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监管的公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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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管的实质,是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求一种制度平衡;而对监管的公法规制则是达成这种平衡的制度舞台。以市场和政府关系为整体背景,本文集中围绕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中行业监管的确立和发展,以转型期煤炭业为主要考察对象,分析政府监管权力的运作状况和存在问题,研究监管革新趋势及其公法规制。从而为我国公法监管理论的发展和政府监管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本研究共包括五个方面。
     绪论对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一章公法视野下的监管主要从公法视域认识并界定监管。首先,将监管理论纳入行政法学的学科知识框架下,通过梳理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语境下的监管变迁和行政法发展的契合关系,概括监管理论的塑造实质法治理念、注重行政目的实现、提供内部研究视角等方面的特征。其次,总结认为,相对于传统的以行政行为理论为核心的行政法体系,监管是一套别致的公法语言,是研究新时期行政法发展变化的有效工具,为行政法回应公共行政变革提供了试验场所,从而彰显其公法研究的意义。再次,在对监管的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简要考察后,将“秩序”和“正义”界定为政府监管的公法价值取向。最后,提出公益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效率原则为现代监管的公法原则。以上要素共同构成监管的公法基础理论,同时也是对监管进行公法规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行业监管的法制背景分析主要分析并总结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法律环境。首先,梳理我国煤炭业半个世纪来的体制变化,概述监管权的变迁路径。以发展经济为目标的政府监管体制,整体上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放松经济性监管、倡导协会自治、加强社会性监管等不同阶段,是一个政府权力逐渐向社会和公民分权和转移的过程,也印证中国政府监管必然迥异于西方从自由到监管的发展模式特征。其次,通过对行业协会自治地位和自治权力的初步分析,指出转型期行业监管制度必须倚重政府权力,并通过政府监管权促进社会自治权的发展。最后,探讨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监管规范的单一化、监管机构设置的不合理、监管权力的越位和缺位等,这既是行业监管革新的起点也是行业发展公法规制的重点。
     第三章监管权的限缩与市场秩序主要研究秩序价值下经济性监管权的越位及其必要限缩。从市场准入、市场价格和市场退出入手,针对监管权越位进行相对系统的实证分析。首先,总结市场准入中各种许可制度及其关系,并进行相应公法分析,揭示监管目的和工具的不匹配,主张市场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替代工具。其次,探讨价格监管权的生成基础和制约因素,并尝试提出能源普遍服务理念下的价格监管运行机制。最后,检讨政府在市场退出方面,出于资源整合和行业发展考虑所采用命令服从监管手段的合理性,分析政府强行企业退出市场监管权的信赖保护和补偿问题。政府监管首先在于促进市场自由、服务市场秩序;因此应当通过对监管权的限缩和规制,促进市场的健全完善。
     第四章监管权的增进与社会正义主要研究正义价值下社会性监管权的缺位及其必要增进。侧重职业安全监管和资源保护监管展开分析。前者主要论述职业安全监管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即矿工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总结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对典型监管工具进行行政法分析,主张民主参与等现代监管工具的应用,并着重对监管中监管规章手段的运用进行分析,指陈其监督难题并主张成本效益分析和民主参与为有效治理途径。后者主要分析资源保护监管工具的有限性,并主张通过公法激励等更新监管理念,优化监管工具的选择。总之,应当通过对监管权进行适当增进和规制,促进社会正义价值实现。
     第五章监管革新的公法规制对监管权的规制是公法研究监管制度的使命。首先,总结我国转型期监管革新的社会背景,并指出法治政府是监管革新的发展目标。其中法律、标准、政策三位一体成为监管革新的规范基础,专业化则为监管革新的组织建设方向。其次,我国行业监管革新应主要侧重程序和责任两条路径,监管革新的程序路径包括程序正义理念的确立、诸如协商性监管、回应性监管等新型监管的采用,行政程序法的制度保障等;而监管革新的责任路径则包括对监管俘获理论的分析、对监管者的监管和严格监管责任的确立,最终走向责任政府。最后,绩效评估为监管革新的实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包括监管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法制化构建等等。
The substance of regulation is to seek an institutional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and order;while the public law managements of industry regulation is the platform to achieve the balance.Taking the overall relationships between market and government as the background,this dissertation principally deals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s of industry regulation during both the economic and the social institutional reforms in China;inspects the coal industry in transitional period;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govemment powers' exercises on regulation;studies the renovations and public law managements on regulation,so as to build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both the public law managements' study and the institutional reforms on govemment regulations in China.The dissertation is composed of five chapters as follows:
     The preface chiefly introduces a series of problems included the topic's backgrounds and meanings,the study' dimensions and methods.
     Chapter one defines 'regulation' from the public law's dimension. First,includes the regulation theory in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 study system,with the study on the inter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regulation transition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law's developments in the common law context,summarizes the features of regulation theories such as built of substantial 'rule of law' theory,stress on the re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urposes,provision of internal study's dimension and so on.Second, comparing with 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 which has been focused on the core posi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s,concludes that regulation is a rather special public law language both as an effective method to study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s in the new era and as a test place for administrative law to reflect on public administration's renovations,so as to emphasize the meanings of public law study.Third, with inspections on the regulation's public profits' purpose,defines 'freedom' and 'order' as public law's values of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Finally,put forth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addition principle,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efficiency principle as the public law's principles on modem regulation.The aboved elements altogether constitute both the basic public law theories on regulation and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f public law managements on regulation as well.
     Chapter two deals with the legal surroundings of industry regulation in transitional period;mainly analyses and summarizes the basic legal surroundings of the industry regulatory mechanism.First,studies the systematical changes of the coal industry in China during the past half century;summarizes the meanings of regulative powers from transitional dimension.As a whole,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system focused on economic developments,has experienced the following different stages as the planned economic system,the relaxed economic regulation,the encouraged professional autonomy,the strengthened social regulation and so on,which not only represents the process that the state powers have been gradually divided and transferred to society and civilians,but also testifies the featur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gulation's development compared with western countries' from freedom to regulation developed mode.Second,with the primary analyses of the status of professional autonomy and the autonomous powers,concludes that the industry regulation's institutions in transitional period should rely on state powers and should progress social autonomous powers under the help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Finally,discusses the important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industry regulation's system,which includes the simplicity of the regulation rules,the ir-reasonable structures of regulation institutions,the offside and vacancy of regulatory powers and so on.This is both the start point of the industry regulation's reforms and the key point of the public law managements on industry regulation.
     Chapter three mainly studies the offside and necessary limits of economic regulatory powers under the value of order.Started from market access,market prices and market exit,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offside of the regulatory powers from empirical dimension.First,summarizes different kinds of licenses' systems and its interrelationships under the market access;and with the study on public law analyses,points out the mismatch between the purposes and the instruments of the regulation; further claims that the market itself is an important substitute for regulatory instruments.Second,discusses the basis and the restricted elements of the pricing regulatory powers;tries to put forth pricing regulatory mechanism under the guidance of energy universal service. Finally,examines the rationalities of the government's compulsory regulatory method considering resources combination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s,from the dimension of market exit;and analyzes protection of credit and compensation regarding government's compulsory closing mines.The primary purpos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s to promote market freedom and to serve economic order;therefore we should promote a perfect market through the limits and managements of regulatory powers.
     Chapter four is about the improvements of regulatory powers and social justice.It mainly studies both the vacancy of social regulatory powers under the value of justice and its necessary improvements.The discussion is focused on the regulation of industry safety and resources protection.The former chiefly discusses the justice of industry safety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purpose,which is to protect the miners' lives and heaths;summari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legal institutions on industry safety regulation;analyzes typical regulatory instruments from the dimen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claims to apply modem regulatory instruments such as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stresses to analyze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rules;points out the difficulties of regulation;and claims cost-benefit analyses and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to b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s.The latter chiefly analyzes the limits of regulatory instruments on resources protection;claims to update regulatory ideals with public law's inspirations and such;and optimizes the choices of regulatory instruments.In a word,we should promote to realize social justice with due advances and managements of regulatory powers.
     Chapter five is about the public law managements on regulatory reforms.To control the regulatory powers is the mission of the public law regulatory institutions' studies.First,summarizes the social backgrounds of regulatory reforms in Chinese transitional period;concludes that the goal of regulatory reforms is to establish a 'rule of law' government; further claims that the trinity of 'rules-standards-policies' is the foundation of regulatory reforms and professionalism is the direction for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s.Second,claims that the emphases of Chinese industry regulatory reforms are laid on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From the procedural dimension,regulatory reforms include establishment of procedural justice ideal,application of new regulatory methods like bargaining regulation and responsive regulation,and systems of procedural laws.From the responsibilities' dimension,regulatory reforms include analyses of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checks on regulators, establishments of strict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and a responsible government ultimately.Finally,concludes tha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which includes the chief contents and the legal mechanisms,ensure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gulatory reforms.
引文
[1][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6页。
    [2]吴敬琏:《建立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十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朱维究:《当代中国法治之我见--中国政治文明语境下的法治思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1]吕炜:《中国经济转轨实践的理论命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33页。
    [3]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38页。
    [4]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5]OECD,The OECD Report on Regulatory Reform:Synthesis.Pads,1997.
    [1]参见[美]安德烈·施莱弗、爱德华·格莱泽:《监管型政府的兴起》,杨松译,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2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51-73页。
    [2]笪素林、孔繁斌:《监管型政府:必要与可能》,《江海学刊》2004年第4期。
    [3]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4]“中国法学已被学科的划分切割得支离破碎。中国社会的发展已到了需要学科整合的阶段。”参见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自序第7页。
    [1]本文采用“公法”表述进行逻辑分析,意在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背景下切入对政府监管活动的分析,从而能够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权力-权利作用和博弈的研究空间,同时也能借助公法的多方纬度,如正义价值纬度、经济纬度和社会纬度,增强对事物的认识深度和广度,从而发挥现代公法的功能。当然,从学科专业角度和知识积累上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占很大比重,也构成笔者的主要分析和研究内容,因此本文对公法和行政法的结合使用,统一服务于对监管研究这一主旨。“以统一公法学作为总论来统率部门公法学学科体系,建构一种以功能为导向、体系完整、结构合理、能够回应公法之治需要的现代公法学学科体系。”参见袁曙宏:《统一公法学的基本理论架构》,《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
    [2]Howard Ball,Controlling Regulatory Sprawl,Presidential Strategies from Nixon to Reagan,Greenwood Press,1984,p11.
    [1]吕福新:《中国经济过渡的典型分析--特殊商品的市场化与政府规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编:《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上下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2007年12月。
    [3]参见叶荣泗、吴钟瑚主编:《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1]资料来源: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2007年第6期,第39页;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各年《中国统计年鉴》。
    [1]参见吕福新:《中国经济过渡的典型分析--特殊商品的市场化与政府规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3页。
    [2]马英娟:《监管的语义辨析》,《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3][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1]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王学庆:《垄断性行业的政府管制问题研究》,《管理世界》2003年第8期。
    [3]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7页。
    [1][美]约瑟夫·托梅因、理查德·卡达希:《美国能源法》,万少廷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2]参见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1]柏拉图:《政治家》,转引自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2]余凌云:《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建构--以警察(行政)法学为个案的分析》,《法学家》2006年第5期。
    [1]参见宋功德:《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1]何勤华主编:《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2]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这是作者于1975年发表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的一篇引用率极高的行政法论文,作者论述了行政法传统模式的危机及发展利益代表模式的空间。
    [3]所谓普通法模式,是指早期的行政法主要依靠公民针对管制官员提起的普通法诉讼,作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行政法传统模式,是把行政机关看成在本质上是从属性的裁决机构,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和司法控制,行政法起的是“传送带”的作用,把管制权力的行使合法化.专家管理模式,是指作为专家的行政官员受其经验和职业训练的引导,会采取相应措施来保证这些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利益代表”模式,则力图确保行政机关基于充分信息地、理性地行使其裁量权,从而回应所有受影响的利益。行政管制的分析管理模式,是除了直接采取彻底的非管制化措施以外,严格规范管制机关的决策过程,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剔除没有正当理由的管制举措,并把审查和监督的权力集中于总统行政办公室的模式。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21世纪行政法》,沈岿译,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453页。
    [4]Kenneth Culp Davis,Richard J.Pierce,JR.,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3th Edition,Aspen Law & Business,1994,pp.7-23.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6][美]卡特:《法律的起源、发展和作用》,第15页。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 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1][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2]格兰其是美国最老的全国性保护农民利益的农民政治组织,成立于1867年,当时的名称是“全国农业保护社”(National Patrons of Husbandry),曾经领导过著名的反对铁路抬高运费和支持反托拉斯法等斗争,在农业立法和政策制定中代表温和派势力。它历来支持政府使农场主取得相当于非农业部门利润的政策,支持根据生产成本给予价格支持,增加农产品对外援助等政策。人民党主义出现于19世纪八九十年代,它把促进多数人的自利和控制少数人在政治、经济上的成功结合在一起,最终使得美国人民接受了政府应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干预的规制理念。参见[美]小贾尔斯·伯吉斯:《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冯金华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3]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4]Stephen G.Breyer,Richard B.Stewart,Cass R.Sunstein,Matthew L.Spitze,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policy:.Problems,tex,and Cases,6th Edition,Aspen Publishers,2006,p.16.
    [5][美]威廉·安德森:《美国政府监管程序的宪法基础》,任东来译,《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美]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页。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
    [3]陆润康:《美国联邦宪法论》,世界书局2001年增订三版,第191页。
    [4][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5][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21世纪行政法》,沈岿译,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453页。
    [6]叶俊荣:《面对行政程序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4页。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2]Stephen G.Breyer,Richard B.Stewart,Cass R.Sunstein,Matthew L.Spitzer,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volley:Problems,text,and Cases,6th Edition,Aspen Publishers,2006,p.20.
    [3]内容来源:Stephen G Breyer,Richard B.Stewart,Cass R.Sunstein,Matthew L.Spitzer,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Policy:Problems,text,and Cases,6th Edition.Ashen Publishers.2006.n23.
    [4]笪素林:《美国政府监管制度的演进及其内在逻辑》,《江海学刊》2007年第5期。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2]Marc Alley,Regulatory Politics in Transition,London:the Johns Hophins University Press,1993,p.118.转引自笪素林:《美国政府监管制度的演进及其内在逻辑》,《江海学刊》2007年第5期。
    [3]Stephen G.Breyer,Richard B.Stewart,Cass R.Sunstein,Matthew L.Spitzer,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policy:Problems,text,and Cases,6th Edition,Aspen Publishers,2006,pp.22-23.
    [4][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21世纪行政法》,沈岿译,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453页。
    [1]参见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2][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21世纪行政法》,沈岿译,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453页。
    [3]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4]Stephen G.Breyer,Richard B.Stewart,Cass R.Sunstein,Matthew L.Spitzer,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policy:Problems,text,and Cases,6th Edition,Aspen Publishers,2006,p.28.
    [1]Phillip J.Cooper,Public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2~(nd) ed,Prentice Hall Inc,1988,pp6-7.
    [2]我国学者徐炳将其翻译为“制定和执行规章的机关”,是依国会制定的法律而设定的一种机关。它虽然属于行政机关,但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可以制定规章、执行规章、制裁违反规章的行为。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下注释。应当说这是贴近字面的翻译,从当前监管的研究成果来看,这种翻译则值得斟酌,也进一步印证了监管理论的确需要认真结合行政法进行反思。
    [3]Bernard Schwartz,Administrative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6,p5.
    [1]席涛:《美国政府管制成本与收益的实证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1期,第65页。
    [2][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2页。
    [3]朱维究、李琦:《行政法概念的语境化阐述--兼论美国行政法概念的沿革及我国行政法的时代任务》,载《比较法在中国》(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Cass R.Sunstein,The Second Bill of Rights,Basic Books,2004,p.58.
    [2]周林军:《美国公用事业管制法律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迪》,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第95-96页。
    [3]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7页。
    [1]J.F.Garner,Administrative Law,5~(th) ed,Butter Worths,1979,pp.344-345.
    [2]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8页。
    [3]J.F.Garner.Administrative Law.5~(th) ed.Butter Worths.1979.p.346.
    [4]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页。
    [1]资料来源:J.F.Garner,Administrative Law,5th ed,Butterworths,1979,pp346-348,表格作者自绘。
    [2][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1][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2][英]卡罗尔·哈洛、里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80页。
    [1]郑国泰:《政府管制治理之新猷:管制冲击评鉴》,《两岸青年学者高峰会之“政府与企业法制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10月3日。
    [2]曾祥瑞、佟连发:《日本行政法中的规制与规制的缓和》,《辽宁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3]参见金河禄:《经济行政的结构及其法律控制--中韩两国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4][韩]李元雨:《行政法意义上的政府规制及其本质》,载《陆士论文集》1990年版第38集,第157页;转引自金河禄:《经济行政的结构及其法律控制--中韩两国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1]参见张汉林等编译:《韩国规制改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考察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68页。
    [2]英国公法学者曾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参见[英]卡罗尔·哈洛、里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页。
    [3]在现代行政法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些从事比较行政法研究和国外行政法研究的学者,对政府监管的有关内容或多或少作了一定研究。但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时代背景,研究成果未能成系统,作者在对行政法的整体理解和把握支配下,往往将监管制度隐含在某子领域当中。如龚祥瑞先生将美国的五十多个独立管理机构理解为“美国的行政裁判所”,“这些机构是典型的垄断企业的产物,是为了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很显然,独立管理机构是作为重要的行政司法机构被放在行政司法部门进行介绍的,而且“裁判所在美国比在英国更司法化,更具备司法机关的特征”。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459-460页。
    [1]沈岿:《铗秤弹咏:在修远路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2][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3页。
    [3][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0页。
    [1][英]卡罗尔·哈洛、里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5页。
    [2][英]卡罗尔·哈洛、里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2页。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3页。
    [2][美]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何伟文、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3][美]约瑟夫.P.托梅恩、西德尼.A.夏皮罗:《分析政府规制》,苏苗罕译,载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1]资料来源:[美]约瑟夫.P,托梅恩、西德尼.A.夏皮罗:《分析政府规制》,苏苗罕译,载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页。
    [2]朱维究、梁凤云:《西方宪政背景下行政法概念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1]马英娟:《监管与经济激励: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新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叶俊荣:《面对行政程序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5页。
    [3]朱新力、唐明良:《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4]参见朱新力、唐明良:《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1]马英娟:《监管与经济激励: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新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拉菲尔·韩莫尔在其名著《官僚的体验》一书中,提醒人们对官僚的全面侵入要有足够的认识,他从韦伯的定义出发,将官僚与所有的按照现代理性原则组织起来的现代组织机构等同起来,并认为这些组织机构将创造一种全然不同的社会思想、社会文化、社会心理、社会语言和社会权力布局。作者从反面论述了官僚机制侵入人类生活的结果,案例取代了活生生的人,功能取代了智能行为或社会关系,手段取代了目的,操作规章取代了社会标准,效率取代了道德规范,工作职位取代了人本,动机取代了思想,团队取代了首我,命令取代了对话,类比思维取代了因果思维,组织体系的需要取代了人们的需要,专业管理人员与专家取代了政治家,公司取代了民族或国家。参见[美]蓝志勇:《行政官僚与现代社会》,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3页。
    [2]如维克多·汤普逊对官僚组织中的消极或病态现象的描述,包括形式主义、强调固定的信息交流程序、知识老化但掌握决策权的头头们与拥有新技术知识但职位低微的新雇员之间的紧张关系,等等。参见[美]蓝志勇:《行政官僚与现代社会》,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1]黄小勇:《韦伯理性官僚制范畴的再认识》,《清华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2][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毛寿龙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7-38页。
    [3]参见黄小勇:《现代化进程中的官僚制--韦伯官僚制理论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352页。
    [4][美]蓝志勇:《行政官僚与现代社会》,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5]黄小勇:《韦伯理性官僚制范畴的再认识》,《清华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英]戴维·毕瑟姆:《官僚制》(第二版),韩志明、张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S年版,第43页。
    [2]何忠洲、唐建光:《“垂直管理”风起、央地博弈;权力边界尚待清晰》,载《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11月。
    [1]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2]He,Xin,“Adminstrative Law as a Political Control Mechanism in Contemporary China,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 "Constitutionalism and Judicial Power in China" organized by CERI and Sciences Po in Paris,December 12-13,2005.
    [1][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1]潘伟杰:《制度、制度变迁与政府规制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4页。
    [2]Mike Feintuck,'The Public Interest' in Regu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3.
    [3]See Mike Feintuck,'The Public Interest' in Regu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28-29.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8页。
    [5]朱维究:《当代中国法治之我见--中国政治文明语境下的法治思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1]李洪雷:《公民共和主义与现代公法》,引自法律博客网,2007年12月20日。
    [2][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1]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2]J.S.McClelland,A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London:Routledge,1996,p.428.转引自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7页。
    [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页。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2][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张智仁、周伟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1页。
    [4]参见文长春:《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学术交流》2006年第3期。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修订版,第217页。
    [3]江山:《人际同构:正义观念的衍更》,《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2]成伟:《论资源与环境的代际正义》,《前沿》2007年第12期。
    [3]于安:《论社会行政法》,《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4]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1]参见陈樱琴:《管制革新之法基础与政策调适》,载刘孔中、施俊吉主编:《管制革新》,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1年版,第9页.
    [2]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9年再版,第154页。
    [3]参见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第5版,第141-153页。
    [4]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9年再版,第161页。
    [5]参见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第5版,第161页。
    [1]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84-285页。
    [2]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再版,第370页。
    [3]参见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85页。
    [4]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0年第7版,第84页。
    [5]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0年第7版,第81页。
    [1]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0页。
    [2]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0年第7版,第84页。
    [3]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浙江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4][美]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G·曼德姆:《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朱慧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5]参见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6]参见马怀德:《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7]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2]王成栋:《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
    [2]桂宇石编:《中国宪法经济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3]参见李显东编:《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下卷),俞金尧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1页。
    [2]《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1955年7月30日。
    [3]参见王芳:《再谈自治与管制--由“法律父爱主义”引发的思考》,《陕西教育》2006年第Z1期。但也有学者采用更为积极的态度看待这种“政府对公民的强制的爱”,并探寻了父爱主义在合同法、宪法、行政法领域的具体适用案例。作者主张法律父爱主义主要分为软(saft)父爱主义和硬(hard)父爱主义两种。其特征为:一、其目的是为了增进或满足公民(或相对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二,其措施必然足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三、这种措施在客观上亦产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效果。由于其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颇有契合之处,且与中国当前注重以人为本的新“民本”理念相适应,因此有 广泛的适用空间,以人性尊严为限。参见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这种观点固然强调发挥政府的积极维权功能,但与缺乏自治的本土很难完全契合,反而可能破坏已有的法治建设基础。
    [1]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8页。
    [2]资料来源:桂宇石编:《中国宪法经济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196页。
    [1]重视能源问题,把能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有力地推动了能源事业的发展。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能源是经济的首要问题”,1982年党的十二大又确定“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引自“中国能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报告”课题组:《中国能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报告(上)》,《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83期。
    [2]华国锋:《197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79年6月18日。
    [3]赵紫阳:《198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81年11月30日。
    [4][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下卷),俞金尧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502页。
    [1]国务院:《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4月22日。
    [2]如1985年10月25日,为解决迅速发展中的乡镇煤矿问题,煤炭工业部专门颁发了《乡镇煤矿管理办法》,对乡镇煤矿范围、开办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等作出规定。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1986年12月12日。
    [4]参见《1991年中国职业安全生产年鉴》,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434页。
    [5]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1991年7月11日。
    [1]资料来源,法律法规。
    [1]杨为治:《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现途径的思考》,《中国劳动》1989年第9期。
    [1]王森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草案)>的说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1996年6月28日。
    [2]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3日。
    [3]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1998年10月28日。
    [1]余晖等著:《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2]参见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余晖等著:《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2]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3]张宝明:《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议上的讲话》,《当代矿工》1999年第4期。
    [1]资料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2002年。
    [1]参见明贵栋:《拨开环境迷雾 行业协会追寻角色定位》,载《中国工业报》2006年8月1日。
    [1]田会:《加强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能源局2005年7月。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2006年7月6日。
    [3]“煤炭工业发展与管理问题”专题调研负责人之一的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安监局局长张宝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把当前煤炭管理的现状形容为“九龙治煤”,如国有煤炭企业负责人由 国资委或组织部管,社保劳资由劳动保障部门管,财务上由财政部门管,资源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安全监察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理等等。参见郭晋晖:《“九龙治煤”难煤炭部“轮回”隐现》,载《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11月2日。
    [1]吴钟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能源法体系》,《中国能源》1991年第4期。
    [2]钱永坤:《煤炭工业经济实证研究》,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3]陈开琦、唐军:《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6期。
    [1]刘军宁:《责任政府与机构改革》,载《经济观察报》2003年3月2日。
    [2]参见茅铭晨:《政府管制法学原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3]Alan Stone,Regulation and its Alternatives,Congressional Quarterly Press,1982,p41.
    [4]参见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3页。
    [1]周汉华:《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1]在我国,“行政公产是指由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领的财产”,其具有为行政主体所有或管理、由行政主体提供公用、必须供公用的目的和独立的财产形态等四个特征。参见朱维究、王成栋主编:《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但同时应当指出,诸如煤炭、石油等可用尽(depletable)自然资源能否算作公物或者公产,存在认识上的重大不同。日本行政法学者盐野宏认为,公物的必要构成条件之一是有体物,“因此。利用的结果被消费掉了的,不是公物。所以,矿物、石油等,本来就没有被作为公物来论述。”参见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2页。但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一个“财政公产”或者间接使用的行政公产概念,指代那些以财产的价值形态供公共之用的公产,其中包括国有森林、矿藏、水源等的收入。参见朱维究、王成栋主编:《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页、222页。
    [2]周刚志:《公物概念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兼析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条款》,《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1]朱维究、李红枫:《论生态法治行政》,《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2期。
    [2][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3][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11月1日。
    [1]2003年8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印发第五批取消下放和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2003]78号),取消开办煤矿企业审批。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李恩东对此解释认为,取消“开办煤炭企业审批”事项,并非是放松对各类煤矿的管理,而是出于减少办事环节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考虑。尽管开办煤矿企业不再进行审批,但是煤矿投入生产前,必须要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起到同样规范作用,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建煤矿,就拿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更不能从事煤炭生产。引自王珂:《取消开办煤炭企业审批并非放松对煤矿的管理--专访省煤炭工业局局长李恩东》,载《河南日报》2003年8月30日。
    [2]四川省明确规定“取消‘开办煤矿企业审批'项目后,省经贸委要严格煤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03]35号),2003年10月27日。
    [3]2005年2月,湖南省政府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724项保留了开办煤矿企业审批,保留依据正是《煤炭法》,规定实施机关是省煤炭工业局;同年7月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对外发布《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实施程序》,对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依据做了具体规定。
    [4]2005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4号),其中第615项保留了开办煤矿审批。
    [1]方世荣:《行政许可的涵义、性质及公正性问题探讨》,《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
    [2]江必新:《论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陈曦:《行政特许与资源配置》,《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王克稳:《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作者未予明示,只是指出问题所在,按理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立法上是不应该再出现如此性质不清的法律用语的。参见王克稳:《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注释31。
    [3]朱维究:《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行政审批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4]王学辉、邓华平:《走出权力效用悖论的<行政许可法>》,《法治论丛》2006年第3期。
    [1]石少华:《<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现代职业安全》2004年第7期。
    [2]朱熹洋、张威:《矿山安全监管的公法思考》,《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孙耀霖:《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煤炭经济研究》2007年第5期。
    [1]参见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年检课题组:《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年检制度研究》,《法治论丛》2006年第3期。
    [2]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年检课题组:《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年检制度研究》,《法治论丛》2006年第3期。
    [3]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通过的《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接受年检。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部门另行制定。”
    [4]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年检课题组:《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年检制度研究》,《法治论丛》2006年第3期。
    [1]孙耀霖:《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煤炭经济研究》2007年第5期。
    [2]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认为《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的若干规定有矛盾,建议对该两部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以协调一致。环资委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审议后认为,“对于煤矿开采而言,矿产资源法通过设定采矿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煤炭法则是通过设定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从法律上看,两个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虽然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管理对象进行内容近似的管理很容易造成扯皮。因此,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按照责权统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炭开采监管职责,依法理顺煤炭资源开发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参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12月29日。
    [3]袁曙宏、杨伟东:《论建立市场取向的行政许可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1]陈端洪:《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陈端洪:《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王太高:《行政许可条件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3]钱颖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03期。
    [4]肖国兴:《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国家行政权制度研究(下)》,《煤炭经济研究》1994年第3期。
    [1]Alan Stone,Regulation and its Alternatives,Congressional Quarterly Press,1982,p10.
    [2]Alan Stone,Regulation and its Alternatives,Congressional Quarterly Press,1982,p57.
    [3]资料来源:[美]约瑟夫·P.托美因、理查德·D.卡达希:《美国能源法》,万少廷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4][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民、夏宏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5][美]约瑟夫·P.托美因、理查德·D.卡达希:《美国能源法》,万少廷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1]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9页。
    [1]濮洪九等主编:《中国电力与煤炭》,煤炭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2]钱永坤:《煤炭工业经济实证研究》,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3]于立宏:《中国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与经济规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4]参见于立宏:《中国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与经济规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243页。
    [1]陈耀:《我国煤炭产业的前景、政策及价格分析》,《中国能源》2007年第9期。
    [1]建国以来,我国对煤炭采取了低价(微利)政策。改革前。长期执行国家计划定价。改革后,地方乡镇煤矿以及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煤矿,价格陆续放开,而统配煤矿的产品(约占全国煤产量的46%左右)到1992年上半年,仍有94%左右要执行国家定价。参见煤价改革研究课题组:《关于煤炭价格改革的研究报告》,《经济研究参考》1993年第Z1期。
    [2]段治平等:《对煤炭价格监管的思考》,《价格月刊》2006年第2期。
    [3]参见煤价改革研究课题组:《关于煤炭价格改革的研究报告》,《经济研究参考》1993年第Z1期。
    [4]资料来源:濮洪九等主编:《中国电力与煤炭》,煤炭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中国电力报》2008年1月15日。
    [1]煤价改革研究课题组:《关于煤炭价格改革的研究报告》,《经济研究参考》1993年第Z1期。
    [1]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美国电信领域。当时贝尔电话与众多独立电话公司之间激烈竞争致使系统间互不联通,AT&T总裁威尔(TheodoreVail)认为贝尔电话成为全美地区唯一提供广泛接入服务的电话公司,胜过“岛状网络的竞技场”,于是他在1907年度报告中首次提出“普遍服务”,并在翌年以“一个系统,一种政策,普遍服务(Onenetwork,Onepolicy,Universal service)”广告词形式出现于公众媒体。James Alleman,Paul N.Rappoport & Dennis Welle,Universal Service:the Poverty ofPolicy,Col.L.Rev,Fall 2000,860.转引自闫海:《普遍服务的法理与制度--发展权视域下的重构》,载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4卷),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61页。
    [2]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能源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书》,2007年11月。
    [3]法国2000年《公共电力服务现代化和发展法》第1条规定,“公共电力事业通过保证全体国民使用电力的权利,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并有助于减少争论,实现各方的平衡发展”。《美国能源法案2005年》对1981年《低收入家庭能源资助法》做出修订,大幅度提高低收入和过冬维护资助年度金额;开展低收入社区节能示范方案;第七章涉及到消费者保护,包括防止泄露电力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变更电力设施须获得消费者同意,等等;关于“印第安部落能源开发与自决法”的篇节,规定向印第安部落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扶持部落获得能源供应、能源服务,促进电气化。参见马俊驹、龚向前:《论能源法的变革》,《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4]苏苗罕:《能源普遍服务的法理与制度研究》,《法治研究》2007年第10期.
    [5]龚向前:《欧盟能源市场化进程中供应安全的法律保障及启示》,《德国研究》2007年第2期。
    [1]叶荣泗:《我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第1期。
    [2]林安薇:《能源安全观与<能源法>的理性建构》,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3]龚向前:《欧盟能源市场化进程中供应安全的法律保障及启示》,《德国研究》2007年第2期。
    [4]于立宏:《中国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与经济规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1]白让让:《行政权力、纵向约束与管制困境》,《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第9期。
    [2]朱新力等:《现代行政法学与政府规制》,载《法制日报》2005年3月17日。
    [3]煤价改革研究课题组:《关于煤炭价格改革的研究报告》,《经济研究参考》1993年第Z1期。
    [4]林伯强:《中国能源问题与能源政策选择》,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1][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页。
    [2]如同有学者针对近年来的煤电之争开出了取消监管的药方。之所以造成煤电紧张的根本原因,实在于管制者的责任缺失。因此建议取消市场进入壁垒,不要用种种借口保护一部分企业而歧视另一部分企业;放开煤炭、电力价格,也让两个行业的企业,按照市场的逻辑,自行安排供需。可以设想,如果煤炭价格和电力价格都可以自由浮动,那么,电、煤市场都不可能出现短缺,电、煤之间也不大可能发生冲突,两种能源价格也能够达成令消费者接受的动态的平衡。参见秋风:《煤电供应紧张呼唤取消管制》,载《新京报》2003年12月10日。
    [1]在关井压产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区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并没有全部关闭,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流于形式,以停代整;一些已关闭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区整顿验收标准不够严格,小煤矿重大、特大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16日。
    [1]钱永坤:《煤炭工业经济实证研究》,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2]高帆、李岳德:《市场经济与行政许可制度》,《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1]参见陈端洪:《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引自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2006年度关闭煤矿经济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93号),2007年4月11日。
    [1]Alan Stone,Regulation and its Alternatives,Congressional Quarterly Press,1982,p15.
    [2]此处应注意,市场秩序的建构绝不同于市场的建构,后者带有太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和威权主义观念,与市民社会的自发内在秩序原理相悖。如同张树义教授的论述,“一个主导市民社会建构的政府同样可以因自己的意志改变而摧毁他。事实上,中国市民社会发轫于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张而生长、发育,并不是或主要不是政府的恩赐。”参见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页。
    [3]史铭鑫:《经济性规制的放松与社会性规制的加强》,《北方经济》2005年第9期。
    [1]尹栾玉:《美、日社会性规制政策演变的比较及其借鉴》,《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
    [2]据2004年有关媒体报道,我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是世界其他主要采煤国家死亡总人数的四倍,中国百万吨煤死亡率为美国的一百倍、印度的十倍。参见孙自法:《透视中国的煤矿安全:一半是软肋一半是硬伤》,引自中国新闻网2004年7月11日。
    [3]据官方公布数据,2005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5986人,2006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4746人,2007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至3786人。而同期美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都低于30人,每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在0.03以下。
    [1]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2]有研究者从新闻媒体的公共传播视角对我国矿难媒体报告的发展趋势作以研究。作者以《中国青年报》1996-2005十年间的重大矿难报道为例,分析了我国媒体在矿难报道方面存在有:时效性增强,事故发生后见报时间缩短;体裁多样化,由单一的消息到通讯、特写、评论等多种体裁的综合:报道数量增多,特别是重大矿难,后续报道很多;报道角度从单一的政府视角走向多种视角;对矿工及其亲属给予了更多人文关怀等方面发展特征。详请参阅余琴:《<中国青年报>近十年来矿难报道研究》,《写作》2006年第17期.应当说,这种变化反映了现代网络、电子科技、报纸业等科技发展对现代传媒业造成的影响,也自然波及到包括矿难在内的公共事务领域,从而对其监管和治理产生一定影响。
    [3]如张维迎:《正确解读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载《经济观察报》2007年8月20日;任光明:《公用地的悲剧:山西矿难的深层次思考》,《社会研究》2003年第10期;彭兴庭:《产权视野下的“矿难频发”》,《上海国资》2004年第6期。
    [4]参见郑风田、冯伟;《根治矿难:产权改革能否有效--兼析山西临汾、吕梁的煤矿产权改革试点》,《经济学家》2007年第4期。
    [1]有论者认为,“在垂直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下,由于中央政府、煤矿所在地政府和煤矿企业本身利益的不一致性,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使得煤矿安全管制措施难于企业层面得到有效执行,进而为煤矿生产留下安全隐患。”参见李豪峰、高鹤:《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博弈分析》,《煤炭经济研究》2004年第7期。
    [2]参见林伯强:《中国能源问题与能源政策选择》,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3]有学者利用计量经济学方法研究我国煤矿事故原因,认为“我国煤炭死亡率与政府监管力度、煤炭产需差、时间趋势存在负相关关系,与失业率存在正相关关系。”参见邱风、朱勋:《中国煤炭行业安全问题及监管对策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07年第4期。
    [4]参见王绍光:《煤矿安全监管: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3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5]林伯强:《中国能源问题与能源政策选择》,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6]李豪峰、高鹤:《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博弈分析》,《煤炭经济研究》2004年第7期。
    [7]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以完全竞争模型为理想,其基本假设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拥有充分信息,所有与产品有关的信息都是完全公开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据此作出正确的决策。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却是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此引起经济学家的兴趣并开展研究,尤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威廉姆·维克瑞和英国剑桥大学的詹姆斯·米尔利斯两位经济学家揭示了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为此获得了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参见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9-350页。
    [8]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50页。
    [1]肖兴志、孙阳:《煤矿安全规制的理论动因、标准设计与制度补充》,《产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4期。
    [2]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9页。
    [3]肖兴志、孙阳:《煤矿安全规制的理论动因、标准设计与制度补充》,《产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4期。
    [4][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5]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26页。
    [1]肖兴志、孙阳:《煤矿安全规制的理论动因、标准设计与制度补充》,《产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4期。
    [2]参见陈富良、江万景:《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制》,载廖进球、陈富良主编:《规制与竞争前沿问题》(第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163页。
    [3]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4]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修订版,第3页。
    [1]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修订版,第10-19页。
    [2]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侯宇:《论人性尊严的宪法保障》,《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4]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再版,第15页。
    [5]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修订版,第29页。
    [6]韩大元:《中国宪法学应当关注生命权问题的研究》,《深圳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7]韩大元:《中国宪法学应当关注生命权问题的研究》,《深圳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8]韩大元:《中国宪法学应当关注生命权问题的研究》,《深圳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1]郭捷:《论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及其法律保护》,《法学家》2007年第2期.
    [2]郭捷:《论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及其法律保护》,《法学家》2007年第2期。
    [3]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4]吴伟:《美国职业安全管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沈岿:《铗秤弹咏:在修远路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2]但也有分析者认为,这种单独设置煤矿安全监察而非矿山安全监察的体制,“从实际效果看,煤矿安全监察局似乎只起到了一种缓冲的作用,本质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现,并没有起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规制机构的重复设置,相应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参见肖兴志、李红娟:《煤矿安全规制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国际比较与启示》,《财经论丛》2006年第4期。
    [3]王鹏:《煤炭行业的政府规制》,载刘恒主编:《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页。
    [1]“2001年1月至2002年2月底,20个省级监察局及70个办事处,现场监察21万次,其中下井18,3万人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6万份,现场处理决定书4万余份,责令关闭煤矿6863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6万余份,其中罚款3847次,总计1886万元,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矿井1万余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2014个,下达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1331份,送矿产资源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282份,强制执行申请书11份。”参见吴晓煜:《谈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当代矿工》2002年第4期。
    [2]燕明春;《正确理解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劳动保护》2002年第1期。
    [3]汪少舟:《安全监察新体制运行的难点与对策》,《煤炭企业管理》2001年第12期。
    [1]所谓“冰山理论”是弗洛伊德最早提出来的一种哲学理论,大意是座落在海面上的一座冰山,人们往往观注的是其水面上的那部分,往往忽视了其水下的那部分.随后“冰山理论”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理论原型,已被应用到各行各业的理论管理中,尤其对于行为安全理论具有重要影响。参见王红梅:《浅谈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预防为主》,《煤炭工程》2005年第6期。
    [2]海因里希法则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或“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1941年提出的300:29:1法则。这个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必然包含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海因里希法则”是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的法则。这一法则完全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可怕的是对潜在性事故毫无觉察,或是麻木不仁,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了解“海因里希法则”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成因的分析,让人们少走弯路,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日。
    [1]由于“监管”、“监察”名称上的差异和使用上的不尽规范,带来理论研究上的不少障碍。使得理论研究人员对我国现行煤矿监察体制极易产生误解,从而在制度改良和设计方面也自然出现偏差。
    [2]于秀琴:《浅谈地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煤炭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
    [3]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6)4号),2006年1月6日。
    [1]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通知》,2006年3月23日。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甘肃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90号),2005年7月27日。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2006年7月6日。
    [4]肖兴志、吴丽丽:《中国煤矿安全事故分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1]李豪峰、高鹤:《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博弈分析》,《煤炭经济研究》2004年第7期。
    [2]程洁:《对矿难赔偿责任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思考》,《劳动保护》2006年第4期。
    [3]参见程洁:《对矿难赔偿责任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思考》,《劳动保护》2006年第4期。
    [1]参见林达:《美国人是怎么治理矿难的》,《中国发展观察》2005年第9期。
    [2]王显政主编:《美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3]夏芙蓉:《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及对我国的影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
    [1]吴伟:《美国职业安全管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John L.Henshaw,VPP Celebrates 20 Years,from http://www.osha.gov/dcsp/vpp/anniversary.html.
    [1]王克平:《澳大利亚(2000-2012)国家职业卫生与安全策略》,《现代职业安全》2003年第10期。
    [2]姜列青:《调解社会和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3]参见朱国栋:《广东:煤矿终结者》,《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11月14日。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做法>的通知》,2005年10月。
    [1]当地一矿主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他投资的300多万元全都泡汤。他不反对整顿煤矿,但“四小见”政策稍显激进,会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他进一步解释说,煤矿被炸时,设备还在井下。煤矿被炸后,井下就成了宝藏。以他的煤矿为例,井下有矿车35台,铁轨4000多米,还有大小电缆等等,各种设备约合100多万元。矿车的市场价是3300元/台,6米长72公斤重的铁轨市场价要390多元,而电缆就更贵了。井下设备如被挖出,卖废品也可得二三十万元。参见谭林等:《广东炸封煤矿之后--炸封煤矿余波》,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10月20日。
    [1]See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MSHA),Labor,Criteria and Procedures for Proposed Assessment of Civil Penalties,On March 22,2007.
    [1]肖兴志:《基于煤矿利益的安全规制路径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年第7期。
    [2]沈岿;《铗秤弹咏:在修远路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 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钟开斌:《煤矿安全:转型期中国政府监管面临的挑战》,《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5]周慧文:《德国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评介》,《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
    [6]周慧文:《德国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评介》,《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
    [7]参见王显政主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研究与实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1]《劳动法》(1994年)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煤炭法》(1996年)第44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3]《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但总则之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几章内容都是围绕事故后的工伤进行规定的,没有落实“促进工伤预防”这一重要立法目的的具体制度设定。
    [4]罗云等:《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探讨》,《劳动保护》2006年第4期。
    [5]如广东省2001年就出台《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一)工伤鉴定开支;(二)伤残评定的开支;(三)宣传教育开支:(四)安全生产奖励的开支。2006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又联合发布《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予以 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奖励费,占本项目70%.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宣传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媒体宣传活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工伤保险公益广告和标识、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工伤保险教育培训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教育培训活动和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活动等费用。
    [1]Eugene Bardach,Robert A.Kagan,Mix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ion,from Leroy Graymer Frederick Thompson,Reforming Social Regulation:Alternative Public Policy Strategies,SAGE Publications,Inc.,1982,p179.
    [1]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1]《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10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权限;(二)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问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四)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有关报道,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国务院统一部署集中清理法规规章已达10次,包括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无论是全面清理,还是专项清理,目的只有一个,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加入WTO等新要求,及时清理与全面清理穿插,则是因势而动的法规专项清理,已有6次之多。但就4次全面清理来看,只有1983年的大规模清理活动涉及到部门规章。而专项清理中围绕具体问题,则涉及部门规章的较多。参见吴兢:《历年来按国务院有关部署--十次集中清理有关法律法规》,载《人民日报》2007年3月28日,第13版。
    [4]周新楣:《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的价值及局限》,《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2期。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2]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3]崔卓兰、于立深:《论行政规章监督的法学机理和机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4期。
    [4]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页。
    [5]参见关保英:《论行政规章对私权的保护》,《法学》2004年第8期。
    [1]周汉华:《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2]陈端洪:《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3]关保英:《论行政规章对私权的保护》,《法学》2004年第8期。
    [4]崔卓兰、于立深:《论行政规章监督的法学机理和机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4期。
    [5][美]理查德·J·小皮尔斯:《规则制定与行政程序法》,高秦伟、王芳蕾摘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6]学者们将规则与规则制定的优点总结为以下几点:(1)规则对行政机关裁量提供了有价值的决定性的标准与限制资源;(2)规则通过简化与加速行政机关的执行工作从而提高效率;(3)规则通过为相关公众提供告知以及通过确保相同情况的个人与企业得到相同对待来增强公正性;(4)规则制定因关注替代性规则的广泛影响并邀请所有潜在受到影响的团体与个人参与,从而增强行政机关政策决定的质量;(5)规则制定通过允许行政机关解决重复出现的立法事实争议,增强效率而不是在许多案件中就此争议进行重复诉讼进而提高效率;(6)规则制定通过允许所有潜在的受影响的公众参与到适用于他们行为的制定规则的程序中来进而增强公正性;(7)规则制定通过为公众、总统及国会议员提供行政机关作出政策制定的意图给予提前说明以及影响最终由行政机关选择政策的机会,进而增强政治责任感及行政机关政策制定的合法性。[美]理查德·J·小皮尔斯:《规则制定与行政程序法》,高秦伟、王芳蕾摘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7]参见[美]理查德·J·小皮尔斯:《规则制定与行政程序法》,高秦伟、王芳蕾摘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美]科尼利厄斯·M.克温:《规则制定--政府部门如何制定法规与政策》,刘璟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2]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
    [3]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
    [4]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
    [1]席涛:《政府监管影响评估分析:国际比较与中国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2]朱镇明:《法规冲击评估制度--以爱尔兰<优质管制-白皮书>为中心的分析》,《竞争力评论》2007年第7期。
    [1]陈端洪:《中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2]崔卓兰、于立深:《论行政规章监督的法学机理和机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4期。
    [3][美]科尼利厄斯·M.克温:《规则制定——政府部门如何制定法规与政策》,刘璟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4]参见[美]科尼利厄斯·M.克温:《规则制定——政府部门如何制定法规与政策》,刘璟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
    [5]肖国兴:《论<能源法>的理性及其法律逻辑》,《中州学刊》2007年第4期。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2007年12月。
    [2]哈丁设想古老的英国村庄有一片牧民可以自由放牧的公共用地,每个牧民直接利益大小取决于其放牧的牲畜数量,一旦牧民的放牧数超过草地的承受能力,过度放牧就会导致草地逐渐耗尽,而牲畜因不能得不到足够的食物就只能挤少量的奶,倘若更多的牲畜加入到拥挤的草地上,结果便是草地毁坏,牧民无法从放牧中得到更高收益,这时便发生了“公用地悲剧”。
    [3][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4]陈潭:《集体行动的困境:理论阐释与实证分析--非合作博弈下的公共管理危机及其克服》,《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9期。
    [1]陈开琦、唐军:《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6期。
    [2]陶贵荣:《对加强煤炭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探讨》,《内蒙古煤炭经济》1993年第5期。
    [3]于立深:《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4]参见于立深:《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第8条规定,“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这种监管权力下放的体制设计,与当时整个资源管理体制有关,但也为小矿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埋下制度性的伏笔。而该部行政法规至今仍然有效,影响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法治进程。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2]《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1]刘文革、司坡森:《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应是<煤炭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中国能源》2006年第10期。
    [2]2003年12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中,提出“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依据”。将矿产资源规划视为指导性文件的思路不利于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资源有序开发保护。
    [3]孙佑海:《能源立法--实现能源安全的有力保障》,《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4]煤炭工业部:《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3月9日,第9条。
    [1]地矿部、国家经委:《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矿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1987年3月28日。
    [2]吴鉴:《保护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辨析》,《矿产保护与利用》1995年第4期。
    [3]通知中强调,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4]张建生:《用经济手段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煤炭工程》2005年第2期。
    [1]邓国平、王少波:《矿政管理新举措: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6年9月25日。
    [2]丁全利:《确保真实性、把握现势性--我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述评》,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年4月25日。
    [1]吴吟:《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刻不容缓》,《中国煤炭》2005年第4期。
    [2]吴鉴:《保护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辨析》,《矿产保护与利用》1995年第4期。
    [3]郭志斌:《论政府激励性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1]潘伟尔:《论我国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与重建》,《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第50期。
    [2]Eugene Bardach,Robert A.Kagan,Mix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ion,from Leroy Graymer Frederick Thompson,Reforming Social Regulation:Alternative Public Policy Strategies,SAGE Publications,Inc.,1982,p175.
    [1]施俊吉:《台湾政府管制革新的原则与方向》,台北:台湾经济战略研讨会,2003年2月22-23日。
    [2]Feiock,Richard C.and Moon-Gi Jeong,2002,Regulatory Reform and Urban Economic Development,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Review,Vol.34,No.3,pp153-159.转引自朱镇明:《法规冲击评估制度--以爱尔兰<优质管制-白皮书>为中心的分析》,《竞争力评论》2007年第7期。
    [1]Howard Ball,Controlling Regulatory Sprawl,Presidential Strategies from Nixon to Reagan,Greenwood Press,1984,p37.
    [2]Orly Lobel,2004,The Renew Deal:The Fall of Regulation and the Rise of Governance in Contemporary Legal Thought,89 Minn.L.Rev.at 342-470.
    [3]王新艳:《法学视角下的新治理》,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9页。
    [4]姜明安:《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几点思考》,《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
    [5]姜明安:《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几点思考》,《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
    [1]刘军宁:《看政治体制改革》,《中国国情国力》1998年第2期。
    [2]资料来源: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再版,第360页。
    [1]郭志斌:《论政府激励性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2]卓越、康锋:《行政规制改革初探》,《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1]姜明安:《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几点思考》,《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
    [2]刘军宁:《责任政府与机构改革》,载《经济观察报》2003年3月2 日。
    [3]于安:《德国的依法行政原则及其宪法基础》,《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4]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1]杨建顺:《新世纪中国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发展分析--放权、分权和收权、集权的立法政策学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宋华琳:《推动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度变革--基于行政法学理路的初步探究》,载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科学·创新·和谐: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227页。
    [1]在素有独特而悠久的“政策法”实践的中国这片土地上,法学界人士更似乎有着一种心照不宣式的禁忌与规避心态。也许这正是法律政策学这一新兴的研究领域难以引发人们的学术热情的一个重要原因吧?参见胡平仁:《法律政策学:平衡权利与权力的科学》,《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2]王先林:《产业政策法初论》,《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3]王先林:《产业政策法初论》,《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4][日]原野翘:《现代法和现代行政法学的课题-法律的政策化和现代行政法学》,高作宾译,《国外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
    [5]陈淮编著:《日本产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1][日]原野翘:《现代法和现代行政法学的课题-法律的政策化和现代行政法学》,高作宾译,《国外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
    [2]胡平仁:《法律政策学:平衡权利与权力的科学》,《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3]参见宋功德:《聚焦行政处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Robert A.Kagan,On Regulatory Inspectorates and Police,from Keith Hawkins and John M.Thomas,Enforcing Regulation,kluwer-Nijhoff Publishing,1984,p37.
    [2]Robert A.Kagan,On Regulatory Inspectorates and Police,from Keith Hawkins and John M.Thomas,Enforcing Regulation,kluwer-Nijhoff Publishing,1984,p40.
    [1]David H.Rosenbloom,Robert S.Kravchuck,Public administration:understanding management,politics,and law in the public sector,2006,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Leroy Graymer,Frederick Thompson,1982,Reforming Social Regulation Alternative Public Policy Strategies,Sage Publications,Inc.PP223-230.
    [1]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旨在通过对法治政府的精神实质进行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的基础上,把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分解、细化和量化,转化为一个个可以测评的指标,组成一个体系和系统。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具有引导功能、评价功能和预测功能。参见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3][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7页。
    [1][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5页。
    [2]卓泽渊:《论法治国家》,《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3]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年再版,第398页。
    [4]王人博:《桃李江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1页。
    [5]参见[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对韦伯之研究与诠释》,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刘军宁:《有限政府与政体改革》,《领导文萃》2004年第11期。
    [2]王甲成:《责任政府的研究现状与问题》,《党史博采(理论版)》2005年第4期。
    [1]季卫东:《法律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2]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3]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4]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5]季卫东:《法律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美]杰瑞·L.马肖:《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2]参见沈岿:《关于美国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分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3]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也可以用辩证法的方法研究,在安全、自由、民主、正义、效率等等公认的法律价值中,涉及到行政程序法的价值主要有两个,一是民主,二是效率。因这两个价值的主次关系不同,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模式可以分为民主模式和效率模式。价值模式的分类进一步决定着目标模式的选择和具体设计。参见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4]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5]席涛:《政府监管影响评估分析:国际比较与中国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2]Robert A.Kagan,On Regulatory Inspectorates and Police,from Keith Hawkins and John M.Thomas,Enforcing Regulation,kluwer-Nijhoff Publishing,1984,p19.
    [1]Ayres and Bralthwaite,Responsive regulation:Transcending the deregulation deba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p44.
    [2]Linda Hill and Liz Stewart,"Responsive Regulation" Theory and the Sale of Liquor Act,Social Policy Journal of New Zealand.49-65.December 1998.
    [3]雷晓康、贾明德:《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管制及其创新》,《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4]参见雷晓康、贾明德:《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管制及其创新》,《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5]Jim Rossi,Regulatory Bargaining and Public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8.
    [1]雷晓康、贾明德:《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管制及其创新》,《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资料来源:Ian Battle,Peter Vass,Self-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ory State:A Survey of Policy and Practice,Research Report 17 of CRI,School of Management of University of Bath,From http://www.bath.ac.uk/cri/,October 2005.
    [1]lan Battle,Peter Vass,Self-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ory State:A Survey of Policy and Practice,Research Report 17 of CRI,School of Management of University of Bath,From http://www.bath.ac.uk/cri/,October 2005.
    [2]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48页。
    [1]邢鸿飞:《软法治理的迷失与归位--对政府规制中软法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思考》,《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胡仙芝:《治理理论与行政改革》,《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1期。
    [3]马长山:《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4][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德博拉·戈德曼·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3页。
    [5][美]菲利普·库珀:《合同制治理--公共管理者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0页。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3]参见[美]杰瑞·L.马肖:《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
    [4]参见[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德博拉·戈德曼·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6页。
    [1]Cary Cogliance,Richard Zeckhauser,Edward Parson,Seeking Truth for Power:Informational Strategy and Regulatory Policymaking,Minnesota Law Review,2004,vol.89,Issue 2,pp277-341.
    [2]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84页。
    [3]参见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84页。
    [4]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5][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对韦伯之研究与诠释》,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1]参见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1页。
    [2]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施蒂格勒首先在1971年发表的一篇重要论文《经济管制理论》中提出:“经济管制理论的中心任务是解释谁是管制的收益者或受害者,政府管制采取什么形式和政府管制对资源分配的影响。”他的实证结论是受管制产业并不比无管制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率、较低的价格。1976年另一位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佩尔特兹曼进一步综合经济、政治等方面因素发展了该理论,并通过三个层次更全面阐述这一理论:一是与自然垄断市场失败相联系,被管制企业在经济利益推动下尽力影响立法者和管制执法者,争取建立对本产业有利的管制制度。二是对政府管制的结果作出预期,政府管制者通常会被俘获,而且二者之间容易形成共同分配垄断利润并竭力维护分配格局的稳定样态。三是对政府管制结果进一步预期,尽管存在俘获现象,政府管制在经济上还是有效的。参见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2-63页。
    [3]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5页。
    [4]杜传忠:《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东岳论丛》2005年第1期。
    [5]廖进球、陈富良主编:《规制与竞争前沿问题》(第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1]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6页。
    [2]戴莉:《监管悖论--从三角模型中透析“官煤一体化”》,《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9期。
    [3]各级政府、各国营煤炭企业要积极扶持群众办矿,其中包括:应积极向小煤矿输送技术人才,帮助轮训干部和技术骨干。允许小煤矿在社会上招聘技术人员;允许国营煤矿的干部、技术人员、老工人离职应聘或搞承包。鼓励已退休离休的职工,到小煤矿服务。参见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告》,1983年4月22日。
    [4]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特别规定,凡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9月22 日前撤资,否则依法严惩。
    [5]丁乐群等:《基于寻租理论的官煤勾结行为博弈分析》,《煤炭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6]参见宋华琳:《药品不良反应与政府监管制度改革--从安徽欣弗事件引发的思考》,《法学》2006年第9期。
    [1]杜传忠:《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东岳论丛》2005年第1期。
    [2]国外监管体制中非常重视对旋转门问题的积极治理,如在美国,1978年国会通过了《从政道德法》,对换届交接、官员任命、选举、募捐、游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该法关注的内容共四项:第一,设立联邦道德规范办公室。第二,规定了行政官员的任后操守问题--即所谓“旋转门”限制(离职后,从行政部门转到私人部门)。规定对高级行政官员离职后进行一年冷冻期,禁止他们以公司顾问或职员名义同其服务过的政府部门进行商务谈判,并禁止其在离开政府一年内为任何事由游说其前任机构。第三,所有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的额外收入不得超过其正式收入的15%;行政部门中的几千名高级官员必须申报财产.第四,设立独立检察官制度专司调查、检控高级行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参见杨曙光:《从政道德立法:美国治腐的杀手锏》,《中国改革》2007年第6期。
    [1]详请参阅石英杰:《河北涞源矿难5名正副局长全部免职曾致2死4伤》,载《燕赵晚报》2006年12月12日;杨华:《如此一锅端,一笔糊涂帐--对河北省涞源县安监局领导班子集体被免事件的调查》,载《中国安全生产报》2006年12月26日。
    [2]参见王熠坤:《因洪洞矿难 山西省委提名免去李天太临汾市长职务》,引自新华网,2007年12月19日;池墨:《临汾市长被免职透露出来的信号》,载《北京青年报》2007年12月21日。
    [1]韩兆柱:《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2期。
    [2]田思源:《论政府责任法制化》,《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3]王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4]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5]刘俊生:《政府官员政治责任研究》,《新视野》2003年第1期。
    [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修订版,第122页。
    [1]胡肖华:《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2]王甲成:《责任政府的研究现状与问题》,《党史博采(理论版)》2005年第4期。
    [3]张武扬:《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4]郑传坤、青维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实践及对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5]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7期。
    [6]根据学者研究统计,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之后,2004年1月13日,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在其16条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对象、行政问责的内容、行政问责的方式,以及行政复核等有关问题。2004年7月1日,《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将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纳入问责对象范围,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瞒报或虚报重大突发事件、盲目决策和在商务活动中不讲诚信等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2005年1月19日,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2005年11月,《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2月,《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将“效能革命”制度化。此外,深圳、河北、广西和甘肃等都出台行政问责相关规定,并在一些地方掀起了责任风暴,使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参见唐铁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期。
    [7]毛寿龙:《引咎辞职、问责制与治道变革》,《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
    [1]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2]程启智:《问责制、最优预防与健康和安全管制的经济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1期。
    [3]刘军宁:《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新闻周刊》2004年第17期。
    [1]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2]毛寿龙:《引咎辞职、问责制与治道变革》,《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
    [3]刘旭涛、许铭桂:《论绩效型政府及其构建思路》,《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3期。
    [4]周志忍:《公共组织绩效评估--英国的实践及其对我们的启示》,《新视野》1995年第5期。
    [5]周志忍:《英国的行政改革与西方行政管理新趋势》,《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
    [6]参见刘旭涛:《关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四个基本问题》,《新视野》2005年第6期。
    [1]蔡立辉:《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及其启示》,《清华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蔡立辉:《政府绩效评估:现状与发展前景》,《中山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1]刘旭涛:《关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四个基本问题》,《新视野》2005年第6期。
    [2]OECD,Regulatory Policies in OECD Countries:From Interventionism to Regulatory Governance,Paris,2002.
    [1]其具体实施步骤大致包括:要运用绩效分析的方法,对监管工具和监管机构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是否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原则和经济绩效,评估成本有效性(cost-effectiveness)。审查工作首先要针对那些会产生最大收益的修改后的监管规则,尤其是那些限制竞争、市场开放和影响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的监管规则。审查新的监管规则建议和原有的监管规则时,要考虑到对监管质量、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影响。在监管规则制定和审查的过程中,要保证落实上述监管质量标准。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影响分析的评估工作。在重大监管规则提出、审查和修订的过程中,都要进行监管影响分析,要运用监管影响分析,评估监管对市场开放和竞争目标的影响;要支持监管影响分析的培训项目,支持监管影响分析的事后评估。以监督监管质量和检查执行监管规则的情况;监管影响分析中要包含风险分析(risk assessment)和风险管理选择(risk management options)。要确保监管影响分析在提高监管质量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并能够以及时、明确和透明的方法,实施监管影响分析。要将使被监管者的总监管负担最小化,作为一项目标确定下来,以降低个人和企业的行政管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效率。衡量监管的成本,同时要考虑监管的收益。参见席涛、曲折:《OECD监管质量与绩效指引原则》,《当代金融家》2007年第3期。
    [2]杨寅、黄萍:《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律制度构建》,《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3]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会计总署率先把对政府工作的审计重心从经济性审计转向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并重的审计,从单一指标扩展到多重指标,这就是政府施政绩效评估的雏形,俗称“3E”评价法。
    [1]参见范柏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161页。
    [2]席涛、曲哲:《欧盟监管:体制、方法、影响分析》,《国际经济评论》2006年第4期。
    [3]杨寅、黄萍:《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律制度构建》,《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4]范柏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364页。
    [1]参见蔡立辉:《政府绩效评估:现状与发展前景》,《中山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曹正汉:《观念如何塑造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3]薄贵利:《政府绩效评估必须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1]蔡立辉:《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及其启示》,《清华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薄贵利:《政府绩效评估必须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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