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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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之中国正处于转型跨越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冲突多发,不稳定因素增多,而行政补偿的范围狭窄是造成这些现象的重要诱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就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状况来看,学者们对行政补偿制度关注的热情要么仅停留于定义、理论基础等基本层面,要么仅停留于宏观层面,对行政补偿范围进行专门细致研究的学者甚少。实践中,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或者不周延,导致因行政补偿的范围过窄、标准过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发生,有的纠纷甚至演变为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本文正是基于行政补偿范围在理论层面的研究不足以及现实层面的纠纷尴尬,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对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合理确定起到助推作用。
     第一章中,本文认为,行政补偿的范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一个子系统,要对其进行研究,首先应以行政补偿制度为其逻辑起点,基于此,本文在梳理现存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对行政补偿的涵义进行了理性界定。同时,为了从理论层面为行政补偿范围的合理确定提供支撑,本文探寻了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经过论证,本文认为将人权保障理论、特别牺牲理论和公共负担平等理论按照一定路径有机结合作为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更加具有说服力,其合理的因子更加浓厚一些。最后,本文结合上述基础理论,在分析现存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将我国行政补偿的范围确定为:行为范围、权益范围、损失范围和深度范围。
     第二章中,本文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维度探讨了行政补偿理论的发展、公共利益的评判标准、国家对私权的重视程度、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发展水平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强弱等等对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影响。经过论证,本文认为,上述因素与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确定呈正相关关系,即有关行政补偿范围的理论发展越完备,其行政补偿范围的确定就越合理;有关公共利益的评判标准越宽泛,其补偿的范围也就相应宽泛,反之,如有关国家的公益评判标准较窄,其行政补偿的范围也就相应狭窄;同理,国家对私权的重视程度、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发展水平和公民的维权意识越高或者越强,其行政补偿的范围也就越宽,反之亦然。
     第三章中,本文对英美法系的经典代表英国、美国,对大陆法系的经典代表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补偿范围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了这些国家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范围有所裨益。
     第四章中,本文首先对我国行政补偿的行为范围和权益范围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我国目前存在争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补偿、行政合同行为补偿、行政指导行为补偿、见义勇为行为补偿等等进行了相关论证。最后,在上述介绍和论证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补偿的行为范围应当包括:征收补偿、征用补偿、信赖补偿、公权力附随效果补偿、对财产权限制的补偿、无因管理补偿和人身权损害补偿等等;权益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权损害补偿和人身权损害补偿。
     第五章中,本文在对目前我国行政补偿的深度范围和损害范围现状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目前的行政补偿深度范围和损害范围仍存在以下不足:宪法中缺失有关行政补偿标准的指导性原则、单行法中补偿标准缺失现象严重、现有的补偿标准不统一且违法规定补偿标准的现象严重、现有的补偿标准低且缺乏可操作性等等。本文认为,造成上述不足的原因主要有:重公益轻私益的传统影响、缺乏统一立法、现有的法律规范模糊且缺乏可操作性、私权保护体制不健全、有关行政补偿标准的理论研究匮乏等等。此后,本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为,将我国行政补偿的深度范围确定为“以完全补偿为原则,以适当补偿为例外”较为妥当。与之相应,我国行政补偿的损害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害,而且还应包括间接损害;不仅应包括物质性损害,还应包括精神性损害。
Nowadays, China is in the period of transformation and leap-forward development. During this period, the adjustment of interest pattern causes the intensifying social contradiction, frequently-occurring social conflicts, and increasing instable factors, whil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s for those phenomena is the narrow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Unfortunately, there are few scholars focusing on the specific detailed studies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existing studies are either staying in the basic levels, such as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r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r staying in the macro level. In practice, due to the lagged theoretical studies which lead to the unscientific confirmation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 large amount of disputes occur and some even are evolved into mass incidents threatening social stability. Based on the deficient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practical disputes, this study probes into it and hopes to booster the reasonable confirmation of the system.
     In Chapter One, this study concerns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s the logic start, during which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a subsystem. On this basis, this study makes a rational defini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existing mainstream views on the connotation of it.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provide reasonable support from the theoretical level,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e discussion shows that it is more convincing and reasonable to combine the theory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theory of special sacrifice and the theory of public burden according to certain procedures. This chapter concludes by defining the scopes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behaviour scope, rights scope, loss scope and depth scope.
     From both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Chapter Two discusses some effects on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uch as the development of its theory, the adjudgement criteria of public interest, the country's focus on the private rights, the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legal development, civil rights awareness. The discussion shows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factors are in a positive relation with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e. the more complete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cope is, the more reasonable its confirmation is, and vice versa.
     Chapter Three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n Britain, America, France, Germany, Japan and Taiwan in our country. By the introduction, it provides the valuable references, which are hoped to benefit the perfection of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hapter Four starts with the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behaviour scope and right scope of our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discussion of some current controversial issues, such as abstract behaviour compensatio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behaviour compensation,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behaviour compensation and the behaviour compensation for good Samaritan acts. On this basis, this chapter proposes that the behaviour scopes of our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compensation for expropriation,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for trust, public power collateral effects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for restrictions on property rights, necessary management compensation, and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rights damage, etc. The scope for rights should include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of both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Chapter Five inquires into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both in depth scope and damage scope, such as the lack of guiding principles in constitution, the serious loss of compensation criteria in separate law, the disunity, illegality, low standard and lack of operability in the existing compensation system. The reasons for these deficiencies can be generalized as:the traditional influence of more focus on public interests, the lack of unified law-making and the lack of operability, underdeveloped privacy protection system and the superficial studies on it. Finally, this chapter concludes that the scope of our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obey the principle of "with the complete compensation as principle, with the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as exception". The damag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ion in our country should include not only the direct damage, but also the indirect damage; not only the material damage, but also the spiritual damage.
引文
①根据《辞海》的解释,钉子“比喻对解决或处理问题造成障碍的人或事”。具体到行政补偿领域,钉子主要指“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 钉子户则用来特指“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钉子户一词产生之时,主要指那些因房屋被拆而得不到合理补偿的弱势群体。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钉子户一词曾一度被一些人赋予了坐拥房屋而漫天要价之义。在当今之中国,钉子户已逐渐演变为“英雄”的代名词,之所以称其为“英雄”,主要是因为这些“英雄”敢于和官商勾结的恶势力进行殊死斗争。在斗争和较量的过程中,“最牛钉子户”一词出现。起初,人们普遍认为这只是个别现象。然而,时过不久,北京最牛钉子户、深圳最牛钉子户、安徽最牛钉子户等等相继涌现,大有星星之火燎原之势,这时人们顿悟:原来“最牛钉子户”在全国已遍地开花。
    ① 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② 江必新,梁凤云,梁清著:《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①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②张国庆主编:《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
    ③张国庆主编:《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
    ④(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155页。
    ①王学辉,宋玉辉著:《行政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②江必新,梁凤云,梁清著:《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页。
    ①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① 《人权宣言》:“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② 《法国民法典》:“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补偿时不在此限。”
    ③ 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第75条: “对其权利和特权为公共福祉而做出特别牺牲的人,国家给予补偿。”
    ①[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书版社,1997年版,第496页。
    ②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③从作者收集到的有关资料来看,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对行政补偿制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联邦法院的判例当中。
    ①上述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
    ①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
    ②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9页。
    ①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l版社,2002年版,第267页。
    ②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3页。
    ③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页。
    ④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622页。
    ⑤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⑥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⑦高景芳,赵宗更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①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9页。
    ①高景芳、赵宗更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75页。
    ②林纪东著:《行政法新论》, 三民书局,1983版,第287页。
    ①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7页。
    ② 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③ [德]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90-191页。
    ④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627页。
    ①张家洋著:《行政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842页。
    ②江必新,梁凤云,梁清著:《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页。
    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627页。
    ②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41—342页。
    ③彭诵:《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于《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④张梓太、吴卫星:《行政补偿理论分析》,载于《法学》,2003年,第8期。
    ⑤不当得利说学说借鉴了民法学上的不当得利概念,认为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因为公共利益受到损失,而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是社会全体,因此就由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国家给予补偿。
    ⑥社会保险说将民间保险的原理加以引申,用来说明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是全社会的保险人,社会成员向国家纳税,就相当于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于税收是国库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可以把行政补偿看做由社会集资填补个人的意外损害,如同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一样。
    ①[法]狄骥著:《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页。
    ① 张家洋著:《行政法》,三民书局,1996年第6版,第842页。
    ② 姚天冲著:《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①金伟峰,姜裕富著:《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②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③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167页。
    ④祁小敏:《试论我国行政补偿范围》,载于《理论探索》,2003年,第3期。
    ①姚天冲著:《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②姚天冲著:《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③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51页。
    ④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63页。
    ⑤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9页。
    ⑥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1页。
    ① 《辞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①金伟峰,姜裕富著:《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① 有关影响行政补偿范围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之分,要本文作者为了研究上的方便所做的区分。实践中,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并非截然分开。
    ② 姚天冲著:《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①姚斌:《以德、美为鉴:审视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标准》,载于《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①案情:1952年,哥伦比亚地区土地再开发机构基于国会法案取得了清除“枯萎”地区中不合标准住房的征收权。该机构拟对城市的整个西南地段进行重建,改建成办公楼、商店和主要提供给中产阶级居住的住房。哥伦比亚特区在完成征收工作后,打算把该地块出售给私有项目的企业,由其进行综合开发。在征收中,涉及到马克斯·莫里斯所有的商店。原告认为征收不符合公共使用,这仅仅是“为了某个生意人的利益而取走另外一个生意人的利益的行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共利益征收的标准是公共使用还是公共目的?
    ②姚斌:《以德、美为鉴:审视我国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标准》,载于《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③案情:2005年,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决定实施一项改变一个经济不景气地区的发展规划。如果该规划得以实施,将会全面恢复城市的活力。为实施这一项目,需要征收并拆除位于该规划区域内的115份私有不动产。政府委托开发商与上述业主协商购买其不动产。经协商,多数所有人都愿意出售其不动产,但是克罗以及其他几个住宅所有人不愿意出售,原因为其房屋装修豪华且拥有良好水景观。德瑞1918年出生于此,对此地拥有深厚的感情。2000年,市政当局启动征收程序,克罗、德瑞等人提起了诉讼,称市政局征收他们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关于公共用途的限制,该征收行为违法。
    ①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②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①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8页。
    ② 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57-358页。
    ① 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74页。
    ②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页。
    ①祝魏明:《论行政补偿的范围》,暨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杨东青:《行政补偿范围比较研究》,郑州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 高景芳,赵宗更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①赵世义:《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载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
    ①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②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① 李进之著:《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页。
    ①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① 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②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0—201页。
    ①[法]达罗斯著:《行政法典》,1985年,法文版第17页。转引自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6页。
    ②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2-393页。
    ③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2页。
    ①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0—201贝。
    ②张文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页。
    ①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①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8页。
    ② 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57-358页。
    ①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58页。
    ①陈新民著:《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元照出版社,2002年,第267页。
    ②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7页。
    ①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②田中二郎著:《行政法》(上卷),第211页。转引自盐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
    ②因土地补偿为公用征用补偿的典型代表,故此处的范围以土地征用补偿为例。
    ③因征用土地而引起的附带性损失补偿,包括搬迁费、停业赔偿、歇业赔偿等等。
    ① 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62页。
    ② 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64页.
    ③ 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64页。
    ① 黄宗乐:《土地征收补偿法上若干问题之研讨》,载自《台大法学论从》第21卷,第1期,第72页。
    ②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06页。
    ①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13页。
    ②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15页。
    ③[日]室井力著:《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193页。
    ①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12页。
    ① 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82-389页。
    ①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85-388页。
    ①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90页。
    ①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
    ②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1页。
    ③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1页。
    ④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1页。
    ⑤江义雄:《日本法上“公用征收”补偿制度之探讨》,载自《中正大学法学集刊》第21页。转引自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⑥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1页。
    ① 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转引自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4页。
    ①《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
    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如在特殊情况下基于社会公益需要依法律对其予以提前收回的,应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以及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③辞海编委会:《辞海》,光明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0页。
    ④辞海编委会:《辞海》,光明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0页。
    ①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转引自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156页。
    ①《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滩涂、水域的,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事宜。
    ①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凡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对于被关闭或者到其他地方开采的集体矿山企业,矿山建设单位应给予其合理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群众生活。
    ② 《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①李震山著:《行政法导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440页。
    ②姜裕富:《行政补偿范围的经济分析》,载于《浙江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③《水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因从事工程建设而须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 水、供水水源造成小利影响的,建设单位不仅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且还应对造成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补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r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等等。
    ① 《信赖保护原则案例》http://wenku.baidu.com/view/275efc1655270722192ef758.html
    ①祝魏明:《论行政补偿的范围》,广州,暨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践》,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8页。
    ①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页。
    ① 杨解君,顾治青:《行政契约的诉讼制度架构探微》,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② 杨解君,顾治青:《行政契约的诉讼制度架构探微》,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③ 参见王红跃、彭云业:《行政指导及其救济探析》,载于《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①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② 富勒:《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载于《民商法论从》,第7卷,第413页。
    ③ 转引自:王红跃、彭云业:《行政指导及其救济探析》,载于《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②《18名路人见死不救拾荒阿姨救起遭碾压女童》http://news.qq.com/a/20111017/000066.htm
    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58607d0100093h.html
    ② http://bbs.tianya.cn/post-39-1125739-1.shtml
    ③邢捷:《论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④傅吕强,甘琴友:《见义勇为的行政法思考》,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②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①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②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①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①《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① 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①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七条规定,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运输工具、工程机械、房屋、设施、场所等等。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等现场指挥人员也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对于被造成损毁的临时征用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但应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①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对于被关闭或者到其他地方开采的集体矿山企业,矿山建设单位应给予其合理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①《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种子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而建立优树收集区、试验 林、测定林、基因库致使其经济收入减少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权利受损者予以经济补偿。《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①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300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规定:“……征用十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的,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①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② 肖北庚:《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障之完善——基于2004年修宪的思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主编,《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
    ①苗连营:《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用征收制度的构建》,载于刘茂林编《公法评论》(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①张树义著:《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①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页。
    ②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③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页。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② 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①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②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①姚天冲著:《国家补偿制度专论》,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
    ②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③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①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②卓泽渊:《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①《现代汉语辞海》,光明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②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②《现代汉语辞海》,光明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6页。
    ①钟伟:《谁拥有土地》,《南方周末》,2004年7月29日。
    ②饔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③温家宝:《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2006年1月20日。
    ①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②中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中国统计》,2002年,第11期。
    ③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0/27/content_10259137.htm
    ① 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2012115
    ②孙丹(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6100美元》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302/22/t20130222_24134247.shtml
    ①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6-09/06/content_5055981.htm
    ②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
    ③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06页。
    ①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3页。
    ③沈开举:《论行政补偿的标准》,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1月第13卷,第1期。
    ①薛刚凌主编:《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9—110页。
    ②[日]盐野宏著:《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③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3页。
    ④德国案例:在著名的“眼镜行案”中,法院支持了对营业地点及顾客来源的损失补偿。一个有六十年历史的眼镜行老店及其十地被征收,店主主张,以该土地的“通常价值”无法弥补其营业损失,由于顾客来源的缺乏,其势必必须在更昂贵的地段来找寻店面,来吸引新的顾客,这样方可获得以前从老顾客处所获得的利润。对此案,法院认为本案的老店较之其他人民而拥有的“更多的价值”,虽不属于“客观价值” 的概念范畴,但是权衡被征收人的财产状况,该项征收之损失,实在应该包含“固定的顾客来源”。
    ① 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② 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③ 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④ 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① 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0页。
    ② 祁小敏,《试论我国行政补偿的范围》,载于《理论探索》,2003年,第3期。
    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①孙鹏,王宝琼:《论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载于《学习论坛,》2007年,第11期。
    ①王太高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
    ②罗丽:《日本的抚慰金赔偿制度》,载于《外国法译评》,2001年,第1期。
    ③[日]盐野宏著:《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④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①窦衍瑞著:《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②[韩]金东熙著:《行政法Ⅰ》(第9版),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页。
    ①马怀德,张红:《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载于《天津行政学院学报》第7卷,第1期。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3-5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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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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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3][日]盐野宏:《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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