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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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主要内容是探讨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责任的承担。
     引言部分“由案例引发的思考”。笔者例举了两个情况相似的案例,同样是小学生进入铁路站区不慎被火车轧断腿致残,同样向铁路索赔数十万元。一个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被判驳回诉讼请求,铁路一分不赔;一个向地方法院起诉,判决铁路赔偿各项费用约30万元。相似的案情为什么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作出内容迥异的裁判结果,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要从侵权法理论入手,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
     正文第一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界定”。本部分介绍了我国铁路的特色、铁路交通事故的一些数字以及关于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界定了铁路交通事故的涵义;对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定性;分析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同时指出了审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确定了研究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有必要运用侵权法理论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方面,笔者列举了反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的观点并加以反驳,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对铁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应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三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在认定构成要件时,由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只需具备从事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后果和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因此凡在铁路运营场所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只要受害人证明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与铁路高度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即告成立;在认定免责事由时,要将主观和客观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受害人的注意义务,进而考察受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只有在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可免责。
     第四部分“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部分主要分析了责任承担的原则,特别探讨了过失相抵原则在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中的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同时铁路方没有过失或只有一般过失时,才可适用。其次指出了责任承担的方式,针对人身和财产损害,分别提出了承担责任的范围。
     结论部分,笔者在总结前几部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结论。认为确定铁路企业危险作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情况下,铁路企业才可免责。如果铁路方没有过失或只有轻微过失,而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铁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指出了完善铁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相关立法的重要意义。
What's this thesis investigated and discussed was the liability of the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The thesis mainly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the composing essentials, the rules on exemption excuses and undertaking of the liability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The introduction part was "the thought caused from the cases". The author gave two similar cases of the off-railway casualty. In every case, there was a pupil who entered into the railway station area and whose leg was broken and who was disabled by the train incautiously. And then every pupil claimed for the compensation of a number of ten thousands RMB. One of these cases was proceeded against in the Court of Railway Transport, but the claim was rejected and the railway shouldn't pay any compensation. The other case was proceeded against in the local court, and the court decreed that the railway should compensate RMB 300,000 because of the various charges. For the similar details of two cases, why did the railway court and the local court make the different judgment? All these caused the thinking of the author, so that the author researched the liability of the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from the theory of the tort.
     The first part was "the defining of the liability of the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This chapter mainly introduced the features of China's railway, the figures of the off-railway casualty and th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s on the treatment of the railway accident. The author defined the meaning of the railway accident and put forward the problems in hearing of the casualty of the liability of the special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as well as the judicatory practices. The author though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utilize the theory of the tort to study the liability of the special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The second part was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the liability of the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As for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the liability, the author enumerated the points of view against that this liability of the special tort applied to the non-fault liability, and then disproved that it wasn't right. The author proved the non-fault liability was a general rule for the liability of the special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The third part was "the composing essentials and the rules on exempting excuses of the liability of the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As for the composing essentials, the liability of the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was made up of three composing essentials , including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damage fact, and causation between behaviors of injure and effect of damage. So, the victim of the casualty that happened in working location of railway proved that there was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asualty and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and the liability of the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was established.
     The fourth part was "the undertaking of the liability of the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railway". This chapter mainly discussed the principle of undertaking responsibility, especially analyzed the application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on the liability of the tort for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railway. There was a rule that the principle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was applied if the victim's gross negligence and the railway part's general negligence or non-negligence. And the author also pointed out the scope and the form of responsibility of personal damage and possession damage.
     The conclusion part, based on the sum-up of foregoing parts, concluded that no-fault liability still should be the principle in the field of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And further more, railway may exempt excuses for the victim's intent. And the principle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may be applied if the victim has gross negligence, and the railway part has general negligence or non-negligence. The author also pointed out it was significance of the improvement 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highly dangerous work of the railway.
引文
1 “抢越铁路致残责任自负”,《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
    2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新民一初字第203号。
    3 李文耀:《中国铁路变革论—19、20世纪铁路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铁道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4 国建华:《铁路·发展》,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5 “2005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分析”,http://www.chinasafty.gov.c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2006年1月16日发布。
    6 陈荣:“审理铁路交通事故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http://www.chiancourt.org,中国法院网,2004年11月29日。
    7 杨立新著:《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175页。
    8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第175页。
    9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6号《关于铁路路外人员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0 杨立新著:《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11 前注10,第111页。
    12 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
    13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页。
    14 前注10,第119页。
    15 前注10,第136页。
    16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页。
    17 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205页。
    18 王利明:“论无过失责任”,http://www.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6月13日。
    19 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
    20 前注7,第172页。
    21 谢邦宇、李静堂著:《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66页。
    22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2页。
    23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3页。
    24 前注10,第133页。
    25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页。
    26 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27 王利明:“论无过失责任”,http://www.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6月13日。
    28 高勇、姜莜倩:“路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的思考”,《山东审判》,第164期。
    29 前注7,第172页。
    30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南民二终字第233号。
    33 前注10,第140页。
    34 前注10,第152页。
    35 杨立新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新时代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
    36 前注10,第168页。
    37 前注10,第184页。
    38 前注10,第145页。
    39 前注7,第176页。
    40 前注22,第519页。
    41 前注10,第135页。
    42 刘庆德主编:《道口看守与监护》,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43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经交[1986]161号文件。
    44 刘庆德主编:《道口看守与监护》,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45 前注10,第134页。
    47 李岱安等编著:《中国铁路成本计算》,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48 融鹏:“路外伤亡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http://www.chinacourt.org,中国法院网,2004年8月11日。
    49 前注7,第181页。
    50 王利明:“论无过失责任”,http://www.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6月13日。
    51 前注22,第523-524页。
    52 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290页。
    53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法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页。
    54 前注10,第217页。
    56 “2007年1月17日邢春荣、邢四就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申诉。申诉人申诉事由之一:认为两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申诉人横穿铁路,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本案中申诉人认为其通过铁路出勤口,横穿铁路是其回家的合理通道,不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本案经审查后认定由于出勤口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申诉人选择出勤口通行没有任何过错,但是申诉人横穿的铁路线并不是其回家的合理通道,因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查终结报告”,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2007年7月10日。
    58 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
    59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
    60 前注10,第217页
    6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号《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规定》,2001年1月21日实施。
    62 前注22,第526。
    63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第346页。
    64 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1.房绍坤、张维亮编著:《民事侵权与赔偿》,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国建华著:《铁路·发展》,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年版。
    3.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刘庆德主编:《道口看守与监护》,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年版。
    5.刘士国主编:《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李岱安等编著:《中国铁路成本计算》,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年版。
    7.李文耀著:《中国铁路变革论—19、20世纪铁路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铁道出版社,2005年版。
    8.宋才发著:《中国: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2001年版。
    9.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王利明主编:《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王利明、杨立新著:《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版。
    12.王利明主编:《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15.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6.王红梅、闵敢编著:《民事案例精解》,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谢邦宇、李静堂著:《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8.杨立新著:《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9.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0.杨立新、叶军编著:《财产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21.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2.张新宝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3.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程啸:“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与违法性问题之梳理”,《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2.陈健全:“母子猝死牵出危险作业赔偿案”,《民主与法制》,第2006年第8期。
    3.陈聪富:“危险责任与过失推定”,《月旦法学》,1999年第55期。
    4.杜金量:“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浅析”,《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
    5.邓鹤:“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研究”,《行政与法》,2006年第10期。
    6.房绍坤、武利中:“公平责任原则质疑”,《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
    7.范利平:“特殊侵权责任的意识—析高度危险作业范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8.范钟秀:“归责体系:一元与二元之间—浅论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9.郭声龙:“论侵权责任德多元归责体现”,《现代企业教育》,2007年第10期。
    10.郭志铭、陈晓华:“520例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分析”,《中国法医学杂志》,1997年第2期。
    11.郭志铭、陈晓华:“520例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回顾性研究”,《中国法医学杂志》,1997年第8期。
    12.黄龙:“民事责任减轻制度初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13.黄松有:“当前民事审判中的几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
    14.李锡鹤:“论过错是民事责任之唯一根据”,《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第4期。
    15.李艳:“德国民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16.李雅云:“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社会化趋势”,《中国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2期。
    17.刘淑珍:“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法学研究》,1984年第4期。
    18.拉伦兹著:“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辑。
    19.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总第49期)。
    20.鲁世枢:“铁路伤亡警示录”,《法律与生活》,1995年第5期。
    21.乔振华、沈冰:“对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的思考”,《铁道运输与经济》,2003年第11期。
    22.钱红梅:“论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23.宋才发:“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认定及惩处探讨”,《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4.单平基:“试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历史演进”,《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9期。
    25.覃有土、雷涌泉:“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民商法学》,2004年第4期。
    26.田利:“论铁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长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7.王蜀黔、张林鸿:“论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责任”,《贵阳师专学报》,1999年第4期。
    28.王庆延:“无过错责任”,《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29.王国栋:“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探讨”,《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年第8期。
    30.吴重德:“高度危险作业所致侵权责任之比较”,《中国电业》,第2004年第6期。
    31.薛红:“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解决”,《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
    32.谢志红:“侵权行为法的变革与社会保障法之肇始—兼论弱势群体的保护”,《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33.杨立新:“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必要司法补救—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无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21日。
    34.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回顾”,《民商法前沿论坛》,2000年第5期。
    35.杨立新:“论侵权行为的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0年第一期。
    36.姚岚:“无过错责任之理论依据分析”,《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
    37.张佩霖著:“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
    38.张文显、王轶:“构建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
    39.张新宝:“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1994年第4期。
    40.赵尉:“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几个有争议法律问题的研究”,《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1.陈荣:“审理铁路交通事故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http://www.chinacourt.org,中国法院网,2004年11月29日。
    2.融鹏:“路外伤亡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http://www.chinacourt.org,中国法院网,2004年8月11日。
    3.袁海晶:“铁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归责问题研究”,http://www.jxfy.gov.cn,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4.王利明:“论无过失责任”,http://www.civillaw.com.cn,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6月13日。
    5.邢富顺:“浅析路外伤亡赔偿案件适用原则”,http://www.bjgy.chinacourt.org,北京法院网,2003年7月18日。
    6.杨立新:“路外伤亡事故铁路不负责任的几点思考”,http://www.yanglx.com,杨立新民商法评论网,200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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