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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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居住权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对其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罗马法设置居住权制度的初衷,是通过给予特定人一定期限或终生的占有使用房产的办法,解决不能继承家产而生存的特殊需要。现代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都有对居住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仅限于采用所有权及房屋租赁、借贷的法则来调整非所有人对他人房屋以及附着物的利用关系,没有确认居住权制度。现实生活对于居住权制度提出了立法要求,审判实践中对于居住权加以保护,但是却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上的矛盾。
     2002年12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纂公布的《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引起了学者的热烈讨论。本文主要是对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构建的相关问题做一探究,并对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文章由导言、正文、结语组成。正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关于居住权制度的概述,分为“概念、性质和特征”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为后面分析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和构建居住权制度的设想提供理论依据。这部分介绍了居住权传统的概念和目前我国学界的定义,在分析总结了不同的居住权定义的特点之后,本文将居住权界定为:居住权是指以特定人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性质上,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属于役权制度中的人役权;具有主体上的“自然人性”、时间上的期限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征。
     第二章,论述了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居住权的设立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内在要求;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老人、未成年人、离婚的男方或女方对房屋的居住权益;针对我国房屋资源紧缺的现状,设立居住权有利于实现对房屋的最大化利用或使用;从居住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房屋租赁权、典权、借用权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它们功能上的不同,居住权这种物权性的权利不可被其他权利所替代。
     第三章,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与消灭,本文对此进行了重点论述。首先介绍了国外居住权的立法体例,提出我国应该采用的居住权立法体例:在用益物权章、用益权一节,专设独立的居住权,并规定在居住权未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用益权的有关规定。在此体例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意定设立、法定设立、裁定设立居住权适用的具体情形。列举了八种居住权消灭的原因,并设计了居住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居住权的效力。此部分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部分。分为三节进行阐述: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居住权的法律保护。在论述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时,先归纳总结了国外的相关立法,以此为借鉴,提出了我国居住权人的五大主要权利、六项主要义务;房屋所有权人的四大主要权利、五项主要义务。对侵犯居住权的行为,设计了房屋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Habitation is an ancient system that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ancient Rome times. The establishment of habitation in Roman law is to the weak party’s demands. Actually, now we can find provisions concerning habitation in many countries’civil codes, such as Germany, France, Italy,Switzerland, etc. Currently, civil law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 limited by the adoption the rule of the house ownership,lease and borrow to adjust the relation which non-owner make use of the other’s house and the attachment ,but have not confirm habitation. On one hand, the reality has put forward the legislative requests for the habitation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is nothing we can count for in the code when we want to protect the concerning system in the trial practice, which results in the conflict between“substance justice”and“formal justice”.
     As a new kind of civil right, it arises many different ideas from scholars. When drafting the“property law”in our country , this dissertation is mainly to make a research on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the legislation of habitation and comment on the provisions of habitation in The Draft of The Chinese Real Right Law for Comment. 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the introduction, text and conclusion. The tex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otally:
     Chapter 1 gives a brief account of the institution of habitation. Firstly, it provided a background for discussing the essentia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institution of right of habitation and drawing off a framework of the institution of right of habitation. This part introduced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habitation and the definition of our country’s academic circles currently. After summarizing the different concepts of right of habitation, we define habitation as the right to occupy、use and eliminate interference by others with the aim of dwelling of special person.Through analysis, the writer holds that habitation is a kind of real right, a kind of usufructuary right and a kind of personal servitude right of servitudes system. The three characteristics of habitation system are that the subject must be a person, there is a time limit and it is unconvertible.
     Chapter 2 focuses on the essentia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institution of right of habitation. It is discussed through four points: Firstly, establishing habitation is a kind of basic human rights. The establishment of habitation system benefits guaranteeing this basic human right. Secondly, the institution of habitation will do benefit to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old people, nonage, divorce's side who have no house to live. Offering those people with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embodies the protection of the minority community. Establishment of habitation is advantageous for realizing the fully use of the house. By comparing habitation with other related rights—right of house lease, right to pawn, and right of loan for use, we can see the dissimilarity of their function, and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y can’t take the place of habitation..
     Chapter 3, habitation system’s establishment and extermination in our country, is the core of this dissertation. Firstly, the writer makes the legislative orientation of habitation in the property law. The writer thinks habitation should be in the property law, included as an independent part in section one - the rule of usufruct of the usufructuary right chapter.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usufructuary right will be applied when there is no special provision. Through reviewing the legislation of Germany, France, Switzerland, etc. the writer discusses in detail the three setting models in our courtry: by-will, by law and by adjudication. Finally, the writer enumerates eight kinds of causes of extermination and designs the result of habitation exterminate.
     Chapter 4 is the effect of habitation. This part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the right and duty of habitation person, the right and duty of the house owner,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habitation.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five items of right and six items of obligation of the party with habitation right, four items of right and five items of obligation of the house owner. Finally, the right of returning the required property, the right of the requirement of clearing obstacle, the prevention of the requirement of clearing obstacle and the right of requirement of remedy for damage occurs when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is violated by the owner or the third party.
引文
1 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5 页。
    2 钱明星:《论我国用益物权的基本形态》,载《私法》第 l 辑第 2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3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393 页。
    4 本文参照了大量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如无特别说明,法典引文源自《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智利民法典》,徐国栋主编、徐涤宇译,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2002 年版;《瑞士民法典》,殷生根译,艾棠校,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澳门民法典》,赵秉志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5 Reiner Schulze:《Buergerliches Gesetzbuch》(Handkommentar), 3.Aufl.2003,S.1232. 转引自江平、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律评论》(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3 页。
    6 钱明星:《论我国用益物权的基本形态》,载《私法》第 1 辑第 2 卷,第 112 页。
    7 江平、刘智慧:《确立中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载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5 页。
    8 刘东华:《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8 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2001 年版,第 252 页。
     9 《列宁全集》第 55 卷,人民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106-107 页。
    
    10 陈朝璧:《罗马法》(下),台湾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第 362 页。
    11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载《现代法学》1994 年第 1 期,第 25 页。
     12 Benke/Meissel,Uebungsbuch zum Roemischen Sachenrecht,5.Aufl.,1996,S.141.转引自江平、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律评论》(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37 页。
    13 江平、刘智慧:《确立中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载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68 页。
    14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基本人权至少应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居住等权利。沈宗灵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91 页。
    15 罗马法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的利益为依据。 夫对妻无所谓“夫权”, 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彼此无继承。这样,每遇家长病故,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妻子的生活就成了问题。
    16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第 368 页。
    17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44 页。
    18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17 页。
    19 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32 页。
    20 魏振赢编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14 页。
    
    21 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问题的研究》,载《北京大学法学文存》,第 4 卷。
    22 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00-11/01/content_17574.htm,(访问日期:2006 年 3 月 22 日)。
    
     23 刘东华:《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8 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2001 年版,第 255 页。
     2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一中民终字第 2650 号,转引自刘东华:《试论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一文。
    25 孙立平:《谁有可能城市化?》,载《经济观察报》2005 年 3 月 28 日。
    26 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问题的研究》,选自《民事责任与民法典体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27 郭明瑞:《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载《中国法学》,1998 年第 2 期。
    28 米健:《用益权:解决所有权难题的一个思路——法律的比较研究》,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杨振山、[意]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08—209 页。
     29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1999 年版,第 15 页。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29 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第 230 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即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1 各国法律如日本就明确规定,租赁权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我国合同法第 214 条也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84 页。
     33 史尚宽:《债法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52 页。
    
    
    34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60 页。
    35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33 页。
    
    36 此部分所提及的三例均源自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35 页。
    37 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 5 期。
    
    38 黄松有:《物权法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2006 年第 1 期,第 143 页。
    39 http://www.longhoo.net/gb/longhoo/news/shijing/node100/userobject1ai20485.html , (访问日期:2006 年 3 月 28 日)。
    40 黄松有:《物权法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2006 年第 1 期,第 143 页。
     41 [古罗马]优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3 页。
     42 《意大利民法典》第 1019 条有此规定。
     43 申卫星:《视野拓宽与功能转换:未来物权法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与制度构建》,海峡两岸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5 年年会文集(中卷:物权法),第 348 页。
     44 [古罗马]优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7 页。
    45 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 年版第 5 期,第 13-22页。
    46 如《法国民法典》第 607 条规定:“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用益权人,均不对因破旧而引起的倒塌或因偶然事故引起的毁坏,负重建义务。”
    47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 374 页。
    48 《法国民法典》第 606 条规定,所谓大修是指,对房屋的大墙、拱顶的重大修缮,以及对屋梁与屋顶的
     50 《瑞士民法典》第 752 条、《德国民法典》第 1050 条都有相关规定。
     51 [日]于保不二雄:《物权法》(上),日本有斐阁 1968 年版,第 27 页。
    1、陈朝壁:《罗马法》(下),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3、曲可伸:《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4、[意]彼得罗.彭梵得著:《罗马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5、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6、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刷馆 1994 年版
    7、沈宗灵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年版。
    8、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9、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5 月出版。
    10、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
    1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1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13、[古罗马]优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14、蔡福华:《民事优先权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
    15、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16、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7、刘保玉:《物权体系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设计》,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
    18、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19、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论》,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2、魏振赢编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3、李秀清、何勤华主编:《外国民商法导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4、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5、崔建远主编、申卫星副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6、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7、江平、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律评论》(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年版。
    8、曾宪义主编:《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1、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载《现代法学》,1994 年第1 期。
    2、郭明瑞:《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载《中国法学》,1998 年第 2 期。
    3、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 5 期。
    4、黄松有:《物权法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2006 年第 1 期。
    5、陈耀东、贺立群《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2 期。
    6、房绍坤:《役权的立法选择》,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 7 月。
    7、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 1 月。
    8、刘阅春:《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载《现代法学》,2004 年 12月,第 26 卷第 6 期。
    9、陈信勇、蓝邓骏:《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 年第 3 期。
    10、谢玉美:《对居住权立法的冷思考》,载《南昌高专学报》,2004 年第 3期。
    11、陈立新:《关注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居住权》,载《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 16 期。
    12、刘酉谞:《居住权问题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 年第1 期。
    13、田中臣:《离婚妇女居住权探讨》,载《广西社会科学》,2004 年第 9 期。
    14、郭立天:《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建立》,载《法学》,2005 年第 3 期。
    15、葛丽君:《居住权与中国的立法选择》,载《社科纵横》,2005 年 12 月,第 20 卷第 6 期。
    16、房绍坤:《居住权立法不具有可行性》,载《中州学刊》,2005 年 7 月,第 4 期。
    1、钱明星:《论我国用益物权的基本形态》,载《私法》第 1 辑第 2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2、江平、刘智慧:《确立中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载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3、刘东华:《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8 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2001 年版。
    4、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问题的研究》,选自《民事责任与民法典体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5、米健:《用益权:解决所有权难题的一个思路——法律的比较研究》,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杨振山、[意]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6、申卫星:《视野拓宽与功能转换:未来物权法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与制度构建》,海峡两岸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5 年年会文集(中卷:物权法)。
    7、李京法:《居住权的基本问题探讨》,载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曾大鹏:《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
    2、李岩:《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
    3、钟波:《居住权制度的理性思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
    4、刘常敏:《用益物权制度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
    5、王莉芬:《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年。
    1、孙立平:《谁有可能城市化?》,载《经济观察报》2005 年 3 月 28 日。
    2、钟鞍钢:《首次明确规定居住权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载《法制日报》2003 年 1 月 5 日。
    3、梁彗星:《不赞成规定“居住权”》,载《人民法院报》2005 年 1 月 12 日。
    4、高洪宾:《设定居住权有其必要――与梁彗星先生商榷》,载《人民法院报》2005 年 2 月 2 日。
    1、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00-11/01/content_17574.htm,(访问日期:2006年 3 月 22 日)。
    2、http://www.longhoo.net/gb/longhoo/news/shijing/node100/userobject1ai20485.html ,(访问日期:2006 年 3 月 28 日)。
    1、《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2、《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3、《瑞士民法典》,殷生根译,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
    4、《澳门民法典》,赵秉志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5、《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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