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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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人及法官而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个至为重要的问题,值得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对权利人而言,其诉讼的根本目的通常并非仅仅是请求法院认定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是要对侵权人进行制裁,并使自身获得充分的司法救济。权利人在诉讼中会算一笔经济帐,权衡通过诉讼来制裁侵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益是否“合算”,会不会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其次,对侵权人而言,一旦被起诉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其非常关心的问题。如果对其制裁力度不够,侵权所得利益高于因制裁而遭受的损失,将“激励”侵权人继续其侵权行为;反之,其将接受侵权受到的“教训”,从而“痛改前非”。最后对法官而言,在裁决中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甚至案件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一方面法官对侵权人的制裁应足以挽回权利人的损失,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也要使侵权人感受“切肤之痛”,从而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制裁也不是无限制的,法官应根据侵权情节、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考虑救济的合理性,以顾及侵权人的权益乃至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面对我国“入世”后的新形势,当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际,结合国内外的情况和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如财产的实际损失、精神、商誉损害、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判决前的利息应否列入赔偿范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等几个方面,粗浅探索了国内知识产权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合理、合法并可具体操作的途径。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to the oblige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infringement and the judge as well. It is an issue worthy of further theoretical study. First, the real purpose of the obligee's lawsuit is not only to realize the motion for a ruling that the acts of the infringement constitute the infringement, but also to punish the infringement and make himself get sufficient judicial remedy. The obligee would do his accounts and make sure whether it is worthwhile to punish the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 his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y means of lawsuits. Second, to the infringement, he is concerned about what kind of legal consequences he has to face caused by the lawsuit. If the punishment is inadequate and the profits for infringement are higher than the loss due to the punishment, the obligee would be stimulated to continue his acts of infringement, whereas those who are punished for the acts of infringement would thoroughly rectify his er
    rors. Finally, to the judge, he should consider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eve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and the public. On one hand, the judge should punish the infringement to compensate the loss of the obligee and make sure his corresponding compensation while make the infringement experience "the keenly felt pain" so as to warn the whole socie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punishment is not unlimited. The judge should consider the rational remedies to realize the interests of the obligee and that of the whole society according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infringement and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of the social economy.
    
    
    With China's entry to W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o our economy. Nowadays,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re increasingly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refore, combined with the situations and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t is significant to make systematic research into th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In this thesis,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implication of th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ares th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that of the general damages for civil infringement, the scope of th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ch as the actual loss, mental damages and damages of commercial honor, the reasonable expenditure for the oblige to investigate and stop the infringement (including the lawyer's fee) and the interests prior to the judgment should be listed in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or not, the principles and nature of damages for infringeme
    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ways to calculate th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ch as the actual loss of the oblige, the illegal profits of the infringement, the factors that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defining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deficiencie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system of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Based on these introductions, the author makes research into the rational, legitimate and practical solutions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judicial practice.
引文
(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55页。不过在我国司法实践及一些著作中,“损害”及“损失”是两个经常互换使用的概念,如“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失”,“商誉损害”与“商誉损失”等。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8日发布并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这两部法律使用了“被侵权受到的损失”的表述,而未出现“实际损失”的字样,但此处所称的损失应该理解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
    (5)同注释(2)第2条、第4条、第5条。
    (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64页。
    (7)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胧视谩罚嗣穹ㄔ撼霭嫔纾?001年7月第1版第9页。
    (8)同注释(7)第105页。
    (9)同注释(2)第8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侵害名誉权案的复函》,1989年12月12日(89)民他字第28号。
    (12)同注释(1)第326页。
    (1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中经字第573号民事判决,(1993)中经知初字第
    
    623号民事判决,(1995)中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1993年9月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15)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中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之内。
    (16)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判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相关费用,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17)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561页。
    (18)同注释(17)第561页。
    (19)2002年10月6日至23日全国中高级法院知识产权新领域问题研修班上最高人民法院王永昌法官关于著作权法的讲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人民司法》1997年第7期第21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施行。
    (21)同注释(11)。
    (22)同注释(1)第369页。
    (23)蒋志培《TRIPS协议肯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办法》,《法律适用》2000年第10期。
    
    
    (24)同注释(23)。
    (25)蒋志培《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中国专利与商标》2002年第2期第4页。
    (26)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8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1日施行。
    (27)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2月29日法发[1992]3号。
    (28)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6日法(经)复[1985]53号。
    (29)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2日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权办字[1994]第64号。
    (30)国家版权局1998年4月8日《关于计算机盗版案件非法经营额的答复》,权司[1998]第14号。
    (31)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法发[1998]65号。
    (3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1号,2001年6月22日发布,2001年7月1日施行。
    (33)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4批)。
    (34)宿迟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第147—148页。
    (35)2002年10月6至23日全国中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新领域问题研修班上最高人民法院董天平法官关于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讲座。
    (3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3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知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
    
    
    (38)同注释(35)。
    (39)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经知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40)孙建、罗东川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342页中华四平制药厂诉敦化市华康制药厂、中国电视报社不正当竞争案。
    (41)同注释(2)第8条。
    (42)同注释(7)第14页。
    (43)同注释(2)第10条。
    (4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45)2001年8月27至31日在哈尔滨举办的中国—欧盟第三期知识产权培训班上法国、比利时法官的讲座。
    (46)同注释(19)。
    (47)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2001年10月27日第2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2000年8月25日第2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1993年9月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12月1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杨立新著《侵权法论》2000年版、《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1998年版,吉林人民出版社。
    5、李国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6、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1—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起陆续出版。
    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1—6)卷,法律出版社2000—2003年版。
    8、蒋志培编著《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9、韩利琳编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害赔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0、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1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编的
    
    《知识产权办案参考》(1—5)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2003年版。
    13、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4、尹新天编著《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15、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16、程永顺编著《专利诉讼》,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17、韦之编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8、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9、程永顺主编《知识产权审判案例要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0、陈旭主编《知识产权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1、齐奇主编《知识产权案例与优秀裁判文书精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2、杨金琪主编《专利商标技术合同疑难案例评析》,中国物资出版社1995年版。
    23、吴汉东、曹新明、王毅、胡开忠《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4、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睦斫庥胧视谩罚嗣穹ㄔ撼霭嫔?001年版
    25、孙建、罗东川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26、宿迟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
    
    
    1、蒋志培《TRIPS协议肯定的知识产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方法》,《法律适用》2000年第10期。
    2、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睦斫庥胧视谩罚度嗣袼痉ā?002年第12期。
    3、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睦斫庥胧视谩罚度嗣袼痉ā?002年第12期。
    4、蒋志培、张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睦斫庥胧视谩罚度嗣袼痉ā?001年第8期。
    5、蒋志培《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中国专利与商标》2002年第2期。
    6、董天平、合中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研讨会综述》,2003年第一期《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5辑。
    7、张晓津《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5辑。
    8、仪军《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5辑。
    9、须建楚、张晓都《TRIPS协议与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2003年第3期。
    10、吴登楼《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法律适用》2002年第8期。
    
    
    11、展银戌、曹刚《著作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人民司法》2000年第10期。
    12、陈现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
    13、李中圣《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人民司法》2002年第12期。
    14、庄莹《著作权侵权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知识产权》2003年第4期。
    15、程永顺《外观设计侵权损失赔偿额计算问题》,《知识产权》2003年第4期。
    1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人民司法》1997年第7期。
    17、曹刚《简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法学论坛》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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