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视角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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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和独特的司法范式,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北美国家出现以来,迅速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并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随着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升温,刑事和解制度也开始进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视野,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综观目前学术界关于刑事和解的论述,诸多是从功利的角度以价值论的方法阐述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和价值蕴涵,或从程序设计角度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而很少涉猎刑事和解与既有的刑事实体法基本理论的契合。笔者浅见,在承认刑事和解对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的前提下,只有努力从既有的刑事法理论体系中寻找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理论地位,寻求刑事和解与既有的实体法基本理论的契合,才能使之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为此,本文将着重从刑事实体法的视角考量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及价值根据,以期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提供理论上的微薄支持。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章为刑事和解制度概述。第一节主要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做了界定,并与相近概念进行辨析,进而概括描述了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模式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区别;第二节则全面考察了刑事和解制度源起的社会背景。
     第二章对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介评,指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虽然为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及借鉴提供了某些理论上的佐证,但还不够充分,且其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第三章从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即公正、谦抑和人道角度出发,全面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符合刑法谦抑性、强调刑法人道性、体现刑法公正性。
     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笔者在合理借鉴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刑事和解与犯罪本质、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法律关系以及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展开的深入分析,努力寻求刑事和解与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基本理论的契合与协调,以期从实体法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作出合理性解读。
     第五章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中涉及的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问题做了简要阐释,对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中国困境给予了必要关注。
引文
1 参见 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评价》,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第152页;廖家明:《刑事和解的契约法视角解读》,载《盐城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19页。对于刑事和解的定义,笔者采用的是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当然,有些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表达方式,如“刑事和解就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下),第5页。)“在我国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探讨》,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2 转引自Black's Law Dictionary,7th ed,London,West Group2000.pp.1173.
    3[德]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9页。
    4[美]John R Gehm:"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s"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 1(1998)
    5 参见 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云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46页。
    6 参见 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于法律》2003年第4期,第113页。
    7 自由联系疗法是治疗师让案主在毫无拘束的情境下,尽情道出心中所想的一切——无论是痛苦的或是欢乐的,无论是荒诞的还是理性的——只要想到的,就可以毫无顾忌地说出来。台湾著名心理学家张春兴对此作了恰当的注解:“自由联想是开启案主潜意识之门的钥匙……潜意识中积存的痛苦得到释放后,自将减轻案主内心深处的紧张和压力。因此,自由联想的过程本身,即具有心理治疗效果。”参见张春兴:《现代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5页。
    8 参见 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1期,第47-49页;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第113页。
    9 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于法律》2003年第4期,第115页。
    10[美]Zehr Howard.Changing Lenses:A new focus for criminal justice.Scottdale,PA:Herald Press
    11 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于法律》2003年第4期,第116页。
    12 同上
    13 陈兴良:《刑法哲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7页。
    14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1995第4期,第55页。
    15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
    17 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142页。
    18 王作富、但未丽:《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价值》,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0页。
    19[意]思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20 刑事实证学派否定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坚持犯罪为某些客观因素所决定的决定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多元素结合作用的产物。菲利在1881年出版的《犯罪社会学》一书中指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社会因素;李斯特则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个人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等等。
    21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9页。
    22 传统的报应刑司法中,“犯罪人很少有机会理解或面对他们的罪行对他人真正的影响,很少能够将被害人看作是人,而不是虐待的目标和客体。”见[美]伯西格诺:《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61页。
    23[美]戴维 波谱诺:《社会学》(第10版),李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66页。
    24 李奋飞:《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第10-11页。
    25 李翔:《议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法冲突》,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383页。
    26 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第113-122页。
    27 王剑波,梁赞国:《刑事和解制度利弊透析》,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1-412页。
    28 转引自[日]木村龟二:《费尔巴哈》,载木村龟二编:《刑法学入门》,有斐阁1957年版,第48页。
    29 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东京,有斐阁,1972,51页。转引自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30 参见[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3版),东京,创文社,1990,14页。转引自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31 规范违反说并不轻视法益概念,例如宾丁就认为,法益是法共同体的健全生活条件的体现,对法共同体具有价值,法共同体需要维护法益不受变更、不受扰乱,立法者应当通过规范努力保护法益不受侵害或威胁。
    32 李翔:《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法冲突》,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383页。
    33 石磊:《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95页。
    34 孙国祥:《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137页。
    35[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67页。
    36 李翔:《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法冲突》,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5页。
    37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9页。
    38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1页。
    39 石磊:《论刑事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186页。
    40 石磊:《论刑事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载于《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
    4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含义在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刑事责任”完全等同于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犯罪与刑罚的中介和桥梁,罪责刑三者之间形成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递进关系。另一种观点基于我国《刑法》第5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罪责刑之间的关系并非是递进关系,而是罪与责呈并列关系,两者同时独立地与刑罚相适应,三者形成Y字结构,因此把“刑事责任”理解为人身危险性更为恰当。笔者认为将刑事责任理解为人身危害性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和量刑原则。
    42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43 谢望原:《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考量恢复性司法》,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5日,第3版。
    44[德]伯恩特·许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研究》,杜澎、王秀梅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
    4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页。
    46 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页。
    47 刘东根:《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转换——兼对法释[2000]33号相关规定的评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6期。
    48 参见 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49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页。
    50 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113页。
    51 Niles Christie,Conflicts as Property,in A Restorative Justice Reader,ed.by Gerry Johnstone,Devon:Willan Publishing 2003,p.57.
    53 石磊:《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97页。
    54[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致中国读者的引言”,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5 参见 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56 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
    57 参见 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第1期,第153页。
    58[意]龙勃罗梭著:《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及有关章节。
    59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兆成、杨远缨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9-256页。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德]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美]伯西格诺:《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4]陈兴良:《刑法哲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张明楷:《法益初论》(2003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7]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9][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戴维波谱诺:《社会学》(第10版),李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1]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5][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16]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18][意]龙勃罗梭著:《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9][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致中国读者的引言”,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2]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兆成、杨远缨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1]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评价》,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2]廖家明:《刑事和解的契约法视角解读》,载《盐城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3]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下)
    [4]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云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5]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于法律》2003年第4期
    [6]孙万怀、黄敏:《现代刑事司法和解精:冲的基础》,载《法学》2006年第4期
    [7]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1995第4期
    [8]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9]李奋飞:《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10]石磊:《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11]孙国祥:《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2]刘东根:《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转换——兼对法释[2000]33号相关规定的评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6期
    [13]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14][德]伯恩特·许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
    [15]储槐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6]谢望原:《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考量恢复性司法》,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5日,第3版
    [1]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探讨》,载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王作富、但未丽:《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价值》,载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石磊:《刑事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载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李翔:《议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法冲突》,载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载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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