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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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保留原则作为公法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其作用在于划分议会立法与行政立法的界限,避免行政行为侵犯立法机关的权限。随着法律保留原则的发展,它同时也起到了防止立法机关怠慢立法的作用。
     法律保留原则虽然意义重大,但是,我国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研究很晚,也很不充分,这与国外及台湾地区对法律保留原则的高度重视形成鲜明对比。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法律保留原则的重要性,在借鉴国外及台湾地区成熟理论的基础上,抓紧其本土化研究。
     鉴于此,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法律保留原则作探讨。
     第一部分是法律保留原则解释,其中包括法律保留原则的由来、概念、内涵及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的比较。
     第二部分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法理基础。法律保留原则的明确提出是在19世纪,但是它的提出受到了启蒙运动和欧洲自由宪政运动的影响,同时,法律保留原则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包括“法治国”理念、民主原则、分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及新近提出的功能结构理论。
     第三部分是法律保留溯及范围学说及简单评价。法律保留范围的理论很多,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种理论: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及权力保留说等,并对这些学说做了简单评价。
     第四部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适用。由于给付行政是否需要法律保留的争论最大,也是当今法律保留领域的热点问题,所以本部分专门对给付行政领域需要法律保留的理由、法律保留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法律保留原则下如何处理给付行政与行政紧急权力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探讨。
     第五部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实践。其中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法律保留原则对我国立法的意义及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实践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检讨。
The principle of law reservation,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in public law, is meant to eliminate actions in a self-serving manner of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within some specific area.Its function is to distinguish congress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and avoid infringe on legislative power by administration behaviour. Also,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 it functions as preventing negligence by legislature in legislation process.
     In spite of the significance of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the study on it began late and has not been conducted adequately in China,forming a striking contrast to the highly emphasis of it in Taiwan area and abroad.We should fully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 and, based on the mature theory in Taiwan area and abroad, strengthen the study on its localization.
     In view of this, this dissertation studies on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 in the following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bout basic theory of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including definition,concept,contrst to other law priority principles.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foundation of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The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 influenced by the Enlightenment and free constitution movement in Europe,was put forward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The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 has profound theoretical basis,including“rule by law”,democracy principle, principle of separtaion of powers, basic human rights principle, and newly-advanced functional structure theory.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s the theories of scope of law reservation and gives brief comment.There are much theories of law reservation scope,among them are several influential ones:encroach reservation theory, full reservation theory, importance reservation theory, congress reservation theory, power reservation theory, etc.
     The fourth part is about application of law in paying administration. Paying administration is a hot study object in the contemporary law reservation field, and there has been much heated debate on the reservation of it. This part includes study on the follwing problems: reason for law reservation in the field of paying administration, relation between law reservation and free judgement in administration, how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 between paying administration and emergency administration power in the presence of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
     The fifth part gives an introduction of the practice of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 in China.The content includes the existence of law reservation principle in China’s legislation, its significance to legislation, deficiency of the principle’s practice in China and the reason for it.
引文
① 在该案中,警察机关以有碍柏林克罗依茨贝格(Kreuzberg)区胜利纪念塔的观瞻及景观为由,限制某地区内建筑物许可的高度,高等行政法院依据 1794 年《普鲁士普通邦法》中的规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必要的公共安宁、安全和秩序,并排除公众或其个别成员所面对的危险”——认为警察机关的限建禁令系属福利保护措施,并不属警察保护安全和秩序的职权,而判决警察机关的限建禁令无效。这一判决在德国近代公法史上有多方面的意义,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在司法中确立了行政未得法律明白授权,不可以侵犯人民权利的原则。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76-377 页。
    ②【台】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 1998 年增订六版,第 51 页;【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0 页。
    
    ① 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 页。
    ② 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26 页。
    ①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76-377 页;【德】弗里德赫尔 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 页。
    ②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5-77 页;【德】何意志著:《德 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与行政法学的发展》(代中文版序),载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2 页。
    ③ 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72-74 页。
    ① 参见【日】大木雅夫著:《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4页。
    ② 参见【德】奥拓·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72 页。
    ③ 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新论》,三民书局 1997 年版,第 52 页。
    ④ 参见应松年著:《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2 页。
    
    ①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7-188 页。
    ② 参见于安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 页。
    ③ 转引自吴万得著:《论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0 年第 4 期。
     ①【德】奥拓·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70 页。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74 页。
     ① 参见金承东著:《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浙江社会科学》2002 年第 1 期。
     ①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1-42 页。
     ① 参见郑永流著:《德国“法治国”思想和制度的起源与变迁》,夏勇编:《公法》(第 2 卷),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 38 页。
    ②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2 页。
     ① 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05-106 页。
    
    ① 参见李震山著:《行政法导论》,三民书局 1999 年版,第 48 页。
    ② 参见蔡震荣著:《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9 年版,第 68 页。
    ③ 参见许宗力著:《法律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22 页,第 131 页,第 134 页。
     ① 参见蔡震荣著:《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9 年版,第 76 页。
    ②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永、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 67 页。
    
    ① 参见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28-131 页。
    ② 参见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 1991 年版,第 130 页。
    ③ 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 2001 年版,第 84 页。
    ④ 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著者自刊 1997 年版,第 70 页。
     ① 参见姜明安:《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和转化》,《法律日报》2000 年 2 月 13 日。
     ① 参见尹小清著:《法律保留研究》,中国期刊网。
     ① 参见许宗力著:《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 1994 年版,第 139 页。
    
    ① 参见许宗力著:《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 1994 年版,第 139-140 页。
    ② 参见许宗力著:《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 1994 年版,第 140-141 页。
     ① 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 2001 年版,第 84 页。
    ① 参见李震山著:《行政法新论》,三民书局 1999 年版,第 49 页。转引自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9 页。
    ② 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72 页。转引自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9 页。
    ③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5-77 页;【德】何意志著:《德 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与行政法学的发展》(代中文版序),载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2 页。
    ④ 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72 页。
    ⑤ 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72-74 页。
    
    ① 参见刘俊祥著:《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法治主义论》,《现代法学》1999 年第 1 期。
    ② 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著者自刊 1997 年版,第 71 页。
    ③ 参见【日】室井力著:《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5 页。
    ① 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0 页。转引自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9 页。
     ①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0 页。
    ① 参见许宗力著:《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 1994 年版,第 187-192 页。
    ② 参见林锡尧著:《行政法要义》,三民书局 1999 年版,第 28-30 页。
     ①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1 页。
    ① 参见翁岳生著:《论特别权力关系之新趋势》,载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著者自刊 1990 年版,第 143-146 页。
    ② 参见许宗力著:《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 1994 年版,第 201-204 页。
    ③ 参见刘俊祥著:《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法治主义论》,《现代法学》1999 年第 l 期。
    ④ 参见刘俊祥著:《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法治主义论》,《现代法学》1999 年第 l 期。
     ① 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13 页。
    
    ① 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29-333 页。
    ② 参见【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29-30、10 页。
    
    ① 参见蔡茂寅著:《地方自治立法权之界限》,《月旦法学杂志》1997 年第 30 期。
    ② 参见于安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3-24、28 页。
    ③ 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三民书局 1993 年版,第 112、113、126 页。
    
    ① 参见【法】荻骥著《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 1962 年版,第 483 页、序言第 8 页。
    ② 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15 页。
    ③ 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8-26 页。
    ④ 参见【英】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5 页。
    ⑤ 参见【英】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6 页。
     ① 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12-113 页。
     ① 参见青维富著:《论法律保留原则对我国立法的意义》,《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年第 4 期。
     ① 参见应松年著:《〈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行政法学研究》2000 年第 3 期。
     ①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6 页。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其他事项”包括:(1)宪法明确规定的 45 处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中,不被《立法法》第 8 条前 9 项囊括的事项。(2)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某一事项应当制定法律但有关法律规定该事项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参见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1 页。
     ①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7 页。
    
    ①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8-199 页。
    ② 参见张春生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72 页。
    ① 参见刘连泰著:《评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法律保留”制度》,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 3 期。
    ② 参见许宗力著:《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 1994 年版,第 261-262 页。
    ③ 参见王锴著:《我国行政立法性质分析》,载《重庆社会科学》2006 年第 3 期。
     ① 参见廖元豪著:《论我国宪法上之“行政保留”——以行政、立法两权关系为中心》,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 12 卷第 1 期。
    ② 参见王锴著:《论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创新的约束》,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jrtj/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0987#m1#m1。
    1、【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2、【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
    3、【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
    4、【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5、【日】大木雅夫著:《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6、【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7、【日】杉原泰雄著:《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永、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
    8、【日】室井力著:《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9、【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10、【法】荻骥著《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 1962 年版。
    11、【英】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12、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13、陈新民著:《行政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 1997 年版。
    14、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 1998 年增订六版。
    15、江国华著:《宪法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7 年版。
    16、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7、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18、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 1991 年版。
    19、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 2001 年版。
    20、张数义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21、应松年著:《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版。
    22、蔡震荣著:《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9 年版。
    23、郑永流著:《德国“法治国”思想和制度的起源与变迁》,夏勇编:《公法》(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24、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25、林锡尧著:《行政法要义》,三民书局 1999 年版。
    26、翁岳生著:《论特别权力关系之新趋势》,载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自刊 1990 年版。
    27、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
    28、李震山著:《行政法导论》,三民书局,1999 年版。
    29、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三民书局 1993 年版。
    30、李震山著:《行政法新论》,三民书局 1999 年版。
    31、于安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32、朱维究、王成栋主编:《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
    33、许宗力著:《法律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 1998 年版。
    1、吴万得著:《论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0 年第 4 期。
    2、金承东著:《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浙江社会科学》2002 年第 1 期。
    3、姜明安著:《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和转化》,《法律日报》2000 年 2 月 13日。
    4、尹小清著:《法律保留研究》,中国期刊网。
    5、刘俊祥著:《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法治主义论》,《现代法学》1999 年第 1 期。
    6、蔡茂寅著:《地方自治立法权之界限》,《月旦法学杂志》1997 年第 30 期。
    7、青维富著:《论法律保留原则对我国立法的意义》,《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年第 4 期。
    8、应松年著:《〈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行政法学研究》2000 年第 3 期。
    9、张春生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10、刘连泰著:《评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法律保留”制度》,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 3 期。
    11、王锴著:《我国行政立法性质分析》,载《重庆社会科学》2006 年第 3 期。
    12、廖元豪著:《论我国宪法上之“行政保留”——以行政、立法两权关系为中心》,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 12 卷第 1 期。
    13、参见王锴著:《论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创新的约束》,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jrtj/article_display.asp articleId=40987#m1#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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