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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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保险受益人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科学地界定保险受益人。一是为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提供参考:二是为保险纠纷的司法处理和保险实务提供一些指导性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一是以中国区际之间的法律作为比较的范围:二是中国法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法律的比较;三是保险法与民商法中其他法律制度的比较,尤其是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比较。
     本文除序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五章。
     第一章围绕保险受益人的定义,对国内外立法的定义性规定和学者的不同见解进了梳理并归纳出四种类型,即保险受益人说、人身保险受益人说、人寿保险受益人说和死亡保险受益人说,并给出了本文的见解。
     第二章从两方面讨论了保险受益人的构成条件:一是以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动物(含宠物)为类型和范围,讨论了他们为保险受益人的资格;二是讨论了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根本性条件,包括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根据以及因产生根据不同而对保险利益之要求也有所区别。
     第三章探讨了保险受益人存在的范围。重点就财产保险和非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中是否有受益人存在,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得出了肯定结论。
     第四章对保险受益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并对每一分类的根据进行了说明,且从实务中寻找存在的实例加以证明,尤其是第七种分类虽然实务中存在,但学界尚未有人提出过这一分类。
     第五章讨论的是保险受益人与受赠与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和法定继承人的比较。同时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而无指定受益人存在时,保险金的归属的两种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并主张以保险金非遗产化立法例为当,并建议我国保险法修改采此立法例。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享有者既存在于人身保险之中,也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或归属者和保险保障之中心而为当然之受益人。第三人为受益人时,是被保险人让渡其保险合同利益之表现,该他人即为指定受益人;若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金之归属时,该保险金受领者,就是法定受益人。
This thesis is on insurance beneficiary with the purpose to give a scientific definition to insurance beneficiary,which intends to offer some reference to the being in amended and some suggestion to the court in hearing insurance cases as well as insurance practice.
     This thesis mainly use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research,which first made a comparation among the laws of different regions in China,then a further comparation between the laws of China and important countries of the two legal systems,and lastly a comparation between insurance law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of private law,esp.between the legal functions or value.
     The thesis consists of five chapters besides the preface and the conclusion.
     Chapter I ,with the focus on the definition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has made a thorough review on the legal defini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scholars'opinions with a result of four classifications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which are theory of all insurance beneficiary,theory of personal insurance beneficiary,theory of life insurance beneficiary and theory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 with death perils.At last,the thesis has come to a new defeintion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 of its own.
     Chapter II discusses the qualifications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 in two aspects.first the qualifications of natural persons,legal persons,non-legal person organizations and animals ( including pets ) as well;second,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s as an insurance beneficiary,i.e.the cause of becoming an insurance beneficiary and whether insurable interest is necessary or not of beneficiary.with dependence on the cause of being a beneficiary.
     Chapter III has made a discussion on the range an insurance beneficiary exists,with focus on whether beneficiaries exist in property insurance and insurance not.with death as events insured against,and arrived at an affirmative conclusion.
     Chapter IV has made a complete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 at different angles and explained each class with illustrations.The last class actually exist in practice,but no one has mentioned it in theory or in practice.
     Chapter V focuses on the comparation between insurance beneficiary and beneficiary in other civil law branches.such as donees,heirs,etc.This chapter also made a comparation between two legislative examples:insurance proceeds as heritage and not as heritage;the thesis agree with the lat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thesis is that:insurance exist in property insurance as well as personal insurance;the insured is the original beneficiary as the owner of matter-in subject insured and the core insured.A third party as insurance beneficiary,called designated beneficiary,results from the insured's transfer of his benefit.If the law prescribes in writing that someone is the beneficiary,the person who gets the benefit is the legal beneficiary.
引文
[4] 江朝国:《论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之权》,http://www.civillaw.com.cn/twcivillaw/research/yj09-9.asp,2006/5/5。
    [5] 许慧如:“论死亡保险中受益人之产生与保险金之请求”,《万国法律杂志》,137期
    [6]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407页。
    [7] 蔺翠牌主编:《保险法教程》,中圈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103页.
    [8]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407页。
    [9] 施文森:《财产于人身保险》,正中书局印行,1980年8月台2版。
    [10] (日)石田满:《商法Ⅳ》(保险法)改定版,青林书院,第54页。
    [11]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第三编商行为第十章之保险将保险受益人称之为保险金额受领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北京第1版。
    [12] 参见吴日焕译:《韩国商法典》第四编保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174-197页。
    [13] 潘红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39页。
    [14] 施文森:《保险法总论》,1990年9版,第25页。
    [15] 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印行,2003年修订第5版,第19—20页。
    [16] 袁宗蔚:《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2.45
    [17] 陈顾远:《保险法概论》,中正书局印行,1977年5月(台)2版,第56页。
    [18] 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2003年8月第1版,第123—124页。
    [19] 赵旭东:《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570页。
    [20] 王绪瑾:《保险学》(第三版),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8月第3版,第66页。
    [21] 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52页。
    [22] 羊焕发、吴兆祥:《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80页。
    [23] 徐卫东:《《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288—289页。
    [24]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新编本,第686页。
    [25] 李秀芬:《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95页。
    [26] 许崇苗、李莉所著《中国保险法原理与实务》对保险受益人之定义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人。受益人资格一般不受任何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该定义的前一句未说明受益人被指定的保险合同的范围,但后一句指出了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
    [27] 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第版,第272—273页。
    [28] 樊启荣:《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北京第一版,第97、240页。
    [29] 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底1版,第95页。
    [30] 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14页。
    [31] 朱铭来:《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236页。
    [32] 桂裕:《保险法》,三民书局,1984年9月增订初版,第133页。
    [33] 孙积禄:《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62页。
    [34] 江朝国:《论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之权》,http://www.civillaw.com.cn/twcivillaw/research/yj09-9.asp,2006/5/5。
    [35] 许慧如:“论死亡保险中受益人之产生与保险金之请求”,《万国法律杂志》,第137期.
    [36] (美)特瑞斯·普雷切特等著,孙祁祥等译、孙祁祥校:《风险管理与保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72页。
    [37] 齐瑞宗、肖志立:《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383页。
    [38] Alan I.Widiss: 《INSURANCE:Materials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Legal Doctrines,and Regulatory Acts》,American Casebook Series,West Publishing Company, St.Paul Minnesota 1989,p268-269.
    [39] 秦道夫:《保险法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59页。
    [40] 张丽娜 李方:“浅析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1999年9月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7卷第3期。
    [41] 施文森:《保险法论文》(第一集),1988年增订7版,第224页.
    [42] (美)缪里尔·L·克劳福特著,周伏平等译:《人寿与健康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转引自蔡军、赵雁丽:“试论寿险受益人制度中的投保人”,《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30期。
    [43] 唐汇龙:略论保险受益人,《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第4期,总第58期。
    [44] 参见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45] 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383页。
    [46] See TEX. INS. CODE ANN. art. 3.49-1 (Vernon 1981), MacGillivray & Parkington on INSURANCELAW (relating to all risks other than marine),eighth edition,LONDON, SWEET & MAXWELL)
    [47] MacGillivray & Parkington on INSURANCE LAW (relating to all risks other than marine),eighth edition,LONDON, SWEET & MAXWELL.
    [48] 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下册),第485页。
    [52] 王紫零:《非人类存在物法律主体资格初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53] 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
    [54] 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55] 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
    [56] 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57] 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58] 人类中心主义,即人是中心,一切为人而存在;人是目的,不能把人当作工具;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唯一动物,人与自然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意识,“意识”能意识到人拥有主动性、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人不仅能够认识世界,还能创造和改造客观世界。总之,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类可凌驾于自然之上。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3月第18卷第1期。
    [59] 江山/萧瀚:法律与法律的未来——江山访谈录,http//www.law-thinker.com(法律思想网)。
    [60] 同注[59] 。
    [61] 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3月第18卷第1期。
    [62] 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1页。
    [63] 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民商法论丛》第26卷。
    [64] 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42页。
    [65] 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66] D.M.Walker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688页。
    [67] 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民商法论丛》第26卷。
    [68] 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69] 徐国栋:《认真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70] (英)彼得·辛格著、孟祥森、钱永祥译:《动物解放》,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转引自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3月第18卷第1期。
    [71] D.M.Walker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688页。
    [72] 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73] 同上注。
    [74] 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75] 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76] 江朝国:“论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之权”http://www.civillaw.com.cn/twcivillaw/research/yj09-9.asp,2006/5/5。
    [77] 江朝国:论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之权http://www.civillaw.com.cn/twcivillaw/research/yj09-9.asp,2006/5/5。
    [78] 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印行,2003年修订第5版,第19—20页。
    [79] 袁宗蔚:《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2.45
    [80] 陈顾远:《保险法概论》,中正书局印行,1977年5月(台)2版,第56页。
    [81] 同注[77]。
    [82] 杨仁寿:从财产保险契约之本质论为他人利益保险[J],法令月刊,第46卷(9):5。
    [83] 同注[78]。
    [84] 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383页。
    [85] 参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保监法(1999)16号)。
    [86] 同注[77]、[82]。
    [87]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42页。
    [88] (美)莱利斯·雅各布:《民主视野》(中文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转引自:姚德磊:《保险受益权基本问题探讨》,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1233。
    [89] (美)莱利斯·雅各布:《民主视野》(中文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转引自:姚德磊:保险受益权基本问题探讨,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1233。
    [90] 我国住房贷款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www.hy007.cn/House/fcrxlp/xfjylc/xfblbx/200510/533. htm 28/8/06
    [91] 江朝国:“论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之权”,http://www.civillaw.com.cn/twcivillaw/researcj/yj09-9.asp。
    [92] 同上注。
    [97] 汪友年:“论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2005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唐志刚:“寿险理赔实践中关于受益人认定的若干问题”,《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王勤:“受益人的确定”,http://www.boiren.com/new/newsxp/ReadNews.asp?
    [98] 蔡军、赵雁丽:“试论寿险受益人制度中的投保人”。《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30期。
    [99] 本文所见的一份关于如何指定受益人的英文说明(How to Designate Beneficiaries)写道,”Your primary beneficiary automatically receives your insurance benefits when you die:If no primary beneficiary is living,the insurance benefit goes to your secondary(contingent)beneficiary;If none of your beneficiaries is living,the insurance benefit is paid to your estate.”
    [100] 沙银华: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M].法律出版社,2002.52。
    [101] 刘显中: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http://www.boiren.com/new/newsxp/ReadNews.asp?
    [102] 偶见:大陆台湾受益指定权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15] 沙银华:《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52页。
    [116] 王勤:“受益人的确定”,http://www.boiren.com/new/newsxp/ReadNews.asp?
    [117] 蔡军、赵雁丽:试论寿险受益人制度中的投保人,(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30期。
    [118] 参见施文森:《保险法论文》(第一集),1988年增订7版,第224页。
    [119] 许慧如:“论死亡保险中受益人之产生与保险金之请求”《万国法律杂志》,第137期。
    1、施文森: 《保险法总论》,三民书局总经销,1990年9版。
    2、施文森: 《保险法论文》第一集、第二集,三民书局总经销,1988年增订7版。
    3、施文森: 《财产与人身之保险》,正中书局印行,1980年8月台2版。
    4、施文森: 《保险判决之研究》(上册),1993年版。
    5、施文森: 《保险判决之研究》[总则编](下册),1997年版。
    6、郑玉波: 《保险法论》,刘宗荣修订,三民书局印行,2003年6月版。
    7:陈顾远:《保险法概论》,正中书局印行,1977年5月台2版。
    8、江朝国: 《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9、江朝国: 《江朝国保险法论文》(第一集)、(第二集)、(第三集)。
    10、林群弼: 《保险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版。
    11、吕锦峰: 《保险法新论》,,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8月版。
    12、桂裕: 《保险法》,三民书局,1984年9月增订初版。
    13、袁宗蔚:《保险学》,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
    14、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5、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6、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2版。
    17、邓成明等:《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18、沙银华: 《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月第1版。
    19、薛波主编:《元照美关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20、蔺翠牌主编:《保险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21、王绪瑾:《保险学》(第三版),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8月第3版。
    22、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23、羊焕发、吴兆祥:《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24、徐卫东:《《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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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李秀芬:《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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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98页。
    8、祈娟:《世界十大宠物富翁》,《小读者》,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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