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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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客观原因认为自己有取得对方占有财产的权利,因而采用敲诈勒索的非法手段取得该财产的行为。它包含以下两种行为方式的行为:一是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从对方那里取得具有权利的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二行为人对于别人非法占有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不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而通过敲诈勒索手段取回自己具有权利的财物的行为。虽然对于第二种行为是否属于权利行使的行为尚有争议,但是多数学者赞同将其列为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的类型。按照概念来讲,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实为敲诈勒索罪和权利行使行为的结合,乃是使用敲诈手段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
     笔者在探讨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的概念之后首先要对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进行分析。在总结其特征以后,笔者意图探讨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的属性。在我国,多数学者将其归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作为超法规的阻却事由来解释。但是笔者主张将其解释为私力救济的范畴。这样可以更好的说明权利行使的行为的不处罚化乃是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相作用的结果。
     在刑法之中,对于一个行为我们不可忽略的是对于行为所侵害法益的分析。笔者要讨论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在刑法意义上要讨论的是其所涉及之法益,又因其所涉之罪为敲诈勒索罪,乃是财产犯罪的一种,故其所设法益乃是在财产罪保护法益框架内讨论的。对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笔者主要讨论德日两国的理论学说。对于德国来说存在着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同时相对而言,日本也存在着三种学说分别是本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笔者在对三种学说分别予以介绍和评价,同时结合我国通说,提出对我国敲诈勒索罪所保护得法益需要进行重构。因为我国的通说并不将他物权,债券还有不法占有物和违禁物等包含在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之中。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将上述集中利益包含在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法益之中,即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法益首先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权。同时其所保护的法益之间是有层次关系的,位于上位的是所有权以及其他本权,其次才是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权。
     只有对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的行为和法益进行分析后,我们才能对其定性进行比较分析。笔者首先对于西方的英美德日四国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必要的辨析,然后将此类行为分为四类,即第一是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行使物权的行为,第二是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索债的行为,第三是消费者使用威胁手段维权的行为,第四是通过上访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对于第一类行为,笔者认为对于三类行为的定性首先认为行为人必须首先具有正当的行为目的,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他的行为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行为人自认为对于财物具有权利,其主观上的确信需要具有合理的外观。其次,行为人对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用胁迫手段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其行为手段必须在社会所容忍的范围之内。否则,即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因为手段的不合理性构成其他犯罪。以上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为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不构成犯罪、否则将失去行为的正当性。另外笔者对于近期因为上访被地方法院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上访是群众之宪法权利,不可剥夺。再者政府一般来说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并对上访的原因进行了社会分析。虽然此类行为一般来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胁迫等手段对于对方的人身有着一定的危险,所以有必要对于此类行为给予一定的规制。我们要本着私法优先、刑法补充性、刑法谦抑刑原则,首先尽量用民事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只有当其手段超过了一般人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后,才有必要运用刑法手段恢复受损的社会秩序。
     总之,敲诈型权利行使行为是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综合敲诈勒索和权利行使的行为。因为其不再完全符合传统的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同时对于一般的权利行使行为又涉及到不是完全正当的手段,所以我们必须对此给予必要的关注,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维护。
引文
1杜海英:《“天价索赔”被判“有罪”》,参见http://paper.dzwww.com/sdfzb/data/20091210/html/3/content_2.html,2009年12月10日。
    2钱昊平:《河北沧州多名上访农民被指“敲诈政府”获刑》,参见http://www.xclx.cn/xw/gnxw/gnsz/2010/0226/34232.html,2010年2月26日。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26页。
    4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8页。
    5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6 [日]木村光江:《财产犯论的研究》,日本评论社1988年版,第15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7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8王斌:《“华硕天价索赔案”案例研究》,兰州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9时延安:《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自助行为——兼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与民法中正当化事由的关系》,载张智辉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2003年第7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5页。
    10林山田:《刑法通论》,台大法律系发行社1998年第1版,第239页。
    1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201页
    12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13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14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15甘添贵:《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之理论》,载蔡墩铭主编:《刑法总论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84年第1版。第418页。
    1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72-173页。
    17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18【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0页。
    19【日】小岛武司:《仲裁—一种私设裁判》,林剑锋译,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1卷,第83页。
    20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180页。
    21根据通说,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见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7页。
    2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538页。
    23【日】林干人:《财产犯得保护法益》,东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日文版,第24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24 Vgl.Hischberg,Der Vermogensbegrigg im Strgrecht,1934, S. 326f.,转引自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3页。
    2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539页
    26【日】林干人:《财产犯得保护法益》,东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日文版,第138页。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59页。
    2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539页
    30日本《最高裁判所行事判例集》第13卷第10号,第2906页。转引自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11页。
    31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页。
    33 [日]宫本英修:《刑法大纲(总论)》,弘文堂1935年版第3页,转引自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4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35参见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117页。
    36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38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84页。
    39占有说认为随着现在社会中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刑法应当将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扩大至占有,并且享有占有权应该当推定享有所有权。(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平稳的占有说认为侵犯财产罪的法益为占有,但是仅限于平稳的占有。(参见乔传福:“侵犯财产罪法益问题研究”,载《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4卷第3期,2005年6月。)
    
    40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99页。
    4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8页。
    4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8页。
    43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8页
    
    44王利明:《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4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532页。
    46【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
    47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7页。
    48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442页。
    
    49马俊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8期。
    50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51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52高铭喧:《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8页。
    53陈兴良:《盗窃罪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54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99页。
    55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96页。
    56【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57【日】阿部纯二等编:《刑法基本讲座》第5卷,法学书院1993年版,第215页。转引自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28页
    58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59张旭:《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页。
    60 Every person who utters, knowing the contents thereof, any letter or with menaces.writing demanding of any person with menaces,and without any reasonable or probable cause, any property or valuable thing;······shall be guilty of felony, and on conviction thereof liable to penal servitude for life。
    61 A person is guilty of blackmail if, with a view to gain for himself or another or with intent to cause loss to another, he makes any unwarranted demand with menaces; and for this purpose a demand with menaces is unwarranted unless the person making it does so in the belief- (a) that he has reasonable grounds for making the demand; and (b) that the use of the menaces is a proper means of reinforcing the demand.
    62 R.v.Lambert(1972)Criminal Law Review 422.
    63【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王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22页。
    64【日】木村光江:《财产犯论的研究》,日本评论社1988年日文版,第265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65【日】木村光江:《财产犯论的研究》,日本评论社1988年日文版,第350-355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66【日】木村光江:《财产犯论的研究》,日本评论社1988年日文版,第277页。转引自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7页
    67【日】木村光江:《财产犯论的研究》,日本评论社1988年日文版,第459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68【日】新保义隆:《刑法各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7年日文第4版,第217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69【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70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3页。
    7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3页
    72【日】《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第9卷第11号,第2173页。转引自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28页
    73【日】柏木千秋:《刑法各论》,有斐阁1961年日文版,第478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74【日】福田平:《刑法各论》,有斐阁1988年全订版,第263页。转引自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30页。
    75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页。
    76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3页。
    77【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5年版,第287页。转引自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530页。
    78【德】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79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3页。
    80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81于志刚:《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0期。
    
    82于志刚:《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0期。
    83【美】罗伯特·尤特:“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周红译,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2期。
    84钱昊平:《河北沧州多名上访农民被指“敲诈政府”获刑》,参见http://www.xclx.cn/xw/gnxw/gnsz/2010/0226/34232.html
    
    85梁慧星:“市场经济和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86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87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9年版。
    2)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4)高铭喧:《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5)高铭喧:《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
    7)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
    8)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4)张旭:《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5)林山田:《刑法通论》,台大法律系发行社1998年第1版
    16)蔡墩铭主编:《刑法总论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84年第1版
    17)【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8)【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2007年第三版
    20)【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琼斯著,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1)【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王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2)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2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4)王利明:《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5)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7)【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德】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乔传福:《侵犯财产罪法益问题研究》,载《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卷第3期
    2)陈兴良:《盗窃罪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4)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研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5)甘添贵:《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之理论》,载蔡墩铭主编:《刑法总论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84年第1版
    6)【日】小岛武司:《仲裁—一种私设裁判》,林剑锋译,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1卷
    7)于志刚:《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0期
    8)梁慧星:“市场经济和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9)叶良芳:《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2期
    10)董玉庭:《权利行使的疆界》,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
    11)金晶、金新华:《敲诈勒索罪若干问题研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
    12)姜先良:《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载《刑事法评论》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黄冬生:《行使财产权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载《厦门大学法学评论》第九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4)刘明祥:《德日刑法学中的财产罪保护法益问题之比较》,载《华中理工大学学报》2000年2月。
    1)王斌:《“华硕天价索赔案”案例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叶蕾:《刑法中的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研究》,武汉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05年
    3)陈绩:《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论文,2007年版
    4)王玉钰:《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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