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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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修改前,实践中许多案件反映出原告股东维权艰难的问题,而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处于一种司法无序状态,这给我国建立一个司法统一的法治社会带来了很大障碍。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规定相当原则,可操作性不太强,也不利于原告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因此,新《公司法》能否解决实践中这种司法无序状态和原告诉讼所遭遇的困惑,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对原告股东的代表权的来源、资格、权利与义务等问题进行探讨。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介绍和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比较、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该制度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应放宽对原告的资格限制;完善前置程序;对原告的私下和解、撤诉进行限制等等。同时,为了鼓励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更好的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笔者提出了相关的鼓励措施,如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赋予原告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及直接受偿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引进律师胜诉收费制;非恶意的原告败诉不负赔偿责任等等,以期对原告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Before the revision of company law, a growing number of cases reflect the difficult issue of safeguarding the plaintiff’s rights in practice. However, when the courts deal with such cases, they often entered a status of disorder, which will bring us a judicial obstacle to reunite the rules of law in our society. Although in the company law legislation of China, shareholders deputy litigation system is established, but rather provided. It is not feasible for practical use, and it becomes hard for the plaintiff shareholders to exercise their rights. So, the hot issue of this paper is whether new company law could resolve the judicial disorder and the puzzles from the plaintiffs or not. Starting from several case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tudy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source of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questions both from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Through the method of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 it introduced and compares the system of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action of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and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In comparis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Taiwan of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in light of the reality in China, I believe we should relax the restrictions on the eligibility of the plaintiff; the proceeding process before the suit; restrictions on the private reconciliation and so on. Meanwhile,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plaintiff filed on behalf of shareholders litigation, and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mall shareholders and the company much better, this paper proposes a related incentives, such as charge by the non-property cases; give the plaintiff the right to request compensation for legal costs and direct compensation ;reversal of the burden of proof;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of lawyers charging system; the plaintiff is not liable for the defendant and the company while non-malicious, etc.
引文
① 孙宏:《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中国证券报》,2005 年 12 月 13 日,第 A02 版。
    ② 万静:《上海小股东状告公司高管索赔案终审败诉》,《法制日报》,2006 年 8 月 22 日,第 010 版。
     ① Lewis D. Solomon and Han R. Palmiter , Corporations ,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0 , p163.转引自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版,第 180-181 页。
    ②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版,第 516 页。
    ① 胡滨:《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第 93 页。
    ② 同上。
    ①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2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66 页。
    ②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 267 页。
    ③ 江伟、段厚省:《论股东诉权》,《浙江社会科学》,1999 年第 5 期,第 82 页。
    ④ 柯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代表诉讼》,载林咏荣主编《商事法论文选集》(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年版,第 97 页。
    ①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 266 页。
    ② 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两重结构》,《中国法学》,1989 年第 1 期,第 51 页。
    ③ 江伟、段厚省:《论股东诉权》,第 82 页。
    ④ 赵万一主编:《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60 页。
    ①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第 518 页。
    ② 同上书,第 518 页。
    ③ 陈朝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0 年第 5 期,第 111 页。
    ④ 甘培忠:《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借鉴》,《公司法评论》,2005 年第 1 辑,第20 页。
    ⑤ 刘俊海:《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1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版,第 86 页。
     ①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版,第 334页。
    ① Robert W. 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ST.Paul,MINN:West Publishing .Co,1996),p.467.
    ② 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第 107 页。
    ③ 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424 页。
     ① 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 334 页。
    ②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 333 页。
    ① 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第 227 页。
    ② 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第 114 页。
    ③ 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第 427 页。
    ①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第 518 页。
     ① 此处参考了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奎伦(Quillen)法官的“两步法”,见 Zapata corporation V.Maldonado,430 A.2d 779 (Del.App.1981),转引自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版,第 378-379 页。
    ① 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第 229 页。
     ① O.C.Schreiner:The Shareholder Derivative Action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rocedures .South African L.J.1976.223.转引自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 532 页。
    ② 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第 203 页。
    ① 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第 425-426 页。
    ② 施天涛:《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544 页。
    ① 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9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48 页。
    ②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第 515 页。
    ③ 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第 199 页。
    
    ① 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版,第 173 页。
    ② 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第 424-425 页。
    ③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 276 页。
     ① 刘桂清:《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版 172 页。
    ②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 275 页。
    ③ 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第 143 页。
    ④ Mark D. West ,Why Shareholders Sue :The Evidence from Japan ,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30, June 2001,转引自刘桂清:《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代表诉讼》,第 141 页。
    ⑤ 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第 424 页。
     ①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第 521 页。
    ② 孙英:《论股东代表诉讼》,《山东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 年第 5 期,第 105 页。
    ① 刘俊海:《股东诸权利如何行使与保护》,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年版,第 187 页。
    ② 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52 页。
    ③ 复旦大学-大鹏证券联合课题组:《上市公司民事赔偿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载于人民报,2001 年 8 月 31 日,见 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5/159/20010831/548633.html,2006 年 9 月 30 日登陆。
    ④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第 537 页。
    
    ①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第 512 页。
    ② 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 334-335 页。
    ③ 黄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第 407 页。
     ① R .C .Clark,Corporate Law, Little, Brown&Company ,1986,P661,转引自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04 页。
    ② 甘培忠:《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39卷第 5 期,第 21 页。
    ① 甘培忠:《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第 21—22 页。
    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版,第 254 页。
    ③ 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第 245 页。
     ①《证券法民事赔偿问题:举证难题该谁解》,《中国证券报》,2001 年 9 月 6 日。
    ② 杜文俊:《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内幕交易案件中的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01 年第 5 期,第 40 页。
    ③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864 页。
    
    ① 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第 148 页。
    ② 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第 427 页。
    ③ 柯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代表诉讼》,第 121 页。
     ① 张炜:《股东代表诉讼期盼有大作为》,《中国经济时报》,2006 年 1 月 3 日,第 2 版。
    [1]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年版。
    [2]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3]施天涛:《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4]柯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代表诉讼》,载林咏荣主编《商事法论文选集》(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年版。
    [5][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6]《韩国商法》,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7]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8]吴建斌:《最新日本公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9]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版。
    [10]周友苏:《新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1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12]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13]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14]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15]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16]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9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17]赵万一主编:《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18]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卷,2005 年版。
    [19]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20]刘俊海:《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1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21]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年版。
    [22]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2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23]齐斌:《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保障研究》,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3 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24]黄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7 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25]刘桂清:《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版。
    [26]江伟、段厚省:《论股东诉权》,《浙江社会科学》,1999 年第 5 期,第 80-86 页。
    [27]甘培忠:《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北京大学学报》,2002 年第 5 期,第17-25 页。
    [28]甘培忠:《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借鉴》,《公司法评论》,2005 年第 1辑,第 19-30 页。
    [29]胡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期,第 92-103 页。
    [30]孙英:《论股东代表诉讼》,《山东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 年第 5 期,第 99-105 页。
    [31]陈朝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0 年第 5 期,第 110-113 页。
    [32]张民安:《派生诉讼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 年第 6 期,第 36-43 页。
    [33]杜文俊:《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内幕交易案件中的适用》,《政治与法律》,2001 年第 5 期,第 39-43 页。
    [34]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两重结构》,《中国法学》,1989 年第 1 期,第 47-56页。
    [35]复旦大学-大鹏证券联合课题组:《上市公司民事赔偿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见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5/159/20010831/548633.html。
     Robert W. Hamilton(1996),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West Publishing .Co. R .C .Clark(1986),Corporate Law, Little ,Brown&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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