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牧还草行政补偿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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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退牧还草工程是国家在草原生态环境极度恶化、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采取的一项战略性工程。工程实施七年多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生态经济效益,但工程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容小视的。在工程实施地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复牧”、“偷牧”现象屡禁不止,良好的生态环境得之不易而维持起来更难。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出现这种严峻的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点,便是补偿制度的不完善。退牧还草工程是为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农牧民的权益,那么这种损害就不应由农牧民自己负担,而应由国家作出补偿,因此,退牧还草行政补偿制度对于农牧民权益的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目前的退牧还草行政补偿制度却存在着立法分散、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单一且偏低、欠缺补偿程序等问题,亟待健全和完善。为此,本文从退牧还草行政补偿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退牧还草行政补偿的特征、方式及其理论基础,并试图通过对目前我国退牧还草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就完善退牧还草行政补偿制度提出相应的对策。
"Returning Grazing-Growing" is a strategic project which took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the background of grassland ecology environment degradation, and the degradation has influent socioeconom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fter seven years as the project be first implemented, the project has achieved some ecological and economic results. But its negative effects are also can't ignored. In the areas where the project implemented, the farmers and herdsmen's lives has been influenced. Someone herd on the sneak, and it happens again and again. It is so hard to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reasons of it are various, but the most important of them is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project which harms the interests of fanners and herdsmen is implemented for the public interests. Then the loss can't be borne by the farmers and herdsmen themselves, bu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tate. For this reas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n "Returning Grazing-Growing" project is importa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of farmers and herdsmen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logical development outcomes. But our current compensation system has lots of deficiencies, such as the scattered legislation, the unclear scope of compensation, the single and low standard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lack of legal procedures of compensation. Therefore for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n"Returning Grazing-Growing" project, on the basis of the demonstration of its theory, my paper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n "Returning Grazing-Growing" project. Meanwhile, further analyses its existent problem. From the aspects of basic principles, scopes, modes, Program and means of relief, we need improve our thinking on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n "Returning Grazing-Growing" project.
引文
[1]《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中国年鉴出版社,2005年10月。
    [2]《关于下达2003年退牧还草任务的通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10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1年2月5日。
    [3]高景芳、赵宗更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4]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4页。
    [5]李惠宗著:《行政法要义》,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681页。
    [6]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6页。
    [7]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8页。
    [8]除此之外,管制性征用还包括财产权的公益利用、财产权利用的妨碍、对于财产权予以除去、即时强制的措施、行政行为的废止等其他形式。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2页。
    [9]康慕谊、董世魁、秦艳红著:《西部生态建设与生态补偿——目标、行动、问题、对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
    [10]程秀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3页。
    [11]程秀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5页。
    [12]康慕谊、董世魁、秦艳红著:《西部生态建设与生态补偿——目标、行动、问题、对策》,2005年版,第166页。
    [13]程秀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3页。
    [14]叶必丰:《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10页。
    [1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页。
    [16]程秀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0页。
    [17]《关于下达2003年退牧还草任务的通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10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1年2月5日。
    [18]如《水污染防治法》、《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等。
    [19]如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中部地区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等。
    [20]《关于下达2003年退牧还草任务的通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10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1年2月5日。
    [2l]程秀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3页。
    [22]《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商业会计》,2004年第4期,第55页。
    [23]2009年全国草原监测报告,中国环境报,http://www.zhb.gov.cn/zhxx/hjyw/201003/t20100329_187468.htm,2010/6/30。
    [24]于合军:《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国经贸导刊》2005年第10期,第22页。
    [25]康慕谊、董世魁、秦艳红著:《西部生态建设与生态补偿——目标、行动、问题、对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26]吉布胡楞:《赤峰市封育禁牧工作调研报告》,《内蒙古草业》,2005年第3期,第41页。
    [27]薛凤蕊、姜冬梅:《“退牧还草”工程实施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北方经济》,2006年第11期,第77页。
    [28]程秀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4页。
    [29]于合军:《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国经 贸导刊》,2005年第10期,第22页。
    [30]康慕谊、董世魁、秦艳红著:《西部生态建设与生态补偿——目标、行动、问题、对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31]《关于下达2003年退牧还草任务的通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10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1年2月5日。
    [32]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9页。
    [33]魏松:《内蒙古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效与问题研究》,内蒙古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6页。
    [34]陈洁:《青海省三江源退牧还草和生态移民考察——基于玛多县的调查分析》,《青海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第113页。
    [35]魏松:《内蒙古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效与问题研究》,内蒙古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6页。
    [36]于建勇:《西部退耕还林还草的序量问题探讨》,《草业科学》2004年8月第21期,第65页。
    [37]根据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典型调查,饲养一只基础母山羊的平均成本分别为:全放牧80元,全舍饲151.21元,半舍饲116.40元。魏松:《内蒙古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效与问题研究》,内蒙古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3页。
    [38]这一标准是依照《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而定,《商业会计》,2004年第4期,第55页。
    [39]魏松:《内蒙古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效与问题研究》,内蒙古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6页。
    [40]《西部地区退牧还草项目审计调查结果》,中国网,http://china.com.cn/chinese/PI-c/1221172.htm,2006年5月27日。
    [41]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9页。
    [42]包括:产值结构指标、实物量结构指标、劳动力结构指标、效益构成指标、自然资源利用构成指标、满足社会需求指标、环境负荷指标等。康慕谊、董世魁、秦艳红著: 《西部生态建设与生态补偿——目标、行动、问题、对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43]康慕谊、董世魁、秦艳红著:《西部生态建设与生态补偿——目标、行动、问题、对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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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康慕谊著:《西部生态建设与生态补偿——目标、行动、问题、对策》[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新华通讯社主办:《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M],中国年鉴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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