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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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原则研究
     近年来,由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相关理论的需求,商法的研究呈持续繁荣状态,这主要体现在作为商法组成部分的各具体制度上。学者们对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及破产法等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对于作为他们统一整体的商法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则略显不足,尤其对可以说是商法基础理论中的基础的商法原则的研究更是匮乏。在方法论上,原则实质上是本质问题,也是价值问题。现有理论已然给出了一个商法原则的基本框架,并对其内涵进行了一定的阐释,但对整体意义上的商法原则,或者说,商法原则的本体还缺乏细致的理论阐述,这导致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法的独立性问题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是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商法若独立,那么它必然存在与经济法或民法不同的本质,在促进价值的分工中的不同。第二,商法体系范围难以确定。商法的体系范围即商法是由哪些具体的制度组成的。这需要商法原则这条线索将它们串起来。第三,商法的实践缺乏充分的理论指导。即商事司法和商事立法体制架构乃至具体发展或许会缺少明确的标准和方向。本文针对商法原则的理论根源及应用问题展开了研究。
     对于商法原则的来源问题,本文采用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从现象到本质”的分析方法。商法为社会科学,那么其现象应表现为它的发展历史。而本质则为将抽象出来的经验的规律性的东西上升为人类的价值。商法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公元500年左右至公元1500年左右,即从蛮族入侵和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土耳其人攻陷君士坦丁堡罗马帝国灭亡为止的这一千年,为中世纪;由于商人行会和商人法庭的共同作用使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得以形成。这一时期的商法的主体为海商事制度。本文对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及留置权、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等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外这一时期资本集中形式立法及票据法也有了初步的发展,这一部分亦对康曼达和索赛特这些最初的资本集中形式以及票据法的产生进行了的分析。商法发展的第二阶段为十六世纪至十九世纪初。这一时期,商法有了长足的进步,公司制度、票据制度、海商制度及保险制度都有较大发展,但保险与公司并未被普遍纳入商法体系之内,破产法则被纳入商法体系范围,因此,这一部分只是对破产法的产生历史进行了分析。商法发展的第三阶段为十九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是商法典编撰高度繁荣时期,保险法被普遍纳入商法体系,并且公司有限责任已经形成,至此商法的体系性相对确定。本文对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通过抽丝剥茧发现,它们具有两个普遍的特征。一为它们都是由商人创造的。二为它们都是商人在实践中自行创造的。
     理论阐述过程实质上是价值分析过程。根据法理学对人类价值观的概括,人类价值主要包括正义、秩序及效率。商法与正义的对应关系应进一步细化为商法与自由、平等与安全的关系。由于商法是商人在实践中自行创造的,商法的发展过程最集中的体现就是自由,并且在商人践行自由意志的过程中,他们是平等的,因此,商法体现了自由的平等,以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为内涵。商法对安全的促进表现在促进交易,增进财富上,这与标准的安全内涵是不完全一致的。通过分析,商法与秩序的关系则体现在两方面:一为商事习惯的秩序性;二为商法的秩序性。商法与效率的关系是本文分析的重心。商法是市场交易法,而效率是市场存在的理由。本文以对作为效率理论前提的“经济人”假设理论的否定为切入点,证明了人的非理性导致了市场中交易费用出现或阻碍某些交易实现,因此,商事制度中所体现的那些手段正是用来降低交易费用或促使交易实现,进而促进效率。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讲,商法体现的应是自由的、平等的效率。在商法的价值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分析出的价值片段进行了整理,最终通过通俗的语言将其表述出来,至此完成了在商法中提炼商法原则的工作,将商法与商法原则有机联系起来。
     第三部分为商法原则理论的应用部分。商法原则的首要应用为确定商法的独立性,即确定商法与民法及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将经济法和民法的原则还原为价值,并对分析出的价值与商法进行了对比。经过对比确定,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为相对独立关系,商法以民法为基础发展而来,但基于商事实践的特点,商法又表现出了与民法不同的地方,但万变不离其宗,商法应始终坚持民法的特别法的地位。而商法与经济法则是两种完全独立的事物,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市场效率,但它们在促进效率的过程中则是互补的,并且是有明确界限的。在确定商法相对独立地位的基础上,本文亦对商法的范围体系进行了概括的界分。商法原则的另一种应用是指引商事立法与商事司法。商法原则对商事司法的指引提供了模拟交易的审判方法;而对于商事立法则提出了应对商事习惯进行确认并需对上升立法过程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的要求。
     总体看,商法原则的研究初步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将商法原则与商法建立了血肉联系,使我们对商法原则的理解不再只是停留在意会层面上,即从经验中推演出来。第二,被充实内涵的商法原则帮助我们重新审视了商法独立性。第三,商法相对独立性地位的确立使我们找到了认清商法体系范围的方法,即从某法与商人的相关性及为商人所创造的特征中来识别它。第四,为商事司法与商事立法提供了指引的方法。
On the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demand of the theory of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mmercial research had a continuous boom, This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specific component of commercial law system. The scholars of company law,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insurance law, maritime law and bankruptcy law and other research results are very rich, but the research of the basic theory of whole commercial law is relatively inadequate, especially,the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On methodology, principles of things is in fact the essence of things, also the value of thing. The existing theory has given a basic framework of commercial principles, and analyzes its connotation, but the commercial principles causes is lack of detailed explanation. This leads to three problems. Firstly, the independence of commercial law cannot be determined.The problem of independence of commercial law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law and economic law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law and civil law. If the commercial law is independent,it must be different of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or civil law In the promotion of value. Secondly, the system of commercial law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system of commercial law is consist of what specific system. This requires that the commercial principles get them together. Thirdly, the practice of commercial law lack of effective guidance. Commercial legislation,Judicial trial and development may lack of clear standards and directions. In this paper,we thoroughly study the theoretical source of the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For the source of the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we use Marx Philosophy's "from phenomenon to essence" method to analysis. Commercial Law is social sciences,so its phenomenon should be performed for the history of its development,and the essence is its embodiment of human value. The history of commercial law is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The first stage was from about 500 A.D. to 1500 A.D.,that is the medieval times. As a result of the joint action of merchant guild and merchant court, the basic concept and rules of modern western commercial law was formed. During this period, the main body of commercial law was the maritime system. This paper meticulously analyse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maritime mortgage, Maritime priority, Maritime lien,,ship collision, general average and so on. In addition, during this period, the rules to concentration of capital and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lso have Initial development., this part also analyse the history of "commenda", "society" and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The second period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law is from sixteenth century to the beginning of nineteenth century.In this period, commercial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company syste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system, maritime system and insurance system all have a great development,but insurance system and company system has not been universally brought into the commercial law system, bankruptcy law was brought in,so in this part,we only analyse the history of bankruptcy law. The third period of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law was from the beginning of nineteenth Century to time of the first World War,.In this period, commercial law codification is highly prosperously, insurance law is generally incorporated into the commercial law system, and company limited liability has been formed, at this point,the system of commercial law is determined.Through making a painstaking investigation,we have found all commercial law have two common characteristics,one is that they are made by merchant,the second is that they are created by the merchant in the progress of their business practice.
     Theoretical exposition is in essence value analysis. According to research of human value in jurisprudence, human value mainly includes justice, order and efficienc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law and justice must be divided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law and freedom, equality, security. Because of that commercial law are created by the merchant in the progress of their business practice,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law concentratedly express freedom;and in this progress,merchant are equal,so commercial law embodies equal equality,and take good faith and mutual benefit as connotation. Commercial law in the promotion of safety value is to promote trade and increase wealth. Through the analys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law and order are reflected in two aspect.The first one iscommercial custom's order.The second is commercial law's or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law and efficiency is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Commercial law is market transaction law,while efficiency is the reason for the existence of market.This paper take the negation to "rational man" hypothesis as entry point to prove that human irrationality lead to transaction cost or hinder transaction,so the means in commercial law is to realize them,and then promote efficiency. Then from this angle, commercial law reflect equal,free efficiency. On the basis,commercial law and the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link up organicly.
     The third part is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The primary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is to determine that whether commercial law is independent,t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law and civil law and economic law.Firstly,we revert principles of economic law and civil law to value,and compare them with commercia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law and civil law is relatively independent, commercial law develop in the foundation of civil law.Commercial law and economic law are different things, there mutual target is to promote efficiency, only the realization ways are different.In this paper,we also generally define the range of commercial law. Another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is to provide guidelines for commercial legislation and commercial trial.The effect to commercial trial is to provide "mocking trial"method,and to commercial legislation is to provide a series of method for distinguishing commercial custom and analyse of legislative benefit and cost.
     Overall,the research of the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solve four problems.Firstly,we establish the connection of commercial law and its principle,and it make us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principle. Secondly,it help us review the independence of commercial law. Thirdly,it help us recognize commercial law's range. Fourthly,it provide us the methods of guiding commercial legislation and commercial trial.
引文
[]参见[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2][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3]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4]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5]参见任玉林:《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载于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532&page=3。[6]参见任玉林:《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载于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532&page=3。[7]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8]夏雅丽、丁学军:《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载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5月第32卷第2期,第141-145页。[9]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73页。[10]傅鼎生:《论商法的基本原则》,载于《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5期,第15-18页。[11][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12]赵旭东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1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14]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15]肖新生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16]李龙:《法的精神的含义、内容与形式》,载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17]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于《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5页。[18]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页。[19]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页。[20]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21]参见[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着:《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1页。[2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23]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24][苏]维亚凯列夫主编:《客观辩证法》,刘晫星、齐淑文等译,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170页。[25][苏]维亚凯列夫主编:《客观辩证法》,刘晫星、齐淑文等译,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172页。[26]孙宝根:《论规律》,载于《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9月第5期,第51页。[27]李永胜:《论规律、价值与历史发展》,载于《社会科学动态》1998年第10期,第25页。[28]李永胜:《论规律、价值与历史发展》,载于《社会科学动态》1998年第10期,第25页。[29]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30]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9页。[31]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0页。[32]谢鹏程着:《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33][苏]维亚凯列夫主编:《客观辩证法》,刘晫星、齐淑文等译,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105-112页。[34][苏]维亚凯列夫主编:《客观辩证法》,刘晫星、齐淑文等译,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149页。[35]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36][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2页。[37]何勤华:《西方商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38]何勤华:《西方商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39][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1页。[40]何勤华:《西方商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41]屈广清:《海商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4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996年版,第110页。[43]于海涌:《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的历史沿革》,载于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566。[44]参见梅夏英、方春晖:《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第95页。蒋新苗、朱方毅、蔡唱等着:《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45]参见蒋新苗、朱方毅、蔡唱等着:《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46]参见梅夏英、方春晖:《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第98页。[47]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102页。[48]梅夏英、方春晖:《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第99页。[49]屈广清:《海商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50]冯辉:《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51]刘耀东、李昊:《海商法起源之重新界定——楔形法典中的海商法》,载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8月第4期,第95-99页。[52]屈广清:《海商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53]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5页。[54]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55]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56]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57]王小波:《<罗得海商法>译注》,载于《古代文明》2010年7月第4卷第3期,第91页。[58]王小波:《<罗得海商法>译注》,载于《古代文明》2010年7月第4卷第3期,第81页。[59]何丽新、谢美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60]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1页。[61]何丽新、谢美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62]张永坚:《共同海损的沿革及特点》,载于《大连海运学院学报》1996年11月第4期,第23页。[63][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64][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65][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66][美]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02页。[67][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68]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69][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70][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71][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72]何勤华、魏琼主编:《西方商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页。[73]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74]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75]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76]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77]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78]何勤华、魏琼主编:《西方商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8页。[79]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80]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81]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82]赵新华:《票据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83]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84] Richards, Origin of the Cheque,The Banker,1929,pp.29-36转引自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J.Milnes Holden,The Histor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n English Law,University of 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55,pp.206-208转引自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86]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87]何勤华:《西方商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88]何勤华:《西方商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89]张天宇:《民事执行权利救济的历史源流》,载于http://bbs.education.163.com/bbs/jiaoyu/192683973.html。[90]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91]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87页。[92]汤维建:《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93]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94]参见[美]约翰·吉尔伯特·海因伯格:《多数决原则的历史》,张卓明译,载于http://fashi.ecupl.edu.cn/article_show_full.asp?ArticleId=442。[95]汤维建:《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96]汤维建:《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97]汤维建:《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98]汤维建:《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99]汤维建:《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100]江平主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101]张民安:《公司法(第二版)》,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102][美]莱纳·克拉克曼、[瑞]杰拉德·赫蒂格:《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103][美]莱纳·克拉克曼、[瑞]杰拉德·赫蒂格:《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104]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105][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106]Ella Gepken-Jager、Gerard van Solinge.Levinus Timmerman:《VOC 1602-2002:400 years of company law》,Kluwer Legal Publishers 2005,第43页.[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页。[107][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108]Ella Gepken-Jager、Gerard van Solinge.Levinus Timmerman:《VOC 1602-2002:400 years of company law》,Kluwer Legal Publishers 2005,第66页.[109]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110]江晓美:《海上马车夫:荷兰金融战役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111]江晓美:《海上马车夫:荷兰金融战役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112]江晓美:《海上马车夫:荷兰金融战役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113]江晓美:《海上马车夫:荷兰金融战役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114][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8页。[11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81页。[116][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82页。[117]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118][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119][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8页。[120][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页。[121][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页。[122]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123]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124]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125]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126]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127][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128][美]莱纳·克拉克曼、[瑞]杰拉德·赫蒂格:《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129]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130]参见[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页。[131]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页。[132]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182页。[133]赵万一、吴长波:《论公司的司法解散》,载于《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27页。[13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135][美]莱纳·克拉克曼、[英]保罗·戴维斯等着:《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136][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页。[137][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页。[138][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5页。[139][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0页。[140][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4页。[141]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142][美]迈克尔·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文硕、董晓柏等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143][美]迈克尔·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文硕、董晓柏等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144][美]迈克尔·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文硕、董晓柏等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27页。[145]文硕:《世界审计史》,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版,第199-200页。[146]覃有土:《保险法概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147]严庆泽、梁鸿、王立安着:《世界保险史话》,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148]覃有土:《保险法概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彭虹、豆景俊主编:《保险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149]严庆泽、梁鸿、王立安着:《世界保险史话》,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150]参见彭虹、豆景俊主编:《保险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151]覃有土:《保险法概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152]参见严庆泽、梁鸿、王立安着:《世界保险史话》,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153]严庆泽、梁鸿、王立安着:《世界保险史话》,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154]严庆泽、梁鸿、王立安着:《世界保险史话》,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155]覃有土:《保险法概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156]严庆泽、梁鸿、王立安着:《世界保险史话》,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157]杨芳:《可保利益效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158]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159][英]克拉克着:《保险合同法》,何美欢、吴志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160][英]克拉克着:《保险合同法》,何美欢、吴志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161]王萍:《保险利益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8页。[162][英]克拉克着:《保险合同法》,何美欢、吴志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163]屈明:《赌博论——关于赌博的综事防治研究》,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164]参见郭贵春,宋尚玮:《对概率论起源的思考》,载于《科学技术与辩证法》第23卷第2期,第92页。[165]参见[英]克拉克着:《保险合同法》,何美欢、吴志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166][美]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主编:《公司法和商法的法理基础》,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167][美]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主编:《公司法和商法的法理基础》,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168][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169][美]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主编:《公司法和商法的法理基础》,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170][美]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主编:《公司法和商法的法理基础》,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17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172][美]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第四版):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173][美]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第四版):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174][美]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第四版):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175][美]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第四版):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176][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肖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177][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肖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178]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肖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179][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肖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180]梁洪学:《“经济人”假定理论的演进与发展——兼评“经济人”假定的客观性》,载于《江汉论坛》2003年7月,第41页。[18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页。[182]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183][英]西尼尔:《政治经济学大纲》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46页。[184]参见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185][英]斯坦利·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1页。[186][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肖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187]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188]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189]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190]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0页。[191][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杨砾、韩春立、徐立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192][美]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页。[193][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194][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段毅才、王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8页。[195]卢现祥、朱巧玲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196][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段毅才、王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1页。[197][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6页。[198]卢现祥、朱巧玲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199][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200][美]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第四版):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5页。[20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0页。[202]李嘉华、魏润泉、陈继儒:《保险学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第41页。[203]庄咏文:《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204]汤俊湘:《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页。[205]参见[美]弗兰克.H.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安佳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11-223页。[206]参见[美]弗兰克·H.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安佳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22页[207]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208]参见张国健:《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页。[209]赵中孚:《商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2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21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21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21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21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21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页。[216]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217][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9页。[218][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3-137页。[219]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22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22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4-169页。[222]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223]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63页。[224][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2页。[22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0页。[226]徐弢:《论康德政治哲学中的正义》,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4卷第4期,第40页。[227]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22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2页。[22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9页。[230][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6页。[23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232][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23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89-292页。[23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300页。[23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1页。[236]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2页。[23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238]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23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页。[240][法]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0页。[241]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242]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页。[24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4页。[24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8页。[24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07页。[24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页。[24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页。[24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页。[249]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夏雅丽、丁学军:《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载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5月第32卷第2期,第141-145页。[250]参见傅鼎生:《论商法的基本原则》,载于《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5期,第15-18页。[251]参见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73页。[252]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72页。[253]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254] Vease Manual Dela Puente y Laballe, EL contrato en general, EL fondo para publicacion del PUC del peru,1996,p.30.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6页。[255] Vease Nanual Dela Puente y Laballe, EL contrato en general, EL fondo para publicacion del PUC del peru, 1996,p.30.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256]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257]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258]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25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260]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26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26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26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26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265]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72页。[266]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73页。[267]邱本:《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268]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8页。[269]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9页。[270]史际春、邓峰着:《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77页。[271]朱崇实主编:《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7页。[272]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9-51页。[273]汪渊智、王继军、李江敏、张钧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版,第111-163页。[274]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3期,第83-90页。[275]顾躬耕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5页。[276]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117页。[277]王守瑜、弓孟谦:《经济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1页。[278]侯怀霞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6页。[279]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63页。[280]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6页。[281][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8页。[282]邱本:《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283]苏号朋:《格式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28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28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8页。[28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28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288]参见[美]罗伯特·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演化》,吴坚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289]参见卢现祥、朱巧玲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290]参见[美]弗郎西斯科·帕瑞斯:《习惯法的形成》,姜世波译,载于http://jiangsb266.fyfz.cn/art/380738.htm。[29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29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293]参见卢现祥、朱巧玲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294]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页。[295]卢现祥、朱巧玲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62页。[296][美]阿夫纳·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297][美]阿夫纳·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29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299]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300页。[300]黄茂荣:《民法总则》(增订版),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第539页。[301]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3第6期,第25页。[30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300页。[303]黄茂荣:《民法总则》(增订版),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年版,第539页。[304]钱玉林:《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分析》,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2月第24卷第1期,第55页。[305]韩光明:《不动产相邻关系规则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0页。[306]魏建:《行为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一个简单介绍》,载于《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6页。[307]魏建:《行为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一个简单介绍》,载于《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7页。[308]参见[美]布鲁斯.L·本森:《没有政府的正义:中世纪欧洲商人法庭及其现代版本》,徐听、徐昀译,载于http://www.gongfa.org/bensenmeiyouzhengfuzhengyi.htm。[309]周旺生:《论法的总则部分构造》,载于《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3期,第47页。[310]范建、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56页。[311]钱国成:《民法判解研究》,转引自罗筱琦:《“交易习惯”研究》,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4月第24卷第2期,第135页。[312]潘艺:《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载于《法治论坛》第12辑,第142页。[313]齐树洁、蔡丛燕:《交易习惯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5页。[314]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0页。[315]参见[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286页。[1][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苏]维亚凯列夫主编.客观辩证法[M].刘晫星,齐淑文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7][美]摩尔根.古代社会[M].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8][美]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M].徐家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日]大冢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M].胡企林,胡欣欣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0][美]阿夫纳·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M].郑江淮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11][美]迈克尔·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M].文硕、董晓柏等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12][英]克拉克着.保险合同法[M].何美欢,吴志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3][美]罗伯特·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演化[M].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1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16][美]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第四版):微观经济学分册[M].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肖琛主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18][英]西尼尔.政治经济学大纲[M].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19][英]斯坦利·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M].郭大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0][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M].杨砾,韩春立,徐立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21][美]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洪,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22][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M].姜建强,罗长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3][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段毅才,王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4][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魏曼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5][美]弗兰克·H.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M].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6][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7][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8][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9][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0][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1][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4][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M].张雄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6][法]摩莱里.自然法典[M].黄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7][法]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8]汤俊湘.保险学[M].台湾:三民书局,1984.[39]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40]黄茂荣.民法总则(增订版)[M].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82.[4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2]赵旭东主编.商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3]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4]张文显.法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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