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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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责任问题并非一个新问题。早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就向世人宣示了人类所负有的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但是谁也无法否认,三十多年过去了,环境责任落实得并不好。地球环境不但没有因此获得真正改善,反而有进一步恶化之势。除了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之外,缺乏对环境责任问题的系统研究恐怕亦是重要原因。
     研究环境责任及其落实问题,首先必须对环境责任本身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并牢牢把握住它的理论基础。从根本上来说,环境责任并不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而虚构的一种责任。它是来自于人类环境共同体的客观要求,是任何人类个体或群体作为人类环境共同体成员都应当担当的责任。环境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而不是人类对环境本身的责任;环境责任主要是一种事前责任,但也包括事后责任的内容。环境责任具有行动全球性、主体广泛性和对象特殊性等特征。如果从宏观层面进行理论划分的话,环境责任观念是责任伦理的组成部分;从必要性的角度看,履行环境责任是可持续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从可能性的角度讲,共同体主义的兴起将对环境责任的落实将起到促进作用。另外,从可行性角度来说,制定环境责任分配的正义原则对环境责任实践的开展将非常关键。
     环境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因此人们的道德实践将在环境责任落实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个人来说,关键是要反对已经走向“大众化”的物质主义、消费主义,树立负责地消费的新型消费伦理,学会适度消费、自主消费,重视非物质消费,实行绿色消费、公正消费。对于企业来说,应当从长远和战略角度思考利益与责任的关系,建立负责任的企业文化,实现利益与责任的双赢。对于政府来说,应当主动担当起环境时代的主导性角色,合理地运用环境管理职权,在国内层面履行对全体国民的环境责任,同时又要有全球眼光,积极履行对整个人类大家庭的环境责任。
     环境责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它又是需要全面法律化的责任。这是环境责任得以履行的关键所在。环境责任法律化的进程可以借助“环境法责任”这一概念,以义务路径、权力路径和权利路径等理论路径以及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激励制度等若干制度路径全面展开。同时,环境责任的法律化呼唤环境法的理论变革:环境法既不是类似于民法的“权利之法”,也不是类似行政法的“权力之法”,而只能是“责任之法”;环境法环境责任原则的内容应继续扩展,它理应成为环境责任在环境法基本原则层面的集中体现;自然体法律保护方式的问题应当以“责任”而非“权利”的手段来加以解决;环境法研究应当以整体主义方法论而不是个体主义方法论为主。另外,环境法研究应当从对本位问题的纠缠中解脱出来,以环境责任为基点来重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环境责任如何加以落实对我国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中存在环保主体“人格分裂”、公众主体性缺失、“守法吃亏”、“唯发展论”等问题和倾向,这对开展环境责任实践是非常不利的。但是,我国政府的绝对权威及良好的政治氛围或许会成为我国环境责任实践的巨大优势所在。我们必须加强对我国环境责任主体的作用、环境责任的社会意识基础以及我国环境责任立法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sue is not a new problem. Because the 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nment enacted in 1972 proclaims the world that Man bears a solemn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for present and future generations. But 30 years pass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not good. The earth's environment has not been really improved, but shows a further deterioration trend. Apart from the limitations of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the lack of systematic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also an important reason.
     To study on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its implementation, the first step is to have an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firmly adhere to the theoretical basis. Fundamentally speaking,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not a fictional responsibility in order to addres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t is an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Human Environment Community. It is a responsibility which human individuals and human groups must play.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a kind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but not human responsibility to the environment. It’s mainly a prior responsibility but still including the content of later responsibility. It has three main features: global action, a wide range of the subject and special object. From the macro level of theory,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concept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Ethics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need, fulfilling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ncept and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possibility, the rise of Communitarianism will play a catalytic rol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 additi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feasibility, establishing som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bou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llocation will be very critical to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a moral responsibility, so people's moral practice will b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its implementation. For individuals, the key is to oppose the Materialism and Consumerism which have become popularization, and establish a new consumer ethics: Responsible Consumption. We must consumer moderately and autonomously, pay attention to non-material consumption, implement green consumption and fair consumption. For enterprise, the key is to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enefits and responsibility from a long-term and strategic perspective, establish a responsible corporate culture and achieve a win-win situation. For the government, the key is to play the dominant role of the environment times initiatively, take us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uthority rationally, and fulfil it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o all citizens and human family.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not only a moral responsibility, but also a responsibility which should be fully reflected in the law. This is the crux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s implementation. The process tha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reflected in the law can ride on the concept of“responsibility in environmental law”(not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nd launches comprehensively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paths of Obligation, power and right and some systematic paths such as Recycling Economy Legal System, Environmental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Environmental Incentive System. Meanwhile, the process tha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reflected in the law needs theoretical change of environmental law. Environmental law is not“law of rights”such as the Civil Code, nor is it“law of rights”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It is“law of responsibility”.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aw which content is continuing to expand should become the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level of basic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problem about how to protect natural things should be solved by responsibility means but not right means. The study on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mainly adhere to the Overall Methodology but not Individual Methodology, and should restruc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 the basis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China is a big developing country that is in the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so how to implemen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China.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ch as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bject’s“depersonalization”, the loss of the people’s subjectivity,“law-abiding suffer”and“the growth for the sake of growth”. These are very negative to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Nevertheless, our government's absolute authority and good political atmosphere perhaps will become the great advantages. We must think further about the role of our country’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bject, the social consciousness basis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our country’s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legislation.
引文
1参见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页。
    2对责任的“令人震撼的法律沉默(legal silence deafening)”的说法来源于美国学者玛丽·安·格伦顿。(参见:玛丽·安·格伦顿著,周威译:《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3 [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4该学说的代表性人物有汤姆·里根、彼得·辛格、范伯格、克里斯托弗·斯通、道格拉斯法官等人。
    5里根:《共居同一宇宙:动物权利与环境伦理学》(加州,伯克莱,1982),p. 27、29、70—72、93—95、163。转引自[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6斯坦利、R.古德洛维奇、J.哈里斯编:《动物、人与道德》,p. 238。转引自[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7 [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8 [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候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
    9 [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候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页。
    10郑慧子:《走向自然的伦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11“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一词首先出现于英国哲学家G·E·摩尔的《伦理学原理》(1903)
    12怀特:“我们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科学》155(1967,3,10)p1205,转引自[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梁治平校,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13上帝曾经给诺亚家族许下如此的统治诺言:“地上的各种野兽、天空的各种飞鸟、地上的各种爬虫和水中的各种游鱼,都要对你们表示惊恐畏惧;这一切都已交到在你们手中,……我已把这一切赐给你们。”(参见《创世纪》9:2—3。转引自[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14 [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17 M. P. Golding,“Obligations to Future Generations,”The Monist, vol. 56, no. 1(1972).
    18 [美]P. Aarne Vesilind , Alastair S. Gunn着:《工程、伦理与环境》,吴晓东,翁端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19 Hans Jonas, Das Prinzip Vcrantwortung Vcrsuch einer Ethik Fue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 Insel Verlag Frankfurtam Main, 1979.引自韩立新:《环境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197页。
    20 [美]P. Aarne Vesilind , Alastair S. Gunn:《工程、伦理与环境》,吴晓东,翁端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209页。
    21[美]爱蒂斯·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于方、王鑫海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23韩立新:《环境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24[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126页。
    25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26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7页。
    27 [英]洛克:《政府论(下卷)》,瞿菊农、叶奇芳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9页。
    2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121页。
    29 [英]齐格蒙特·鲍曼著,:《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
    30郑慧子:《走向自然的伦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31《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序言。
    32《人类环境宣言》第二条。
    
    33《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4页。
    34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35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36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0页。
    37需要指出的是,周珂先生同时也指出,在人类中心还是生物中心两种环境观问题上,他更倾向于后者。(参见周珂,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源自“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7573,浏览日期:2007年9月3日。)
    38陈泉生先生指出,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和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提高而不断发展的。(参见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张梓太先生也直接指出,环境法是人类为解决环境问题而创设的法律制度,所以环境法上“环境”的内涵与外延应当与“环境问题”中“环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一致的。(参见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页。)
    39近年来,主张法律的“生态化”、倡导以“生态法”取代环境法成为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中值得关注的重要现象之一,其中不少学术观点都很有启发,但我是反对这种理论倾向的。由于该问题并非本文的重点,在此不作详细探讨,有关反驳意见可参见杜万平:《解读生态法学》,源自“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3518,浏览日期:2007年9月3日。
    40《汉语大词典(下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第5954—5955页。
    41《汉语大词典(下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第5955页。
    42 J. R. Lucas, Responsibi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5.
    43 Susan Wolf, "Sanity and the metaphysics of responsibility",in: Reason and Responsibility,Edited by Joel Feinberg, Ninth Edition,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p.441.
    47 [德]底特·本巴赫尔:《责任的哲学基础》,《齐鲁学刊》2005年第4期。
    4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49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50胡河宁,孙树平:《论责任范畴的伦理内蕴》,《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51 [苏]瓦·彼·图加林诺夫:《论生活和文化的价值》,三联书店1964年版,第69页。
    52 [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中译本),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7页。
    5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54 [美]A.麦金泰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55由于很多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都并不十分注意区分责任与义务,例如大哲学家康德就经常把责任与义务混用,这导致责任与权利经常被配对使用,康德所主张的道义学也往往被人们称为“责任和权利的伦理学。”(参见[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56 R. D. Guthrie,“The Eth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s and Other Organisms,”Perspectives in Biology and Medicine, Vol. 11(1967), pp.52-62.
    57 Joel Feinberg, The Rights of Animals and Unborn Generations, 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 Crisis,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74.
    58 [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63辛格:《动物解放》,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64 [美]罗德里克?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梁治平校,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65 [美]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66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67朱坦:《环境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68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69张立波:《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6页。
    70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71参见P. Aarne Vesilind, Alastair S. Gunn著:《工程、伦理与环境》,吴晓东、翁端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116页。
    
    72《人类环境宣言》“共同的信念”第1条。
    73《内罗毕宣言》第9条。
    74《内罗毕宣言》第10条。
    75《美国法典》第55章“国家环境政策法”部分第4331·6条。
    76《法国环境法》第110·2条。
    77《日本环境基本法》第1、6、7、8、9条。
    79 [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杨立峰译,顾肃校,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
    80 Hans Kung, A Global Ethic for Global Politics and Economics, New York,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65; p.246.
    81周洪钧:《〈京都议定书〉生效周年述论》,《法学》2006年第3期。
    82参见《研究表明:北京最主要沙尘暴源区在内蒙古和河北北部》,源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3/20/content_324462.htm ,最后浏览日期:2006年10月8日。
    83何德功、张锦芳、朱佩琦:《中国韩国日本联手阻击》,载《国际先驱导报》2006年4月13日第2版。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86 [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杨立峰译,顾肃校,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
    87 [美]欧文·拉兹洛:《布达佩斯俱乐部全球问题最新报告——第三个100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88吴玉章:《论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
    90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245页。
    
    91张春香:《略论当代中国伦理建设》,《理论月刊》2006年第5期。
    92小粟:《责任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道德与文明》1986年第3期。
    93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94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2页。
    95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6页。
    9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4页。
    97汉斯·约纳斯:《责任原理——对科学技术文明的一种伦理学尝试》,引自方秋明:《技术发展与责任伦理》,《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5年第5期。
    98孔汉思(Hans Kung),库舍尔(Karl-Josef Kuschel)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页。
    99 [德]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267页。
    100参见汉斯·约纳斯:《责任原理——对科学技术文明的一种伦理学尝试》;汉斯·约纳斯:《科学与研究自有:凡是能做的,都是允许的吗?》。转引自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113页。
    101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113、120页。
    102汉斯·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责任原则的实践》,第274页。转引自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106 Hans Jonas, Rckschau und Vorschau am Enddes Jarhhundert, Frankfurt/Main, Suhrkamp Verlag,, 1994, p1-2. 转引自张旭:《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论汉斯·约纳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107胡继华:《后现代语境中伦理文化转向》,京华出版社2005年版,引言第7页。
    108张黎夫:《科技时代的伦理——责任伦理之困惑》,《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109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110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8页。
    11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页。
    
    112《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5条。
    113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第280页。
    114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第284页。
    
    115袁贵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求是杂志》2005年第22期。
    116《孔子家语》
    117《论语·乡党》
    118袁贵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求是杂志》2005年第22期。
    119转引自潘岳:《和谐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保护》2006年7A期。
    120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121《内罗毕宣言》第9条。
    122《内罗毕宣言》第10条。
    125“communitarianism”的词根为“community”,社会学家往往把它理解为“社群”、“社区”,但“community”一词含义是广泛的,它指由于种族、观念、地位、身份等某一要素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这个团体既可以是小规模的社区自发组织,也可以指更大规模的政治组织,甚至可以指代一个国家或民族,因此把其翻译为“共同体”更加恰当,而“社群”、“社区”指代范围相对过窄。
    126这些学者中的有些人,如桑德尔甚至认为自己并不总是站在共同体主义一边,“共同体主义”这一术语会引起误解。(参见[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版序言第2页。)
    127应奇:《共同体主义》,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出版,第5页。
    128“从身份到契约”的说法出自19世纪英国的法理学家和法制史学家梅因。他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出自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129俞可平:《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流变:从新个人主义到新集体主义》,《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5期。
    130 [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31查理斯·泰勒:《哲学和人文科学论文集》,坎布里奇: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7—210页。
    132李兰芬,李西杰:《“权利优先于善”的自由主义政治伦理观》,《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6期。
    133 [英]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俞可平:《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及其公益政治学评析》,《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134刘化军,李红专:《“第三条道路”与社群主义政治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35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页。
    
    136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
    137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页。
    138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139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载苗力田编著:《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
    140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141 Summa Theologica, transl.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London, 1913-1925), Pt.Ⅱ, 2d pt., qu. 58, art.Ⅰ.
    142 Immanuel Kant, 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 transl. J. Ladd(Indianapolis, 1965), p.34.
    14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144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45 David Keyt: Distributive Justicein, Aristotle, Ethics and Politics, John Dunn and Ian Harris(editors), Aristotle, VolumeII, Cheltenham, UK:An Elgar Reference Collection, 1997. 23-45.
    146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147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2页。
    148 Robert Nozick ,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New York, 1974, p.53.
    149 [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杨立峰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150 [英]D·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151尽管拉兹洛所举的这些数据的来源我们无从考证,但如果我们略微思考一下我们身边的富人与穷人并做一个简单的对比的话,相信任何人都不会对上述结果有非常大的怀疑。(相关数据源自[美]欧文·拉兹洛:《布达佩斯俱乐部全球问题最新报告:第三个100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8页。)
    
    152 [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杨立峰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153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2页。
    154 P. Aarne Vesilind, Alastair S. Gunn著:《工程、伦理与环境》,吴晓东、翁端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15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15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15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158 [美]欧文·拉兹洛:《布达佩斯俱乐部全球问题报告:第三个100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59陈昕:《救赎与消费:当代中国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160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转引自王宁:《“国家让渡论”:有关中国消费主义成因的新命题》,《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161毛世英:《走出消费主义陷阱,建设和谐型消费文化》,《济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162雷安定,金平:《消费主义批判》,《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
    163 [英]安德鲁·多布森著,郇庆治:《绿色政治思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
    164根据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高盛公司在2005年的统计,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奢侈品消费国,为全球奢侈品行业的总销售额做出近20%的贡献,并且仍在以25%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参见高盛:《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奢侈品消费国》,源自“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54816/54829/3930448.html,浏览日期:2007年9月15日。)
    165 [美]戴斯·贾丁斯著:《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167 [美]戴斯·贾丁斯著:《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168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郇庆治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169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郇庆治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171王英斌:《地球变暖,家庭有责》,《环境》1997年第4期。
    172 Terje Toikildsen:《挪威的环境家庭保护》,《产业与环境》2003年第3期。
    173 [美]欧文·拉兹洛:《布达佩斯俱乐部全球问题最新报告:第三个100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175高桂林:《公司环境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1—62页。
    177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18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6页。
    183 [美]欧文·拉兹洛:《布达佩斯俱乐部全球问题最新报告:第三个100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187葛宗渔:《标志雪铁龙的启示》,《光明日报》2004年8月6日。
    188李广兵,李环:《论现代公司的环境责任及其实现》,《环境保护》2006年第1B期。
    190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193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194陈建先:《再议政府责任与责任政府》,《重庆行政》2006年第3期。
    198梁启超:《变法通议》,引自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49页。
    19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200刘云林:《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6期。
    201周金恋:《论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年第2期。
    202陈泉生,周辉:《论环境责任原则》,载“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978,浏览日期:2007年10月4日。
    204李艳芳:《论环境法的本质特征》,《法学家》1999年第5期。
    
    205沈宗灵:《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学》1994年第6期,第28页。
    206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9页。
    207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1页。
    208《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1页。
    209葛洪义著:《法理学导论――探索与对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267页。
    210徐祥民:《宪法中“环境权”的意义》,《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汇编》,2006年9月,武汉,第119—127页。
    211参见周旺生:《被误读的马克思名言》,载《北京日报》2006年1月23日“理论周刊”版。
    212 [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汪劲,于芳,王鑫海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214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21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216 [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217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218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3月。
    219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年6期。
    220对于环境权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下文还会展开专门论述。
    221徐祥民:《从全球视野看环境法本位》,载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222有学者经过广泛的考察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在权利得到充分张扬之后人类才遭遇了严重的环境危机。”(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法学》2004年第1期。)
    223《英国生活垃圾将计件征税,未分类家庭将处以罚款》,来源于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j/20070524/08553624811.shtml,浏览日期:2007年5月26日。
    224谷德近:《环境权的虚假主体》,《中国环境管理》2005年第9期。
    225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234孙佑海:《循环经济呼唤立法,政府应负起法律责任》,《人民日报》2005年8月15日。
    235徐辉,张大伟:《政府在循环经济法制化过程中的作用》,载“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3472,最后浏览日期:2006年11月14日。
    236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37徐祥民,任庆,孟庆垒:《可持续发展:从发展观到法律制度》,载《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4页。
    238蔡守秋:《论环境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241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242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5页。
    
    243 [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梁治平校,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244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245甘培忠汪劲:《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源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1828,浏览日期:2006年5月3日。
    246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247 [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248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249 [美]麦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251参见吕忠梅:《环境法的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1页。
    252参见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257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258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259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
    260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261 [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920页。
    262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2页
    26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
    26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页。
    265所谓法的“价值高度”,是说这个价值应当符合“价值”一词的本意,既不能是一种是事实性的表述,也不能等同于实现价值本身的手段。按照这个标准,生命、利益就不能成为价值,因为它们是价值实现的事实性结果;人权也不能成为价值,因为它是实现价值的手段。
    266尽管蔡先生使用了“基本理念”而没有使用“基本价值”一词,但根据法学的一般理论,他所列举的这六大理念毫无疑问皆是环境法的价值。关于这六大价值的具体内容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念的含义、来源和发展——一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
    267环境法的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价值和自然正义价值;环境法的功利价值又包括物质功利价值、精神功利价值。该学说由刘建辉先生提出。参见刘建辉:《环境法价值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68王秀红:《效率与公平——论环境法价值的冲突与协调》,《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269万志前:《论环境法的价值预设与规范构造》,《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70金杰、喻永红:《环境法价值概念之界定》,《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9期。
    27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
    272徐显明:《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
    273蔡守秋:《环境秩序与环境效率——四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4期。
    274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5页。
    275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276语出英国社会学家科恩。转引自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282廖红,[美]克里斯·朗革:《美国环境管理的历史与发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283宋瑞兰:《论法律调整机制》,《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284谢晖:《论法律调整》,《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5期,第131—139页。
    285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
    286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287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页。
    288黄霞,常纪文主编:《环境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289陈泉生、周辉:《论环境责任原则》,源自“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978,浏览日期:2007年10月22日。
    290对于究竟叫“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还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学者们有一定争议。我认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多种,未必一定是以承担费用的方式,因此“负担”、“负责”比“付费”更全面一些。而“负担”与“负责”比较接近,并无进一步区分之必要。
    291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292陈泉生、周辉:《论环境责任原则》,源自“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978,浏览日期:2007年10月22日。
    293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177页。
    294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29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297潘岳:《界定政府环保责任,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源自“雅虎财经”:http://cn.biz.yahoo.com/070302/49/l2l2.html,浏览日期:2007年10月23日。
    298 [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修订版)》,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99关于日本《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的进一步情况可参见于杨曜,唐荣智:《论日本推进循环型社会
    300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5页。
    301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302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7—304页。
    303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7—304页。
    304李萱,江山:《动物如何不是物》,《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
    305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306薛军:《“物”的概念的反思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一个评论性的脚注》,载“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1044,浏览日期:2006年7月15日。
    307徐国栋:《认真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308王海燕:《民法上的动物——民事立法如何对待动物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年度硕士毕业论文。
    309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3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
    311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7页。
    31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则建议稿》,见“正义网”/法律学术/法律学人/孙宪忠/论文·随笔:http://www.jcrb.com/zyw/n5/ca11158.htm,浏览日期:2006年7月15日。
    313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14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315 [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16 [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
    317 [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318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19徐显明,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320 [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321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95页。
    324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25高利红:《动物福利立法的价值定位》,《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26参见:[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林冠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132页;沈睿:《动物与人:西方动物权利思想的来龙去脉》,《天涯》2006年第1期。
    332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190页。
    333当然,也有很多学者将这两种方法论称为个体主义理论范式和整体主义范式,或者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参见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周珂,侯桂儒:《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北京,2006年8月,第321—329页。
    334有些学者否认方法论所内含的价值判断问题,认为“方法论是对分析单位的逻辑选择,不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并试图由此将个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体主义区分开来(参见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但实际上,这是将“方法”与“方法论”相混淆所产生的结论。方法完全是一种研究的手段和工具,它不涉及人们应该怎么做的问题;而“方法论”对研究者带有约束性甚至强制性的规定,它要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怎样才能事半功倍,取得最大的效益。(参见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因此,方法论不可能不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尽管个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体主义不能等同,但个体主义方法论是依照个体主义的观念而展开的一种方法论是勿容置疑的。
    335转引自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34页。
    33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载苗力田主编:《亚里斯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337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251页。
    
    341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342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343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权》,《法学》2004年第2期。
    
    344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345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346 [日]原田尚彦:《日本环境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半,第328页
    347李艳芳:《环境权若干问题探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351环境权利的可放弃性问题已经受到多位学者的关注。可参见:朱谦:《公民环境权私权化的思考》,《中国环境管理》2001年第4期;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权》,载《法学》2004年第2期。
    352蔡守秋,吕忠梅,赵家仪:《民法与环境法对话》,源自“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279,浏览日期:2007年10月28日。
    353参见吕忠梅,崔建远:《准物权与资源权:民法与环境法学者的对话》,源自“中国私法网”: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60606-125843.htm,浏览日期:2007年10月28日。
    35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357周珂,侯桂儒:《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北京,2006年8月,第321—329页。
    358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1页。
    367之所以要把“权利本位”作为主要的批判对象,是因为法的本位问题在当代中国主要就是由“权利本位”者提出的。而且,在环境法学界,直接套用“权利本位论”对环境法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与解释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368两篇文章具体出处为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369郑成良:《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370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
    371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372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373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载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175页。
    374具体材料可参见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375有关义务重心说的观点可参见张恒山:《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
    376“权利义务无本位说”的代表性文章相当多,例如封曰贤:《“权利本位说”质疑——兼评“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张光博:《关于权利本位问题的对话——权利本位的基本论点剖析》,《高校理论战线》1995年第1期;陈云生:《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在此不一一列举。
    377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378童之伟:《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看法》,《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379童之伟:《以“法权”为中心系统解释法现象的构想》,《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38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38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344页。
    38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页。
    38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页。
    38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390北岳:《关于义务与权利的随想(上)》,《法学》1994年第8期。
    391蔡守秋:《环境权初探》,《法学评论》1982年第2期。
    392蔡守秋:《论环境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393对于“环境权包括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两个方面”的说法的驳斥将在下文专门展开。
    394蔡守秋:《环境权初探》,《法学评论》1982年第2期。
    395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396吴国贵:《环境权的概念、属性——张力维度的探讨》,《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
    397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98张一粟:《环境法的权利本位论》,《东南学术》2007年第3期。
    399何凤鸣、段永清:《论环境法的社会权利本位》,《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404郑成良:《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405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406蔡守秋:《论环境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407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408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3月。
    409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年6期。
    
    414邹雄:《论环境权》,《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汇编》第158页,武汉,2006年9月。
    415 [美]彼得·辛格:《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杨立峰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8页。
    416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页。
    418蔡守秋先生在一篇论文中曾专门论述过人类环境权(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吕忠梅先生认为环境权是一种“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真正公共权利或人类权利”(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陈泉生先生指出,环境权也适用于全人类环境权益的保护(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载《科技与法律》1994年第3期)。
    419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420汪习根:《发展权主体的法哲学探析》,《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
    421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422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423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42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0页。
    426该学说的主要主张者是徐祥民先生,其主要相关著作前文已引。
    427该学说是在2007年才提出的,其主要主张者是周玉华、郭永长两位先生,学说内容可参见周玉华、郭永长:《环境法“义务重心论”》,《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1423—1428页,兰州,2007年8月。
    428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430张恒山,黄金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异同》,《法学》1995年第7期。
    431张恒山,黄金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异同》,《法学》1995年第7期。
    432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86页。
    433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86页。
    
    4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435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43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437相关数据来自“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编制单位——“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网站”:http://www.tt65.net/?action-viewnews-itemid-2577,浏览日期:2008年1月13日。
    438曹林:《不能仅把公众设置为环保“参与者”》,《中国青年报》2007年4月3日。
    439唐凯麟,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5页。
    440胡锦涛:《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源自“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60718/n244317399.shtml,浏览日期:2008年1月8日。
    441 James Bishop Jr., Epitaph for A Desert Anarchist, the Life and Legacy of Edward Abbey, New York: Maxwell Macmillan, 1994, p. 20.
    442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第8页。
    
    449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郇庆治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95页。
    450第一种立场主要侧重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协调,但没有就国内环境保护的可持续难题提出具体方案;第三种立场与权威主义非常接近,但公社模式能否具有可行性令人怀疑,奥里奥丹把它称为一种中国公社的模式,但实际上这种中国公社模式在中国已经解体了。
    451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郇庆治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452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郇庆治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453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郇庆治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454相关数据来自“新华网”:《计划生育20年,人口少生近3亿》,网址: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8/31/content_545080.htm,浏览日期:2008年1月13日。
    456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第284页。
    457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45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459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科学发展写新篇——如何理解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07理论热点面对面》,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460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461参见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wgk/2005-12/13/content_125736.htm,浏览日期:2008年1月13日。
    462侯文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理论研讨会综述》,《理论导刊》2006年第6期。
    463王新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处理好的几大关系》,《环境保护》2006年3A期。
    464蔡守秋:《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465孙佑海:《影响环境资源法实施的障碍研究》,《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467《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468《庄子·齐物论》。
    469《庄子·秋水》。
    470《古尊宿语录》卷九。
    471施韦泽:《敬畏生命》,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127页。
    472有些讽刺意味的是,现在我国小学课程中的《自然》也已经被《科学》所代替。当然,即使是《自然》课,其首要的着眼点也不是保护环境,而《科学》则离保护环境更远了。
    473 [美]蕾切尔·卡逊著:《寂静的春天》,吕瑞兰、李长生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
    474夏学銮、曹红蓓:《我们来到世俗时代》,《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8月9日第191期。
    1、蔡守秋:《调整轮——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曹孟勤:《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陈泉生:《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陈嘉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陈昕:《救赎与消费:当代中国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9、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0、葛洪义著:《法理学导论――探索与对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1、高桂林:《公司环境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2、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3、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韩立新:《环境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6、胡继华:《后现代语境中伦理文化转向》,京华出版社2005年版。
    17、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8、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2、吕忠梅:《环境法的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3、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4、廖红,[美]克里斯·朗革:《美国环境管理的历史与发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5、钱易,唐孝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6、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8、王海明:《人性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29、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0、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1、吴玉章:《论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2、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3、徐祥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4、徐显明:《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5、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6、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37、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9、张昭德:《深度的人文关怀——环境伦理学的内在价值范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0、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1、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2、郑慧子:《走向自然的伦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3、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4、郑少华:《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北岳:《关于义务与权利的随想(上)》,《法学》1994年第8期。
    2、白平则:《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机制探讨》,《中国环境管理》2004年第1辑。
    3、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3月。
    4、蔡守秋:《环境秩序与环境效率——四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河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4期。
    5、蔡守秋:《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6、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7、蔡守秋:《论环境权》,《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8、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9、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10、陈云生:《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11、陈建先:《再议政府责任与责任政府》,《重庆行政》2006年第3期。
    12、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13、曹林:《不能仅把公众设置为环保“参与者”》,载《中国青年报》2007年4月3日。
    14、[德]底特·本巴赫尔:《责任的哲学基础》,《齐鲁学刊》2005年第4期。
    15、方秋明:《技术发展与责任伦理》,《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5年第5期。
    16、封曰贤:《“权利本位说”质疑——兼评“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17、G.科劳斯科:《政治义务与正义的自然责任》,毛兴贵译,《世界哲学》2003年第2期。
    18、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7—304页。
    19、谷德近:《环境权的虚假主体》,《中国环境管理》2005年第9期。
    20、胡河宁,孙树平:《论责任范畴的伦理内蕴》,《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21、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2、何凤鸣、段永清:《论环境法的社会权利本位》,《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3、侯文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理论研讨会综述》,《理论导刊》2006年第6期。
    24、金杰、喻永红:《环境法价值概念之界定》,《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9期。
    25、李兰芬,李西杰:《“权利优先于善”的自由主义政治伦理观》,《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6期。
    26、李广兵,李环:《论现代公司的环境责任及其实现》,《环境保护》2006年第1B期。
    27、李艳芳:《论环境法的本质特征》,《法学家》1999年第5期。
    28、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9、刘云林:《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6期。
    30、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31、刘化军,李红专:《“第三条道路”与社群主义政治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32、雷安定,金平:《消费主义批判》,《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
    33、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34、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年6期。
    35、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36、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37、潘岳:《和谐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保护》2006年7A期。
    38、沈宗灵:《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学》1994年第6期。
    39、沈晓阳:《论责任的内涵、根据、原则》,《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40、孙佑海:《影响环境资源法实施的障碍研究》,《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41、孙佑海:《循环经济呼唤立法,政府应负起法律责任》,《人民日报》2005年8月15日。
    42、宋瑞兰:《论法律调整机制》,《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43、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44、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45、童之伟:《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看法》,《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46、Terje Toikildsen:《挪威的环境家庭保护》,《产业与环境》2003年第3期。
    47、王秀红:《效率与公平——论环境法价值的冲突与协调》,《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48、王宁:《“国家让渡论”:有关中国消费主义成因的新命题》,《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9、王新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处理好的几大关系》,《环境保护》2006年3A期。
    50、吴国贵:《环境权的概念、属性——张力维度的探讨》,《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
    51、汪习根:《发展权主体的法哲学探析》,《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
    52、万志前:《论环境法的价值预设与规范构造》,《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53、徐祥民:《宪法中“环境权”的意义》,《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汇编》,2006年9月,武汉。
    54、徐祥民:《从全球视野看环境法本位》,载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5、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法学》2004年第1期。
    56、徐祥民:《极限与分配——再论环境法的本位》,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
    57、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58、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59、徐国栋:《认真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60、徐显明,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61、夏学銮、曹红蓓:《我们来到世俗时代》,《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8月9日,第191期。
    62、谢晖:《论法律调整》,《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5期。
    63、小粟:《责任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道德与文明》1986年第3期。
    64、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65、俞可平:《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及其公益政治学评析》,《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66、袁贵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求是杂志》2005年第22期。
    67、杨朝飞:《〈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环境保护》2007年第2期。
    68、杨继:《公司环境责任之再思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启示》,《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69、杨曜、唐荣智:《论日本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的理念、规划与原则》,《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70、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71、张旭:《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论汉斯·约纳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72、张黎夫:《科技时代的伦理——责任伦理之困惑》,《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73、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74、张春香:《略论当代中国伦理建设》,《理论月刊》2006年第5期。
    75、张一粟:《环境法的权利本位论》,《东南学术》2007年第3期。
    76、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77、张恒山:《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
    78、张恒山:《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
    79、张恒山,黄金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异同》,《法学》1995年第7期。
    80、张光博:《关于权利本位问题的对话——权利本位的基本论点剖析》,《高校理论战线》1995年第1期。
    81、周洪钧:《〈京都议定书〉生效周年述论》,《法学》2006年第3期。
    82、周金恋:《论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年第2期。
    83、周珂,侯桂儒:《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北京,2006年8月。
    84、周玉华、郭永长:《环境法“义务重心论”》,《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兰州,2007年8月。
    85、邹雄:《论环境权》,《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汇编》,武汉,2006年9月。
    86、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
    87、郑成良:《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1、陈泉生、周辉:《论环境责任原则》,源自“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978,浏览日期:2007年10月22日。
    2、蔡守秋,吕忠梅,赵家仪:《民法与环境法对话》,源自“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279,浏览日期:200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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