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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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制度,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海商法》第25条仅界定了特定意义下的船舶留置权,对其他类型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地位却未作明确规定,从而使得船舶留置权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海商法学术界对船舶留置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者尚属少见。
     恰逢我国《物权法》颁布不久,本文从完善我国船舶留置权制度的角度出发,以民法上一般留置权的含义、法律性质、行使及效力的一般理论为指导,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系统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在船舶留置权方面规定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规定的建议。
     本文第1章阐述了完整的船舶留置权概念,并对船舶留置权进行了具体的分类;第2章主要是对船舶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第3章分析了船舶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第4章通过船舶留置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的联系和区别的比较研究,着重分析了船舶留置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关系;第5章讨论了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及实现问题;第6章结论部分,通过对以上各方面的充分、详尽的分析,得出了如何完整构建我国船舶留置权制度的总体结论。
     本文的出发点及最终目的是为了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留置权规定的增加和修改有所裨益,以利于我国完整的船舶留置权制度体系的构建。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ntents of security right on ships.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maritime creditors effectively. Art.25 of China Maritime Code only defines the concept of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on particular occasions, but does not make the legal status of other kinds of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explicit, thereby the system of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is incomplete. In China, there is no deep and systematic study on this subjec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in the Maritime Code, this dissertation is under the direction of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and the newly-enacted Real Law, combining with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other domestic law, analyzing the deficiency of the Maritime Code regarding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systematically, and then putting forward suggestions of improvement of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Maritime Code.
     In Chapter 1 dwells on the complete conception of possessory of ships and classifies it. Chapter 2 mainly analyses the theories of legal foundations and the effect of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Chapter 3 briefly discusses the reasons and the effects of extinguishment of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Chapter 4 makes a detailed study on the order of priorities among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maritime lien and ship mortgage. The aforementioned chapters lay the foundation of Chapter 5 which provides a further discussion on the performance and realization of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Finally, Chapter 6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on how to solve the issues concerning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and to constitute an integrated system of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in Chinese law.
引文
1薛祖望:“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30页
    2《1967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
    3许俊强:“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57页
    4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Pacific:Guide-Lines for Maritime Legislation,1982,p.172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第11条:“获救财产(船、货、燃油和运费)在转移前,需付清救助打捞费用(报酬)或提供担保,否则,救助人可留置获救财产。”
    6李志文:“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25页
    12李海:《船舶物权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00年,第205页
    13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07页
    14裘雅雁:“略析船舶救助人对获救船舶的权利属性——兼谈对《海商法》有关条文的理解,载于《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年,人民交通出版社,第271页
    15赵国玲著:《海商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16《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7在纯救助人不占有被救助船舶、被救助方未提供满意担保时,被救助方将被救助船舶移走亦应经救助人同意,但不成立船舶留置权。
    18李志文:“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27页
    19胡正良:《〈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和要点之研究》,老行者之家网页,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2609
    20胡正良著:《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网,http://www.cpiweb.org/omninews
    21同上注
    2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0条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责任主体是沉船沉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笫5条和《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沉船打捞的责任人仅为沉船所有人。
    23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页
    24Henry Camp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p.832
    25尹新桥:《论海商法中的留置权》,硕士学位论文,上海海运学院.2000年,第61页
    26陈宪民著:《海商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27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页
    28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3页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4条、第80条。
    30安寿志、李原、张功著:“论占有与船舶留置权”,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13页
    31邹海林:“留置权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第49页
    32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76页
    3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4邹海林、常敏著:《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58页
    35遇峰、张辰著:“试论船舶留置权,载于《中国海事审判年刊》,第1999年,人民交通出版社,第253页
    36郭明瑞著:《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248页
    37杨与龄著:《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社,1981年版,第280页
    38郭明瑞、唐广良、房绍绅著:《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页
    39 詹云燕著:“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载《经济与法》,2003年1月,第36页
    40徐孝先:“论船舶留置权的特征,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68页
    41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2页
    42徐孝先:“再论船舶留置权的特征,载于《远洋运输与海商法》,1998年第1、2期。
    43徐孝先:“论船舶留置权的特征,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69页
    44李唯军、李道峰:“关于船舶留置权行使的几点思考,载于《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年,人民交通出版社,第271页
    45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等编著:《新编海商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46崔建远编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47史尚宽编著:《物权法论》,(台北)1979年自行出版,第460页
    48杨召南编著:《海事法教程》,上海海运学院教材,第197页
    49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60页
    50《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页
    52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页
    53黄莹:《船舶担保物权的消灭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4年,第7页
    54黄莹:《船舶担保物权的消灭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4年,第7-8页
    55李海著:《船舶物权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56请见《1967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7条第2款。
    57张禹:《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1,第49页
    58Christopher Hill and etc:Arrest of Ships,LLP,1985,p.9-10
    59 D.C.Jackson:Enforcement of Maritime Claims,Second Edition,LLP,1996,p.427-430
    60《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61《1952年关于统一扣押海船的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9条;《1999年关于统一扣押海船的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9条。
    62周继红:“论司法扣押和船舶留置权的关系”,载于《珠江水运》,2006年第12期,第37页
    6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第19项;《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第1条第1款第19项的规定。
    64《1967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6条:《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7条。
    65李海:《船舶物权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00年,第204页
    66《1967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6条:“1、每一缔约国都得给予留置权或滞留船舶之权,以便使第4条所述者以外的请求得到担保。上述请求应列于第4条所列所有请求,以及符合第1条规定的所有己登记的抵押权及质权之后。此种滞留船舶之权,不得对第四4条所述海上留置权或第一条规定的已登记抵押权或质权的实施发生影响:亦不得因行使此项留置权,而对将船舶交付购船 人一事发生影响。2.如就下述船舶给予留置权,即:(1)为造船厂所持有,以便为就该船建造问题提出的请求得到担保;(2)为修船厂所持有,以便为就上述占有期间进行修理而提出的请求提供担保,则此种留置权或滞留船舶之权应排列在第四条所列所有海上留置权之后,但可列在已登记的抵押权或质权之先。此种留置权或滞留权得不顾已就该船提出登记的抵押权或质权而照常行使,但自该船已不再为造船厂或修船厂所持有时起,即应消失。”
    67D.R.Thomas:Maritime Liens,Steven & Sons London,1980,pp.231-234
    68尹新桥:《论海商法中的留置权》,硕士学位论文,上海海运学院,2000年,第15页
    70《海商法》第27条:“本法第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71李后华:“船舶担保物权的设定与竞存效力,载于《中国水运》,2005年第12期,第47页
    72李海:《船舶物权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00年,第219页
    73同注解59。
    74裘雅雁:“略析船舶救助人对获救船舶的权利属性——兼谈对《海商法》有关条文的理解,载于《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年,人民交通出版社,第276页
    75郭明瑞著:《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76崔建远、宋延军著:“关于抵押权的探讨,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3期,第74页
    77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年版,第646页
    78李楠:《论海事请求的优先顺位》,硕士学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4年,第26页
    79薛祖望:“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31页
    80同注解57。
    81同注解11。
    82薛祖望:“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33页
    83吴合振著:《担保物权审判实践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页
    84《海商法》第88条第一款:“承运人根据本法第87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85《海商法》第190条第一款:“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86《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第7条第2款;《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第8条。
    87周平:“论建造中船舶的物权问题”,载于《海商法研究》,2001第3期,法律出版社,第29页
    88薛祖望:“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35页
    89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等编著:《新编海商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90张禹:《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1年,第40页
    91李海著:《船舶物权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92薛祖望著:“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37页
    [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07页
    [2]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编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页。
    [3]郭明瑞著:《担保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4]郭明瑞著:《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247-248页
    [5]郭明瑞、唐广良、房绍绅著:《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页
    [6]杨与龄著:《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社,1981年版,第280页
    [7]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2页
    [8]陈宪民著:《海商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113页
    [9]史尚宽编著:《物权法论》,(台北)1979年自行出版,第460页
    [10]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页
    [1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3页
    [12]崔建远编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13]杨召南编著:《海事法教程》,上海海运学院教材,第197页
    [14]邹海林、常敏著:《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58页
    [15]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76页
    [16]吴合振著:《担保物权审判实践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页
    [17]李海著:《船舶物权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18]赵国玲著:《海商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19]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60页
    [20]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编著:《新编海商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1]薛祖望:“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30页
    [2]胡正良:“《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和要点之研究”,载于老行者之家网页,http://www.law-walker.net
    [3]胡正良:“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网,http://www.cpiweb.org
    [4]许俊强:“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57页
    [5]李志文:“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25页
    [6]周平:“论建造中船舶的物权问题”,载于《海商法研究》,2001第3期,法律出版社,第29页
    [7]裘雅雁:“略析船舶救助人对获救船舶的权利属性——兼谈对《海商法》有关条文的理解”,载于《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年,人民交通出版社,第271页
    [8]詹云燕著:“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载《经济与法》,2003年1月,第36页
    [9]徐孝先:“论船舶留置权的特征,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69页
    [10]徐孝先:“再论船舶留置权的特征”,载于《远洋运输与海商法》,1998年第1、2期。
    [11]李唯军、李道峰:“关于船舶留置权行使的几点思考”,载于《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年,人民交通出版社,第271页
    [12]安寿志、李原、张功:“论占有与船舶留置权”,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13页
    [13]邹海林:“留置权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第49页
    [14]遇峰、张辰:“试论船舶留置权”,载于《中国海事审判年刊》,第1999年,人民交通出版社,第253页
    [15]周继红:“论司法扣押和船舶留置权的关系”,载于《珠江水运》,2006年第12期,第37页
    [16]李后华:“船舶担保物权的设定与竞存效力”,载于《中国水运》,2005年第12期,第47页
    [17]崔建远、宋延军:“关于抵押权的探讨”,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3期,第74页
    [1]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Pacific:Guide-Lines for Maritime Legislation,1982
    [2]Lloyd's Law Report
    [3]Henry Camp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2000
    [4]Christopher Hill:Arrest of Ships,LLP,1985
    [5]D.R.Thomas:Maritime Liens,Steven & Sons London,1980
    [6]D.C.Jackson:Enforcement of Maritime Claims.Second Edition,LLP,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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