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参与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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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的基本进路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其中导论部分集中阐述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思路,第一章至第四章分别从四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问题,第五章则集中阐明研究的结论。
     首先,提出问题是本项研究导论部分的主要任务。
     任何一个学术问题的生成都有特定的时代动因、理论冲动和制度依归,本项研究也当然遵循了这种基本的逻辑进路。其一,促使本文将研究焦点定位在行政参与主体问题的主要时代动因,是日益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行政参与实践。这种具有民间自发性和社会内生性的参与实践,既给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提供了发挥自主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空间,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于是,行政机关既积极回应公民参与的需求又惟恐触动自身权威地位的矛盾态度,客观上构成了公民参与运动的障碍,同时也对理论和制度的发展提出了迫切的需求。其二,促使本项选题生成的基本理论冲动是完善行政法主体理论,论证私人的行政法主体地位的正当性和法律意义。无论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还是现代行政法学,都将行政主体作为研究的重心和基点。但是,无论是从公民参与的实践层面理解,还是从法律关系的理论层面理解,行政法关系都不可能仅由行政主体一方形成和支撑,必然存在着对方主体。而作为对方的私人主体有哪些、如何认定、法律地位如何、公众作为对方主体时又如何行使参与权等问题,就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乃至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私人关系理论完善的重要内容。其三,作为本项选题论证目标的制度形态,是行政程序法的参与主体制度,包括主体资格、权利制度和对应义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私人主体地位的实现和行政参与的有效性。
     其次,分析问题是本项研究第一至四章的基本任务。
     第一章行政参与的理论分析,主要研究行政参与的基本内涵、理论渊源和对行政过程的影响。所谓行政参与,是指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过程中,通过陈述意见、表达利益诉求以期影响行政决定、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活动,由主体、客体、方式、目标等多项要素构成。对于行政参与的理论渊源,可以从哲学、法理和宪政三个视角进行分析。人的主体性,阐明了私人作为行政参与主体的哲学根据;自然正义原则,表明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私人在行政过程中获得利益表达和被倾听的机会,是法治的必然追求;人民主权观念,作为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价值,是私人参与行政的最高法律依据。参与对行政过程的影响,也就是参与行政比较管理行政所表现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交互性、衡平性、公共性、法律性等。
     第二章从参与主体视角分析了行政参与的多元形态。私人对行政过程的参与,既有以个体形式的参与,也有以临时纠集的群体形式的参与,还有以具有较强目的性和自治性的组织形式的参与。以何种形式参与,既取决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存在样态,也取决于参与主体希冀维护的利益的属性,有时也与文化、制度等有一定的关系。不同的参与形态,在效果、广泛性等方面,都各有优劣之处。因而,行政法应当保障和规范各种形态的行政参与,确保私人参与的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集中分析了不同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和表述方式虽有所不同,但在保障行政参与主体地位的规定方面、区分不同的参与主体等方面仍具有诸多共通之处。根据私人与行政过程利害关系的不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具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主体主观意思表示所指向或拟指向的个人与组织。所谓行政相关人,是指参与到业已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正当权益在客观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与组织。行政相对人与相关人同属于行政参与主体,与行政主体具有对应主体性;但两者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又有所区别。
     第四章主要研究行政参与权的性质、内容和作用机制。行政参与权利是政治权利,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参与和政治参与的内在关联性;行政参与权利是公法权利,因而其保障和实现都具有不同于私法权利的公法特色;行政参与权是程序性权利,其实现依赖于行政程序法制的健全。依据参与权在行政过程的不同阶段对权利主体的不同意义、对行政主体产生的不同程序义务、以及对行政过程产生的不同推动作用为主线,行政参与权利就包括发起权、知情权、表达权、获平等对待权、防御权等内容。行政权力通过确认、保障、剥夺、限制等方式对私人权利发生影响:私人也要对行政权力发挥作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律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建立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这种平衡互动机制。具体来讲,行政参与权对行政权力的作用机制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参与与配合、监督与制约、抗辩与申诉。
     最后,论证解决问题的制度归属是本项研究第五章的主要内容。
     私人参与行政过程的主体地位,有赖行政法制度的保障。首先,保障私人参与行政过程的主体资格。所有利害关系人都应当获得参与行政的机会;当利害关系人为多数人时,共同代理人制度能够保障参与的效率;当利害关系人为普遍的社会公众时,公益代表人制度能够保障参与的有效性;当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在行政过程中受到损害时,起诉资格制度能够保障其获得有效的救济。其次,法制应当保障私人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通过权利宣示、规范转化和有效的公力救济保障参与权利的充分实现。最后,建立行政主体对应义务的制度规范。私人对行政过程的参与实质上是一个在法制框架下与行政主体交互作用的过程,其参与主体地位的实现,当然有赖行政主体法律义务的确立和履行。对应于参与主体的参与权利,行政主体应当负有相应的程序义务,主要包括答复义务、公开义务、听证义务、平等对待义务、答辩义务等。这些义务的履行,依赖于行政法制度的明示、相应程序制度的规范以及责任制度的约束。
The basic train of thought of this research is "raising the questions, analyzing the questions, and solving the questions". The Introduction part focuses on the origins of the questions and the main research ideas; from Chapter One to Chapter Four it analyzes specific questions from four different aspects; Chapter Five sets forth the conclusion of this thesis.
     First, the main task of the Introduction part is to raise the questions of this research.
     Any academic question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ir specific age contexts, theoretical impulses or institutional aims. This fundamental logical route is also followed in this research. First, the main age causes of focusing on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ng subjects in this research are the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practice which is more and more widespread and general. The participation practice, which is both folk-spontaneous and society-inherent, provides the opportunity for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exert autonomy, creativity and initiative in performing its functions as well as brings about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and pressure. Therefore, on the one hand,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responds to citizens'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need actively; on the other hand, it fears the challenge of its authoritarian status. These conflicting attitudes constitute objective barriers for citizens'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and put forward urgent ne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ories and institutions at the same time. Secondly, the fundamental theoretical impulses of choosing this research are to perfect theories on administrative law subjects, and to argue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 significance of private persons' administrative law subject status.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are the focus and starting point in both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and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However, whether from the viewpoint of citizens'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practice or from the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 of legal relationship, administrative relationships can not be formed or maintained only by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nd there must be an opposite part. Therefore, questions such as which private subjects can be the opposite parties, how to identify, what their legal statuses are, and how the citizens exert their participation rights, have become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theories and theori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and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private persons. Thirdly, the institutional form as the aim of argumentation in this research is the participating subject system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which includes the institutions of qualifications, rights of subjects and correspondent obligations, etc. The perfection of these systems is directly relevant to the realization of private persons' subject status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ir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Secondly, from Chapter One to Chapter Four the main task is to analyze the questions.
     Chapter One analyzes the theories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with the focus on the fundamental meaning and theoretical origins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and the effect of it on administrative processes.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means that interested parties who are affec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take part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with the hope of influencing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nd maintaining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stating their opinions and their appeals to interests. It is constituted by many elements such as subject, object, method and aim. As to the theoretical origins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it can be analyzed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Human being is the subject, and this is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for private persons to become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subjects; natural justice indicates that it is the inevitable pursuit of the rule of law for private persons who are affected by administrative acts to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express their interests and to be listened attentively to; people sovereignty which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and value goal of modern constitu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basis of private persons'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The impact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upon administrative processes is embodied by the fundamental features of participation administration in comparison to management administration: qualities of being interactive, in balance, public, and legal.
     Chapter two illustrates the plural forms of private persons'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processes. Private persons participate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in the forms of individuals, temporary groups, or organizations which have stronger objectives and autonomy. The choice of different forms depend on the form of interested parti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and the nature of the interests that the participating subjects want to maintain; sometimes, it is relevant to culture and institutions. All of the above forms have bo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the effectiveness and extens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Therefor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guarantee the participation of all the interested parties and the interest maxim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Chapter Three elaborates the legal statuses of different participating subjects. Although the legislative modes and ways of expression are different i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here are still many common points in guaranteeing the statuses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ng subjects and in discriminating different kinds of participating subjects. According to private persons' different interest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there are mainly two types of subject status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private parties and administrative interested persons. Private parties are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that participate in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s, ha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corresponding to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powers and duties, and are directed to or are intended to be directed to by the subjective inten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dministrative interested persons refer to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that take part in an already-established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have legal interests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whos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affec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acts. Both of them are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ng subjects and are corresponding to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while they have different status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Chapter Four expounds the nature, content and functioning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rights.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right is a political right, from which we can see the inherent relevance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right is a right in public law, therefore, its guarantee and realization are characteristic of public law,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private law rights;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right is a procedural right and its realization depends on the perf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s. At the different phas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right has different meanings to the right subject, leads to different procedural oblig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and has different driving effects to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Accordingly,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right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right of initiation,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of expression, the right of being equally treated, the right of defense and so on. Administrative power exerts its effect on private rights through ways of affirming, guaranteeing, depriving, restricting and so 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ivate parties also exert an influence on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 obj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s is to establish this kind of mechanism in which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citizen rights are interactive and in balance. To be specific, the functioning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right to administrative power can be concluded into three aspects: participation and cooperation, supervision and restraint, and defense and appeal.
     At last, Chapter Five clarifies the conclusion of this research.
     Private persons' subject statu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depends on the guarantee of institutions. First,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s of private person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should be guaranteed. All interested parties should get the opportunity to participate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the institution of common agent can guarantee the efficiency of participation when the interested parties constitute a majority; the institution of public representatives can guarantee the effectiveness of participation when the interested parties are the common, general people; the institution of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can guarantee effective remedies when interested parties thought tha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damaged in an administrative process. Secondly, the right of private parties to participate into administrative processes should be guaranteed by the law and fully realized through right declaration, norm transformation and effective public remedies. At last, the institutional norms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correspondent obligations should be established. Private parties' participation into administrative processes is essentially an interactive process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within the legal framework. The realization of their participation right depend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ormance of legal obligations by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Corresponding to the participating subjects' rights,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has procedural duties which mainly include the duties of answering, publicity, hearing, equal treatment and defend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above duties depends on the express stipul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s, the specification of corresponding procedural systems and the restraint of responsibility institutions.
引文
[1]杨建顺:《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杨解君主编:《2001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页。
    [2]例如,应松年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杨海坤、黄学贤合著的《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熊文钊的《现代行政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行政法学的教材和著作中都明确论证了行政参与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1]邢鸿飞、吴志红:《行政程序参与原则之我见》,《学海》2001年第4期。
    [2]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3]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4]张晓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5]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6][德]奥拓·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4页。
    [7][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8]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页。
    [9]李琦:《公民政治权利研究》,《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3期。
    [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2]参见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186页。
    [3]张晓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4]杜睿哲:《论当事人的参与权》,《兰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1]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1-98页。
    [1]杨建顺:《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杨解君主编:《2001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页。
    [2]例如,应松年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杨海坤、黄学贤合著的《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熊文钊的《现代行政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行政法学的教材和著作中都明确论证了行政参与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邢鸿飞、吴志红:《行政程序参与原则之我见》,《学海》2001年第4期。
    [4]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1]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2]张晓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3]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1][美]卡尔·科思:《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5页。
    [2]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128页。
    [1]张金鉴:《行政学新论》,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66页。
    [2]参见柳砚涛:《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及法制化探析》,《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王锡锌:《行政事实行为再认识》,《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闫尔宝:《行政事实行为之再阐释》,《公法研究》2005年第1期。
    [1]张晓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1]《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5页。
    [2][英]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609页。
    [3]魏星河:《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涵义、特点及价值》,《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2期。
    [4]此定义强调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亦即政治精英的政治行为不属于此类政治参与的范畴;但其他更多的定义则不区分政治精英的参与和普通公民的参与,而将政治参与的主体就定性为“公民和公民团体”。
    [5]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1][美]加里布埃尔·阿尔蒙德·小鲍威尔:《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展望》,朱曾汶、林铮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94-596页。
    [2]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31页。
    [3]参见[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4]《行政过程的政治》一书初版于1991年,原书名为《公共行政学》,1996年第二版时改为现名。全书立足于美国政府管理的实践,用大量现实的资料及案例对公共行政的原理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和剖析,特别强调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性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监控的重要性。参见[美]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行政过程的政治》,陈振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2]《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4页,转引自孙俊杰:《国民党“训政”时期对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背离》,《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页。
    [4]王长江:《现代政治执政规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1][英]约翰·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碹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8页。
    [2]参见吴桂韩:《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代议制民主的完善机制》,《人大研究》2007年第8期。
    [3]例如:加拿大的“公共行政2000年”,丹麦的“公共部门现代化计划”,希腊的“1985—1995行政现代化计划”,葡萄牙的“公共选择计划”,英国的“公民宪章”运动,美国“重塑政府”等都是全球公共行政改革浪潮的内容之一。
    [4]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1]陈凡等:《技术图景中人的主体性的获得、缺失与重构》,《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
    [1]黄明娣:《肯定人的主体性是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革的实质》,《求实》2004年第7期。
    [1]李永伟、杨静:《中国文化传统与人的主体性》,《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年第5期。
    [2]王振亚、铁锴:《人的主体性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人本规定》,《科学社会主义》2007年第4期。
    [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3]城仲模:《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6页。
    [1]荆知仁:《美国宪法与宪政》,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77页.
    [2][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3]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449页.
    [4]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9页.
    [2]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3][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5页。
    [4]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10页.
    [5]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参见孙祥生:《论自然正义原则在当代的发展趋势》,《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2]参见肖君拥、黄宝印:《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简论》,《河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5页。
    [4][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35、40页.
    [5]钱福臣:《西方宪政思想中的人民主权与限权政府》,《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
    [1]关于人民主权观念,西方的政治学说往往从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使国家行使的强制性权力合法化的规范性原则”,这是一种逻辑上的人民主权观念,即在逻辑上,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并且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存在和运行;二是“作为一个经验事实,在每个国家中都存在着主权的一个位置,而对政治的正面研究必须注意它的位置所在。”这是一种实际上的人民主权,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中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中,洛克是逻辑上的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则是实际的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参见钱福臣:《洛克与卢梭人民主权学说比较研究》,《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92页。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0、65、91页。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21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37页.
    [3][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5页。
    [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7-128页.
    [1]《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29页。
    [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3]参见[日]田中二郎:《法律学全集6》,有斐阁1979年版,第245-249页。
    [4]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3-475页。
    [1]“人的主体性”是近代哲学的核心命题,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著名论断集中昭示了西方人文精神的内核,马克思则强调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实践性和历史性:“平衡论”强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统一性,并且指出公民权利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更有赖于行政权力的秩序、服务等功能的实现,行政权力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必要手段,即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其存在和保障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平衡论”的哲学基础就是“人是主体”、“人是目的”的人文哲学。
    [2]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关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发展战略的主导观念是强调法治、人权、公平、和谐等,这与“平衡论”所倡导的“权利义务平衡”、“权力权利平衡”、“公平效率兼顾”等价值是一致的。就有学者撰文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解释和发展“平衡论”,指出“平衡论”与“和谐社会”理念具有一致性和同构性,参见邓晔、张和生:《平衡论——和谐社会的另一种认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3]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年博士论文。
    [4]苏州大学法学院2008年博士论文。
    [5][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1]如英国法院对政府合同的审查虽受普通法的约束,却也要求政府在合同中要遵守三项特殊规则:不能超越行政权限、不能与制定法相矛盾、不能约束政府裁量权;美国法院也在20世纪70年代确立判例,确认政府合同的私方当事人对于继续保持和政府的贸易关系,具有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享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参见拙文《论行政合同的涵义》,《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立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为成文法的局限性、语言表述的局限性、以先定规则约束将来的变动中的社会关系的局限性等,这种局限性可以很好的解释判例法、法律解释、司法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9页.
    [4][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另外,德国行政法学强调裁量不是自由的,要受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所涉现实的客观性、相对主体的正当权益等的约束;而英国行政法学则承认行政主体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形式的矛盾性其实是由文化背景、语言环境、认识角度等因素影响所致的,德国行政法学强调裁量权的应受规范性,英国行政法学强调行政主体相对于立法机关的主体性。实质上,关于行政裁量权的认识在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学和法制中具有很多相通之处,例如关于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关于裁量权的应受规范性(德国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法国的均衡原则、英国的合理性原则、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等)等。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3]参见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3-84页、344页。
    [1]张泽想:《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3][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3页。
    [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7、128、204页.
    [1]庞正、张立荣:《论社会利益的法律保护》,《长白学刊》2005年第1期。
    [2]刘军宁:《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45-146页。
    [3]敖双红:《论公益与私益关系的定位》,《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5页.
    [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峰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5页.
    [1]庞德:《社会利益概论》,William M.Evan:《法律社会学》,郑哲民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6年版,第90-94页.
    [2]政府自身的利益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政府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在与社会公众的矛盾中表现出的各自利益关系;二是各级政府机关发生矛盾时所表现出的各自的利益;三是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凭借权力个人牟取利益.参见余敏江、梁莹:《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公共管理》,《求索》2006第1期。
    [3]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4页.
    [1]胡小红:《公共利益及其相关概念再探讨》,《学术界》2008年第1期.
    [2]田成有:《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分化与调适》,《江海学刊》2004年第2期。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0-41页。
    [1]关于本案具体情况及后续发展,可参见:《官违法 民要告——浙江画家严正学因与已无涉的公众事务对政府部门提起诉讼》,《中国青年报》2000年11月22日。
    [2]关于本案具体情况,可参见《发改委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法制日报》2008年7月6日。
    [1]赵成根:《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1]参见[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2]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页.
    [1]参见西摩·马丁·利普赛特、宋庆仁、约翰·查尔斯·托里斯:《对民主政治的社会条件的比较分析》,仕琦译,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4-75页。
    [2]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1][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2][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良主制》,徐湘林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页.
    [1]参见麻宝斌、马振清:《新时期中国社会的群体性政治参与》,《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2期。
    [2]潘中伟:《思想共识与利益多元时代的社会团结》,《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2]姜明安:《从“爱眼协会”成立受阻案说起》,《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12期。
    [1]对于民政部门的许可,《条例》规定了较为严苛的条件,如有固定的住所,有3万元(地方性或跨行政区域的社团)到10万元(全国性社团)以上活动资金等。对于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条例》则根本没有规定任何条件、程序或时限,也即是否许可,完全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裁量权,相比于严苛的条件则更加严苛,即法规无条件规定主管部门就可以解释为完全授权,因而通过规章、甚至通过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任意制定条件。这种理解虽不合法治原则,却在现实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孟庆英:《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及预防》,《理论探索》2006年第6期。
    [1]参见孟庆英:《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及预防》,《理论探索》2006年第6期。
    [1]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1页。
    [1]赵慧玲、张军贤:《社会利益群体分化对政治稳定的影响》,《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2][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页。
    [3][美]汉弥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5页。
    [4]参见张弛、杨帆:《利益集团理论研究》,《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8期。
    [5]参见[美]罗宾·保罗·马洛伊:《法律和市场经济——法律经济学价值的重新诠释》,朱素梅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1]参见郭道久:《利益集团显性化引发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2]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改革攻坚主要制约因素:利益集团掣肘》,《市场报》2006年1月27日。
    [3]吴晓灵等:《50人经济论坛年会聚焦“改革新阶段”》,《新京报》2006年2月14日。
    [1]“治理”的概念较早是由世界银行在1989年引进政治发展研究,并在其后得到学者和政治家的广泛关注。以克林顿、布莱克、施罗德等人为代表的“第三条道路”即明确地把“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作为其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在其名著《没有政府的治理》中将治理定义为“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他把治理与由正式权力和警察力量支持的政府统治区分开来,明确指出治理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政府、非正式的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比起善于治理的政府更为可取”。参见[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2]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
    [1]参见丁宏《全球化、全球治理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年第6期。
    [2]参见彭锡华:《非政府组织对国际人权的保护》,《法学》2006年第6期。
    [3]参见何增科:《全球公民社会引论》,邓正来等:《国家与市民社会》,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3、517页。
    [1]参见孙昌兴、温云爱:《非政府组织在英美证券监管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江淮论坛》2006年第4期。
    [2]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7页.
    [3]姚从容:《社团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学分析》,《江淮论坛》2004年第1期。
    [1]宋功德:《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悖论——“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协会”问题的对峙》,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234页。
    [1]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2000年第5期.
    [1]Kooiman,Social Political Governance:Overview,Reflection and Design",in Public Management,1999,P.67.
    [2]庞金友:《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28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89页。
    [3]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17页。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3]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4]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5]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6]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页。
    [7]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72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2]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2]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1]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4页.
    [1]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5页。
    [1][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2、548页.
    [2][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建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3][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3-544页。
    [1]石红心:《从“基于强制”到“基于同意”——论当代行政对公民意志的表达》,《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朱维究、王成栋:《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190页。
    [1]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页.
    [2]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页。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2]如果甲实施了建房行为而侵害了乙的相邻权,则甲乙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不是乙与行政许可行为利害关系的基础,或者可以说,甲乙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乙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
    [3]参见肖金明:《行政许可要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拙文《论行政相关人》,《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9页。
    [1]参见[英]奥斯丁:《法理学大纲》,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24页。
    [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1]参见[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2]关保应:《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0页.
    [1]参见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140页。
    [1]李琦:《公民政治权利研究》,《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3期.
    [2]林嘉诚、朱宏源:《政治学辞典》,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79页。
    [1]《行政过程的政治》一书初版于1991年,原书名为《公共行政学》,1996年第二版时改为现名。全书立足于美国政府管理的实践,用大量现实的资料及案例对公共行政的原理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和削析,特别强调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性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监控的重要性。参见[美]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行政过程的政治》,陈振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惠岩:《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3]张小劲:《比较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4]在我国,虽没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但从公法、私法的角度分析不同部门法的法律现象,还是有一定意义的。正如江平先生所言,“在今天的中国讨论这一主题(即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性——本文作者注)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还不仅因为40年来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而且也因为中国几千年来有文明记载的历史中始终是以刑为主,根本不存在什么私法精神。”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1]参加[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6页。
    [2]参见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3][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德]奥拓·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4页。
    [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页。
    [2][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3][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1]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2]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1]据此可以解释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当然不能请求公安机关不作为赔偿的原因:因为被害人没有通过特定的权利行为形成其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不作为行为就不能成立,赔偿当然也就无从谈起。
    [2]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1]转引自[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页。
    [1]如果当事人的获得通知权没有得到实现,那么救济权的行使期限就应相应延长。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就体现了这种观念,第41条规定,“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343、543页。
    [1][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5年版,第195页。
    [2]See Denis Galligan,Procedural Rights in Social Welfare,in Anna Coote(ed.),The Social Welfare of Citizens-Developing New Social Rights,Rivers Oram Press(London 1992),pp.60-61.
    [3]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88页。
    [4]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5][日]室井力:《日本行政法》,吴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8页.
    [2][法]狄骥:《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05页.
    [3]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1][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与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574页。
    [2]方世荣:《试析行政相对人对实现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法学》1999年第3期。
    [3]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60页。
    [4]转引自顾昕:《以社会制约权力——托克维尔·达尔的理论与公民社会》,载《公共论丛》,1995年第一卷,第148-167页。
    [1]郭道晖:《论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5-299页.
    [2]当然,有时相对人也可能与行政执法人员达成协议,由行政人员作出利于双方个人但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违背法律的行政行为,由此说明权利制约不是万能的,不是也不能是唯一的,其不可能也不应该代替权力制衡。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66页。
    [2][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1]参见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法学家》,2003年第1期;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页。
    [1][美]赛廖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页。
    [2][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8-259页.
    [3]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于阐述其理论基础并准以展望新世纪民事程序法学》,《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576页。
    [1]参见本文第三章之“一、私人行政法地位的比较研究”。
    [2]周旺生:《论法律利益》,《法律科学》2004年第2期。
    [3]周旺生:《论法律利益》,《法律科学》2004年第2期。
    [4]BOT表示一种通过行政合同方式完成公共服务的行为过程,Build—Operate—Transfer表示该行为方式的三个阶段:建设——管理——移交。考虑到资金、建设周期、投资风险等各种因素,有些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经过一定时期的投资回报后,再由建设方将建成的公共设施移交政府管理部门,双方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通过合同予以约定。这类合同就简称为BOT合同。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25页.
    [1]参见姜明安:《民主形式与公共治理》,《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43、572-582页.
    [2]参见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9页;《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专家建议稿(一)应松年教授主持》,http://linshenjie.fyfz.cn/blog/linshenjie/index.aspx?blogid=306913,2008年8月5日最后访问。
    [3]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1]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2]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4][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6-87页.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76页。
    [3]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91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76页。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91页。
    [1]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1页.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41、643页.
    [4]转引自高家伟:《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5]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35页。
    [1][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2-115页。
    [2]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修改后第9条增加的第2款规定:“法院在对处分或裁决的相对方以外的人判断是否具有前项所规定的法律利益时,不仅应当根据该处分或裁决所依据的法令上的明文规定,还应当考虑:该法令的宗旨、目的以及在该处分时应当被考虑的利益的内容、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在考虑该法令的宗旨及目的时,存在与该法令目的相同的相关法令时,也应当参照其宗旨及目的;在考虑该利益的内容及性质时,在该处分或裁决违反作为其根据的法令的情况下,应当酌量被侵害利益的内容、性质以及被侵害的形态、程度。”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论》,《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25页。
    [1]参见公丕样:《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1]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1]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2]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1]参见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8页.
    [1]参见林喆:《权利补偿: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66页。
    [2]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8页。
    [4]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960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351、337页。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46页。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344、91、585页.
    [1]莫于川:《公开的力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带来机遇和挑战》,《人民日报》2008年4月30日。
    [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0、596、96、540页.
    [3]参见崔卓兰、季洪涛:《行政程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131页。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69页。
    [2]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419,535-539页。
    [1][印]M·P·塞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95页。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页。
    [1]参见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7页。
    [1]莫于川:《论行政指导的立法控制》,《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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