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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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是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行为法的研究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是行政行为的生命。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弥补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行政行为效力问题不够深入、系统的缺憾。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指出行政行为效力的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革的基础之上,对现有的效力体系的研究方法、具体内容进行客观的评价,指出其缺陷,进而用新的研究方法对行政行为效力体系进行重构,以期尽力把握行政行为效力的真义,推动我国行政审判、行政执法活动的实践和行政程序法的研究。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的内容提要如下:
     第一部分:行政行为效力绪论。这一部分主要涉及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效力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行政行为效力的具体内容方面所形成的学说。限定并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为行政行为效力的重构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效力体系重构的社会必要性。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社会基础由秩序行政走向服务行政,不同社会基础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指出我国现实社会正由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社会基础的变革必然带来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改变,有必要在理论上对效力体系进行重构。
     第三部分:现有理论评析。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现有通说研究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概念分析方法的难题、时间点把握的不足、服务行政下过程重于结果、缺乏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学习。然后又评价了现有通说在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由于公定力在主要理论依据方面的缺失、公定力的理论存在实定法上的空白、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与公定力的存在并无关联、公定力理论构建的自身不完整性、公定力理论违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应当摒弃公定力理论;为了避免理论上的混淆和内容上的重叠,我们有必要对确定力和拘束力加以变革。
     第四部分: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重构。这一部分首先提出了行政行为效力体系重构的方法——行政行为过程论的取代,指出应当用动态论方法、整体论方法和阶段论方法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进行重构。然后着重说明了重构后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和执行力。存续力包括形式存续力和实质存续力,其主要是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防止行政行为的随意变更、撤销和废止;构成要件效力是约束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机关、法院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使行政行为的目的或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其中,存续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核心,是构成要件效力和执行力的前提和基础,它们三个构成完整的行政行为效力。对于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其他问题,如行政行为效力的形态等,理论界几乎没有分歧,本文就没有加以论述。
The forc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is the major theoretical problem at the administrative law of civil law system, having always been at the centre position on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and is the life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ies on the issue of the force problem at China's theoretical circles for a long time. On the basis of defining the related concept and pointing out that the social found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has made a major change, I give an objective evaluation to the research methods and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the existing force system, point out its shortcomings, and then carry on restructuring with the new research technique to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system, in order to grasp the real righteousnes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with every effort, promote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trial, the administration enforcement activity practic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research.
     This paper altogeth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Content summary of various part is as follow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This part mainly involves the limi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and the theories which form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s actual content aspec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areas. Define and have been clear about this article's range of study, and have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the reconfiguration of the for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e second part: the social necessity for the reconfiguration of the force system. This part mainly introduced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system's social basis moves toward the service administration by the order administration, the influence of different social basis to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 Point out that our country realistic society is transforming from the order administration to service administration, social basis's transformation brings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system's change inevitably, so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n restructuring theoretically to the force system.
     The third part: the evaluation of existing theory. This part first analyzes the question which exists at the research technique aspect in the existing logically coherent argument of our country: difficult problems of conceptual analysis method, insufficiency of the time assurance, the process again the result under the service administration, lacks on the exchange with other discipline. Then appraise the question which exists in the content aspect of the existing logically coherent argument, point out that the flaw at main theory basis aspect of presume-legal validity, the blank exists in the law, administrative action's other force have no existence and independence with presume-legal validity, own imperfection of presume-legal validity, presume-legal validity violates the socialism government by law idea, so we should abandon the presume-legal validity theory. We have the necessity transform to the validity of invariableness and the validity of restriction in order to avoid the confusion and the content in theoretically overlaps.
     The fourth part: The reconfiguration of the for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This part first proposes the method to the reconfiguration of the for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displaced Administrative action process theory. Point out that we should carry on restructuring to the for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with the method of tendency discussion, the method of whole discussion, and the method of stage discussion. Then emphasize the cont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the validity of continuation, the validity of constitution ,the validity of fulfillment. The validity of continuation includes the form and the essence validity of continuation, is mainly restrains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prevents them from changing, cancelling and abolishing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optionally. The validity of constitution restraints other institutions, court and the third person except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The validity of fulfillment is the validity which carries out the goal or the cont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And the validity of continuation is the co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i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constitution and the validity of fulfillment. Their three constitution complete the force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Regarding other questions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system, the shape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ce and so on, the theorists do not have the difference nearly, so this article has not performed to elaborate.
引文
[1]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2]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3]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178页。该书对四种学说进行了详细介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我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明确的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章志远在其博士论文《行政行为效力论》中把我国行政行为的定义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功能的迷失,概念的宽洞,体系的紊乱。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苏州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 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转引自金伟峰《无效行政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页。
    [2]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重构志尝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3]王琼、 张弘:《面对概念冲突的行政行为》,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赵宏:《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载全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苏州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33页。
    [3]参见[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1-43页;[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建民等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97-198页:[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3-99页。
    [4]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112页。
    [1]参见[德]G·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2]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269页。
    [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
    [4]参见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20-325页;陈秀美《行政诉讼上有关行政处分之研究》,司法周刊社1994年版,第125-166页:张家洋《行政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636-639页:罗传贤《行政程序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0年出版,第178-179页。
    [5]参见吴庚《行政法制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86-299页:李震山《行政法导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79-286页:林鹏鷂《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60-466页。
    [1]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7页。
    [2]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第二版),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78-591页。
    [3]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356页。
    [1]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286页: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267页。
    [2]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114页: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135页。
    [3]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4]参见叶必丰《以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页;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7页。
    [1]参见杨小君主编《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63页。
    [2]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33页。
    [3]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苏州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1]柳砚涛:《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24页。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7页。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页。
    [3]牟宗艳:《析诺齐克自由主义国家理论》,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莫于川:《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
    [1]信春鹰、张烨:《全球化结社革命与社团立法》,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2]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1]参见莫于川、 郭庆殊《政府职能与服务行政法》,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25/1408576052.htm。
    [1]参见于安《论我国社会行政法的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8页。
    [2]参见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2005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参见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2005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转引自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底3期。
    [1]参见马生安《法治理念下的行政行为》,苏州大学2003届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2002届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
    [2]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笫70页。
    [3][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页。
    [4]柳砚涛:《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1][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辛格,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2]参见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3]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2002届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2002届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参见柳砚涛《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1]参见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2005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参见柳砚涛《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3]参见贾攀峰《行政行为公定力研究》,2007届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载全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转引自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页。
    [1]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7页。
    [1]参见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2]参见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1页。
    [1]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2005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参见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3]参见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2005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参见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2005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参见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页。
    [2]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2002届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9页。
    [1]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使用》,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40页。
    [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使用》,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40页。
    [1]翁岳生:《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72页。
    [1]郭殊认为传统行政行为效力学说中的执行力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它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行政行为,同时由其包含自行履行效力难免造成语义逻辑上的混乱,将其改为“实现力”比较合适。参见郭殊《论行政行为的实现力》,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1][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建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
    [5][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德]G·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9][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1][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辛格,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2]关保英:《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3]张俊英:《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4]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16]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 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7]金伟峰:《无效行政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杨海坤、关保英:《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0]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柳砚涛:《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3]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
    [24]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5]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6]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7]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8]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9]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0]杨小君主编:《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1]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2]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3]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34]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35]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使用》,三民书局1999年版。
    [36]翁岳生:《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
    [37]周旺生:《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章志远:《行政行为效力论》,苏州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重构志尝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3]王琼、张弘:《面对概念冲突的行政行为》,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4]赵宏:《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载全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6]牟宗艳:《析诺齐克自由主义国家理论》,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7]莫于川:《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
    [8]信春鹰、张烨:《全球化结社革命与社团立法》,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9]莫于川、郭庆殊:《政府职能与服务行政法》,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25/1408576052.htmo
    [10]于安:《论我国社会行政法的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
    [11]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2005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2]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底3期。
    [13]马生安:《法治理念下的行政行为》,苏州大学2003届博士学位论文,载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柳砚涛:《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15]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16]郭殊:《论行政行为的实现力》,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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