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中的当事人自治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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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契约理论的视野之下,当事人仅仅向调解机构及调解员让渡了对纠纷解决程序的控制权。调解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自治的纠纷解决。调解制度追求的是权利救济、权利交易下的双赢、对未来关系的维护等多元价值的实现。调解的纠纷解决必须贯彻当事人自治的基本精神,这是调解正当化的保障。
     调解的当事人自治原理堪比诉讼制度的程序保障。但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背离了调解自治解决纠纷的本质,法院调解有审判化的倾向。调解要求在自愿合法原则之下,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且可以公开进行。调解程序中的当事人自治受到威胁。法院调解审判化的做法对人民调解的立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即确立自愿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秘密性三大原则,以实现调解向自治解决纠纷的回归。
     现代调解制度的发展面临如何处理强制调解和调解自愿性原则之间差异的重大挑战。自愿性是调解正当化的基础及首要原则。调解自愿原则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含义,即诉诸调解程序的自愿和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调解启动程序自愿上出现严格解释的倾向,针对某些类型案件进行强制调解的立法与实践,反映出扩大调解适用的司法政策,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强制调解应该受制于程序正当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中国在离婚诉讼以及简易程序的立法之中也出现了强制调解的立法,不过尚有完善的空间,其有效性也尚待实践检验。
     调解程序中自治与法治的兼容表现为调解的纠纷解决可以在审判阴影的覆盖之下完成。当事人自治在调解程序中最终表现为合意的形成,纯粹的合意就成为以自治为目标的调解正当化的首要原理。在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场合,力量的不均衡和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交涉中恣意的蔓延,以“审判阴影”覆盖交涉过程、围绕法律判断凝炼合意以抑制合意恣意化成为必要。“审判阴影”覆盖的路径可以划分为一般路径和特别路径。然而,特别路径的“审判阴影”的过度覆盖与渗透在抑制恣意的同时又可能损害自律这一调解本质属性,反过来又成为合意同意化这种类型的“合意贫困化”生成的契机。“审判阴影”也要有所节制。调解这一难解悖论提醒我们,无论是“审判阴影”的传递亦或是“审判阴影”的抑制与自我收缩,都应该也只能将提高当事人的自治能力奉为圭臬。
     调解的自治并非否定调解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调解员可以通过对程序的合理掌控促进纠纷的自治解决。与法官和仲裁员不同,调解员并不对纠纷解决做出决定或判决,而是以中间人、咨询者、倾听者和穿梭外交者的身份提供服务。调解员扮演的多重角色要求调解员具备多样基本技能。出于提高调解质量的考量而进行的对调解员的规制可以从调解员资格、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员责任等三方面着手。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包括调解培训和对实体专业知识的要求,以及受教育的程度等;基于正义实现对调解程序的规制则强调某些类型的纠纷不适宜调解和调解员保护弱者、促进平等对话的职责;调解员的行为准则及法律责任则将使调解员为自身严重的渎职行为承担责任。
     对程序运作的结果加以利用,赋予民事调解符合基本法理的效力有利于实现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源于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而法院调解的效力既源于私权自治,也源于程序自身的运行过程。所以,作为调解程序运行结果的调解协议、调解书至少应该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甚至规定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效力。但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具有有别于判决书的形成力、羁束力和执行力。无论是从必要性根据还是从正当性根据而言,法院调解都不必或不应拥有既判力。对调解的救济由于合意的存在无需保留常规通道——上诉,但对实体上的无效或可以撤销以及程序上的严重违法之情形仍需提供特别救济的紧急出口——应允许提起确认调解无效之诉或撤销调解之诉。
On the vision of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he parties only transfer the controlling rights of the disputes settlement procedure to the mediators. The mediation is still a self-governance dispute settlement in essence. The mediation is a kind of activity in which the parties resolve their disputes presided over by a fair and impartial party. In China, some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show a departure from the nature of mediation, showing som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duct of the trial, the court mediation is carried out like the judicial procedure. The mediation in China requires identifying the facts and distinguishing right from wrong in the cas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and legality, and can be hold open to the public. The self-governance of the parties is threatened. We should learn from the leading mediation rules in the world,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voluntariness, independence or impartiality and confidentiality.
     Voluntariness is the basis to justify the mediation and the chief principle in the mediation. The voluntariness principle of mediation contains both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al meanings, which are the voluntariness to adopt the mediation procedure and the voluntariness to accept the results of the mediation.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end to explain the voluntariness principle strictly when starting the procedure today and the legislations and practice of compulsory mediations have turned up, which reflects the judicial policy to broaden the using of the mediations and also gives rise to some controversies at the same time. Compulsory mediation calls for th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validity. In China, the legislation on the compulsory mediations has turned up in recent years, too, but its validity has not been proved.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is the first principle to justify the mediation which aims to self-determination. To get the pure agreement faces a lot of obstacles in practice. Reaching an agreement under coercion may appear in various patterns of the mediation. On the occasion that the parties negotiate with each other autonomously, the disproportion of the strength and the asymmetry of information lead to the spread of the peremptory ac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cover the negotiation in the shadow of law and guide the agreement to be reached according to the law judge in order to restrain the peremptory factors. There are two routes to spread the shadow of the law, one is the general route, and the other is the special route. But the coverage of the shadow of the law through the special route may damage the self-determination of the parties,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mediation, and create the opportunity for another form of coercion to come out. The shadow of the law must be restrained. The paradox reminds us that both the coverage of the shadow of the law and the abstinence of the shadow of the law should aim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the self-determination of the parties.
     The mediators can promote the self-government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by reasonable controlling the process. Unlike the judges and the arbitrators, the mediators do not make a decision or verdict o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ut rather provide services like an intermediary, consultant, listeners and a shuttle diplomacy. The mediators must have diverse basic skills because of the multiple roles played by them. The regulation of the mediator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mediation can be carried out on three aspects, mediator qualifications, the mediation process and the mediator responsibility.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mediator qualification include mediation training, the law knowledge requirements, and level of education, etc. The regulation to the proceedings based on the justice stresses some kinds of disputes are not suitable for medi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mediators to protect the weak and to promote the equal dialogue. The code of conduct and the liability of the mediators mean that the mediators have to take their responsibility when making a serious malfeasance.
     Giving the effect to the civil mediation in line with the basic legal theory by making using of the results of the procedure is beneficial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inal purpose of the mediation to resolve the disputes. The effects of the court mediation stem from not only the self-governing of the private rights, but also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cedure itself. From both the necessity foundation and legitimacy foundation, the court mediation may not or should not have res judicata. The normal relief to the mediation is not necessary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agreement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but an emergency exit to the relief is needed on th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agreement would be invalid or could be canceled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the mediation procedure breach of the law seriously.
引文
1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6参见李祖军:《调解制度论:纠纷解决的和谐之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参见章武生、张大海:《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法商研究》2004第6期。
    8其中,周永坤教授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参见周永坤:《警惕调解的滥用和强制趋势》,载《河北学刊》2006第6期。
    9范愉教授对马克·格兰特教授所发表的三篇有关调解的著名论文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评述。参见范愉《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6期。
    10 See Annie J De Roo, Robert W Jagtenberg, The Dutch Landscape of court-encouraged Mediation,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292.
    
    14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5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16 [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17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8 [美]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陈午晴、唐军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8页。
    
    19参见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56-57页。
    20何雪松:《社会问题导论:以转型为视角》,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2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22赵旭东:《反思本土文化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23高鸿钧:《译者导言》,见[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24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359页。
    
    25参见冯玉军《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述评》,载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0页。
    26参见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123页。
    27 [意]布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律(第三版)》,冯辉译,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28参见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增订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29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30 [美] 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5页。
    3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7页。
    32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33沈恒斌主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34 [美]唐纳德·布莱克:《冲突的纯粹社会学》,徐昕、田璐译,载徐昕主编《司法的知识社会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页。
    35 [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36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8页。
    37 [美] 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38 [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39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页。
    40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41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48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0,302页。
    49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4页。
    50 [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51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
    52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司法公正观念源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253页。
    5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54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8页。
    5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57参见李昌道、董茂云:《比较司法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6页。
    58 [美] 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59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1页。
    60 [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61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46页。
    62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3页。
    63 [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64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2页。
    65参见[英]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2页。
    66范愉:《诉讼调解:审判经验与法学原理》,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67 [美]迪特里希·鲁施迈耶:《律师与社会——美德两个法律职业比较研究》,于霄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70-71页。
    68 [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69参见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70 [美]德博拉·L·罗德:《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张群、温珍奎、丁见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186页。
    71 [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72 [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堕落》,田凤常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30页。
    73 [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75页。
    76参见张卫平:《司法琐话》,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83页。
    77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从人民的角度看问题,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3页。
    78数据来源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东莞年鉴》2006年法院卷,《东莞年鉴》2007年法院卷,《东莞年鉴》2008年法院卷,《东莞年鉴》2009年法院卷。
    79 Vibeke Vindel0v, Mediation in Danish Law: In Retrospect and Perspective.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 P125.
    80 [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39页。
    81 New York Times, July 26 and July 28,1978.转引自[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82 [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83高鸿钧:《译者导言》,载[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84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85唐莹莹、陈星元、倪联辉:《“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86 Giuseppe De Palo, Luigi Cominelli, Mediation in Italy: Waiting for the Big Bang ,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260.
    87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88 [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89沈恒斌主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90参见[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91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1-82页。
    92 [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页。
    93 [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9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95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96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97参见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72页。
    
    98参见[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99范愉、李浩:《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100英国司法改革的目标还包括:简化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案件管理、鼓励当事人交换信息的诉前议定书等。
    101常怡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112页。
    102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103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页。
    104齐树洁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105参见邱星美、王秋兰:《调解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8页。
    106范愉:《权利救济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简议》,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07参见[美]蒙罗·H.弗里德曼、阿贝·史密斯:《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第三版),王卫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1页。
    108参见[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9页。
    109陈丽圆:《司法体系内专家家事调解之理念与实务——以台中地方法院为例》,“国立”暨南国际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硕士论文,“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第3页。
    110参见邱联恭、许士宦:《民事诉讼法修正之走向及前导法理——以修正草案有关调解程序之新变革为中心》,载《法学研究》第八期。
    
    111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从人民的角度看问题,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43-344页。
    11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6页。
    113参见[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281页。
    114 Nadj a Alexander. Trends in Mediation: Riding the Third Wave.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5.
    115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83页。
    116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从人民的角度看问题,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解决问题》,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4页。
    117 [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44页。
    118张建伟:《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载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119常怡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120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
    121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122 Nadj a Alexander. Trends in Mediation: Riding the Third Wave.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 2006, P2.
    123调解的目标包括,有效率地解决纠纷、接近正义、自治、转变、社会控制等。See Nadj a Alexander. Trends in Mediation: Riding the Third Wave.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9-13.
    124 Nadj a Alexander. Trends in Mediation: Riding the Third Wave.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10.
    125范愉:《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载徐昕主编《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126参见张永和:《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4页。
    127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236页。
    128 Deborah Macfarlane. Mediation in France.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 2006, P221.
    129李浩、刘敏、方乐:《论农村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130范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
    131 [美]马克·加伦特:《美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调解的出现》,王申译,载《上海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132 [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页。
    133 See Loukas A MisteUs. ADR in England and Wales: A Successful Case of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 2006, P159-160.
    134邱星美、王秋兰:《调解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页。
    135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1页。
    136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3-414页。
    137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138季卫东:《怎样保障司法公正》,载《文汇报》2010年7月28日。
    139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140参见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1-502页。
    141宋才发、刘玉民主编:《调解要点与技巧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页。
    142参见黄翠纹:《我国家事事件调解机制运作现状之比较分析》,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143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144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334页。
    145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8页。
    146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147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148张晋藩:《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16页。
    149熊先觉:《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150夏秀渊:《“无讼”文化探析》,载《抚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4期。
    151春杨:《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
    152夏秀渊:《“无讼”文化探析》,载《抚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4期。
    15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
    154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155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156程维荣等:《新中国司法行政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157翁开心:《认真对待基层人民调解制度》,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179页。
    158宋才发、刘玉民主编:《调解要点与技巧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159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页。
    160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100页。
    161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页。
    162 [美]罗伯特·F·尤特:《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周红译,载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163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页。
    164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0-471页。
    
    165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1页。
    166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167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168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69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170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5页。
    171江平:《国家与社会——论中国现今法律观念之转变》,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第5期。
    172 [日]小岛武司:《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系》,陈刚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173参见李龙:《民事诉权论纲》,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诉权学说的主要流派包括私法诉权说、公法上诉权说、诉权否认说、二元诉权论等学说。
    174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67页。
    175王祯军:《从权利限制看不可克减的权利及其功能》,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76邱联恭、许士宦:《民事诉讼法修正之走向及前导法理——以修正草案有关调解程序之新变革为中心》,载《法学研究》第八期。
    177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78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扬弃与超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页。
    179参见[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59页。
    180邱联恭、许士宦:《民事诉讼法修正之走向及前导法理——以修正草案有关调解程序之新变革为中心》,载《法学研究》第八期。
    181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36页。
    182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227页。
    186宋明志:《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以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强制程序为比较》,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187参见林佳和:《台湾劳动争议的行政调解——国家性认知、劳动法贯彻困局与ADR本质的微妙暨紧张关系》,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188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89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190范愉:《民间社会规范在基层司法中的运用》,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91夏俭军主编:《诉讼调解实例与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
    192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193立法不将“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规定为基本原则的理由在以下类型的案件中能够得到说明。例如,
    195参见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76-477页。
    196闫庆霞:《法院调解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197参见邱星美、王秋兰:《调解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198参见汤维建:《关于制定<社会调解法>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199 Annie J De Roo, Robert W Jagtenberg, The Dutch Landscape of Court-encouraged Mediation,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290.
    200 Annie J De Roo, Robert W Jagtenberg, The Dutch Landscape of Court-encouraged Mediation,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292.
    201 Giuseppe De Palo, Luigi Cominelli, Mediation in Italy: Waiting for the Big Bang ,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268.
    202肖建华,杨兵:《论我国诉讼调解原则体系之重构——兼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1期。
    203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04何家弘:《从正义女神的蒙眼布谈起》,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上)期。
    205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02页。
    206 [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207 [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208 [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209 Ellen E. Deason, Civil Procedure and ADR Procedural Rules for Complementary Systems of Litigation and Mediation World-wide, in Notre Dame Law Review, Vol.80,2005,p553.
    210 [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
    211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6页。
    212 Isaak Meier,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in Switzerland,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384-385.
    
    213 Paranzino v. Barnett Bank of South Florida, 690 So. 2d 725(Fla. Dist. Ct. App.1997).
    214参见汤维建:《关于制定<社会调解法>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215参见严如春:《“背对背”调解的弊端及其矫正浅议》,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16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8页。
    217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218杨秀清:《反思法院调解主体的社会化》,载《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第2(下)期。
    219参见吴晓峰、曹明明:《企业家当上法庭“商事特邀调解员”》,载http://news.sina.com.cn/o/2007-09-30/075712661701s.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2月4日。
    220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
    221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页。
    222 [德]何意志:《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李中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2页。
    223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台北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7页。
    22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225 Annie J De Roo, Robert W Jagtenberg, The Dutch Landscape of court-encouraged Mediation,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292.
    226 Dieter Leipold:《德国民事诉讼法50年:一个亲历者的回眸》,吴泽勇译,载徐昕主编《司法·第四辑:司法的历史之维》,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8页。
    
    227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9页。
    228周永坤:《警惕调解的滥用和强制趋势》,载《河北学刊》2006第6期。
    229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276页。
    230 [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198页。
    231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232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233邱联恭、许士宦:《民事诉讼法修正之走向及前导法理——以修正草案有关调解程序之新变革为中心》,载《法学研究》第八期。
    234邱联恭、许士宦:《民事诉讼法修正之走向及前导法理——以修正草案有关调解程序之新变革为中心》,载《法学研究》第八期。
    237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238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257页。
    239彭南元:《法院家事调解模式之发展——以整合资源为例》,载《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8期。
    240 Robert C. Ellickson,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286.
    24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页。
    242范愉:《诉讼调解:审判经验与法学原理》,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243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244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245丁宝同、朱蓓编译:《新的正义模式:美国》,载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论丛》(2005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410页。
    246 Kimberlee K. Kovach, The Evolution Of Medi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Issues Ripe For Regulation May Shape the Future of Practice,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397.
    247 [韩]金妧淳:《韩国民事调停制度略论》,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43页。
    248 [韩]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陈刚审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1-52页。
    249章武生、张大海:《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法商研究》2004第6期。
    250章武生、张大海:《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载《法商研究》2004第6期。
    251 Giuseppe De Palo, Luigi Cominelli, Mediation in Italy: Waiting for the Big Bang ,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268.
    252 Giuseppe De Palo, Luigi Cominelli, Mediation in Italy: Waiting for the Big Bang ,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271.
    
    253吴明轩:《民事调解、简易及小额诉讼程序》,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1页。
    254黄翠纹:《我国家事事件调解机制运作现状之比较分析》,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255参见周廷翰:《诉讼上和解之研究——自程序选择契约之观点》,“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9年6月,第255-256页。
    256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257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页。
    258王亚新、范愉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254页。
    259 [英] J.A.乔罗威茨:《民事诉讼程序研究》,吴泽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8页。
    260 [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8页。
    261 [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262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
    26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26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页。
    265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266 Nadj a Alexander. Trends in Mediation: Riding the Third Wave.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 p10.
    267张建伟:《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268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269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270 [美]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271 [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272黄国昌:《民事诉讼法理之新开展》,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88页。
    273 [挪威]托斯坦·埃克霍夫:《冲突解决中的调解人、法官和行政管理人》,喻中胜、徐昕译,载徐昕主编:《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
    274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3页。
    275史长青:《调解与法制:悖而不离的现象分析》,载《法学评论》2008第2期。
    276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282 [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页。
    28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284史长青:《调解与法制:悖而不离的现象分析》,载《法学评论》2008第2期。
    285 Robert Mnookin.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Law. 88 Yale L.J.1979.
    286 Christine Matti Andrea, Prokop-Zischka Sascha Ferz. Mediation in Austraia.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80-81.
    287季卫东:《秩序与混沌的临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288 [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堕落》,田凤常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289 Robert Mnookin.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Law. 88 Yale L.J.1979.
    
    290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页。
    291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
    292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2页。
    
    297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律师职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298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299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页。
    300参见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78、181页。
    301顾培东:《从经济改革到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302 [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堕落》,田凤常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页。
    303吴卫军、樊斌等:《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304 [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305程春明:《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306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79页。
    307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327页。
    308参见章武生:《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8-499页。
    309参见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79页。
    310 [日]森际康有编:《司法伦理》,于晓琪、沈军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41页。
    311参见[美]理查德·L·埃贝尔:《美国律师》,张元元、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157页。
    312参见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6-308页。
    
    313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314参见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页。
    315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316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71页。
    319 Michael Capece, David Schantz. An Approach to Community Facilitation Using Mediation Techniques: Skills for the Sociological Practitioner. Sociological Practice: A Journal of Clinical and Applied Research, Vol.2, No.1, 2000.
    320季卫东:《秩序与混沌的临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321史长青:《调解与法制:悖而不离的现象分析》,载《法学评论》2008第2期。
    324 [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
    325左卫民等:《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法学与社会学的初步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326 [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327 [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328 [美]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226页。
    329 [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
    330 [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331 [美]迈克尔C.唐纳德森:《谈判高手》,张寿峰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83页。
    332 [美]莎利·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
    333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页。
    334 Eliot freidson, Professionalism: The Third Logic,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p. 12.转引自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335 Michael Capece, David Schantz. An Approach to Community Facilitation Using Mediation Techniques: Skills for the Sociological Practitioner. Sociological Practice: A Journal of Clinical and Applied Research, Vol.2, No.1, 2000.p30.
    336参见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337 Nadja Alexander ,Walther Gottwald ,Thomas Trenczek. Mediation in Germany: 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256.
    338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2页。
    339 [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340 Christine Matti Andrea, Prokop-Zischka Sascha Ferz. Mediation in Austria.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80-81.
    341 Alain Prujiner, Recent Developments in Mediation in Canada.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2006,p99.
    342 [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343陈丽圆:《司法体系内专家家事调解之理念与实务——以台中地方法院为例》,“国立”暨南国际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系硕士论文,“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即2007年6月),第4页。
    344 Alain Prujiner. Recent Developments in Mediation in Canada.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 2006,p102.
    345 Vibeke Videlov. Mediation in Danish Law: in Retrospect and Perspective. 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press, 2006,p134.
    346张卫平:《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
    347程维荣等:《新中国司法行政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77页。
    348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2页。
    349李璠、葛磊:《北京市劳动争议中心运行状况》,载李林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8(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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