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利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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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中,诉的利益是一个被忽视的概念。这种忽视使得我们不能及时应对民事司法领域内出现的纠纷类型多元化、民众权利救济意识增强、现代性新型诉讼层出不穷等新问题。众所周知,国家的司法资源毕竟有限,法院不可能解决一切纠纷,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筛选机制,使得法院能够选择那些最值得运用国家司法资源予以解决的纠纷。如何确立这种筛选机制的评价标准呢?诉的利益就是这样一个标准。本文主要目的是初步构建民事诉讼法学中诉的利益的理论体系及其具体制度,全文共五章。
     第一章为“诉的利益之界定”。首先,本章界定了诉的利益的概念,诉的利益是指原告所拥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确有必要、且能够实效地运用民事诉讼实现其诉权所体现出来的正当利益。诉的利益具有以下特征:诉的利益为原告所拥有;诉的利益是每个民事诉讼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诉的利益是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中介与混合;诉的利益的判断基准在于原告是否具有利用诉讼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其次,本章分析了诉的利益与诉权、当事人适格以及原告资格等相近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最后,结合目前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笔者敏锐地把握了诉的利益在含义、功能、内容与保护上扩张的趋势。特别是在诉的利益的功能上,诉的利益除了具有排除不当诉讼的消极功能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发挥其生成新型权利、促进司法能动与政策(法律)形成、保障当事人宪法上的裁判请求权、防止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的恣意等积极功能。
     第二章为“诉的利益之本质”。要想认识诉的利益之本质,必须首先对诉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并探讨诉的利益的性质。诉的利益的定位问题,是指诉的利益究竟是实体法上的事项还是诉讼法上的事项、抑或是兼属实体法上与程序法上事项的问题。笔者认为,诉的利益的合理定位应该是:诉的利益贯穿程序法与实体法两个领域,具有介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中间性,并居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架桥地位。而诉的利益之定性,其实就是指诉的利益究竟是属于权利保护要件、还是属于诉讼要件问题。笔者认为,诉的利益属于诉讼要件之一。本章最后分析了诉的利益的本质。通过对民事诉讼目的与诉的利益、以及利益衡量理论与诉的利益关系的论证,笔者赞同“国家与当事人利益混合说”,即诉的利益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在民事诉讼上的平衡与协调。“混合说”符合民事诉讼目的多元论的根本精神,并契合“利益衡量论”的内在要求。
     第三章为“诉的利益的学说渊源”。本章主要从法哲学(主要是利益法学)的视角分析诉的利益,论证了对诉的利益进行衡量的原则、领域及依据。利益法学是诉的利益的学说渊源。民事司法裁决的供给问题打上了利益衡量理论深深的烙印,诉的利益概念内含了利益衡量的含义,在诉的利益的判断上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将会使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诉的利益的衡量主要在原告与国家(全体纳税人)、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并坚持合理价值判断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与合法原则。法官在判断诉的利益时,应当以利益位阶、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公共政策、社会效果、公众舆论作为衡量依据。
     第四章为“诉的利益之判断标准”。由于诉的利益理论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为了方便法院与当事人在具体民事纠纷中能够予以明确把握,增强诉的利益理论的可操作性与实践指导作用,应当规定诉的利益判断的一般标准以及在各种不同类型诉讼中诉的利益判断的具体标准。关于诉的利益判断的一般标准,往往以否定或阻却诉的利益的事项出现,这些事项具有防止滥用诉权的作用。一般来说,这些否定性事项主要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的事项;原告并不需要通过法院裁判来实现其自身利益;已有其它权利救济制度的存在而无须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排除民事诉讼的特别约定;存在禁止起诉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诉的利益判断的具体标准,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大都是从诉的种类的角度加以规定。本章详尽地论述了在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判断的具体标准及方法。
     第五章为“诉的利益之制度保障”。诉的利益是民事诉讼法中一个基本术语,它涉及到民事诉讼法诸多理论的构建和程序环节的设计。首先,在起诉制度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实体判决要件置入了起诉的条件之中,抬高了诉讼开始的门槛。我国民事起诉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取消对起诉的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诉的利益属于诉讼要件,而不是属于起诉条件,也就是说,对诉的利益的权衡与判断应在案件受理以后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所以,在立法上,我们有必要将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中涉及到诉的利益的部分予以排除,而对起诉条件仅做形式上的要求。其次,在诉的利益的调查上,诉的利益本质上体现了国家、原告与被告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权衡,它既涉及到公益,又涉及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私益,而且,诉的利益是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混合,因此,对诉的利益有无的事实与证据的调查,既不能单独采用辩论主义,也不能采用纯粹的职权探知主义,而是转而追求两者的“调和”。最后,在法院主管制度上,由于诉的利益决定着主管范围,两者范围应趋向一致;诉的利益与民事审判权处于动态的相互适应的过程,因此,为了强化对当事人诉的利益的保障,我们有必要确立诉的利益为法院主管标准;强化司法权,促进当事人诉的利益的实现;赋予新型诉讼“形成中的权利”以诉的利益,扩大民事主管范围。
In the theory system of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is a neglected concept. This kind of neglect enables us not timely solve these new problem: the multiplication of the dispute type,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populace right relief consciousness; the modern new lawsuit emerges one after another, and so on. It is well known, national judicial resources is after all limited, the court is impossible to solve all disputes, therefore, we must establish one kind of filter mechanism, enables the court choose these worthy disputes which can be solved by the national judicature resources. How establishes the evaluation criteria?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is this kind of standard. The main goal of this article is initially constructs the theory system and concrete system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full text includes fiv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definition of the benefit in litigation ". First, this chapter point out the concept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it refers, when the civil right and interest of the plaintiff receives the violation or has the civil dispute with the other people, the plaintiff really has essential, also can utilize the actual effect civil action realize the right of action.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has these characteristics: belongs to the plaintiff; the prerequisite which each civil action must have; the midst and mix of the entity benefit and the procedure benefit; the judgment criterion lies in whether the plaintiff has the necessity and the actual effect in lawsuit. Next, this chapter has analyzed the difference and relation in these close concepts: the benefit and right of suit, the suitable standard about litigant as well as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and so on. Finally, considering the new question in Chinese civil judicature at present, the author has exquisitely grasped the tendency which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expands in the meaning, the function, the content and the protection. Specially in the function,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except has the negative function about removing the improper legal action, more importantly has these active functions: the production in new right, the promotion in coming into being the new policy, the safeguard in the constitution right about litigant, prevented the court willfully accepts the case ,and so on.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essence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 Want to know the essence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first, we must carry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on the science reasonable localization, and discuss the nature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actually refers which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is in the substantive law item or in the procedural law item, or is in the both law items concurrently. The author believed the reasonable localization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should be: it passes through the procedural law and the substantive law in two domains, is situated between the procedural law and substantive law, and lies in the bridging status between the substantive law and the procedural law. The qualitative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actually refers the question which it is belongs to the right protection qualification, or belongs to the lawsuit qualification. The author believed,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belongs to one of the lawsuit qualification. This chapter finally has analyzed the essence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Through the demonstration of the relation in the civil action's goal with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as well as the theory of benefit balance with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the author approves of " the theory of mixing the national and litigant benefit ", namely the essence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is the balance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the litigant benefit in the civil action." The mix theory "conforms to the basic spirit of the pluralistic civil action's goal, and corresponds to the intrinsic request of "the theory of benefit balance ".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theory origin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This chapter mainly analysis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from the angle of view in the law philosophy (mainly is benefit legal science), demonstrates the principle, the domain and the basis of the benefit balance in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The benefit legal science is the theory origin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The concept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contained the meaning of benefit balance. Using the benefit balance method in the judgment of the litigation benefit will be able to cause many hard problems to be easily solved. The benefit balance in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mainly lies in the plaintiff and the country (all taxpayers),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and must persists the reasonable value judgment principle, the benefit balance principle and the legitimate principle. when Judge estimate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he must take the order of benefit, the social mainstream value idea, the community policy, the social effect, the consensus as the judgment basis.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judgment standard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 Because the theory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has the high generalizability and abstrac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court and the litigant can clear about it, and enhance its operation and practice instruction function, we have to stipulate the general judgment standard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as well as the concrete judgment standard which lies in various different type legal action. About the general judgment standard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often appears in the denial items. These items have the function of prevented the abuse in the right of suit. Generally speaking, these denial items mainly have: Plaintiff's lawsuit requested does not belong to the court civil manager's item; The plaintiff certainly does not need to realize its own benefit through the court referee; Had other right relief systems and not need lodge a complaint; Between the litigant exists the special agreement which removes the civil action; Existence the legal compulsory stipulation of enjoining from prosecution. But to the concrete judgment standard t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the various countries civil procedure law mostly stipulate it from the angle of litigation type. This chapter exhaustively elaborated the concrete judgment standard and method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in different litigation type.
     The fifth chapter is" the safeguard system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is a basic terminology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t involves too many civil procedure law theories and procedures. First, in the prosecution system, the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set the entity judgment condition into in the prosecution condition, raised the threshold which the lawsuit started. The reform direction of Chinese civil prosecution system is changing the prosecution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to the form examination.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belongs to the lawsuit condition, but not to the prosecution condition, in other words, the balance and judgment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should be after the case accepts. Therefore, in the legislation, we must remove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from the prosecution condition, but request the prosecution condition only in the form. Next, about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essentially has manifested the balance in the nation, the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it both involves the public welfare, and the private benefit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moreover, it is the mix of procedure benefit and entity benefit, therefore, about the fact and evidence investigation in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not only can use the debate principle, but also the pure authority inquiry principle, must turn to running after the both "harmonious". Finally, in court manager system, because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was deciding the court responsible scope, both scopes should tend to consistently;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and the jurisdiction are in the dynamic mutual adaptation process, therefor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safeguard of the litigant, we must do well in the establishment for the court manager standard, the strengthened jurisdiction which can promotes the realization in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for litigant, endowing the new lawsuit of "the developing f right" with the benefit of litigation, the expanded civil manager scope.
引文
①常怡 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5页。
    ② 参见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① 辞海编辑部:《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55页。
    ② 《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版,第136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页。
    ④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版,第55页。
    ① 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3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③ 参见毕可志:《法律、利益与权利》,《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④ 参见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70页。
    ① 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② 参见毕可志:《法律、利益与权利》,《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③ 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页。
    ① 徐蔡潦:《法律和利益》,载《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① 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4月初版,第3页。
    ② 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4月初版,第4页。
    ③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④ 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4月初版,第5页。
    ① 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4月初版,第5页。
    ② 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4月初版,第7页。
    ③ 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4月初版,第6页。
    ① 参见田平安,杜睿哲:《程序正义初论》,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
    ② 参见田平安,杜睿哲:《程序正义初论》,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
    ③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④ 刘家兴:《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0页。
    ⑤ 刘家兴:《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⑥ 参见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① 参见汤维建:《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上),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① 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② 参见邵明:《论诉的利益》,载这《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③ 参见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① 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① 参见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73页。另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译者注。
    ②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平成10年,第172页,转引自[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③ 山木户克已:《诉的利益之法构造——诉的利益备忘录》,载《吉川追悼文集》(下),第73页。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④ 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① [台湾]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② 邱联恭:《口述民事诉讼法讲义(一)》,邱联恭讲述,许士宦整理,1999年笔记版,第366页。
    ③ 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④ 参见(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65页.
    ① 参见(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53页。
    ② 参见(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7页。
    ③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5页。
    ① 罗筱琦:《诉的利益与学术争议》,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5期。
    ② 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③ 常怡 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18页.
    ② 参见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③ 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第256页。
    ① 山木户克已:《诉的利益之法构造》,载《山木户克已民事诉讼法论集》,有斐阁,平成2年,第114页以下,转引自[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注释[2]。
    ② 山木户克已:《诉的利益之法构造》,载《山木户克已民事诉讼法论集》,有斐阁。平成2年,第114页以下,转引自[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注释[2]。
    ③ 参见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① 山木户克已:《诉的利益之法构造——诉的利益备忘录》,载《吉川追悼文集》(下),第73页.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② 转引自[台湾]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③ 参见[日]三月章:《权利保护的资格和利益》,载《民事诉讼讲座》(1),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一版,第187页。
    ④ [日]上北武男:《关于诉的利益之考察——试论作为胜诉要件之诉的利益》,载《民事诉讼杂志》21号(1975年),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一版,第188页。
    ① [台湾]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②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一版,第179页。
    ①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一版,第179页。
    ①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第58页。
    ① 刘春堂:《上诉利益之研究》,载于杨建华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① 参见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第10页。
    ②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270页。
    ①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50—155页。
    ① 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第235页。
    ②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65页。
    ① 参见齐树洁:《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② 参见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① [台湾]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② 王彦:《行政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第68页。
    ③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02页。
    ① 在英美法系,“原告资格”概念的对应词是standing to sue,意指一方当事人与某项纠纷有充分的利害关系(sufficient stake),从而可以得到法院对该项纠纷的处理。参见Black’sDictionary, WestPublishing Co., 1979, pp1260-61。这个概念并未像大陆法系那样严格区分当事人资格与当事人适格。在大陆法系,“当事人资格”与“当事人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不以特定案件为前提,而是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对某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进行考察;而后者是以特定案件为前提,具体地、个别地讨论某人能否成为该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② Black Law Dictionary,The fifth Edition.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1260-1261.
    ① 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151页。
    ② 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168页。
    ① 王彦:《行政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第102页。
    ② 肖永红:《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以诉的利益为模式》,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4期。
    ① 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② [台湾]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③ 参见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① [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85页。
    ①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② 信春鹰:《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22日。
    ③ 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① 参见刘敏:《论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的重构》,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② 参见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① 参见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①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0页。
    ② 张卫平 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70页。
    ③ [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主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①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34页以下。
    ② 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①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第31页。
    ② 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① [台湾]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② 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的性质和要件》,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① [台湾]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② 山木户克已:《诉的利益之法构造——诉的利益备忘录》,载《吉川追悼文集》(下),第73页。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①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一版,第189页。
    ② 参见[日]三月章:《权利保护的资格和利益》,载《民事诉讼讲座》(1),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一版,第187页。
    ③ [日]上北武男:《关于诉的利益之考察——试论作为胜诉要件之诉的利益》,载《民事诉讼杂志》21号(1975年),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一版,第188页。
    ④ [台湾]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⑤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第1177页。
    ⑥ 冀宗儒著:《民事救济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①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页。
    ② Henry Cam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Fifth Edition), 1979.
    ③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第1177页。
    ④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一版,第185页。
    ① Russell L. Weaver: Modem Remedies: Cases, Practical Problems and Exercises, West Publishing Co., 1997,P.i.
    ②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一版。第189页。
    ③ 参见冀宗儒著:《民事救济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① Russell L. Weaver: Modem Remedies: Cases, Practical Problems and Exercises, West Publishing Co., 1997,P. I.
    ② 冀宗儒著:《民事救济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③ 冀宗儒著:《民事救济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① 参见冀宗儒著:《民事救济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8—79页。
    ① 参见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② 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学》(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③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67页。
    ①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68页。
    ② 参见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52页。
    ③ 参见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52—153页。
    ① 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71页。
    ② 通过对大陆法系一般国家诉讼法理论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诉的利益之性质主要是谈论诉的利益是属于诉讼要件还是属于权利保护要件的问题,而不是在其它层面上展开。我国有学者认为,关于诉的利益的法律性质,还存在“诉讼动机说”、“审判保护利益说”,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所谓“诉讼动机说”,认为诉之利益是一种客观的状态,诉之利益的存在必须是以客观材料为根据。这种材料首先是作为诉讼动机的事实.诉讼动 机决定着法律利益,而法律利益又决定着制作案件的实体判决。如果不存在诉讼动机,也就不可能制作判决。旧俄国民事诉讼法学家 B.M.高尔敦持该说。所谓“审判保护利益说”,著名法学家季卫东先生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的结论中指出,如果不把利益转变成权利,那么这种利益是不安定的。实现这种转变的装置是程序。在两极化的社会状态中,程序也只是一个流动的中间领域,是对抗的缓冲层。该说从诉之利益同民事审判权的权限之间联系紧密的角度出发,将诉之利益理解为审判程序的法律利益。同时强调,法院保护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既得的而非未来的,合法的而非非法的民事利益。参见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① 参见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年版,第68页。
    ②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平成10年,第168页。转引自[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③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不合法和诉无理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不合法是指原告所提之诉违背了程序性要件,因此根本无权进行诉讼和要求法院进行审理:诉无理由,是指原告所提之诉(诉讼请求)不符合实体规定,因此无法取得本案判决。参见江伟:《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① 参见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54页。
    ② 参见三月章:《民事诉讼法》(法律学全集),有斐阁,昭和34年,第59页以下:三月章:《权利保护的资格的利益》,载三月章《民事诉讼法研究第一卷》,有斐阁,昭和37年,第1页以下,尤其是第11页。转引自[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①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54页。
    ② [日]兼子一:《实体法与诉讼法》,有斐阁,昭和32年,第116页。转引自[台湾]吕太郞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204页。
    ① 参见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法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200页。
    ② [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6月第一版,第61页。
    ③ 参见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法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201页。
    ①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多元说”的观点主要参见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② [台]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75—176页
    ① 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② 参考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第259页。
    ③ 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①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83页。
    ① 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② Ph.Heck,Interesenjurisprude nz und Gesetzestreue, in: DJZX(1905), S. 471ff.
    ③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129页。
    ① 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3页。
    ② Gerhard Kegel, Begriffs und Interessenjurisprudenz im IPR, Festschrift Lewald, 1953, S.261.
    ③ 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i, 5. Auflage, Berlin: Springer-Verlag, 1983, S. 51.
    ④ 参见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① 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l, 5. Auflage, Berlin: Springer- Verlag, 1983, S. 51-52.
    ② Philipp Heck "The Formation of Concepts and the Jurisprudence oflnterests" select from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 Magdalena Schoch(translated and edite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8, p130, p133, p158, p145, p255, p121.
    ③ Cf. R. Pound, A survey of Social Interest, Harvard Law Review 57, 1943, pp.1-39, also Social Control Through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2, pp.63-81,134.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 Beacon Press, 1921, pp.91-93, 197-203. 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22, pp. 158-64.
    ① 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3页。
    ② 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l, 5. Auflage, Berlin: Springer-Verlag, 1983, p54.
    ③ 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5.Auflage, Berlin:Springer-Verlag, 1983,p51.
    ①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① 参见张斌:《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基本理论初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① 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载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② 参见欧阳晓安、陈冬梅:《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必然性与局限性之分析》,载《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8期。
    ① 参见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② [日]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① 参见杨日然:《判决之形式妥当性与实质妥当性》,载杨日然:《法理学论文集》,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551-552页。转引自胡玉鸿:《利益衡量与“社会需求”—诉讼过程的动态分析之一》,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② 张志华:《基本权利的冲突及其协调方法》,载《法律方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① 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htlp://www.tyfw.nct/dispncws.asp.
    ① 参见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参见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② 参见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③ 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参见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② 参见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9页。
    ② [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7页。
    ① 常怡 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参见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② [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85页。
    ① 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② [台湾]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上),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4月修订三版,第328页。
    ③ [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6月第一版,第66页。
    ④ 黄娟:《两大法系诉的利益学说与立法之比较》,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265页。
    ① [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6月第一版,第66—67页。
    ②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33—234页。
    ①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30—234页。
    ① 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5页。
    ② 参见(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62—263页。
    ②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34页。
    ③ 参见(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55—256页。
    ① 参见三月章:《民事诉讼法》(法律学全集),有斐阁,昭和34年,第56页以下,转引自[日]商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86页,注[6]。
    ① 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平成10年,第232页。转引自[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86页。
    ①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
    ②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搴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8—249页。
    ③ 应当注意的是,本部分所谈论的“无法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形”不同于前述“诉讼标的物已经灭失”而发生客观执行不能的情形。
    ① [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88页。
    ② [日]中野贞一郎:《民事执行法》(第三版),青林书院,平成10年,第104页以下。转引自[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88页,注[8]。
    ③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
    ④ 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①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9—250页。
    ③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92—293页。
    ① 参见[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6月第一版,第68页以下。
    ② 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38页。
    ① [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96页。
    ② 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③ 参见[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6月第一版,第71页。
    ① 参见[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6月第一版,第69—70页。
    ① 参见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②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8—249页。
    ①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00—301页。
    ② 参见[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6月第一版,第70页。
    ③ 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0页。
    ①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01—307页。
    ②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10页。
    ③ 参见[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6月第一版,第71页。
    ④ 参见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① 参见[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念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98—299页。
    ① 参见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① 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②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① 廖永安:《诉的利益初探》,载《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61页。
    ② 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① 刘敏:《论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的重构》,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② 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③ 廖永安:《诉的利益初探》,载《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65页。
    ① 参见刘敏:《论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的重构》,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① 毕玉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② 参见廖永安:《诉的利益初探》。载《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61页。
    ① [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86页。
    ② 参见翁晓斌:《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① 唐力:《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
    ② [德]鲁道夫·巴沙曼:《社会的民事诉讼:在社会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务》,转引自唐力:《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
    ③ 王福华:《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在理想和现实之间》,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④ 参见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① [台湾]吕太郎著:《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②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72—173页。
    ③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自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① 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② 刘敏:《论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的重构》,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①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57页。
    ②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57页。
    ① 参见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法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201—202页。
    ② 参见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法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207—208页。
    ① 参见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法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208页。
    ②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18页。
    ① 参见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法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213页。
    ②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19页。
    ① 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① 左卫民等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57页。
    ② 王福华著:《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③ 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④ 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① 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② 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的使命》,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③ 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之问题评析》,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① 参见蔡虹:《法院主管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② 廖永安:《我国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重构》,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① 常怡 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5.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6.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7.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8.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王亚新著:《社会变更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2.王福华著:《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3.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流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6.何文燕、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7.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冀宗儒著:《民事救济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9.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0.梁迎修著:《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1.程竹汝著:《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2.徐国栋著:《民法基本问题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24.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5.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7.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8.田有成著:《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9.左卫民等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0.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1.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2.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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