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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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犯罪是人类发展历史上最为古老的犯罪之一。财产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财产关系、层出不穷的新型财产,传统刑法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里解决新形势下的财产犯罪问题,就成为了我国刑事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本文拟从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入手,对财产犯罪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厘清刑法理论中对财产犯罪认定的一些界限,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期望能为司法提供指导,为立法提供借鉴,并推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与发展。
     论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
     导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进行了说明,介绍了国内外财产犯罪相关研究的现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以及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并指出对财产犯罪中财产性质和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应当在刑法意义上作出正确的、恰当的理解,不能陷入刑民不分的泥潭。而对于财产犯罪中其他的重要问题,例如财产犯罪的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并未展开单独的研究和讨论。
     第一章对财产犯罪的概况进行了阐述、说明。在对财产权的观念、概念以及财产制度充分阐述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概念、分类以及范围,为本文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本文对财产性质以及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仅限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财产犯罪的范围,不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赃物罪、贪污贿赂罪等内容。此外,由于财产权利、财产等概念源于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如何处理好财产犯罪中的刑民关系也展开了具体的研究。在刑民关系中笔者主张刑法独立性的观点,虽然刑法财产犯罪中的相关概念源于民法理论,但其在刑法中应有独立的含义和特征,不从属于民法领域,自成思想体系;在违法一元论和违法多元(相对)论之争中,笔者主张违法相对论的观点,即刑法上对违法性应当进行独立、具体地评价,从质和量的统一上阐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其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区别开来。
     第二章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研究。对德、日、英、美等国家财产犯罪保护法益进行分析、归纳,指出各国刑法理论都认可“受到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但对刑法中的保护范围是否仅限于此则存有不同的见解。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不法原因给付物(贿款、嫖宿费用等)、违法所得、违禁品、财产性利益等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些争议反映到刑法理论上,就表现为违法一元论与违法多元论之争、刑法从属性与刑法独立性之争。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也有争议,存有所有权说、占有说、修正说之争。笔者认为其中的修正说较为妥当,同时又对修正说的部分观点进行了限定,提出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应当具备目的正当性、权利性和手段相当性。否则,不排除成立相应财产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从反面对修正说的观点进行解读。认为“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与“除去成立刑法上自救行为和行使权利行为之外的不法占有”在范围上大体相当。为了更好地理解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文章分别对刑法上的自救行为和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第三章对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进行了研究。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财产”与“财物”经常处于混用的状态,这样则会导致两种结论:一是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由此对于使用暴力、胁迫、诈骗等手段侵害他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只能以财产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予以惩处,或者根本无法入罪。二是财产性利益被包含在财物的范围内。这样容易模糊两者之间的界限,从而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中的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其中财产是上位概念,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是下位概念,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而财产性利益只能成为某些财产犯罪的对象,如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等。
     无论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在性质上都应当具备管理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价值性和他人性。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不动产、虚拟财产等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进行了具体地分析,并结合典型案例指出财产的性质对于财产犯罪的成立与否以及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章讨论了刑法上的财产控制关系。在对刑法上的财产控制关系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厘清占有与持有、占有与所有的关系。在对财产犯罪占有的研究中,首先对民法中的占有与刑法中的占有分别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法占有与民法占有的异同点。笔者认为,刑法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刑法占有强调事实上的占有;此外,两者在主观要素、主体及行为对象上有不同的要求。对此,既应当认识到占有概念在刑法领域与民法领域内的不同,又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对差异作夸大地理解。
     文章明确了刑法占有的成立要素有二:一是占有的意思(主观要素):二是占有的事实(客观要素)。占有意思是指事实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的意思,并不限于对具体财物特定的、具体的支配意思。通常只要是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思就够了。一般认为占有意思对占有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但在行为人并无占有意思而暂时控制财产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占有的成立。
     此外,文章专门对占有意思与场所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提出了在不同场所中,对占有意思的要求并不相同。在公共活动空间内,由于存在导致事实支配弱化的因素,因此要求行为人具有积极的、明确的占有意思;在行为人具备“相对事实支配力”的隔离空间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只要有概括、抽象的占有意思即可;在行为人具备“绝对事实支配力”的隔离空间内,行为人只要没有明确放弃财产的意思表示即可视为有占有意思。
     在占有事实的认定中,笔者从财产控制方式以及财产所处的场所等角度展开研究。除此之外,还要根据一般的的社会观察,依据社会观念进行综合判断。在占有的归属中,讨论了当财物与多人发生关系时,谁在事实上控制财物。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上下、主从者之间的占有,笔者认为当下位者在上位者的指挥监督之下,处于从属地位时,应当视为上位者占有的辅助;当下位者受委托对某物行使处分权时,其对该物有事实上的支配权,此时物品归其占有。第二,在对等关系者之间的占有中,财物处于数人的共同占有之下。此时,共同占有者拿走其所占有的共同财物构成盗窃罪。第三,对包装物的占有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当容器固定于建筑物上时,以钥匙持有人为该容器的占有人;二是容器可以随身携带或可被轻易移动的,则事实上对该容器具有管领支配的人,即为占有人。
     第五章重点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财产控制关系对财产犯罪定性的影响。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个罪之间的认定界限。尤其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提出了从财产控制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观点。具体而言,从财产控制关系上看,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了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但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主动实现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则必须同时获得受害人的“配合”。即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受害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获得的。因此,若财物仍然处于受害人的控制范围之内,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主动行为获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在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认定中,重点讨论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遗忘物的界限。提出了在不同场所中,对遗忘物的二重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
     第二个问题讨论了财产控制关系对财产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认为如果行为人由于其行为而使本人或第三人取得了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权与监督权,且使物的原占有人,不能再行使其对占有物的支配权与监督权,或者使其对占有物的支配管领力消失殆尽,或者至少使其对占有物支配权与监督权的行使,显然已经受到重大的阻碍时,可以认为财产犯罪成立既遂。司法实践中占有人对财物管理、支配的程度各不相同。因其占有程度强弱的不同,所以,排除占有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财物性质、重量、体积、形状、所处场所、经济用途等不同,行为人控制财物的方式也不同。因此,笔者分别对单一财产控制方式和复合财产控制方式下财产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进行了探讨。最后就财产的性质对财产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Property Crime is one of the most ancient crimes in our human development history, while its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closely relate to the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Due to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property relations and new endless properties,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theory is not applicable to meet the demands of real life. Therefore, it is a key and difficult problem to settle property crimes occurring in the new trends subject to Principality of Legality 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e Author endeavors to study the difficult problems occurring in the property crimes and define the limits, including criminal and non-criminal, this crime and that crime, against the property crimes in the criminal theory in the view of property relations and property controlling relations, which may either give directions for judicial practices or give references for legality so as to promote constant riches and developments of criminal theory researches in our nation.
     There are five chapters in this Papers, excluding the Introduction hereof.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backgrounds for the topics hereof, introduces the status for researches in relation to domestic and overseas property crimes and describes the research methods, creations and research values related to this Papers in the Introduction hereunder. Furthermore, the Author states that the researches for the property natures and property controlling relations in the property crimes shall be awarded with accurate and appropriate understanding rather than confusions between crime and civil in the light of criminal law. However, other material issues, such as quantity of crime, recognition of joint crime and criminal amounts, in the property crimes are not studied and discussed separately.
     The overview for the property crime is stated and described in Chapter One hereof. The Author defines the concept, categories and scopes for the property crime 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 on the basis of sufficient stateme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deas and concept of the property ownership and the property systems, which forms the theory basis for the researches in the Papers. The researches for the property natures and property controlling relations are limited to the property crimes specified in Chapter Five of the Criminal Law, excluding crime of damaging socialism marketing economic orders, stolen-property crime, corruption and bribery crime. The Author also makes detailed researches for criminal and civil relations in the property crime because the concepts of the property right and the property are sourced from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Author supports that the property crime in the criminal law is separated from civil law, though relevant concepts of property crimes specified in the criminal law are sourced from civil law theory. The property crime shall be given with independent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in the criminal law rather than subordinated to the civil field. With respect to the dispute between monistic illegality and pluralism illegality (relative), the Author supports the view of relative illegality, namely, the criminal law shall give a separate and detailed comment against the illegality so as to state the social dangers of the said crimes and to distinct these social dangers from the social dangers arising out of other illegalities.
     The Author exercises researches for safeguarding the legal benefits in the property crime in Chapter Two hereunder. The Author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legal benefits in the property crimes of German, Japan, UK and USA, and states that "Legal benefits which are safeguarded by civil law shall be safeguarded by criminal law" is recognized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of each country; however, the Author has different opinions against the safeguarded scopes. The dispute is mainly focused on whether the principal's properties under the possession of others, payments under illegal reasons (bribery, fees for patronizing a prostitute and so on), illegal incomes, contrabands and property interests can become the objects of the property crimes or not. Such dispute in criminal law theory is become the dispute of monistic illegality and pluralism illegality and the dispute of sub-ordinance and separation of criminal law. Along with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social economic relations, the scopes for safeguarding the legal benefits in the property crimes are also being changed accordingly. There are also dispute against the safeguarded legal benefits in the property crimes in our criminal law theory, including Ownership Opinion, Possession Opinion and Rectification Opinion. In the opinion of the Author, the Rectification Opinion is much appropriate; furthermore, the Author limits some views of the Rectification Opinion and states that the obligee can recover its rights under its justification, rights and appropriate way. Otherwise, corresponding property crimes may be formed. Moreover,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Rectification Opinion in the negative side thereof and considers that the scopes of "Recover the possession through legal process" are basically similar to those of "Exclude the illegal possession beyond the self-remedy and exercise of the rights in the criminal law" . With the goal of understanding the safeguarded legal benefits in the property crimes, the Author carries out respective researches and discussions against the self-remedy and exercises of rights in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Papers.
     Object of property crime——Property is studied in Chapter Threehereunder. Currently, "Property" and "Belongings" are usually mixed in our criminal law, which may lead to two conclusions: (i) the property benefit can not become the object of the property crime, according to which the acts infringing the property benefits of others through violence, stress and fraudulence can only be punished with the crimes beyond the property crime or can not be treated as crime; (ii) the property benefits are included in the belongings, which makes "Property" and"Belongings" become indistinct and thus affects the qualitative tendency against the crime acts. Therefore,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the"Property" in the criminal law shall include the belongings and the property benefits, in which "Property" is grounded concept, while"Belongings and Property Benefits" is a derived concept, and"Property" and "Belongings and Property Benefits" are equal to each other. "Belongings" may become the object of the property crime, while"Property Benefits" can only become objects of some property crimes, such as robbery crime, fraudulent crime and blackmail crime, etc.
     Either "Belongings" or "Property Benefits" shall be managed possibly with economic values. Based on the foregoing, the Author analyzes whether the real estates and the virtual properties can become"Belongings" in the criminal law in any respect, and states that the property nature plays a key role in property crime and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thereof by analyzing typical cases. The property controlling relations are discussed in Chapter Four hereunder. The Author defin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possession and holding, possession and ownership on the basis of categorizing the property controlling relations in the criminal law. With respect to the researches for the possessions in the property crimes, the Author exercises respective researches against the possessions in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Based on the foregoing, the Author states the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possessions in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the possession in criminal law is a kind of fact rather than right and the possession in criminal law is focused on the fact; in addition, there are different requirements for the subjective factors, subjects and acts of the possession in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cogniz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nceptof the possession in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and not to confront the same by extending such discrepancy widely.
     The factors for possession in criminal law are defined in the Papers, which are (i) intentional possession (subjective factors); (ii) facts of possession (objective factors). Intentional possession refers to the intent of controlling the belongings in fact, while possession is not limited to the specific and special controlling against the specific belongings. In general, the general and abstract controlling intent against the belongings in its premises is enough. The intent of possession is considered to support the recognition of the possession; however, the interim controlling rather than possession shall not be treated as possession.
     In addition,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intent of possession and the premises is further studied in the Papers. The Author states that the requirements are different for possession in different premises. In public premises, the intent of possession can be recognized only provided that a person has active and express intent of possession; in a separate place in which a person has "Appropriate controlling in fact" , the intent of possession can be recognized if such person has general and abstract intent of possession subjectively; in a separate place in which a person has "Absolute controlling in fact" , the intent of possession can be recognized if such person fails to waive the intent of possessing the property.
     With respect to the recognition of possession in fact, the Author exercises researches in the light of controlling methods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property locates.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foregoing, the recognition of possession shall be judged subject to general social observation and social overview. The Author discusses a person who controls the belongings in fact if such belongings relate to more than one person, which mainly include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 (i) with respect to the recognition of the possession between a person and its commander,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such person shall be treated as a support to its commander if such person is supervised by its commander, and such person shall be treated to possess articles if such person is authorized to dispose such articles due to its physical possession of such articles; (ii) if the belongings are under joint possession of more than one person, the joint possessors shall be treated to form the theft crime if they take away such belongings; (iii) the possession of the packages can be recognized through the following two conditions: (a) if the vessel is fixed on the building, the key-holder shall be the possessor of such vessel; (b) if the vessel can be carried or can be moved easily, the controller of such vessel shall be the possessor.
     The Author discusses two key issues in Chapter Five hereunder. Firstly, effects of property controlling relation to qualitative crime: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recognition limits based on analysis of typical cases. Especially, the Author states that the limits of the theft crime and defraud crime, theft crime and embezzlement crime which are disputed in judicial practices, shall be varie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perty controlling relations. In the light of the property controlling relations, both theft crime and defraud crime infringe the possession of property of others. However, the illegal possession in theft crime can be reached through the secret theft of the thief, while the illegal possession in defraud crime can be reached by the "co-operation" of the victim, namely, the illegal possession of the belongings can be reached based on the disposal of the property of the victim. Therefore, a person obtaining actively the belongings shall be recognized to commit the theft crime rather the defraud crime if such belongings are controlled by the victim. With respect to the recognition for the limits of theft crime and embezzlement crime, the Author materially discusses the limits of possessing the lost property and thieving the lost property. The Author states the recognition standards for the double-controlling relation of the lost property in different premises.
     Secondly, effects of property controlling relations to recognition of property crime morphology.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the property crime can be formed if a person makes it or a third party obtain the controlling and supervision right of the belongings due to its acts and its acts make the original possessor not control and supervise such belongings any more or make the original possessor lost with the controlling and supervision right thereof or at least make the original possessor materially hindered to exercise its controlling and supervision right. The controlling levels for possessors to control the belongings are different in judicial practices. Due to different controlling possession levels, different property natures, weights, volumes, shapes, premises and economic usages for the belongings, the controlling methods against the belongings shall be different accordingly. Therefore,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recognitions of occurred property crime and attempted property crime under the single property controlling method and the complicated property controlling method respectively. In the end,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effects of the property nature to the recognition of patterns of crime.
引文
1 王作富、张明楷、周光权、喻海松:《怪异之案 专家评述--〈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一文之专家意见》,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1日。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页。
    2[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7页。
    1 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 由于篇幅所限,对于财产犯罪中其他的重要问题,例如财产犯罪的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犯罪构成中的其他要件并未展开单独的研究和讨论,这些问题值得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学习和研究。
    2[美]威廉·巴雷特著,杨照明、艾平译:《非理性的人--存在主义哲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第4页。
    1 霍布豪斯著,翟小波译:《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和事实的》,载http://www.jcrb.com/zyw/n25/ca137883.htm,(访问日期:2007年3月5日)。
    2 霍布豪斯著,翟小波译:《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和事实的》,载http://www.jcrb.com/zyw/n25/ca137883.htm,(访问日期:2007年3月5日)。
    1 P·G·斯蒂尔曼著,黄金荣译:《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对财产权的分析》,载http://www.law.tsinghua.edu.cn/lawtsinghua/ReadNews.asp?NewsID=29274,(访问日期:2007年5月5日)。
    1[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9页。
    1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页。
    2[荷]雅各H·毕克惠斯《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页。
    3[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1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5卷,载《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56页。
    2 英国《不列颇百科全书》第15版第15卷,载《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65页。
    3 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4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5 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1[法]保尔·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62、45页。
    2 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3 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1 Joel Samaha:《Criminal Law》(Four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3,p460.
    2 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1 吴正顺:《财产犯罪之本质、保护法益》,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69页。
    2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作者发行2005年版,第301-302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2 吴正顺:《财产犯罪之本质、保护法益》,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69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1 抢劫罪、诈骗罪、恐吓罪等能否成为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则有争议。
    2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2页。
    3 米良译:《越南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1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1页。也有观点主张按照财产犯罪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二是侵犯财产使用权的犯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三是破坏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31页。)
    2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2页。
    3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8页。
    1 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1 除了追求权说、违法状态维持说这两种学说外,刑法理论中还存在有犯罪隐匿说、犯罪助长说、利益关联说、事后共犯说等诸多学说。犯罪隐匿说认为,赃物罪的本质是隐匿本犯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利益关联说认为,赃物罪的本质在于追求和享受本犯的不法利益。事后共犯说则认为,赃物罪的本质是帮助本犯利用赃物的犯罪。这几种学说现在很少有人赞同。
    2[日]木村龟二著,顾肖荣、郑树周译校:《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736页。
    3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8页。
    4 赵秉志、阴建峰:《财产罪调整范围研究》,载《法制日报》2004年9月30日。
    1 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117页。
    1 金莉娟、许均:《骗取幼儿财物构成何罪》,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18日。
    2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1 刘为波:《可罚的违法性论--兼论我国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0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日]大塚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
    1 刘为波:《可罚的违法性论--兼论我国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0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6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0页。
    2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3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9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2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页。
    3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12页。
    1[日]大塚仁等编:《刑法解释大全》(第9卷),青林书院1988年日文版,第163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2 张旭主编:《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页。
    3 A person steals who,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fraudulently and without a claim of right made in good faith,takes and carries away anything capable of being stolen with intent,at the time of such taking,permanently to deprive the owner thereof;
    1 A person is guilty of theft if he dishonestly appropriates property belonging to another with the intention of permanently depriving the other of it;and "thief" and "steal" shall be construed accordingly。(Smith&Hogan:《Criminal Law》 Ninth edition,Butterworths,1999,p500。)
    1[日]木村光江:《财产犯论的研究》,日本评论社1988年版,第277页。转引自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7页。
    2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3 也有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该说认为,违法性虽然是统一的,但违法的程度不同,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能认为是适法行为,但没有达到可罚的程度。实际上,这种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违法多元论得出的结论相同。
    1 刘明样:《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2[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1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84页。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页。
    2 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59页。
    3 所谓的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除了积极财产,即有意义的财产增加之外,消极财产即无意义的财产减少(如取消债务)也包括在内。如对债权人施加暴力、胁迫,使其不能请求债务或提出免除自己的债务的场合,或以暴力要求他人免除自己的饮食费用的场合,都属于这种情况。(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363页。)
    1 朱本欣、郭理蓉:《侵犯财产犯罪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2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8页。
    3 王作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论》,中央第二政法干部学校1984年版,第439页。
    1 没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将财产收归国有。没收的方式具有不承认原所有人的权利和不考虑原所有人的意志,依法直接取得的特点,它是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而产生的财产取得方式。(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2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3页。
    3 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1 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29页。
    2 陈华斌:《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184页。
    3 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29页。
    4 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0-81页。
    5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6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 时延安:《试论民法意义的所有权与刑法意义的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2 之所以没有将知识产权纳入财产犯罪的范围,并不是其不值得刑法保护,而是刑法对知识产权予以了特殊保护。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1 乔传福:《侵犯财产罪法益问题研究》,载《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4卷第3期。
    2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页。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7页。
    2 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5页。
    3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7页。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页。
    2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4页。
    3 例如,债权人借贷给债务人的财物已经到了归还日期,债务人不存在抗辩的理由而拖欠,债权人采用符合财产罪的构成要件的手段(如诈骗、敲诈勒索等)取得了财物,实现了债权。
    1 例如,所有人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而直接从盗窃犯那里把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取回(包括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夺取、秘密窃取等)。
    2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82页。
    1 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7页。
    1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2[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第3版),东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转引自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1[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页。
    2[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页。
    1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5页。
    2 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
    3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为保护请求权的自救行为,在不及等待官方救援时,侵害行为必须达到使行为人不能实现请求权或可能陷于明显困境的程度;若为恢复占有权的行为,则不需“不及等待官方救援”之要件;二是指该情况仅处在不及获得官方的救济或援助时即成立;三是指该情况系处在不及受官方救济的情形或处于如不立即实施行为,则权利即归于失效的情形;四是指处于不及官方援救,且若不及时自救,权利将不能实现或实现显有困难的情形。
    4 李培泽:《论自助行为的刑法意义》,载《江海学刊》1996年第1期。
    1[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页。
    2 孙昌军、陈珊:《解析自救行为》,载《湖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3 所有权量的分割是指每个共有人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能,仅仅是因份额不同而在行使的权利范围上不同而已;所有权质的分割是指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相分离,即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的分割。
    4 梁彗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33页。
    1 甘添贵:《刑法之重要理念》,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98-99页。
    2[日]野村稔著,全理其、何力译,邓又天校:《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3 游伟、孙万怀:《自救行为及其刑法评价》,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
    4[德]李斯特、施密特著,徐久生译,何秉松校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5 转引自黄冬生:《行使财产权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9辑。
    6 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己力防御。恶意及其他有瑕疵的占有的 占有人,虽然也有占有防御权,但是其占有如果是通过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的,那么对于原占有人或者他的辅助人的取回权,则不能行使占有防御权,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4-435页。)
    1 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物被侵夺后,占有人可及时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的权利,或者就地或者追踪向加害人取回的权利。(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4-435页。)
    2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82页。
    3 陈立:《刑事疑难案例评析》,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275页。
    4 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1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82页。
    2 李晓明:《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3页。
    3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9页。
    4 陈兴良:《盗窃罪研究》,载《刑事法判解(1)》,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5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1页。
    6 吴大华:《盗窃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问题研究》,载《刑法论丛》2000年第4期。
    7 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1 王礼仁:《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2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7页。
    3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104-105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63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总38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10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总28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8页。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案例丛书》编委会:《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152页。
    3 庞清燕:《伪造公章取走暂扣车辆是否构成诈骗罪》,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7期。
    4 黄冬生:《行使财产权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100页。
    1 黄冬生:《行使财产权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黄冬生:《行使财产权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8页。
    4 所谓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对价,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9页。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9-520页。
    1 叶良芳:《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2期。
    1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26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2 管理可能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不只是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是财物,债权之类的权利等仅有事务管理性的东西也是财物。按这种学说,“盗窃权利”可能成立盗窃罪。另一种是“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应限定在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范围内,仅有事务管理可能性,而无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是财物。如电力、热能等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能源是财物,但权利等观念上的东西不是财物。广播电视台发送的电波虽然也是一种能源,但不具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不是财物;企业秘密有非常高的财产价值,也同样因为不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而不能认为是财物。(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3 林山田:《刑法特论》,三民书局1978年印行,第205页。
    4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9页。
    5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1 对于传统窃电行为的认定,应在准确认定行为对象的基础上加以区分。以电力为犯罪对象而实施盗窃电力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以电费给付请求权为行为对象而骗免电费的,则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2 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3[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7页。
    2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页。
    1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欠条可拟制为有价证券。(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2 黄荣康:《盗窃罪的对象及若干相关问题的探讨》,载《政法丛刊》1992年第3期。
    3[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1[韩]吴昌植编译:《韩国侵犯财产罪判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2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3[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96年日文第3版,第173页。
    4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576页。
    1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页。
    2 因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数额较大并非所有财产犯罪的成立要件。如抢劫罪中就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而盗窃罪、诈骗罪等则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盗窃罪中数额较大也并非成立该罪的唯一标准。)
    3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4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2[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3 侵占罪中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而非他人对财物的占有。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3页。
    2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2页。
    3[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2 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3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0页。
    4 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88页。
    1 参见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8页。
    1 沈志民:《抢劫罪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2 李晓波:《关于虚拟财产刑法定性的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期。
    3 盗用账号,是指利用特洛伊木马程式或外挂程式入侵玩家电脑,或利用监视器、与他人共用角色账号、或通过社交或其他方法,获取玩家的账号及密码,进而窃取账号内所有的宝物、装备、虚拟货币等,再趁 机以低价线上交易换取现金牟取利润。(于志刚著:《网络刑法原理》,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1 利用电脑技术或者特洛伊木马程式侵入游戏,进而复制虚拟的货币、武器、宠物或者宝物等。
    2 常见的方式有:以相似的名字冒充他人进行诈骗;佯称与人交易虚拟装备,待玩家想要购买时,要求其先行汇款等等。
    3 第323条原文:电能、热能及其它能量或电磁纪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
    4 参见于志刚著:《网络刑法原理》,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193页。
    1 聂立泽:《大陆首例QQ号码盗窃案的法律适用探讨》,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6期。
    1 梁根林、余新喜、肖又贤、郭凯田:《盗卖QQ号码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
    2 梁根林、余新喜、肖又贤、郭凯田:《盗卖QQ号码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
    1 梁根林、余新喜、肖又贤、郭凯田:《盗卖QQ号码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
    2 梁根林、余新喜、肖又贤、郭凯田:《盗卖QQ号码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
    3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3页。
    1 于志刚、赵书鸿:《新西兰刑事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1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2 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就会导致他人财产的损失;但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取得利益后还要通过其他行为的实施,才会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3[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1 王作富、张明楷、周光权、喻海松:《怪异之案 专家评述--(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一文之专家意见》,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1日。
    2 房培志等:《怪异之案多奇论》,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14日。
    1 颜梅生:《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罪》,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0月26日。
    2 王作富、张明楷、周光权、喻海松:《怪异之案 专家评述--(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一文之专家意见》,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1日。
    1 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1 陈朝壁:《罗马法原理》,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98页: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13页。
    2 现有刑法理论中对于财产罪上占有要素的研究也基本上沿用了民法中的理论,认为占有是由占有的意思(主观的要素)与占有的事实(客观的要素)组成。
    3[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页。
    1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作者发行2005年版,第324页。
    2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作者发行2005年版,第325页。
    1 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483页。
    2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9页。
    3 台湾刑法理论认为,所谓持有权乃是对于物的事实支配与监督权,它与民法上的占有在外形上由于均系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与管领,很相类似,但在法律实质上,却有所不同。
    1 民法理论认为,绝对的违禁物,例如,海洛因不得成为占有的对象,但可以成为持有的对象。但是从刑法理论上看,违禁品可以成为持有的对象,也可以成为占有的对象。
    2[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3 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1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1页。
    2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1 参见季境:《论民法上的占有》,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士论文。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页。
    3 参见季境:《论民法上的占有》,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士论文。
    4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作者发行2005年版,第305页。
    5 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7页。
    1 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页。
    1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北1996年版作者发行,第2页。
    2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北作者发行1996年版,第4页。
    3 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4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40页。
    5 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22页。
    6 于光远:《对占有、所有及其与经营的关系的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
    1 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页。
    2 季境:《论民法上的占有》,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士论文。
    3 对“Gewere”的另外几种表达为:①物权的外衣(对财产的一种总的拥有之事实状态):②占有移转的行为占有状态本身,在动产的情况下是持有,在不动产的情况下在于用益;③“支配权”。
    1 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476页。
    2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8页。
    3 王泽鉴:《民法物权·占有》,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4页。
    4 吴正顺:《论刑法上物之持有》,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87页。
    5 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1 陈朴生:《论侵占罪之持有关系》,载蔡墩铭:《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55页。
    1 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2 林山田:《刑法特论》(上),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09页。
    3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1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3页。
    2 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1 童伟华:《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1期。
    1 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425页。
    2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9页。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页。
    2[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
    1 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2 童伟华:《论财产罪中的占有》,载《武大刑事法论坛》(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1页。
    1 郑云瑞:《民法物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2页。
    2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3条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3 黄桂武、刘跃挺、孟嫒嫒:《新论财产罪法益-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学术交流》2007年第1期。
    1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3页。
    2 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70页。
    3 童伟华:《论财产罪中的占有》,载《武大刑事法论坛》(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日]木村龟二著,顾肖荣、郑树周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688页。
    5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1页。
    6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0页。
    1[英]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6页。
    2[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
    3[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
    4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页。
    1 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
    2[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3[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101页。
    1 周光权:《从无占有意思的拾得者手中夺取财物构成何罪--评陈江利被控抢夺案》,载《法学》2005年第9期。
    1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页。
    1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648页。
    2 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1 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930页。
    2[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3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4[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1[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2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3[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1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作者发行2005年版,第320页。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930页。
    1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3-774页。
    2 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6页。
    1 吴正顺:《论刑法上物之持有》,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87页。
    2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1 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84页。
    2 林山田:《刑法特论》(上册),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212页。
    3 转引自吴正顺:《论刑法上物之持有》,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98页。
    4 吴正顺:《论刑法上物之持有》,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97页。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2 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在《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1 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2 吴正顺:《论刑法上物之持有》,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96页。
    1 吴正顺:《论刑法上物之持有》,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97页。
    2 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6页。
    3 陈增宝:《无人售票公交车司机偷配钥匙占有票款定性分析》,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
    1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1 陈兴良:《以诈唬手段占有他人放弃的赃物是诈骗》,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1日。
    2 陈甦:《非法占有的事实判断与行为的性质认定》,载《人民法院报法》2003年6月1日。
    1 陈甦:《非法占有的事实判断与行为的性质认定》,载《人民法院报法》2003年6月1日。
    1 Andrew Ashworth:《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Thir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11.
    1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1页。
    1 《政法大学教授:许霆案是刑法中未规定的全新行为》,载http://society.people.com.cn/GB/6862508.html,(访问日期:2008年2月3日)。
    1 陈兴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在特定场所之财物的定性》,载《法学前沿》,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辑,第180页;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7页。
    2 黄祥青:《侵占罪若干适用问题探析》,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3 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1 叶希善:《侵占遗忘物和盗窃遗忘物的区别新议--修整的二重控制论》,载《法学》2005年第8期。
    1 叶希善:《侵占遗忘物和盗窃遗忘物的区别新议--修整的二重控制论》,载《法学》2005年第8期。
    1 排除他人对物之管理,将其移入自己或他人事实的支配之下者为既遂。
    2 参见吴正顺:《论窃盗罪之既遂时期》,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57页。
    3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作者发行2005年版,第333-334页。
    1[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2[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1 参见吴正顺:《论窃盗罪之既遂时期》,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58-659页。
    2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42-643页。
    1 杜宪苗、刘文涛:《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析》,载《中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1 杜宪苗、刘文涛:《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析》,载《中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2 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1 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
    2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0页。
    1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8页。
    2 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43页。
    3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8-599页。
    4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作者发行2005年版,第333页。
    1 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249页。
    1 吴正顺:《论窃盗罪之既遂时期》,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61页。
    1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四),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1 刘娟娟:《林燕盗窃案》,载http://www.pdfy.gov.cn/pditw/gweb/gww_xxnr_view.jsp?id=18382&xh=1,(访问日期:2007年4月18日)。
    2 吴正顺:《论窃盗罪之既遂时期》,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61页。
    2 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1 参见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249页。
    1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作者发行2005年版,第336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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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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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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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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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林山田:《刑法特论》,三民书局1978年印行。
    60、陈立:《刑事疑难案例评析》,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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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王礼仁:《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63、沈志民:《抢劫罪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64、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5、丁天球:《侵犯财产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66、黄祥青:《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7、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68、于志刚、赵书鸿译:《新西兰刑事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69、于志刚、龚馨译:《荷兰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70、于志刚:《网络刑法原理》,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
    71、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72、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版。
    73、于改之:《刑民分界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4、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75、刘仁文、王祎等译:《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6、王晨:《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77、熊永明、胡祥福:《刑法谦抑性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78、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9、王昌学:《市场经济犯罪纵横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80、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1、赵秉志、肖中华、左坚卫:《刑法问题对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2、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3、聂立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4、朱本欣、郭理蓉:《侵犯财产犯罪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85、马静编译:《美国刑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86、米良译:《越南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7、张利兆:《保险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88、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89、蔡兴教:《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和辨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0、张国轩:《抢劫罪的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1、梁彗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2、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7、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4页。
    9、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0、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12、王作富主编:《刑事犯案例丛书(抢夺、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13、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14、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5、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6、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7、陈兴良主编:《案例刑法教程》(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8、陈兴良主编:《刑法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四),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0、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21、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2、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总38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总28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总51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总24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教研室编:《疑难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9、伍柳村主编:《诈骗罪个案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0、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
    31、马松建编著:《侵占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2、张志勇等编著:《诈骗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3、但未丽编著:《抢劫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4、张旭主编:《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5、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案例丛书》编委会:《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36、陈立、陈晓明主编:《外国刑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7、吴振兴主编:《犯罪形态研究精要》(Ⅰ、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王利明:《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下),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6期。
    2、孟勤国:《论所有权权能的单一性》,载《广西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
    3、[荷]雅各H·毕克惠斯《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6、黄荣康:《盗窃罪的对象及若干相关问题的探讨》,载《政法丛刊》1992年第3期。
    7、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8、吴正顺:《财产犯罪之本质、保护法益》,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9、吴正顺:《论刑法上物之持有》,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10、吴正顺:《论窃盗罪之既遂时期》,载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11、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12、刘为波:《可罚的违法性论--兼论我国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0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刘伟、菅从进:《关于自救行为的法学思考》,在《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4、李培泽:《论自助行为的刑法意义》,载《江海学刊》1996年第1期。
    15、孙昌军、陈珊:《解析自救行为》,载《湖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6、游伟、孙万怀:《自救行为及其刑法评价》,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
    17、黄冬生:《行使财产权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9辑。
    18、陈兴良:《盗窃罪研究》,载《刑事法判解(1)=》,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9、陈兴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在特定场所之财物的定性》,载《法学前沿》,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辑。
    20、吴大华:《盗窃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问题研究》,载《刑法论丛》2000年第4期。
    21、庞清燕:《伪造公章取走暂扣车辆是否构成诈骗罪》,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7期。
    22、叶良芳:《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2期。
    23、李晓波:《关于虚拟财产刑法定性的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期。
    24、聂立泽:《大陆首例QQ号码盗窃案的法律适用探讨》,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6期。
    25、梁根林、余新喜、肖又贤、郭凯田:《盗卖QQ号码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
    26、于光远:《对占有、所有及其与经营的关系的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
    27、[澳]瑞安著,梁治平译:《财产法中的占有和所有权》,载《外国民法论文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1984年5月版。
    28、周光权、李志强:《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 期。
    29、周光权:《从无占有意思的拾得者手中夺取财物构成何罪--评陈江利被控抢夺案》,载《法学》2005年第9期。
    30、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31、陈朴生:《论侵占罪之持有关系》,载蔡墩铭:《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32、阮齐林:《金融财产控制的特点与侵犯财产罪》,载《法学》2001年第8期。
    33、童伟华:《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1期。
    34、童伟华:《论财产罪中的占有》,载《武大刑事法论坛》(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黄桂武、刘跃挺、盂嫒嫒:《新论财产罪法益一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学术交流》2007年第1期。
    36、陈增宝:《无人售票公交车司机偷配钥匙占有票款定性分析》,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
    37、肖中华、安文录:《对罗忠兰盗窃案的再反思》,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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