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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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质量由谁负责一直以来是困扰学者的问题,我国环境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是否为政府承担环境质量责任找到了合法依据?但事实证明,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在实践中操作性并不理想,问题出在哪?从环境质量问题的源头入手,依次找到环境质量问题的根源,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剖析中国和外国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实践,探寻中国政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环境法理念和制度方面进行拓展性回应,最后提出司法监督和救济制度。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章挖掘环境质量问题的特征。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角度分别解析环境质量问题的特征、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得出法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进而介绍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内涵及基本表现方式。政府通过对环境干预与承担环境违法责任和环境违诺责任来实现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义务。
     第二章是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理论依据。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是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理论基础。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环境资源的国家所有与政府的人民主权基础、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承诺与社会契约论基础是合法性基础;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缺失、政府环境职能异化、政府环境义务缺失是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必要性基础;而政府诚信职能和政府角色定位是合理性基础。
     第三章介绍了美国、日本和中国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实践。并剖析中国政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一是政府权责对等在环境法治实践中的错位,包括政府权力清晰与责任模糊;权力占有与义务免赦错位。二是政府环境义务的缺失,包括义务主体不周全性;义务总量不定性;义务权利不对等;义务实现的非完全制约性。
     第四章为解决上述问题,在理论分析后界定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对环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义务性解释,即政府对公众承诺的环境质量义务。针对政府的这一义务,环境法进行相应的拓展性发展,首先在环境法理念上:政府环境义务与责任政府理念的契合;“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作为环境法规制政府的起点;政府环境义务是环境行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是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动因;“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是环境行政救济的参考系。其次在环境法制度设计方面体现政府环境义务积极化;政府环境行政规则服务化;政府环境行政手段间接化。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第五章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监督救济机制进行了论述。首先,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表现形式为两个部分,违法责任和违诺责任。违法责任按照我国环境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违诺责任在受案范围、救济时间、司法审查对象方面虽受一定限制,但通过理论论证还是可以实现的。监督机制包括国家国家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以及环境赔偿、环境诉讼和环境问责等司法救济制度。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are questions has been plagued scholars, the 16th article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law states:"Local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the area they administer, to tak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Is it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for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le for finding a legal basis? But the fact remains that th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interoperability in practice is not ideal, what is the question? We are the source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from the start, in order to find the root cause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validity of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the need for, reasonableness of the analysis of Chinese and foreign governments responsible for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the practice, to explore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existence in practice problem in environmental law and institutional aspects of the concept of response, the article concludes with judicial supervision and relief system. In this paper, some specific aspects of the following topics:
     ChapterⅠm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problem. From an environmental law, environmental sociology,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such as multi-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to resolve separatel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problem, the causes, the solution reached the legal solutions to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re an important way.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responsibility for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the basic expressions.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on the environment through environmental laws and assume responsibility to achieve the Government's obligations in charge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ChapterⅡon the theory of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nvironment quality. Legality, necessity and rationality of government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of the property of public goods,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of the country all the people with the foundation of sovereignty, the Government's commitment to responsible 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s based on legality of foundation; environmental rights at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on the Government the results of environmental functions of alienation Government loss of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requested the Government to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are responsible for this basic necessity; and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the role of adaptation is a reasonable basis.
     ChapterⅢintroduced the prac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analysi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und the practice questions:First, the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government such as the rule of law in the environmental practice of the dislocation, including the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clear and fuzzy; high grade and low-level command to obey the rank of dislocation; powers and obligations of share-free pardon type dislocation. Two are missing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including obligations of the principal is not comprehensive; obligations total uncertainty; the rights of non-reciprocal obligations; obligation to fully realize the non-binding.
     ChapterⅣ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in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found that th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lack of obligation to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the existing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should be defined as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which means that the Government commitment to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public obligations, against the Government of this obligation, we can be of environmental law at the appropriate response, first of all in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law on:the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fit the concep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as a system of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starting point;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nvironment are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on; th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are the executive acts of government incentives; "Th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is a reference to the Environment Department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lief. Second,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aw at the design should reflect:active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the rules of the Government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indirect means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ChapterⅤin the above study, based on Chapter V of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quality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relief mechanism is discussed, first of all, th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of the duty, responsibility and break a promise, the law our country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uty of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of environmental law for punishment, the scope of break a promise in the case, relief time, judicial review, although the target area is limited by, but it can be realized. Oversight mechanisms, including national monitoring system of country and so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relief system,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and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引文
①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②王军:《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①张梓太:《中国行政诉讼之困境与对策分析》,《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②张步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①张玉林:《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与中国农村的环境冲突》,《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5期。
    ①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②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③回沪明,孙秀君主编:《环境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04页。
    ①江必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②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
    ①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②巩固:《政府环境责任理论基础探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①蔡守秋:《论政府责任的缺陷和健全》,《河北法学》,2008第3期。
    ②钱水苗:《政府环境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③张建伟:《完善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的若干思考》,《环境保护》,2008年第12期。
    ④胡静:《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冲突及其化解》,《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
    ①陈泉生,宋婧:《论环境法的国家干预原则》,《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②王树义主编:《环境与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①吕忠梅:《中国需要环境基本法》,《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①李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限度》,《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①Black's Law Dictionary (sixth edition), West Publish Co.1990转引自彭艳崇:《论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重要性》,《研究生法学》,2001年第1期。
    ②朱新力:《行政诉讼法的范围》,见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③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①王军:《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①周生贤:《机遇与抉择——松花江事件的深度思考》,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①回沪明、孙秀君:《环境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04页。
    ①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第3—5页。
    ②王伟:《论环境法产生及发展的文明与文化背景》,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①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②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③徐祥民:《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①洪大用:《试论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学的阐释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②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③高中华:《环境问题抉择论——生态文明时代的理性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④林娅:《环境哲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①李周:《环境与生态经济学研究的进展》,《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②转自高有福,《环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①Harding: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cience,162,1968。
    ②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①高有福:《环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①张磊,卞化蝶:《从环境问题的特色出发探讨环境立法原则》,《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2期。
    ②参见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20—21页。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①赵永新:《呼唤战略环评预防环境破坏从决策开始》[EB/OL],2001-11-14, http: //www·people·com·cn/GB/hua-nbao/20011114/605438·htm.l
    ②吴之如:《对“行政不作为”要有所作为》,《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6第11期。
    ③张玉光,彭友贵:《生态经济中的政府干预行为》,《林业经济》,2001第5期。
    ④肖巍,钱箭星:《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行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⑤许庆明:《试析环境问题上的政府失灵》,《管理世界》,2001第5期。
    ⑥赵志平,贾秀兰:《环境保护的政府行为分析及反思》,《生态经济》,2005年第16期。
    ③孟鑫,胡军:《生态危机的制度原因—生态社会主义的主张》,《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2月。
    ④姚荔青:《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政府治理》,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①[美]丹尼斯·米都斯:《增长的极限》,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① Harding: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cience,162,1968。
    ②樊根耀:《环境资源的特征及其制度意蕴》,《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①邹薇:《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经济发展的制度问题》,《经济学消息报》,1997年3月。
    ②[美]阿尔·戈尔:《濒临失衡的地球》,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①[美]阿尔·戈尔:《濒临失衡的地球》,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
    ②[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51页。
    ③[美]阿尔温·托夫勒:《第三次浪潮》,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
    ①蓝文艺:《试论机构改革中县区环保局单独设立》,《中国环境管理》,2000年第6期。
    ①苏兰,胡进耀,张素兰:《中国环境问题的症结与对策》,《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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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陈昌曙:《技术哲学引论》,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页。
    ① R.Pound:MyPhilosoPhy of Law,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elected ReadingS in Junis prudence, edited by C.Morris, University of Pennsy Ivania Press,532,1971
    ② D.Black:The Boundaries of Legal Sociology,The Yale Law Jounal, vol.81,1096,1997
    ③胡文:《环境立法的法理问题及其价值选择》,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①高红贵:《国内学界关于政府环境质量管制的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②高红贵:《国内学界关于政府环境质量管制的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第5期。
    ③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④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页。
    ⑤回沪明、孙秀君:《环境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05页。
    ①福利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创办并资助社会公共事业,实行和完善一套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以调节和缓和阶级矛盾,保证社会次序和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维护垄断资本的利益和统治的一种方法。在施瓦茨的《美国法律史》一书中,福利国家是指从罗斯福新政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间的历史阶段。
    ②陈泉生、宋婧:《论环境法的国家干预原则》,《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①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失灵的原因是政府活动的结果未必能校正市场失灵,政府活动本身也许就有问题,甚至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主要原因包括政府决策的无效率、政府机构运转的无效率和政府干预的无效率。
    ②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①世界银行:《增长的质量》,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②吴兰秋:《公共服务市场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理论阐析》,福建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6级。
    ③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④[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①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页。
    ②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9页。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④[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页。
    ⑤[德]哈特穆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⑥[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①[德]哈特穆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转引自阎尔宝:《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页。
    ①[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页。
    ②[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8—239页。
    ③[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
    ④环境自净能力指的是自然环境可以通过大气、水流的扩散、氧化以及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将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的能力。
    ① Pigou.A.C:Economics of Welfare(4th edition)[M].Macmillan, London,1932。
    ② Coas: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3, (3)。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1—192页。
    ②[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7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4页。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6页。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6页。
    ②杨淑萍:《行政分权视野下地方责任政府的构建》,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③[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等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美]利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刘钢敏,聂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⑤[法]马克·思古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6页。
    ②李蔬君:《政府责任的逻辑前提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①于飞:《论政府责任》,黑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②李东云:《从政府责任机制转变看新公共管理》,《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③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6页。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3页。
    ②刘祖云:《论公共行政责任存在的逻辑前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①[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等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①孙秋杰:《和谐视野下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平衡论略》,《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②高惠珠,许怡:《“正和博弈”:和谐社会中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新型关系探析》,《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
    ①相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以发展权为代表,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它们具有集体人权的特点。
    ②万以诚等选编:《新文明的路标——人类绿色运动史上的经典文献》,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③参见[美]D·里德主编:《结构调整、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④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6页。
    ②周训芳:《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③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④环境宪章[Z].今日法国,2005,(59)
    ①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②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137页。
    ③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
    ④万菊:《从普遍设定义务的角度谈环境权的实现》,《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①张玉林:《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与中国农村的环境冲突》,《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5期。
    ②章轲:《2008年中国环境绿皮书称“特殊利益集团”成环境持续恶化主因》,《政经全局,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3月21日第A04版。
    ①参见高有福:《环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①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
    ②潘家华:《持续发展途径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62页。
    ③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①《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而通常善意被解释为诚信,此时,诚信原则尚未完全被吸纳入法律规定。真正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规范确立下来的是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该法典第8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实信用,以诚实信用所应为者为之”,但这里,“诚实信用”还不能说是基本原则,因为它的适用还可以特约法规来排除。《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这里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强行规范规定下来,并将其活动的领域由合同扩大到一切债之关系中。而自《瑞士民法典》之后,诚实信用的作用领域已扩张至整个民事活动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债务人,也同样适用于债权人,不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及债的履行,而且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诚信已经从完全演变成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②曹刚:《诚实信用:从道德到法律》,《学海》,2004年第3期。
    ③梁志东:《浅议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①王晟:《中国诚信社会建构中政府责任研究》,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②阎尔宝:《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①这里是从政府职能的视角来泛化的总结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②李周:《环境与生态经济学研究的进展》,《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①彭澎:《政府角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②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谢祖钧,孟晋,盛之等译,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①史东明:《经济法视野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思考》,《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年第1期。
    ① Jeffrey Broadbent, Environmental Polities in Japan-Networks of Power and Protes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P126.
    ②《环境六法》,日本环境厅环境法令研究会编集,中央法规,平成10年颁。
    ①李亚军:《从美国环境管理看中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创新》,《兰州学刊》,2004年第2期。
    ②[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③沈荣华:《论服务型政府的责任》,《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9期。
    ①[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4页。
    ②沈荣华:《论服务型政府的责任》,《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9期。
    ③郭道晖:《以法治国重在以法治官》,《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79页。
    ①罗慧仲,周伟,柴国荣:《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与功能》,《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33页。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52页。
    ②潘岳:《潘岳文集》,原载人民网。
    ③[美]丹尼尔·柯尔曼:《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①刘文仲:《公众参与环保有新途径》,《中国环境报》,1998年11月19日。
    ①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②姜伟国:《论环境行政奖励》,河海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①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②王曦主编/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0页。
    ③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④蔡守秋:《调整论一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65页。
    ①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②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③崔卓兰、蔡立东:《非强制行政行为》,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131页。
    ①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①利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刘钢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3页。
    ②沈荣华编著:《中国地方政府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①《环保“十五”计划缘何未完成》,http://xinhuanet.com.cn,2006nian,2006年4月13日。
    ①解振华:《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几点思考》,《光明日报》,2003年11月3日。
    ②徐冠华:《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2月20日。
    ①[美]汉斯·凯尔森:《法律与国家》,《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53页。
    ①张载宇:《行政法概要》,汉林出版社,1988年版,第92页。
    ①关保英:《论行政主体义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①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②[日]美浓布达吉:《公法与私法》,冯明译,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21页。
    ③[英]哈特:《惩罚与责任》,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11页。
    ①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②钱海梅:《论社会转型期的责任行政》,《上海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③鲁彦平,肖娜:《略论责任政府及其在我国的实现》,《兰州学刊》,2003年第6期。
    ④扶松茂:《责任政府与政府改革》,《学术论坛》,2002年第1期。
    ①关保英:《行政法时代精神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页。
    ①蔡守秋:《环境公平与环境民主——三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②孟庆瑜,刘武朝:《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①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78页。
    ②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83页。
    ③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④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7页。
    ⑤王树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的几点思考》,《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①[美]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②[苏]B·M·马诺辛等:《苏维埃行政法》,黄道秀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8页。
    ③关保英:《论行政主体义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①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4页。
    ②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两个方面:“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越条件。”它包括“获得社会协助权”、“优先通过、使用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等。“行政受益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它提供的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便是行政受益权”(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153页。)
    ①[美]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②[德]哈特穆勒·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③在我国的行政法教科书中行政行为的比例占到近三分之一,有的甚至占到近二分之一。而国外学者的教科书中行政行为所占比重很少,而行政组织则占极大比例(姜明安:《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目录。
    ①如有学者指出:“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因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基于行政职权,依法代表国家,并为实现国家所规定的目的所作的行为。”可见,任何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职权而派生的(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②行政行为是一个拟态概念,行政主体可以为亦可以不为,其为之的根本原因在于若不为的话就会带来法律上的麻烦,若为或者不为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那么,行政行为就没有实质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是行政行为的前提。
    ③[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77页。
    ①回沪明、孙秀君主编:《环境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06页。
    ①参见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①解振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飞跃》,“绿色中国”第八届论坛上的发言,2005年8月。
    ①许剑秋:《环境行政执法研究》,胡保林等主编:《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6—217。
    ①袁曙宏:《治理一下“乱奖励”如何》,《社会变革中的行政法制》(中国法学家自选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页。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9页。
    ③引自《礼记·曲礼上》
    ①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①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②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第67页。
    ③[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苏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转引自傅红伟:《行政奖励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①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学》,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页。
    ①王华、曹东:《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93页。
    ②目前,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的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的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大连、秦皇岛、苏州、南通、连云港、宁波、温州、湛江、北海、青岛、烟台、桂林。
    ①王华、曹东等著:《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②自1997年到2005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共命名了45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3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它们分别是:1997年命名的张家港市、深圳市、大连市、珠海市、厦门市、威海市;1998年命名的昆山市、烟台市、莱州市、荣成市、中山市;1999年命名的海口市、汕头市、苏州市、天津市大港区、上海市闵行区;2000年命名的青岛市、江阴市、大庆市、文登市;2001年命名的杭州市、宁波市、常熟市、太仓市;2002年命名的惠州市、招远市、绍兴市、乳山市、海门市、长春市、扬州市、胶州市;2003年命名的吴江市、南京市、东营市;2004年命名的绵阳市、无锡市、金坛市、溧阳市、福州市、镇江市、常州市、沈阳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江门市、重庆市渝北区:2005年命名的成都市。
    ①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②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
    ①吴义太:《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7年。
    ①汪全胜:《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路径依赖约束》,《理论与探索》,2005年第6期。
    ①刘飞宇等:《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②李富贵、熊兵:《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中国人口·资源环境》,2005年第4期。
    ③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①这是吕忠梅教授等人的观点,引自王良海:《试论生态补偿的内涵》,《四川环境》,2006年第6期。
    ②朱庚申:《环境管理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170页。
    ①牟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化思考》,《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①尤晓娜,刘广明:《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法律机制》,《经济论坛》,2004年第21期。
    ①环境民事侵害的行政补偿,陈泉生女士称之为“环境受害的行政补偿”。参见(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张梓太教授认为,环境受害的行政补偿从外延上来看,既包括对环境民事侵害进行的行政补偿,也包括对行政权力合法行使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行政补偿,即行政受害的补偿。因此,用环境民事侵害的行政补偿一词能清楚地表明侵害来自于民事侵权人,而非行政权。
    ②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5页。
    ①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页。
    ②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227页。
    ①《国家环保总局紧急叫停4个违法建设项目》载于古城热线网2005年10月25日http: //news.xaonline.com/gnxw/365/281458.htm
    ②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①周容青,江金满:《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探讨》,《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4期。
    ②曹沛霖,陈明明主编:《比较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页。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燕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4—185页。
    ①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①吴知论主编:《中国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12、124、127页。
    ②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113页。
    ③[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75—479页。
    ①朱新力主编:《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阐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①[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3页。
    ②杨解君:《行政法的义务责任理念及制度创新——契约理念的融入》,《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③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④王军编:《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⑤[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 版,第159页。
    ①[英1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①杨解君:《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体系及其阐释》,《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②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356页。
    ③[美]哈林·克里夫兰:《未来的行政首脑》,李卓立译,清华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4页。
    ①在现实中,不仅存在行政机关抵制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情形,而且还存在下级法院抵制上级法院的司法判决或决定的情形,例如,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决定就可能被下级法院加以抵制。
    ②这一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都曾引起过讨论。但是,司法判例的最终结果皆表明:法院可迫使政府执行法院(行政法院)的裁决,或者行政部门自愿服从法院的命令。参见[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175页;程洁:《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247页。
    ③程洁:《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④[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
    ①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9—650页。
    ①陶杨:《行政承诺制度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①邹杨:《论行政许可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与法》,2007年第6期。
    ①刘烁玲:《行政允诺及其法律控制》,《行政与法》,2008年第7期。
    ①高金龙、徐丽媛:《中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①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164页。
    ①郝明金:《行政诉讼范围的反思与重构》,《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5期。
    ①张晋红:《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
    ①张蓓:《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探究》,西北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①王明远:《论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侵害的排除》,载www.lawintisinghua.com
    ②夏晓:《我国环境法引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
    ③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67页。
    ①郭道辉:《政治责任与责任政治》,《学习》,1995年第7期。
    ①黄健荣:《建构我国的问责制政府:理论基石及路径选择》,《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①[美1R.科斯,A·阿尔钦,D·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4页。
    ②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
    ①郭翔鹤:《“官的问题解决了,就什么都解决了”》,新闻晨报,2007年7月4日。
    ②李浩:《企业环境责任的伦理思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
    ①李刚:《论政府诚信与制度约束》,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
    ①张泽:《一场由水污染引发的环境问责》,《环境》,2006年第3期。
    ①[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②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①[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册),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
    ②新近的一些行政法教科书中,行政主体的义务不再完全具体到行政法关系中去探讨,而是从行政法关系中,尤其从行政法关系的内容之中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探讨。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监察出版社,2006年版。
    [2]刘志伟:《论政治人理性:从经济人理性比较分析的角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涂晓芳:《政府利益论:从转轨时期地方政府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郭志斌:《论政府激励性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刘晔:《理性国家的成长:中国公共权力理性化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6]顾平安:《政府发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7]彭澎:《政府角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8]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9]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0]毛寿龙:《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11]张成福等:《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5]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蔡守秋:《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7]李政道、周光召主编:《绿色战略—21世纪中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97年版。
    [18]张玉林主编:《现代环境保护理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9]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0]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1]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
    [22]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3]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2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25]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6]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7]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8]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9]汪劲编:《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0]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1]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2]杨东平主编:《中国环境的危机与转机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33】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34]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关明凯:《法律的三维透视——对法的价值、规则、事实的统一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6]余立深:《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7]胡建淼主编:《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8]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9]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0]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英]洛克:《政府论》(上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3][美]利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刘钢敏,聂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4][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5][英]休谟:《人性论》(上下卷),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英]迈克尔·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
    [7][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8][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宣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0][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1】[意]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2][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意]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联书店1997年版。
    【1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8][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9][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0][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刘北成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23][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关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24][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25][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6][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8][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9][美]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0][美]保罗·R·伯特尼等:《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穆贤清等译,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1][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32][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下卷),郭大力,王亚男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34][美]丹尼尔·A·科尔曼:《生态政治》,梅俊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
    [35][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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