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行政ADR机制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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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在我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患者及其家属伤害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报道,频频出现在媒体。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广大民众、医疗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国家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但行政调解因种种原因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践中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趋势也暴露了诉讼与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不足。因此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不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愿望,也是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医事立法,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医疗纠纷行政ADR机制正是为适应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需要而构建的。
     本文从解读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医疗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较的特点入手,分析了目前医疗纠纷和解、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和行政调解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通过介绍ADR机制的原理与国外运用ADR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实践,在系统论述行政ADR的基本原理、行政ADR的法理依据、客观认识行政ADR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行政ADR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设想,分析了行政权力介入医疗纠纷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行政ADR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必要性、行政ADR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价值体现,并完善了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构架了医疗纠纷行政裁决机制和行政仲裁机制。
     遵循以上脉络,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等相关概念,提出了医疗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医患双方的特殊性、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性、医疗纠纷的多发性、医疗纠纷处理的困难性四个方面。分析了医疗纠纷现行和解和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以及行政调解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1.和解局限性。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信息资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不对等,可能使和解协议产生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和解排斥了公权力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2.诉讼局限性。诉讼造成了医患关系的严重破坏;法官对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难以掌握;费用高昂,时间冗长;不足以保护患者隐私和维护医方声誉。3.行政调解未发挥应有作用原因。法律未赋予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调解的主动权;行政调解范围狭窄;医疗机构规避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原则性强规范性弱,随意性较大;法律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应该寻求更加有效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部分介绍了ADR的基本原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医疗纠纷ADR实践比较。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为了适应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的复杂需求、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在以司法诉讼程序为核心的同时,发展起来的诉讼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ADR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正处于“诉讼爆炸”的阶段,ADR的直接原因和推动力是源于诉讼及司法制度所面临的压力。今天,在世界各国,非诉讼程序(ADR)的利用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它们不仅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而且已经成为或日益成为与民事诉讼制度并不相悖、相互补充的重要机制。
     本文通过中外学者对ADR概念的论述,指出了ADR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概念,它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外部界限,任何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都可以列入其中,只要能够更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各国都可以根据国情和纠纷的特点去创设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ADR是对法院审判和判决的功能性替代,以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与诉讼和审判共同构成了一种多元化的机制,共同承担着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
     20世纪后期以来,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以往实践中,诉讼是医疗纠纷最主要的解决方式之一。由于诉讼固有的弊端,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院以外建立了医疗纠纷的ADR程序。本文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纠纷ADR机制和运行情况,指出了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治不完善、解决机制相对简单的情况下,有必要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医疗纠纷实践的诉讼外解决机制。
     第三部分阐述了行政ADR的基本原理与理论基础。行政ADR即纠纷行政处理,是ADR的一种。行政ADR具有以下法律特点:首先,行政ADR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过,它与谈判、调解、仲裁等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ADR形式,而是行政斡旋、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等多种独立具体的ADR形式的总称;其次,行政ADR是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第三人来处理纠纷的专门活动;第三,行政ADR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行政ADR存在不同的形式,并且各种形式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要科学地认定其法律性质,就不能笼统地定性,而必须就不同行政ADR的形式进行个别分析。本文认为,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和行政斡旋是与行政相关的管理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行政ADR的法理依据:首先,司法救济存在不足为行政ADR提供了存在的必要性基础。其次,权力分立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行政权和司法权无法绝对分立为行政ADR提供了逻辑的支持。第三,行政ADR解决纠纷的资源优势说明了行政ADR存在的合理性。行政ADR除了具有ADR自身的优势外,还能够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优势、积累解决纠纷的经验和运用自身的权威性促使纠纷的有效解决。在充分肯定行政ADR优势的基础上,本文也提出了客观认识行政ADR的不足,如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的保障;行政ADR在追求低廉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行政机关的中立性难以保证等问题,指出在构建医疗纠纷行政ADR机制中必须发挥其专业性、快捷性、经济性等优势,通过规范行政ADR程序、保证行政ADR机构独立等克服其自身的不足,并保障司法对行政ADR的最终审查。
     第四部分论述了构建医疗纠纷行政ADR机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首先,论述了行政权力介入医疗纠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正确理解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医疗纠纷是与行政管理具有密切关系的民事纠纷和医疗卫生产品的公共性特点论述了行政权力介入医疗纠纷的理论依据;从古代医事纷争的解决到建国后医疗纠纷的处理概况,论述了行政权力介入医疗纠纷的实践背景;从《宪法》条文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纠纷主管的特定规定,论述了行政权力介入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其次,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和福利性的性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三个方面论述了构建医疗纠纷行政ADR机制的必要性。第三,论述了行政ADR解决医疗纠纷的价值体现:医疗纠纷行政ADR程序简便,费用低廉,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和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能够充分发挥卫生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卫生行政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仅可以实现对受害当事人个人的救济,还可以将医疗纠纷处理及规范医疗服务有效地结合起来;行政ADR以非对抗的、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有助于缓解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
     第五部分架构了我国医疗纠纷行政ADR机制。在对医疗纠纷行政ADR机制形式选择上,提出了既要吸收其他国家的积极成果,又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医疗纠纷的实践,指出了构建医疗纠纷行政ADR机制必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现存的纠纷行政解决方式加以改革和完善,是建构我国行政ADR的首要途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和实践经验,只是未形成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笔者将这三种方式作为医疗纠纷的行政ADR解决方式,并通过图表分析了这三种方式的协调关系及与诉讼的衔接思路。
     在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构建中,针对部分人对行政调解存在的质疑,提出了行政机关根据自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交流的平台,符合医疗纠纷解决的价值追求。并针对目前法律、法规对行政调解效力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了在保证司法最终审查的前提下,赋予行政调解一定的法律效力。完善了我国目前的行政调解制度,提出了扩大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受理范围;扩大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法律适用范围;合理界定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原则;确定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机构设置、人员及职责;规范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设立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六项建议。
     在医疗纠纷行政裁决机制构建中,通过行政裁决的发展历史、行政裁决的特征、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制度的差异、行政裁决的优势等方面论述了行政裁决存在的必要性。论述了行政裁决行政性和司法性的特点使得在构建医疗纠纷行政裁决中必须遵循中立裁决原则、公开裁决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提出将听证制度引入医疗纠纷行政裁决机制。在具体制度构建中,提出了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并保持相应的独立政策,明确其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并划分管辖范围;制定一套规范的医疗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保障司法对医疗纠纷行政裁决的最终审查权利三点建议。
     在医疗纠纷行政仲裁机制构建中,比较了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的不同,从中外行政仲裁的实践、医疗纠纷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相比较的优势、行政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基础等方面论述了医疗纠纷行政仲裁存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指出医疗纠纷行政仲裁应坚持自愿、独立、司法监督、符合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事前在“手术同意书”等格式合同中列入仲裁协议、合理设定医疗纠纷行政仲裁程序的建议。
引文
[1]许国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指导手册》,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56页。
    [1]梁华仁著:《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页。
    [1]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第275页。
    [1]菲利普贝茨著,田书桐译:《西方国家医疗纠纷法律制度》,载《中国卫生法制》,1993年第1期。
    [2]李庆生、谭家驹著:《医院的法律风险》,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2页。
    [3]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304页。
    [1]屈芥民著:《专家民事责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51-154页。
    [2]李大平主编:《医事法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5页
    [1]李大平主编:《医事法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352页。
    [2]指医生在诊疗疾病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措施,也称自卫性医疗和防范性医疗。“防御性医疗”作为一种诊疗程序,并不是严格按照医学本身的需要来执行的,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付可能的医疗事故诉讼。杜治政:《防御性医疗及其利弊》,下载于http//www.oculist.net,2003/2/16。
    [1]孔志学主编:《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科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5页。
    [2]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4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23页。
    [1]李琦:《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和目标——对司法正义的理解》,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2]江伟著:《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44页。
    [3]张树义主编:《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以行政裁决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19页。
    [4]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70页。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社版,第126-127页。
    [1]孔志学主编:《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科学出版社医学教育出版分社2007年出版,第51页。
    [1]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编,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36页,转引自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出版。
    [1]王陇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工作的汇报》
    [1]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页。
    [2]郭玉军、甘勇著:《美国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介评》,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3]王静著:《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当代发展》,载《农业与技术》,2002年第6期143页。
    [4]齐树洁著:《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出版,第96页。
    [5]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s("ADR")refers to a variety of procedur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disputes.Common to all ADR procedures is the Word alternate.Each ADR procedure is an alternative to court adjudication.By Gary H.Barnes,转引自范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999年)第2辑。
    [6][美]克丽斯蒂娜·沃波鲁格(Christine D Ver Ploug)著:《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ADR)》,《河北法学》,1998年第1期。
    [1][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05页。
    [2]王静著:《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当代发展》,载《农业与技术》,2002年第6期143页。
    [3]袁泉、郭玉军著:《ADR——西方盛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热门制度》,载《法学评论》1999第1期。
    [4][日]小岛武司著、陈刚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81页。
    [5]范愉著:《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999)第2辑》。
    [6]宋冰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20页。
    [7]赵秀文著:《论选择性争议解决方法及其适用》,载《法学杂志》2005第5期。
    [8]杜闻著:《论ADR对重塑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载《政法论坛》2003第3期。
    [1]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20页。
    [2]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转引自Meyesron,Bruce E.and Cooper,Corinne ed,A Drafter's Guide To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merican Bar Association,1991,第4页。
    [1]孙文波:《美国ADR机制的启示》,载http://civilaw.com.cn,2003/7/10。
    [1][日]小岛武司著,陈刚、郭美松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79页。
    [2]单方行动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单方面采取的有关措施,如通过宣传舆论、经济办法等,单方行动的特点就是单方面做出的决定,程序由一方进行和控制。
    [3]早期中立评估一般是在案件进入诉讼但尚未开始审理准备之时进行。在该程序中,专业权威人士在当事人双方作简短陈述后,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观点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供对案件无拘束力的解决方案。通过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当事人在诉讼早期就可以获得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信息,降低他们不切实际的预期,从而促成和解。
    [4]该种方式的做法是:由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一些陪审员,由陪审团参加的简化了的审判工作,陪审员对案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这种做法与“早期中立评价”相似,但这种方式是由法院主持的。
    [5]所谓“小型审判”,是一种“虚拟”审判,它通常适用于在事实和法律上较为复杂的争议。如产品责任、 建筑工程和反垄断等。在这种程序中,通常由有经验的律师或专家充当“审判者”,实际上是提出中立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出庭,出席听证会,通过“审理”后,双方可以了解到己方在案件中的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并征求中立者对案件可能发生的结果做出预测,从而使双方再次回到谈判桌上来。
    [1]混合程序是指程序上明确规定诸种ADR程序的融合使用。
    [2]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76-177页。
    [1]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564-565页。
    [2]摘自周秀芹、赵立新著:《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年3月第19卷第1期。
    [1]参见[日]石川明编著:《比较裁判外纷争解决制度》,第21-31页。
    [2]史羊拴、蔡新祝:《台湾地区医疗纠纷司法及立法趋向》,《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0年第8期。
    [1]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245页。
    [2]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218页。
    [3]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熊文钊著:《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73-274页。不过,胡建淼教授在该书中对行政调解是从广义角度讨论的。
    [4]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1]徐卫:《行政性ADR论纲》,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8期。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61-562页。
    [1]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50页。
    [2]参见袁曙宏主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244-245页。
    [3]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1856页及行政裁决在全书中的地位。
    [4]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368页。
    [1]张树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99页。
    [1]心在这个意义上,对抗式诉讼被认为是一种拙劣的方法。[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2][美]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47页。
    [3][美]伯尔曼·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3页。
    [1]朱新力主编:《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9页。
    [2]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48页。
    [1]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606页。
    [2][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86页。
    [1]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72页。
    [2]袁曙宏主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263页。
    [1]郭丹青著,王晴译:《中国的纠纷解决》,载强世功主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383页。
    [1]袁明胜:载《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1]杨娟:《环境纠纷行政性ADR机制的构建》,载中国环境法网,2003年9月。
    [1]李大平主编:《医事法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1页。
    [1]张树义主编:《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以行政裁决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34页。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5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何兵:《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1]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240页。
    [1]周礼·地官,http://www.ggjy.net。
    [1]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38-39页。
    [2]张伟国:《行政处理质疑》,《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1]胡建森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426页。
    [2]蔡守秋:《从我国环保部门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性质谈高效环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政法论坛》2003年第10期。
    [1]杨元禄:《医疗纠纷陷人“双轨”尴尬》,《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5年第1期第8页。
    [1]参见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Appellate Body Report and Panel Report,adopted on 20 May 1996,WT/DS2/9.
    [1]参见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2]范愉:《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29页。
    [1]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98页。
    [1]何岚、黄德林:《医疗纠纷处理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可行性探讨》,载《医学与社会》2003年第2期。
    [2]黄达强、刘怡昌著:《行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页。
    [1]杨立新、袁雪石:《论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中国法学网2004年8月5日。
    [1]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509页。
    [1]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839页。
    [2]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840页。
    [1]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1]姜宪明、李乾贵著:《中国仲裁法学》,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75页。
    1.[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2.[日]小岛武司著、陈刚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3.[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4.[美]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5.[美]伯尔曼·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新西]迈克尔·塔格特(Michael Taggart)编,金自宁译,钟瑞华校:《行政法的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7.[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弗兰克E·A·桑德、南茜·H·罗杰斯、塞拉·伦道夫·科尔著,蔡彦敏、曾宇、刘晶晶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8.梁华仁著:《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9.许国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指导手册》,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2006年出版。
    10.孔志学主编:《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科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11.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12.李庆生、谭家驹著:《医院的法律风险》,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13.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
    14.屈芥民著:《专家民事责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15.李大平主编:《医事法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16.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17.江伟著:《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18.张树义主编:《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以行政裁决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19.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
    21.张文显著:《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出版。
    22.齐树洁著:((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出版。
    23.宋冰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24.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25.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26.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27.熊文钊著:《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28.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29.朱新力主编:《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
    30.张树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
    31.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32.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3.袁曙宏主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34.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35.黄达强、刘怡昌著:《行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36.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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