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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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沟通与协调权利人与使用者关系,节约著作权交易成本,提高著作权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有关集体管理的立法起步较晚,实践中则面临诸多来自使用者,甚至权利人和普通社会公众的质疑与非难,常常陷于尴尬与无奈的困境。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既有集体管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亦有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偏差。而究其根源,则在于利益平衡这一核心理念的缺失。本文即尝试从利益平衡理念出发,紧密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其所引发的争议,在解析集体管理制度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就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模式选择等基本制度建构问题展开论证,同时结合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实践,就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以及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化时代的自我发展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文章第一部分,明确指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理念的内核,并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细化为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均衡。在利益最大化问题上,借助经济分析方法,从集中行使著作权及标准授权条款所具有的成本优势,解析科斯定理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运用;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解读集体管理制度对负外部性的克服。在利益均衡问题上,以集体管理制度下多元化主体格局为切入点,分析权利人与使用者在利益关系上的对立与统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利益均衡的更高表现形式,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对立统一。为避免公共利益的空洞化,将集体管理制度所保障的公众文化需求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契合,明确该制度促进公共利益的具体指向。
     文章第二部分,重新审视和构建集体管理制度所涉利益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往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主体的关注往往集中于权利人、使用者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等显性主体,并且对各方法律关系的界定大多拘泥于国外的已有作法,忽视了基于著作权作为私权的基本属性所应当赋予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忽视了各方当事人的智慧和理性,限制了各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从制度设计上不恰当地抑制了集体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对传统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考虑最终使用者等隐性主体的存在,从利益平衡的角度重新确立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调整利益倾向考虑的中间化发展趋势。注重对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诉权分配、著作人身权在该制度中的存在空间、延伸性集体管理等细节问题予以分析和研究。
     文章第三部分,反思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定位与“行政化”倾向所产生的弊端,以消除制约和束缚该制度良性发展的因素为基本考量,一方面,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探寻集体管理组织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分析营利性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存在空间,及其与集体管理组织公益性目标之间的调和;另一方面,深入解析集体管理组织所面临的行政化困局的具体表现及其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定位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以“趋市场化”的理念为指导,将其培育成相对超脱的利益主体,以“去行政化”的理念为指导促使其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以此作为集体管理组织之正常高效而无争议运转的保障。
     文章第四部分,鉴于使用费背后所隐含的各方主体的利益之争已成为质疑集体管理制度的根源,秉持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试图在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上尽可能化解各方可能产生的利益纷争。围绕使用费的收取业务,既从理论探讨层面阐释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的正当性,以及收费对各方主体利益的影响等问题;又从实务操作层面探讨收费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参考因素以及使用费的收取方式等问题,并尝试引入暂付款和单曲收费等特殊的收费方式。针对使用费的分配业务,在阐述使用费分配的原则及具体模式的基础上,围绕引发争议较多的“管理费”扣除问题,论证消除各方质疑与非难的途径。
     文章第五部分,着力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分析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在竞争模式与垄断模式之间的选择。从世界各国集体管理模式来看,呈现出垄断模式和竞争模式并存的局面。垄断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竞争模式则更有利于实现利益的均衡。究竟哪一种模式更加合理,更能发挥集体管理的优势,更能实现集体管理所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并无确切的定论。从我国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现状出发,得出垄断模式是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比较务实的选择这一结论。与此同时,强调应通过去除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行政性垄断因素,以及引入平行授权等举措,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垄断模式予以修正,构建我国集体管理的适度垄断模式,以期更好地发挥集体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
     文章第六部分,主要阐述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化时代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数字化时代的技术进步,使得作品的创作方式、传播方式及利用方式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集体管理组织资源配置与维权功能弱化。个人授权模式在数字化时代重新变得可能,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以及泛化的终端使用者的出现,不仅挤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生存空间,也改变了传统集体管理制度下的利益格局。但上述冲击并非致命性的,在坚持利益平衡理念下,通过对新技术的适应与接受,建设涵盖广泛利益主体的集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利益平衡为导向的著作权在线交易系统,集体管理制度依然是解决数字化时代著作权海量授权的有效途径。
Collective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system of copyright,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 and users, saving the transaction cost of copyright, and improving efficiency. Legislation o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started late in our country, facing the question and criticism from the users,even from the owner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in practice, often mired in embarrassment and helplessness. Appear such a situation, not only because of the design flaws,but also have deviation in the process of system operation, and the lack of the core concept of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cause. This paper try to start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closely combine with the third revision of the Copyright Act i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rules and dispute, analyze issues such as mode selection.At the same tim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such as the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royalty,and the self 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in the digital age.
     In the first part, the paper makes clear that the balance of individual interest and public interest is the kernel concept of balancing of interests in the Copyright Act, and refinements i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for the interests to maximize and balance. On interests maximization, with the economic analysis method, analyze the use of Coase Theorem i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from the concentrated exercise of copyright and the cost advantages of standard license; interpretate the overcome of negative external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product theory. On interests balance, analyze the interests of opposition and unity between the owners and users. On base of this, explains the unity and opposite between public interests and individual interests in further. In order to avoid the hollow of public interest, correspond the public cultural needs which protected by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y, and make clear the aim of the system which improve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second part, the paper re-examines and build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f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Previous studies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focus on the dominant parties such as owners, users an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most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ased on foreign practices, ignore the copyright as the private rights, and the wisdom of the parties, limit the free of expression, restrain the flexibility and diversity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from unappropriate design. Based on traditional viewpoint, to establish the su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end users and other recessive parties from the view of balance of interests, make clear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middle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Pay attention to the details such as litigation right allocation, the space of personal rights,and the extensibility of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the third part, based on the defect of the orientation of non-profit and administrationlism,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to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On the one hand, fin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from the angle of history and comparison, analyze the space of profit and the harmony between the profit and public welfare goals. On the other hand, find the reas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dilemma. We should define the nature of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guided by the concept of marketization which to nurture the detached party of interests, to get rid of the dependence on the administration, as a normal and efficient way for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without controversy.
     In the fourth part, in view of the use of royalty has become the main questions to collective management, the paper adhere to the basic ideas of balance of interests, and try to resolve all conflicts of interest may be produced in the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royalty. Around royalties collection business, the paper not only interpretate the legitimacy of collection, and the effect on all parties from the theory level; but also analyze problems such as parties, procedures, reference factors of charge standard, and the way of charging from the view of practical, try to introduce special way such as interim payment and single charge. Around royalties distribution business,on the basis of principle and specific model, find the reasons to eliminate the questions and reproachs on the fees of management.
     In the fifth part,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choice between competition model and monopoly model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alance of interests. There present a model of monopoly and competition coexist from the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Monopoly Model is more advantageous to realize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interests and the competition pattern is more advantageous to realize the equilibrium of interests. There is no definite conclusion which kind of model is more reasonable, can achieve mor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involved parties. From the monopoly situation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in our country, monopoly model is more pragmatic choice.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play the positive role, we should emphasis to remove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factors in collective management, as well as introducing parallel authorization, build a moderate monopoly mode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our country.
     In the sixth part, the paper mainly elaborates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the digital age.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make great changes, such as the mode of creation, transmission, and the use of work, and it is possible for individual authorization model in the digital ag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and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s and end users, not only squeezed the living space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but also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pattern of interests under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But the impact is not fatal, collective management is still the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huge amounts authorization of copyright in digital age. We can build the information system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establish open online trading system to adapt to new technology.
引文
①[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18页。
    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12月17日成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5月28日成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年10月24日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年11月21日成立)、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10年4月16日成立)。
    ①WIPO, WIPO Collective Management Activities, WIPO Doc.PCIPD/3/5, July 2002, para.1, p.2.
    ②UNESCO, Guide to th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Authors'Rights, (2000), pp.15-16, 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0012/001206/120677e.pdf.
    ①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②雷群安:《版权作品权益分配的利益平衡理论再思考》,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③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④[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 页。
    ①Richard Stallman, Innovation and the Information Environment:Reevaluating Copyright:The Public Must Prevail,175 Oregon Law Review,291-6 (1996).
    ①冯晓青、付继存:《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若干意见》,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2年第3期。
    ②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①利益最大化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需要的满足。但是由于集体管理制度不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行使问题,故在集体管理制度框架内的利益最大化仅限于物质利益。
    ②[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5页。
    ③[加]迈克尔·盖斯特:《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李静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77页。
    ④[美]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⑤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①[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页。
    ②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64页。
    ③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④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⑤孙秀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优势》,载《黑河学刊》2012年第1期。
    ①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②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277页。
    ③[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
    ①[美]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②李洪武:《垄断与限制垄断: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信息网络时代的扩张》,载《图书·情报·知识》2005年第2期。
    ③[德]R·克莱勒:《信息社会的权利实施与权利管理》,许超译,载《著作权》1998年第2期。
    ④方岩:《著作权集体管理与网络传播的利益平衡》,载《科技与出版》2003年第1期。
    ①Mihaly Fiscor,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Digital Networked Enviroment,in Daniel Gervais (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2006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The Netherlands, p.38, pp.47-50.
    ②当然,标准授权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表达自由,容易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使用者带来利益损害。对此,经济学家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通过市场竞争解决,即消除垄断,促使标准授权条款的制定者出于竞争优势的考虑,提出有益于对方的条款。二是通过政府解决,即国家制定管制标准授权条款的立法,或授权行政机关修改显失公平的标准授权条款,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4期。
    ③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①Pertr Groves, Copyright and Designs Law:A Question of Balance, Graham &Toronto Press,1991, at9.
    ②吴鸣:《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③“搭便车”是指一个经济行为人从一件好东西中获利而不负担其生产成本。搭便车并不一定构成一个问题。不管怎样,它有助于信息传播,并因此增加某种经济的生产潜力。但是也要看到,搭便车的问题越多,信息生产者生产信息的积极性就越小。[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3页。
    ①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②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0页。
    ②如“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只是实现著作权法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手段和机制。”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又如“促进社会的进步、增进多数人的福利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归宿,赋予创造人知识产权只是一种手段。”胡开忠:《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载《法学》2008年第8期。
    ③《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中所涉及的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引起了权利人的强烈质疑,即为明证之一。对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论证。
    ①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②徐棣枫、解亘、李友根:《知识产权法——制度·理论·案例·问题(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281页。
    ③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①[荷]约斯特·斯密尔斯、玛丽克·范·斯海恩德尔:《抛弃版权:文化产业的未来》,刘金海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②《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③《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9页。
    ④CISAC,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法国巴黎。CISAC所具备的多样性及开放性使得其广纳会员。目前,CISAC有来自118个国家和地区的225个著作权协会成员,代表超过250万创作者的几乎所有的艺术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文学、视听、绘画及视觉艺术。http://www.cisac.org.
    ⑤Ulrich Uchtenhagen, The Setting-up of Copyright Societies:Some Experiences and Reflexions, (Geneva:WIPO Pub.No.926 (E), May 2005), para.54, p.23.
    ⑥[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⑦[美]罗伯特·P·墨杰斯、彼特·S·迈尔斯、马克·A·莱姆利、托马斯·M·乔德:《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版,第257页。
    ②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①转引自刘吉发:《创新与文化创意——关系辨析及产业发展趋势》,载《现代经济探讨》2009年第1期。
    ②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③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①《音乐产业枯竭在即,著作权集体管理力挽狂澜》,http://ip.people.com.cn/GB/11467852.html.
    ②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①依据《著作权法》、《条例》等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主要包括: (1)权利人的授权;(2)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获得管理海外作品的权利:(3)依法承担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其中,权利人的授权构成其权利的主要来源,本文的相关论述也主要围绕此而展开。
    ①刘韶华:《信托视角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
    ②当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和引进信托制度的迟缓,使得早期对二者关系的认识甚至仅局限于转让与委托,根本没有涉及信托问题。高凌瀚:《对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法民(1993)第35号文),其内容如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关于请人民法院就两个合同提出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
    ④《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⑤金武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主要问题评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⑥《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显然,该条款为授权性规范,并未要求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签订信托性质的授权合同。
    ①如在“音著协与陕西天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中国演出家协会、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对于音著协的原告资格问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援引本案所涉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音著协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的内容,认定音著协与权利人通过合同的方式产生了平等主体之间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他人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会员音乐作品时,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http://www.lawyee.net.
    ②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
    ①宋慧献、周艳敏:《因应时代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革新——日本<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事务法>评介》,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5期。
    ②李锋:《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1期。
    ③代水平:《试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①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目前大多数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信托关系,比如德国的音乐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联合会、俄罗斯的著作权协会等都要求著作权人以信托方式授权。参见翟瑞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合刊。
    ②蒋万来:《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1期。
    ③对此,的确有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不应当将其界定为信托关系,而应当认定为代理法律关系。参见费安玲:《著作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页。显然,上述论断在摒弃一种单向思维的同时,却遗憾地选择了另一种单向思维的路径,仍不足取。
    ①WIPO,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Study on and Advise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rganization, WIPO Publication No.688(E),1990.
    ②金武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主要问题评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③《条例》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一稿删除了“难以有效行使”这一限定词,在修改草案第二稿和第三稿及送审稿中均又增加使用了“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限定词。为行文方便,本文仍沿用《条例》的表述。
    ①李潇雨、王宏:《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法理解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②代水平:《试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③如有的学者尝试从理论上予以归纳,认为可以交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至少具备以下任一特征:(1)在该著作领域中有大量的著作数量;(2)作者或权利人不能合理地被找到;(3)由于利用著作时间上的紧迫性,以致于阻碍了权利人和利用人间协商的可能性;(4)在同种类或同等级互相竞争著作之间的差异价值相对有限:(5)对于那些作品而言,权利的价值并不值得个别地管理和实施权利;(6)权利人事实上无法监控所有的利用情况:(7)潜在的利用人无法被分别地辨识出来;(8)这些权利的本身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仅仅是政策上保护权利人的表示。参见David Sinacore-Guin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International Practices, Procedures, and Organizations (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3) p.258.
    ①在德国出现的情况似乎与此刚好相反。“会员通常必须将相同类别的全部权利移转给集体管理组织。自己不能保留某些易于实现的高回报的权利,而将一些维权成本较高的权利交给集体管理组织。”MartinKretschmer, The Failure of Property Rules I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Rethinking Copyright Societies As Regulatory Instruments,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2002, p.134.
    ②基于著作人身权的特殊性,其能否适用于集体管理制度,将在下文中专门予以阐述。
    ③蒋万来:《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1期。
    ①许超:《评中国第一起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参与的诉讼》,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8年第4期。
    ②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③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266页。
    ④李松、黄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遭遇单独维权可获高赔偿挑战》,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10-11/11/content 2347855.htm?node=23594.
    ⑤典型的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音乐人叶佳修,近年来在国内不断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起诉对象均为当地规模较大且己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过版权许可费用的KTV。这些诉讼几乎毫无例外地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或是被判侵权赔偿,或是与其达成和解,向其支付远远高于集体管理组织在类似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 数额。类似案例如,2012年9月17日,韩寒状告西度文库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为百度构成侵权,判决百度赔偿韩寒经济损失8.38万元,但驳回了韩寒要求关闭百度文库的诉讼请求。杨砚文:《数字版权保护:急需建立合作双赢机制》,载《科技日报》2012年9月20日,第6版。
    ①当然,如果集体管理组织所确立的收费标准与市场定价之间的差额在权利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理应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类似的诉讼,毕竟经济利益是权利人重要的利益诉求之一
    ②刘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①周俊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性质》,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
    ②张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权》,载《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①刘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②许超:《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现状》,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1期。
    ③李正华:《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载《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3期。
    ④王甲乙等:《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载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六)》,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49页。
    ①金武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主要问题评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②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第39条规定,集体管理团体执行集管业务,得以自己之名义,为著作财产权人之计算,为诉讼上或诉讼外之行为。但刑事部分,以集体管理团体受专属授权或信托让与者为限。前项所称诉讼上行为,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之告诉及自诉:所称诉讼外行为,指诉愿及其他行为。
    ③刘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④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①David Sinacore-Guin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Intemational Practices,
    Procedures, and Organizations (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3) p.194.
    ②http://www.cisac.org/CisacPortal/page.do?name=rubrique.3.1.
    ③周俊强:《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前沿问题》,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①刘韶华:《信托视角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
    ②祝文明、黄伟:《北京高院专题研讨著作权集体管理》,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9月28日,第8版。
    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①马继超:《中国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年第2期。
    ②Daniel Gervais, Application of an Extend Collective Licensing Regime in Canada:Principles and Issues Related to Implementation, June 2003, p.15, http://www.canadianheritage.gc.ca/progs/ac-ca/progs/pda-cpb/pubs/regime/regime e.pdf.
    ③刘丽娟:《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思考》,载《中国版权》2002年第1期。
    ④罗向京:《集体管理:信息技术与著作权制度的相谐之点》,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74条第1款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会员的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
    ②其中典型代表如,音著协于2012年4月27日正式提交国家版权局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修改意见》第19条指出:“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现有的表述容易给广大权利人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吃”所有权利的印象,因为没有附加任何限定条件。协会强调:著作权的法律本质是私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础是著作权人的授权。对于是否引入延伸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协会的态度是一贯的和明确的,那就是在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权利的特定权利领域,比如说广播权和表演权这些世界上都只能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解决授权问题的领域才可以适当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以解决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关于著作权海量使用和海量授权的两难问题,且该延伸性制度应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拥有广泛的权利代表性为前提,绝非是不加任何限定条件的现有第六十条和七十条的表述。因此,协会不赞成现有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建议删除。”
    ③赵宾:《个人授权模式的兴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变革》,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 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63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送审稿内容同第三稿。
    ①Mihaly Fiscor,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Digital Networked Enviroment,in Daniel Gervais (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2006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The Netherlands, p.38, pp.47-50.
    ②Henry Olsson, The Importance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WIPO Doc.WIPO/CR/KRT/05/4, January 2005, p.4.
    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②韦之:《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修订稿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③[德]西尔克·凡·莱温斯基:《专有权的强制性集体管理——与国际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法相一致的案例研究》,刘跃伟译,载《版权公报》2004年第1期。
    ④王芝:《网络传播与著作权集体管理》,载《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
    ⑤许若群:《网络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初探》,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2期。
    ⑥韦之:《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①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第13条规定,会员死亡时视为退会,显然并未虑及权利人的继承人对于作品所可能享有的权利,处理方式显得过十简单。
    ①蒋凯:《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②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载《清华法学》2005年第1期。
    ①施国伟:《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关系及协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合刊。
    ②[荷]约斯特·斯密尔斯、玛丽克·范·斯海恩德尔:《抛弃版权:义化产业的未来》,刘金海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③[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6页。
    ①《条例》第24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②[美]Jay Dratler, Jr.:《知识产权许可(上)》,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③Paula Schepens, Guide to th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Authors'Rights (Paris:UNESCO Publishing,2000), pp.24-25.
    ①Mihaly Ficsor,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Geneva:WIPO,2002) para.378, p.139.
    ②卢海君:《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
    ①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②当然,平行授权模式的出现,使得权利人仍然有可能继续停留在作品许可使用领域。
    ①张英:《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谈<著作权法>修改:“侵权行为应该有惩戒性赔偿”》,载《南方周末》2012年5月21日。
    ②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①[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3页。
    ②孙秀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优势》,载《黑河学刊》2012年第1期。
    ①[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②郝俊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期将结束,版权局与音乐界仍未达成共识》,载《IT时报》2012年4月27日,第3版。
    ③章忠信:《99年新修正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简析》,载《智慧财产权月刊》2010年5月第137期。
    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①[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②许超:《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现状》,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1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页。
    ②《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③[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1页。④[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页。
    ⑤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⑥“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从由作者组成的(在许多演奏权协会中有音乐作品出版者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私有权机构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旨在维护人身权益(精神权利)并管理创作作品的作者经济利益。”[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24页。
    ⑦[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0页。
    ⑧[苏丹]卡米尔·伊德里斯:《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曾燕妮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①《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6页。
    ②WIPO,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Study on and Advise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rganization, WIPO Publication No.688 (E),1990.
    ③甄西:《日本著作权管理行业引进竞争机制》,载《中国版权》2003年第2期。
    ④金武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主要问题评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⑤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①从目前已经成立的5家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来看,均毫无例外地宣称自己为“非营利性组织”。例如,音著协“章程”第3条规定:“协会是中国大陆地区音乐著作权人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音集协“章程”第2条规定:“本会是由全国依法享有音像节日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②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③卢海君:《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2期。
    ④齐爱民、周伟萌等:《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页。
    ①李潇雨、王宏:《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法理解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①董榕萍:《发展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十问题——以卡拉OK版权费风波为样本的分析》,载《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3期。
    ②[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4页。
    ③《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4页。
    ①从社会团体的设立条件来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自己的章程;(2)必须有能够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门人员;(3)必须有权利人转让或者许可的一定数量的权利;(4)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②赵强:《遗憾的缺位——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载《出版发行研究》2004年第1期。
    ③对于行政性垄断的克服,本文将在第五章“务实的选择——垄断模式在利益博弈中的胜出”中予以详述。
    ①李潇雨、王宏:《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法理解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②在《著作权法》2001年第一次修订增加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时,即有人提出,为避免名称上的行政色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改为“版权报酬集体征集与分配组织”,且该组织应根据公司法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可见,保留“集体管理”这一称谓更多的只是为了与国际通行称谓保持一致。
    ③晏扬:《著作权集体管理别忽视服务》,载《新华每日电讯》2012年4月26日,第3版。
    ④数字化时代授权模式的改变使得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色彩更为明显,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熊琦:《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6期。
    ①相关背景资料主要来源于谭翊飞:《“中文发”借卡拉OK监管平台获利——KTV版权利益分配浮出水面》,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25日,第A01版。
    ②根据音集协“关于2013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单位己变更为“元/天/终端”,并且仍然根据全国不同区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将收费标准确定为8-11元的区间。http://www.cavca.org/news_show.php?un=xhgg&id=654.
    ①针对与天合公司的关系问题,音集协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了如下解释:“天合文化集团是提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运营商,其主营增值业务,该项业务与卡拉OK版权收费服务需要大致相似的服务渠道体系,为了避免渠道重复建设,节约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开支,提高工作效率,我会委托天合文化集团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和交付提供服务。我会同时会对天合开展代收费服务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见音集协《关于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http://www.cavca.org/news show.php?un=xhxw&id=303&tn=%D0%AD%BB%E1%D0%C2%CE%C5.
    ②比如广州设立的天合公司就遭遇了40多家KTV经营场所的联合抗缴。邓新建:《收费单位合法性受质疑,近40家K厅拒缴2007年版权费》,载《法制日报》2008年11月14日,第7版。
    ③Martin Kretschmer, The Failure of Property Rules I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Rethinking Copyright Societies As Regulatory Instruments,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2002, p.134-135.
    ①殷泓、路倩雯:《电影版权收费之惑:集体管理遭遇执行难?》,载《光明日报》2011年7月28日。
    ②周俊强:《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前沿问题》,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③王萍:《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载《生产力研究》2010年第2期。
    ①王乐夫、李珍刚:《论中国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载《学术研究》2002年第11期。
    ②胡健:《让当事人意思自治主宰K歌收费》,载《法制日报》2006年11月30日,第3版。
    ③李潇雨、王宏:《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法理解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代水平:《试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①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②[美]罗纳德·V·贝蒂格:《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沈国麟、韩绍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③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1页。
    ④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见洪玫:《创新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运作模式》,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4月22日,第7版。
    ①事实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也在尝试着商业化模式的运作。如,文著协积极与数字出版商谈判,主动推广会员作品,坚持预付版权费加分成的模式。音著协与百度、酷狗等公司达成了旨在解决在线音乐传播权授权模式的正版协议,促进了在线音乐正版化的进程。
    ②周俊强:《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前沿问题》,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③[法]雅克·蓬贡班:《戏剧作品和音乐戏剧作品的集体管理》,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
    ①[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89页。
    ②公共部门为非营利性部门提供大部分,至少也是重要的资金支持,如德国。而在我国,公共部门或政府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扶持仅仅表现为一种宏观层面的政策支持,并非直接的经济或财政支持。在会费方面,目前除了摄著协要求会员交纳为数不多的会费以外,其他四个集体管理组织均不收取会费。
    ③熊琦:《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
    ④事实上,诸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非营利组织正是以服务收费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
    ⑤[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①费安玲:《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2期。
    ①[美]罗宾·保罗·马洛伊:《法律和市场经济——法律经济学价值的重新诠释》,钱弘道、朱素梅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8-99页。
    ①[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②许超:《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现状(续)》,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2期。
    ③蒋万来:《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1期。
    ①冯晓青、付继存:《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若干意见》,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2年第3期。
    ②类似的,影著协亦将其使用费的收取工作委托中录网尚公司具体执行。中录网尚公司由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和网尚文化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是文化部直属的国家级、规模最大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也是最大的进口音像制品分销代理商;而网尚文化公司则是影视娱乐内容数字发行服务提供商,由IDG资本和迪士尼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创办。
    ③祝文明、黄伟:《北京高院专题研讨著作权集体管理》,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9月28日,第8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②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③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9页。
    ④漆多俊、冯果:《经济法学(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8页。
    ⑤王晓东:《背景音乐收费为何难以进行》,载《北京青年报》2003年4月20日,第A7版。
    ⑥类似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收费需要经过事先听证的意见,实际上是对该收费的性质认识不清所导致的错误结论。
    ①[荷]约斯特·斯密尔斯、玛丽克·范·斯海恩德尔:《抛弃版权:文化产业的未来》,刘金海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
    ②[美]ay Dratler, Jr.:《知识产权许可(上)》,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③知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④背景音乐收费之争[OL].http://www.cctv.com/oriental/sklx/jmnr/20021031-16.html.
    ①最为典型的是音著协在收费过程中所遭遇的昆明市饭店集体停播背景音乐事件。2008年12月,昆明市200余家酒店联合抗议音著协云南办事处集中收取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代表这些酒店的昆明市饭店和餐饮行业协会更是集中就“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利益分配”三个问题对音著协提出了质疑,在此前收取背景音乐播放费已陆续在全国二十余个城市展开的背景下,如此大规模“抱团”停放背景音乐和质疑音著协的现象尚属首次。储皖中、高慧:《势在必收VS质疑重重——音著协强势回应“昆明饭店集体停播背景音乐”》,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15日,第8版。
    ①金武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主要问题评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①2000年9月21日国家版权局对音著协下达的《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中指出:“经研究,同意你协会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和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谈判依据。”
    ②张心全:《从TCL与音著协纠纷案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载《中国版权》2004年第2期。
    ③周福希、万睿:《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①许若群:《网络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初探》,载《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
    ②[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48页。
    ③冯晓青、付继存:《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若干意见》,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2年第3期。
    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需要参考会员及其作品数量、市场占有率等要素,而在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之时,此等要素尚未明确,难以保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科学性。因此,《条例》将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之一并不妥当。
    ②李潇雨、王宏:《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法理解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周福希、万睿:《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吕睿:《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问题再探讨——新疆首例KTV经营者诉音像、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案评析》,载《石河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③言外之意,上述《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家版权局审批后方能生效的作法己在事实上被废止。
    ①章忠信:《99年新修正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简析》,载《智慧财产权月刊》2010年5月第137期。
    ②事实上,对公告的作用已经产生了诸多误解。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进行公告,实际上起到了核准的作用。”杨东锴、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又如,“我国集体管理收费模式是在政府颁布基本标准的情况下,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自由协商。”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③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增加了有关收费标准异议及其处理的规定,对此将在下文中予以论述。
    ④面对质疑,《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62条在保留公告程序的前提下,将其表述方式修正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管理的权利提供使用费标准,该标准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实施。”显然,公告程序的性质与目的仍未明确。
    ①戴方:《KTV收版权费是好事,但不知好在哪?》,载《北京晚报》2006年8月22日,第34版。
    ②唐晋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自治路径——从诉讼、收费和管理职能的变迁出发》,载《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4期。
    ③钟秋:《商业谈判能打破版权收费僵局》,载《新京报》2006年11月22日,第16版。
    ①[美]Jay Dratler, Jr.:《知识产权许可(上)》,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
    ②宋慧献、周艳敏:《因应时代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革新——日本<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事务法>评介》,载《知识产权》2002年第5期。
    ①《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显然,上述两部法律对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均采取司法终局而非行政终局的作法。
    ①金武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主要问题评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②曹世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使用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探讨》,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期。
    ③冯晓青、付继存:《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若干意见》,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2年第3期。
    ④金武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主要问题评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①曹世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使用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探讨》,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期。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6页。
    ③对于“质”,主要应考虑所使用作品的重要性,如果作品在使用者所从事的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则制定较高的使用报酬率,否则应制定较低的使用报酬率。对于“量”,应考虑所使用的作品占全部使用行为的比例、使用的频率与密度等。除了考虑某一特定使用形态的使用量多寡而制定收费标准外,如果某一特定使用形态中,不同使用人的使用量差异很大,也可以根据使用量的多寡而制定不同的收费等级,使收费标准准确反映实际使用情况。
    ④卢海君:《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
    ①张心全:《从TCL与音著协纠纷案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载《中国版权》2004年第2期。
    ①[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48-349页。
    ①陈凤兰:《版权许可基础》,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②[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47页。
    ③[美]Jay Dratler, Jr.:《知识产权许可(上)》,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
    ①杨志军、钟瑞栋:《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精神》,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②统一收费制度与近年来出现的“单一窗口”制度虽然目的一致,但是一二者在具体运作形式上却存在明显差异。所谓“单一窗口”制度,是指由多个单独的集体管理组织共同成立的一个联盟,提供单一集中授权来 源。显然,“单一窗口”制度在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基础之上成立了一个联盟性质的新的组织,难免造成联盟组织与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管理或授权事务的重合与交叉。而统一收费制度并不新增集体管理性质的组织,而是对现有集体管理组织的更为高效的利用方式。两相比较,统一收费制度在运作效率上更具有优势。
    ①马继超:《中国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年第2期。
    ①《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7页。
    ①如我国卡拉OK经营行业即以经营场所的终端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
    ②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第24条第2项在集体管理团体订定使用报酬率方面规定:“如为概括授权者,应订定下列计费模式,供利用人选择:一、一定金额或比率。二、单一著作单次使用之金额”。此处“单一著作单次使用之金额”,即为“单曲收费”。
    ①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②蒋万来:《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1期。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
    ②《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6页。
    ③[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52-355页。
    ④如音乐作品使用费的分配程序,一般是先将播放的总时间转换成一定的点数(或份额),每一点数折合一定数量的金额,然后依据节目清单上所记载的播放曲目、播放的时间(次数)计算出每一个曲目的点数,最后将每一曲目所应得的金额分发给权利人。杨志军、钟瑞栋:《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精神》,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①Sinacore-Guin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International Practices, Procedures, and Organizations (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3) p.827.
    ②Ulrich Uchtenhagen, The Setting-up of Copyright Societies:Some Experiences and Reflexions, (Geneva:WIPOPub.No.926(E),May 2005),para.14,p.7.
    ③窦新颖:《借他山之石攻“著作权集体管理”之玉(上)》,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12月07日,第10版。
    ①殷泓、路倩雯:《电影版权收费之惑:集体管理遭遇执行难?》,载《光明日报》2011年7月28日。
    ②赖名芳:《音集协就媒体四大质疑作出回应》,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5月15日,第1版。
    ①金武卫:《<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主要问题评述》,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①[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5页。
    ②有学者指出,应对相间种类的作品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能带来的对著作权使用人的不便,立法上可以借助登记和公示制度来解决。参见卢海君:《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但是,这种登记制度本身事实上已经增加了作品使用的成本。
    ③黄煜:《试论集体管理在版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载《知识产权》1993年第3期。
    ①采用竞争模式的国家大多认为,针对同种作品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宪法权利的保障。[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5页。
    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①尽管有些国家对此种行为予以禁止,如巴西《著作权法》第97条规定:“作者和邻接权权利人不能同时加入多个对同一种类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协会。”但类似的禁止性要求,却在很大程度上削减甚至抹杀了竞争模式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
    ②[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9-340页。
    ③例如,美国尽管采用竞争模式的集体管理,但是,对于集体管理组织不作数量限制的设想,更多的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中针对同一类型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只有两到三家,依然以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模式与规模效益之间取得相对平衡为旨趣而已。
    Daniel Gervais, Application of an Extend Collective Licensing Regime in Canada:Principles and Issues Related to Implementation, June 2003, pp.24-26, http://www.canadianheritage.gc.ca/progs/ac-ca/progs/pda-cpb/pubs/regime/regime_e.pdf.
    ②我国目前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使用费收取问题上。如2008年底,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举报,请求对音集协向KTV行业收取版权费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国家发改委将举报转交北京市发改委调查,北京市发改委于2009年4月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作出音集协对KTV收取版权费不构成价格垄断的结论,其理由为:一是KTV经营者对音乐作品的使用具有选择权;二是音集协与KTV经营者是通过签订协议收取版权费的,双方是具体的民事合同行为,公告的收费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报》2009年第1期。http://www.cavca.org.
    ①[美]Jay Dratler, Jr.:《知识产权许可(下)》,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5页。
    ②意大利的作者出版者协会(SIAE)作为该国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所有作品统一实施集体管理。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80条规定:“作为居间人直接或者间接介入、居间、代理、代表,或者转让表演、演奏、朗诵,或者通过卫星向公众传播在内的无线电播放、机械录制和电影拍摄受保护的作品的权利,由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排他性地享有。”《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8页。
    ③李洪武:《垄断与限制垄断: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信息网络时代的扩张》,载《图书·情报·知识》2005年第2期。
    ①[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5页。
    ②[美]苏姗·K·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③杨东锴、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①[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9页。
    ②徐涤宇、刘辉:《著作权集体管理基础问题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2期。
    ③段玉萍:《日本网络传播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经验简介》,载《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3期。
    ④我国台湾地区根据1997年11月5日颁行的“著作权中介团体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了多个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如社团法人台湾音乐著作权人联合总会(MCAT).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UST)(原名为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中介协会)、社团法人台湾音乐著作权协会(TMCS)、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录音著作权人协会(ARCO)、社团法人中华有声出版录音著作权管理协会(RPAT)、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视听著作中介协会(AMCO)、社团法人中外音乐中介总会(CHAM)、社团法人中华视听著作传播事业协会(VAST)等。及至2010年,仅余MCAT、MUST、TMCS、ARCO、RPAT、AMCO等六家。
    ⑤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①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②陈建清:《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分析》,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③[加]迈克尔·盖斯特:《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李静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90页。
    ④代水平:《试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⑤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即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②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③杨志军、钟瑞栋:《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精神》,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①针对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已经纳入相关立法规划之中。讨论中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草案第5稿)即规定: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从事某些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其是否构成垄断进行分析认定。这些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收取过高的代理费或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著作权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的行为;从事其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窦新颖、蒋朔:《集体管理组织或成反垄断审查对象》,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8月24日,第9版。
    ②针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的干预措施大致包括:(1)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保障著作权人进入或者退出的自由;(2)禁止歧视不同的著作权人,要求其建立公平、公开、准确、可靠的许可费分配机制;(3)禁止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要求集体管理组织提供多种类型的许可;(4)从实体及程序上限制其索要高额许可费;(5)充分公开经营信息,接受会员、版权用户及社会的监督;(6)禁止横向或者纵向市场联合,限制竞争对手及版权用户的选择自由等等。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载《清华法学》2005年第1期。上述措施因与其他领域并无太大差别,故本文不再展开详述。
    ①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②欧广远、张林海:《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6期。
    ① Ariel Katz, The Potential Demise of Another Natural Monopoly Rethinking th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Performing Rights,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Econom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eptember,2005, p.54.
    ①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14页。
    ②[澳]艾伦·费尔斯:《行政垄断的规制——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和欧盟之比较》,载王晓晔:《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10页。
    ③2005年12月30日,针对北京音得利国际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在获得部分境外唱片公司授权后,开始向南京地区卡拉OK经营者收费的情况,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国权办(2005)49号),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音得利”公司显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音得利”公司的行为是在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是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的专有授权后,再向不特定使用者发放广泛的非专有许可,并收取使用费的活动。“音得利”公司大量地获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后,不是自己使用,而是转给他人使用并发放许可从中收取费用,是在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音得利”公司这些活动如不加以制止,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造成混乱,对正在建立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冲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同时,“音得利”公司对唱片公司权利的垄断,也会对我国的文化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①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②王晓哗:《入世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①该《规定》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授权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②郝俊慧:《<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期将结束,版权局与音乐界仍未达成共识》,载《IT时报》 2012年4月27日,第3版。
    ①[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②[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9页。
    ③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33页。④甄西:《日本著作权管理行业引进竞争机制》,载《中国版权》2003年第2期。
    ①代水平:《试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②董榕萍:《发展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问题——以卡拉OK版权费风波为样本的分析》,载《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3期。
    ①Michael A.Einho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trust:Music Performing Rights In Broadcasting, Columbia-VLA Journal of Law and the Arts, Summer,2001, p.367.
    ②《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
    ③李飞跃:《我国应当确立竞争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载《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④[美]Jay Dratler, Jr.:《知识产权许可(下)》,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2页。
    ①[美]W·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梁小民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6页。
    ②[美]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③Herman Cohen Jehoram, The Future of Copyright Collecting Societies,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2001, pp.134-139.
    ④Heather Rosenblatt, Copyright Assignments:Rights and Wrongs-The Collecting Societies' Perspec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Quarterly,2000, p.196.
    ①李先波、何文桃:《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载《人民音乐》2009年第10期。
    ①李扬:《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②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从(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207页。
    ③对于在数字环境下集体管理组织能否继续有效发挥作用,WIPO的回答是肯定的,认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形式通过诸如因特网一类的全球网络进行传播,因此,对著作权及邻接权进行集体管理的官方、半官方和市场部门的实体将要进行重组,以便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效益。http://www.wipo.org/cn/about-ip/about_collective_mngt.html.
    ①[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②[日]北川善太郎:《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渠涛译,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
    ①刘祥国、李正生:《数字化时代中国版权制度的现状及挑战》,载《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0期。
    ②WCT关于第1条第(4)款的议定声明指出:《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而WPPT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亦指出: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③[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页。
    ④[匈]米哈伊·菲彻尔:《处在三叉路口的版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是继续保持自愿性还是将其“延伸” 或变成强制性》,邓玉华译,载《版权公报》2003年第4期。
    ①[匈]米哈伊·菲彻尔:《处在三叉路口的版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是继续保持自愿性还是将其“延伸”或变成强制性》,邓玉华译,载《版权公报》2003年第4期。
    ②曹世华:《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
    ③索来军:《数字内容产品著作权保护的应对措施》,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
    ④Dianiel Gervais, The Changing Role of Copyrirht Collectives, in Daniel Gervais (ed),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2006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The Netherlands, p.19, pp.10-14.
    ①熊琦:《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8页。
    ②[日]北川善太郎:《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渠涛译,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
    ③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
    ④林健、黄瑞华、问向荣:《网上著作权保护及其经济学分析》,载《著作权》2000年第1期。
    ①曹世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呼唤著作权集体管理现代化》,载《中国出版》2006年第9期。
    ②熊琦:《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6期。
    ③宁立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0页。
    ④肖容梅:《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集体管理——读<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有感》,载《国家图书馆学刊》2006年第3期。
    ⑤如《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外,“对于加有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网络作品来说,无论是禁止访问性技术措施还是禁止复制性技术措施,可以将其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本身理解为禁止转载、摘编的一种事实行为的声明。”陈继华、张永平、汪玲:《网络时代著作权法定许
    可与默示许可的思考》,载《科技与出版》2004年第6期。
    ①张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载《国家图书馆学刊》2004年第4期。
    ②Martin Kretschmer, The Failure of Property Rules I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Rethinking Copyright Societies As Regulatory Instruments,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2002, p.132.
    ①音著协在五大唱片公司退出后收入大幅下降即为明证。
    ②秦珂:《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趋势研究》,载《情报科学》2009年第4期。
    ③[德]R·克莱勒:《信息社会的权利实施与权利管理》,许超译,载《著作权》1998年第2期。
    ④20世纪90年代,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提出Copymart市场模式,即权利人与使用者直接交易的设想。权利人可以自由设定作品利用的条件,在缔结许可合同的基础上建立著作权交易市场。[日]北川善太郎:《著作权市场的模式——因特网上的信息与著作权》,王福珍译,载《著作权》1999年第4期。
    ①[美]罗纳德·V·贝蒂格:《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沈国麟、韩绍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②[美]罗纳德·V·贝蒂格:《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沈国麟、韩绍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③崔立红、秦野:《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及其对策》,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4期。
    ①此处之所以使用“提供商”而非“提供者”,主要原因在于无论是提供网络内容还是网络服务,均呈现出强烈的商业化趋势,或者说,商业化在这两个领域均已占主导地位。当然,本部分内容所述之有关利益问题也正是源于这一商业化趋势。
    ②有时,网络内容提供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截然分立的两个主体。如2010年5月,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侵犯其五部网络文学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就面临“百度文库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还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还是二者兼而有之的角色?”的问题。张洪波:《2011年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评点》,载《中国图书商报》2012年3月13日。
    ③在我国,重庆维普与清华同方在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著作权困扰即反映了这一点。程亮:《有理不在声高——维普面对2000余家期刊社的共同起诉》,载《市场观察》2001年第1期。
    ④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169页。
    ①[美]约纳森·罗森诺:《网络法——关于因特网的法律》,张皋彤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②如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21条、22条和23条即被看作“避风港”规则。
    ③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网络信息资源大多是原有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形式,因此,没有必要针对网络信息资源单独成立集体管理组织,只需根据对应的传统作品形式将网络信息资源划分到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中。黄先蓉:《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载《图书·情报·知识》2005年第1期。
    ④当然,也不乏失败的案例,如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因谷歌公司和相关方未能达成利益分割协议导致谈判破裂而整体退出中国大陆市场。
    ①[加]迈克尔·盖斯特:《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李静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页。
    ②[加]迈克尔·盖斯特:《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李静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页。
    ③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①冯晓青、胡少波:《互联网挑战传统著作权制度——兼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新形式》,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
    ②肖容梅:《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集体管理——读<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有感》,载《国家图书馆学刊》2006年第3期。
    ①Introduction to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EB/OL].http: //www.wipo.int/arah/en/meetings/2002/muscat-forum-ip/pdf/iptk-mct02-i6.pdf.
    ②《条例》第24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法导论》,张雨泽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④建立数字化著作权管理系统(Electronic Copyright Management System,简称ECMS),是集体管理数字化最为基础性的工作。不同学者对于ECMS内容的阐释阐释虽存在差别,但基本上大同小异,核心内容均未脱离集体管理制度的三大支柱职能。例如,有学者认为,完整的著作权管理系统包括作品注册子系统、作品库检索子系统、作品使用许可子系统、作品使用监管子系统、作品版税支付子系统、作品版税分配子系统等六个部分。曹世华:《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我国所要建设的现代化著作权权利管理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网上登记系统程序、作品检索系统程序、作品授权系统程序、作品使用监管系统程序、使用费支付系统程序、使用费分配系统程序等。李潇雨、王宏:《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法理解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又如,有学者认为,应当开发一套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的处理系统,从音乐作品的查询、使用的许可受理、许可标志的自动发送、使用报告的接收、使用费的计算、分配数据的编制、盗版网站的监控等各个方面对网络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李先波、何文桃:《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载《人民音乐》2009年第10期。
    ①鉴于音著协成立与运行时间相对较长,在数字化集体管理方面的经验更为丰富,故本章主要以音著协为例展开相关阐述。
    ②例如,美国广播音乐公司(BMI)的“网络音乐点击许可系统”(Click-through internet Music Licensing Solution)、美国音乐出版协会的出版人在线查询服务(Publishers On-Line Inquiry, POLI)与歌曲信息查询系统(Song Information Request System)等都是由集体管理组织参与建设的著作权数据库。熊琦:《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6期。
    ①http://www.cisac.org.
    ②http://www.mcsc.com.cn/informationSociety.php?partid=13&pid=684.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页。
    ④http://www.prccopyright.org.cn.
    ⑤秦珂:《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趋势研究》,载《情报科学》2009年第4期。
    ①杨东锴、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②音著协2011年报,http://www.mcsc.com.cn/pdf/phpYtFrR7.pdf.
    ③转引自刘可静、张敏:《世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环境下的新发展》,载《知识产权》2004年第6期。
    ①CCC在权利集体管理方面实现了彻底的电子化、网络化。凭借CCC开发的从“端对端”(end-to-end,亦即point to point两端的计算机直接连接)网上授权与转载的解决方案,使用人可以顺利完成作品搜索、支付、得到作品等交易程序。曹世华:《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
    ②杨东锴、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③http://www.prccopyright.org.cn/user/Register.aspx?isMember=true.
    ④http://www.mcsc.com.cn/informations.php?partid=53&pid=353.
    ①在线注册可以不断地扩充作品数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线注册的实质仍然属于建立作品数据库的范畴,并可为使用者提供在线查询的相关服务。
    ②http://morp.mcsc.com.cn.
    ③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第11条规定:“协会实行会员制。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第12条规定:“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有一首音乐作品公开发表,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①Dianiel Gervais, The Changing Role of Copyrirht Collectives, in Daniel Gervais (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2006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The Netherlands, p.19, pp.10-14.
    ②陈传夫、迈克尔·布勒坎雷:《欧盟一体化版权保护十年:主要措施简介(上)》,载《电子知识产权》2001年第12期。
    ③Daniel Gervais,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2nd) [C].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17.
    ①http://www.mcsc.com.cn/musicUserArea.php?partid=40.
    ②http://www.prccopyright.org.cn/staticnews/2010-06-03/100603174826453/1.html.
    ①http://www.cfca-c.org/xkzlc.php.
    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法导论》,张雨泽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页。
    ③曹世华:《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
    ①秦珂:《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趋势研究》,载《情报科学》2009年第4期。
    ②http://www.cash.org.hk.
    ①高凌瀚:《对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②[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页。
    ①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30年的9个问题》,载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2007—200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1-92页。
    ②[荷]约斯特·斯密尔斯、玛丽克·范·斯海恩德尔:《抛弃版权:文化产业的未来》,刘金海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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