票据流通中的风险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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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结算、支付、融资、信用等功能,票据的这些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如何,取决于票据是否能够被普遍使用,人们是否愿意使用和接受票据,而这一点,除了与票据债务人的信用程度有关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票据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如何承担。
     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票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票据使用实务和票据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以票据的流通为主线,从票据流通有效要件入手,对不同情形下的票据风险及风险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章为票据流通与风险承担的概述,将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于基于票据行为转让票据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二、三、四章则以票据行为效力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分别分析了票据行为在欠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欠缺交付时,票据流通风险的承担问题。票据作为要式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票据没有任何瑕疵的情况下,该权利才表现出充分的法律效力,持票人才能圆满地实现票据权利。票据行为有效要件欠缺将导致票据行为无效,不同于民事行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还可能使票据无效。持票人在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就会根据所存在的瑕疵,针对持票人提出法律赋予的抗辩理由,权利人就面临票据权利难以实现的风险。文章就此分析了不同情形下的风险承担问题。
     第五章是票据伪造、变造的风险承担问题。票据伪造、变造是影响票据流通及票据信用的违法行为。关于票据伪造,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美票据法具有相通的地方,亦有较大的差别,直接导致了票据伪造风险承担的不同。通过比较,指出两大法系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及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伪造的规定相对简单,且相应的司法解释存在与票据法直接对立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票据变造,本文着重探讨了变造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情况下的风险承担。
As a kind of valuable securities,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has following functions: settling accounts, payment, financing and credit. The realization of these functions and the extent of realization in reality, which are not only deeply connected with credit of the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but also with risk-bearing, depend on the wide use of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and people’s willing to use and accept.
     Based on current legal system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nd the practice of use and dispute settlement of instruments,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foreign legal systems of instruments and deeply probes into the legal risk of negotiation of instruments and the risk-bearing in the course of negotiation along with the analyzing of legal essentials of validity of negotiation of instruments. 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six parts except preface and tag.
     Section one:“Outline of the negotiation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nd risk-bearing”. This part discusses the legal risk of instruments transfer through the juristic act of instruments.
     Based on the common theory of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 section two, three and four analyzes the risk-bearing when the juristic act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lacks formal essentials, substantial essentials or delivering respectively. As a kind of formal securities, the holder’s right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will be fully realized only when there is no defectiveness in instruments. The juristic act of an instrument will be void if the essentials of validity lacks. Besides, an instrument might be null and void if it lacks the formal essentials, which differs from the civil juristic act. When the holder claims his right, the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set up defenses against the holder, which means that the holder will face the risk of failing to realize his rights.
     Section five:“Risk-bearing of forgery and alteration of a negotiable
引文
1 陆宝江著《试论票据风险及防范》,载于《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1 年第 3 期,第 63 页。
    2 吕来明著《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第一版,第 48 页。
    3 庄建伟著《票据瑕疵分析》,载于《法学》1999 年第 10 期,第 27 页。
    4 吕来明著《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第 48 页。
    5 王小能著《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二版,第 47 页。
    6 王振华、秦鹏著《我国票据法中票据的无效与票据行为的无效》,载于《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年第 28 卷第 4 期,第 68 页。
    7 万可佳著《票据无效之管见》,载于《企业技术开发》,2003 年第 12 期,第 45页。
    8 王小能著《票据法教程》,第 43 页。
    9 参见赵新华著《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一版,第 223 页;董安生著《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一版,第 42 页;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一版,第 356 页。
    10 林毅著《票据法原理与实务》,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6 年第一版,第 10 页。
    11 姜建初、章烈华著《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年第一版,第 226 页。
    12 姜建初著《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法律出版社,1994 年第一版,第 104 页。
    1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14 刘家琛著《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年第一版,第 55 页。
    15 谢怀轼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 年第一版,第 119 页。
    16 董翠香著《论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载于《河北法学》,2002 年第 20 卷第 5 期,第 72 页。
    17 林毅著《票据法原理与实务》,第 80 页。
    18 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第一版,第 152页。
    19 庄建伟著《试析票据的外观特性》,载于《法学》,1998 年第 12 期,第 29 页。
    20 董翠香著《论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第 73 页。
    21 参见王小能著《票据法教程》,第 41 页;汪世虎著《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一版,第 45 页;赵新华著《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一版,第 157 页。
    22 赵新华著《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5 页;吕来明著《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第 240 页。
    23 其他无合法依据持票,是基于票据行为以外的事实或行为占有票据,而非基于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本文不予论及。具体见本文第一章关于票据流通涵义的界定。
    24 刘永光、陈恭健著《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一版。
    25 吕来明著《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年第一版,第 16页。
    26 交付是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仅出票、背书行为在记载后交付才生效,而且承兑、保证行为在承兑人或保证人签章后将票据交还给持票人之前也不生效。
    27 参见范健著《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第一版,第 197 页;徐学鹿著《商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年第一版,第 434 页;刘家琛著《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第 70 页。
    28 参见施文森著《票据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7 年第一版,第 29 页;吕来明著《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第 158 页;王小能著《票据法教程》,第 50 页。
    29 吕来明著《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第 19-21 页。
    30 谢怀轼著《票据法概论》,第 64 页。
    31 叶才勇著《票据伪造及票据变造的规约比较》,载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年第 4 期,第 26 页。
    32 参见《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七、第四十条,《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十、第三十五条。
    33 参见汪世虎著《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第 147 页;姜建初著《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第 133 页。
    34 万中著《世界两大票据法系伪造背书效力的分歧及我国票据立法的取向》,载于《宁夏社会科学》,1998 年第 5 期,第 100—101 页。
    35[英]杜德莱·理查逊著《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李广英、马卫英(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 70 页。
    3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一、三款。
    37 在我国,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银行,本票和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
    38 具体内容见本文“票据伪造风险承担的具体适用”部分的论述。
    39 刘家琛著《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第 135 页。
    40 王小能著《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及风险负担》,第 53 页。
    41 刘定华、张严方著《票据责任与票据法律责任》,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 年第一版,第 50 页。
    42 赵新华著《票据法问题研究》,第 372 页;
    43 汪世虎著《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第 180 页。
    44 姜建初著《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第 138 页。
    45 吕来明著《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第 32 页。
    46于永芹著《背书限制研究》,载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158页。
    47 吕来明著《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第 262 页。
    48 董翠香著《论票据期后背书及其效力——兼论<票据法>第 36 条之修正》,载于《政治与法律》,2003 年第 3 期,第 66 页。
    49 例如《英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我国《香港票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台湾地区现行“票据法”第四十一条均有相同规定。
    50 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二十条,《德国票据法》第二十条及《日本票据法》第二十条均作此规定。
    51 例如《英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均有相同的规定。
    52 吴海珍著《汇票期后背书的法律效力》,载于《浙江金融》,2003 年第 8 期,第19 页。
    53 董翠香著《论票据期后背书及其效力——兼论<票据法>第 36 条之修正》,第 67页。
    54 这里的期后背书仅指超过付款提示期限进行的背书,对于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予以背书转让将在下文专门讨论。
    55 王小能著《票据法教程》,第 64 页。
    [1]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一版。
    [2][英]杜德莱·理查逊:《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李广英、马卫英(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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