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霸:正义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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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普遍正义问题本已为古人解决,但由于今人之误解,致使人们认为它是尚未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承担了两个任务。第一,重新解决普遍正义问题,以确立普遍有效的正义规则。第二,尽量运用历史文化中的正义理论来解决问题,以复活历史文化。
     在“问题+方法+效用”的思路下,本文采取的基本结构是:以《左传》所记的战争为主要的生活事情,提出正义问题,然后从王霸理论切入,导向正义理论,再以《论语》为主要思想资源,解决问题。
     导论与第一章首先分析《左传》所记的战争,让历史提交正义问题,以确立问题,并给出基本的方法论。
     问题一旦确立,就需要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第二章讨论预设、基本概念与正义的结构。本文的基本预设(即一级预设)是行为者是能动者(预设1),并把由一级预设所派生的行为者在面对正义问题时的可能态度称为二级预设,进而分别把行为者愿意遵守正义规则称为预设2,把行为者不愿意遵守正义规则称为预设3。然后,本文分析了王霸、正义、暴力、利益、意愿、尊重、秩序、整体、天下等几个基本概念。接下来,本文着力分析正义的结构,为解决问题奠定基础理论。正义问题具有双边关涉结构,即正义问题一定是关涉施-应双方。从双边关涉可以派生出三边关涉。在正义问题中,正义判断的对象是施事行为,一件施事行为是否正义是针对应事者而言的,而判断根据则是应事者之意愿或现成的有效规则,施-应双方以及第三方都可以根据应事者之意愿或有效规则进行正义判断。
     基于对正义的结构的分析,第三章讨论正义律与其蕴含的秩序。本章首先分析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此言的含义是“自己不愿意被强迫,就不要强迫他人”。此言由“己所不欲”与“勿施于人”两个同构命题构成,其中涉及的行为者“己”与“人”都是任意的,具有普遍性,因此,从此言可以推出“任意行为者不要强迫任意行为者”。由此,本文指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得以成立的根据乃是绝对自明的恒真命题——“没有人愿意被强迫”,此即正义原理。从正义原理可以推出“尊重他人意愿”这条正义原则;从正义原则可以推出“任意行为者不要强迫任意行为者”。这个结论正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蕴含的,它就是下达律,亦即普遍正义规则。下达律可以简述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从“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推出不正义律“人所不欲,而施于人”,零正义律之一“人反对而未施于人”,零正义律之二“人不反对,而施于人”,上达律“立人达人,不妨利己”。这几条规则相配合,就可以判断任意施事行为的正义性质。如果行为者遵守由下达律派生的零正义律与上达律,导致的整体秩序不但是和平的,并且不会萧条。所以,下达律既是正义的,也是有效的。下达律蕴含的秩序实际上就是《论语》所言之“和而不同”,并且“和而不同”是唯一正义的秩序,这就进一步验证了下达律的有效性。
     第四章主要讨论的是,作为施-应事情,具体规则的确立也存在正义问题,有效的具体规则乃是根据下达律而产生的,亦即制定规则的各方都应该相互尊重意愿。具体规则的确立也验证了下达律的有效性。然后,分析了以直报怨是应对首发暴力的通行之则。
     第五章主要讨论正义的实现问题。施-应双方一旦达成共同意愿,作出承诺,形成具体规则,就应该讲信用,遵守规则。不过,若某方认为既定规则不妥,也可以提出反悔。反悔的可能性是遵守下达律,其规则是任意一方都可以否决反悔。如果强行反悔,则是背信弃义,是不正义的。反悔也验证了下达律的有效性。正义规则只有针对那些愿意遵守规则的行为者(行为者满足预设2)才是有效的,任何规则都不能制约故意不守规则的行为者(行为者满足预设3),是故,正义规则在蛮不讲理者面前常常显得软弱。所以,面对蛮不讲理者,须得王霸杂用,拯救正义。但是,不能制约行为者不是规则的错,因为规则本身并不能制约人,它的任务只是进行正义判断。而不管行为者是否遵守规则,人们都能利用规则进行正义判断。本章还讨论了,以理杀人貌似正义,但实乃破坏和而不同之秩序、阻碍正义之实现的行为。
     由于古人本已解决了普遍正义规则问题,是故,本文对普遍规则的重新确立,实际上是对道学的正义理论的准确表述、重新组织、系统论证。
     最后,本文运用下达律分析了一些事情,进一步验证了其有效性,并审视了本文的问题、方法与效用,从而证明了本文的方法对于解决问题的有效性。
Universal justice is a problem that had already been settled by ancient thinkers. However, many scholars today still consider it as unsettled. The present dissertation therefore assumes two tasks. Firstly, it tries to once again resolve the problem of universal justice, so as to set up universally effective rules of justice. Secondly, it tries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with the theory of justice that existed in history and cultural tradition, so as to revive to latter.
     Following the path of problem-plus-method-plus-effect, the structure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o take the battles recorded in Zuo-zhuan as the major issues, and put forward the problem of justice. Then begin to discourse with the theory of Wang-Ba, and turn to the theory of justice. At last, take Lun-yu as the major resource to solve problem.
     In introduction and the first chapter, analysis is focused on the battles recorded in Zuo-zhuan. The problem of justice is put forward by history, and the basic methodology is also provided.
     As the problem is established, an effective solution becomes necessary. The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presupposition, basic concepts and the structure of justice. The basic presupposition (or primary presupposition)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hat the doer is an initiator (Presupposition A). The possible attitude, which derive from the primary presupposition, of the doer when he faces the problem of justice is called secondary presupposition, hence we get Presupposition B– the doer will observe the rules of justice, and Presupposition C– the doer will not. Then, the paper analyses a series of basic concepts, such as Wang-Ba, justice, violence, interest, desire, respect, order, wholeness, Tian-xia. Following that, the paper analyses the structure of justice as the basic theory to solve problems. The problem of justice has a bilateral-involvement structure, that is, both the initiator and the responder are involved. From bilateral-involvement there derives trilateral-involvement. In the problem of justice, the object of justice judgment is the initiative action. It is to the responder that we say whether an initiative action is justified, and the judgment is based on the agreed or existing effective rules. Both the initiator and the responder, even the third party, could make his/their justice judgment according to the wish of the responder or effective rul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structure of justice, the third chapter discusses justice rule and the order contained within it. This chapter begins with an analysis on the saying "Do not impose on others what you do not desire yourself." This saying includes two isomorphic propositions, in which "you" and "others" are casually designated. We can infer from it another proposition - "anyone cannot impose on anyone else". Now we get a conclusion that, the truth of the saying is based on a self-evident true proposition– "Nobody is willing to be imposed on." This is the elements of justice. From here, we can deduce the principle of "To respect other people's desire", hence the conclusion of "anyone cannot impose on anyone else". This conclusion is included in the saying. It is bottom-line rule, also the universal justice rule, which can be described as "Do not impose on others what they do not desire". Furthermore, we get the anti-justice rule–"Do impose on others what they do not desire", and zero-justice rule A– "Not yet impose on others what they reject", and zero-justice rule B– "To impose on others what they have not rejected", and the upper-rule– "Benefit others means benefit yourself." With these rule, we can judge the justice of any actions. If doers follow the zero-justice rule derived from the bottom-line rule and the upper-rule, the overall order will be not only peace, but also prosperous. Therefore, bottom-rule is justified and effective. The order contained in the bottom-line rule is what Confucius said in Analects - "harmoniously co-existence instead of monotonously oneness", which is the only justified order. This is a further proof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bottom-line rule.
     The fourth chapter discusses that du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practical rules, there still exist the problem of justice. Any effective rule comes from the bottom-line rule, i.e., all the related parties should respect the other's desire. This also prov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bottom-line rule. Then, we conclude that "repay harm with Justice" is the best rule to respond initiative violence.
     The fifth chapter discusses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Once the initiator and the responder agree and promise to reach common rules, both party should be trustworthy and observe the rules. However, if any party feels the established rules improper, he can go back on his word. This is possible only when both observe the bottom-line rule, that is, any party can go back on his word. Any otherwise action should be taken as renege. This also prov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bottom-line rule. The rule of justice is effective when involved parties are willing to observe the rules (Proposition B is satisfied); no rule can prevent the doers who are unwilling to observe the rules (Proposition C). Therefore, for those unreasonable doers, the only way to save justice is a balanced exercise of Wang-dao and Ba-dao. However, it is not the false of rules not being able to restrict doers, as rules cannot restrict people. Rules are made as a standard to make judgment. Whether the doers observe rules or not, people can make proper judgment with the rules. This chapter also discusses that "to kill by rationality", although appears to be justified, is in fact an action that will break the order of "harmoniously co-existence instead of monotonously oneness", hence obstruce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As ancient thinkers had resolved the problem of universal justice, the reestablishment of universal rules in this paper is in fact a rearrangement and systematic argument of the theory of justice in Dao-xue.
     At last, the paper analyses some cases with bottom-line rules, and proves its effectiveness. All these tells us that the methodology of the paper is effective in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引文
①《乐府诗集·汉铙歌十八首·战城南》,见《乐府诗集》第一册卷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②曹操:《蒿里》,见《曹操集·诗集》,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③王翰:《凉州词》,见《全唐诗》第五册卷一百五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④屈原:《楚辞·九歌·国殇》,见洪兴祖:《楚辞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⑤毛泽东:《七律·到韶山》,见臧克家主编:《毛泽东诗词鉴赏》,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
    ⑥《左传·庄公八年》。本文所引古籍,若有标点本,则在参考标点本的基础上自断句读。在引用时,若只引原文,则只注明书名与篇次,不注版本;若引用注疏,则注明版本。所引版本,俱见文末所附参考文献。
    ⑦《左传·成公六年》。
    ⑧《左传·襄公三十年》。
    理不通,参校他本改为“晋师侵郑”。
    ②参见陈立:《白虎通疏证·诛伐》卷五之论不伐丧,第212-21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不伐丧”是历史地形成的正义规则,即后文将要讨论的正义的历史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礼制都是正义规则,只有那些规定施-应事情的礼制才是正义规则。“不伐丧”规定的就是施-应事情。
    ③《左传·襄公四年》。
    ④《春秋·襄公十九年》。
    ⑤《左传·襄公十九年》。
    ⑥《公羊传·襄公十九年》。
    ①《左传·桓公六年》。
    ②《左传·昭公二十六年》。闵马父闻子朝之辞,评价道:“文辞以行礼也。子朝干景之命,远晋之大,以专其志,无礼甚矣,文辞何为?”从闵马父的评价看,似乎是王子朝不对,但是,王子朝却振振有词,这就说明因缺乏有效规则而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认识。
    ①《左传·隐公十一年》。
    ②《史记·楚世家》:“当周夷王之时,王室微……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乃立其长子为句亶王……”楚武王三十五年,“楚伐随。随曰:‘我无罪。’楚曰:‘我蛮夷也……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随人为之周,请尊楚,王室不听,还报楚。三十七年,楚熊通怒曰:‘……王不加位,我自尊耳!’乃自立为武王。”
    ③《论语·卫灵公》。
    ①《礼记·祭义》。
    ①《论语·子路》。
    ①邓曦泽:《论“中国哲学”的意义困境》,载陈明、朱汉民主编:《原道》第十二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①《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论语·卫灵公》。
    ③陈淳:《北溪字义·道》,第4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④章学诚:《文史通义·易教上》,见叶瑛:《文史通义校注》,第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⑤章学诚:《文史通义·易教上》,见叶瑛:《文史通义校注》,第13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①《论语·雍也》。
    ②以上四则,均自《论语·颜渊》。
    ③《论语·子路》。
    
    ①曾益:《左略》(一卷),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三十四册,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
    ②宋征璧:《左氏兵法》(二十卷,卷首二卷),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三十四册,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
    ①陈禹谟:《左氏兵略》(三十二卷),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三十二册,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版。
    ②付隶朴:《春秋三传比义》,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年。
    ③童书业:《春秋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④赵伯雄:《春秋学史》,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年。
    ⑤沈玉成、刘宁:《春秋左传学史稿》,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
    ⑥孙武:《孙子兵法》,见《十一家注孙子校理》,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
    ①张震泽:《孙膑兵法校理》,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②克劳塞维茨:《战争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
    ③李保忠:《中外军事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④《中国历代战争史》第一册、第二册(台湾三军大学编著),北京:军事译文出版社1983年。
    ⑤黄朴民:《春秋军事史》(《中国军事通史》第二卷),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
    ⑥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
    ⑦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⑧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①张高评:《左传之武略》,高雄: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
    ②张高评:《春秋书法与左传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③阳平南:《左传叙战的资鉴精神》,台北:文津出版社2001年。
    
    ①李新霖:《从左传论春秋时代之政治伦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1年。
    ②《中国历代战争史》第一册、第二册(台湾三军大学编著),北京:军事译文出版社1983年。
    
    ①黄朴民:《春秋军事史》(《中国军事通史》第二卷),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
    ②程远:《先秦战争观研究》(此系程远的未刊博士论文,程远系西北大学博士生)。
    ①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②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
    ③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
    ①戈登·克雷格、亚历山大·乔治:《武力与治国方略——我们时代的外交问题》,时殷弘、周桂银、石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②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①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徐松岩、黄贤全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②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
    
    ①孔汉思、库舍尔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何光沪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
    ②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
    
    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
    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①《左传·隐公五年》。
    ②《左传·隐公九年》。
    ③《左传·隐公十年》。
    ④《左传·桓公五年》。
    ①《孟子·离娄下》。
    ②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前“春秋纲领”,第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③为了更清楚地描述战争影响天下秩序的历史进程,本节采用了多种纪年方式标明一些事件发生的时间。
    ④《国语·郑语》:“齐庄、僖于是乎小伯”,韦昭注曰:“小伯,小主诸侯盟会。”参见徐元浩:《国语集解》,第477页,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⑤《左传·庄公十年》。
    ⑥《左传·庄公十三年》。
    ①《左传·庄公十四年》。诸侯指齐人、陈人、曹人,见本年经文。
    ②《春秋·庄公十四年》。在本文的引用中,《春秋》指《春秋》经。
    ③《左传·庄公十五年》。
    ④关于齐桓公主持会盟的概况,参见黄朴民:《春秋军事史》(《中国军事通史》第二卷),第178-180页,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
    ①《左传·宣公三年》。楚子问鼎事件发生在齐桓公称霸之后,此引用之,乃是说明夷狄对直接威胁周王,尊王与攘夷密切相关。
    ②这不是说古典义理学或儒家主张用战争解决问题,参见本文第十七节之三。
    ③《公羊传·僖公四年》。
    ④《春秋·庄公三十年》。
    ⑤《左传·庄公三十年》。
    ⑥《春秋·庄公三十二年》。
    ①《左传·闵公元年》。
    ②《左传·僖公元年》。
    ③《左传·闵公二年》。
    ④参加侵蔡的诸侯有鲁公、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见《春秋·僖公四年》。
    ①《左传·僖公四年》。
    
    ①《左传·僖公五年》。
    ②《左传·僖公八年》。
    ③《左传·僖公九年》。
    ④《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①《左传·僖公二十六年》。
    ②《左传·僖公二十六年》。
    ③《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④《春秋·僖公二十八年》。
    ⑤城濮之战的过程,参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逃难,到了楚国,楚成王善待之,并问晋文公何以报答,晋文公曰:“若以君之灵,得反晋国,晋、楚治兵,遇于中原,其辟君三舍……”(《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此即晋文公对楚成王作出的退避三舍之承诺。
    ①《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②《孟子·尽心下》。
    ①《左传·隐公十年》。
    ②《左传·定公十二年》。
    ③《左传·哀公十四年》。
    ④《左传·定公十年》。
    ⑤《左传·哀公十一年》。
    ①以上两处引文,均见《左传·昭公二十年》。
    ②如何理解孟子说的“春秋无义战”,参见本文第十七节之三。
    ③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前“春秋纲领”,第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④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前“读春秋偶笔”,第38、3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⑤《左传·宣公二年》。
    ②吴缜:《新唐书纠谬·序》,第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③后世的史书如《史记》以“太史公曰”的方式、《汉书》以“赞曰”的方式作专门评论,也许就是继承了《左传》的评论方式。
    ④《河南程氏外书》卷九,第401页,见《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①陈淳:《北溪字义·道》,第3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②《朱子语类》卷八十三“春秋”,第2144-214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①《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②《左传·成公三年》。
    ③《左传·哀公七年》。
    ④《左传·成公四年》。皇戌是郑伯的代理人。
    ⑤《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①《左传·宣公十一年》。
    ②《左传·僖公十年》。
    ③《左传·宣公二年》。
    
    ①《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②《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宋左师请赏,曰:‘请免死之邑。’”
    ③《左传·襄公十一年》。
    ①《左传·成公十二年》。
    ②《左传·襄公八年》。
    ③《左传·襄公九年》。这是郑国公子騑说的话。
    ④《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⑤《孟子·梁惠王下》。
    ⑥《左传·昭公十六年》。子产还批评范宣子主持晋国政务时的重币政策,参见《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⑦《左传·襄公十九年》。
    ⑧《左传·襄公十一年》。
    ①《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②《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③《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④《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⑤《左传·成公六年》。
    ①《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②《左传·隐公三年》。
    ③《左传·襄公九年》。
    ④《左传·成公十五年》。
    ⑤《左传·宣公十五年》。在《左传》中,晋国算是比较讲信用的,楚国尤其不讲信用。但此次晋国故意欺骗宋国,实在背信弃义。
    ①《左传·隐公三年》。
    ②《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③《左传·文公元年》。
    ④《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⑤《左传·定公六年》。
    ⑥《左传·宣公九年》。
    ⑦《左传·庄公二十一年》。效尤,指郑伯效子颓舞徧乐(参见杜预的注)。
    ⑧《左传·定公五年》。
    ⑨《左传·昭公六年》。
    ①在上面的几条引文中,只有叔向引用《诗经》的“民胥效矣”之“效”并无效法善恶之别。
    ②《左传》引用《尚书》的“圣作则”在《昭公六年》,引用《诗经》的“仪刑文王”在《襄公十三年》、《昭公六年》。
    ①叔向的打算是正义的,但晋侯的打算也不是不正义的,因为他只是以怨抱怨而已。参见本文第十七节。
    ②《左传·昭公十六年》。
    ③《左传·桓公十五年》。
    ④《左传·庄公十四年》。
    ⑤《左传·桓公十八年》。“享公”是指齐侯享鲁公。
    
    
    ①《左传·宣公二年》。
    ②《左传·宣公十二年》。
    ①《左传·成公六年》。“三卿为主,可谓众矣”是说三位大臣的主张,可以说更能代表大众。这里不能以主战与主退的人数对比来看众与少。这件事情暗含有褒扬栾武子能察纳雅言的意思。
    ②《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③《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①《左传·成公十三年》。
    ②《孙子兵法·计篇》。
    ③《论语·子路》。
    ④《论语·颜渊》。
    ⑤《大戴礼记·用兵》卷十一。
    ①班固:《白虎通义》卷二。
    ②程颐:《论王霸箚子》,见《河南程氏文集》卷第一,《二程集》,第450-451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③朱熹:《答陈同甫》,见《朱子文集》卷三十六,《朱子全书》第二十一册,第158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①朱熹:《答陈同甫》,见《朱子文集》卷三十六,《朱子全书》第二十一册,第158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②《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六“历代三”,第3245-324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③在当时,如果用王霸来分析常人的用心与言行,也许不得不考虑是否僭越礼制的问题。
    ④陈亮:《又甲辰秋书》,见《陈亮集》(增订本)卷二十八,第34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①《论语·里仁》。
    ①焦循:《孟子正义·公孙丑上》卷七,第22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②德可以是手段,但同时也是目的。如果仅仅以德为手段,则是乡愿。
    ③在儒家内部也有主流、次流之分,如朱熹之学就属于主流,朱熹本人也就是主流人物,陈亮及其学术则属于次流。随着心性学的广大,荀子在宋及其以后也渐渐落入次流。
    ④前文所引的陈亮的论述,他就有意识地为霸道辩护,这辩护本身就说明霸道遭到了贬抑和攻击。
    ⑤《周易·系辞》。
    ①《孟子·公孙丑上》。
    ②《论语·为政》。
    ③《汉书·元帝纪》。
    ④《春秋繁露·竹林》。
    ⑤《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⑥《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⑦《春秋繁露·天道无二》,另参见《阴阳位》。
    ⑧《春秋繁露·基义》。
    ⑨《春秋繁露·天地阴阳》。
    ②《孟子·公孙丑上》。
    ③《孟子·尽心上》。
    ④《荀子·王制》。
    ⑤《荀子·王霸》。
    ①陈立:《白虎通疏证·号》卷二,第61-6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
    ②《风俗通义·皇霸》卷一。
    ③《礼记正义·祭义》“所以率天下国家也”下郑玄的注。
    ④《礼记正义·祭义》“所以率天下国家也”下孔颖达的疏中引用《中候》的“诸侯曰霸”的注文。
    ⑤参见焦循:《孟子正义·尽心上》卷二十七“尧舜,性之也”一章的注疏,第92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①《哲学大辞典》利益条,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
    ①《论语·颜渊》、《论语·卫灵公》。
    ②《论语·雍也》。
    ①关于正义判断的对象,参见本文第九节之三之1。
    ②《左传·僖公四年》。参见本文第五节之二。
    ③《左传·隐公二年》。郑人伐卫的理由是,隐公元年,郑国共叔段作乱,其子公孙滑出奔卫,卫人为之伐郑,取廪延。参见《左传·隐公元年》
    ④《左传·桓公二年》。鲁国伐杞的理由是,本年秋七月,杞侯来朝鲁国,不敬。
    ⑤《左传·僖公四年》。
    ⑥《左传·僖公十五年》。
    ①《左传·僖公二十四年》。郑入滑,事在僖公二十年,原因是“滑人叛郑而服于卫”,参见《左传·僖公二十年》。
    ①《左传·昭公十六年》。
    
    
    ①《孙子兵法·计篇》。
    ②《左传·庄公十年》。
    ③《左传·闵公二年》。
    ④《左传·僖公十五年》。
    
    ①《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②《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③《左传·僖公十一年》。
    ①《左传·宣公二年》。
    ②《左传·桓公十五年》。
    ②《庄子·齐物论》。
    ①《论语·颜渊》。
    ②《论语·卫灵公》。
    ③《中庸》。
    ④《管子·小问》。
    ⑤《论语·公治长》。
    ⑥《左传·僖公二十年》。杜预在“以欲从人则可”下注曰:“屈己之欲,从众之善。”
    ⑦程树德:《论语集释·颜渊》卷二十四“仲弓问仁……请事斯语矣”下,第824-82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⑧《论语注疏·里仁》“忠恕而已矣”下。
    ⑨朱熹:《论语集注·里仁》卷二“忠恕而已矣”下,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72-73页,中华书局1983年。
    ⑩程树德:《论语集释·里仁》卷八“忠恕而已矣”下,第264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①陈淳:《北溪字义·忠恕》,第28-3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②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分别看作恕道的两个方面,有一点需要规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终身行之,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则不可。下文说恕道可以终身行之,是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言。
    ③《论语注疏·颜渊》“仲弓问仁……请事斯语矣”下。
    ④程树德:《论语集释·颜渊》卷二十四“仲弓问仁……请事斯语矣”下,第82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⑤《论语注疏·卫灵公》“勿施于人”下。
    ⑥朱熹:《论语集注·卫灵公》卷八“勿施于人”下,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166页,中华书局1983年。
    ⑦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
    ⑧“弗敢加也”下,杜预注曰:“祝辞不敢以小为大,以恶为美”,就是说祝辞真实,不敢虚夸,而虚夸则是把己意强加于神。是故,此“加”用的是本义。而“欲加之罪”之“加”明显用的是本义。
    ⑨刘宝楠:《论语正义·公治长》卷六“非尔所及也”下,第18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并且,程瑶田说:“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此恕之说也。”这就意味着完全可以把此言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关联起来解释。另可参见《左传正义》中杜预的注。
    ①刘宝楠:《论语正义·颜渊》卷十五“仲弓问仁……请事斯语矣”下,第48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②朱熹:《论语集注·公治长》卷三“非尔所及也”下,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78-79页,中华书局1983年。
    ③这个“我”既可以因表达的需要而虚指,也可以实指真实的我。下文有许多这样的“我”。
    ④《论语注疏·公治长》“非尔所及也”下。何晏所引用的是否真是孔安国的注文,不予考察,参见刘宝楠:《论语正义》卷二十四《论语序》之疏,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①《管子·小问》的这句话对仁的要求似乎要低一些,只要做到恕道就算仁了。
    ①《礼记·檀弓》并无“世子申生为骊姬所谮”这个句子,但这个句子是符合文言文的表达习惯的。这是一个“为/被/让(等)某某+所+动词”的结构,例子很多,如《三国志·张顾诸葛步传》:“为鲁王霸友党所谮”;《后汉书·孝灵帝纪》:“前太尉张延为宦人所谮。”在现代汉语中,“张三为李四所害/所杀/所败”这样的说法仍然习用。
    ②杨树达:《词诠》卷六,第334-336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另可参见刘淇:《助字辨略》卷三,第142-145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吴昌莹:《经词衍释》卷九,第182-184页,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杨树达也使用了词性分析法。但用西来语法分析汉语常常可能失效,这是需要注意的。
    ③如果不把“所”理解为表假设的助词,仅仅理解为在句子中补足语气的虚词,“己所不欲”与“勿施于人”仍然具有假设关系。另外,若把“所”理解为补足语气的虚词,去掉“所”字,仍然是畅通的,“己不欲”与“己所不欲”同义。
    ④《韩非子·难一》。
    ⑤《论语·子路》。
    ①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子路》卷二十七“不几乎一言而丧邦乎”下,第919-9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②《韩诗外传》卷三第三十八章。
    ③陈淳:《北溪字义·忠恕》,第28-2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不过,这不是说《韩诗外传》与《北溪字义》的解释错了,二者的解释在常情常理上是对的。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出发,《韩诗外传》与《北溪字义》所言的事情乃是人们最基本的正常意愿,所以,二书列举的事情不但不违反常识,恰恰是常识。但在事情上理解欲,可以找出导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能自圆其说的反例,而在意愿上理解欲则完全没有矛盾。下文指出,“没有人愿意被强迫”是正义原理。“没有人愿意被强迫”就是最根本的同心与同理。人人都不愿意挨饿受冻,所以,如果你是一个富有正义感而关怀生民的人,就应该积极想办法,使人们不挨饿不受冻。
    ④赵汀阳等也有此类误解,参见赵汀阳:《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①《论语·卫灵公》。
    ②程树德认为一言就是一个字,并不妥当。例如,《论语·子路》中,定公问有无“一言而可以兴邦”,“一言而丧邦”,孔子回答的都是一句话。又如,《左传·定公四年》中,晋赵简子回忆郑子大叔在黄父之会上告诫他的九言,每一言都是一句话:“黄父之会,夫子语我九言,曰:‘无始乱,无怙富,无恃宠,无违同,无敖礼,无骄能,无复怒,无谋非德,无犯非义。’”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卫灵公》卷三十二“勿施于人”下,第1017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③《周易·系辞》。
    ①《论语·宪问》。
    ②《论语注疏·宪问》“小人下达”下。
    ③程树德:《论语集释·宪问》卷二十九“小人下达”下,第1004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④刘宝楠:《论语正义·宪问》卷十七“小人下达”下,第585-586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①《论语·雍也》。
    ①《论语注疏·雍也》卷六“尧、舜其犹病诸”下。
    ②《论语集注·雍也》卷三“尧、舜其犹病诸”下,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92页,中华书局1983年。
    ③刘宝楠:《论语正义·雍也》卷七“尧、舜其犹病诸”下,第24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④刘宝楠《论语正义》引阮元《研经室集·论仁》所云,参见刘宝楠:《论语正义·雍也》卷七“可谓仁之方也已”下,第2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⑤《论语注疏·雍也》卷六“可谓仁之方也已”下。
    ⑥刘宝楠《论语正义》引阮元《研经室集·论仁》所云,参见刘宝楠:《论语正义·雍也》卷七“可谓仁之方也已”下,第2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⑦刘宝楠:《论语正义·雍也》卷七“可谓仁之方也已”下,第2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①《论语集注·雍也》卷三“可谓仁之方也已”下,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92页,中华书局1983年。
    ②戴震曰:“及其感而动,则欲出于性。一人之欲,天下人之所同欲也,故曰‘性之欲’”,“心之所同然始谓之理,谓之义;则未至于同然,存乎其人之意见,非理也,非义也”(《戴震:孟子字义疏证·理》卷上,见《戴震全集》第一册,第152-153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③《孟子·告子上》。
    ①陈淳:《北溪字义·仁义礼智信》,第1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②《大学》。
    ③陈淳:《北溪字义·义利》,第53-5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①《尚书·大禹谟》。
    ②《尚书·泰誓上》。
    ③《左传·文公七年》。
    ④《左传·成公十六年》。
    ⑤《孟子·梁惠王上》。
    ⑥《论语·公治长》。
    
    ①《国语·郑语》。
    ②《左传·昭公二十年》。
    ③《左传·昭公二十一年》。
     ①《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①《左传·昭公九年》。
    ②《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①《左传·定公四年》。
    ②参见本文第十八节。
    ③《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①《左传·隐公十年》。
    ②《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①《左传·襄公十四年》。
    ②又如伯夷逃君位(《史记·伯夷列传》)等等。后世也有同类实例。
    ③《左传·成公十八年》。
    
    ①程树德:《论语集释·宪问》卷三十“以德报德”下,第1017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②程树德:《论语集释·宪问》卷三十“以德报德”下,第1018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①程树德:《论语集释·宪问》卷三十“以德报德”下,第1018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②程树德:《论语集释·宪问》卷三十“以德报德”下,第1017-1018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③孟子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弒君也”(《孟子·梁惠王下》),也认为以暴易暴并非不正义。
    ④这也是在“问题+方法+效用”的思路上思考的。建构和谐秩序是目的,以暴易暴以及以德报德、以德报怨都是方法,而这些方法是否有效呢?以德报怨肯定不能作为通行之则,以直报怨则蕴含了三种可能,由受害者选择他所愿意的回应方式,故它能够作为通行之则。
    ①《孟子·尽心下》。
    ②《左传·哀公十四年》。关于孔子对某些具体的暴力形式的肯定,参见本文第六节之一。
    ③焦循:《孟子正义·尽心下》卷二十八“敌国不相征也”下,第95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④焦循:《孟子正义·尽心下》卷二十八“敌国不相征也”下,第95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①《孟子集注·尽心下》卷十四“敌国不相征也”下,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364页,中华书局1983年。
    ②《春秋繁露·竹林》。
    ③焦循:《孟子正义·告子下》卷二十五“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下赵歧注,第83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①《论语·季氏》。
    ①焦循:《孟子正义·尽心下》卷二十八“敌国不相征也”下引惠士奇《春秋说》,第955-95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②宋楚泓水之战,宋国战败。战后,国人都埋怨宋襄公丧失战机。宋襄公曰:“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一些论家认为宋襄公迂腐。无论宋襄公是否迂腐,只要承认他所说的观念是当时以及更早以前事实上存在过的并被人们认可而遵守的观念(甚至是主流观念),就可以说春秋前期及其以前,即便交战,也非常讲究规则;即便对敌战争,也不失仁慈之心。这些观念为何能够得到认可与遵守?因为它们正是周朝正统观念的反映。这说明王义(或周文道统、三王之法)是主张非暴力的,即便使用暴力也是情不得已。
    ③《孟子·告子下》。
    ①《孙子兵法·谋攻》。
    ①“反求诸己”出自《孟子·公孙丑上》,“克己复礼”出自《论语·颜渊》。反求诸己、克己复礼不仅是一种精神、态度,也是方法。
    ②《论语·季氏》。
    ③《孟子·告子下》。
    ④《孟子·告子下》,亦见《左传·僖公九年》。
    ⑤《左传·襄公九年》。
    ⑥《孟子·滕文公下》。是不是孔子作《春秋》,本文不予讨论。
    ⑦《庄子·天下》。
    ①《左传·成公十五年》。
    ②《孟子·滕文公下》。
    ③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下,见《戴震全集》第一册,第208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④《孟子·滕文公下》。
    ⑤焦循:《孟子正义·滕文公下》卷卷十三“乱臣贼子惧”下焦循语,第46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⑥胡安国:《春秋胡氏传》序,四部丛刊续编本经部。
    
    ①《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②《尚书·毕命》。
    ①《论语·为政》。
    ②王阳明:《王文成公全书》卷四,《与杨仕德薛尚谦》。
    ③此“王道”是指君王治国之道的统称,犹如上文的“治道”,而不是王霸区分角度的王道。
    ④《司马法·仁本》。
    ⑤《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⑥《汉书·元帝纪》。
    ①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下《与某书》,见《戴震全集》第一册,第211-212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是否戴震首先使用“以理杀人”,未考。
    ①《左传·僖公十年》。
    ①以上三处引文,分别引自戴震:《孟子字义疏证》,见《戴震全集》第一册,第213-214页、第153-155页、第212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②《论语·里仁》。
    ③其实,以理杀人对施事者也有一个要求,施事者必须比应事者更正义,能够经常达到上达标准的要求。否则,就如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虽然理并不因为施事者本人的善恶而善恶,但是,如果施事者不比应事者更善,应事者完全可以立即反过来,以理杀施事者:你自己怎么也做不到呢?既然你没有做到,那么你也应该如何如何。
    ④《论语·颜渊》。
    ⑤《老子·二章》。
    ⑥《老子·五十七章》。
    ⑦《礼记·文王世子》。
    ⑧《论语·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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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邓曦泽:《合法性、方法论、格义与言说方式之牵挂——从二00五年五月香港会议谈起》,载《鹅湖》2005年第8期
    103.赵汀阳:《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04.邓曦泽:《论“中国哲学”的意义困境》,载陈明、朱汉民主编:《原道》第十二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亦见《生活意义的困境——论“中国哲学”何去何从》,载《文化中国》(加拿大)2006年第2期
    105.邓曦泽:《自我观之与自他观之——“中国哲学”言说方式之反思》,载《文史哲》2005年增刊(2005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专刊。此文已改题为《自我观与自他观》,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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