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体系下自然人流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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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包括GAT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的签署,初步构建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相对于其他多边协调机制,GATS的主体规范偏向原则和抽象。与其他三种服务提供方式相比,自然人流动仍存在界定比较模糊、规制有待完善、成员方承诺水平低等一系列亟待突破的难题。自然人流动从概念界定到法律规制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需要在“服务”所涵盖范围,境外停留时间特征上予以进一步明确。
     自然人流动法律制度主要由主体规范、相关附件和承诺减让表构成。GATS协定构筑了基本的自然人流动法律制度框架,而各成员方的承诺减让表规定了负担义务的实质内容,是自然人流动法律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纳入WTO体系的自然人流动能充分利用其谈判平台和争端解决机制,为自身发展提供保障。
     尽管如此,由于自然人流动涉及一国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因而成为各成员方最敏感的议题。无论谈判还是实践,自然人流动这一服务提供方式受到的限制最大,最容易形成障碍。这些限制措施,既有合理的例外规定,也有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人为阻碍。而出入境管理措施由于敏感度较高,讨论一直较少。本文选取了四个方面,分别从自然人流动的概念特征、基本规则、承诺和限制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切入探讨。
It is with the signing of "a package of agreements", including the GATS, in Uruguay Round, the basic legal framework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has initially been built. But compared to the other multilater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GATS agreement is considered of too simple in principles and too abstract in concepts. And compared to the other three modes of services providing,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is facing on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vague definition, needing more improvement on regulations and too low level of commitments. From the definition to the regulation, it requires further refinement and development on the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study. Topics as the scope of "service" and features of the residence time abroad need to be further discussed and clarified. Legal system for the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consists of subject specifications, related Annex and the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 agreement builds a basic framework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and the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f all members which pay obligations, is also a core component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into the WTO system can make full use of their negotiating platform an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to provide protection for their own development. Nevertheless, due to involved in the core of a country's national security and interests,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thus become the most sensitive issues for all members. Whether in negotiations or in practice, the services providing mode of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is restricted on the largest and easiest to form barriers. Those members adapt these restrictions measures base on their own interests besides reasonable exceptions. As it is a sensitive topic on immigration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people discuss less about it. This paper selects four areas for deep discussion and studying, including the concept of features from the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basic rules, commitments and restrictions, and immigration measures which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引文
[1]周聿峨.当代移民理论研究的现状与趋势[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2]徐军华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问题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1.
    [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有关成员方据此于1995年7月21日达成了GATS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并于次年1月30日生效。
    [4]董世忠.国际经济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44.
    [5]见美国国土安全部Leadership Journal:Exciting Changes at USCIS http://www.dhs. gov/journal/leadership/2009/09/exciting-changes-at-usc is. html
    [6]Karsenty. G. Assessing trade in services by mode of supply in sauve and stern (eds) GATS 2000:New Direction in Service Trade Liberation. 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2000.
    [7]许军珂.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58260.
    [8]见中建集团官方网站:http://www.cscec. com/cms/index/key/abroad
    [9]《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第11条第2款授权该组织与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保证公正对待从一个成员国到另一个成员国的企业、技术人员、资本、艺术和技术。但国际贸易组织起草委员会的一个早期报告宣布,人员流动不在宪章的范围之内。WTO,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1995):214.
    [10]GATT、GATS以及TRIPS并称为WTO的三大支柱。
    [11]这25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分别是:美国,欧盟,日本,韩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林,加拿大,香港(中国),澳门(中国),中国台湾省,捷克,冰岛,以色列,列支敦士登,墨西哥,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尘,波兰,塞内加尔,瑞士,乌拉主。
    [12]此处主要根据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专任教授张新平有关学术PPT内容整理而成。
    [13]GATS第29条明确规定:“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4]具体承诺减让表,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GATS第20条第3款规定:“具体承诺表应附在本协定之后,并应成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5]董世忠.国际经济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39.
    [16]Scott Sinclair and Jim Grieshaber-Otto. Facing the Facts:A Guide to the GATS Debate[M]. Canadian Centre for Policy Alternatives,2002:12.
    [17]房东.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约束力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9.
    [18]房东.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约束力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
    [19]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
    [20]见GATS第2条第1款:"With respect to any measure covered by this Agreement, each Member shall accor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services and service suppliers of any other Member treatment no less favourable than that it accords to like services and service suppliers of any other country. "
    [21]详见GATS第2条第2款。
    [22]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0-51.
    [23]见GATS第2条第1款。
    [24]见GATS第16条。
    [25]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1.
    [26]如第12条第1款规定了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第14条确定了公共道德、秩序、社会安定等一般例外的规定;第10条的紧急保障措施等。
    [27]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4.
    [28]见GATS第17条。
    [29]见GATS第6条上看出来,成员方有权在其境内适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但应确保其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予以实施。
    [30]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
    [31]见GATS第13条和第15条第1款相关规定。
    [32]见GATS第3条规定。
    [33]见GATS第19条规定。
    [34]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3.
    [35]见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2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的发展”。
    [36]见GATS第10条。
    [37]见GATS第12条。
    [38]见GATS第14条第1、2款等。
    [39]见GATS第5条第1、2款等。
    [40]见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4条第1、2款;第25条第2款等。
    [41]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8.
    [42]豁免,第2条附件,第5、6、7项。
    [43]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2.
    [44]依据GATS第20条第h项理解。
    [45]如在保险领域,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经营一些法定险种,留给外国公司的份额较少。金融银行业也有类似情况。
    [46]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
    [47]表格的数据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统计获得;其他国家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统计时间止于2000年。
    [48]石广生.中国人世知识读本.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810.
    [49]表格的数据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获得。
    [50]盛斌.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评估与分析[J].世界经济,2002,(8):14.
    [51]孙南申.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
    [52]陶元凯.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
    [53]John H.jackson.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 cases,materials and text.3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5:373.
    [54]张乃根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28.
    [55]董世忠.国际经济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41.
    [56]如在我国,依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能是法人或其它组织,个人只能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代办其对外贸易业务。
    [57]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的规定为理解公共卫生提供了很好的参考:“1.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2.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a)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b)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c)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d)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58]1988年,《美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附加议定书》将公共卫生视为公共良序,并把它扩展到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心理和社会福利标准。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提供一般的免疫措施,以防止主要传染疾病的传播,防治地方性疾病、职业病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疾病。
    [59]Jose Inglesl关于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自己的国家,并返回他的国家的无种族歧视的研究:提交给防止种族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委员会的特别报告[R]IUN Sales No.65.XIV.2,纽约,1963:401.
    [60]Sarah Joseph与Jenny Sehultzl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M]1美国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Ⅷ1274
    [61]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超越公认的不合理和非科学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性能的认证、审批和实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壁垒。欧美等发达国家依靠其所拥有的科学技术优势,采用其所能达到的标准来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入,这一措施起到了明显的保护作用。诸如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和检疫规定、包装和标签规定等措施,不断地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如,国际ISO9000、ISO14000,美国制定的《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联邦植物虫害法》,欧盟通过《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法规)等。
    [62]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借口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通过立法,或设置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对进口产品实行限制的新贸易壁垒。欧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达不到标准则不准进口。如德国通过立法规定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
    [63]社会责任标准是规范社会道德行为的一项新的国际标准。它要求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目标是保护人类基本权益,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确保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要求,达到公平的工作条件的标准。社会责任标准是在童工、强制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与谈判、歧视、惩戒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对企业规定了社会责任的最低的要求。
    [64]保障措施是在缔约方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后,造成的严重损害得到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免除其承诺的义务的一项条款。一些国家利用保障措施条款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许多传统的工业已逐渐失去竞争能力,出于保护其传统的夕阳工业,减少失业压力,乃至达到政治目的,不断使用保障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
    [65]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进口活体动物时,利用已有的“动物福利优势”,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判断是否准予进口。他们可能会利用“动物福利的国家差距,作为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标准主要由五项内容构成,即有清洁饮用水和必须食物;有适当房舍;能预防或治疗疾病;良好的处置(包括宰杀过程);足够空间和适当设施。
    [66]以上文件名称可以在对应政府网站或在谷歌等搜索引擎上查询出。
    [67]我国已经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并限定禁止入境的患有精神病和肺结核病外国人的范围。
    [68]《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定,2004年7月26日公布,同年8月25日施行。
    [69]2002年3月26日由公安部、外交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
    [70]见《关于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0月22日颁布。
    [71]雷蕾《价值判断:理论与实际的平衡—论WTO法的国内适用问题》,载《中国司法》2002年第10期。
    [72]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规定。
    [73]《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74]张乃根《国际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
    [75]刘光溪《我国法律与WTO协议的“调整适用”》,载《法学论坛》第17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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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向党.新世纪警察业务实用大全:涉外警务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61.
    [79]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自助查验通道仅限于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和港澳居民来往大陆。证件限定为卡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
    [80]《护照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与普通群众不同,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提交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的意见。单位意见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需提交单位意见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目前主要是指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财务、机要等工作的人员。
    [81]根据互联网搜索的资料,这两个国家每年约占用了7000个额度,占额度总数的11%。世界其他国家自然人只能申请余下的89%的额度。详见http://www.1771iuxue.cn/meiguo/qianzheng/2010-8/144480.html
    [82]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8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相关规定。
    [84]加入ABTC计划的经济体最新名单等资料,具体查询和参阅网站www.businessmobility.org
    [85]内地人员赴香港和台湾仍按现行办法处理,不适应APEC商务旅行卡使用。
    [86]有关信息见深圳出入境边检总站网页:www.szbj.gov.cn。其中,盐田、大铲湾为海港口岸,但自然人能以旅客身份乘坐船舶进入我国。另有笋岗口岸,但主要用于通行赴港货物列车,不直接通行普通旅客,故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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