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浙江地方财政结构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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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类型是对某国家政权汲取和使用社会资源方式的理论化表述,而财政转型则意味着国家政权对公共事务管理方式的变更,也即国家类型在某种意义上发生了转变。本文选择明代浙江地方财政结构的变迁为题,意在为分析一条鞭法改革提供一种地方经验,试图在此基础上,分析赋役财政体系下明代地方财政结构的运行模式,进而重新解读一条鞭法改革的财政史意义,为深入分析明代财政体系转型提供一种可能。既有研究成果多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原有实物财政体系造成冲击的角度描述明代地方财政转型的过程。虽然有学者对此种理论描述提出质疑,然而相应的实证分析成果甚少。本文对浙江地区财政收支的研究则表明,赋役财政体系的运作思路自明初至嘉靖年间一直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真正对该体系造成冲击的是发生在嘉靖中后期的抗倭战争,军事动员体制的变更,雇佣兵的大量使用,军饷数目的激增,促使政府对货币白银产生大量的需求,最终催生了货币化财政体系的诞生。这样一个变迁过程足以引起我们对赋役财政体系的运行原理,一条鞭法改革的财政史意义进行重新思考。
     本文第一章讨论了正项钱粮的收支结构与改折问题,主要关注赋役财政体系中的“赋”,研究中可以发现正项田赋直到嘉靖中期以前都没有发生大规模折银的现象,只有京库折粮银、漕运轻赍银和派剩米麦等几个项目出现改折情况,作为财政开支的主体部分始终保持着实物收支的方式。而对于地方存留粮,中央政府自明初就已经对其各项用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官俸、师生廪粮和孤铎口粮支出外,其余存留部分只作备用,地方政府不能擅自改折或动支。就此而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白银存量的增大只能成为田赋银纳化的必要前提,但并非直接促因。从本文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嘉靖中后期出现的田赋开始大量改折白银现象,是抗倭战争对白银的大量需求和卫所军俸支出结构改变造成的。从这个角度讲,国家需求是田赋银纳化的直接动因,没有中央政府的统一指令,地方政府并不能单独完成田赋的银纳化改革。由此可见,赋役财政结构中的“赋”体现了“现物主义”财政的基本思路,国家必须在整个财政构成中存有相当数量的实物,尤其是备用粮食,以确保国家政权的战略安全。只是这种思路,在明中前期的财政运行中被推向了极致,只是在外部环境的强力推动下,这种思路才发生方向性的转变。
     对明代均徭役银力差的研究表明,银差主要作为地方官员的养廉银两和儒学师生的补贴银两使用,虽然在其后的发展中银差的项目中增入了织造银两等并不属于徭役范畴之内的内容,但是总体而言这些银两并不被用作雇佣差役使用。银差的出现并不能被视为徭役系统货币化的开端,因为大量用于地方政府行政所需的人员仍然以“力役亲充”或“雇人代当”的力差方式征发。在理解明代均徭役问题之时,需要区别“货币化审编”和徭役佥派两个过程。地方政府在佥派徭役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出来一套量化的审编系统。徭役的负担被量化成白银,人户的资产被换算成丁田,两者相较可以确保一定资产的人户负担相应等级的徭役,但决不能将这个过程误认为徭役的银纳化,因为被佥派的民户并不交纳白银,大多情况是花钱雇人替自己去服役,政府的最终需求依然是役,而不是白银。均徭法体系中的审编和应役方式的完善只能看做系统内部的自我调节,而非对原有体系的突破。东南抗倭战争所引发的军事动员体制的变更才是引发徭役全面银纳化的直接动力,均徭提编彻底打破了原有体系的运行方式,迫使地方通过佥役获取财政收入的思路发生转变。
     地方行政所需各项公费银收支结构的变迁也有同样的轨迹可循。公费开支本由地方存留宝钞负担,但随着宝钞的持续恶性贬值,这部分税收完全流失,地方公费负担开始转嫁给现役里甲负担。到弘治、正德年间,规范的公费银收支制度,也即杂办银制度逐渐形成,应付地方政府主要的行政开支。杂办银实际存在两种支办方式,其中祭祀、科举、抚恤等有国家明确规定的项目直接交纳白银,由地方政府统一支销,这部分基本是因宝钞贬值转化而来的。另外一部分是地方政府日常办公与生活的费用、往来人员的接待费用、交际费用等项目,这些被称为“支应银”,该部分并不直接征收白银,而是由现役里甲人户买办供送,属性上与均徭役相同,属于附有财政负担的“役”。不管是直接交纳白银,还是买办供送,杂办银的开支并非出于毫无监管制度的无序状态之中,中央政府或者布政司对各项开支的具体办法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祭祀、科举等费用基本属于定额开支,支应银的买办的灵活性比较大,地方政府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支配,但每年支出的总量也是定额的。地方财政规模的膨胀给“买办供送”的里甲应役人户带来了比较沉重的负担,地方政府虽屡有银纳化改革的措施或提议,均因预算额度过低,不得不重新回到里甲买办供送的“役”的方式上来。庞尚鹏的均平法改革延续了地方政府既有的银纳化改革思路,不同的是,提高了杂办银的预算额度,将一大部分“合理不合法”的项目列入地方财政的开支项目之中,最终完成了里甲役的银纳化改革,而“提编里甲”役补充东南抗倭的军费依然是推动支应银收支银纳化改革的最直接动因。
     对浙江地区上供物料用量情况的统计可以看出,有明一代对上供物料的使用基本上呈增长的态势,其中成弘之际和嘉靖中后期是两个用量增长高峰,庞尚鹏改革以后则有所节制。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成弘以后,各地物料征收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变通的做法,即收头从民户手中先征收白银,然后再去市场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分收分解”制度被“总征类解”制度所取代,物料负担被统一改折成白银,按丁田数量均摊给应役里甲的全体人户,成为里甲役的财政负担之一。物料折银反映出明代中期以后出现了比较良好的金融环境,市场中白银存量的增加可以让基层民户更加便利的获得白银,有效降低实物运输中消耗的人力、物力成本。物料折银征收不代表该部分实物财政已经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在造办和解运的环节上,实物主义财政色彩依旧很浓。各物料的具体解运方式需要遵循中央各部的指令,或运纳实物或直接交纳白银。无论何种方式,都延续着物料对口解运的旧有方式。
     驿站在明代的财政系统中属于比较特殊的部分,服役于驿站的人员只在一个相对固定的人户范围内佥点,但基本的应役方式和均徭杂役则是相同的,都需要人户亲身去驿站服役,所不同的是服役于驿站的人户一开始就要负担驿站运行的财政支出。驿传役的银纳化改革发生在正德、嘉靖年间,此次改革后,驿站财政基本实现了货币化,各类水马夫役由驿站自行雇佣。驿站“征银除役”改革以后,大部分服役人员都实现了雇佣,但供役于驿站的馆夫等役则本由均徭佥派,在均徭役没有实现征银除役改革之前,尚有部分供役于驿站的人员在民户中佥派。驿传役的征银改革同时也意味着驿传银被定额化,随着驿站财政的膨胀,尤其抗倭战争爆发以后,驿站的财政压力骤增,定额收入渐不敷使用,多余的负担则被转嫁给尚那些尚需亲身服役的均徭人户身上。因此,驿传役的运作非常完整的反映出了明代地方财政运行的基本特点,即在役法体系没有彻底改变的情况下,正额外的财政支出总要转嫁给应役人户负担,形成负担连带财政责任的“役”。
     逐渐繁荣的市场经济和良好的金融环境并没有促进赋与役的渐次银纳化进程,而是与既有财政体系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变体运行方式,即将地方财政额外的负担转嫁给民户,由应役人员买办完成,并不断完善审编制度,确保民户资产与财政负担相适应,本文将这种财政运行原理描述为Y(财政结构)=AF(定额,徭役,审编),并对公式中各因素的具体内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该结构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自我调适功能,其并没有因为货币经济的冲击而解体,国家财政思路的变化才是该体系发生方向性的转变。因而,我们必须对庞尚鹏改革和一条鞭法改革的财政史意义做出重新解读。本文的研究认为,庞尚鹏改革推动了徭役全面银纳化和地方财政的市场化运行。均平法改革重新核算地方财政公费的预算,将徭役的财政负担全部吸收进去,变成合法项目,并在此基础之上,完成了徭役的全面银纳化。在这个过程中,庞尚鹏,或者说巡按御史庞尚鹏所代表的中央政府,所起到的绝不是简单的“总结式”或“收尾式”的作用,而是为地方财政转型扫清了制度障碍。从里甲、均徭和驿传三役的变迁路径可以看出,在没有中央政府的许可或推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法单独完成财政结构的转变。随着市场化财政结构的建立,庞尚鹏也对原有的财政管理体系进行了改革,建立起一套基于“公共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一条鞭法的改革则是继承了庞尚鹏改革的既定思路,进一步整合了财政征解体制,简化税收程序,减轻民户的解送负担。
     货币化财政体制的建立虽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从财政史的研究角度,笔者更倾向于从国家汲取和使用资源的有效性来看待该体制优劣,抑或从国家控制社会的能力角度考察财政体制的功效。货币化财政虽然在短时期内有效的解决了明王朝面临的军事压力,但使用高度市场化的财政体系供给军事资源是存在风险的,极容易导致整个财政体系的崩溃。
Financial system is the theoretical expression of the way of a state power’s absorbingand using of the social resources, while the transformation of financial system means themode changing of the state power towards the 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that is, the systemof the state has changed in some sense. This study chooses the changes of the local financialstruc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in Ming dynasty as its subject, aiming to provide a localexperience for analyzing one system reform, and thereby, trying to analyzing the operationmode of financial structure during Ming dynasty in the tax fiscal system. Base on this, thisstudy is trying to reinterpret the significant meaning of financial history on one system reform,thus providing a possibility for the in-depth analysis of financial system transformation inMing Dynasty. The current studies describe the process of the local fiscal transformation inMing dynasty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mpact of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on the originalreal financial system. Some scholars have questioned this theoretical description, but there arestill a few empirical analyses on this. The current study on the fiscal revenue of ZhejiangProvince has showed that the operational idea on tax fiscal system has played an importantpart since the early Ming dynasty until Jiaqing, and it is the Anti-Japanese War happened inthe late Jiaqing that has the real impact on this system. At that time, the change of militarymobilization system, a great amount using of the mercenaries, and the explosion of thesoldiers’ pay have caused a great demand of the government to the silver as currency, givingbirth to the monetization of fiscal system. This transformation needs our rethinking on theoperation principle of tax fiscal system and the meaning of financial history on one systemreform.
     In the first chapter of this study, I discuss the problem of the balance of paymentstructure of the positive revenue, focusing mainly on “tax” in tax fiscal system. It could befound that there was no large scale silver reducing in the positive land tax until the middle ofJiaqing period. Physical payments still remain as the main body of financial expense, onlysome particular items of the system had been changed to be amortized. However, the centralgovernment had specified the various applications of local preserved grains from the earlyMing dynasty. Local government were not allowed to change the mode of payments exceptfor the use of official salary and educational salary on the purpose to retain enough reservation. To this poin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increase of silver stockplayed the role as the premise, but not the direct reas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ax. It can bedescribed that the tax transformation from rent to silver, which emerged in the middle and lateZhengde Jiaqing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 was directly resulted from the changedpayments on the national defend war and garrison salary. To this point, national demand is thedirect reason of the tax transformation from rent to silver. Local governments were not able tocomplete such transformation without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unified command. As aconsequence, the tax in the tax-and-servant financial system indicates a physical idea. Thecountry had to retain significant amounts of physical substance, especially standby grains, onthe purpose to ensure national security. However, such idea was pushed to the extreme in theearly and middle period of Ming dynasty, and then was greatly changed under the pressurefrom external environment. Relevant researches manifest that the corvee silver was used forthe Silver Honesty System and educational subsidiary. Generally, the silver was not used forcorvee although some other items of silver such as weave silver were added into the conceptof corvee silver. The emergence of silver servant cannot be viewed as monetization of servantsystem because most of the administrative human resources were called up by direct serviceor employment. It is important to distinguish monetized selection and servant duty whenunderstanding the issues of corvee system in Ming dynasty. It was a set of qualified selectionsystem which was evaluated when local governments sent servants. The burden of corvee wasqualified as silver and personal assets were qualified as farm land. The comparison of the twoprocesses indicates that the individuals with certain assets can burden corvee withcorresponding grades. However, such process cannot be viewed as a complete turn fromcorvee to silver payment because the civilian's families did not pay the silver and paid otherpeople to serve for themselves in most of the time. The government’s ultimate demand wascorvee but not silver. The completion of selection and corvee pattern in corvee system couldonly be viewed as self-adjustment inside the system but not the break to previous originalsystem. The transformation of military mobilization in national defend war was the directmotivation of the change from corvee to silver. The make-up of corvee system completelybroke through the original operation mode and enforced the change the idea of gaining fiscalrevenue from corvee.
     The analysis also can be traced from the changes of balance of payment structure of various governmental expenses. The governmental expenses were bearded by the retainedBaochao in local governments. However, the fiscal revenue in such aspect completed run offwith continuous vicious devaluation. As consequence, the burden of fiscal revenue began tobe bearded by corvee. Furthermore, the regulated governmental revenue system grew up inHongzhi and Zhengde period, and also with the grow-up of miscellaneous expenditure silversystem, began to deal with local governments’ expenditure. The miscellaneous expendituresilver actually could be used in two patterns: the national clarified items such as fete, imperialexaminations, and compensation were paid by the government, it was mostly converted fromthe deflation of Baochao; the other part were daily expenses and reception payments, whichwere called payment silver, were not directly collected from silver but were provided by thecompradors. The nature of the concept was the same as corvee and belonged to the servantwith fiscal revenue burden. The expenditure of miscellaneous expenditure silver were in adisordered position in either direct collection or provision by compradors. The centralgovernment and chief secretary had clarified the uses of various expenditure. The paymentsfrom fete and imperial examinations were categorized as fixed costs so the compradors hadlarge flexibility. Local governments could use the silver in accordance with actual demandsand within certain quota. The expansion of local finance imposed critical burdens to civilian'sfamilies. Local governments had to turn to the servant pattern with compradors because oflow budgets, although they repeatedly proposed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on silvertransformation system. Equality law by Pang Shangpeng continued the existing silvertransformation idea with the difference of increasing budget quota and absorbed a largenumber of reasonable but unlawful items into local fiscal revenue and finally completed thereform. The establishment of monetized fiscal system means the benefit of the developmentof market economy. On the other hand, this dissertation is more inclined to judge the system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application and resource efficiency, and also with national controlpower to the society. Monetized fiscal system solved the military pressures in Ming dynasty inshort term. However, high marketization of fiscal system in military resource support is withpotential risks and is more likely to lead to the overall collapse of fiscal system.
引文
①陈共:《财政学(第七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页。
    ②(日)神野直彦:《财政学——财政现象的实体化分析》,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6页。
    ③马骏:《治国与理财——公共预算与国家建设》,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3~5页。
    ④梁方仲:《一条鞭法》,收于《明代赋役制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2页。
    ①赵轶峰:《明代的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330页。
    ②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470页。
    ③此段为译文,原文如下“明初の実績にもとづいた比較的軽微な税額(軽税主義)の採用である。つまり財政の中核部分は税糧課程(専売商税等)をとわず、必要最小限の個別の現物を各機関に定額で割り当てて調達し、融通の必要な部分は付加税、追加的徴収でまかなうという仕組みである。この仕組みを明の原額主義と呼ぶことにしよう。”(日)宮澤知之:《中華専制国家財政の展開》,收于《岩波講座·世界歴史9·中華の分裂と再生》,東京:岩波書店,1999年,第299页。
    ④(日)岩井茂树著,付勇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17页,注释1。
    ⑤参见《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给我们的新认识》,《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等文章,收于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76页、第186~189页。
    ①(香港)刘光临:《嘉靖朝抗倭战争和一条鞭法的展开》,北京:故宫出版社,《明清论丛》,第十二辑,2012年。
    ②李新峰:《论元明之间的变革》,《古代文明》,2010年第4期。
    ③赵轶峰:《论明末财政危机》,《明代的变迁》,第276页。
    ④万明:《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学术月刊》,2007年5月。
    ⑤李新峰将学者们对宋以来社会走向的论述归纳为三种说法,分别为“明中期变革说”、“宋元变革说”和“宋元明过渡说”,参见李新峰《论元明之间的变革》,《古代文明》,2010年第4期。
    ①梁方仲:《明代的黄册》,收于《明代赋役制度》,第378页。
    ②关于里甲和自然村之间的关系,可参见栗林宣夫:《里甲制の研究》,香港:文理書院,1971年,第26~49页;(日)川勝守:《中国封建国家の支配構造―明清賦役制度史の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第105~125页;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7~48页。
    ③侯鹏:《明清浙江赋役里甲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
    ④(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38页。
    ①高寿仙:《明代北京杂役考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②《诸司职掌》,《户部·民科·赋役》载:“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4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万历)《明会典》卷20《黄册》:“凡攒造黄册。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32页。
    ③(日)栗林宣夫:《里甲制の研究》,第62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31~32页;
    ④梁方仲认为,明代的户按照职业区分主要有民户、军户、匠户三种,军户应兵役、匠户承担工役,这两种是特殊的役。一般的里甲、均徭等役则以民户为主体应当。
    ⑤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5页;高寿仙:《明代北京杂役考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⑥高寿仙:《明代北京杂役考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⑦如“正德五年议准,陵户、坟户杂泛差役,除正身外,准免二丁,其余人丁一体当差……”,更多记载可参见(万历)《明会典》卷20《赋役》,第134页。
    ①唐文基认为,明代的里甲组织要承担受理民讼、法制教育、管理水利设施、公正土地买卖、抚恤贫弱等方面的社会管理责任。《明代赋役制度史》,第38~40页。
    ②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40页。
    ③(日)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东京: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小山正明:《明代社会経済史研究》,《賦役制度の変革》,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第65~66页。
    ④(日)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京都:同朋舍,1986年。
    ⑤(日)岩井茂树著,付勇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42页。
    ⑥(日)谷口規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京都:同朋舍,1998年,第15~25页;关于“勾摄公事”的研究也可参考伍躍:《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大阪:大阪経済法科大学出版部,2000年,第82~90页。
    ⑦刘志伟:《关于明初徭役制度的两点商榷》,《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
    ①这里的巡栏供役于府、州、县税课司、局的徭役,从事商税的征收,称其为与赋税征收有关的役更加准确。
    ②(日)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第65~84页;(日)川勝守:《中国封建国家の支配構造》,第76~77页;谷口規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26~31页。
    ③(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67页。
    ④梁方仲:《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收于《明代赋役制度》。
    ⑤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99页,;(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68页。
    ①(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179~220页;
    ②(日)谷口規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48~57页。
    ①前文发表于《东洋史研究》,1965年,24卷3号;后文为1980年天津明清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中文本发表于《中华史论丛》,1981年,第二辑,两篇文章均收于氏著《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一书中。
    ②(日)谷口規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63~69页。
    ③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37~141页,第196页;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学术月刊》,2007年第5、6期;黄阿明:《明代货币与货币流通》,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第101页。
    ④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12~113页。
    ⑤(日)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第二章「均徭法の銀納化―銀差の出現」;(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71~76页;(日)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後篇「銀差の成立をめぐって―明代徭役の銀納化に関する一問題」;刘志伟:《明代均徭中的银差与力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82年第2期;(日)伍跃:《明中期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31~249页。
    ①(日)伍跃:《明代中叶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梁方仲:《明代十段锦法》,收于《明清赋役制度》,第436~455页;(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63~96页,第145~200页。
    ②(日)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二章《明初における上供物料と地方公費》,第53~66页;後篇《明代地方財政の一考察―廣東の均平銀について》,第157~180页。
    ①(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62~278页。
    ②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69~275页;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99~107页;(日)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67~74页;邓智华:《明中叶江西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
    ③(日)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75~279页;(日)谷口規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補篇六《明代福建の一条鞭法について》,第326~340页。
    ④梁方仲:《一条鞭法》,《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等文章收入《明代赋役制度》一书中;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
    ⑤(日)谷口規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補篇七「日本における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
    ⑥关于华北地区徭役变迁的路径考察可以参见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86~92页;谷口規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70~74页,補篇「明代華北における銀差成立の一研究―山東の門銀成立を中心としてー」。
    ①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45~146页;伍跃:《明代中叶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
    ②(香港)刘光临、刘红铃:《嘉靖朝抗倭战争和一条鞭法的展开》,《明清论丛》,第十二辑
    ③(日)谷口規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三章,第75~148页,補篇五「龐尚鵬の一条鞭法について」,補篇六「明代福建の一条鞭法について」。
    ④参见谷口前揭文,第75~148页;(日)滨岛敦俊著,栾成显译:《围绕均田均役的实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六》,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①高寿仙:《财竭商罄:晚明北京的“公私困惫”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0年总第30期。
    ①江南重赋形成的原因范金民经过梳理认为明清时人有六种说法,今人多认为重赋源于官田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范文强调明代江南重赋的成因既要考察其历史成因,也要承认其在明初确有一个飙升过程。参见范金民:《江南重赋原因的探讨》,《中国农史》,1995年,第14卷,第3期。
    ②(成化)《杭州府志》卷19,载“宣德五年二月,内敕谕六部、都察院一款,节该各处旧额官田起科不一,租税既重,农民弗堪,自今年为始,每田一亩,旧额粮自一斗一升至四斗以上者,各减十之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减十之三,永为定制。”“(宣德)七年诏书,内一款,节该近年百姓税粮远运艰难,官田粮重,艰难尤甚。宣德七年为始,但系官田塘地税粮,不分古额近额悉依宣德五年二月二十日敕谕恩例减免。本府共减官粮四万三千二百六十一石。”《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17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280页。
    ③(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69~71页。
    ①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84~199页。
    ②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③本表据(万历)《杭州府志》卷29、30,《中国方志丛书》524,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第2037~2240页;(万历)《嘉兴府志》卷5、6、7,《中国方志丛书》505,第287~464页;(天启)《衢州府志》卷8,《中国方志丛书》602,第754~769页制成,表中只选取了正赋米麦的本折数据,丝绢、课钞等项目均不计入其中。
    ①该总数取自《万历会计录》卷2所载浙江布政司田赋数额,《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77页。
    ②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①(成化)《杭州府志》卷19《税粮》,第309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27《会计三·漕运》,第199页。
    ③(万历)《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会计三》,第200页。
    ④(万历)《杭州府志》卷29《田赋上》,第2037~2241页。
    ⑤何乔远:《名山藏》卷50《漕运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73页。
    ⑥(万历)《杭州府志》卷29《田赋上》,第2076页。
    ①《万历会计录》卷2,第77页。
    ②(万历)《嘉兴府志》卷5《赋役》,第294页。
    ③(嘉靖)《仁和县志》卷4,《中国方志丛书》179,第281页。
    ④数据来源:(万历)《嘉兴府志》卷5《赋役》,第289~292页。
    ①《万历会计录》卷2,第77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217《光禄寺》,第1082页。
    ③《万历会计录》卷2,第77页。
    ④(天启)《衢州府志》卷8,第757页。
    ⑤(万历)《明会典》卷42《南京户部·粮储》,第298页。
    ⑥(万历)《明会典》卷42《南京户部·粮储》,第299页。
    ①(万历)《杭州府志》卷29《田赋上》,第2127页。
    ②(天启)《衢州府志》卷8,第758页。
    ③(万历)《杭州府志》卷29《田赋上》,第2146页。
    ④《万历会计录》卷2,第77页。
    ⑤张廷玉:《明史》卷79《食货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27页。
    ⑥参见苏新红:《明代太仓库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93页。
    ①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备录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436~2437页。
    ②(万历)《杭州府志》卷29《田赋上》,第2147页。
    ③王在晋:《通漕类编》卷4《漕运官军粮钞》,《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327页。
    ④《漕运通志》卷8“(正德十六年)区处各军未知月粮。……今日运军月粮久欠数多,有司仓廪空虚,作何设法通融区处,不拘银米,均为补给,拯济困苦”;另“(嘉靖二年)处恤运军行粮之困。……官粮,官吏每年预先会计,扣算明白。即以应运某府、某州、某卫、某所仓分米麦,照数征完,民户运赴水次,听监兑委官查算官军实数,照数兑与该卫所官军作为行粮……如有缺少就将库藏官银每石五钱折算,俱不许拖欠。”以上两条史料表明至嘉靖初期,运军的行粮依然支放实物税粮,只是在补足拖欠行粮和实物税粮不足的情况下,才使用白银。《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123页。
    ⑤王在晋:《通漕类编》卷4《漕运官军粮钞》,第328页。
    ①(万历)《杭州府志》卷29《田赋上》,第2148页。
    ②王在晋:《通漕类编》卷3《仓厫板席》“嘉靖十二年题准席木则例每席一领折银一分,每兑运米二千石该纳楞木一根松板九片,俱本色”;“万历八年题准随粮松板令各运军就于水次收买合式松板”,《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316页。
    ③王在晋:《通漕类编》卷3《仓厫板席》“(万历)十二年漕运总督李世达题称各处松木贵贱不同……浙直司府粮米者非产木所,其价甚高,要将木价四钱再令有司加银一钱,共银五钱;板价二钱五分加银一钱五分,共银四钱。本部覆准依议加增,仍令运官自买永为遵守”,《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317页。
    ④(万历)《杭州府志》卷29《田赋上》,第2077~2078页。
    ①《明世宗实录》卷109“嘉靖九年正月辛丑”条,台北:“中研院”历史院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2560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2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124页。
    ③郑若曾:《筹海图编》卷11《经略一·足兵饷》,《四库全书存丛书》史部第227册,第166~167页。
    ④(万历)《杭州府志》卷36《兵防下》,第2611~2612页。
    ①本表据(万历)《杭州府志》卷29、30制成。
    ①(嘉靖)《仁和县志》卷7《恤政》,《中国方志丛书》179,第412页。
    ②参见(嘉靖)《仁和县志》卷7,(万历)《秀水县志》卷3;《秀水县志》原文记为305名,但根据前数相加应为350名,疑误,在此改正。
    ①本表据(天启)《衢州府志》卷8制成。
    ②《明穆宗实录》卷23“隆庆二年八月戊子”,第614页。
    ①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4页。
    ②(成化)《杭州府志》卷22《屯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第326页。
    ①(万历)《杭州府志》卷36《兵防下》,第2611~2612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18《户部五·屯田》载:“(弘治)十六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田亩数多,温州卫田地膏腴外,其余各卫所屯军全纳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每石征银二钱五分,附近有司官库收贮备支”,第121页。
    ③(万历)《明会典》卷29《户部十六·征收》,第216页。
    ④备用粮当然也有“备荒”的功能,本文在此不详细论述。
    ①(万历)《明会典》卷41《户部二十八·杂支》,第292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商税》,第255页。
    ③(成化)《杭州府志》卷22《风土·徭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第326页。
    ①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65页。
    ①《明英宗实录》卷136“正统十年十二月乙巳”条,第2697~2698页
    ②(成化)《杭州府志》卷22,“正统四年,以江西按察佥事夏时言,天下徭役不均,户部行令里甲除三役照赋役黄册应当外,又别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第佥定,挨次轮当,一时上下称便”,第325页。
    ③梁方仲:《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收于《明代赋役制度》,第456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28~231页;(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68页;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98~99页。
    ④《明英宗实录》卷281“天顺元年八月戊戌”条,第6031~6032页。
    ⑤刘志伟强调“改变过去佥役之权操纵在里长书吏之手的做法,由官府审定各户丁产情况,编定各户所应当差役……”,《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98页;(日)岩井茂树强调“均徭法对各户的徭役分派不是在里甲内部由里长等人进行的,而是由州县官衙以州县整体为对象规划实施的”,《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08页。
    ⑥(日)谷口规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48~57页。
    ⑦(万历)《上海县志》卷4《徭役》,转引自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六》,第167~169页。
    ①(万历)《嘉定县志》卷7《田赋考下·田赋条议》收《知县李资坤申议六事》,转引自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六》,第167~169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7页。
    ③王世茂:《新刻精纂详注仕途悬镜》卷1《筮仕始末》:“均徭十年一编,俱凭丁产。间有飞诡花分之弊,或乡宦士夫影射,岁图优免,或托逃亡死绝,户积虚粮,或怨归官府。须先期拘集里老书手,分头开报上中下户,仍行面审……”,载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校勘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4页。该史料的具体介绍也可参见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185页。
    ①《明英宗实录》卷281“天顺元年八月戊戌”条,第6032页。
    ②《明孝宗实录》卷158“弘治十三年正月己卯”条,第2842~2843页。
    ③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4,《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93册,第430页。笔者最先看到这则史料是在侯鹏博士的毕业论文《明代浙江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中,在此提出感谢。
    ①(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07~208页。
    ②《明会典》卷29《户部·征收》载:“凡征收税粮,律有定限。其各司、府、州、县如有新增续认,一体入额科徵。所据该办税粮,粮长督併里长,里长督併甲首,甲首催督人户,装载粮米。粮长点看见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户起运。若係对拨者,运赴所指卫分,照军交收。存留者运赴该仓收贮。起运折收者照依定拨各该仓库交纳,取获通关奏缴,本部委官於内府户科领出立案,附卷存照,以凭稽考”,第216页。
    ①张廷玉:《明史》卷78《食货志二》:“役以应差,里甲除当复者,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曰鼠尾册,按而征之”,第1905页。
    ②(嘉靖)《浙江通志》卷34《官师志》,《中国方志丛书》532,第1717页。侯鹏在(光绪)《余姚县志》,卷22中发现了同样的记载,“陈公达,清江人,洪武初知余姚,廉谨不任,威刑务以德化。时民籍新附,狡黠者重轻其籍,役法病不均,公达领诣县自实而是里甲群证之,皆悉其情伪,乃次为上中下户,仿元刘辉造鼠尾册,次序书之,亦定役为三等,遇差役视册等差与之,无不称平者,后卒于官”。比较两段材料可以发现,两者文意大致相同,只是该志记载陈公达任余姚知县的时间是在洪武初年。此外,该条材料在文末标明“嘉靖志”,可以认为两条史料的产生均不早于嘉靖年间。
    ③《永乐大典》卷2277《湖·湖州府三》,《中国方志丛书》515,第116页。
    ①(成化)《杭州府志》卷22《风土·徭役》,第325页。
    ②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98页。
    ③(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67~68页。
    ④《明英宗实录》卷198“景泰元年十一月乙巳”条,第4202页。
    ⑤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备录下》,第2446页。
    ⑥前引(成化)《杭州府志》卷22:“府县每年一次,行令该年里甲,量其役之大小,各照赋役黄册原定上、中、下三等点差,此定制然也”,第325页
    ①(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195~196页。
    ②岩井氏对于“里甲役形态”和“均徭形态”的学术史整理在此不详细介绍,具体可以参见氏著《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179~220页。
    ①王世茂:《新刻精纂详注仕途悬镜》卷1《筮仕始末》载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校勘本)》,第264页。
    ②唐文基认为均徭文册的形制和史料中所述的“龙头蛇尾册”是相近的,即先将全县均徭中力、银差总数和每年当役的户数进行概算,再对户等和徭役轻重进行序列,各户按照户等承当相应的差役。见氏著《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54页。
    ③为详细说明这个问题,笔者不辍繁琐,再次将张选所述的均徭役佥派方式叙述于此:“编均徭须先期三月,逐图而审,亲注人丁,中间殷实贫富暗记号,并查清黄二册,有漏丁亦收作数。每图各县审册一本,上半截写徭户姓名、籍贯、应免乡色。下半截写丁若干,田若干,审后每一乡或二乡类订作一本,从中用刀截断,上截留衙封识,下段发书算手,关闭公所攒数。田十亩作一丁,通县该年人丁若干,本县银力二差共银若干,各置一簿,每丁该科银若干,算成总数。然后将下截入衙比对上截,亲填差役于上段,如一户田多丁多,即编以重差一名或二名,其余量与轻差。或有贫民告愿近便力差或银差者,中间有最贫下者免,庶几谓之均矣。”
    ①相关论述参见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04~206页;梁方仲:《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收于《明代赋役制度》,第456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54页。
    ①(日)小山正明:明代の十段法,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175页,此段为笔者译文,为不曲解作者原意,现录原文如下:“また雑役は、戸則に応じて具体的役目が同じく戸に割当てられたのであり、この点は均徭法の成立によっても基本的には維持されていた。ついで景泰より弘治年間にかけて、里甲正役また均徭役の一部が当初は銭、後には次第に銀納化され、この銭または銀の形態をとった里甲正役また均徭役の一部が戸に対してではなく、現年里甲あるいは均徭里甲内の丁田(あるいは糧)に対して直接一律に科派されてくるようになり、徭役の戸への科派という原則は部分的に崩れてくるが、しかしこの段階では、現年里甲また均徭里甲内の丁田(あるいは糧)は、戸数原則にとり編成された現年里甲また均徭里甲所属人戸の丁田(あるいは糧)であってのである。”
    ②(日)小山正明:明代の十段法,《明代社会経済史研究》,第145~200页。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百可亭摘抄》卷1,第119页。
    ①均徭役分为银差和力差时间,伍跃认为是在成、弘之际,山根幸夫、岩见宏以及刘志伟都认为是在弘、正以后,这一差别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仅于此指出。参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第109~117页;刘志伟:《明代均徭中的银差与力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82年第2期;(日)伍跃:《明代中叶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
    ②(日)小山正明:明代の十段法,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188页。
    ③(日)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第109~117页;明史学者多持与山根幸夫类似的观点,笔者在此不一一例举,详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35页;伍跃:《明代中叶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万明:《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学术月刊》,2007年第5、6期。
    ①(日)岩見宏:銀差の成立をめぐって―明代徭役の銀納化に関する一問題,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157~180页。刘志伟也认为最初的银差并非轻差,银力差之间的轻重关系有一个变化过程,详见《均徭中的银差与力差》一文。
    ②(日)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第117页。
    ③《明孝宗实录》卷211“弘治十七年闰四月辛巳”条,第3945~3946页。
    ④(万历)《明会典》卷157《兵部四十·皂隶》,第808页。
    ⑤(万历)《明会典》卷20《户部七·赋役》载:“(弘治)七年令,布按二司及各府官马夫,于所属州县各佥中等三丁人户,十户共出银四十两,解送掌印官处分给各官自行买马喂养。其州县者于隔别府分佥充,亦征银解送各掌印官分给,买马喂养”,第133页。
    ①(万历)《明会典》卷157《兵部四十·皂隶》,第808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78《礼部三十六·学校》:“弘治三年奏准,膳夫每名岁出柴新银四两,以备会馔之用;(弘治)八年令膳夫每名岁出柴新银十两,若师生不行会馔,有司失于供应,听提学官究治”,第453页
    ③(日)岩見宏:銀差の成立をめぐって,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164页。
    ①该表据(明)薛应旂:(嘉靖)《浙江通志》卷17《贡赋》,《中国方志丛书》532制成。
    ②(嘉靖)《浙江通志》,《浙江通志例义》,《中国方志丛书》532,第18~19页。
    ③《明孝宗实录》卷46“弘治三年十二月丙子”条:“诏京官皂隶银两仍旧,余两京各衙门直堂并守门皂隶、看仓看库称子等夫役,每名止银十两,各学膳夫每名止银四两”,第940~941页。
    ④(万历)《明会典》卷19“洪武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第130页。
    ⑤(万历)《明会典》卷19:“(宣德)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实时挨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吝不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官司照数佥补”;“弘治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总类进表官顺赍到部,转发宛大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第130页
    ①(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9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第13a~13b页。
    ②(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本县原额富户八名,没岁纳工食银三两三钱,解府转解。其间若洪文奎,若郑药户存升合之米,不问岁之丰凶,皆纳前银,不折正役,欲不亡得乎?……为今之计,合无将富户银两俱编入均徭扣解。如其不然,则比照军、匠优免之例,宽其别役。然不若编入均徭经久可行也”,第13a~13b页。
    ③(日)滨岛敦俊:《围绕均田均役的实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选译·六》,第192~228页。
    ④该表据(嘉靖)《浦江志略》卷5,(嘉靖)《太平县志》卷3,(嘉靖)《武康县志》卷3,(嘉靖)《定海县志》卷8制成。
    ①(万历)《明会典》卷148《驿传四·驿递事例》,第758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211《都察院三·抚按通例》,第1057页。
    ③张廷玉:《明史》卷69《选举一》,第1680页;(万历)《明会典》卷77《贡举·岁贡》,第446页。
    ①(嘉靖)《宁波府志》卷13《徭役》,《中国方志丛书》495,第1161~1168页。
    ①本图据(嘉靖)《浙江通志》卷17《贡赋》,(嘉靖)《定海县志》卷8,制成。
    ①笔者注意区分明代徭役佥派方式不同类型的想法是受到高寿仙先生的指教,在此提出感谢。高文《财竭商罄:晚明北京的“公私困惫”问题》中提出了明代北京地区一条鞭法以后徭役编佥三种形态,即“征银除役”、“征银募役”和“编银佥役”三个类型。
    ①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37~239页。
    ②侯鹏:《明清浙江赋役里甲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第147页。
    ③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备录下》,第2573页。
    ④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25页。
    ⑤(日)小山正明:《明代の十段法》,《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173~174页。
    ⑥蒋兆成:《明代杭嘉湖地区役制的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期。
    ⑦(日)伍跃:《明代中叶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
    ①本表据(嘉靖)《宁波府志》卷13制成,本表中仅选取了志书中与本文分析相关的部分均徭役项目,并不影响徭役构成的整体结构。
    ①(嘉靖)《宁波府志》卷12《课程》,第1156~1160页。
    ①梁方仲:《明代十段锦法》,《明代赋役制度》,第438~439页。
    ②(日)小山正明:明代の十段法,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175页。
    ①本表据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抄》卷1,第123~128页制成。
    ①庞尚鹏:《巡抚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09页。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9页。
    ②对庞尚鹏奏疏的时间推断,刘志伟也有同样的观点,参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49页。
    ③(嘉靖)《永嘉县志》卷3《食货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第571页。该地方志虽然标注年代为嘉靖,但是经过了隆庆和万历年间的增修,从其记载的数据来看,其反应的情况应该在隆庆以后。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8页。
    ①(日)伍跃:《明代中叶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
    ②其中小山正明认为十段法只针对徭役折银项目审编;伍跃在前揭文中已经论述,至正德年间南方地区的许多地方徭役都已经折银征收了,所以其在论述十段法施行的问题时,徭役折银已经作为前提被预设了。
    ③(万历)《明会典》卷20《赋役》,第134页。
    ①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4,第430页。
    ②笔者的分析是建立在均徭役佥派采用“均徭形态”这一前提之上的,见本章第一节的论述,也可参见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179~220页。
    ①《明世宗实录》卷123“嘉靖十年三月己酉”条,第2971页。
    ②参见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初稿),收于《明代赋役制度》,第180页。
    ③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3页。
    ④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备录下》,第2446页。
    ①(美)张光直:《考古学——关于其若干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再思考》,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5~26页。
    ②参考(美)张光直:《考古学——关于其若干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再思考》,第26页。
    ①参见(香港)刘光临、刘红铃:《嘉靖朝抗倭战争和一条鞭法的展开》,《明清论丛》,第12辑。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今除前编过年份,止将未役五年通融编差,候役完之日,然后照依十年编派,随粮带征”,《百可亭摘稿》卷1,第128页
    ②本表据(嘉靖)《永嘉县志》卷3,第570~571页制成。
    ①参见梁方仲:《明代十段锦法》,收于《明代赋役制度》,第436~455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80页。
    ②(香港)刘光临、刘红铃:《嘉靖朝抗倭战争和一条鞭法的展开》,《明清论丛》,第12辑。
    ①相关论述可参见郑振满:《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257~275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5页。
    ③《明世宗实录》卷443“嘉靖三十六年正月甲申”条,第7574页。
    ④海瑞:《海瑞集》上编《均徭申文》,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1页。
    ①海瑞:《海瑞集》上编《均徭申文》,第161页。
    ②海瑞:《海瑞集》上编《均徭申文》,第162页。
    ③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3页。
    ①(万历)《明会典》卷20《赋役》,第134页。
    ②本表据(万历)《嘉兴府志》卷6,(万历)《绍兴府志》卷15,(天启)《衢州府志》卷8制成。
    ①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25页。
    ①(万历)《杭州府志》卷30《征役》,《中国方志丛书》524,第2305页;类似记载亦见于(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凡役,皆按籍而佥之,计丁与田,输银贮官,以给供费,谓之丁田,今名均平。其十年内,里长轮该见年,则各以次受役。凡解京料价,祭祀乡饮,备用夫马,轿匠,公私诸宴,皆籍此。”《中国方志丛书》57,第162页。
    ①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40页。
    ②(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65~66页。
    ③(日)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34页。
    ④(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42页、第264页。
    ⑤(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59页、第264页;(日)谷口規矩雄:《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15~25页;关于“勾摄公事”的研究也可参考(日)伍躍:《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第82~90页。
    ⑥刘志伟:《关于明初徭役制度的两点商榷》,《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
    ①赵中男:《明代物料征收研究》,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5年,第30~31页。
    ②高寿仙:《明代揽纳考论——以解京钱粮物料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③参见(日)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42页;(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64页;赵中男:《明代物料征收研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90页;侯鹏:《明清浙江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29页。
    ④(成化)《杭州府志》卷18《风土》,第273~274页。
    ①(正德)《永康县志》卷3《贡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30册,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第551页。
    ②(万历)《黄岩县志》卷3《食货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8册,第6页。
    ③(万历)《会稽县志》卷5《徭赋上》,《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8册,第185页。
    ④从(康熙)《会稽县志》卷9《田赋志上》记载可知,贡送茶芽的方式至康熙年间还依然如此,《中国方志丛书》553,第182页。
    ⑤(成化)《宁波郡志》卷4《贡赋考》,《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8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5页。
    ⑥(成化)《杭州府志》卷18《风土》,《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第273页。
    ⑦(嘉靖)《萧山县志》卷3《食货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9册,第261页。
    ⑧(嘉靖)《温州府志》卷3《贡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7册,第1页。
    ⑨赵中男:《明代物料征收研究》,第17~18页。
    ①本表据(万历)《黄岩县志》卷3;(永乐)《乐清县志》卷3,《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20册;(嘉靖)《浦江志略》卷5,《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9册;(成化)《杭州府志》卷18;(弘治)《温州府志》卷7;(正德)《永康县志》卷3,《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32册制成。
    ①(成化)《杭州府志》卷18《风土》,第273页。
    ②(正德)《永康县志》卷3《贡赋》,第553~554页。
    ③(嘉靖)《太平县志》卷3《贡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7册,第25页。
    ①(万历)《钱塘县志》,《纪疆·物产》,《中国方志丛书》192,第97~98页。
    ②(嘉靖)《象山县志》卷5《贡办》,《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30册,第138~139页。
    ③(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第9b页。
    ④本文强调正德15年是上供物料征收制度的一个转折时期,不单基于浙江经验。据山根幸夫的研究可知,福建布政司针对上供物料征收创立的“八分法”也形成于这个时期。因此,笔者认为正德末年对上供物料制度的整理不是各别地方行为,而是国家的统一行动,由巡按御史分别在各布政司推行。参见山根幸夫:《明代福建的丁料和纲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①本表据(弘治)《衢州府志》卷3,《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31册;(嘉靖)《浙江通志》卷17,《中国方志丛刊》532;(天启)《衢州府志》卷8,《中国方志丛刊》602制成。
    ①(万历)《明会典》卷191《工部十一·皮张》,第968页。
    ②(万历)《金华府志》卷7《贡赋》,记载该府白硝麑皮10张,每张折银0.6两,共银6两,《中国方志丛书》第498册,第415页。
    ③参见(嘉靖)《宁波府志》卷12《贡赋》,《中国方志丛书》495和(嘉靖)《嘉兴府图记》卷9《户赋》,《中国方志丛书》506。
    ④(成化)《杭州府志》卷18《风土》,第273页。
    ①(万历)《明会典》卷201《工部二十一·段匹》,第1009页。
    ②(万历)《金华府志》卷7《贡赋》,第406页。
    ③药材用量可参见(嘉靖)《浙江通志》卷17《贡赋》,第903~958页
    ④(万历)《明会典》卷192《工部十二·军器军装一》,第975页。
    ⑤(正德)《明会典》卷161《工部十五·段匹》,《四库全书》史部第37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第584页。
    ①(嘉靖)《宁波府志》卷12《赋役》,第1118~1134页;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6~127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200《工部二十·船只》,第1004页。
    ③李昭详:《龙江船厂志》卷5《敛财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08页。
    ④(万历)《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船》,第203页。
    ⑤(万历)《杭州府志》卷36《兵防下》,第2595页。
    ①(万历)《明会典》卷192《工部十二·军器军装一》,第972页;(嘉靖)《浙江通志》卷17《贡赋》。
    ②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2~123页。
    ③(嘉靖)《宁波府志》卷12《贡赋》,第1122~1123页。
    ④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1页。
    ⑤(万历)《括苍汇记》卷8《食货纪》,《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3册,第585页。
    ①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3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116《礼部七十四·牲口》,第609页。
    ③本表据(万历)《杭州府志》卷30;(万历)《嘉兴府志》卷5、6、7;(万历)《金华府志》卷7;(万历)《括苍汇记》卷8;(天启)《衢州府志》卷8制成。
    ①(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第10a页。
    ②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19页。
    ③(成化)《杭州府志》卷22《风土·徭役》,第326页。
    ④(嘉靖)《太平县志》卷3《食货志》,第25页。
    ⑤(万历)《明会典》卷191《工部十一·皮张》,第967页。
    ⑥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8页。
    ⑦况钟:《况太守集》卷13《造作官局禁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
    ①(成化)《杭州府志》卷19《税粮》,《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第310页。
    ②(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第10b~11a页。
    ③(嘉靖)《萧山县志》卷3《食货志》,第262页。
    ④(嘉靖)《象山县志》卷5《贡办》,第138~139页。
    ①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19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193《工部十三·军器军装二》,第979页。
    ①(万历)《杭州府志》卷36《兵防下》,第2595~2596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革积弊立会局以便织造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7页。
    ③如猫竹银一项“(衢州府)西安等五县征完解府买办本色,解司转解,议定给解户役银三十两,与桐木类解”;弓箭弦条一项“(宁波府)五县征完解府,给发匠作买料成造本色,工食扛解在内,就令经造匠作解司,倒文转解”,以上两条参见(天启)《衢州府志》卷8《赋役》,第770页与(嘉靖)《宁波府志》卷12《贡赋》,第1119页。
    ④(天启)《衢州府志》卷8《赋役》,第758页;
    ⑤参见高寿仙:《明代揽纳考论——以解京钱粮物料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①(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第65~66页。
    ②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2012年,第101页。
    ③(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30~249页;伍躍:《明清時代の徭役制度と地方行政》,第65~67页、82~90页。
    ④(日)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53~66页;岩见宏著,栾成显译:《明代地方财政之一考察》,《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第141~158页。
    ⑤(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62~278页。
    ⑥(日)岩见宏:《明代地方财政之一考察》,《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第141~158页;(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79页。
    ⑦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69~270页。
    ⑧邓智华:《庞尚鹏浙江均平法改革探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⑨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99~107页、145页。
    ①邓智华:《庞尚鹏浙江均平法改革探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②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45页。
    ③(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300~310页;此处岩井氏虽然说的是一条鞭法的作用,但对与地方公费银而言,均平法才是将其确立定额和规范开支的过程,一条鞭法起到合并各项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岩井氏关注的一条鞭法和本文强调的均平法在功能上是相同的。
    ④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4页。
    ⑤肖立军:《明代财政制度中的起运与存留》,《南开学报》,1997年第2期;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84~85页。
    ⑥这一点明人张选在记载萧山县支应银的情况时已经指出:“查得本县先年支应,止照改议文册于丁田银内扣追银二百两,不追入官,令见年里甲分日自行支应……”,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24页。
    ⑦庞尚鹏:《巡抚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即如仁、钱二县,原议征银,官为支应,寻复令里甲承办,此固有司奉行未至,盖亦原定额银之太缩,以致供用不敷,故不得不取之于里甲,此亦理势之所必然者。”《百可亭摘稿》,卷1,第112页。
    ①参见(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第9a页;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25页;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2页。
    ②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备录下》,第2446页。
    ③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69页。
    ①(成化)《杭州府志》卷18《风土》,第273页。
    ②(万历)《钱塘县志》,《纪疆·物产》,第97~98页。
    ③(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第8b~9a页。
    ④(同治)《宁化县志》卷5《贡赋志上》,《中国方志丛书》88,第241页。
    ①本表据(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第9b~10a页制成。
    ②据岩见宏的研究,明初地方政府的祭祀费用均由“官钱粮”支用。以下公费支出的史料依据或有参考岩见氏著作之处,恕不一一注明,均参见(日)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53~58页。
    ③(万历)《明会典》卷77《乡试》:“凡科场应用物料,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撘盖试院房舍并供用笔墨心红纸札饮食之类皆于官钱支给,咨报户部”,第450页
    ①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93页。
    ②(万历)《杭州府志》卷36《兵防下》,第2595~2596页。
    ③(万历)《明会典》卷201《工部二十一·织造》,第1010页
    ①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24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210《出巡事宜》,第1049页。
    ③(万历)《明会典》卷79《乡饮酒礼》,第456页。
    ①(成化)《杭州府志》卷19《税粮》,第279页,卷21《课程》,第311~312页。
    ②《明太祖实录》卷205“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戊辰”条载“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第3062页。
    ③(成化)《杭州府志》卷20《税粮》,第309页。
    ①(万历)《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程四·商税》,第255页。
    ②(万历)《嘉兴府志》卷8《课程》,第465~466页。
    ③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备录下》,第2446页。
    ①本表据(嘉靖)《太平县志》,卷19;(嘉靖)《安吉州志》,卷5;(嘉靖)《定海县志》,卷8;《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制成。
    ①参见(嘉靖)《嘉兴府图记》卷9《户赋》,《中国方志丛书》506,第451页;(嘉靖)《宁波府志》卷12《贡赋》,第1128~1129页。
    ②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3页。
    ①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24页。
    ②(嘉靖)《永嘉县志》卷3《食货志》,第569页。
    ③(嘉靖)《定海县志》卷8,第778~781页
    ①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18页。
    ②(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第10b页。
    ③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24~425页。
    ④参见(嘉靖)《宁波府志》卷12《贡赋》,第1128~1129页;卷13《徭役》,第1186~1189页。
    ①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93~94页。
    ②据赵红梅、程志兵研究,明清文献中的“纸赎”或“纸赎银”是诉讼费的称呼,参见赵红梅、程志兵:《明清文献中的“纸赎”和“纸赎银”》,《贵州文史丛刊》,2010年第4期。
    ③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25页。
    ④(嘉靖)《宁波府志》卷12《贡赋》,第1128~1129页。
    ①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25页。
    ②本表据(嘉靖)《宁波府志》卷12《贡赋》,第1128~1129页;(嘉靖)《嘉兴府图记》卷9《户赋》,第451页制成。
    ①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25页。
    ①本表据(嘉靖)《浦江志略》,卷5;(嘉靖)《武康县志》,卷4;《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嘉靖)《永嘉县志》,卷3;(嘉靖)《定海县志》,卷8制成。
    ②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3页。
    ③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1~122页。
    ①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2页。
    ②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2页;(嘉靖)《嘉兴府图记》卷9《户赋》,第452页;(嘉靖)《宁波府志》卷12《贡赋》,第1131页。
    ③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23页。
    ①参见侯鹏:《明清浙江赋役里甲制度研究》,第144页。
    ①(嘉靖)《定海县志》卷8,第778~781页。
    ①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3,第424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2页。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2页。
    ②调整数据参见本章附录《浙江布政司各府杂办银总量估算》。
    ③本表据(嘉靖)《浙江通志》卷17,第903~958页;(万历)《杭州府志》卷30,第2306~2442页;(万历)《嘉兴府志》卷5、6、7,第287~464页;(万历)《绍兴府志》卷15,第1162~1163页;(万历)《金华府志》卷7,第456~458页;(万历)《括苍汇记》卷8,第587页;(天启)《衢州府志》卷8,第782~801页制成。
    ①本表据(天启)《衢州府志》卷8,第730~801页制成。
    ①(香港)刘光临、刘红玲:《嘉靖朝抗倭战争与一条鞭法的展开》,《明清论丛》,第12辑,2012年。
    ②《明世宗实录》卷443“嘉靖三十六年正月甲申条”,第7574页
    ①庞尚鹏:《巡抚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0页。
    ②(嘉靖)《永嘉县志》卷3,第569页。
    ③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27页。
    ①庞尚鹏:《巡抚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09页。
    ②庞尚鹏:《巡抚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0页。
    ③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60页、第99页。
    ①本表据(嘉靖)《浙江通志》卷17《贡赋》制成。
    ②本表据(嘉靖)《嘉兴府图记》卷9《户赋》;(嘉靖)《宁波府志》卷12《贡赋》;表8《衢州府杂办银指出结构表》制成。
    ①明代驿站的相关问题可参见林金树:《关于明代急递铺的几个问题》,《北方论丛》,1995年第6期;高寿仙:《明前期驿递夫役佥派方式初探》,《东岳论丛》,1999年第1期。
    ②高寿仙:《明前期驿递夫役佥派方式初探》,《东岳论丛》,1999年第1期。
    ③蒋兆成:《明代杭嘉湖地区役制的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期;侯鹏:《明代浙江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第158~160页。
    ①颜广文:《论嘉靖年间戴璟在广东进行的驿递制度改革》,《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
    ②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备录下》,第2447页。
    ③笔者所谓“纳银代役”的具体含义指,编佥人户的水马驿负担已经折银交纳,被编佥的马头、夫头也可以“雇人代当”。
    ④(万历)《明会典》卷145《兵部二十八·水马驿上》,第736页。
    ①(万历)《明会典》卷148《兵部三十一·驿递事例》,第757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148:“凡佥编夫役,洪武二十六年令佥苏松嘉湖四府民占田四十顷之上者出上马一匹,三十顷之上出中马一匹,二十顷之上出下马一匹”,第757页。
    ③本表据(成化)《杭州府志》卷22,第329~331页制成。
    ①(成化)《杭州府志》卷22《风土·丁粮水马夫役》,第329页;(万历)《明会典》卷145“其收买马匹、鞍辔、氊衫什物,驿夫各照田粮验数出备”,第736页。
    ②(成化)《杭州府志》,卷22《风土·丁粮水马夫役》,第329页。
    ③侯鹏:《明清浙江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第159页;“纳银代役”的具体含义是指,编佥人户的水马驿负担已经折银交纳,被编佥的马头、夫头也可以“雇人代当”。
    ①(万历)《明会典》卷148《兵部三十一·驿递事例》,第758页。
    ②(万历)《杭州府志》卷6《国朝郡事纪中》,《中国方志丛书》524,第482页。
    ③(嘉靖)《宁波府志》卷13《驿传》,《中国方志丛书》495,第1189~1190页。
    ①(万历)《杭州府志》卷6《国朝郡事纪中》,第482页。
    ②本表据(嘉靖)《宁波府志》卷13《驿传》,第1186~1193页制成。
    ①(嘉靖)《宁波府志》卷13《驿传》,第1193~1194页。
    ②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99~100页。
    ③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99页。
    ①张萱:《西园闻见录》卷72《兵部二十一·驿传》,《中国文献珍本丛书》,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1996年,第1363页。
    ②(嘉靖)《宁波府志》卷13《驿传》,第1201页。
    ③(嘉靖)《宁波府志》卷13《驿传》,第1193页。
    ④(嘉靖)《宁波府志》卷13《驿传》,第1196~1197页。
    ⑤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0页。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4~115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5页。
    ③本表据(天启)《衢州府志》,卷8《国计》,《中国方志丛书》602,第782~810页制成。
    ①小山正明:《賦役制度の変革》,《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63~96页;岩見宏:《明の嘉靖前後における賦役改革について》,《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第107~134页。
    ②梁方仲:《一条鞭法》,收于《明代赋役制度》,第10~61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伍跃:《明代中叶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
    ①(香港)刘光临、刘红铃:《嘉靖朝抗倭战争和一条鞭法的展开》,《明清论丛》第十二辑。
    ①此处参考(美)乔尔·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关于国家三大触手的叙述本文略有改动,以适应明代国家的具体情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3页。
    ①(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470页。
    ②(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61页。
    ③(日)宮澤知之:《岩波講座·世界歴史9·中華の分裂と再生》,第298页。
    ④陈九德:《皇明名臣经济录》卷8《户部一·贡赋之常》,《四库全书禁毁丛书》史部9,第137页。
    ①(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95~310页。
    ②参见(美)彼得·霍尔:《驾驭经济:英国与法国国家干预的政治学》,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
    ①(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17页。
    ②张廷玉:《明史》卷82《食货六·俸饷》,第2003页。
    ①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37页。
    ②(万历)《明会典》卷157《皂隶》,第808页
    ③本表据(天启)《衢州府志》卷8,第801~819制成。
    ①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页。
    ②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25页。
    ③相关论点参见本文第二章。
    ④参见刘志伟:《明代均徭中的银差与力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82年第2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27页。
    ①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4,第430页。
    ②(嘉靖)《永嘉县志》卷3,第571页。
    ③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09页。
    ①本表据海瑞《兴革条例》制成,其注云“加耗银止就见年事例定数,然亦时有增减”。可见,均徭各役的用度是根据“见年事例”所定,并非任意索取。
    ①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02页。
    ②刘志伟:《明代均徭中的银差与力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82年第2期。
    ①本表据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制成。
    ①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57页。
    ①参见(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六章关于“两个正役”的论述,本文不详细展开,第221~230页。
    ①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45页。
    ②侯鹏:《明清浙江赋役里甲制度研究》,第157~158页。
    ③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18页。
    ①(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第10b页。
    ②(万历)《杭州府志》卷6《国朝郡事纪中》,第482页。
    ③《明宪宗实录》卷79“成化六年五月丁酉”条:“一禁夫役以节民财。谓应天府上元、江宁两县沿袭旧例,每年验丁出银谓之上柜银,以为修理公廨及往来迎送之费。出纳之际,官吏因缘为奸。宜令有司,凡有修理止取工部匠役,其往来迎送,两县止宜量拨人夫,免徵银入官”,第1545页。
    ①(嘉靖)《萧山县志》卷3《食货志》,第262~263页。
    ②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19页。
    ③(嘉靖)《永嘉县志》卷3《食货志》,第569页。
    ①(嘉靖)《永嘉县志》卷3《食货志》,第568~569页。
    ②(嘉靖)《定海县志》卷8《物土志》,第778~779页。
    ③(嘉靖)《定海县志》卷8《物土志》,第779页。
    ①(嘉靖)《永嘉县志》卷3《食货志》,第569页。
    ②我们这里说的只是审编方式与一条鞭的方式非常接近,但仍需强调货币化的审编与实际应役方式并不相同,在这一点上笔者与小山正明氏所关注的问题并不相同。
    ③(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第10b页。
    ①(万历)《明会典》卷20《赋役》,第134页。
    ②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4:“编均徭须先期三月,逐图而审,亲注人丁,中间殷实贫富暗记号,并查清黄二册,有漏丁亦收作数。每图各县审册一本,上半截写徭户姓名、籍贯、应免乡色。下半截写丁若干,田若干,审后每一乡或二乡类订作一本,从中用刀截断,上截留衙封识,下段发书算手,关闭公所攒数。田十亩作一丁,通县该年人丁若干,本县银力二差共银若干,各置一簿,每丁该科银若干,算成总数。然后将下截入衙比对上截,亲填差役于上段,如一户田多丁多,即编以重差一名或二名,其余量与轻差。或有贫民告愿近便力差或银差者,中间有最贫下者免,庶几谓之均矣”,第430页。
    ③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备录下》,第2446页。
    ①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第118页。
    ①由于笔者尚未以此方式对明代地方财政结构进行实证性分析,因此无法各地财政改革的时间做出明确的界定。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江西、浙江的改革开启了地方财政全面银纳化进程,所以各地类似的转变当发生在隆庆、万历时期,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条鞭法全面展开时期。
    ①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71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94页。
    ②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52~153页。
    ③(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164页。
    ④(日)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94页。
    ⑤日本学者对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学术史参见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第五章《学术回顾与理论反思》,第216~238页。
    ⑥(日)小山正明:《明代の十段法》,《明清社会経済史研究》,第188页。
    ⑦以社会史的视角研究明代赋役制度,不独日本学者情有独钟,国内学者如梁方仲、唐文基、刘志伟等也采用同样的研究方法。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1页。
    ①岩井茂树对该问题的具体讨论参见氏著《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93~310页。
    ②日本学者谷口规矩雄曾在《尚鵬の一条鞭法について》一文中对庞尚鹏改革有较为详细的论述,该文着重介绍了庞尚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认为这是浙江地区此后的一些列财政改革的开端,对庞氏改革推动地方财政结构的作用涉及甚少,参见氏著《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第301~321页。
    ①地方徭役“四差”的银纳化改革中,只有民壮银纳化是地方自行完成的,但民壮没有财政负担,不是支撑地方财政的主要项目,因此笔者认为民壮银纳化历程对考察地方财政变迁的意义不大。
    ②高寿仙:《明代揽纳考论——以解京钱粮物料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财竭商罄:晚明北京的“公私困惫”问题——以〈宛署杂记〉资料为中心的考察》,《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①高寿仙:《市场交易的徭役化:明代北京的“铺户买办”与“召商买办”》,《史学月刊》,2011年第3期。
    ②参见赵毅:《铺户、商役与明代城市经济》,《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许敏:《关于明代铺户的几个问题》,《明史研究论丛》(第二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悯时艰陈末议以垂法守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1页。
    ②(嘉靖)《定海县志》卷8,第777—778页
    ③(万历)《会稽县志》卷6《赋役中》,《中国方志丛书》550,第263页。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1~112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3页。
    ③万明:《明代浙江均平法考》,《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2期。
    ①此帖样式参照(万历)《会稽县志》卷6,第263页和万明前揭文,括号中内容为《会稽县志》所不载。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3~128页。
    ③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8页。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7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3页。
    ③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7~128页。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2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4~117页。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3、115页
    ②此三种票式录自万明:《明代浙江均平法考》,《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2期。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3页。
    ①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节冗费定法守以苏里甲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14页。
    ②庞尚鹏:《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百可亭摘稿》卷1,第126页。
    ①(万历)《会稽县志》卷6《赋役中》,第263页。
    ①(万历)《绍兴府志》卷15《田赋志二·赋下》,第1180~1185页
    ②(万历)《绍兴府志》卷15《田赋志二·赋下》,第1186~1187页。
    ③本表据(万历)《秀水县志》卷3《田赋》,《中国地方志丛书》第57册,第145~153页制成。
    ①(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164页。
    ①(万历)《绍兴府志》卷15《田赋志二·赋下》,第1190页。
    ②(万历)《绍兴府志》卷15《田赋志二·赋下》,第1195~1196页。
    ③相关内容参见(万历)《绍兴府志》卷15《田赋志二·赋下》,第1187~1189页。
    ①(光绪)《石门县志》卷3《食货志》,《中国方志丛书》第185册,第415页。
    ②(万历)《绍兴府志》卷15《田赋志二·赋下》,第1189~1190页。
    ③(光绪)《平湖县志》卷6《食货上·田赋》,第641~642页。
    ④从平湖县的记载可知,其将粮长与解户作为同义词放在一起使用。我们一般将粮长视为解送正项钱粮的人员,而解户是解送物料的人员,但在浙江地区两者似乎并没有如此细致的区分,凡是解送之役都有被称为粮长的可能,如杭州府就有解银粮长和解绢粮长的称呼,该问题在此不详加讨论。
    ①(光绪)《石门县志》卷3《食货志》,第422~423页。
    1.(明)李贤等:《明一统志》,《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23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
    2.(清)穆彰阿、潘锡恩等纂修:《大清一统志》,《续修四库全书》第613-624册史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3.(嘉靖)《浙江通志》,《中国地方志丛书》532,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3年
    4.(雍正)《浙江通志》,《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277-282册
    5.(成化)《杭州府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
    6.(万历)《杭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524
    7.(光绪)《杭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199
    8.(嘉靖)《仁和县志》,《中国方志丛书》179
    9.(万历)《钱塘县志》,《中国方志丛书》192
    10.(康熙)《海宁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61
    11.(乾隆)《海宁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16
    12.(乾隆)《海宁州志》,《中国方志丛书》591
    13.(民国)《海宁县志稿》,《中国方志丛书》562
    14.(康熙)《昌化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4,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
    15.(乾隆)《昌化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55
    16.(道光)《昌化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94
    17.(民国)《昌化县志》,《中国方志丛书》184
    18.(康熙)《临安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
    19.(宣统)《临安县志》,《中国方志丛书》194
    20.(光绪)《富阳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83
    21.(宣统)《富阳县新志补正》,《中国方志丛书》587
    22.(民国)《余杭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6
    23.(弘治)《嘉兴府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
    24.(正德)《嘉兴志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5册
    25.(嘉靖)《嘉兴府图记》,《中国方志丛书》506
    26.(万历)《嘉兴府志》,《中国方志丛书》505
    27.(康熙)《嘉兴府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5
    28.(光绪)《嘉兴府志》,《中国方志丛书》53
    29.(民国)《嘉兴新志上编》,《中国方志丛书》58
    30.(雍正)《嘉善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70
    31.(光绪)《嘉善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9
    32.(崇祯)《嘉兴县志》,《日本见藏罕见中国地方志丛刊》
    33.(万历)《秀水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7
    34.(天启)《平湖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2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35.(乾隆)《平湖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6
    36.(天启)《海盐县图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8册
    37.(光绪)《桐乡县志》,《中国方志丛书》
    38.(乾隆)《平湖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6
    39.《永乐大典》载《湖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515
    40.(弘治)《湖州府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9册
    41.(万历)《湖州府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1册
    42.(同治)《湖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54
    43.(光绪)《归安县志》,《中国方志丛书》83
    44.(光绪)《孝丰县志》,《中国方志丛书》187
    45.(光绪)《孝丰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99
    46.(康熙)《德清县志》,《中国方志丛书》491
    47.(道光)《武康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65
    48.(嘉庆)《长兴县志》,《中国方志丛书》601
    49.(光绪)《长兴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86
    50.(乾隆)《乌程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96
    51.(嘉靖)《武康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20,上海:上海书店,1963年
    52.(崇祯)《乌程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6
    53.(嘉靖)《安吉州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28
    54.(万历)《严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567
    55.(光绪)《严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55
    56.(康熙)《寿昌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5
    57.(民国)《寿昌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1
    58.(康熙)《建德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4
    59.(乾隆)《建德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46
    60.(道光)《建德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47
    61.(民国)《建德县志》,《中国方志丛书》69
    62.(光绪)《遂昌县志》,《中国方志丛书》70
    63.(光绪)《分水县志》,《中国方志丛书》202
    64.(光绪)《淳安县志》,《中国方志丛书》208
    65.(万历)《遂安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71
    66.(民国)《遂安县志》,《中国方志丛书》214
    67.(嘉靖)《淳安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16
    68.(万历)《金华府志》,《中国方志丛书》498
    69.(康熙)《金华县志》,《中国方志丛书》497
    70.(光绪)《金华县志》,《中国方志丛书》76
    71.(崇祯)《义乌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7
    72.(嘉庆)《义乌县志》,《中国方志丛书》82
    73.(万历)《兰溪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17
    74.(嘉庆)《兰溪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18
    75.(光绪)《兰溪县志》,《中国方志丛书》178
    76.(正德)《永康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38
    77.(康熙)《永康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28
    78.(民国)《永康县志》,《中国方志丛书》68
    79.(康熙)《汤溪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7
    80.(民国)《汤溪县志》,《中国方志丛书》210
    81.(嘉靖)《浦江志略》,《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19
    82.(正德)《武义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7
    83.(弘治)《衢州府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39
    84.(天启)《衢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602
    85.(康熙)《衢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195
    86.(嘉庆)《西安县志》,《中国方志丛书》66
    87.(同治)《江山县志》,《中国方志丛书》67
    88.(崇祯)《开化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7
    89.(雍正)《处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604
    90.(光绪)《处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193
    91.(万历)《绍兴府志》,《中国方志丛书》520
    92.(康熙)《绍兴府志》,《中国方志丛书》537
    93.(乾隆)《绍兴府志》,《中国方志丛书》221
    94.(万历)《新修余姚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01
    95.(光绪)《余姚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00
    96.(万历)《上虞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44
    97.(康熙)《上虞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45
    98.(万历)《会稽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50
    99.(康熙)《会稽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53
    100.(嘉靖)《萧山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35
    101.(康熙)《萧山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97
    102.(乾隆)《新昌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27
    103.(成化)《宁波郡志》,《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8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
    104.(嘉靖)《宁波府志》,《中国方志丛书》495
    105.(雍正)《宁波府志》,《中国方志丛书》198
    106.(嘉靖)《定海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02
    107.(天启)《慈溪县志》,《中国方志丛书》490
    108.(雍正)《慈溪县志》,《中国方志丛书》191
    109.(嘉靖)《象山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37
    110.(万历)《重修象山县志》,《中国方志丛书》474
    111.(民国)《台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74
    112.(康熙)《台州志略》,《中国方志丛书》65
    113.(崇祯)《宁海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03
    114.(康熙)《临海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09
    115.(嘉庆)《太平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10
    116.(嘉靖)《太平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17
    117.(万历)《黄岩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18
    118.(嘉靖)《温州府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17
    119.(弘治)《温州府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40
    120.(永乐)《乐清县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20
    121.(乾隆)《温州府志》,《中国方志丛书》480
    122.(光绪)《乐清县志》,《中国方志丛书》477
    123.(民国)《平阳县志》,《中国方志丛书》72
    124.(隆庆)《平阳县志》,《中国方志丛书》572
    125.(康熙)《平阳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8
    126.(嘉靖)《永嘉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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