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理论的犯罪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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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犯作为刑法规范内的一类犯罪行为,刑法学界在二十世纪初期便对其展开了研究。从1902年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首倡行政刑法概念之后,一个世纪以来,行政犯理论的研究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展开。然而,行政犯同时作为一类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数量上不断扩张膨胀的犯罪现象,传统刑罚方法在现实中对它的防控效果却差强人意、不甚明显。事实证明,仅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研究行政犯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同角度看犯罪,看到犯罪的不同侧面。站在法律之内看犯罪,看到的是犯罪的法律问题;站在法律之外看犯罪,看到的是犯罪的事实问题。对犯罪的深入研究需要研究角度的全面,任何仅从一个侧面的观察都注定将是片面的缺欠。离开规范来审视行政犯,看到的是作为社会现象的行政犯。本文期盼通过这种研究角度的变化、方法论的变化能对我国行政犯理论的研究和立法的发展产生新的启示。本文除序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行政犯相关概念界定。本章主要是对行政犯及相关基本概念的厘定。第一节是站在规范之内对行政犯、行政刑法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行政犯是规范界域内的一个基本概念,对行政犯的准确界定立足于各国立法规范的具体规定。规范之内对概念的界定,需要具有明确的国别意识。因此,本节以德国、日本两国的具体立法为基础阐述了两国行政犯、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第二节则从行文逻辑的需要出发,侧重阐述了本文研究立场下行政犯、行政刑法的基本内涵。
     第二章规范刑法学视角下的行政犯理论。本章站在规范刑法学立场,介绍了行政犯理论诞生以来,行政犯理论研究比较发达的德国、日本刑法学界对行政犯理论的主要研究成果。基本理论的梳理以德日两国行政犯立法的发展历程为基础,展现了两国立法与理论之间的互动发展关系。重点分析了两国主要理论派别的基本观点以及理论对立法的促进与不足。最后,对规范刑法学关于行政犯理论的研究进行了简单的归纳与评价。肯定了规范刑法学对行政犯理论研究的积极推动,同时也指出了仅从规范刑法学角度对行政犯理论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三章犯罪学视角下的行政犯理论。本章第一节以规范刑法学对行政犯起源认识的质疑为切入点,否定了规范立场的行政犯与加罗法洛站在犯罪社会学立场提出的法定犯之间具有理论渊源关系。并通过对加罗法洛自然犯罪理论的辨析,提出了刑法之外研究行政犯的新视角、新方法。第二节,站在社会学角度阐述了行政犯的发展历程,并明确指出行政犯及其法律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最后,从犯罪学的立场与研究路径对行政犯理论涉及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论证,提出了犯罪学对行政犯理论的基本观点。
     第四章我国行政犯理论、立法及问题概说。本章第一节对我国规范刑法学界关于行政犯理论的基本研究状况进行了概括与评析。第二节,在对我国行政犯形成与发展历程全面解析的基础上,着重概括总结了我国行政犯的具体立法状况。最后,通过对我国行政犯立法现状的分析,分别指出了行政犯在刑法规范之内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在刑法规范之外所面临的事实问题。通过对实证数据、案例的具体分析,印证了我国行政犯的法律规制体系应该进行整合调整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第五章我国行政犯立法完善的建议。本章在前述各章论证的基础上,从刑事立法模式与行政刑罚配置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犯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方案。概言之,对于行政犯的制度建设,从宏观角度来看,应该确立分散独立立法的基本发展方向;从制度的微观建设上应该着重通过提高制度设置的多样性、针对性以及灵活性来达到提升行政犯处遇效果的根本目的。
Administrative crime, as a kind of crimes in Criminal Law, the academicians studied it from the beginning of 20 centuries. Since 1902, when Michigan, a German scholar advocated the concept of 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firstly, over the past century,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es on administrative committed have got full developments. As a kind of phenomenon that connects with society very closely, administrative crime is surging in numbers, however, using conventional penalties to prevent those criminals is weak. The fact is proved that, it is limited to study administrative crime only from the criminal law. From different angles, we can see different sides of crimes. Within the limit of law, we see legal issue on crime; outside the limit of law, we see the issue on the fact of crime. Researching the crime needed an all-sided researching ankle, anything is a unilateralism that observes from a side only. Deviating from the regulations, we can see the administrative crime as a social phenomenon. I hope this paper can give a new inspire to our countries’administrative crime theories and legislations by changing the researching ankle and methodology. Except the introduction,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and specific arrangement is as follows.
     Chapter 1 The relevant concept on administrative crime. No matter in the scope of law or out of law, researching the basic concep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is the first require of demonstration logic. Therefore, this chapter contains two parts. In section I, the writer tries to specify the concept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criminal norms.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and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is law concepts. Constitutionally,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is a basic concept in criterion. Thus, the accurat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depends on the legislations of nations. In the scope of criterion to define a concept, we must have clearly national consciousness. Therefore, this section mainly illustrates the basic concept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and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on the background of German and Japan. Section II lays particular emphasis on the basic connot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and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in the view of the paper.
     Chapter 2 The theorie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on the perspective of normative criminal law. This chapter hackles the main research results from German and Japan where the theorie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are well-developed. The conclusions of basic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are on the ba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Germany and Japan’s legislations to show the interaction and mutual promotion of legislations and theories. Besides that, this chapter emphatically analyzes the basic ideas of main theories in all the countries and the insufficiencies of theories’Besides that, this chapter emphatically analyzes the basic ideas of main theories in all the countries and the insufficiencies of theories’promoting legislation. Finally, this chapter evaluates the contributions of normative criminal law to the theorie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They not only include. Finally, this chapter evaluates the contributions of normative criminal law to the theorie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They not only include positive meaning, but also one-side and limitation.
     Chapter 3 On administrative crime under the context of criminology. In the firs part, through challenging the origin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in the theory of normative criminal law, I deny the origin rela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crime in the field of normative criminal law and legal crime in the field of criminology. In the second part, I stand by the social ankle to demonstrate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and point out the essential caus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and its legal system. Finally, I put up frondose demonstration for the core issue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by the standpoint and researched methods of criminology to put forward the basic view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of criminology.
     Chapter 4 Our country’s theories and legislation on administrative crime. In the first part of this chapter, I conclude and estimate the researching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in criminal scholars of our country. In the second part, I conclude the legislations of our country which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in our country. Finally, basing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ve situation, the writer is put forward the issues of administrative crime within the Criminal Law and outside of the Criminal Law. Through the analyzing of lots of empirical data and cases, put forward the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of the legal system.
     Chapter 5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egislation. This chapter puts forward a basic scheme to make the legis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perfect by two ankles which is criminal legislation mode and administrative penalty ordonnance. On all accounts, for the systems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from a macroscopical ankle, we should establish a basic development way of self-governed legislation; from a microcosmic ankle, we should increase the penalty effect of the administrative crime by strengthening the diversity, pertinent and flexibility of the system.
引文
1参见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和性质为视点》,武汉大学2002届。
    31参见王税生、陈荷清等著:《社会哲学导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2参见李德顺著:《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0—271页。
    1参见王税生、陈荷清等著:《社会哲学导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2参见李德顺著:《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0—271页。
    1参见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角》,武汉大学2002届。
    2 Erns-Wolfgang Bockenforde: State, Society and Liberty: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and Constitutional Law, Berg Publishers Ltd. , 1991,P.78.
    3参见【德】梅尼克著:《德国的浩劫》,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3页。
    4参见董炯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5魏玛宪法赋予总统:对外代表国家、主持国家重要庆典。对内统帅海陆空三军,有任命总理和国家官吏的大权,其任命权还不会受到议会的约束,同时宪法第48条还规定总统有宣布紧急状态的特权。总统还可以在紧急状态时局部或全部取消宪法规定的各项民主自由的权利。魏玛宪法赋予总统的权限实际上已经超越了1871年德意志国家规定的皇帝的权限。(参见陆梅:“魏玛共和国的灭亡和德国早期民主制的终结”,载《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9月,第100页。)
    1参见陈新民:“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谈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32页。
    2参见黄明儒博士毕业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武汉大学2002年,第10页。
    3 J.Goldschmidt:Das Verwaltungsstrafrecht,P533-545,1902.
    4 J.Goldschmidt:Das Verwaltungsstrafrecht,P533-545,1902.
    5 J.Goldschmidt:Das Verwaltungsstrafrecht,P533-545,1902.
    
    1 K.Koestlin: Neue Revi
    2参见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第2页。
    3在当时,至少包括贝林格(Beiling)、迈耶(M·E·Mayer)等重量级学者对此都持保留意见。
    1参见黄河著:《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2参见黄河著:《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3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修订第三版,127页。
    
    1参见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修订第三版,128页。
    2例如,1950年奥地利公布了新的《行政刑法典》;同年捷克斯洛伐克也制定了《行政刑法典》和《行政处罚程序》;1955年匈牙利制定了《行政刑法典》等等。这一立法浪潮被学界称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一次行政刑法的立法高潮。(参见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一文,载《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页)
    3在这一时期,行政犯的内涵就是违警行为。所以,在1952年之前,所谓行政犯就是违反旧刑法违警犯罪相应规定的行为。
    4参见郭晶博士学位论文:《刑事领域中行政犯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5参见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武汉大学法学院2002年。
    6参见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载《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9月第7卷第3期。
    1在这一时期,日本学者对行政刑法问题的研究可谓是硕果累累,仅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就有:昭和24年美浓布达吉的《行政刑法概论》、昭和27年八木胖的《行政刑法》、昭和44年中川佑夫的《行政刑法序说》、昭和49年棚町祥吉的《行政刑法》昭和51年藤木英雄的《行政刑法》以及昭和53年福田平的《行政刑法》等等(参见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第1页。)
    1参见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第17页。(其转引自【日】末川博编:《六法全书》以及铃木竹雄、田中二郎等编:《最新大六法全书》等文献。)
    2参考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第20页。
    3参考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第20页。
    
    1参见黄河著:《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2参见【日】福田平著:《行政刑法》(新版),有斐阁1978年版,第74页。
    3参见【日】斋藤信治著:《刑法总论》,有斐阁1993年版,第1页。
    1基于刑法规范之内的行政犯是由特定刑法规范来决定其基本内涵的,因此,需要单独予以说明。
    1当然,这种不作区分的评价是相对的。在德国学界,也有学者认为,早在1794年的普鲁士法律大典(Das Preussische Allgemeine Landrecht)中,把犯罪刑法与警察刑法,也即行政刑法加以区分的尝试就已经初现端倪了。后来,1813年颁布的巴伐利亚刑法典第2条第4款,也可以看出这种作出区别的努力:“违反秩序的处罚,作为惩罚,应当对威胁或者损害了公共安宁和秩序、但还没有涉及国家和公民权利的作为与不作为判处。”不过,总的说来,在早期的德国,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理论界,对于秩序违反与犯罪之间的界限,的确没能作出一个清晰的界分。
    2参见王世洲:“罪与非罪之间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德国违反秩序法的几点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第185页。
    3摘自德国1871年刑法典的立法动机说明。参见王世洲:“罪与非罪之间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德国违反秩序法的几点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第185页。其转引自Erich Goehler, Ordnungswidrigkeitengesetz, 12. Auflage, Verlag C. H. Beck, 1998, S. 1.
    1参见【日】须贝修一,“行政犯与刑事犯”,载日本《法学论丛》第33卷第6号。转引自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2002年,第54页。
    2参见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3参见王世洲,“联邦德国刑法改革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第71页。
    1自1902年,德国第26届法学年会召开后,学界与立法界拉开了针对1871年刑法的第一次改革研究浪潮。在此期间,形成了由刑法修改委员会起草的1909年刑法修改草案,以及由学者卡尔与李斯特针对该方案发表的1911年相对草案,还有司法部组织的法官、律师、教授等代表参与讨论形成的1913年刑法修改草案等等。但是,最终都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无疾而终。
    2参见王世洲:“罪与非罪之间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德国违反秩序法的几点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第187页。
    3这里所说的混合形态秩序罚,主要意指这种处遇方式介乎于典型的秩序罚与典型的刑事罚之间。一方面,它主要运用罚金,并配合部分自由刑的刑事罚惩戒方式,但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则往往适用简化了的刑事程序,尤其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刑事罚的规定相去甚远。
    4参考王世洲著:《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章第五节,第71—72页。
    1参见Verwaltungsstrafrecht im 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 11. Auflage, C.H.Beck, Muenchen, 1992.
    1参见【德】米谢(H.G.Michels):“可罚行为与不法行为”,转引自郑善印:《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区别》,台湾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0年硕士论文,第107页。
    2参见【日】福田平著:《行政刑法》,有斐阁1978年版,第8—9页。
    1参见【德】James Goldschmidt,Das Verwaltungsstrafrecht,1902,Maurach/Zipf Lehrbuch AT 1,6.Aufl.1983,§8 Rdnr.26 ff.转引自何子伦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地区刑事犯与行政犯分界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第39页。
    2参见【日】须贝修一:“行政犯与刑事犯”,载日本《法学论丛》第33卷第6号。
    3参见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2002年,第86页。
    4参见Erik Wolf: Die Stellung der Verwaltungsdelikte im Strafrechtssystem, Festgabe für Reinhard Von Frank zum 70 Geburtstag, 1930 BandⅡS.516-528.转引自韩忠谟:“行政犯之法律性质及其理论基础”,载台湾《台大法学论丛》第10卷第1期。
    5参见Erik Wolf: Die Stellung der Verwaltungsdelikte im Strafrechtssystem, Festgabe für Reinhard Von Frank zum 70 Geburtstag, 1930 BandⅡS.516.转引自苏俊雄:“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区别理论对现代刑事立法的作用”,载《刑事法杂志》第37卷第1期,1993年2月,第28页。
    1参见【日】福田平著:《行政刑法》,有斐阁1978年版,第19—20页。
    1参见【日】福田平著:《行政刑法》,有斐阁1978年版,第26页。
    3参见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代自序部分第16页。
    1参见张淼:“日本近代刑法变革简述”,载《东北亚论坛》,2005年11月刊,第14卷第6期,第69-70页。
    1参见【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58页。
    2参见【日】西原春夫著:《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与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4页。
    1当然,其格格不入之处显然绝不仅限于对罪的划分,以及对行政犯与刑事犯的认识。只是限于本文特指,这里不作扩张议论。
    2参见张淼:“日本近代刑法变革简述”,载《东北亚论坛》,2005年11月刊,第14卷第6期,第71页。
    3参见【日】牧野英一著:《日本刑法通义》,陈承泽译,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第4-5页。
    4参见熊元翰编辑:《刑法总则》,安徽法学社1911年版,第118-120页。此书是根据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朗在京师法律学堂的讲课笔记加以编辑而成的。转引自李秀清:“《大清违警律》移植外国法评析”,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页。
    2参见赵立新:“日本法的现代化与英美法的影响”,载http://fashi.ecupl.edu.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667。2010年12月15日浏览。
    2参见林山田著:《社会问题与法治现状》,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95页。
    3参见棚町祥吉著:《行政刑法》,立花书局,昭和52年6月增补二刷,页1。转引自中国政法大学何子伦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地区刑事犯与行政犯分界之研究”,2005年,第16页。
    
    1参见《日本刑法典》第8条,《日本刑法典(第二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
    2参见【日】福田平著:《行政刑法》,有斐阁1978年版,第59页、第152页。
    3参见【日】福田平著:《行政刑法》,有斐阁1978年版,第59页、第154页。
    1参见【日】美浓部达吉著:《行政刑法概论》,劲草书房,1949年版,第2页,第19页。转引自中国政法大学何子伦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地区刑事犯与行政犯分界之研究”,2005年,第15页。
    2参见【日】八木胖著:《行政刑法》,有斐阁1952年版,第45页。
    1参见【日】八木胖著:《行政刑法》,有斐阁1952年版,第70页以下。
    1参见【日】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1参见【日】福田平著:《行政刑法》,有斐阁1978年版,第37页。
    2参见【日】宫本英修著:《刑法大纲》,有斐阁1935年版,第50—51页。转引自金泽刚、黄明儒:“日本有关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第150页。
    3参见佐伯千仞著:《经济犯罪的理论》,转引自金泽刚、黄明儒:“日本有关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刊。
    1参见【日】井户田侃:“行政法规违反与犯罪”,载《犯罪与刑罚(上)》,有斐阁1969年版,第164页。
    2参见【日】板仓宏著:《企业犯罪的理论与现实》,有斐阁1977年版,第10页以下。
    3参见【日】板仓宏:“对所谓的行政犯观念的批判性考察——有关租税刑法的诸问题(一)”,载日本《判例タイムズ》184号。
    4参见【日】板仓宏著:《现代社会与新刑法理论》,劲草书房1980年版,第1页以下。
    5参见【日】平野龙一:“别刑法与基本问题”载《警察研究》第57卷第8号,1986年,第7页以下。
    1参见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年3月刊。
    2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90页。
    1参见【日】福田平著:《行政刑法》,有斐阁1978年版,第57—58页。
    2参见王牧著:《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1参见黄风著:《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
    2参见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3参见王牧:“犯罪研究: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1参见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2参见【法】乔治·比卡著:《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王立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1参见黄明儒:“论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对刑事立法的影响”,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1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2转引自【日】秋山哲治:《「自然犯—法定犯」与「刑事犯—行政犯」的概念》,载日本《刑法杂志》第4卷第2号。
    3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4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页。
    5参见韩忠谟著:《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6参见【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1参见韩忠谟:“行政犯之法律性质及其理论基础”,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980年第1期,第20页。
    1参见【英】韦恩·莫里森著:《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2参见【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1参见【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2参见【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3参见【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4参见米传勇,“阅读加罗法洛——以自然犯、法定犯理论为中心”,载《刑事法评论》(2009)第2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51页。
    5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249页。
    6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6—243页。
    7参见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164页。
    1参见李艳红:“加罗法洛犯罪学思想评述”,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6期。
    2犯罪学的视角是多方面的,例如犯罪的社会学研究、犯罪的心理学研究、犯罪的生物学研究、犯罪的政治学研究、犯罪的经济学研究、犯罪的历史学研究,甚至还包括犯罪的法社会学研究等等。为了行文方便,本文所称的犯罪学的方法仅指犯罪学的社会学方法,或者说本文把犯罪学的方法只简单地概括为社会学的方法。
    3参见王牧:“犯罪学的方法论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0月12日。
    1参见黄河著:《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2参见黄河著:《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1参见【美】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2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著:《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涛、赵立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2—125页。
    1参见百度百科“信托”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1900577.htm2010年10月18日浏览。
    2参见【英】亚当·斯密著:《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0页。
    1参见【英】休谟著:《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1—42页。
    2参见【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页。
    
    1参见邹永贤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6页。
    2 W. Bagehot: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 London: Fontana Press , 1993.
    4参见姜明安:“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与转化”,载《法制日报》,2000年2月13日,第3版。
    1参见【英】威廉·韦德著:《英国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参见【英】威廉·韦德著:《英国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3参见【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第103页。
    1参见梅继霞,“论政府规模的扩张与限制”,载《行政论坛》2005年第1期,第6页。
    1参见游伟、肖晚祥:“论行政犯的相对性及其立法设计”,载《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戒机制的协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2参见李运平:“储槐植: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载《检察日报》2007年,6月1日,第3版。
    3参见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载《当代法学》2006年1月,第20卷第1期。
    4参见王永兴:“综述历次刑法修正:内容、特点和原因——兼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正案>”,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10月,第5期。
    5参见李运平:“储槐植: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载《检察日报》2007年,6月1日,第3版。
    6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1参见【英】哈耶克著:《通向奴役的道路》,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1页。
    2 Gerald Turkel: Dividing Public and Private: law , politics , and social theory , Praeger Publishers , 1992 , 19-20.
    1参见董炯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
    2参见李培林:“中国贫富差距的心态影响和治理对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9页。
    3参见董炯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113页。
    
    1参见单勇、谢文春:“解读犯罪观”,载《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5月,第3期。
    2参见冷必元:“论犯罪观念改变和刑罚策略变更”,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3参见【法】E·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3页。
    4参见【意】菲利著:《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1参见袁继红、卢建平:“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2参见K.Koestlin: Neue Revision der Grundbegriffe des Criminalrechts, 1848, P28.
    1参见金泽刚、黄明儒:“日本有关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
    1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西方世界掀起了一股非犯罪化的思潮(这里我们不是在作价值判断。相反,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所有理论的生成都是从社会实际需要中来的。西方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提倡非犯罪化运动,正是对其社会中过度犯罪化问题的反思。是符合其社会发展实态的正确做法),要求刑事立法缩小刑罚的处罚范围。而我国刑法学界很快受到该思潮的影响,有学者就明确提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的范围。”(参见黎宏、王龙:“论非犯罪化”,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进而,这种思想也或多或少在行政犯属性的论争中被引证为是行政犯行政性的依据。
    1参见郭晶博士学位论文:《刑事领域中行政犯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届。
    2参见郭晶博士学位论文:《刑事领域中行政犯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届。
    1在现代刑罚功能理论中,所谓“三分法”就是认为刑罚主要具有三个方面主要功能的一种基本理论看法。但是,对于到底是哪三种具体的功能内容,不同的学者又有不同的认识。其中,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教授,他在其《日本刑法》一书中,就将刑罚功能分为对犯罪人的功能、对社会的功能以及对被害人的功能三个角度来分别论述。大谷实教授则认为,刑罚的功能应分为报应、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三大功能。而法国刑法学家斯特法尼则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刑罚的功能应该主要认定为威慑、报应以及社会再适应三个方面。而所谓的“四分法”,也就是以此类推,认为刑罚功能应该划分为四大类的一种理论看法。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就主张,刑罚功能应该包括报复感情平复功能、保安功能、赎罪功能和预防功能。
    2 Philip Bean.Punishment:A Philosophical and Criminological Inquiry[M].Oxford:Martin Robertson.1981.5.
    3 Herbert L. Packer, 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P.31.
    1参见孙林著:《法律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1继张明楷教授的《行政刑法概论》之后,卢建平教授于1992年在当年的刑法学年会上提交了“论行政刑法的性质”一文,拉开了学界对行政犯性质的探讨大幕。此后,涉猎行政犯问题的研究便逐步展开:1992年,匡科以《行政刑法研究——比较与立论》为题撰写了硕士学位论文,打开了以此论题的研究作为学位论文的先河;1995年,张明楷教授发表了“行政刑法辨析”一文,系统的分析了我国刑法规范里的行政犯问题。此后,既有李晓明教授的《行政刑法学导论》以及《行政刑法学》等著作,拟将行政刑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予以研究;也出现了像黄河博士、黄明儒博士,以行政犯问题为专题,通过比较研究,对德日行政犯问题的深入探讨。除此之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重视这个理论领域,2008年6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行了“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的学术研讨会。与会者大都着重发表了自己对于行政犯理论问题的看法,并基于此形成了大量的、有质量的学术论文。因此,尽管,我们在这里难以穷尽的列举,但是,也能看到这二十年来中国学者在行政犯理论领域取得的不菲成绩。
    1例如,卢建平教授,在其“论行政刑法的性质”一文中,就提出:行政刑法与刑法起码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共同或相似之处:1、刑法与行政刑法都规定制裁,二者包含的基本上都是禁止性规范;2、刑事制裁(刑罚)与行政制裁(行政刑罚)都损及有关当事人的权益或自由,只是种类和严厉程度不同;3、因此,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行政刑法领域也同样要奉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很多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证和公正诉讼的原则,一罪不二罚((ne bis in idem)的原则等。(参见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载杨敦先、曹子丹主编:《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
    1参见周佑勇、刘艳红:“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上)”,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1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355页。
    2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355页;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226页。转引自黄明儒博士学位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2002年,第121页。
    1参见张文、杜宇:“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的理论反思——以正当性为基点的展开”,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转引自李翔、张新亚:“刑事犯、行政犯的区分于刑事立法模式的整合”,载《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戴玉忠、刘明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2参见曹菲:“刑事犯、行政犯统一化之提倡——兼论涉及行政法规范的犯罪的故意认定”,载《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戴玉忠、刘明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1参见黄守高著:《现代行政罚之比较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3页。
    2参见黄河著:《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3参见周佑勇、刘艳红:“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第58页。
    4参见傅延威:“行政犯罪的定罪与处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4期),第22页。
    5参见张明楷主编:《行政刑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7页
    6参见张明楷主编:《行政刑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8页。
    7参见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载杨敦先、曹子丹主编:《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
    8参见郭润生、刘东生:“行政刑罚基本问题初探”,载《山西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3),第24页。
    1参见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5页。
    2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4-75页。
    3参见喻伟、聂立泽:《法定犯的认定与处罚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
    4参见李晓明著:《行政刑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5参见李晓明著:《行政刑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
    1如1906年,清朝政府仿照日本旧刑法第4编规定颁布的《违警罚法章程》(1908年4月后修改为《违警律》),涉及到了政务、公众危害、交通、通信、秩序、风俗、身体及卫生、财产等诸多方面的违警罪。被业界学者称为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犯立法例的滥觞。(参见黄明儒博士毕业论文:“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武汉大学2002年,第22页)
    1参见董炯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
    2参见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99—605页。
    3比如,以1958年的立法实践为例,在113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暂时性、临时性的规范就达48件,占到总数的42.5%;针对具体问题作出具有普遍性规定的规范更是达到了56件,占到了总数的48.7%。(参见董炯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4参见李晓明著:《行政刑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1参见董炯著:《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1参见高姝楠硕士学位论文:《行政立法的效益研究》,大连理工大学2005届。
    2参见袁曙宏、李洪雷:“新世纪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趋势”,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6页。
    1参考http://www.radio.cn/2008yhtsy/syxwgbz/200810/t20081027_505134958.html网页数据,2011-02-11浏览。
    2参考http://news.sina.com.cn/o/2011-02-18/082721974975.shtml新浪新闻网页数据,2011-02-11浏览。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八篇。
    4参见丛淑萍:“社会转型与犯罪”,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8期。
    5参见郭翔著:《犯罪与治理论》,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12页。
    6分别参见全国公安机关新闻发布信息网和胡联合著:《转型与犯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参见高铭暄、赵秉志、赫兴旺、颜茂昆:“刑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5年第6期。
    2参见田宏杰著:《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3参见高铭暄、赵秉志、赫兴旺、颜茂昆:“刑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5年第6期。
    4参见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载《改革开放与刑法的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1参见黄河著:《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2参见李晓明著:《行政刑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3参见储槐植:“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治安制度”,载《法制建设》,1984年第6期。
    4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明确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199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劳动教养场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这些规定都明确的表明了立法上对劳动教养行政罚属性的确认。(参见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5参见李晓明著:《行政刑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719—722页。
    1所谓的加重因素,一般就是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或具有特定目的、或复合性加重因素等。
    2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此系后果加重例。
    3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此系情节加重例。
    4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此系特定目的加重例。
    1引用《森林法》第40条之规定。
    2引用《矿产资源法》第43条之规定。
    3引用《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
    4参见吴大华、谢少平:“我国行政刑法的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探索”,载《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5参见储槐植:“刑法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3参见卢珺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之检讨”,江西财经大学2006届。
    1转引自刘永红:“经济犯罪特征和刑罚设置的理性思考”,载《社会科学家》2006年3月增刊。
    1参见梁隧生、胡国梁:“我国经济犯罪形势预测与对策准备”,载《中国刑事警察》,2002年第3期。
    2数据来源: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侦审指导处副处长尤小文,“转型期经济犯罪形势及其刑事政策”,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2参见“中国经济犯罪十大新动向”,载《华商报》2003年10月29日第三版。
    1参见马建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新论”,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5月,第5期。
    2参见侯国云主编:《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1参见网页:http://magazine.sina.com.hk/spark/1202/2006-02-13/02323758.shtml。2011—03—24日浏览。
    1图表来源:煤矿安全网http://www.sxcoal.com/mkaq/index.html。2011—02—06日浏览。
    1参见张继志、尉桂芬:“浅析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形势”,载http://www.doc88.com/p-94259534535.html。2011—03—05日浏览。
    1摘自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参见柳忠卫:“刑法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考察”,载《现代法学》2010年5月,第3期。
    2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3参见柳忠卫:“刑法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考察”,载《现代法学》2010年5月,第3期。
    4参见赵秉志、王俊平:“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载《河北法学》2008年11月,第11期。
    1参见王汉斌同志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1参见【美】哈伯特·L·帕克著:《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参见储槐植:“刑罚现代化: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转引自陈正云:“刑罚效益成本资源有效配置论”,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第4页。
    4所谓刑种的设置结构,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的组合形式,也就是刑法典对刑种的取舍以及对刑种的排列顺序和比例。(参见刘守芬、李瑞生:“刑种设置结构研究”,载戴玉忠、刘明祥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机制的协调》,中国检察官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5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6如梁根林教授就认为“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就是以自由刑为中心、以死刑为重要刑罚方法的封闭性重刑刑罚结构。”(参见梁根林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曲伶俐教授认为,“死刑的存废与多寡是刑罚结构苛缓的导向标,在死刑这一最高刑种的尺度下,我国现行刑法规定4种自由刑,其中3种属于监禁刑。可见,我国当前的刑罚结构仍属重刑罚结构。”(参见曲伶俐:“我国刑罚结构之实然与应然”,载《东岳论丛》2006年5月,第27卷第3期。)等。
    1而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典往往都设置了种类繁多的刑种类型:例如,法国刑法典就规定了40种左右的刑罚方法,对法人犯罪还特别规定了10种刑罚方法。西班牙刑法中的主刑刑种也有20个,附加刑刑种有18种。(参见谢望原著:《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03页。)
    2参见【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
    3参见【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
    4参见王牧:“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
    1参见马骊华、余芳:“我国经济犯罪死刑浅析——以使用死刑的目的为视角”,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20卷第5期。
    1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3页。
    2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2页。
    1参见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2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3参见张旭等译:《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171页。
    4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5参见周东平、薛夷风:“日本刑法有期徒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对于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界定,学界尚无完全统一的认识。就目前我国学界,对短期的界定主要存在6个月说、3年说、5年说、10年说四种主张(参见陈志军:“短期自由刑若干问题比较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页)。此统计数据采5年说。
    2参见赵秉志、陈建军:“论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3期。
    3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短期自由刑改革方式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10月,第5期。
    4参见杨凤宁:“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研究”,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3月,第2期。
    5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总则之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出版,2000年版,第314页。
    1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短期自由刑改革方式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10月,第5期。
    2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页。
    3参见林山田著:《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03页。
    4参见李贵方著:《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124页。
    1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短期自由刑改革方式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10月,第5期。
    2参见李贵方著:《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7页。
    3参见周娅:“短期自由刑之处遇改善与现代刑事政策”,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第5期。
    4参见刘强编著:《美国刑事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225页。
    1于爱荣等著:《矫正技术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2参见百度百科“分级处遇”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1863560.htm2011—02—15日浏览。
    3参见孙琳:“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研究”,载《政法学刊》,2009年8月,第4期。
    1参见徐伟菊硕士学位论文:“论监狱的分类”,华东政法大学2002届。
    3参见徐伟菊硕士学位论文:“论监狱的分类”,华东政法大学2002届。
    1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1页。
    2参见杨秀英、李晓君:“论我国食品犯罪罚金刑的完善”,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9期。
    3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7页。
    4参见于志刚:“关于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5参见赵震、陆红卫:“浅论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路径”,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6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5条。
    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
    2参见葛磊:“罚金刑执行问题的实证展开”,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
    3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4参见周光富:“罚金刑执行难之克服”,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
    5参见季金华、徐骏:“20世纪罚金刑的兴盛机理与制度化发展趋势”,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1月,第6期。
    1参见【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2参见钱叶六:“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与完善——以探寻罚金刑执行难之解决方案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6年7月,第4期。
    3参见高铭暄著:《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88页。
    
    1参见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2参见赵秉志、黄荣康:“资格刑在惩治经济犯罪中的充分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27日。
    3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刑罚体系中的资格刑就特指“剥夺政治权利”。
    1这一提法参见张珊珊博士毕业论文:“资格刑设置研究”,吉林大学2009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6条。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9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4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28条。
    5参见李荣:“我国刑法体系外资格刑的整合”,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1参见张珊珊博士学位论文:“资格刑设置研究”,吉林大学2009届。
    1参见牛广济、刘守芬:“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理论界限新探”,载《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戒机制的协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
    2参见【美】庞德著:《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1.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2.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4.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许章润:《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储槐植、许章润等:《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8.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4.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德国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6.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8.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9.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20.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2.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4.黄河:《行政刑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5.黄明儒:《行政犯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6.王税生、陈荷清等:《社会哲学导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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