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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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拥有一个完善的被害人保护体系,才称的上是一个充分尊重人性尊严及落实人权保障的现代国家。而被害人保护体系的建构,在现今乃具体表现在诉讼制度以及社会制度之上。在诉讼制度的权利保护乃奠基在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地位重新定位以及权利架构的重建之上。而社会制度方面则以给与被害人金钱补偿之被害人补偿制度为代表。
     本论文乃系从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犯罪学、被害人学、心理学等各学术领域的研究全面尝试建构一更能符合犯罪被害人需要的权利保护体系。于第一章中乃就本论文的研究动机、目的、方法、范围为一概要介绍。于第二章中乃系从犯罪被害人保护的诉讼制度之具体内涵的国际发展之观察。第三章中则系由人性尊严及宪法上权利保护的基础所提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此系在既有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权利保护领域稍嫌不足的理论论述中,所提出一较为完善理论分析。于第三章中并同时提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理论基础,认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应系基于社会福利之观点,辅之以刑事政策、犯罪防制等方面之考量,对于遭受生命、身体上损害之重大犯罪被害给予相当金额之补偿,期能回复或缓和其因犯罪被害所受到之经济上、生理上、精神上之损害。此外于第四章中乃系就被害人的角色、地位以及权利保护内容加以了解、探讨,以作为建构被害人权利保护之基础。此乃系鉴于现行制度除了提出告诉外,被害人并未有特定的地位,即令作为证人,亦仅系消极的犯罪侦查的协助工具,也因此对于被害人的保障显然不足,为了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保护的考量,便大胆地尝试寻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新的定位,除了传统的告诉人、证人等角色等消极的协助追诉犯罪的角色之外,提出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地位,大幅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藉以重新调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制度的被害人功能、角色,并以此新的地位分别从侦查中、审判中乃至于执行中全方位地检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之权能,于第五、六、七章中分别提出被害人的信息获得权、程序参与权以及程序权利保护等各方面权利以作为建构落实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此一做法无可避免将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架构及刑事司法实务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然而由本论文所列载被害人之各项权利以及针对各项权利探讨、分析之论述,除就理论上的必要性加以说明及阐述外,并已就相关实务运作并予考量之,认为赋予被害人此一地位以及相关权利的主张不但是理论上有其必要性,在实务运作上亦应是可行。因此本论文以为于理论基础充实后,应可全盘检讨刑事诉讼制度而赋予被害人一定地位并建构符合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刑事诉讼制度,让被害人不再视刑事诉讼程序为畏途,让被害人的尊严及权益得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充分的尊重及保护。
     此外因犯罪而遭受被害之不幸犯罪被害人在过去之各项制度设计中均受到忽略,其所遭受之损害虽有民事求偿及保险制度可堪利用,但是却往往由于犯罪者行方不明、无资力、或犯罪者不明等种种原因以及现行保险制度尚不健全,亦不普及的情形下,致使被害人面对犯罪所造成之不幸仅得独自饮泣、黯然神伤,别无其它救济途径,在强调人权保障的今日,实有保护未周之嫌。在重视人民生存权之保障以及社会基本权利保护之今日,因犯罪而遭受被害人绝对有受国家保护、救助之权利,而近日经济高度成长,国家亦有能力负担此项支出,实有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之必要。因此本论文第八章即着墨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内容,乃就补偿制度的内容包括补偿范围的界定、补偿对象、补偿不适格的情形、补偿金以及补偿机关、补偿程序的具体内容加以探讨,第九章即系本论文总结及对未来的具体建议。
     本论文期待由政府建构的补偿制度及被害人保护的诉讼制度,以此二制度为开端进而发展成完善的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再鼓励并协助民间扶助机构对于犯罪被害人辅助和关怀,期能真正落实对于犯罪被害人之人权保障,使其人性尊严受到最大尊重,实现社会正义。
Only with the possession of a comprehensive victim’s protection system, can any modern country justify the claim to fully respect human rights and human dignity. The victim’s protection system can be specifically built on the twin foundations of the litigation procedures and social structures– the former provid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 on basis of his redefined role in juridical procedures and the resulting realignment in power relationships; the latter is represented by the financial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victims.
     This thesis will draw upon research from constitution law, criminal law, criminal litigation studies, sociology, criminology, victim studies and psychology to attempt to construct a comprehensive victims’protection system that takes into account the victim’s rights and needs. Chapter One will introduce the research motives, objectives, method and parameter of this thesis. Chapter two will examine and introduce the specific and essential features and the litigation-related aspects relate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a victim protection system. Chapter three explore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victim’s protection, which is based on his human and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adequacies in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s and prov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are addressed and analyzed. Furthermore, Chapter three will discuss the theoretical underpinning for the system, with additional inputs from the fields of social, criminal strategy and crime prevention policies. The victims of crime should be compensated in measures commiserate with the enormity of the crime suffered, in order to mitigate and to mollify the suffering of victim financially, physically and psychologically. Chapter four seeks to further explore and understand the basis for the victim’s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his role, position and rights and the relation of these in existing legislation. Apart from initiating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victim plays no other specific functional roles throughout. Even as a witness, the victim is essentially just an accessory in the investigation process. And because of this, the protection and privileges afforded to the victim are manifestly inadequate.
     In order that the victim is accorded the necessary protection, it is boldly proposed that a new role be assigned specifically for the victim. Apart from assuming traditional passive roles such as litigants and witnesses, it is further proposed that the victims take on“plaintiff”role or a more proactive“acting-plaintiff”role, thereby raising the victim’s profile in the process. This will also serve to rebalance in a new light, the powers accorded to victims during the investigative, trial and even implementation processes. Chapters five, six and seven will discuss the victims’right to information, involvemen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he victims’rights during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basis for utilizing all these to construct judicial processes with considerations for victim’s protection. Although in doing so, it is unavoidable that this may sometimes conflict with the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 an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However, after the various victim’s rights are explored, explained and analyzed in this thesis and the practicality of the proposed measures given due consideration, the proposed redefinition of the victim’s role and the realignment of victim’s powers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is not only theoretically necessary but operationally viable as well. Hence it is the conclusion of this thesis that with a firm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here is a case for reevaluating the existing judicial processes with an eye to implementing the above mentioned changes such that victim’s rights and dignity will be adequately guaranteed.
     Victims of crime, have in the past, been largely neglected as far as the various measures design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 are concerned. While theoretically, they have recourse through compensation via civil litigation or through insurance claims, in practice; few pursue these avenues due to ignorance or limitation of resources. In light of the emphasis on human rights these days, this is a glaring omission. That“the right to live, the right to work, and the right to own property shall be guaranteed to the people.”are the basic intentions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Victims of crime are entitled absolutely to the protection and assistance of the state. And given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oday, the state is able to assume and shoulder this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Hence there is a pressing need to establish a system to compensate the victims of crime.Therefore, Chapter eight will focus on the contents of a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victims of crime and will discuss the parameters, subject, suitability and circumstances for compensation, as well as the compensation amoun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Chapter nine will contain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thesis as well as specific suggestions for areas of further studies.
     This thesis anticipates the government’s establishment of a victim’s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ts renewed emphasis of the victim’s interest during criminal proceedings. Hopefully this two measures will act in tandem as the precursors leading to the eventual development of a comprehensive victim’s protection system that can be further supplemented by civil bodies and welfare organizations so that future victims of crime can receive the necessary care, assistance and support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rights as human beings and in doing so, ensure that social justice prevails.
引文
1 关于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发展,有分为犯罪被害人黄金时期、权利衰退时期以及权利复活时期。參諸泽英道著,被害人學入門,成文堂,一九九八年,第五页;宮泽浩一著,被害人補償の制度―1,時の法令第一三三六期,一九八八年八月,第七十一-七十六页
    2 董鑫、朱启昌、廖钟洪著,刑事被害人学,重庆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五月,第二十八页
    3 依关于被害人遭受被害的情形,论者有将之做“第一次被害”、“第二次被害”、“第三次被害”之论述,虽就“第一次被害”、“第二次被害”、“第三次被害”之定义有不同意见(参诸泽英道著,前揭书,第一三二页),然而目前多数见解均认以“第一次被害”乃系指被害人因犯罪或其它社会上之侵害行为所直接产生之被害结果;“第二次被害”则系指被害人因应刑事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之追诉、审判的过程所造成精神的、心理的二度伤害,或系因犯罪报导所造成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第二次被害”或有以“新刑事司法程序被害化”称之;至于“第三次被害”则系指被害人因遭逢第一次被害及第二次被害后,因所遭受之身体、心理上的伤痛无法平复,进而产生自我否定、被害妄想或因对于加害人的敌意、仇视所造成的报复情感,甚至成为另一犯罪人,此可推究自第一次被害所衍生而致之被害。參宮泽浩一著,被害人の救濟,時の法令第一三四二期,一九八八年十一月,第五十三-六十三页;宮泽浩一著,被害人化とその對策,犯罪と非行第七十三號,一九八七年,第二-二十三页
    
    4 参张甘妹著,犯罪学原论,一九九五年十月增订十版
    5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发现实体的真实,使刑法得以正确适用,为达此项目的,应维持程序之公平,藉以保护 个人之自由及维护社会之安全,参陈朴生著,刑事诉讼法实务(重订版)第八页;蔡墩铭教授认为刑事诉讼之目的为,实质真实之发现、司法正义之实现、迅速之裁判,参蔡墩铭著,刑事诉讼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八二年六月(再版)第十九、二十页
    6 无罪推定原则,早在公元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于受有罪宣判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公元一九八四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士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一九五○年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凡受刑事罪的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由此可知国际公约早已明确揭橥刑事诉讼被告无罪推定之基本原则。而台湾刑事诉讼法于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条文亦规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此乃为台湾落实无罪推定基本原则之明文化之具体保护人权之作为。而依该条文之立法意旨明示“一、按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此乃揭示国际公认之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国家或有将之明文规定于宪法者,例如意大利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土耳其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葡萄牙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等,台湾虽无明文,但本条规定原即蕴涵无罪推定之意旨,爰将世界人权宣言上揭规定,酌予文字修正,增订为第一项,以导正社会上仍存有之预断有罪旧念,并就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告人权提供其基础,引为本法加重当事人进行主义色彩之张本,从而检察官须善尽举证责任,证明被告有罪,俾推翻无罪之推定。”有关相关国际公约之规定,可参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着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二○○○年十一月;亦可参照远流出版社之人权法典(http://www.cahr.org.tw/humanright%20codes/HRCindex.htm)
    7 于刑事诉讼亦有“处罚机能”与“不处罚机能”之对应关系。前者乃指对于犯人处罚之确保,后者则系指对于无辜者不处罚之保护,参田宫裕著,刑事诉讼法,有斐阁,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初版第三刷第四、五页
    8 许启义编译,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中央警官学校犯罪防治学系,一九八七年六月,第二十页
    9 参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四月,第二一○页
    10 若以构筑犯罪论体系的基点来划分,可以把世界各国的犯罪理论体系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以行为为基点的一元论犯罪理论体系;第二类系以行为人为基点的一元论的犯罪理论体系;第三类系以行为和行为人为定罪量刑基点的二元论的犯罪理论体系。此为传统犯罪论体系的分类,而何秉松教授乃讨论被害人是否应当成为重构犯罪理论体系的又一个基点,并援引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名誉教授雅客.博里康所提出之说明“应该强调在犯罪-犯罪人这一二元体系之侧,刑事诉讼内部又经历了第二个人物的崛起,这就是被害人”.此一论述对于被害人之地位及权利将有划时代的改变,惟由于犯罪论体系之建构影响甚巨,碍于篇幅且因非本论文研究的范畴,仅附带提出此一说明。参何秉松著,新时代与犯罪论体系的重构,山东大学犯罪理论体系国际研讨会主题报告,二○○五年十一月,第六十三、六十四、七十二页
     11 此为心理学所谓之遗忘理论,参郑肇桢著,心理学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七十七年八月,第三一六-三一九页
    12 赵可著,试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作用及其角色转换,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学刊》二○○二年二月第一期,第十四页
    
    14 参张甘妹著,前揭书,参注 4,第二页
    15 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得提出告诉之被害人亲属、家属等,本论文概以被害人遗属称之
    16 蔡墩铭著,前揭书,参注 5,第四页;陈朴生著,前揭书,参注 5,第二页
     17 前野育三著,修復的司法について(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人),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二三、二二四页;王平主編,恢復性司法論壇(2005 年卷),群眾出版社,二○○五年十二月一版及王平主編,恢復性司法論壇(2006 年卷),群眾出版社,二○○六年一月一版
    1 林山田、林東茂著,犯罪學,三民書局,七十九年九月,第一九六页;藤本哲也、朴元奎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における被害人の生成と發展,被害人學研究三號,一九九四年一月,第四十二页
    2 张甘妹著,犯罪学原论(增订版),八十四年十月增订十版,第三三一页;林山田、林东茂著,前揭书,第一九七页;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第四十三页
    3 宮泽浩一著,被害人學の三人の父親,時の法令第一二六九號,一九八五年十二月,第四十一页
    4 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3,第四十页
    5 林东茂、林山田著,前揭书,参注 1,第一九六页;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3,第四十页;董鑫、朱启昌、廖钟洪著,刑事被害人学,重庆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五月,第三十页
    6 宮泽浩一、諸泽英道、大谷實著,第二回国際被害人學シンポジウム,刑法雜誌第二十二卷第二號,一九七八年,第二六二、二六三页
    7 齊藤誠二著,“被害人補償制度の基本問題”,風間書局,一九七七年,第二○四○-二一三页
    8 諸泽英道著,国際被害人學研究會,ジュリスト,第五九五期,一九七五年九月,第八十六-八十九页;董鑫、朱啟昌、廖鐘洪著,前揭書,參註 5
    9 宫泽浩一、诸泽英道、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6,第二六五-二六六页
    10 宫泽浩一、诸泽英道、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6,第二七四、二七五页
    11 宫泽浩一、诸泽英道、大谷实合著,前揭文,参注 6,第二六五页
    12 諸泽英道著,被害人學の最近の動向-第一回被害人學世界會議での研究報告を中心として-,ジュリスト第七三四期,一九八一年二月,第八十六页
    13 诸泽英道著,前揭文,参注 12,第八十八页
    14 諸泽英道著,第四回国際被害人學シンポジウム-その議題と論點-ジュリスト第七七九期,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六十八、七十页
    15 宮泽浩一、諸泽英道著,犯罪被害人の権利-第七回国連犯罪防止會議へ向けて-,法學研究第五十七卷第十一號,一九八四年,第五页
    16 宮泽浩一著,世界被害人學會について(特集 第二回国際被害人學シンポジウム),罪と罰第二十九卷二號,一九九三年一月,第十五页
    17 一九四八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规定,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人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犯罪者,不得被判有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18 关于此二人之草案,参宫泽浩一、诸泽英道著,前揭文,参注 15,第十四-十六页、第十七-十九页
    19 程味秋、(加)楊誠、楊宇冠編,聯合国人權公約和刑事司法文献彙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二○七-二一○页;上野治男,犯罪の被害人,ジュリスト第八五三號,一九八六年二月,第二十九页
     20 宮泽浩一著,被害人サーヴィスのためのヨーロッパ.フォーラムについて,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二卷第八號,一九九九年八月,第二十三、二十四页
    21 諸泽英道著,犯罪被害人学から一般被害人學へ-第七回国際被害人學シンポジウム報告,ジュリスト第九九一號,一九九一年十二月,第一一五页
    22 林山田、林东茂合著,前揭书,参注 1
    23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参注 1,第四十二、四十三页
    24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参注 1,第四十四页
    25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参注 1,第四十七页
    26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における被害人の生成と發展,被害人學研究四號,一九九四年三月,第三十六、三十七页;河合幹雄著,アメリカにおける被害人の權利運動(一)-その主張と背景-,法學論叢第一二五卷第五號,一九八九年,第八十页
    27 河合幹雄著,アメリカにおける被害人の權利運動(二)-その主張と背景-,法學論叢第一二六卷第三號,一九八九年,第六十七、六十八页
    28 法和秩序运动所强调的刑事司法制度,强调下列的犯罪对策:一、强调刑罚,否定对于犯罪的宽容的态度,二、对于自由刑应给予迅速、确实、严格地执行、三、交保、缓刑、假释等制度应予限制,四、刑事司法机关为了达成严格处罚犯罪人的目的,应对于犯罪人给予强力的统制,参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参注 1,第三十九页
    29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参注 1,第三十九页
    30 安田貴彥著,諸外国に見る犯罪被害人対策の現状――アメリカを中心-“犯罪被害人救濟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四十五页
    31 柑本美和、小西聖子著,效果的な被害人援助の提供をめざして意(特集 犯罪被害人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第十號,一九九九年,第五十五页
    32 李美琴译,美国一九八二年总统直属犯罪被害人研究小组建议事项,犯罪被害人保护研究汇编,法务部印行,第七一九页;施奈德主编,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二年三月,第四二一页
    33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參註 1,第四十二页;中野目善則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における刑事手続く出の被害人の役割,法律新報九十四卷第六、七、八號,一九八八年,第一一七页
    34 椎橋隆幸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の刑事における被害人の役割,刑法雜誌第二十九卷二號,一九八八年,第二六三页
    35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参注 1,第四十二页;林辉煌著,美国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之研究,犯罪被害人保护研究汇编,法务部印行,第三四七、三四八页;中野目善则著,前揭文,参注 33,第一一七、一一八页
    36 椎桥隆幸著,前揭文,参注 34,第二六三页;林辉煌著,前揭文,第三四七页
    37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參註 1,第四十二页;岡本美紀著,“犯罪被害人の権利 外国の動向 アメリカ”,法律時報七十一卷十號,第七十四页;林輝煌著,前揭文,參註 35,第三四八页
    38 安田貴彥著,警察による犯罪被害人救濟の現狀と將來(特集 第二回国際被害人學シンポジウム),と罰第二十九卷第二號,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三十二页
    39 宮泽浩一著,犯罪被害人救済(特集 犯罪被害人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十页;椎橋隆幸著,犯罪被害人をめぐる立法課題(特集 犯罪被害人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十八页
    40 安田贵彦著,前揭文,参注 30,第四十七页
    41 安田贵彦著,前揭文,参注 30,第四十三页;冈本美纪著,前揭文,参注 37,第七十五页
    42 安部哲夫著,犯罪被害人の権利 外国の動向 アメリカ,法律時報七十一卷十號,第七十五页
    43 太田達也著,“被害人に対する情報提供の現狀と課題”(特集 犯罪被害人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二十三页;參楊立新著,關於被害人訴訟地位的比較研究,上海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十六卷第二期,二○○一年三月,第二十八页
    44 小川太郎著,犯罪による被害人の救濟制度─英米法系を中心に,ジユリスト第五七五號,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二页
    45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一),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一号,一九八一年,第五十一、五十二页
    46 法务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编,暴力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研究,八十二年三月,第七十八页
    47 指在一九四六年制定之“工业伤害保险法”所建构之工业伤害保险制度。依该法之规定,参加保险之工作者,如因工作伤害或罹患规定之职业病、发生受伤害、残废或死亡时,应由国家补偿之。参刘修如著,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八四年三月,第九十三页
    48 小川太郎著,犯罪被害人に対する国家補償,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成文堂,昭和五十一年十一月,第六十页;奧村正雄著,イギリスにおける被害人学の生成と発展,被害人學研究第六號,一九九六年三月,第八十四页
    49 宮泽浩一著,被害人補償の制度-1,時の法令第一三三六期,一九八八年八月,第七十五页
    50 安田貴彥著,イギリスにおける警察の犯罪被害人政策の現狀(一),警察學論集第四十九卷第一號,一九九六年,第二十五页
    51 小川太郎著,前揭文,参注 44,第四十二页
    52 奥村正雄著,前揭文,参注 48,第八十五页
    53 奥村正雄著,前揭文,参注 48,第八十六页
    54 奧村正雄著,諸外国における犯罪被害人政策の現状――イギリスを中心(特集 犯罪被害人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五十五页
    55 野井祐一著,英国の犯罪被害人支援政策と警察のかんわり その発展過程と現状,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三卷第三號,二○○○年三月,第五十五页
    56 Helen Reeves 著、岡本美紀譯,英国にける犯罪被害人支援二○年の步み-犯罪被害人との協動,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一卷第五號,一九九八年,第一一二-一一三页;上野厚著,イギリス刑事裁判所における被害人.證人援助(上)-“刑事法院”內設立プロジェクトにおける試に関する研究プログラム報告書を中心として-,警察學論集第五十卷第六號,一九九七年,第一○○页
    57 罗明通著,英国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之研究,犯罪被害人保护汇编,法务部印行,一九九八年六月,第三七○、三八○页
    58 罗明通著,前揭文,第三七一页
    59 內山絢子著,イギリスの法の執行過程における犯罪被害人救援制度(下)警察學論集第四十八卷第六號,一九九五年,一一五页
    60 安田貴彥著,イギリスにおける新“被害人憲章”の制定について,警察學論集第四十九卷第十一號,一九九六年,第三十七页
    61 法务省总合研究所编,犯罪白书,财务省印刷局发行,一九九九年,第三九八页
     62 奥村正雄著,前揭文,参注 48,第一○六页
    63 安部哲夫著,ドイツにおける被害人学の生成と発展,被害人學研究六號,一九九六年,第一一○页
    64 安部哲夫著,前揭文,參註 63,第一一四-一一五页;宮泽浩一著,第七講 西ドイツの被害人学,時の法令,一二七四號,第三十三页
    65 安部哲夫著,前揭文,参注 63,第一一五、一一六页;宫泽浩一著,前揭文,第三十六、三十七页
    66 安部哲夫著,前揭文,参注 63,一一七页
    67 齐藤诚二著,被害补偿制度的基本问题,风间书局,第一八三页
    68 但是根据实证的调查结果显示,该制度在德国实施的状况并不理想,即与发生有可依本制度补偿对象的事件数相比较,提出申请的案件数目却相当少。假设在一年间加上犯罪黑数的犯罪事件有六十万件,以一九八一年之德国警方统计资料为例,有七万四千件至二十二万件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在该年之申请总数却只有七○六一件。再以威斯特法伦州(Westfalen) 为例,从一九七六年开始实施该法起到一九八○年止,在四年内仅受理八八三八件之申请案。宮泽浩一著,犯罪被害人の人權,罪と罰第二十一卷第四號,一九八四年,第四十二页;宮泽浩一著,被害人の救濟,罪と罰第十八卷第二號,一九八一年,第五十六页
    69 “白環”(Weisser Ring)名稱之“白”(weisser)字係以認為被害人係無責任、無罪的受害人,因而取其“白”(weisser)字;至於“環”(Ring)字則係著眼於由很多人攜手輪流支持被害人,因此取其“環”(Ring)字。目前除了德国之外,奥地利(一九七八年)、卢森堡(一九七九年)瑞士(一九八四年)、匈牙利(一九八九年)、捷克(一九九一年)等国均有白环组织之设立,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20,第二十二、二十三页
    70 Eppenstein,Dieter 演講、宮泽浩一/訳,ドイツの刑事手続における被害人保護――Opferschutz im Dentschen Strefverfahre,自由と正義第四十九卷第八號,一九九八年八月,第十五页
    71 安部哲夫著,ドイツにおける被害人の救濟.盬o.支援,被害人學研究第八號,一九九八年三月,第六十三页
    72 安哲部夫著,前揭文,参注 71,第一一九页
    73 安部哲夫著,前揭文,參註 71,第一二○页;田口守一著,“西ドイツにおける犯罪被害人の地位”刑法雜誌第二十九卷二號,一九八八年,第二二二页
    74 田口守一著,前揭文,第二二二、二二三页;加藤克佳著,刑事手続における被害人の地位――ドイツ法を素材として(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人),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三二-二四二页;奧村正雄著,諸外国における犯罪被害人政策の現状――イギリスを中心(特集 犯罪被害人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六十页;參郭建安主編,犯罪被害人學,北京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四月,第二一三页
    75 安部哲夫著,前揭文,參註 42,第七十页;安部哲夫著,犯罪被害人の権利 外国の動向 ドイツ,法律時報七十一卷十號,第六十七页
    76 加藤克佳著,ドイツ刑事訴訟法改正の新動向-證人保護法を中心として,刑法雜誌第四十卷一號,二○○一年一月,第一○九页
    77 大谷實著,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世論が超黨派の立法化を促進,ジュリスト第八○五號,一九八四年一月,第八十九页
    78 张甘妹著,日本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之研究,刑事法杂志,第七十四-八十八页
    79 宮泽浩一著,總說-被害人學の動きとのかかわけ-,(特集 刑事手手続くにおける犯罪被害人の保護),刑法雜誌第二十九卷第二號,一九八八年,第二○五页
    80 宫泽浩一著,被害人学,纪伊国屋书店,一九六七年八月
    81 宮泽浩一編,犯罪と被害人,第一卷(一九七○年)、第二卷(一九七二年)、第三卷(一九七九年),成文堂
    82 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77,第九十页
    83 大谷實著,犯罪被害人の救濟を考える─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の成立,法學セミナ–第三○九卷,一九八○年十一月,第四十二-四十六页
    84 諸泽英道著,被害人學入門,成文堂,一九九二年七月,第二六四页;泽井三郎,松田健吾著,犯罪被害給付制度並びに犯罪被害救援基金の運用.活動狀況,警察學論集第四十四卷第十二期,一九九一年,第一○八页
    85 诸泽英道著,前揭文,参注 14,第六十八、七十页
    86 特集 刑事手続くに置ける犯罪被害人の保護,刑法雜誌第二十九卷二號,一九八八年
    87 宮泽浩一著,犯罪被害給付制度發足十週年紀念シンポジウムに寄せて-被害人學の進展を展望して-,警察學論集第四十四卷第十二號,第十一页
    88 宮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橋則夫編,犯罪被害人の研究,成文堂,二○○○年七月初版四刷
    89 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39,第七、八页
    90 椎橋隆幸、高橋則夫、川出敏裕著,わかりやす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有斐閣,二○○一年三月初版一刷,第十三页
    91 垣添誠雄著,犯罪被害人支援立法の動向(特集 犯罪被害人の權利),法律時報七十一卷第十號,一九九九年,第六十一、六十二页
     92 垣添诚雄著,前揭文,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五页
    1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八、九、十、十一条规定。以下有关相关国际公约之规定,参程味秋、杨诚、杨宇冠著,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远流出版社之人权法典 (http://www.cahr.org.tw/humanright%20codes/HRCindex.htm www.un.org/rights/50/decla.htm
    2 民权与政治权国际公约第六、七、九、十、十四条规定。
    3 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4 佐藤幸治著,宪法(新版),青林书院,一九九一年四月,第五一二-五三三页
    5 李鸿禧著,论日本宪法刑事诉讼法之人权保障主义,收录于氏着宪法与人权,一九八五年九月,第三四一-三四二页
    6 參第四章第二节之內容
    7 戶波江二著,被害者の人権.試論.上(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十九、二十页
    8 例如于一九四五年所通过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前言中乃揭示,“我联合国人民同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另于世界人权宣言之前言中亦揭橥,“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inalienable rights)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及和平的基础……鉴于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心,……”,在第一条并明白宣示“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及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十二条“……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 各种权利的实现,……”、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民权与政治权国际公约之前言乃揭橥“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生的‘固有尊严’,确认……”,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有关相关国际公约之规定,参程味秋、杨诚、杨宇冠著,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亦可参照远流出版社之人权法典http://www.cahr.org.tw/humanright%20codes/HRCindex.htm www.un.org/rights/50/decla.htm
    9 李震山著,人性尊严,法学讲座第十七期,二○○三年五月,第六页
    10 江玉林著,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大法官解释中有关尊严论述的分析,月旦法学教室第二十期,二○○四年六月,第一一九页
    11 林辉雄著,人性尊严与自由民主宪法秩序关系之研究,中正大学法律系硕士论文,二○○二年,第八十三页
    12 罗伊德(Lloyd,Dennis)著,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The Idea of Law),一九八六年,第七十四页
    13 蔡宗珍著,人性尊严之保障作为宪法基本原则,月旦法学杂志第四十五期,一九九九年一月,第一○○页
    
    14 李震山著,人性尊严与人权保护,元照出版公司,二○○一年,第十-十四页
    15 蔡宗珍著,前揭文,参注 13,一九九九年一月,第一○○页
    16 李震山著,前揭文,参注 14,第十页
    18 蔡宗珍著,前揭文,参注 13,第一○一页;李震山著,前揭文,参注 14,第十五、十六页
    19 释字第四八五号解释理由书揭示“宪法系以促进民生福祉为一项基本原则,此观宪法前言、第一条、基本国策章及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之规定自明。本此原则国家应提供各种给付,以保障人民得维持合乎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并照顾经济上弱势之人民,推行社会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20 释字第五五○号解释理由书
    21 释字第五六七号解释理由书
    22 李震山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九页
    23 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24 氏并谓承认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为基本法保障的地位,但是相较于被害人之利益,犯罪嫌疑的的权利不应有优位的关系。Eppenstein,Dieter 演讲、宫泽浩一/訳,ドイツの刑事手続における被害者保护――Opferschutz im Dentschen Strefverfahre,自由と正义第四十九卷第八号,一九九八年八月,第二十页
    25 许宗力著,基本权利的起源与发展,月旦法学教室试刊号,二○○二年十月,第八十四页
    26 陈慈阳、王毓正著,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对基本权保障之理论发展,月旦法学杂志第九十八期,二○○三年七月,第十五页
    27 Hans D.Jarass 著,陈慈阳译,基本权作为防卫权及客观原则规范,月旦法学杂志第九十八期,二○○三年七月,第三十二页
    28 吴庚大法官于释字第四九一号解释所提出协同意见书“……宪法所保障之各种基本权利,无论属于消极性防止公权力侵害之防卫权─各类自由权属之,或积极性要求国家提供服务或给付之受益权─社会权为其中之典型,国家均负有使之实现之任务。……”
    29 许宗力著,基本权功能,月旦法学教室第二期,二○○二年十二月,第七十二-八十页
    30 保护义务理论系超越传统由国家与国民的对抗关系,而要求国家应该积极的保护个人的基本权。 戶波江二著,国の基本権盬o義務と自己決定のはざ間で-私人間效力論の新たな展開(特集 日本憲法5○年と21世紀への展望Ⅳ…….新しい理論課題と日本の現実),法律時報第六十八卷第六號,第一二六、一二七页
    31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六八号解释理由
    32 许宗力著,前揭文,参注 29,第七十五页;李震山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九页
    33 林永谋大法官于释字第三七二号所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34 戶波江二著,前揭文,參註 7,第十七页;瀨川晃著,被害者支援の歩み,犯罪被害者支援の基礎(大谷實、山上皓編,宮泽浩一、国松孝次監修),東京法令出版,二○○一年十月,第七十九、八十页
    35 许宗力著,前揭文,参注 29,第七十五页
    36 吴庚大法官于释字第四九一号解释所提出之协同意见书指出“……凡法律所规定作成单方行政行为时给予相对人之程序的保障,诸如通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或举行听证(即言词辩论)、受处分人得委任代理人及阅览卷宗、并得主张事实或提出证据、惩处处分书应记明事实、理由及其法令依据、其得提起行政争讼者并须有教示救济方法之记载等均应切实践行,方符现代法治国家程序保障之要求,亦为本院历来释示正当法律程序旨趣之所在”
    37 基本权具有程序保障之功能,积极面向专指具有“组织与程序依赖倾向”的基本权利,例如广播自由、诉讼权、学术自由等。消极面向系在消极的减少“基本权利贬损”发生之危险,也就是事先透过适当程序的规定,将损害予以防止或降低其发生之机率。杨云骅著,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之保障,法学讲座第二十四期,二○○三年十二月,第六、七页
    38 释字第三九六号解释、第三八四号解释、第五八二号解释。
    39 林俊益著,论刑事被告诉讼基本权之保障(“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保障人权之关系”学术研讨会),宪政时代第二十七卷第一期,二○○一年七月,第三十九-五十三页
    40 许玉秀大法官于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所提出协同意见书中提出“保障人民之诉讼权,乃在于保障人民受公平审判之权利,就刑事诉讼法而言,所保障者即刑事被告受公平审判之权利,因此刑事被告之防御权,即为宪法保障诉讼权之核心内涵。”
     41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及第五十五条均明白揭示“尊重人民平等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开宗明义宣示,“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及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七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而民权与政治权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它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42 陈慈阳、王毓正著,前揭文,参注 31,第二十二页
    43 释字第二一一号解释“…….平等权系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并不限制法律授权主管机关,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之目的,而为合理之不同处置。”及第四八五号解释“…….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基于宪法之价值体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
    44 陈新民著,平等的宪法意义,收录于氏着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册),第五一二页
    45 蔡茂寅著,平等权,月旦法学杂志第四十六期,一九九九年三月,第一一二页
    46 Mortimer J.Adler 著,蔡坤鸿译,六大观念-真、善、美、自由、正义、平等,联经出版事业公司,一九九○年七月,第一六九-一七○页
    47 区别不违反平等保护的“合理差别待遇”及侵害平等权的“不合理差别待遇”之基准有四:一、事实状态确有不利之因素存在;二、为了追求实质平等的正当目的;三、事项之本质有必要予以差别待遇;四、为社会通念所允许,并不得因之产生“逆差别待遇”,形成新的不平等。蔡茂寅著,前揭文,参注 45,第一一六页
    48 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49 傅昆成著,美国宪法逐条释义,三民书局,第一一九页
    50 陆润康著,美国联邦宪法论,凯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四月
    51 杨云骅著,前揭文,参注 37,第二-十页
    52 刘庆瑞著,比较宪法,三民书局,一九八七年十月,第六十页
    53 释字第四一八号解释文
    54 释字第三九六号解释文
    55 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文参照.
    56 许玉秀大法官于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所提出协同意见书中指出“释字第三八四号解释…….所称之正当法律程序,厥为司法程序所应践行之基本原则,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其程序上所践行之正当程序,皆以保障刑事被告之诉讼人权为其本旨。……..所谓之法定程序践行法治国之自主原则与平等原则,即应保障刑事被告之防御权。赋予被告充分之防御权,乃为使被告拥有与原告对等之武器,以求得诉讼上之平等地位,俾能获致公平之审判。”
    57 释字第五七四号解释参照。
    58 释字第四四二号解释及第四六六号解释参照。
    59 有谓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总概性之刑事程序原则,其内涵包括法律性原则、公平审判原则、禁止强制自证有罪等,林山田著,论刑事程序原则,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八卷第二期,一九九九年,第七十三-八十页;林山田著,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军法专刊第四十五卷第四期,第一页
    60 杨云骅著,秘密证人与公平审判程序-我国大法官会议解释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比较分析,刑事法杂志第四十四卷第三期,二○○○年六月,第十四页
    
    61 户波江二著,前揭文,参注 7,第二十页
    62 杨云骅著,前揭文,参注 37,第七页;许宗力著,前揭文,参注 29,第七十八页
    63 林锡章著,西德公法上之比例原则,司法周刊第九十八期第二版
    
    64 叶俊荣著,论比例原则与行政裁量,宪政时代,第十一卷第三期
    65 黄锦堂著,论行政处分之附款,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一九八五年,第一二六页
    66 社会安全制度之本质乃是为保障国民经济生活安定,为近代重要社会政策的一环,其内容虽众说纷纭,但是大致上归纳为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国民就业、社会福利服务,江亮演著,社会安全制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八六年九月,第一-四页
    67 刘修如著,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八四年三月,第二六五页
    68 陈新民著,前揭文,参注 44,第一○四页
    69 基于等价交换的原理,人民有纳税的义务,自得享受国家服务的权利,此即纳税者的权利。然而为了现代公共福祉的实现,为了保障国民的生存权、社会权,并矫正社会不平等的现象,此等价交换原理乃转变为不等价交换。基于此不等价交换原理,高所得者所缴交之大量之税金乃可作为老人、贫困、伤残等有需要之人之财政支出。渡邊洋三著,法とは何か?岩波書店,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第一七八页
    73 林辉煌著,美国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之研究,收录于犯罪被害人保护研究汇编,法务部印行,一九九八年六月,第三五三页
    74 惟有认为社会国家原理仅能作为补偿请求权的基础。户波江二著,前揭文,参注 7,第二十页
    75 日本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它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第二十五条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
    76 山上皓著,被害者支援の新たな展開に向けて(特集 被害者對策の進展),警察學論集第五十卷第四號,第一○五-一○七页
    77 有认为幸福追求权与生存权被害人保护的重要基础,其次则为被害人或国民对于司法信赖确保的目的。太田達也著,犯罪被害者支援の国際的動向と我が国の展望(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平成11年版犯罪白書を読む),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三卷第二號,二○○○年二月,第四-十八页
    78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者,以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特制定本法。
    79 宮泽浩一著, 被害人補償の制度-2 ,時の法令第一三三八期,一九八八年九月,第五十六-五十八页;齊藤誠二著,被害人補償制度の基本問題,風間書局,一九七七年版,第十六、十七页;林山田著,林東茂著,犯罪學,三民書局,一九九○年九月初版,第二一二、二一三页;謝瑤偉譯,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問題癥結(二)、(三),法務通訊,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四月十八日;楊正萬著,刑事被害人問題研究-從訴訟角度的觀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二○○二年八月,第三三四-三三七页;王波著,關於建立我国国家補償被害人制度的若干思考,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二○○一年第四期,第二十六页
    80 小川太郎著, 犯罪被害人に對する国家補償,原載於齊藤金作博士還曆譟R“現代の共犯理論”,昭和三
    十九年,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成文堂,昭和五十一年十一月版,第六十九页
    81 森本益之,濑川晃,上田宽,三宅孝之著,刑事政策讲义,有斐阁,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初版五刷,第二二一页
    82 樊学勇著,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一九九七年第六期,第六十二页
    83 谢瑞智著,刑事政策原论,文笙书局,一九七八年七月版,第五十七页
    84 宫泽浩一著,参注 79,第五十七页
    85 日本学者大谷实、齐藤正治认为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乃一种以税金之缴纳而成立之一种公的保险制度。参大谷实,齐藤正治合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有斐阁,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初版一刷,第五十一-五十三页
    
    86 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79,第十七页
    87 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79,第五十九页
    88 关于社会契约说可参赵敦华著,劳斯的正义论解说,远流出版公司,一九八八年,第十二-二十页
    89 鈴木義男著,被害人補償の諸問題--英米での論議を顧みて-,原載於植松博士還曆譟R“刑法と科學”法律編,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成文堂,昭和五十一年十一月,第一三四页
    90 席汝楫著,论社会福利制度,收录于周建卿编,社会安全论丛(第一集),水牛出版社,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版,第一○六-一○八页
    91 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79,第十九页
    92 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79,第五十九、六十页
    93 门德尔逊(Benjamin Mendelsohn) 依被害人之罪责大小将被害人分为五类,有些犯罪被害人的可归责性远大于犯罪人,参张甘妹著,犯罪学原论,自版,一九八八年九月版,第三一二页
    94 根据日本佐藤欣子,土屋真一,风祭光,佐藤典子,黑田修生等人于一九七六年针对因故意犯罪而招致被害人死亡及伤害(除杀人、伤害等故意犯之外,强奸致死、伤害致死等加重结果犯亦包括在内)事件所作成之统计调查报告显示,在故意伤害的案件中,犯罪人没有资产者所占之比例高达 76.8% ,而有资产者只占 11.7% (其它为资产有无不明者),且只有五十万圆以下资产者(所有分级中最下级)占所有有资产者之比例高达 53.8% 。而在故意致死之案件中,无资产者亦占高达 72.4% ,有资产者只占 15.9% ,而其中只有五十万圆以下资产者亦占高达 44.6% 之比例。由此可知,在伤害、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多属无资力或经济能力较差之一群。參前揭數人合著,生命、身體犯の被害人等に關する實態調查─第一報告,法務綜合研究所研究部紀要十九,一九七六年,載於宮泽浩一編,犯罪と被害人(第三卷),成文堂,昭和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版,第七十五、七十六页
    95 目前各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多引为准据之综合理论属之。参林山田著,论刑罚之意义与目的(下),军法专刊第二十一卷第九期,一九七五年九月,第十八-二十三页
    96 缓刑之推动,参台湾司法院一九八七年颁行“加强缓刑及易科罚金制度实施要点”,司法院公报第二十九卷第七期,一九八七年七月;而假释部分,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条文,更大幅放宽假释之条件,使假释制度之适用对象更为广泛。参刑法修正条文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七十九条之一,司法周刊第六六○期,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97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刘修如著,前揭书,参注 67,第九十三页
    98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参前注
    99 所谓社会福利,其范畴可分为最广义、广义、狭义来加以了解。最广义的社会福利应指谋求全民食、衣、住、行、育、乐六大需要之满足,且随社会的进步而增进。广义的社会福利范畴,则应包括农民、劳工福利、就业安全(包括职业训练、技能检定、就业辅导及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福利服务、公共卫生及公医制度等福利。狭义的社会福利范畴包括就业安全、社会保险、福利服务及公共救助等,以援助个人与其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为目的的制度。最广义的社会福利范畴,过于广泛包括国家所有职能的遂行,非通常意义下的社会福利所能概括。狭义的社会福利为目前社会福利机构所推行的工作,普通所谓社会福利,多以此为范围。参邱创焕编著,社会福利与民生,一九八六年六月
    100 渡边洋三著,前揭书,参注 69,第一七八页
     101 大谷实著,黎宏译,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中国刑事法杂志第四十四期,第一二三页
    1 张平吾著,被害者学,三民书局,一九九六年十月,第五页
    2 张甘妹著,犯罪学原论,一九九五年十月,第三三三页
    3 Donald Light, Jr, Suzanne Keller, “Sociology”,林义男译,社会学(精节本),巨流图书公司,一九八八年九月一版,第一四五页
    4 蔡墩铭著,中国刑法精义,汉林出版社,一九八六年六月,第二十五、二十六页;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一九八六年二月再版三刷,第六十三-六十四页
    5 蔡墩铭著,前揭书,第二十六页;林山田著,前揭书,第六十二、六十三页
    6 程味秋、(加)楊誠、楊宇冠編,聯合国人權公約和刑事司法文献彙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二○七-二一○页;上野治男,犯罪の被害者,ジュリスト第八五三號,一九八六年二月,第二十九页
    7 宮泽浩一編,犯罪と被害者(第一卷),成文堂,一九七○年九月二日版,第一至三页
    8 諸泽英道著,国際被害者學研究會,ジュリスト,第五九五期,一九七五年九月,第八十七页
    9 諸泽英道著,被害人學の最近の動向-第一回被害人學世界會議での研究を中心としてー,ジュリスト第七三四號,一九八一年,第九十页
    10 諸泽英道著,犯罪被害者学から一般被害者學へ-第七回国際被害者學シンポジウム報告,ジュリスト第九九一號,一九九一年十二月,第一一三页
    11 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犯罪法,自版,一九八○年三版,第一○七-一三三页
    12 例如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所规范戒严时期造成人民权利受损之行为
    13 例如违反公平交易法之市场垄断行为
    14 諸泽英道著,被害者政策の必要性と問題點-,被害者の復興期を迎えるに当たってー,罪と罰第二十四卷第二號(特集 犯罪被害の原因と対策),一九九六年,第十页
    15 诸泽英道著,被害者学入门,成文堂,一九九二年七月版,第三十四页
    16 宮泽浩一著,傳統的犯罪の被害者と現代的犯罪の被害者,法律のひろば第三十九卷第三號(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一九八六年,第四-十一页;石井光著,現代的犯罪者特性,法律のひろば第三十九卷第三號(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諸問題),一九八六年,第十二-十七页
    17 经济犯罪之内容及对策可参林山田、林东茂著,犯罪学,三民书局,第三四七-四○四页
    18 所谓环境犯罪又可称为公害犯罪,系指水污染、空气污染等公害,使人民因而遭受身体、生命、财产等损害之犯罪,参石井光著,前揭文,注 16,第十二-十七页
    19 有谓将单位列入被害人的范围,乃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单位具有刑事诉讼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利于被害单位透过诉讼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赋予单位被害人的地位,有利于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姜琳炜著,公诉程序中被害单位利益的保护,政治与法律二○○三年第一期
    20 董鑫、朱启昌、廖钟洪著,刑事被害人学,重庆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五月,第四十七-四十九页
    21 甲斐行夫著,刑事手続き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等の保護に関する従前のほう整備 (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十四页;最高法院判例平成二年二月二十日,判例時報一三八○號,一九九一年,第九十四页
    22 川出敏裕著,刑事手続くに置ける被害者の保護(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四十页
    23 林辉煌著,美国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之研究,收录于犯罪被害人保护研究汇编,法务部印行,一九九八年六月,第三五三页
    24 程荣斌著,试论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警官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五月版
    25 加藤克佳著,刑事手続くに置ける保護を求める被害者の権利(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第十號,一九九九年,第二十九页
    26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四月,第二○八页
    27 (德)施奈德主编,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二年三月,第四一九页、第三九六-四○二页;郭建安主编,前揭书,参注 26,第二○九页
    28 不过被害人有时反而不能如实的反应犯罪事实的真相,对于犯罪追诉亦有其不利的影响,例如为了顾全名誉、恐惧报复,有意遮掩案件事实的真相,避重就轻,把本来很清楚的犯罪事实说成简单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因报复心理而故意夸大事实,以惩为快,诸如此类不利于犯罪之因素亦不得不慎.参姜琳炜著,前揭文,参注 19
    29 林辉煌著,前揭文,参注 23,第三五二页
    30 太田達也著,“被害者に対する情報提供の現狀と課題”(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十九页
    31 高德道、孙付著,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探析,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二○○一年第四期,第十三页
    32 甲斐行夫著,前揭文,参注 21,第十五页
    33 雷堂 ,董慧著,试论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二十六卷第三期,二○○三年五月,第四十一页
    34 刘勤章著,犯罪被害人诉讼权利之研究,警大法学论集第八期,第一七五页
    35 加藤克佳著,前揭文,参注 25,第二十九页
     36 即从刑事诉讼亦有“处罚机能”与“不处罚机能”之对应关系而言,参田宫裕著,刑事诉讼法,有斐阁,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初版三刷,第四、五页
    37 日本刑事诉讼法之条文参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年一月
     38 野間禮二著,刑事訴訟法における現代的課題,一九九四年,第二七九页
    39 新倉修著,刑事法のパラダイム轉換と被害者の権利(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十號,第五页
    
    41 石英、吕品曜著,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探讨,中国刑事法杂志,二○○一年第一期,第一零六页
    42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九三年诉字第一六三八号之案件
    43 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二年七月修订二版,第六十页;郭建安主编,前揭书,参注 26,第二三一页
    44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5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学者谓诉讼参与人系指除了公安司法机关以外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前揭书,参注 43,第五十七页
    
    46 高德道、孙付著,前揭文,参注 31,第十二-十三页
    47 高德道、孙付著,前揭文,参注 31,第十二页
    48 周海挺著,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一九九九年第三期,第七十八页
    49 惟有谓刑诉立法之所以未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享有上诉权,是因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享有上诉权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享有当事人的诸多权利,仅仅不享有上诉权并不能否定其处于当事人地位。周国均,宗克华著,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地位之研讨,河北法学第二十一卷第一期,二○○三年一月,第四十七页
    50 李忠雄,侦查机关与侦查犯罪职权之比较研究(下)法令月刊,第四十八卷第九期
    51 龙宗智著,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法学第二○○一年第四期,第三十二-三十三页
    52 董鑫、朱启昌、廖钟洪著,前揭书,参注 20
    53 中国及日本学者亦有提出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之地位之主张,惟均未就其主张加以申论之。然而同此见解者均系主张应提升并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地位。郭建安主編,前揭書,參註 26,第二三一页;加藤克佳著,“刑事手続きへの被害者の参加”(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三十五页;兒玉公男著,犯罪被害者の支援についてー弁護士会の立場から(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六十四页
     54 参加诉讼人依德国学者乃认为有类似自诉人的地位,参卢映洁著,由刑事诉讼之诉讼参加制度谈被害者权的保障-德、奥刑事诉讼法之诉讼参加制度之简介与台湾刑事诉讼法对被害者保护不周之检讨,刑事法杂志第三十六卷第三期,一九九二年六月,第五十二页
    55 程味秋、(加)楊誠、楊宇冠著編,聯合国人權公約和刑事司法文献彙編,中国法制出版社,二○○○年十一月,第二○七-二一○页;上野治男,犯罪の被害者,ジュリスト第八五三號,一九八六年二月,第二十九页
    56 诸泽英道著,新版被害者学入门,一九九八年,第四一七-四一九页
    57 柑本美和、小西聖子著,效果的な被害者援助の提供をめざして意(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第十號,一九九九年,第五十九页
    58 奧村正雄著,諸外国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政策の現状――イギリスを中心(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五十八页
     59 垣添誠雄著,犯罪被害者支援立法の動向(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權利),法律時報七十一卷第十號,一九九九年,第六十一、六十二页
    1 許正忠著,“知之權利”與“隱私權”(上)-美国“資訊自由法”與“隱私權法”之探討-,軍法?谌?第十一期,第七页;浜田純一著,“知る”ことと情報に対する権利(特集 日本憲法5○年と21世紀への展望Ⅳ…….新しい理論課題と日本の現実),法律時報第六十八卷第六號,第一二二-一二五页
    2 采此见解之作者并认为概括地认定“权利主体应属全体国民而非特定利害关系人”、“任何人均得请求政府机关公开信息”均属轻率、未经甄别的说法。陈爱娥著,前揭文,第二十七页
    3 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着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二○○○年十一月,第八十三页
    4 政府信息公开法草案第一条“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并促进民主参与。”
    5 惟日本信息公开法仅适用于国家行政组织之行政机关,国会与法院均非适用主体,参盐野宏著,林素凤译,月旦法学杂志第九十八期,二○○三年七月,第一八九页。美国信息自由法应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亦不包括国会、联邦法院等,参焦兴铠著,行政机关信息之公开及限制-美国现行信息自由法之研究,政大法学评论第二十九期,一九八四年六月,第一○四页
    6 政府信息公开法草案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机关,指中央、地方各级机关及其设立之实(试)验、研究、文教、医疗及特种基金管理等机构。而依其草案说明“本法所称之政府机关,包括所有中央、地方各级机关,意即除行政院及其所属各级机关外,尚包括国民大会、总统府及其所属机关、立法院、司法院及其所属机关、考试院及其所属机关、监察院及其所属机关及各级地方自治团体之机关。
    7 政府信息公开法草案第六条规定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它有关之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并应适时为之
    8 政府信息公开法草案第十九条列有明定限制或不予公开的事由。
    
    9 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着编,前揭书,参注 3,第二○八页
    10 宮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橋則夫編,犯罪被害者の研究,成文堂,二○○○年七月初版四刷,第一六五页
    11 宫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桥则夫编,前揭书,第一六四页
    12 根据英国于一九九四年在苏格兰所作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被害人(57%)并不知道侦查结果,而在未使其知道侦查结果的被害人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表明希望知道其结果,更有百分之四十五的被害人对于未使其知道侦查结果表达不满。野井祐一著,英国の犯罪被害者支援政策と警察のかんわりその発展過程と現状,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三卷第三號,二○○○年三月,第六十页
    13 法务省总合研究所编,犯罪白书,财务省印刷局发行,一九九九年,第三○一、三○二页
    14 太田達也著,“被害者に対する情報提供の現狀と課題”(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十八页
    15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第十九页
    16 法务省总合研究所编,犯罪白书,财务省印刷局发行,一九九九年,第三三九页
     17 諸泽英道著,日本に被害支援団体の課題と展望,(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の法理),自由と正義,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第一一五页;諸泽英道著,新版被害者學入門,一九九八年,四二四页
    18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四月,第二四二、二四三页
     19 浜田纯一著,前揭文,参注 1,第一二四页;基于人民自己决定权亦应可导出相同的结论。戶波江二著,国の基本権盬o義務と自己決定のはざ間で-私人間效力論の新たな展開(特集 日本憲法5○年と21世紀への展望Ⅳ…….新しい理論課題と日本の現実),法律時報第六十八卷第六號,第一二六-一三一页
    20 阿部信三郎著,警察における被害者連絡制度,搜查研究第五七二號,一九九六年六月,第七页
    21 阿部信三郎著,前揭文,第七页
    22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二十二页
    23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二十二页、二十八页
    24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二十四页
    25 太田達也著,犯罪被害者支援の国際的動向と我が国の展望(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平成11年版犯罪白書を読む),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三卷第二號,二○○○年二月,第八页
    26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二十五页
    27 椎橋隆幸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の刑事における被害者の役割,刑法雜誌第二十九卷二號,一九八八年,第二六三页;中野目善則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における刑事手続く出の被害者の役割,法律新報九十四卷第
    六、七、八號,一九八八年,第一一七页;施奈德主編,許章潤等譯,国際範圍內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二年三月,第四二二、四二三页
    28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二十三页
    29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二十四页
    30 安田貴彥著,諸外国に見る犯罪被害者対策の現状――アメリカを中心-“犯罪被害者救濟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四十七页
    31 安田貴彥著,イギリスにおける新“被害者憲章”の制定について,警察學論集第四十九卷十一號,一九九六年,第三十九-四十五页;Helen Reeves 著,岡本美紀譯,英国にける犯罪被害者支援二○年の步み-犯罪被害者との協動,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一卷第五號,一九九八年,第一二八、一二九页
    32 罗明通著,英国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之研究,犯罪被害人保护研究汇编,法务部印行,一九九八年六月,第三九○页
    33 郭建安主编,前揭书,参注 18,第二一四页
    34 八泽健三郎著,被害者への情報とその問題点-被者等通知制度を中心として(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二十一页
    35 关于被害者等通知制度实施要领可参松尾浩也编著,逐条解说犯罪被害者保护二法,有斐阁,二○○一年三月初版一刷,第二四○、二四一页
     36 黑川智著,犯罪搜查規範の改正(特集 被害支援の動向と課題),警察学論集第五十二卷第八號,一九九九年八月,第六十三页
    37 川原富良著,犯罪被害者と矯正保護,日本刑事法の理論と展望 下卷-佐藤 司先生古稀祝賀-,信山社株式會社,二○○二年八月,第二百六十二、二百六十三页
     38 宫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桥则夫编,前揭书,参注 10,第一六六页
    39 被害人获知判决的结果包括三种途径,一是保证宣判时被害人在场,如被害人不能或不愿在场时,可以委托其亲属或代理人到场。但是如不能获得书面判决,被害人如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仍存在一定的障碍;二是由检察机关告知被害人,这种途径有可能同时增加双方的负担和影响效率;三是将判决书送达于被害人。与上两种方法相比较,这种方法具有稳妥、快捷、直接、有效和明确的优点,这一方法较为可取。郭建安主编,前揭书,参注 18,第二四四页
    40 安田贵彦著,前揭文,参注 31,第三十八-四十二页
    41 八泽健三郎著,前揭文,参注 34,第二十二页
    42 黑川智著,前揭文,参注 36,第六十三页
    43 九十年各地检署新收刑案 291,245 件,其中以警察机关移送案件,占 66.78%居首,较八十九年增加 2.04 个百分点;警察机关移送案件约为调查机关移送案件之 168 倍;为检察机关自动检举案件之 43 倍;民众告诉、告发、自首案件之 9.61 倍;为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之 3.44 倍。参内政部警政署,九十年刑事案件受理、侦查及审判概况
    44 内政部警政署,九十年刑事案件受理、侦查及审判概况
    45 全国被害者対策担当課長等会議における警察廳長官訓示(要旨),搜查研究五七二號,第七十七页
    46 诸泽英道著,前揭文,参注 17,第一一六页
     47 林山田著,论刑事程序原则,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八卷第二期,一九九九年,第三十四页
    48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它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开揭露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
    
    51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二十五、二十六页
    52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参注 14,第二十五-二十八页
    53 川原富良著,前揭文,参注 37,第二百六十三页
    54 安田贵彦著,前揭文,参注 31,第四十四页
     55 加藤克佳著,刑事手続における被害者の地位――ドイツ法を素材として(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四○页
    1 加藤克佳著,刑事手続における被害者の地位――ドイツ法を素材として(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三二页
    2 日本有關被害人意見陳述權之立法形成過程可參酒卷匡著,犯罪被害者等による意見の陳述付いて,法曹時報第五十二卷十一號,二○○○年,第一-三十页
    3 椎橋隆幸著,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立法課題(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十五、十六页
    4 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二年七月修订二版,第一六○、一六一页
    5 水谷規男著,被害者の手続く参加(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四十页;川崎英明著,犯罪被害者二法と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二卷第九號,二○○○年,第三页
    6 秋山賢三著,“被害者救済論”の刑事司法への影響(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濟と適正手續),一九九九年八月,第三四一號,第九页
    7 中野目善則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における刑事手続く出の被害者の役割,法律新報九十四卷第六、七、八號,一九八八年,第一二二页
    8 太田達也著,犯罪被害者支援の国際的動向と我が国の展望(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平成11年版犯罪白書を読む),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三卷第二號,二○○○年二月,第十页
    9 川崎英明著,前揭文,参注 5,第三页;太田达也著,前揭文,第十页
    10 山中俊夫著,刑事訴訟と被害者の地位-法と世論の狹間の裁判-,同志社法學,第五十三卷七號,第二○○二年三月,第五十一页
    11 即系认为将被害人的保护与对于加害人的处罚相连结,将国民对于被害人的共同感受及同情灌注在对于加害人的处罚之上,产生“严罚化”的要求,因而导致“严罚化”的结果。然而此不仅助长社会内部的对立(即社会对于加害人的对立反应),且妨害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之社会复归的目的,并无益于社会的安定及犯罪预防的效果。松原芳博著,被害者保護と“厳罰化”,法律時報第七十五卷第二號,二○○三年,第二十二、二十三页
    12 水谷规男著,前揭文,参注 5,第四十页
    13 奧村正雄,犯罪被害者保護関連二法と犯罪被害者支援のあり方,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三卷十一號,二○○○年十一月,第七十页
    14 宮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橋則夫編,犯罪被害者の研究,成文堂,二○○○年七月初版四刷,第一八三、四七一页;椎橋隆幸著,前揭文,參註 3,第十六、十七页
    15 奧村正雄,前揭文,參註 13,第七十页;藤本哲也、朴元奎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における被害者の生成と發展,被害者學研究四號,一九九四年三月,第四十四页
    16 甲斐行夫著,刑事手続き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等の保護に関する従前のほう整備 (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十五页
    17 董鑫、朱启昌、廖钟洪著,刑事被害人学,重庆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五月,第一二一-一二三页
    18 刑事证据纵横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一九八七年八月,第二一九页
    19 董鑫、朱启昌、廖钟洪著,前揭书,参注 17,第一二二页
    20 奥村正雄,前揭文,参注 13,第七十页;中野目善则著,前揭文,参注 7,第一二一页
     21 椎橋隆幸、高橋則夫、川出敏裕著,わかりやすい犯罪被害者保護制度,有斐閣,二○○一年三月,第八十三页
    22 椎桥隆幸著,前揭文,参注 3,第十六页
    23 中野目善则著,前揭文,参注 7,第一一七页
    24 施奈德主编,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二年三月,第四二一、四二二页
    25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における被害者の生成と發展,被害者學研究三號,一九九四年,第四十四页
    26 太田达也著,前揭文,参注 8,第十页
    27 椎桥隆幸著,前揭文,参注 3,第十四页
    28 安田貴彥著,諸外国に見る犯罪被害者対策の現状――アメリカを中心-“犯罪被害者救濟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四十七、四十八页
    29 英国检察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并成立警察、民间被害援助组织(VS)、法官、观护人、刑事律师及内政部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认为被害人陈述的目的为:(1)确保被害人受讯问的机会;(2)提供相关机关被害人对于被害恐惧的相关信息;(3)让起诉、保释等相关专门人员作决定时,得考虑被害人的利害关系;(4)为了于审理之加入被害人意见,应让检察官更广泛地知道事件的情况;(5)提供检察官驳斥被告为了减轻刑罚所给予的错误印象;(6)检察官提供法院犯罪对于被害人的影响之相关信息可做为法院作成判决之参考;(7)为了经济上的补偿命令作成(compensation order),有必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参安田贵彦著,イギリスにおける新“被害者宪章”の制定について,警察学论集第四十九卷十一号,一九九六年,第四十二-四十三页
    30 酒卷匡著,前揭文,参注 2,第二十三页
    31 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21,第七十八、七十九页
    32 松尾浩也编著,逐条解说犯罪被害者保护二法,有斐阁,二○○一年三月初版一刷,第一○三页
    33 台湾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九九号判例,被害人之陈述如无瑕疵,且就其它方面调查又与事实相符,固足采为科刑之基础,倘其陈述尚有瑕疵,则在未究明前,遽采为论罪科刑之根据,即难认为适法。
    34 台湾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三号判例,“刑事诉讼法系采自由心证主义,对于证据之种类并未设有限制,被害人在警局之陈述,亦得采为认定犯罪事实之证据资料,并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谓不得作为证据之情形。至其证明力如何,则由法院自由判断。原判决系以被害人案发之初在警局讯问中之陈述,为认定上诉人犯罪证据之一,且该项陈述之笔录,既经显之于公判庭,提示予上诉人辩论,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已不能谓原审就此未有调查,况其复以林某之证言,及省立台南医院之诊断证明书,增强其证据能力,则其证据调查方法与采证之运用,显均与证据法则无违。”本则判例于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经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五次刑事庭会议决议不再援用,并自新修正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起生效。
    35 王梅英著,告诉人在证据法上的地位,司法周刊第九四三期,一九九九年八月;杨云骅著,告诉人的陈述与传闻法则,月旦法学教室第十五期,二○○四年一月,第二十、二十一页
    36 野間禮二著,刑事訴訟法における現代的課題,一九九四年,第三○四页
    37 安田贵彦著,前揭文,参注 29,第四十三页
    38 所谓“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是美国精神医学会就精神疾病诊断上的一种症状,诊断是否构成“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之症状乃以遭遇创伤后的心理(精神)状态作为基准,共分为 A-F 七种基准,详言之,该基准乃系就遭遇创伤后所造成的经验重现、回避或痲痹、过度亢进等设计不同的心理项目作为诊断的基准。關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診斷基準,參小西聖子著,犯罪被害者のトラウマ,收錄於被害者学と被害者心理(大谷實、山上皓編,宮泽浩一、国松孝次監修),東京法令出版,二○○一年七月,第八十七页
    39 蔡国芹著,也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嘉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一九九八年第一期,第十五页
    40 酒卷匡著,前揭文,参注 2,第十三页
    41 中島弘著,被害者等の意見陳述に関する一考察,田宮裕博士追悼論集 下卷,信山社株式會社,二○○三年二月,第一三三-一五三页
    42 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21,第七十八、七十九页;松尾浩也编著,前揭书,参注 32,第二十四页
    43 宫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桥则夫编,前揭书,参注 14,第一八三、四七一页
    44 中岛弘著,前揭文,参注 41,第一四五页
    45 证明与释明有下列之不同:(1)证明之事实不限于实体法上之事实,尚包括诉讼法上之事实,然而释明之事实却以诉讼法上之事实为限。(2)证明必须使法官获得确信之心证,而释明仅使法官获得大概可信之心证即可。(3)证明限于由当事人提出,其方法颇受限制,释明不限于由当事人提出,其方法不受法律之限制。(4)证明不特应指出证明之方法,并应提出证据。释明于释明原因事实时,当事人只叙明其证明之方法为已足,不必提出证据。蔡墩铭著,刑事诉讼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八二年六月,第二○九页
    46 酒卷匡著,前揭文,参注 2,第二十四页
    47 酒卷匡著,前揭文,参注 2,第十一页
    48 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21,第七十五页
    49 周纪兰,简论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二○○一年十二月第六期,第二十四页
    50 前揭各该法条所谓之“代理人”应系指被告或自诉人之代理人,而未包括告诉代理人。
    51 何静,刘士国著,一审公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探析,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六期,二○○二年十二月,第二十七页
    52 江民才、欧阳顺乐,刑事审判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几个问题,法学第三期,一九九七年,第四十三页
    53 諸泽英道著,日本に被害支援団体の課題と展望(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の法理),自由と正義,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第一一八页
    54 参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立法理由。
    55 郭明政、刘秉钧著,德国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之研究,犯罪被害人保护研究汇编,法务部印行,一九九八年六月,第四○○页
    56 台湾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二八一号判例,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只需表示诉究之意思为已足,不以明示其所告诉者为何项罪名为必要。告诉人在侦查中已一再表示要告诉,虽未明示其所告诉之罪名,但依其所陈述之事实,仍无碍于告诉之效力。
    57 台湾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二一九三号判例,告诉乃论之罪,除相对的亲告罪外,其告诉人之告诉,祇须指明所告诉之犯罪事实及表示希望诉追之意思,即为已足,毌庸指明犯人,苟已指明犯罪事实,诉请究办,纵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误指他人,其告诉仍属有效。
    58 杨正万著,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二年八月,第二五七页
    59 日本最高法院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判例指出,现行法并不许放弃告诉,因此在本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并不能放弃告诉权,其放弃告诉后而向检察官所提出之告诉仍为有效。判例时报三一三号,一九六二年,第二十二页
    62 蔡墩铭著,前揭书,参注 45,第二九一页
    63 陈朴生著,刑事诉讼法实务,自版,一九九○年十一月重订三版,第三一一页
    64 王兆鹏著,告诉乃论案件与强制处分-以经济分析论,刑事法杂志第四十六卷第二期,二○○二年,第四-六页
    65 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21,第二十七页
    66 朱敬一著,由经济学的观点看告诉乃论与公诉之取舍,经济论文丛刊,第十四辑,一九八六年六月,第九十三-九十四页
    67 朱敬一著,前揭文,第九十四-一○○页;王兆鹏著,前揭文,参注 64,第五页
     68 蔡墩铭著,前揭书,参注 61,第七、八页
    
    69 陈朴生著,前揭书,参注 63,第三○六页
    70 甲斐行夫著,前揭文,参注 16,第十三页
    71 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21,第二十四、二十五页
    72 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21,第二十五、二十六页
    73 段林和江,強姦被害者の人権と刑事手続き(特集 強姦と法),法學セミナー第四三○期,一九九○年十月,第四十页
    74 段林和江,前揭文,第四十二-四十三页
    75 加藤克佳著,“刑事手続きへの被害者の参加”(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三十二页
    76 野间礼二著,前揭书,参注 36,第二七七页
    77 台湾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六七七号判例参照
    80 依日本检察审查会法原系规定,仅有告诉人、告发人有权向检察审查会提出申请,惟于二○○○年刑事诉讼法及检察审查会法的一部改正法中,已将有向检察审查会提出申请权之人加入被害人及被害人遗属,不再以告诉人或告发人为限,为进一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之落实。
    81 佐佐木史朗著,檢察審查會に期待されるもの,法律時報第五十卷九號,一九八○年,第四十三页;鯰越溢弘著,公訴權の運用とその規制,法律時報第六十一卷十號,一九八九年,第三十三、三十四页
    82 神田大助著,被害者と検察審查会(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二十九页
    83 神田大助著,前揭文,第二十九页
    84 佐佐木史朗著,前揭文,参注 81,第四十三页
    85 松尾浩也编著,前揭书,参注 32,第一三二页
    86 法务省总合研究所编,犯罪白书,财务省印刷局发行,一九九九年,第八十二页
    87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此乃中国及前苏联、东欧、蒙古等国所特有之侦查前的制度,参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前揭书,参注 4,第二百十三页
    88 光藤景皎著,口述刑事诉讼法 上,成文堂,二○○○年十一月,第二○九页
    89 光藤景皎著,前揭书,第二○九页
    90 日本最高法院四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判决。參三井誠著,付審判請求手続きをめぐる近時の最高裁決定,ジュリスト第五六四號,一九七四年,第七十八页
    91 加藤克佳著,前揭文,参注 75,第三十四页
    92 三井诚著,前揭文,参注 90,第八十六页
    93 新屋達之著,付審判手續の再構成,刑法雜誌第三十八卷第三期,一九九九年四月,第三百三十二页
    
    94 新屋达之著,前揭文,参注 93,第三百三十三页
    95 椎桥隆幸著,前揭文,参注 3,第十五页
    96 新屋达之著,前揭文,参注 93,第三百三十二页
     97 卢映洁著,由刑事诉讼之诉讼参加制度谈被害者权的保障-德、奥刑事诉讼法之诉讼参加制度之简介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者保护不周之检讨,刑事法杂志第三十六卷第三期,一九九二年六月,第五十四、五十五页
     98 法务省总合研究所编,犯罪白书,财务省印刷局发行,一九九九年,第三○二页
     99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四月,第二三六页
    100 德国之处刑命令程序即与台湾简易处刑程序相类似,因为依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原则上是不须经审判即得判决,倘未经开庭审理及进行判决,斯时当无诉讼参加之可能,需于有定审判期日之处刑程序,或处刑命令之声请经拒绝时,参加诉讼之声明才生效力。
    101 卢映洁著,前揭文,参注 97,第五十一页
    102 卢映洁著,前揭文,参注 97,第五十二页
     103 瀨川晃著,被害者支援の歩み,犯罪被害者支援の基礎(宮泽浩一、国松孝次監修),東京法令出版,二○○一年十月,第七十八页;藤本哲也、朴元奎著,前揭文,參註 15,第四十四页(餘參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權之贊成理由)
    104 杨正万著,前揭书,参注 58,第二八○页
    113蔡墩铭著,刑庭推事之量刑行为,台大法学论丛,第十四期,一九七八年,第三十七-七十六页
    114松原芳博著,前揭文,参注 11,第二十二、二十三页
    115山中俊夫著,前揭文,参注 10,第六十、六十一页
    116 渡邊一弘著,犯罪被害者等の保護に関する刑事訴訟法等の一部改正について,田宮裕博士追悼論集 上卷,信山社株式會社,二○○一年五月,第四○九页
    117诸泽英道著,新版被害者学入门,一九九八年,第三九一页
    118 原田国男著,被害感情と量刑,田宮裕博士追悼論集 上卷,信山社株式會社,二○○一年五月,第四九六页。而在纽西兰所采用的 VIS(victim impact statement),其陈述的内容仅有被害人的被害程度及影响,不应包含关于被告应受如何处分之意见,参法务省总合研究所编,犯罪白书,财务省印刷局发行,一九九九年,第四四七页
    119 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影响妨碍性自主案件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之实证研究研究期末报告,委托单位: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研究主持人:周愫娴,二○○二年,第十页
    120诸泽英道著,前揭书,参注 117,第二八八页
    121 原田国男著,前揭文,参注 118,第四九五页
    122根据日本一九九九年(平成十一年)版犯罪白皮书显示,在强奸案件中,和解未成立者有百分之九十七以上比例(统计资料三十六件中有三十五件)之被告未能获得缓刑,至于成立和解时,则有近六成之比例(统计资料十六件中有九件),获得缓刑的宣告。参法务省总合研究所编,犯罪白书,财务省印刷局发行,一九九九年
    
    123董鑫、朱启昌、廖钟洪著,前揭书,参注 17,第一○四页
    124 美国证据法大师 Wigmore 所提出。王兆鹏著,美国刑事诉讼法,自版,二○○四年九月,第三七六页
     126林钰雄著,告诉人之诘问,月旦法学杂志第六十六期,二○○○年十一月,第十四、十五页
    127 中国法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即台湾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依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由被告上诉或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之刑。
    128 李慧英著,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谈被害人的上诉权,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十五卷第四期,二○○一年七月
    129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前揭书,参注 4,第二九九页
    130石英,吕品曜著,被害人上诉权问题刍议,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十五卷第四期,二○○○年七月,第十七页
    131 杨正万著,前揭书,参注 58,第三百十七页
    132范贤聪,刑事诉讼中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宜宾学院学报,第二○○三年一月,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七页
    133石英著,论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法学评论(双月刊),二○○一年三月,第五十五页
    134王宗林著,刑事被害人之上诉权设置之我见,太原大学学报第三卷第四期,二○○二年十二月,第四十页
    135 宋英辉著,刑事程序中被害人保障问题研究,政法论坛,一九九三年第五期,第三十八页
    136田宫裕著,刑事诉讼法,有斐阁,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初版三刷,第四六○页
    137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着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二○○○年十一月,第九十二页
    138杨正万著,前揭书,参注 58,第三百二十页
    139杜永浩著,论我国刑法中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缺失-兼及检察机关公诉权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利害冲突,政法学刊二十卷第三期,二○○三年六月,第六页
     146王宗林著,前揭文,参注 134,第四十一页
     1日本學者加藤克佳乃將程序參與權視為被害人的攻擊權,而將被害人的盬o措施視為被害人的防禦權,加藤克佳著,刑事手続における被害者の地位――ドイツ法を素材として(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三二页
    2许福生著,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之评论,刑事法杂志第四十四卷第四期,二○○○年
    3川出敏裕著,刑事手続くに置ける被害者の保護(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四十一-四十二页
    4内山絢子著,性犯罪被害の実態(1)――性犯罪被害調査をもとにして,警察学論集〔警察大学校〕第五十三卷第三號,二○○○年三月,第九十五、九十六页
    5内山絢子著,性犯罪被害の実態(2)――性犯罪被害調査をもとにして,警察学論集〔警察大学校〕第五十三卷第四號,二○○○年四月,第一五三页
    6宮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橋則夫編,犯罪被害者の研究,成文堂,二○○○年七月初版四刷,第一百三十四页
    7角田由紀子著,性暴力犯罪被害者の抱える問題――弁護実務の観点から(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一四页
    8林山田、林東茂著,犯罪學,三民書局,一九九○年九月初版,第二九四、二九五页;小西聖子著,性暴力被害者への支援,收錄於被害者学と被害者心理(大谷實、山上皓編,宮泽浩一、国松孝次監修),東京法令出版,二○○一年七月,第一百八十四页;藤本哲也著,刑事政策の新動向,青林書院,一九九一年七月,第二○三页起
    9麻国安著,青少年被害人援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五年十月,第一四五页
    10 美国华伦(Earl Waren)曾写下“法官不是修道士,也不是科学家,而是人民生命洪流的参与者”,参吴志光著,法官是人民生命洪流的参与者,律师杂志第二八四期,二○○三年五月,第五十页
    11 王玥好,性侵害受害者保护机制,月旦法学第九十六号,二○○三年五月,第八十-八十一页
    12野間禮二著,刑事訴訟法における現代的課題,一九九四年,第二八二页
     13江雁飞、陆广泉、孟庆保著,浅探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害人权益问题,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第七卷第二期,2002 年 6 月,第九十八页
    14原田宗宏著,警察の犯罪被害對策について(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二十二页
    15野井祐一著,英国の犯罪被害者支援政策と警察のかんわりその発展過程と現状,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三卷第三號,二○○○年三月,第六十八、六十九页
    16 太田裕之著,“指定被害者等對策要員制度”の實施について,搜查研究第五七四號,一九九九年八月,第十五页
    17太田裕之著,警察の被害者支援の現状と課題(特集 被害支援の動向と課題),警察学論集第五十二卷第八號,一九九九年八月,第十六页;木下外晴著,警察の性犯罪被害者対策,捜査研究第四十八卷第八號,一九九九年八月,第十八页
    18台湾内政部警政署,九十年刑事案件受理、侦查及审判概况
    19大大尚? 国本大子著,第大回警察政策フォーラム“女性に対する暴力――性犯罪被害を中心に”の概要について,警察学論集〔警察大学校〕,第五十三卷四號,二○○○年四月,第一二四页
    20台湾司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法院办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处理准则”
    21台湾法务部于一九九七年年二月二十六日“公布检察机关侦办性侵害犯罪案件处理准则”,台湾检察署有所谓妇幼保护专组,专办妨害性自主案件、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案件、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少年案件等,且原则上系由已婚的检察官担任该项任务。然而除了警察机关之处理准则有明定办理该案件之专业人员女性被害人应由女性警察处理外,实际上该任务编组并未落实,仍常见未婚女性或已婚男性侦办女性性犯罪被害的案件之情形。
    22台湾内政部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公布“警察机关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办理性侵害事件处理准则”
    23太田裕之著,警察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対策の推進狀況,(特集犯罪被害者救濟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三十七页;加藤克佳著,刑事手続くに置ける保護を求める被害者の権利(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第十號,一九九九年,三十-三十一页
    24王玥好,前揭文,参注 11,第八十-八十一页
    25野井佑一著,前揭文,参注 15,第六十八页
    26垣添誠雄著,犯罪被害者支援立法の動向(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權利),法律時報七十一卷第十號,一九九九年,第六十二页
    27该车辆并无警察识别的标志,且后座有事件听取的桌子,后车窗并用窗帘遮蔽,让外面无法看到里面状况。太田裕之著,前揭文,参注 17,第十四、十六页
    28太田達也著,犯罪被害者支援の国際的動向と我が国の展望(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平成11年版犯罪白書を読む),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三卷第二號,二○○○年二月,第八页
    29野井佑一著,前揭文,参注 15,第六十九、七十页
    30杨云骅著,秘密证人与公平审判程序-我国大法官会议解释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比较分析,刑事法杂志第四十四卷第三期,二○○○年六月,第十四页
    31 参于华江、吴江著,被害人的权利及保护,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总 51 期) ,2003 年第 2 期
    32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四月,第二四九页
    33 美国联邦法典第十八编第三五○九条(i)规定参照。松尾浩也编著,逐条解说犯罪被害者保护二法,有斐阁,二○○一年三月初版一刷,第五十页 34一九九六年被害人宪章参照。松尾浩也编著,前揭书,参注 33,第五十页
    35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六条 f 第三项规定参照
    36 日本刑诉法改正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二规定参照
    37 被害人之辅佐人应与现行法之自诉人辅佐人相当,不仅为了保护被害人之法庭上利益,且系为了补充被害人攻击力不足而设。蔡墩铭著,刑事诉讼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八二年六月,第四一三页
     43郭建安主编,前揭书,参注 32,第二五○、二五一页
    44椎橋隆幸、高橋則夫、川出敏裕著,わかりやすい犯罪被害者保護制度,有斐閣,二○○一年三月,第五十五页
    45麻国安著,前揭书,参注 9,第一七四、一七五页
    46宮泽浩一著,犯罪被害者救済(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十页
    51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41,第八十六-八十九页;加藤克佳著,前揭文,参注 1,第一一○页;王皇玉著,前揭文,参注 41,第一九四、一九五页
    52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e 规定参照
     62叶启洲著,证人审判外陈述之证据能力问题,法学丛刊,第一八八期,二○○二年十月,第五十九页
    63 Maryland v. Craig, 497 U.S.386(1990)。Rolando V. del Carmen 著,佐伯千仞监修,骅岛正法,鼎博之共訳,アメリカ刑事诉讼法概说,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一九九四年五月,第三八一-三八二页;堀江慎司著,证人审问权のについて(三),法学论丛第一四一卷三号,一九九七年,第二十三、二十四页
    64Maryland v. Craig, 497 U.S. 386(1990)。Rolando V. del Carmen 著,佐伯千仞監修,驊島正法,鼎博之共訳,前揭書,參註 63,第三八一-三八二页;川出敏裕著,前揭文,參註 3,第四十四-四十五页;加藤克佳著,前揭文,參註 23,第三十三页;堀江慎司著,證人審問權のについて(三),法學論叢第一四一卷三號,一九九七年,第二十一页;椎橋隆幸著,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立法課題(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十七页
    65 Rolando V. del Carmen 著,佐伯千仞監修,驊島正法,鼎博之共訳,前揭书,参注 63,第三八一-三八二页;川出敏裕著,前揭文,参注 3,第四十四-四十五页;
    66 联邦法典第十八编第三五○九条(b)(1)。松尾浩也编著,前揭书,参注 33,第五十二页
    67 一九八八年刑事司法法第三十二条、一九八二年刑事法院规则第二十三条(A)。松尾浩也编著,前揭书,参注 33,第五十二、五十三页
    68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e。本条的立法目的一方面为避免证人在恐惧下作证,以致其证言的可信性受到质疑,另方面同步以影、音播放法官讯问证人的过程给检察官、被告和辩护人观看,则系要避免被告之法定听审权与防御权遭到侵害。王皇玉著,前揭文,参注 41,第一九五页;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41,第八十九页
    69 该记录并应准用影音储存记录之规定。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a 规定。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41,第八十九页
    70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四规定参照
    71 联邦法典第十八编第三五○九条(b)(1)。松尾浩也编著,前揭书,参注 33,第五十二页
    72 松尾浩也编,前揭书,参注 33,第五十二页
    73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c 规定参照
    74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e 规定参照。本条的立法目的一方面为避免证人在恐惧下作证,以致其证言的可信性受到质疑,另方面同步以影、音播放法官讯问证人的过程给检察官、被告和辩护人观看,则系要避免被告之法定听审权与防御权遭到侵害。王皇玉著,前揭文,参注 41,第一九五页;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41,第八十九页
    75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a 规定参照。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41,第八十九页
    76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四规定参照
    77川出敏裕著,前揭文,参注 3,第四十六页
    78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44,第八十三页
     79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44,第三十五页
    81王皇玉著,前揭文,参注 41,第一九二-一九七页
    82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44,第四十一页
    83关于替代讯问,不论基于直接审理原则之例外,或系基于传闻法则之例外,均承认于特殊情形下得例外以宣读证人先前的笔录代替讯问之进行。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本有就证人死亡、居所不明、患重病、路途遥远等有证人不能到庭或经检察官、辩护人、被告同意等情形以于宣读笔录代替讯问证人的情形,此为直接审理原则之例外规定。而日本及台湾采行传闻法则,亦有例外承认笔录效力之相关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一、或其它散见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组织犯罪防治法、检肃流氓条例等被害人、证人所制作之笔录。关于采用该笔录作为证据,应以宣读代替讯问。今因影音设备发达,故新增以录像或影音储存设备之先前审判记录作为替代讯问的方式。由于二者性质相同,目的相同,限制亦相同,仅系记录的媒介不同,于此不特再就宣读笔录之方式做介绍。
    84美国联邦证据法第八百零四条(b)(1),参司法院七十四年四月印行,美国联邦证据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页;王兆鹏著,传闻法则之过去与未来,全国律师八月号,二○○三年八月,第一三七页
    85王兆鹏著,前揭文,参注 84,第一百三十七-一百四十页;叶启洲著,前揭文,参注 62,第六十五-六十七页
    86台湾过去对于警讯笔录或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并无证据能力,并认为检察官及法官前所作之证言有证据能力。蔡墩铭著,以调查报告作为认定犯罪事实之证据,月旦法学杂志第三十八期,一九九八年七月,第十五页;何赖杰著,传闻法则下证人陈述之证据能力,月旦法学教室第九期,二○○三年七月,第二十二页
    87 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八○四条规定,于此应系指证人先前的诉讼程序必须宣誓,且本案被告有机会对之为讯问或诘问。王兆鹏著,前揭文,参注 84,第一三七、一三八页
    88 参诸美国联邦证据法第八○四条规定,于此应系指证人必须有法定“未能作证”之情形,例如合法行使拒绝证言、坚持拒绝作证、对于待证事实无法记忆、因死亡、生理或心理之疾病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或经合法传唤而不到庭者。参王兆鹏著,前揭文,参注 84,第一三八页
    89叶启洲著,前揭文,参注 62,第六十一、六十二页
    90 排除传闻证据最主要理由无非由包括证人未经宣誓、未经对质诘问以及未能观察其证言的态度、表情,而证人之前的供述若能经讯问,应无前揭问题存在。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44,第四十、四十一页
    91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a,加藤克佳著,前揭文,参注 1,第一一○-一一一页;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二规定参照
    92 联邦法典第十八编第三五○九条(b)(2)。松尾浩也编著,前揭书,参注 33,第五十四页
    93 一九八八年刑事司法法第三十二条 A 规定参照。松尾浩也編著,前揭書,參註 33,第五十四页;甲斐行夫著,刑事手続き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等の保護に関する従前のほう整備 (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第十六页
    94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a 规定参照。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41,第八十八页
    95德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 a 规定参照。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41,第八十九页;川出敏裕著,前揭文,参注 3,第四十六页
    96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四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参照
    97 松尾浩也编著,前揭书,参注 33,第一二二、一二三页
    98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二规定参照
    99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七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之二第三项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照
    100台湾内政部于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订之“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要点”参照
    101 德国法规定,前次讯问未宣誓者,于嗣后得要求补行宣誓,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参照
    102王志平著,证人视听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中国刑事法杂志第三十五期,第八十五页;薛伟良、李文军著,浅谈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有条件地不出庭质证,检察论坛,第六十三页
    103 日本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参照
    104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a 所规定准用宣读笔录的规定系以具有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所列以宣读笔录代替讯问证人的情形为限,例如证人死亡、居所不明、患重病、路途遥远等有证人不能到庭或经检察官、辩护人、被告同意等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证人在审判时拒绝证言,不得宣读笔录以及为了帮助证人回复记忆而宣读笔录等规定,亦在准用之列。
     105Coy v.Iowa,487 U.S. 1012(1988),津村政孝著,證言中のスグリーンの使用と被告人の“對面”権,ジュリスト九六五號,一九九○年十月,第八十六页;王兆鵬著,前揭書,參註 61,第三七三页;堀江慎司著,證人審問權の本質について(六)ーアメリカにおける議論を中心,法學論叢一四一卷六號,第二十一、二十二页
    106津村政孝著,前揭文,参注 105,第八十六、八十七页
     107 椎桥隆幸、高桥则夫、川出敏裕著,前揭书,参注 44,第五十一页;甲斐行夫著,前揭文,参注 93,第十六页
    108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三规定参照
    109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审判期日外)、第三百零四条之二(审判期日)及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参照
    110除了证人保护的目的之外,德国法并另有出于保护被告的目的而命被告退庭,系于说明被告的状况及治疗前景时,如果对其健康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之虞时,得命其于说明期间退庭。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参照
    111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之二、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参照
    112 林山田著,前揭文,参注 59,第一一六页
    113 川出敏裕著,前揭文,参注 3,第四十三、四十四页
    114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日本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115日本第八十二条规定,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为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
    116 林山田著,前揭文,参注 59,第一一六页
    117 藤本哲也著,我が国の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の地位,比較法雑誌〔中央大学〕第二十七卷第一號,一九九三年六月,第十二页
    118 所谓犯罪一般预防的效果,系指威吓社会大众而产生吓阻犯罪之预防功能。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一九八六年二月再版三刷,第三七二页
    119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120 Rolando V. del Carmen 著,佐伯千仞监修,骅岛正法,鼎博之共訳,前揭书,参注 63,第三七三页
    121日本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122 日本宪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前段规定,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以不公开进行。
    123野间礼二著,前揭书,参注 12,第三百十六页
    124 德国法院组织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参照
    125 德国法院组织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林山田著,前揭文,参注 59,第一一八页
    126例如德国法院组织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b,于关于证人私人生活领域事项之讯问、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项,讯问未满十六岁人情形,均得不公开审理。川出敏裕著,前揭文,参注 3,第四十八页
    137 台湾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八二二号判例,受命推事于审判期日前讯问证人,依法系得由当事人或辩护人到场,并非以上开人等在场为必要,故讯问证人时,纵令被告及其辩护人未到,而审判期日已将此项证言之要旨告知被告,予以辩解之机会者,其采用该项证言,不能以此项为违法。
    138 田宫裕著,前揭书,参注 130,第三百二十一页
    139 田宫裕著,前揭书,参注 130,第三百二十页
    140野间礼二著,前揭书,参注 12,第三百二十页
    141野间礼二著,前揭书,参注 12,第三百二十页;川出敏裕著,前揭文,参注 3,第四十三页
    150邓湘全著,证人保护制度之研究,军法专刊第四十五卷第二期,一九九八年,第二十页
    155 隅田陽介著,組織犯罪からの被害者及び証人の保護対策(一)-アメリカの証人プログラムを中心に-,法律新報第一○三卷第六號,一九九七年,第一九六页
    156林锦村著,证人保护法之研究(下),军法专刊,第四十六卷第五期,第三十七页;邓湘全著,前揭文,参注 150,第二十三页
    1许启义译,荷兰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暴力犯罪补偿基金会临时设置法”,收录于法务部印,各国犯罪被害补偿法规选辑,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2金德贤,金柄权,谢协昌译,韩国犯罪被害人救助法,一九九三年
    3财产犯罪在此系指使财产受损害之犯罪,例如窃盗罪、诈欺罪等。若发生加损害于生命、身体之暴力犯罪的同时,仍发生财产受损害之情形(例如:强盗罪),该财产受损害部分,亦属此所指称之财产犯罪。
    4齊藤誠二著,被害人補償制度の基本問題,風間書局,一九七七年版,第三十六、三十七页;大谷實著,イギリスにおける被害人補償制度の運用狀況,ジュリスト第五二一、五二二、五二四號,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成文堂,第一一四、一一五页
    5谢瑶伟译,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问题症结(三),法务通讯,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八日
    6台湾刑事警察局七十八─八十年各类刑案被害人统计表参照。法务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编,暴力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研究,一九九三年三月,第九页
    7英国一九八三年犯罪被害补偿法第三条(以下以英国法§3 简示之)规定参照。蔡德辉,曾本义译,英国一
    九八三年刑事伤害赔偿法,收录于法务部印,各国犯罪被害补偿法规选辑,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8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赔偿法第一条(以下以德国法§1 简示之)规定参照。李太正译,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赔偿法,收录于法务部印,各国犯罪被害补偿法规选辑,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9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一条(以下以日本法§1 简示之)规定参照。许启义译,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收录于法务部印,各国犯罪被害补偿法规选辑,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10美国南卡罗莱那州犯罪被害人补偿法 16-3-1110(7)(8)条规定参照。李美琴,陈佑治译,美国南卡罗莱那州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收录于法务部印,各国犯罪被害补偿法规选辑,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11许启义,李美琴,黄军义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密执安州及伊利诺伊州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简介,收录于法务部印,各国犯罪被害补偿法规选辑,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12宮泽浩一譯著,オ—ストリアの“被害人補償制度”について,原載於法學研究第四十七卷第五號,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前揭書,參註 4,第二一七页
    13 Alberta 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Act,§13(3);British Columbia 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Act,§
    17(2);Manitoba 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Board,Third Report,1972,p.11,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四十八页
    14 Hawaii Revised Statutes, vol.4, Title 20,Ch.351,§§51-52,62。熊谷烝佑譯,米国ハワイ州における刑事被害補償の規定,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前揭書,參註 4,第一九一页
    15芬兰被害补偿法(以下以芬兰法§8 简示之)规定参照。齊藤誠二譯著,フィンランドの被害人補償制度,判例時報七六○號,收錄於,齊藤誠二著,前揭書,參註 4,第二二六页
    16纽西兰一九六三年之犯罪被害补偿法第二十二 a 条(以下以纽西兰法§22a 简示之)规定参照。关于由刑事机构脱逃者所致生之财产上损害应予补偿之规定,已于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经修法而失效。參鈴木義男譯著,ニュ-.ジ-ランド及オ-ストラリアにおける災害補償制度の新動向,法律のひろば第二十八卷第六號,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前揭書,參註 4,第二三八页
    17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給付制度の創設─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時の法令第一○九五號,一九八○年十二月,第八页
    31许多学者亦同此见解。参樊学勇著,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一九九七年第六期,第六十三页
    32关于何者属于轻微犯罪被害,则端视各国法律或施行细则之规定来判定之。
    33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二),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二号,一九八一年,第四十七页
    34大谷實著,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その概略と運用上の論點,ジユリスト第七一九號,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五日,第六十六页
    35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八十四页
    36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八十四页
    37此乃依美国一九八○年之调查结果而作如是主张。盖当时有十七州将一百美元以下之被害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然而依统计资料显示,若除去此项限制,将仅增加全部补偿费用之 12% ,而得受补偿之对象则将增加187%,因此在利益衡量之下,有学者主张实有将补偿范围扩及之必要。參阿部治著,アメリカの犯罪被害
    46蔡墩铭著,前揭书,参注 24,第一七八、一七九页
    47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五十二页
    48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四十一、四十二页、第五十二页
    49关于此部分台湾内政部警政署之统计资料,参新新闻周刊,第二七二期,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五月三十日,第十四页
    50 “苗栗造桥铁路车祸事件”,发生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造成三十人死亡,一百一十一人轻重伤之结果。
     93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四),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六号,一九八一年,第五十一页
    98日本法§5 Ⅰ(2)(3) 规定参照,参注 9
    99日本法§5 Ⅲ规定参照,参注 9;韩国法§5 Ⅲ规定参照,参注 2
    100古川守夫著,犯罪被害人に對する救濟の現狀と若干の問題點, 警察學論集第三十六卷第十號,一九八三年,第四十九页
    101日本法§5 Ⅳ规定参照,参注 9;韩国法§5 Ⅳ规定参照,参注 2
    102村泽真一郎著,前揭文,参注 93,第五十五页
    109张春兴著,心理学,东华书局,一九八八年九月第二十五版,第五页
    110马起华著,现代心理学,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七八年,第四十九、五十页
    111蔡墩铭著,犯罪心理学,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八八年三月三版,第二七二页
    112 受到举世瞩目之美国“阉夫案”乃发生在维吉尼亚州,案中女主角萝伦娜.巴比特因受丈夫巴比特长期之精神上、身体上之虐待,在一日遭丈夫“强暴”之后,愤而将丈夫之命根子切断,而被控恶意伤害。最后,经陪审团认定,其长期遭受虐待已有严重精神失常,而在行凶的一刻,乃是处于“一时心神丧失”的精神状态,因而获判无罪。参美国阉夫案 女主角获判无罪,联合报,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三版
    113赵可著,试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作用及其角色转换,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学刊》二○○二年二月第一期,第十页
    114麻国安著,青少年被害人援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五年十月,第一○二页
    115宫泽浩一著,被害人学,纪伊国屋书店,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版,第一五三页
    116宫泽浩一著,前揭书,参注 115,第一五五页
    117 B.Mendelsohn:The Victim and His Criminal,1968,pp.42-43;张平吾著,简介被害人学之发展及其两个相关理论,警政学报第十六期,一九八九年,第一六八、一六九页;张甘妹著,犯罪学原论,自版,一九八八年九月版,第三一三、三一四页;董鑫、朱启昌、廖钟洪著,刑事被害人学,重庆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五月;第五十一-五十六页
     118董鑫、朱启昌、廖钟洪著,前揭书,参注 117,第五十四、五十五页
    
    119林东茂著,杀人犯罪之被害人特性,警学丛刊第十一卷第一期,一九七○年九月,第九十九、一○○页
    120许启义编译,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中央警官学校犯罪防治学系,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八日,第十八-二十页
    121宫泽浩一,藤本哲也编,新讲 犯罪学,青林书院新社,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初版八刷,第四十三-五十三页
    122 施志茂著,暴力犯罪被害人实证研究(An Empirical Research for Victims of Violent Crime),华泰书局,一九九○年九月初版,第四十一-四十三页;百瀨武雄著,加害人の意識から見た犯罪被害の原因,罪と罰第二十四卷第二號“特集 犯罪被害の原因と對策”,一九八六年,第十七、十八页
    127山冈一信之研究乃以裁判记录如:起诉状、审判笔录、上诉状、判决书等为研究资料。參山岡一信著,被害人の有罪性,科學警察研究所報告五卷一號(第三章),收錄於宮泽浩一編,犯罪と被害人(第一卷),成文堂,昭和四十五年九月二日版,第五十三页
    128该项研究系就既有之数据记载分析所得。參佐藤欣子,土屋真一,風祭光,佐藤典子,黑田修生合著,生命、身體犯の被害人等に關する實態調查─第一報告,法務綜合研究所研究部紀要第十九卷,一九七六年,收錄於宮泽浩一編,犯罪と被害人(第三卷),成文堂,昭和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版,第四十九-八十八页
    129该项研究系以被害人及其遗属观点为调查对象。參佐藤欣子,衫原弘泰,風祭光,佐藤典子,黑田修生合著,生命、身體犯の被害人等に關する實態調查─第二報告,法務綜合研究所研究部紀要二十,一九七七年,收錄於宮泽浩一編,前揭書,第八十九-一二四页 130百濑武雄著,前揭文,第十六-十七页
    131此被害人之有罪性乃与被害人之有责任程度同义,其五等级分类方式与门德尔逊相类似。参山冈一信著,前揭文,参注 127,第四十九-五十二页
    132山冈一信著,前揭文,参注 127,第五十四页
    
    133佐藤欣子等人所作之第一报告,参宫泽浩一编,前揭书,参注 128,第五十九-六十一页
    134佐藤欣子等人所作之第二报告,参宫泽浩一编,前揭书,参注 129,第九十七、九十九页
    135百濑武雄著,前揭文,参注 122,第十七-二十页
    136宫泽浩一、藤本哲也编,前揭书,参注 121,第四十三-五十三页
    137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调查表,参百濑武雄著,前揭文,第十八页
    138百濑武雄著,前揭文,参注 122,第二十、二十一页
    139百濑武雄著,前揭文,参注 122,第二十二页
    140台湾司法行政部于一九七七年所提出之研究报告乃以一九七五年一月至十二月一年间之桃园地方法院及其所属检察处所收案件为研究对象而予以调查、分析所得。参司法行政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编,杀人、伤害犯罪被害人之研究,司法行政部,一九七七年二月出版。此外,在一九七六年亦有同样之研究报告提出,惟所采取样本在杀人犯罪仅有十九件(参司法行政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编,杀人、伤害犯罪被害人之研究,司法行政部,一九七六年出版),另外施志茂先生于一九八九年亦有相关之调查研究报告,惟其中各项犯罪被害所采样本亦仅有一、二十件(参施志茂著,前揭书),有效样本较少,误差较大,恐失之偏颇,故于此不予援引之。
    141司法行政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编,前揭书,参注 140,第三十一、三十二页 142百濑武雄著,前揭文,参注 122,第一○七、一○八页
    143蔡墩铭著,前揭书,参注 111,第二五九页
    144樊学勇著,前揭文,参注 31,第六十四页
    145即台湾民法第二一七条之过失相抵原则之规定。而此规定,在英美法则称为与有过失(Contributory negliegence),德国亦多如此称之(Mitverschulden),日本则称为过失相杀。参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自版,一九八六年九月八版,第六十三页
    146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六十三页
    147 Mortimer J.Adler,Six great ideas:Truth,Goodness,Beauty,Liberty, Equality,Justice.,蔡坤鸿译,六大观念─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联经出版事业公司,一九九○年七月五版,第二○三页
    148参注 112
    156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五),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七号,一九八一年,第三十三、三十四页
    157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六),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八号,一九八一年,第三十、三十一页
    158村泽真一郎著,前揭文,参注 157,第三十、三十二页
    159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六十六页
    160古川守夫著,犯罪被害人に對する救濟の現狀と若干の問題點,警察學論集第三十六卷第十號,一九八三年,第四十三页
    161 同前注
    162佐藤欣子,土屋真一,风祭光,佐藤典子,黑田修生合著,前揭第一份调查报告,参注 128
    163佐藤欣子,土屋真一,风祭光,佐藤典子,黑田修生合著,前揭第一份调查报告,参注 128,第六十五、六十六页
    164佐藤欣子,土屋真一,风祭光,佐藤典子,黑田修生合著,前揭第一份调查报告,参注 128,第六十六-六十七页
    165佐藤欣子,衫原弘泰,风祭光,佐藤典子,黑田修生合著,前揭第二份调查报告,参注 129
    166佐藤欣子,衫原弘泰,风祭光,佐藤典子,黑田修生合著,前揭第二份调查报告,参注 129,第九十七-九十九页
    167司法行政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编,前揭书,参注 140
    168司法行政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编,前揭书,参注 140,第四十页
    169司法行政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编,前揭书,参注 140,第一一四页
    
    170 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六十七页;村泽真一郎著,前揭文,参注 156,第三十二、三十三页
    171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34,第六十七页
    192鈴木義男著,被害人補償の諸問題--英米での論議を顧みて-,植松博士還曆譟R“刑法と科學”法律編,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前揭書,參註 4,第一三六页
    193英国法参照,参注 7
    194德国法参照,参注 8
    195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34,第九十六页
    196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34,第九十七、九十八页
    197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4,第六十八页
    198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4,第六十四页
    199许启义编译,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中央警官学校犯罪防治学系,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十页
    200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4,第六十四页
    201谢瑶伟译,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问题症结(三),法务通讯,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八日
    
    202许启义编译,前揭书,参注 199,第六十页
    203 此为学者 D.Harrison 之见解,参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34,第九十八页
    204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七十一页
    205英国法§20Ⅰ规定参照,参注 7
    206德国法§2(1) 规定参照,参注 8
    207日本法§6(3) 规定参照,参注 9
    208日本施行规则§4,§7,参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五),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七号,一九八一年,第三十六、三十一页
    209韩国法§6(3) 规定参照,参注 2
    210 美国密执安州法参照,参注 11
    211荷兰法§4 规定参照,参注 1
    212日本法§5Ⅰ规定参照,参注 9
    213英国法§16 规定参照,参注 7
    214英国法§17 规定参照,参注 7
    215英国法§18 规定参照,参注 7
    216安田貴彥著,警察による犯罪被害人救濟の現狀と將來,罪と罰第二十九卷第二號,(特集 第二回国際被害害者學シンポジウム),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三十三页
    217美国夏威夷州法§351-33(4) 规定参照,参注 14
    218阿部治著,アメリカの犯罪被害人補償計劃の概要(短報),レファレンス第三十一卷第二號,一九八一年,病人,以 1300 倍补偿,此外的人以 1000 倍补偿。日本法§9,日本法施行令§§4,5 规定参照,参注 9,参樊学勇著,前揭文,参注 31
    230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八十四页
    231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二二二页
    232阿部治著,前揭文,参注 218,附表一
    233阿部治著,前揭文,参注 218,第六十八页
    234梁玉霞著,刑事被害补偿刍议,法商研究第四期,一九九八年,第七十九页。此系提出刑事补偿制度建立之主张,并非就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整体所为之考虑,惟此一主张仍有相当之参考价值。
    235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一一八页
    236大谷實著,刑事被害人補償をめぐる諸問題,法學セミナ-二三一號,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前揭書,參註 4,第三十五页
    237根据英国之统计资料显示,自一九六四年至一九九一年为止,总共支出之补偿金额乃高达£613584928,其中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一九九○年之支出分别为£69381286,£72721563,£109330303,参 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Board ,Twenty-seventh report, accou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March,1991,December 1991,Britain,p.7
    245例如:英国法§19 规定参照,参注 7;美国南卡罗莱那州法§16-3-1910 规定参照,参注 10;夏威夷之州法§351-63 规定参照,参注 14,荷兰法§6Ⅰ规定参照,参注 1;日本法§8Ⅰ规定参照,参注 9;韩国法§8Ⅰ规定参照,参注 2
    246大谷实,齐藤正治合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有斐阁,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初版一刷,第一三一页
    247例如:英国法§§27,28 规定参照,参注 7;美国南卡罗莱那州法§16-3-1260 规定参照,参注 10;德国法§5 规定参照,参注 8;荷兰法§6Ⅱ规定参照,参注 1;芬兰法§19Ⅰ规定参照,参注 15;日本法§8Ⅱ规定参照,参注 9;韩国法§8Ⅱ规定参照,参注 2
    248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34,第六十九页
    249江亮演著,社会安全制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八六年九月初版,第三三五-三三九页
    250例如:英国法§19 规定参照,参注 7;南卡罗莱那州法§16-3-1190 规定参照,参注 10;荷兰法§6Ⅰ规定参照,参注 1;日本法§7 规定参照,参注 9;韩国法§7 规定参照,参注 2
    251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九十页
    252英国法§19 规定参照,参注 7;美国南卡罗莱那州法§16-3-1190 规定参照,参注 10;荷兰法§6Ⅰ规定参照,参注 1
    
    253日本法§7 规定参照,参注 9;韩国法§7 规定参照,参注 2
    254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二二二页
    255大谷实著,前揭文,参注 34,第六十八页
    256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一○二页
    257纽西兰法参照,参注 16
    258英国法§4 规定参照,参注 7
    259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一○四页
    260樊学勇著,前揭文,参注 31,第六十四页
    261宮泽浩一著,被害人補償の制度-2,時の法令第一三三八期,一九八八年九月,第六十一页
    262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261,第六十一页
    263王波著,关于建立我国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的若干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二○○一年第四期,第二十七页
    264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八),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十号,一九八一年,第三十五、三十六页
    265德国联邦保护法办理联邦保护事项之机关,最高管辖机关为联邦政府,中级管辖机关为州保护局(Landesversorgungsamt),下级管辖机关为一般保护局(Versorgungsamt),参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一九一页
    266奥地利法§9 规定参照,参注 12
    267宫泽浩一著,前揭文,参注 261,第六十一页
    268加州法§13962(a)規定參照,參熊谷烝佑譯,米国カリフォルニア州ニおける被害補償の規定,收錄於大谷實,宮泽浩一共編,前揭書,參註 4,第一七六页
    269日本法§10 规定参照,参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八),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十号,一九八一年,第三十三-三十八页;而日本之公安委员会本系为了确保警察民主、中立地管理、营运而设置之行
     280英国法§6 规定参照,参注 7;日本法§13 规定参照,参注 9;韩国法§15 规定参照,参注 2;荷兰法§9规定参照,参注 1
    281村泽真一郎著,前揭文,参注 269,第三十八页
    
    282此为学者 Lamborn 之主张,参齐藤诚二著,前揭书,参注 4,第一一一页
    283英国法§9Ⅱ规定参照,参注 7;南卡罗莱那州法§16-3-1230(1) 规定参照,参注 10
    1许启义编译,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中央警官学校犯罪防治学系,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九十八页
    2张甘妹著,被害人学之重要性,刑事法杂志第九卷第二期,一九五四年四月,第十九-二十八页
    3张甘妹著,犯罪被害人之研究,社会科学论丛第二十期,一九五九年七月,第一九五-二三七页
    4张甘妹著,犯罪学原论,自版,一九八八年九月版,第三四七-三五二页
    5 张甘妹女士乃首先在政府部门中提出建立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人。其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三日由内政部刑事警察局所主导之中央防制窃盗与暴力犯罪工作协调督导会报中,首先提出“请速实施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提案,而于该次会议亦作成“由警政署会同法务部收集各国有关资料,参酌国内实际状况,作分析检讨研究,于下次会议提出报告后再行研采措施”之决议。参中央防制窃盗与暴力犯罪工作督导会报,第九次委员会议记录,一九八九年五月
    6刘璇著,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军法专刊第二十一卷第八期,一九六四年八月,第二十五-二十七页
    7谢瑞智著,论建立犯罪被害救济制度之必要性,军法专刊第三十卷第七期,一九七三年七月,第十一-十四页
    8许启义编译,前揭书,参注 1
    9林山田、林东茂合著,犯罪学,三民书局,一九九○年九月初版,第一九五-二二○页
    10谢瑶伟先生译着有多篇外国文献及国外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立法例。参谢瑶伟译,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问题症结(一)(二)(三)(四),法务通讯,一九九一年; 谢瑶伟译,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施行规则、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施行令,收录于法务部印,各国犯罪被害补偿法规选辑,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11受害人人权保护协会成立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该会乃系以宣扬自由民主法治思想、维护人生自由、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和谐及守法观念,保护基本人权、反暴力、反特权、扶弱济困、伸张公理正义为宗旨。
    12受害人人权保护协会会讯,一九九○年年八月二十五日
    13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审议“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草案”,经提报立法院第二届第五会期第十次院会(八十四、三、二十三)决定付委;委员谢启大等十七人拟具“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草案”,经提报立法院第二届第五会期第二十五次院会(八十四、六、六)决定付委。以上两案,经司法委员会于八十四年五月一日、三日、三十一日、六月十日及二十六日,举行五次委员会议,完成并案审查。审查结果,于立法院第三届第二会期第四次院会(八十五、九、十九),提请审议;再经第三届第二会期第六次院会(八十五、九、二十六)、第八次院会(八十五、十、四)、第三会期第二十一次院会(八十六、五、九)、第四会期第十八次院会(八十六、十一、十一)审议;于第三届第五会期第十四次院会(八十七、五、五),完成二、三读之立法程序。
    14依据台湾法务部统计资料显示,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施行以来,至二○○五年十月底止,各地方法院检察署犯罪被害补偿审议委员会共计受理犯罪被害补偿金申请件数 5,782件,其中决定补偿件数为 2,053 件,补偿人数为 2,936 人,决定补偿金额为新台币(以下同)8 亿 9,687 万7,000 元。参法务部保护司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之说明,网址:http://www.moj.gov.tw/chinese/moj_govintr_protect_04_05.aspx
    15 根据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的统计,自一九九九年四月该会各分会成立以来,截至二○○五年九月底止,该会及各地分会共计受理保护案件 1 万 7,611 件,经各分会针对个案需求,提供适当必要协助者,计9 万 5,105 人次。
    16 “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业经行政院以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院台法字第○九三○○○五六二三号函核定修正。
    17 藤本哲也、朴元奎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における被害者の生成と發展,被害者學研究三號,一九九四年一月,第四十七页
    18 Helen Reeves 著、岡本美紀譯,英国にける犯罪被害者支援二○年の步み-犯罪被害者との協動,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一卷第五號,一九九八年,第一一二-一一三页;上野厚著,イギリス刑事裁判所における被害者.證人援助(上)-“刑事法院”內設立プロジェクトにおける試に関する研究プログラム報告書を中心として-,警察學論集第五十卷第六號,一九九七年,第一○○页
    19 该研究会在“财团法人犯罪被害救援基金”的财政支持之下,于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五年之间,就犯罪被害人在遭遇犯罪被害之后所受到的精神上影响、感情的变化等犯罪被害人的援助议题、犯罪搜索、犯罪报导等被害人的保护议题,以及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参与等犯罪被害人与刑事司法议题进行被害人实际状态的调查,并于一九九五年提出“犯罪被害者实态调查报告书”,嗣后由宫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桥则夫将此调查报告共同编写而成“犯罪被害者研究”乙书。參一九九六年由宮泽浩一、田口守一、高橋則夫編,犯罪被害者の研究,成文堂,二○○○年七月初版四刷
    20 安田貴彥著,諸外国に見る犯罪被害者対策の現状――アメリカを中心-“犯罪被害者救濟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四十五页
    21 柑本美和、小西聖子著,效果的な被害者援助の提供をめざして意(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第十號,一九九九年,第五十五页
    22 奧村正雄著,諸外国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政策の現状――イギリスを中心(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五十五页
    23 野井祐一著,英国野犯罪被害者支援政策と警察のかんわり その発展過程と現状,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三卷第三號,二○○○年三月,第五十五页
    24 全国犯罪被害人援助协会系全英国最大也是最成功的被害人援助的专门组织,系由志工所组成,到了一九九八年全英国共拥有四百七十个以上的地方被害人援助协会(Local Victim Support Schemes),且拥有一万六千名以上志工及九百名有给的事务人员,且从一九七九年开始接受英国内政部之补助,一九九五年当年所接受之补助金额高达一千二百万英镑,占了协会总预算百分之八十五之金额,该组织与英国刑事司法机关配合相当密切,对于被害人的在刑事诉讼程序权利保护的协助工作的推动甚为重要。參 Helen Reeves 著、岡本美紀譯,英国にける犯罪被害者支援二○年の步み-犯罪被害者との協動,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一卷第
    五號,一九九八年,第一一二-一一三页;上野厚著,イギリス刑事裁判所における被害者.證人援助(上)-“刑事法院”內設立プロジェクトにおける試に関する研究プログラム報告書を中心として-,警察學論集第五十卷第六號,一九九七年,第一○○页
    25“白環”(Weisser Ring)名稱之“白”(weisser)字係以認為被害人係無責任、無罪的受害人,因而取其“白”(weisser)字;至於“環”(Ring)字則係著眼於由很多人攜手輪流支持被害人,因此取其“環”(Ring)字。目前除了德国之外,奧地利(一九七八年)、盧森堡(一九七九年)瑞士(一九八四年)、匈牙利(一九八九年)、捷克(一九九一年)等国均有白環組織之設立,宮泽浩一著,被害者サーヴィスのためのヨーロッパ.フォーラムについて,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二卷第八號,一九九九年八月,第二十三、二十四页,第二十二、二十三页
    26 该组织纯粹由民间发起设立,财政自筹,到了一九九八年在全国已有十八个分处,及四百个活动地点,一九九六年更有高达二千四百万马克的预算,由此可见是一个组织非常健全,影响力极大的民间组织。从一九七六年成立迄于一九九五年之二十年间,共有十万人以上的被害人接受援助,其中金钱援助之金额高达一亿五千六百万马克。参 Eppenstein,Dieter 演讲、宫泽浩一/訳,ドイツの刑事手続における被害者保护――Opferschutz im Dentschen Strefverfahre,自由と正义第四十九卷第八号,一九九八年八月,第十五页;安部哲夫著,ドイツにおける被害者の救济.保护.支持,被害者学研究第八号,一九九八年三月,第六十三页
    27 该组织成长甚为迅速,由成立时的八个组织加入后,在二年后已成长至十七个组织。參椎橋隆幸、高橋則夫、川出敏裕著,わかりやすい犯罪被害者保護制度,有斐閣,二○○一年三月初版一刷,第十三页
    28 垣添誠雄著,犯罪被害者支援立法の動向(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權利),法律時報七十一卷第十號,一九九九年,第六十一、六十二页
    29 椎橋隆幸著,犯罪被害者の救済に必要な法制度(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の法理),自由と正義,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第一○八、一○九页
    30 椎桥隆幸著,同前注,第一○九页
    31 椎桥隆幸著,同前注,第一○九页
    32 椎橋隆幸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の刑事における被害者の役割,刑法雜誌第二十九卷二號,一九八八年,第二百六十九页
    33 关于赔偿命令(Compensation Order)系于一九七二年刑事裁判法中规定,对于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的犯罪而为有罪判决的被告,法院在作自由刑或罚金刑宣判之同时,判决应对于被害人赔偿的制度。一九九五年间,一共有二八五三件赔偿命令的宣判,赔偿金额合计九十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八英镑。參奧村正雄著,諸外国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政策の現状――イギリスを中心(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五十九页
    34 美国赔偿命令系于对于被告为有罪之认定时,得作成命被告对于被害人赔偿的命令(restitution,18 U.S.C.3579(a)(1)。赔偿命令系同时具有回复民事上损害并能达到刑罚项目的的制度。參椎橋隆幸著,犯罪被害者の救済に必要な法制度(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の法理),自由と正義,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第一○九-一一○页
    35 例如美国等欧美国家纽西兰原住民传统所给的启发,在利用家族集团协议的制度,在向法院告发前阶段,改以协调的方式,由加害少年、被害人、双方的家族、辅佐人等,进行谢罪、赔偿等和解的进行
    36 在轻微事件或少年事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赔偿等成立和解时,在起诉前的刑事程序就终止,在有罪判决后的达成和解时,可予刑的减轻或免除。參奧村正雄著,諸外国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政策の現状――イギリスを中心(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五十九页
    37 德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a 和解可减刑,依该条规定,加害人(1)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回复其所造成之全部或一部之损害时,或是认真努力回复损害时;或(2)对于被害人补偿全部或大部分之损害,法院得依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其刑,或于科处一年以下之自由刑或三百六十日数以下之罚金刑时,得免除其刑。參高橋則夫著,被害者の財產的損害の回復(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七十五页
    38 何秉松著,新时代与犯罪论体系的重构,山东大学犯罪理论体系国际研讨会主题报告,二○○五年十一月,第七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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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佐佐木史朗著,檢察審查會に期待されるもの,法律時報第五十卷九號,一九八○年
    78. 佐藤繁實著,被害者と更生保護(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平成11年版犯罪白書を読む),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三卷第二號,二○○○年二月,第三十九-四十五页
    79. 村井敏邦著,刑事手続きにおける被害者の地位(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と適正手続き),法と民主主義第三四一號,一九九九年八、九月,第五-七页
    80. 村井敏邦著,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五-二一○页
    81. 村井敏邦著,討論(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五三-二五七页
    82. 村越一浩著,法制審議会における審議の経緯及び要綱骨子の概要,ジュリスト第一一七六号,二○○○年四月,第三十九-四十七页
    83.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给法,警察学论集第三十三卷十二号,一九八○年,第八-三十八页
    84.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一)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一号,一九八一年,第五十-六十七页
    85.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七)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九号,一九八一年,第三十八-五十二页
    86.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二)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二号,一九八一年,第四十二-五十二页
    87.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八)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十号,一九八一年,第三十三-四十五页
    88.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三)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号,一九八一年,第四十二-五十二页
    89.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五)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七号,一九八一年,第三十 -三十七页
    90.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六)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八号,一九八一年,第三十 -三十八页
    91.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给付制度(四)警察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六号,一九八一年,第四十九-五十六页
    92. 村泽真一郎著,犯罪被害給付制度の創設─犯罪被害者等給付金支給法,時の法令第一○九五號,一九八○年十二月,第五-十三页
    93. 角田由紀子著,性暴力犯罪被害者の抱える問題――弁護実務の観点から(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一一-二二一页
    94. 赤池一將著,フランス(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外国の動向),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六十八--六十九页
    95. 辰野文理著,第二节 被害者対策,收錄於被害者学と被害者心理(大谷實、山上皓編,宮泽浩一、國松孝次監修),東京法令出版,二○○一年七月
    96. 兒玉公男著,犯罪被害者の支援についてー弁護士会の立場から(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五十九-七十一页
    97. 岡本美紀著,アメリカ(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外国の動向),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七十四-七十五页
    98. 岡田久美子著,イギリス(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外国の動向),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七十二-七十三页
    99. 林 美紀著,オランダ(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外国の動向),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七十-七十一页
    100.林陽子著,強姦をめぐる法狀況(特集 強姦と法),法學セミナー第四三○期,一九九○年十月,第二十八-三十一页
    101.板谷利加子著,被害者と共に泣き,悲しみを乗り越えて<読みもの>(特集 現代青少年の性),更生保護第四十九期第八卷,一九九八年八月,第二十二 -二十五页
    102.板垣嗣廣著,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平成
    11年版犯罪白書を読む),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三卷第二號,二○○○年二月,第十九-二十三页
    103.板津正道著,イギリスの被害者? 証人保護における正ランアィアの活用――“被害者支援”と“証人奉仕”の活動紹介 (世界の司法――その実像を見つめて 48),判例タイムズ,第一 O 九九期,二○○二年十一月,第二十九-三十四页
    104.松永榮治著,被害者の立場と加害者の立場,法律新報九十四卷第六、七、八號,一九八八年,第一○三-一二八页
    105.松原芳博著,被害者保護と“厳罰化”,法律時報第七十五卷第二號,二○○三年,第二十-二十四页
    106.長島裕著,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狀(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十一-二十页
    107.阿部治著,アメリカの犯罪被害者補償計劃の概要(短報),レファレンス第三十一卷第二號,一九八一年,第六十五-七十一页
    108.阿部信三郎著,警察における被害者連絡制度,搜查研究第五七二號,一九九六年六月,第四-八页
    109.前野育三著,修復的司法について(特集 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刑法雑誌第四十卷二號,二○○一年二月,第二二二-二三一页
    110.品田信生著,被害者と非行少年処遇(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平成
    11年版犯罪白書を読む),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三卷第二號,二○○○年二月,第三十四-三十八页
    111.垣添誠雄著,犯罪被害者支援立法の動向(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五十七-六十五页
    112.柿泽正夫著,刑事司法制度における女性――第1○回国連犯罪防止会議におけるワークショップ報告(特集 第1○回国連犯罪防止会議),罪と罰第三十八期第三卷,二○○一年五月,第三十一-三十七页
    113.柑本美和、小西聖子著,效果てきな被害者援助の提供をめざして(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四十九-五十九页
    114.段林和江著,強姦被害者の人権と刑事手続き(特集 強姦と法),法學セミナー第四三○期,一九九○年十月,第四十-四十三页
    115.津村政孝著,證言中のスグリーンの使用と被告人の“對面”権,ジュリスト九六五號,一九九○年十月,第八十六-九十页
    116.秋山賢三著,“被害者救済論”の刑事司法への影響(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濟と適正手續),法と民主主義第三四一號,一九九九年八、九月,第八-十一页
    117.原田宗宏著,警察の犯罪被害對策について(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二十一-二十七页
    118.原田國男著,被害感情と量刑,收錄於田宮裕博士追悼論集 上卷,信山社株式會社,二○○一年五月,第四八一-五○四页
    119.宮地尚子著,性暴力と PTSD,ジュリスト第一二三七號,二○○三年一月
    120.宮崎英生著,刑事手続くと損害の回復(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四十三-四十八页
    121.宮泽浩一、諸泽英道著,犯罪被害者の権利-第七回國連犯罪防止會議へ向けて-,法學研究第五十七卷第十一號,一九八四年
    122.宮泽浩一著,ドイツとオーストリアの証人保護(その1),搜查研究五六七號,一九九九年一月,第七十八、七十九页
    123.宮泽浩一著,ドイツとオーストリアの証人保護(その 2),搜查研究五六八號,第八十六-八十九页
    124.宮泽浩一著,ドイツとオーストリアの証人保護(その 3),搜查研究五六九號,第第六十四-六十五页
    125.宮泽浩一著,はじめに(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刑法雑誌第三十五卷第三號,一九九六年五月,第三八三-三八六页
    126.宮泽浩一著,犯罪者處遇と被害者の視點,罪と罰第二十二卷第二號,一九八五年,第四十五-四十七页
    127.宮泽浩一著,犯罪被害者の人權,罪と罰第二十一卷第四號,一九八四年,第四十-四十二页
    128.宮泽浩一著,犯罪被害者救済(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七-十页
    129.宮泽浩一著,犯罪被害給付制度發足十週年紀念シンポジウムに寄せて-被害者學の進展を展望して-,警察學論集第四十四卷第十二號,第一-十一页
    130.宮泽浩一著,西ドイツの被害者学,時の法令,一二七四號第七講,第三十三页-四十页
    131.宮泽浩一著,第四講 被害者の胎動期,時の法令第一二六六號,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十八-三十五页
    132.宮泽浩一著,被害者の救濟,時の法令第一三四二期,一九八八年十一月,第
    五十三-六十三页
    133.宮泽浩一著,被害者化とその對策,犯罪と非行第七十三號,一九八七年,第二-二十三页
    134.宮泽浩一著,被害者補償の制度―1,時の法令第一三三六期,一九八八年八月,第七十一-七十六页
    135.宮泽浩一著,被害者補償の制度-2,時の法令第一三三八期,一九八八年九月,第五十五-六十三页
    136.宮泽浩一著,被害者補償の制度-3,時の法令第一三四○期,一九八八年十月,第五十-六十页
    137.宮泽浩一著,被害者補償制度の比較法的檢討─ヨ─ロッパ大陸諸國--,ジュリスト五七五號,第五十-五十七页
    138.宮泽浩一著,被害者學の三人の父親,時の法令第一二六九號,一九八五年十二月,第四十一页
    139.宮泽浩一著,傳統的犯罪の被害者と現代的犯罪の被害者,法律のひろば第三十九卷第三號(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一九八六年,第四-十一页
    140.宮泽浩一著,總說-被害者學の動きとのかかわけ-,(特集 刑事手続く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の保護),刑法雜誌第二十九卷第二號,一九八八年,第一九五-二二○页
    141.宮沢浩一著,被害者サーヴィスのためのヨーロッパ.フォーラムについて,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二卷第八號,一九九九年八月,第二十二、二十四页
    142.神田大助著,被害者と検察審查会(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二十八-三十四页
    143.神村昌通、飯島泰著,犯罪被害者保護の二法の概要等,警察學論集五十三卷第七號,二○○○年七月,第六十三-七十七页
    144.荒木伸怡著,公判審理(特集 刑事手続きの改革),法律時報第六十一卷十號,一九八九年,第四十七-五十页
    145.酒卷匡著,犯罪被害者等による意見の陳述付いて,法曹時報第五十二卷十一號,二○○○年,第一-三十页
    146.高橋則夫著, 被害者の財產的損害の回復(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と救済),ジュリスト一一六三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七十二-七十九页
    147.高橋則夫著,刑事司法の任務(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刑法雑誌第三十五卷第三號,第四一八-四二四页,一九九六年五月
    148.高橋則夫著,被害者関係的刑事司法と回復的司法(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十-十六页
    149.野井祐一著,英國の犯罪被害者支援政策と警察のかんわりその発展過程と現状,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三卷第三號,二○○○年三月,第五十一-七十五页
    150.堀江慎司著,證人審問權の本質について(一)ーアメリカにおける議論を中心,法學論叢一四一卷一號,第一-二十七页
    151.堀江慎司著,證人審問權の本質について(二)ーアメリカにおける議論を中心,法學論叢一四一卷二號,第一-三十三页
    152.堀江慎司著,證人審問權の本質について(三)ーアメリカにおける議論を中心,法學論叢一四一卷三號,第一-二十九页
    153.堀江慎司著,證人審問權の本質について(五)ーアメリカにおける議論を中心,法學論叢一四一卷五號,第一-三十一页
    154.堀江慎司著,證人審問權の本質について(六)ーアメリカにおける議論を中心,法學論叢一四一卷六號,第一-三十一页
    155.堀江慎司著,證人審問權の本質について(四)ーアメリカにおける議論を中心,法學論叢一四一卷四號,第一-二十九页
    156.富田信穗著,犯罪被害者に対する民間機関の活動(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二十八-三十六页
    157.椎橋隆幸著,アメリカ合眾国の刑事における被害者の役割,刑法雜誌第二十九卷二號,一九八八年,第二五七-二七九页
    158.椎橋隆幸著,犯罪被害者の救済に必要な法制度(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の法理),自由と正義,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第一○○-一一一页
    159.椎橋隆幸著,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立法課題(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を考える),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二卷第五號,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十二-十九页
    160.椎橋隆幸著,刑事手続における被害者保護(特集 犯罪被害者と刑事司法),刑法雑誌第三十五卷第三號,一九九六年五月,第三八七-三九七页
    161.渡邊一弘著,犯罪被害者等の保護に関する刑事訴訟法等の一部改正について,收錄於田宮裕博士追悼論集 上卷,信山社株式會社,二○○一年五月,第四八一-五○四页
    162.隅田陽介著,組織犯罪からの被害者及び証人の保護対策(一)-アメリカの証人プログラムを中心に-,法律新報第一○三卷第六號,一九九七年,第一八九-二一七页
    163.隅田陽介著,組織犯罪からの被害者及び証人の保護対策(二.完)-アメリカの証人プログラムを中心に-法律新報第一○三卷第八號,一九九七年,第一○九-一二七页
    164.飯島泰著,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を重視した刑事手続きへ,時の法令第一六二九號,二○○○年十一月,第二十五-四十页
    165.飯島泰著,犯罪被害者の保護を重視した刑事手続へ――刑事訴訟法及び検察審査会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12.5.1大公布,平成12.6.8/平成12.11.1施行(一部を除く)法律第74号),犯罪被害者等の保護を西るために刑事手続に付随する措置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2.5.1大公布,平成12.11.1施行法律第75号),時の法令,第一六二九號,二OOO年十一月,第二十五-四十页
    166.黑川智著,犯罪搜查規範の改正(特集 被害支援の動向と課題),警察学論集第五十二卷第八號,一九九九年八月
    167.奧村正雄著,イギリスにおける被害者学の生成と発展,被害者學研究第六號,一九九六年三月,第八十一-一○七页
    168.奧村正雄著,イギリスの刑事手続き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の保護,(特集 刑事手続く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の保護),刑法雜誌第二十九卷第二號,一九八八年,第二八一-三一五页
    169.奧村正雄著,犯罪被害者保護関連二法と犯罪被害者支援のあり方,警察學論集第五十三卷十一號,二○○○年十一月
    170.奧村正雄著,諸外国における犯罪被害者政策の現状――イギリスを中心(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五十二-六十一页
    171.新屋達之著,付審判手續の再構成,刑法雜誌第三十八卷第三期,一九九九年四月,第三二三-三三七页
    172.新屋達之著,刑事手続くに置けるけい情報提供(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二十三-二十八页
    173.新倉修著,刑事法のパラダイム転換えと被害者の権利,(特集 犯罪被害者の権利),法律時報第七十一卷十號,一九九九年九月,第四-九页
    174.鈴木義男著,第七回國連犯罪防止會議をふりかえって(特集 第七回國連犯罪防止會議の概要,法律のひろば第三十八卷十一號,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第四-九九页
    175.諸泽英道著,日本に被害支援団体の課題と展望,(特集 犯罪被害者救済の法理),自由と正義,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第一一二-一二三页
    176.諸泽英道著,犯罪被害者對策の現狀と課題(特集 犯罪被害者をめぐる現状と対策),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卷三號,一九九七年三月,第四-九页
    177.諸泽英道著,犯罪被害者学から一般被害者學へ-第七回國際被害者學シンポジウム報告,ジュリスト第九九一號,一九九一年十二月,第一一三-一一八页
    178.諸泽英道著,現代型被害における被害者特性と被害者の有責性,法律のひろば第四十一卷第七號(特集 現代社會と被害者-被害者は被害者か?)一九八八年,第三十二-三十九页
    179.諸泽英道著,被害者政策の必要性と問題點-,被害者の復興期を迎えるに当
    たってー(特集 犯罪被害の原因と対策),罪と罰第二十四卷第二號,一九九六年,第十页
    180.諸泽英道著,被害者政策の必要性と問題點-‘被害者の復興期’を迎えるに當たって-,罪と罰第二十四卷第一號(特集 犯罪被害の原因と對策),一九八六年,第八-十四页
    181.諸泽英道著,被害者学の過去.現在.未來,法律新報九十四卷第六、七、八號,一九八八年,第一○三-一二八页
    182.泽井三郎、松田健吾著,犯罪被害給付制度並びに犯罪被害救援基金の運用.活動狀況,警察學論集第四十四卷第十二號,第一百-一百二十七页
    183.齋藤正治著,犯罪被害給付制度施行一年を振り返って,警察學論集第三十五卷第四號,一九八二年,第一-二十二页
    184.瀨川晃著,被害者支援の歩み,收錄於犯罪被害者支援の基礎(大谷實、山上皓編,宮泽浩一、國松孝次監修),東京法令出版,二○○一年十月,第四十二-九十三页
    185.藤本哲也、朴元奎著,アメリカ合眾國における被害者の生成と發展,被害者學研究三號,一九九四年一月,第四十一五十六页
    186.藤本哲也、朴元奎著,アメリカ合眾國における被害者の生成と發展,被害者學研究四號,一九九四年三月,第三十五-五十四页
    187.藤本哲也著,犯罪被害者救済政策―アメリカを中心としてー(特集 現代社会と被害者ー被害者は被害者か?),法律のひろば第四十一卷,一九九八年,第五十-五十六页
    188.藤本哲也著,刑事政策における加害者政策と被害者政策-アメリカにおける再犯防止政策と被害者救濟政策を中心に-,法學新報第九十六卷第一-二號,一九八九年,第九十三-一百二十六页
    189.藤本哲也著,我が国の刑事司法における被害者の地位,比較法雑誌〔中央大学〕第二十七卷第一號,一九九三年六月,第一-二十三页
    190.藤永幸治著,被害者補償制度の問題點,警察學論集第二十八卷第六號,一九七五年,第五十四页
    191.鯰越溢弘著,公訴權の運用とその規制,法律時報第六十一卷十號,一九八九年
    192.浜田純一著,“知る”ことと情報に対する権利(特集 日本憲法5○年と21世紀への展望Ⅳ…….新しい理論課題と日本の現実),法律時報第六十八卷第六號,第一二二-一二五页
    193.瀬川晃著,日本の被害者学の現状と展望――性犯罪被害研究を基点として,同志社法学第四十六卷第五期,一九九五年一月,第一-二十五页
    194.郷原信郎著,法律のひろば第五十三卷第一期,二OOO年一月,第六十-七十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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