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共同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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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变革性地深刻变化,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人类社会生产的分工愈加精细,尤其在高危险性行业里,人们之间相互分工、相互协作、相互督促、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例如,生产小组已经成为一个整体,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小组成员和整个小组的工作安全和工作合格程度,不再是仅仅单独个人的行为,也不是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足够了,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体行为的一部分,他们都负有彼此相互关注、相互提醒、相互督促、相互协助防止自己或其他小组成员的不谨慎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
     与此同时,由于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各个行为人共同过失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给社会生产和社会安全带来了挑战,特别是过失共同犯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结果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在现行刑法的规定情况下带来了挑战和困难。因此,过失共同犯罪现象在我国当前愈加突出,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普遍关注和热烈讨论,形势逼人、时间紧迫,需要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对此作出及时地、正面地回应。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和传统理论通说都否定过失共同犯罪,无法为正确处理过失共同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理论指导,给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惑与难题。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司法审判实践正确合理处理过失共同犯罪带来了依据和喜悦,同时,由于现行刑法的规定,造成立法与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冲突与矛盾,又使得司法机关处于两难尴尬的境地。因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司法部门审理复杂案件的迫切现实需要,都要求刑法理论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过失共同犯罪问题,为刑法修订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审判提供理论指导,都要求修订刑事立法为正确合理地审理过失共同犯罪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为经济社会的健康科学发展与社会的和谐良性运转提供法律保障,为人们养成严谨负责行为、提高国民素质提供行为规范。可见,深入开展过失共同犯罪理论研究,具有重大深远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紧迫的现实意义。
     笔者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采取了比较分析法、举例佐证法、语义学与法学结合法、反面论证法、归纳总结法、形象比喻法、理论联系实际等写作方法,全面搜集和学习前人的相关论著等参考资料,在充分地回顾考察和借鉴参考古今中外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学说、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从实证和理论两个层面严谨论证了承认和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现实依据、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而提出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并与相关容易混淆的概念加以区分,论证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成立范围,以及刑事责任分配的原则,并限制性地引入了信赖原则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阻却事由,从而构建了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体系,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全文近18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全面回顾考察、参考借鉴和比较评析了古往今来各主要国家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学说、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分析梳理了当前我国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现状和成果,以及司法审判实践对过失共同犯罪问题的态度和做法,并简要地做了分析与评价,从总体上比较全面客观地把握了国内外关于过失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现状,为下文的进一步展开论述做了必要背景说明和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采用比较分析、归纳总结、举例佐证、反面论证等方式方法,对承认和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八个主要方面的现实依据进行了一一论证,同时,也对否定过失共同犯罪论者的主要观点、疑惑和论据逐一进行了批驳和解释,继而对过失共同犯罪符合过失犯罪和共同犯罪的本质要求,以及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刑法谦抑等主要刑法原则的本质要求进行了阐述,并对成立过失共同犯罪可以借鉴的古今中外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分析和归纳总结,到此,为论证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提供了坚实的现实依据、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就论证了承认和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部分,在前文论证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基础上,通过全面分析和比较当前我国否定和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主要代表学者对过失共同犯罪概念所下定义的优势和不足,站在前辈的已有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并深刻分析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学理概念与法律概念,以及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过失共同犯罪与竞合过失犯罪等学界普遍容易混淆的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为今后刑法理论界讨论过失共同犯罪问题提供了统一的平台,为避免因为各个学者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所导致的研究混乱和资源内耗等现象的发生澄清了不同概念之间的含义与联系。
     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证过失共同犯罪成立和明确过失共同犯罪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体系,即全面分析探讨了成立过失共同犯罪前提条件的共同注意义务的内涵、特征、来源、内容和能力的判断,以及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主要构成要件。以过失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为依据,探讨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对过失共同正犯进行了科学分类,对过失教唆行为、过失帮助行为、结果加重犯中的过失行为均能够成立过失共同犯罪做了论证,并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关心和广泛热议的监督过失和单位过失是否构成过失共同犯罪进行了否定论证,同时对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过失共同犯罪的条款作了评析。
     第五部分,在前文论证过失共同犯罪成立和提出过失共同犯罪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规定和传统理论通说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进行了回顾和反思,进而提出对于过失共同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应当适用共同责任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并对各个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人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进行了阐述,即要根据各行为人的主观过失程度、所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其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综合决定具体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严格限制地引入了信赖原则作为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阻却事由。
     第六部分,在前文对承认和成立过失共同犯罪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笔者对现行刑法大胆提出了修订建议,重新定义了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将故意共同犯罪和过失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两种法定形态,并将过失帮助犯、过失教唆犯也纳入刑法总则中予以明文规定,并对过失共犯的量刑作出了立法建议。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extensive 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technology, the way of production and people's way of life is transformative to profoundchanges, the most prominent point of the performance is that human society is producingincreasingly fine division of labor, especially in high-risk of the industry, the division of laborbetween people, mutual cooperation, mutual supervision, the extent of deepeninginterdependence. For example, the production team has become a whole, each of which willaffect the behavior of other team members and the entire team of qualified degree of safety atwork and the work is no longer just a single individual's behavior, not only for individualsresponsible for their actions enough, each person's actions are part of the overall behavior,they bear each other attention, reminded each other, mutual supervision and mutual helpprevent herself or other team members of the imprudent behavior harmful results to thecommon duty of care.
     At the same time, have a shared duty of care because all actors shared a common duty ofcare negligence act of violation to the social production and social security challenges, inparticular,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causing significant harm to society are alsoincreasingly prominent phenomenon of the results, serious threatening the lives of the people,the normal operation of production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especially in the current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s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Code has broughtchallenges and difficulties. Therefore,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in our country becomemore prominent, and not just a legal issue, but has become a social problem, has caused thecommunity, especially the media attention, attention and heated discussion, the situation ispressing, the time is urgent need of this theory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legislation tomake timely and positive response.
     However,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law and the traditional theory that all negativethrough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can’t properly handle acts provide the legal basis andtheoretical guidance to the people's behavior norms and judicial practice has broughtconfusion and problems. November15,2000the Supreme Court issued "a number of issues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for traffic accident on the trial of criminalcases", that bring the legal basis and joy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deal with the negligencejoint offense properly, and because of the existing criminal law requirements, resulting in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Criminal Code and the legislation of judicialinterpretation an certain aspects, but also makes the judiciary in a difficult dilemma. Therefore,China's outstanding issue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urgent practical needsfor the judiciary hearing complex cases, require attention of criminal law theory and furtherstudy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amendments to thePenal Code, to provide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o amendcriminal legislation to correct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of reasonable criminal cases tried toprovide a legal basis,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health sciences healthy functioning of social harmony, to provide a code of conduct forpeople to develop a strict and responsible behavior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eople.Therefore, shows depth on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theory, is of great value andimportance of far-reaching urge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 always adhere to the scientific spirit of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and the spirit ofacademic pursuit of truth, and I has take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for example of evidence,semantics and law combination, a counter-argument method, summarized the method, theimage analogy, theory with practice and other writing methods, 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andstudy of the other related to the previous reference, the full review in the reference study andlearn together at all times on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doctrin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ndjudicial precedents, based on two levels from the empirical and theoretical rigor demonstratedrecogni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ality basis, theoretical basis and legal basis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To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and todistinguish the relevant conception with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To demonstrate theElements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ange, and the criminal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a new restrictive principle as a Resistant isas subject, in order to build a theory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system, and madelegislative proposal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the text has nearly180,000words, the main contentsare as follows:
     The first part,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inspection, a reference for the ages Review andcompare all the major countries on the theory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doctrine,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ecedents, of sorts out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of our country onthe current theories and results, and the attitudes and practices of judicial criminal trialpractice issues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and made a brief analysis and evaluation,generally more comprehensive and objective grasp of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issues of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on the research status, as discussed below, the further expansionmade necessary background and theoretical groundwork.
     The second part, the use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summarized, for example support,feasibility studies and other negative ways and means of recogni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of the eight major aspects of reality were based on one by oneargument, while also to refute and explain the main points, doubts and arguments of denying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one by one, and then meet on the nature of requirements ofcriminal negligence and common crime, and meet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unity, the main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and other essential requirements are described, and theestablishment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can learn the legal requirements at all timesconducted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summarized, this,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heestablishment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provides a solid practical bas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legal basis, while also recognition and demonstrat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feasibility.
     The third par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arlier text argument on the basis of the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strengths andweaknesses of the main scholars of negative and positive current to define the concept of the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standing predecessors have been some basis, then put forward theconcept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and profound analysis the theoretical concepts andlegal concepts, as well as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and the common negligence offense,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and the competing criminal negligence and other competingacademic circles confused the difference and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oncepts, thus toprovide a unified platform for all scholars of the criminal theorists to discuss the negligencejoint offense for the future, in order to avoid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ame concept ofchaos caused by internal friction and resources to clarify the occurrence of such phenomenadifferent meaning and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oncepts.
     The fourth part, on the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the clear concept of the negligencejoint offense, to present a theoretical system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that is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of the joint duty of care for the content, features, origin, contentand ability to judg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in elements of the negligence jointoffense, the subjective element, objective elements and other major constituents. Based on thetheory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Fault-Elements, this part discusses on the establishmentof a range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and to offender a scientific classification of the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And to prove the abetting acts of negligence, negligence helpingbehavior, consequential offense of negligent act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gligence jointoffense, and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more concerned about community supervision andextensive hot and units of negligence constitute a negative argument for the negligence jointoffense. While November15,2000the Supreme Court issued "a number of issues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for traffic accident on the trial of criminal cases",commons on the relevant assessment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The fifth part, on the basis of the text demonstrates the previous and proposed theestablishment of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and the theory of joint criminal system, theprinciples of sentencing of the traditional theory and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wereretrospective, and thus made for the 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should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that should apply the principle of shared responsibility,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some acts of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tial treatment, and the co-perpetrator of each fault themain basis for the alloc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re described, which acts according to thedegree of subjective fault, of their status, role, and their negligence and harm the cause ofpower between the results and other factors determine the specific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strictly limit the principl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trust responsibility as a joint criminalnegligence negates the reason.
     The sixth part, on the basis of the earlier on the recogni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negligence joint offense, I made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Penal Code, to redefine thelegal concept of common crime, the common intentional crime and the negligence jointoffense are two statutory forms of the common crime, and help guilty of negligence and faultinstigator are also included in the Criminal Code to be expressly provided in the General, andmade a legislative proposal for sentencing.
引文
1[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页。
    2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8页。
    3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48页。
    4刘永贵:“过失共同正犯研究”,胡驰、于志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三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
    5洪福增:《刑法之理论与实践》,台湾: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309页。
    6洪福增:《刑法之理论与实践》,台湾: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307页。
    7刘永贵:“过失共同正犯研究”,胡驰、于志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三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8[日]牧野英一:《改订日本刑法》,有斐阁,1932年版,第361页。
    9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10黄澄:《论过失共同犯罪》,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版,第3页。
    11刘永贵:“过失共同正犯研究”,胡驰、于志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三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
    12程浩:《过失共同犯罪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9月,第4页。
    13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14[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2000年版,第422页。
    15[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408页。
    16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17[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页。
    18[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邓又天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1页。
    19[日]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余振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358页。
    20[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王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21[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22[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8页。
    23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5页。
    24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25[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27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28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外国刑法参考资料》(第二辑),北京,1982年版,第329页。
    29[苏]A·H·特拉伊宁:“共同犯罪学说的几个问题”,《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一辑,1982年版,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第331-332页。
    30[俄]库兹涅佐娃、佳日科佳:《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页。
    31[苏]A·H·特拉伊宁:“共同犯罪学说的几个问题”,《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1982年版,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第328页。
    321960年10月27日苏俄第五届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会议通过、196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俄刑法典》第17条规定:“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某项犯罪,就是共同犯罪。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与实行犯一样都是共犯。”详见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印:《苏俄刑法典》(1978年修订版),1980年3月版。
    331960年《苏俄刑法典》规定了共同犯罪概念的一般定义,即“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某种犯罪,就是共同犯罪”。但许多前苏联学者如沙尔戈罗茨基教授认为,共同犯罪概念中所说的某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罪也可以是过失罪。”详见曹子丹、薛瑞麟:《简论俄罗斯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载京师刑事法治网,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9749
    34《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2条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35[俄]斯库拉托夫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36赵秉志:《英美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66页。
    37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39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2页。
    40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6页。
    41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42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43赵微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8-99页。
    44米良译:《越南刑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45于志刚译:《芬兰刑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46谢望原译:《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47潘灯译:《西班牙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49吴光侠译,谢望原审校:《泰国刑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50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页。
    51刘仁文、王祎等译:《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52[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陈兴良、贾宇、齐文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55例如,大判1911(明治科)年3月16日刑录17辑380页,大判1914(大正3)年12月24日刑录29辑2618页,大判1922(大正11)年10月23日《法律报》2075号21页。参见[日]佐久间惰:“共同过失与共犯”,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4页。
    56国立台湾大学图书馆网,http://tulips.ntu.edu.tw/6350/search*cht/a?a-hltm
    57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260页。
    58《有毒饮食物等取缔令》第四条第一项后段对过失作了处罚规定(但现己废止)。参见[日]内田、文昭:“过失共同正犯の成否”,《北海道大學法學會論集》第8期,1958年版。http://eprints.lib.hokudai.ac.jp/dspace/handle/2115/27765(北海道大学学术成果)
    59[日]佐久间修:“共同过失与共犯”,载《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60[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邓又天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
    61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180页。
    62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182页。
    66[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陈兴良、贾宇、齐文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70郗朝俊:《刑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263页。
    71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7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519页。
    73苏惠渔:《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74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400页。
    75姜伟:《犯罪形态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1页。
    76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194页。
    77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166页。
    79林亚刚:“论过失共同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第2页。
    80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犯”,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81[台]高仰止:《刑法总论之理论实用》,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94页。
    82[台]洪福增:《刑法之理论与实践》,台湾: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印行,第313页。
    83[台]韩忠漠:《刑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84[台]蔡墩铭:《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71页。
    85[台]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444页。
    86[台]廖正豪:《过失犯罪》,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56页。
    87曾宪义:《中国刑法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88《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三,第458页。
    89《唐律疏议》卷第十二,第255页。
    90关于学界通称的《暂行新刑律》,有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应当称为《大清刑律》、《大清新刑律》和《钦定大清刑律》,笔者在此采取通说名称。有关异议参见朱勇:《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页。以及高汉成:《<大清刑律草案>立法宗旨的历史错位》,详见中国知网—CNKI学术论坛—政治军事与法律—法理、法史,http://kbs.cnki.net/Forums/9861/ShowThread.aspx
    91《暂行新刑律》第29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各科其刑。”第35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第36条规定:“值人故意犯罪之际,因过失而助成其结果者,准过失共同正犯论,但以其罪应论过失者为限。”
    92陈文彬:《中国新刑法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7页。
    93曾代伟:《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246页。
    94《中华民国刑法》第42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第47条规定:“二人以上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皆为过失正犯。”
    95陈文彬:《中国新刑法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7页。
    99蔡墩铭:《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9页;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册)》,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398页。
    100陈文彬:《中国新刑法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79页。1011979年刑法第22条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25条的内容相同,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02我国现行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3赵秉志、罗德立:《香港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104法令第58/95/M号《核准澳门刑法典》http://www.isinolaw.com/isinolaw/MACAU_LAW/html/058801.htm
    105参见中国台湾2005年2月2日第09400014901号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条条文;增订第40-1、75-1条条文;删除第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条条文;并自公元2006年7月1日施行。详见百度快照:中国台湾刑法【制定/修正日期】公元200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日期】公元2009年6月10日之【法规沿革】—17,http://cache.baidu.com/c?
    10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1992-1996合订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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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甘添贵:《过失共同正犯与过失共犯》,载于《月旦法学教室》,2004年第18期,第84页。
    109赵秉志:《香港刑法学》,郑州:河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110[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改订准备版)(下)》,东京:成文堂,1995年版,第384页
    11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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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6页。
    114《日本刑法典》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115[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下卷),成文堂,1993年改订版,第374页。
    116高仰止:《刑法总论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94页。
    117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118赵俊甫:“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28页。
    119李云龙、舒洪水:“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第100页。
    120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121[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
    122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123[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有斐阁,1984年版,第4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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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261页。
    126[日]内田文昭:《刑法における過失共同の理論》,有斐閣,1973年版,第61页。
    127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128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
    129钟立钧:“论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理论观察》,2006年第3期,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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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童德华:“共同过失犯初论”,《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第57页。
    133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230页。
    134李希慧、廖梅:“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89页。
    135童德华:《规范刑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136章俊:“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6期,第115页。
    137舒洪水、张永江:“论过失共同犯罪”,《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18页。
    138舒洪水:“论共同过失犯罪”,《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17页。
    139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页。
    140[苏]A·H·特拉伊宁:“共同犯罪学说的几个问题”,《政法译丛》,1957年第4期,第186页。
    141《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142《解释》将第5条所列的情况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虽然是对过失共同犯罪的肯定,但笔者认为此情况不完全都是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况,也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等情况。如,可能存在交通肇事人犯罪行为转化的问题,即从交通肇事罪转化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指使逃逸人和交通肇事人构成共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问题,即指使逃逸人和交通肇事人明知他们逃逸的行为可能导致被撞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危害结果,但他们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人转化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指使逃逸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当然,社会大千世界,无所不有,社会实践非常复杂,指使逃逸人和交通肇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的主观是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当然也不排除行为人可能基于撞人地点人多繁华、相信一定有人会对受害人及时地施以救助,主观方面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可能由于行为人过度紧张和慌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还可能存在指使逃逸人和交通肇事人主观方面不一致的情况,如一个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个人是间接故意,甚至还可能是直接故意等。该情况比较复杂,笔者将会在后文专门论述。
    143《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44陈子平:《过失共同正犯概念之争议》,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页。
    145[日]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余振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页。
    146[日]大冢仁:《刑法概说(第三版)(总论)》,冯军、余振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147[日]内田文昭:“过失共同正犯讨论的反省—以过失行为的构造为中心”,《刑法杂志》,1967年第15期,第273-275页。
    148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页。
    149刘永贵:“过失共同正犯研究”,胡驰、于志刚:《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页。
    150郭自立、孙立红:“论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21页。
    151[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邓又天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页。
    152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153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64页。
    154郭自立、孙立红:“论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22页。
    155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9页。
    157舒洪水、张永江,“论过失共同犯罪”,《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16页。
    158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45页。
    159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160曾宪义:《中国刑法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161《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三,第458页。
    162姜伟:《犯罪形态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221页。
    163李昌林:“论过失共同犯罪”,《现代法学.》,1994年第3期,第32-35页。
    164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166页。
    165童德华:“共同过失犯初论”,《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第57页。
    166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335页。
    167刘永贵:“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70页。
    168高铭暄:《刑法专论(上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37-338页。
    169阴建峰:“论过失共同犯罪”,《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第24-26页。
    170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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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郑赫南:“试论过失共同犯罪及其相关问题”,《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第136页。
    177林亚刚:《过失犯罪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178[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页。
    179李希慧、廖梅:“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80页。
    180胡鹰:《过失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181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89页。
    182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88页。
    183[台]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2年版,第274页。
    184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185舒洪水:“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第86页。
    186李希惠、廖梅:“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80页。
    189马荣春:“论过失共同犯罪”,《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第118页。
    190李希慧、廖梅:“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81页。
    191《日本刑法典》第129条的过失往来危险罪规定:过失致使火车、电车或船舶的交通发生危险,或者致使火车、电车颠覆或者破坏或者使船舰颠覆、沉没或者破坏的,处以30万元以下之罚金。从事交通业务的人犯前项之罪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192《巴西刑法典》第256条规定:“造成倒塌或塌方,使他人的生命、身体完整、财产遭受危险的:刑罚——1年以上4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如果过失实施犯罪的:刑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拘役。”参见陈志军译:《巴西刑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110页。
    193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94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5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6-508页。
    198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199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胡驰、于志刚:《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页;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页。
    200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
    201刘永贵:“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346页。
    202熊万林:“过失共同犯罪浅析”,《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203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0页。
    204刘永贵:“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
    205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0-401页。
    206刘永贵:“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9页。
    207孟伟:“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89页。
    208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09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1页。
    210此处所指的1979年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现行1997年刑法对此的规定详见第134条。
    211陈兴良:《共同犯罪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9页。
    212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2页。
    213胡鹰:《过失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页。
    214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外国刑法参考资料(第二辑)》,北京:北京政法学院,1982年版,第330页。
    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第5条第2歀。
    219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2-403。
    220[台]杨建华:《刑法总论之比较与检讨》,台湾: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92年版,第237页。
    22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4页。
    222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页。
    223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刘永贵:“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刑法问题与争鸣》,北京: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224我国许多学者虽然不赞同承认过失共同犯罪,但却仍然认为应当作为犯罪定罪处罚,只是他们认为定性为单独的过失犯罪也可以防止放纵犯罪的问题。如陈兴良教授认为,“至于个别过失助成他人犯罪的情形,则可以作为单独的过失犯罪论处。”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3页。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用主义的主张,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没有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正确地定罪,并不能因为过失共同犯罪现象当前不是很普遍、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很严重,就牺牲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225陈兴良:《共同犯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0-403页。
    226李兰英:“监督过失的提倡与司法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第21页。
    227赵瑞罡:“监督过失论”,《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4期,第39页。
    228[日]佐久间修:“共同过失与共犯”,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4页。
    229赵瑞罡:“监督过失论”,《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4期,第38页。
    230[日]大冢仁:《刑法概说(第三版)(总论)》,冯军、余振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212页。
    231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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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娄云生:《法人犯罪》,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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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孙军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刑事审判参考(第一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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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姜伟:“共同过失与共同混合罪过”,《法学评论》,1994年第3期,第150页。
    251李希慧、廖梅:“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刑法学精粹》,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卷,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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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阴建峰:“论过失共同犯罪”,《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第29页。
    255林亚刚:“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五十年》,北京: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29页。
    256[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页。
    257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4页。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1992-1996合订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2]赵微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赵秉志:《英美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4]赵秉志、罗德立:《香港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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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潘灯译:《西班牙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宁汉林、魏克家:《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2]聂立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3]米良译:《越南刑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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