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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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直是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也存在许多的分歧。同时,在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麻烦。实践表明,对于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在执法领域的不统一,并且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正日趋严重。
     本文运用我国有关法学理论,并结合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具体实践,对一事不再罚原则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冀求以此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裁量有所帮助。
In legal practices, how to apply and judge the principle of no one should be twice punished for the same cause has been a controversial issue among the domestic scholars. There are several divergences. And no one should be twice punished for the same cause encounters a lot of troubles in manipulation. The practice shows that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result in the ununity in the enforcing law field and destroy the people's legal righ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this condition is becoming serious.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law theories in our country and using the authentic practices of judgment of the case of disputes arising from illegal acts against the administration for reference, this paper conducts an analysis and study on the issues involv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The author hopes that the paper will be helpful for the application and judgment thereof.
引文
(1) 江必新《行政处罚及其司法审查实用大全》第二至第五编相关部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7-69页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上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3)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院实行-审终审制,与此相的重要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它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这个原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同时,也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实行此原则,意在防止法院对同一案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刑事案件实行此原则,则为防止同一犯罪,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定罪,并给予刑事制裁。金伟峰:《一事不再罚原则新探》,《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四期。
    (4) 洪家殷:《论“一事不二罚”原则在行政秩序法上之适用》,台湾《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六卷第四期。
    (5) 锾(huán),古代重量单位,一锾等于六两。
    (6) 我国台湾由廖义男教授主持的《行政不法行为制裁规定之研究》(“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托,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执行,1990年)中的《行政秩序罚法草案》中也有类似的设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1) 王连昌《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
    (12) 在治安违法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追究责任时,如果若干违法行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则对若干共同违法人分别追究责任,此种诉讼规则极易导致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对共同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多次处罚,因为此时的处罚不是对事而是对人。
    (13) 汪永清 《行政处罚动作原理》,北京
    (14) 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程》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14页
    (15) 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它仅要求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而不像刑法中那样,要求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参见应松年、马怀德主编《行政处罚法》,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16) 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程第21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处社 1999年
    (17) 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利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27条,第28条,第47条,第48条
    (18) 该条例是1997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19)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有些环节上法律有规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施行以后,如果当事人又要承担刑事责任则可以折抵刑期。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刑事处罚的罚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者的衔接关系,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二者不具包容关系,分别适用不能视为违法。还应当指出,一事不再罚绝对不能理解为行政处罚可以代替某个刑事处罚的原则。
    (20) “在立法中图省事,考虑得不周密.往往把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与一个行为违反数个法律规范相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在有关市场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烟草专卖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例如,在这类法规中,往往笼统地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工商、
    
    物价人、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各行政机关都依自己的法进行处罚,势必造成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多次处罚的现象。”参见汪永清:《行政处罚运作原理》第49页
    (21) 目前我国在一些大城市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就是由一些职能机关转让的,至于转让权力的多寡是应当予以注意的,因为,它牵涉到追究责任时各机关承担的具体责任。
    (22) 一事不再罚中相对方负有义务的观点是笔者首先提出来的,理论界有关一事不再罚的研究从未有人提出被罚人有说明理由的义务。这应借鉴行政诉讼中或其他诉讼制度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理由,至少应当减轻再罚机关的有关法律责任。
    (23)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第135页
    (24) 才华《论综合执法》(行政与法)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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