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延迟公开的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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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两年以来,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领域的初次尝试还是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行政机关利用法规漏洞,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或者延迟公开的行为日渐严重。这些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其中,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延迟公开的行为尤为严重,给相对人的预期可得利益造成了损害,并且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缺乏证据等因素,相对人很难进行权利救济。笔者结合发生在身边的案例以及公开报道的案例对政府信息延迟公开行为的法律责任作深入探析,希望能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将已有的相关责任追究剥离,并建立较为完整的政府信息延迟公开责任机制。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政府信息延迟公开法律行为的概述。在这一章中,笔者通过对政府信息延迟公开的形成原因、行为性质以及表现形式的分析,确立了政府信息延迟公开行为的基本定义和特点。形成原因是定义政府信息延迟公开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通过对能够查阅到的我国部分国务院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中相关规定的疏理、通过对行政机关自身原因的分析,得出了造成延迟公开的主观及客观原因。第二节中笔者分别从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政府信息延迟公开行为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行为的不同之处,为责任追究的特殊性奠定了基础。最后一节阐述了政府信息延迟公开的几种表现形式,表现形式是本节中的重点,后文中将要阐述的判决形式、责任追究等都与表现形式有关。
     第二章为政府信息延迟公开法律责任的构成。根据学术界较为普遍认同的行政责任理论,笔者将该部分分为违法性问题、违法执行职务和对相对人的影响、特定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以及过错问题四个方面加以分析讨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是探究行政主体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现代社会行政活动必须符合行政法治原则,否则即为法律所否定。在这一节中,笔者阐述了政府信息延迟公开行为的违法渊源,并分别作了形式违法以及实质违法的讨论。在第二节中阐述了因政府信息延迟公开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影响的问题,论述了赔偿请求人资格的问题。因果关系是我们认定行政责任承担的重要方面,在第三节中,笔者论述了因果关系的判断条件问题,这是相对人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在最后一节中阐述了行政责任的过错要件,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中可能出现的过错情形。包括故意、过失两种过错状态的分析以及公务过错和个人过错的区分,为第三章中责任的追究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为政府信息延迟公开责任的认定和救济。首先,笔者通过上海市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所有受理的涉及期限程序瑕疵的信息公开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从中总结出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因信息延迟公开侵权难以得到保障的法律原因。在比较了其他监督方式的不足之后,笔者确定了建立以法院为主的审查监督机关以及以延迟形式为导向的具体审查标准的政府信息延迟公开责任监督体系,并确定了法院在审查该行为时的审查范围。第三节中,笔者论述了法院在政府信息延迟公开中的可能出现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判决形式并非全部适用于延迟公开的判决。根据第一章中不同的延迟公开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判决形式。最后一节为政府信息延迟公开的责任承担,笔者将责任分为三个层次加以讨论,分别是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构建政府信息延迟公开责任的承担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给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带来了重大的发展,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法治政府、公开政府、透明政府的建设,路漫漫而修远兮。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不断的革新法律观念,我们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The "Rul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has implied for two years, 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acts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bu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re are many deficiencies in our first legislation in the field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But,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phenomenon that the government didn’t publish the information even if the information shall be open. These phenomenon will be seriously undermine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Thereinto this phenomenon,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is particularly serious. It is hard for the victim to collect evidences; it is also hard for them to make power relief. The author will have a deep research on the field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and the liability of it, the author will make the research by combining the cases occurred around, and hope to establish a system to hold the lia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for discussion.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overview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ausation of the deferring, the character of the deferring and the behave of the deferring, and confirms the definition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Causation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definition of the deferring, the author accessed some of the State Council ministr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be sorted, analyze the government and summed up two types of subjective reasons. In the second section, the author expounded four aspects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it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irregularities. In the last part, the author described the behave of the deferring, and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next chapter.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composing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ly theory of executive responsibility, the author divided the composing into four parts. They are illegalities, influence to the victims, damages and causality, offence of the government. Illegalities is the prerequisite and basis, Modern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must be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or shall be denied by law.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described the laws and legislations that the deferring disobeyed. In the second section, the author expounded the influence to the victims and the eligibility of the victims to ask for compensation. Damages and causality is an important aspect for us to cognizance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ies. In section III,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conditions of causality judgments, relative to the relief which is a prerequisite. In the fourth section, the author described the two element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including intent and fault. The author also differ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fault and personal fault, and this is the basis of the third chapter.
     The third chapter is cognizance and relief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First of all, the author summarized the cases from the year 2004 to 2008 in Shanghai in the field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and sum up the causation of the power protection. By comparing the shortcomings of other ways, the author decided to build the main frame that the court make the examina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the standard of the examination is the behave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The author also confirms the area of the examination. In section III,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verdict form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depending on different behaves, the court may give different verdict form, and the verdict form prescrib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are not all applied to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The last part is the lia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field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deferring, the author made it into three parts, the lia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the liability of the leader and the liability of the staff.
     The implement of the "Rul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brought a important development to the establish of the administration opening, in the other way, it also surfaces a severe challenge, road is long come for the establish of the nomocracy, opening government and transparent government, constantly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al concepts, we can go further on the road in the rule of law.
引文
1参见莫于川,林鸿潮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18罗豪才著:《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19杨小君:《行政不作为形式及其违法性》,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第23卷第1期,第18页。
    21 [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22参见莫于川,林鸿潮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23胡建淼主编,朱新力副主编:《行政违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7页。
    24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7-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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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胡建淼著:《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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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有关国家赔偿中的“混合受害人”,可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81页。
    32有关混合受害人或间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下文将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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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沈福俊:《中国行政救济程序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81页。51杨姗姗:《行政责任形式研究——从行政控权的视角出发》,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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