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越诉”律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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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条,为“诉讼”12条之一,而列在该门之首,可以说是“诉讼”门的首要问题。该条律加上小注,不过103个字,却含括越诉、上控、直诉的内容,与诉讼程序密切相关。
     清代的法规体系,是由律、条例、事例、则例、章程、成案、禁约告示等组成,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稳定性不同、效力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梳理与“越诉”律相关的条例、事例、则例、成案、禁约告示等,就成为研究越诉法规的首要问题。从历史沿革来看,清“越诉”律基本沿袭于明代;从社会发展来看,“越诉”的条例、则例、事例、成案数量较多。
     在梳理有关越诉的法规之后,按照法规的内容,区分为基本罪名、延伸罪名、扩展罪名。罪名及其内在的逻辑,是全面认识“越诉”问题的基础,也是当时当代立法水平的表现,也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的实施。
     越诉是越级控诉,它不同于上控和直诉,更不同于申诉。在清代文献中,没有直诉之名,而多见的是叩阍、京控、上控。当代的研究并没有加以细致分析,甚至讲:“叩阍,又称京控,俗称告御状”。不但将京控纳入直诉来论述,而且不加区别,其误解是明显的。因为《清史稿·刑法志三》将京控与叩阍分别定义,而且京控与叩阍的审理程序也不相同,本文就这个问题,从审理程序及量刑定罪方面展开论述,并且通过叩阍、京控、越诉(含上控)案件的审理过程,分析其中的不同,以期在更正前讹的基础上,重新认识京控与叩阍的问题。
     清代越诉已经成为当时社会的痼疾,虽然有“越诉”律例对越诉进行规范,但不能够消除越诉。在人民千方百计上京城的情况下,统治者期望通过制定严格的律例加以限制,却也是一法立一弊生,不但有大量的冤案,更造成冤狱难伸,人民忍无可忍,往往以过激的行为进行越诉,甚至以械斗、打冤家的方式寻求自我解决纠纷。因此对“越诉”律例的法理分析,来理解该律例的真正内涵;从社会反映,来看民众越诉成功的主客观有利条件;从“冤”的塑造及其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来分析民间对待越诉的态度;从专制制度、司法制度来探讨越诉案件不断增加的原因。
     应该承认,“越诉”律例起到规范司法诉讼的作用,不但给统治者提供监督各级官吏违法乱纪的行为提供方便,也可以通过一些冤案的处理,塑造“天王圣明”的形象,部分缓解对法律执行抵触的内在张力。
     清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君主控制官僚的规则体系,但皇帝与官僚们的利益诉求往往相悖,君与臣的对立,也使得“越诉”律例的制订、实施形成冲突。君要防臣,而臣也定要欺君。因此在越诉案件处理上冤案在所难免。
     总之,清“越诉”律例的诸多特点是由这种皇帝官僚体制所决定。官僚营私无可防止,诉讼制度本身的矛盾,统治者在接受错误信息基础上的决策失误,以及与其他制度衔接的不畅,都是影响“越诉”律例认真贯彻执行的主要原因。
     越诉案件的办理还是皇帝或中央考核地方的重要内容,因而在客观上起着监察的作用,对地方的官吏队伍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在法律制度与统治制度的关系上,“越诉”作为清代法制建设的一环,它既体现了统治者加强权力的需要,也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这种权力的加强与秩序的规范,是与统治者的法律政治哲学与理念分不开的。
“Irregularity Indictment·Indictment·Criminal Law·Great Qing Legal Code",one of the twelve indictment rules, was listed as the top one, which indicated thatIrregularity Indictment was the uttermost issue among all twelve. Although therewere only103characters of the content and its small notes, it regulated fromIrregularity Indictment to Appeal, and Direct Litigation, was closely connected tolitigation procedures.
     The Great Qing Dynasty legal system consisted of laws (Lv), statutes (Li),instances (Shili), rules (Zeli), constitutions (Zhangcheng), leadingcases (Chengan)and Ban notices etc. Different legal norms have different stability and effectiveness,and the functions are also different. Therefore, systematically revisiting all relatedstatutes (Li), instances (Shili), rules (Zeli), leading cases (Chengan) and Ban noticesis the key to study Irregularity Indictment. From historical point of view,irregularity indictment of Qing Dynasty was mainly based on Ming legal system;from social development point of view, the quantity of the statutes (Li), instances(Shili), rules (Zeli), leading cases (Chengan) of indictment in Qing Dynasty was waymuch larger than in Ming Dynasty.
     After re-organizing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irregularity indictment, itcan be divided into basic crime, extended crime and expanded crime according to thecont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ccusation and its logical arrangement reflectedthe legislative level of an era, influenced the enforcement of law, and also were thebase to understand “irregularity indictment” comprehensively.
     Irregularity indictment skipped the normal process which different from Appealand Direct Litigation, especially from Complaint. There has no clear cut definitionfor Zhisu (Direct Litigation) in Qing legal documentary, most common seen termsare Kouhun (indictment to the emperor)、Jingkong (indictment to the central body)and Shangkong (indictment to superior magistrate). Contemporary research didn’treally dig in depth on this topic, even states:“Kouhun is same as Jingkong, alsocalled GaoYuZhuang (appeal to the emperor) informally". Discussing Jingkong(the indictment to the central body) as part of the Direct Litigation, treated them samewith no difference is apparently a misunderstanding. In "QingShiGao(The historyof Qing Dynasty·Criminal Law Volume3", Jingkong and Kouhun(indictment to thecentral body or the emperor) were defined separately. On top of that, the trialprocedures of Jingkong and Kouhun (indictment to the central body or the emperor)were also different. This thesis will discuss in respect of the trial procedure,sentencing and conviction, analys the differences of the trial procedures of Kouhun、Jingkong (indictment to the central body or the emperor)、Irregularity indictment(including appeal to superior magistrate). Therefore, clear out all previousmisunderstanding, so get both Jingkong (indictment to the central body) andKouhun(indictment to the emperor) redefined.
     Irregularity indictment was common seen in Qing Dynasty. Although therewer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them, but they were still existed. At the time,people tried every possible way head to the capital for indictment, lawmakers wereintended to impose restrictions by setting strict laws and regulations. However, themiscarriage of justice aroused, people could not bear it and chose to irregularityindictment by overacting, even to fight for resolving disputes by themselves for moreunjust cases occurred and there were no method to protect their legal rights.
     Admittedly, irregularity indictment rule played a very crucial role of regulatingjudicial litigation. It not only facilitated governors to supervise officers’ behaviorsfrom top to bottom, but also shaped the “Mighty King’s image” by correcting wrongcases. Furthermore, it helped to buffer all the tension against law enforcement.
     To a great exten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Qing Dynasty were controlled bymonarch bureaucratic, but the interests between imperial power and bureaucracyalways confronted which led to the conflict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king andexecuting the irregularity indictment rules. The emperor had to set layers ofregulations, to control officials; officials had to adopt various means to conceal anddeceive, hence the errors were unavoidable during the process of dealing with theirregular indictment cases.
     In shor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rregularity indictment rules in Qing Dynasty weremainly rooted from the monarchy political system. The violation of the laws was unavoidable. The contradiction in the litigation system, the governors’ wrongdecision-making based on accepting wrong information, as well as obstruction withother systems, were the main factors affecting the serious implementation of theirregularity indictment rules.
     How to handle irregular indictment was an important assessment aspect for theemperor 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evaluate local governors, so irregularityindictmen played as a monitoring role and had constraint effe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the local government team to some extent. In the respect of the relation betweenlegal system and governing system, as part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IrregularityIndictmen" reflected the imperial rulers’ need to strengthen power and standardizesocial order. The enhancement of power and standardization of social order closelyrelated to the Empire rulers'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引文
①[清]张应昌:《清诗铎》引程含章《小儿歌》,中华书局,1960年,第282页。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年,第574页。
    ②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天津古籍出版社。
    ③〔美〕埃尔曼著,贺卫芳、高鸿钧译:《比较法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第9页。
    ①乾隆元年傅鼐《奏请修定律例疏》,载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3页。
    ③吕丽:《论<大清律例>“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4期。
    ①王锺翰:《清史补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页。
    ②〔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首《凡例》。
    ③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页。
    ④王锺翰:《清史补考·清代则例及其与政法关系之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4页。
    ⑤王锺翰:《王锺翰清史论集》,中华书局,2004年,第3册第1752页。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第2页。
    ①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页。
    ①〔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6《读例存疑序》收于沈家本著,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册第2222页。
    ①林唐义:《比较、分类、类比》,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页。
    ②参见姜安、赵连章、刘彤主编《政治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63页、179页。
    ①参见韩毅:《历史的制度分析——西方制度史学的新进展》,辽宁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69—274页。
    ①【清】张应昌:《清诗铎》引戴熙《领朱籖》,中华书局,1960年,第286页。
    ①王利器:《吕氏春秋注疏》讲:“欲谏者击其鼓也”。“书其过失以表木也”。“正其过阙也”。“欲戒者,摇其鞀鼓之”。“鞀”一为“鼗”,“盖此手摇之小鼓,肇自夏殷,越春秋以迄今日,犹存其制云”。巴蜀书社,2002年,第2897—2900页。
    ②【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12页。
    ③以上引文见王利器:《吕氏春秋注疏》,巴蜀书社,2002年,第2897—2900页。
    ④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3版)》讲:“《周礼》一书,本来是战国到秦汉时期的儒生托古改制所设计的理想蓝图,他们的设计同实际的管理体系也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在尊崇君主的原则基础上,有严格等级秩序、上下有别、职责分明的政务管理体制的构思,是完全符合历代当权者利益的,所以《周礼》被后世百王推崇为值得效法的经典。每逢官制改革时,统治者往往从这一古老的文献中寻觅依据,生搬硬套到当时的官制上,产生过许多翻新复古的名称。但万变不离其宗,儒家的德治、礼治、法治、伦理纲常等基本理论总是贯彻始终,纵使在官名和解释上各有不同,但在应用上却是相同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64页)。据此,可见肺石、士听其辞等制度不应该是周代的制度,但这种理念一直影响到汉代以后的立法、司法制度的构建。“惸”是穷而无告的单独之民,今人多改为“茕”。
    ①【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第3册第1619页。
    ②[清]沈之奇著:《大清律集解附例》,中华书局,1997年,第797页。
    ③《隋书》卷25《刑法志》,第712页。
    ④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24《斗讼》,中华书局,1983年,第482页。
    ①谈迁、汪北平点样:《北游录·大清律》,中华书局,1960年,第378页。
    ①〔清〕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1页。
    ②〔清〕龚炜:《巢林笔谈》卷5《执法毋为例拘》,中华书局,1981年。
    ③〔清〕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卷247《刑考六刑制》。
    ④〔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首《自序》。
    ⑤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讲:“例的出现早于明清,发端于唐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页。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讲:“例字何时开始用作名词已不可考。《汉书》卷86《何武传》:‘欲除吏,先为科例’,这里的例是名词用法,有仿效的准则、规则之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2页。郑秦以为例与法律有关是在唐代出现的,苏亦工则以为在汉代就是规则,但都承认在明代才成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具有真正的法规性质。
    ①1.《告罪不得越诉》中统四年正月,钦奉圣旨宣谕燕京路总管府条画内一款节:该诸告人罪者,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不得越诉;若有本处官司理断偏向,及应合回避者,许令赴部或断事官处陈告。2.《越诉转发原告人》至元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江西行省据吉州路申:人民词讼之剧,多有不候本路归结,越经省府按察司控诉,及至受理行下归问,却有原告人不行前来归对,必须勾追,躲闪迁延,不能杜绝。今后诉讼人等,如有不候本路归结,辄便越诉,告状人合无转发本路归对,乞照详。本省议得:各路争告户婚、田产、家财、债负、强窃盗贼,一切刑名公事,若各路偏徇,理断不公,许令直赴上司陈告,如有越诉告状之人,即便转发合属,断罪归结外,仰照验依上施行。3.《告论官吏不论越诉》至元二十六年月日,行御史台近据江东浙西道各状申:诸人赴本司诉讼人等,除依例省会,自下而上陈告外,据合论官吏因事取受钱物未审,合无受理,乞明降事。得此,移准御史台咨,奉到尚书省札付:该来呈今后告论官吏取受不公,若依越诉一例不受,则是知而不举,呈乞照详事。得此,都省相度:按察司系纠弹之官,若有告论官吏受赃不公,依例追问,合下仰照验,依上施行。4.《越诉的人要罪过》大德十一年,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大德十一年九月初一日,中书省特奉圣旨:不拣什么勾当,告的人有呵,依着立定的体例,当诉的每根底,自下而上告者,么道,恁〔凭〕省谕行文书者,越诉的人每,依体例要罪过者,么道,是圣旨了也。钦此。载《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第1931-1932页。
    ①《皇明诏令》卷19《今圣上皇帝上》,载杨一凡、田禾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国科学出版社,1994年,乙编第3册第613页。
    ①王锺翰:《王锺翰清史论集》,中华书局,2004年,第3册第1701页。
    ②王锺翰:《清史余考》,辽宁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6页。
    ①〔清〕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1页。
    ②〔清〕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1页。
    ①〔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91《刑政·律例》载张朝珍《详定刑律疏》,清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皕宋斋校印本。
    ②〔清〕吴坛撰,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1页。
    ③《明太祖实录》卷110,洪武九年十二月。
    ④以上见《正德大明会典》卷78《礼部·建言》。
    ①参见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载《文史》2004年第3辑,第107-134页。
    ①〔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首《总论》。
    ①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2-44页。
    ②《清太祖实录》卷7,天命五年六月庚戌条。
    ③宁完我〔1593—1665〕,字公甫,辽阳人,佐助努尔哈赤、皇太极厘定后金制度,尤其是建议定官制、辨服色,论伐明策略,论考试取官等,奠定清王朝立国基础。因为是汉人,后人也曾经将其目为“汉奸”。
    ④《清太宗实录》卷10,天聪五年〔1631〕闰十一月壬辰条。
    ⑤刘小萌:《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辽宁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392页。
    ①《清世祖实录》卷6,顺治元年六月壬寅条。
    ②《清世祖实录》卷57,顺治八年五月甲辰条。
    ③《清世祖实录》卷100,顺治十三年夏四月甲子条。
    ④《清世祖实录》卷133,顺治十七年三月戊午条。
    ⑤《清世祖实录》卷137,顺治十七年六月壬子条。
    ⑥《清圣祖实录》卷6,康熙元年三月乙亥条。
    ①《清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三月庚午条。
    ②《清圣祖实录》卷25,康熙七年三月辛酉条。
    ③《清圣祖实录》卷25,康熙七年四月庚辰条。
    ④《清圣祖实录》卷102,康熙二十一年夏四月乙巳条。
    ①《清圣祖实录》卷29,康熙八年五月丙申条。
    ②《清圣祖实录》卷113,康熙二十二年十一月乙酉条。
    ③《清世宗实录》卷96,雍正八年秋七月戊寅条。
    ④陈登原:《国史旧闻》,中华书局,2000年,第3册第477页。
    ⑤韦庆远:《明清史新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96页。
    ⑥《清史稿》卷6《高宗本纪》,第565页。
    ⑦《清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六月壬辰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142,乾隆六年五月癸酉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257,乾隆十一年正月是月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347,乾隆十四年八月乙巳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1174,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乙丑条。
    ①以上引文见韦庆远:《明清史新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430页。
    ②李治亭主编:《清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下册第1371页。
    ③《清仁宗实录》卷70,嘉庆五年六月乙亥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234,嘉庆十五年九月戊寅条。
    ⑤《清仁宗实录》卷236,嘉庆十五年十一月己卯条。
    ⑥戴逸主编:《简明清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册第376页。
    ①《清仁宗实录》卷292,嘉庆十九年六月丁丑条。
    ②王鍾翰:《清史补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页。
    ③〔日〕织田万著,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2页。
    ④何刚德:《春明梦录》卷下《律例增删之严密》,上海书店影印本,1983年。
    ①〔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卷11《吏部·考功清吏司》,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
    ②〔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3《吏部·处分例·官员呈辩冤抑》康熙九年例,,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第74页。
    ③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11册《胥役类胡文忠论部吏》,中华书局,1984年。
    ④〔清〕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2《吏政七》载冯桂芬《省则例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上海书局石印本。
    ①〔清〕许梿:《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自序》,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5年。
    ②柏桦、于雁:《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
    ③苏亦工著:《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页。
    ①以上引文见〔清〕饶玉成辑:《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15《吏政一吏论上》引曾国藩:《直隶清讼事宜十条》,江右饶氏双峰书屋光绪八年(188)补刻刊本。
    ①以上引文见〔清〕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2《请禁健讼条议》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1318册该卷45-49页。
    ②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八册载张五纬《保定府、大名府、广平府、天津府任内颁发各属》,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79页。
    ③杨一凡、王旭编:《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第八册载纪大奎《谕什邡县民各条告示》,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9页。
    ④《清史稿》卷477《循吏刘大绅传附纪大奎传》,第13034页。
    ①〔清〕昭槤著,何英芳点校:《啸亭续录》卷5《鄂中丞》,中华书局,1980年,第534页。
    ①【清】张应昌:《清诗铎》引邵堂《息讼篇示邑人》,中华书局,1960年,第284页。
    ②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2页。
    ③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88页。
    ①一般研究都认为清代地方审级应分为五级:州县、府、道、司、院。但是,“严格说来,道不是一个正式审级单位,而是一个过渡性的审级单位”(郭松义等著:《清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页)。郑秦则认为:清代地方政权分为四级,如果从审判程序而言,可以划分为第一审级——县、州、厅;第二审级——府;第三审级——按察使;第四审级——总督、巡抚;“道一般不作单独审级,府之二审案不必经道审转”(见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载《清代地方司法管辖制度考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0-101页)。将道排除审级之外,是因为清末刑部尚书薛允升讲:“州县一切案犯,由府审转解司,直隶州一切案犯,由道审转解司,此定章也,而刑律并无明文”。然而,在针对湖南省凤凰、乾州、永绥三厅、贵州直隶普安州勒定条例,“一应命盗重案,径行招解臬司,毋庸解道审转”。这是“故特立径解臬司专条,其余均由道审转矣。多年遵行之事,而例文不载,殊嫌阙略”《读例存疑》卷49《有司决囚等第》)。由此可见,道至少是审转机构,可以算“过渡性的审级”,当然也是审级。不过,这种所谓的审级与现代的审级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本文只是用审判机构来描述清代的审判制度。
    ②《清史稿》卷54《地理志序》,第1891页。
    ③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73页。
    ④《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第3357页。
    ①《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第3357页。
    ③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三九《兵部·官制·卫所》统计。671/650~668。据载,直隶省没有沈阳中屯卫,而记述其沿革时,又记“顺治元年,裁直隶沈阳中屯卫,并河间、大同二卫”,(乃裁沈阳中屯卫,并非与河间、大同共裁三卫,因大同、河间二卫乃顺治十一年、康熙二十七年先后裁去。见康熙《大清会典》卷八三、雍正《大清会典》卷一一六)。可见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三九开始所列各省卫所,乃接收并恢复明末之卫所及其数额。又,所列诸省,有个别省分如广西省缺漏,其他处虽记有该省卫所,恐不全面,故总数只能得其概数:卫四百多个、所三百多个。
    ④据雍正《大清会典》卷116-117《兵部·武选司·都司卫所上、下》统计。
    ①〔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卷55《刑部·尚书侍郎职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第579页。
    ②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4年,第97页。
    ③《清史稿》116《职官志三》,第3355页。
    ④《清世宗实录》卷94,雍正八年五月壬辰条。
    ⑤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4年,第105页。
    ①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81页。
    ②《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条例。
    ③〔明〕吕坤:《实政录》卷上《明职·守巡道之职》,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第1册第427页。吕坤(1536-161),字叔简,一字心吾、新吾,自号抱独居土,河南宁陵人。其主要作品有《实政录》、《呻吟语》、《去伪斋集》等著作十余种,被收录在《吕坤全集》(中华书局,2009年),其《实政录》对清代很大影响,许多官箴书都摘录其内容,如陈宏谋《从政遗规》便摘录上述内容,可见清人的看法依然没有改变。
    ①〔明〕张缙彦:《绿居封事·确核官员疏》,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
    ②《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第3346页。
    ③参见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4年,第81—82页。
    ④《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第3348页。
    ⑤参见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4年,第87页。
    ⑥《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第3345页。
    ①《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第3336页。
    ②参见杜家骥:《清代督、抚职掌之区别问题考察》载《史学集刊》2009年第6期。
    ③如顺治上谕:“总督、巡抚,责任不同:巡抚专制一省,凡刑名钱谷、民生吏治,皆其职掌;至于总督,乃酌量地方特设,总理军务,节制抚、镇文武诸臣,一切战守机宜、调遣兵马重大事务,当悉心筹画”(《清世祖实录》卷111,顺治十四年九月已巳条)。雍正上谕则曰:“巡抚统率全省文员,提督统率通省武弁,至于总督,则兼文武而统辖之者”(《清世宗实录》卷98,雍正八年九月戊辰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8册第305页。)乾隆帝认为:“总督系专司戎政,向来各省遇有参革文员,及地方事件,皆系巡抚专衔,会同总督具奏”(《清高宗实录》卷1139,乾隆四十六年八月戊子条)。
    ④参见柏桦:《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73页。
    ⑤《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第4212页。
    ①《清史稿》卷10《高宗纪一》,第379—380页。
    ②上谕云:“国家设立营制,所以严拱卫而固苞桑,务在选精锐以储干城,勤训练以资捍御。所谓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备也。从前各标营日渐废弛,朕命纳亲前往山东、河南、江南等省先行查看,并降旨申饬。复于督抚提镇奏折中,时加批谕,令其实力整顿。今各省操演之法,大抵旗纛戈甲,期以饰观;步伐阵图,以为练习。其实在技勇精强,弓马娴熟者甚少。在水师营汛,亦不过演就水阵,聊以塞责而已。即军政荐举,未能尽属公当,徒为具文。以是整饬戎行,岂能使壁垒一新,士气日奋?即如西北称劲旅,而江浙多柔脆,不知既已为兵,自应鼓其锐气,使弱者日进于强,岂可任其委靡,不加振作!盖营伍之中,兵马钱粮,甲胄器械,俱宜事事留心。向来虚冒浮粮,私扣朋马,夤缘拔补,挪借军装等弊,犹未尽除,而教训演习,惟事粉饰,因循怠忽,尚沿旧习,殊非设兵卫民之意。是必立定年限,专差大员查看,庶将弁知有责成,不敢怠废,而各兵亦有考验,时时儆惕,技艺不致生疏,于戎政自有裨益。朕前旨与以三年之限,著兵部请旨,并未定有分省查看之年限,令讷亲查阅之省,已过二年,其余则并未派人前往查阅也。其如何分年分省,差派大臣查看之处,著该部定议”。《清高宗实录》卷274,乾隆十一年九月辛丑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第12册第548—549页。
    ③《清史稿》卷104《舆服志三·文武官印信关防条记》,第3077页。
    ①参见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4年,第236—242页。
    ②《清史稿》卷117《职官志三》,第3383页。
    ③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55—156页。
    ①以上内容参见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4年,第347—396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897,乾隆三十六年十一月壬戌条。
    ①参见张德泽:《清代中央国家机关考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388页。
    ②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83—85页。
    ①〔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卷69《都察院·卿、少卿职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第721页。
    ②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92—97页。
    ③〔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卷69《大理寺·左都御史职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第713页。
    ④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00—101页。
    ⑤《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第4206页。
    ⑥《清世祖实录》卷102,顺治十三年〔1656〕六月癸巳条。
    ①张德泽:《清代中央国家机关考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39页。
    ②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37—138页。
    ③《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第3275页。
    ④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40—141页。
    ⑤《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第3280页。
    ⑥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42—143页。
    ①《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第3286页。
    ②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44—146页。
    ③《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第3292页。
    ④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47—148页。
    ⑤《清史稿》卷115《职官志二》,第3298页。
    ⑥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49—150页。
    ①《明史》卷73《职官志二》,第1780页。
    ②《清史稿》卷115《职官志二》,第3307页。
    ③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52—153页。
    ④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64页。
    ⑤如《清高宗实录》卷180,乾隆七年十二月丙申条载左副都御史仲永檀将密奏留中之折泄密一案,乾隆帝令将仲永檀、军机处行走鄂容安俱革职,拿交慎刑司。
    ⑥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66—167页。
    ①按理说二府应该为地方机构,但其直属于皇帝,因此典章都将之列入中央衙署。
    ②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59—160页。
    ③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163页。
    ④参见尹钧科等著《古代北京城市管理》,同心出版社,2002年,第62页。
    ①〔清〕官修:《大清会典》卷2《内阁大学士》,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第37页。
    ①白新良:《清代中枢决策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7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1248,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壬午条。
    ③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239—246页。
    ④〔清〕官修:《大清会典》卷57《刑部·山西清吏司》,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第600页。
    ①《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第4212页。
    ②〔清〕官修《清朝通志》卷80《刑法略·赦宥》,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227页。
    ③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3页。
    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96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1《刑名部·放告》,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种书堂刊本。
    ②〔清〕刘衡:《理讼十条》,见《牧令书》卷17,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刊本,该卷第36页。
    ③〔清〕刘衡:《理讼十条》,见《牧令书》卷17,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刊本,该卷第36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1《刑名部·放告》,康熙三十八(1699年)年种书堂刊本。
    ⑤《大清会典事例》,卷783(清律第266条附例),第10页。
    ①伍承乔编:《清代吏治丛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一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525页。
    ①〔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1《刑名部·立状式》,康熙三十八〔1699年〕年种书堂刊本。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1《刑名部·用刑》,康熙三十八〔1699年〕年种书堂刊本。
    ③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所谓的钩,是用其他的话题来钩出人犯的实话;袭是乘人犯心虚而掩其不备;攻是因人犯的短处和空隙而击之;逼是因人犯穷急之处而扼之;摄是控制人犯的奸恶而不让他们得逞;合是把原告和被告的供词分别共证;挠是以众口来挠服人犯”。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1页。
    ①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0页。
    ②《大清会典事例》,卷739,第9页。
    ③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食货月刊复刊》1卷1-5期。
    ①〔清〕刘衡:《理讼十条》,见《牧令书》卷17,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刊本,该卷第36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2《刑名部·问拟》,康熙三十八(1699年)年种书堂刊本。黄六鸿的审语《冤抵母命案》审得董寡,一痴泼老妪也。妾妇之愚,每因小忿,致经沟渎,然未有若寡缢之无谓矣。寡之母子,与张忠兄弟,望衡而处。寡之家无宿舂,借麦于忠,忠靳而弗与。寡以忠之不协比其邻也,啧有繁言,又迁怨于忠弟信,而与之哄,旋归而自缢。子三奇、三秀,遂以母死为可居奇矣,独不思移尸展赖,律有明条乎。亦知自缢,无可告抵,而舆尸于张,意在官断葬埋为收殓计耳。倘得遂其欲,则刀镟之风,何时已也?本县念其贫,给银五两,著三奇等自行埋葬。其移尸之罪,姑以母死免究。至张忠始以吝麦生嫌,张信继以口角益衅,均未讲于睦邻之道也,薄责逐释。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2《刑名部·看审赘说》,康熙三十八(1699年)年种书堂刊本。
    ①〔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48《刑律·鞫狱停囚徒对》,光绪三十一年(1905)京师刊本
    ①参见〔清〕官修《大清会典》卷57《刑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刊本影印,该卷第13-14页。
    ②〔清〕官修《大清会典》卷53《刑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刊本影印,该卷第2页。
    ③《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刑律·捕亡·盗贼捕限》条例,湖北谳局同治十一年(1872)刊本。
    ④〔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上海图书集成书局印行本,清光绪十四年(1888)第4713页
    ①编委会:《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第7册第1295页。
    ②《后汉书》卷49《王符传》,第1640页。
    ③《隋书》卷25《刑法志》,第712页。
    ④编审委员会:《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第7册第101页。
    ①《周礼·秋官·朝土》。
    ②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185页。
    ③《隋书》卷25《刑法志》。
    ④《唐六典》卷6《刑部》。
    ⑤《元史》卷105《刑法志四》,第2671—2672页。
    ⑥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第4211页。
    ②〔清〕徐栋辑:《牧令书》卷18《刑名中》引陈宏谋《越告》,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第7册第405页。
    ①〔宋〕沈括:《梦溪笔谈》卷19《器用》,岳麓书社,2002年,第138页。
    ②〔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42《通政使司》,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第17497页载:顺治十七年谕刑部:民间果有冤抑,自当据实呈告,以求伸理。乃近来刁风日炽,常有持刀抹项,故为情急,以图幸准,深为可恶。以后再有此等,除所告不与准理,本人按法究惩,其妻子流尚阳堡。尔部即遵谕传饬。凡状内事情,必关系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许击鼓。其户婚田土斗殴等细事,及在内未经该衙门告理,在外未经督抚按三处告理,与已经告理尚未结案者,均不准封进,仍重责三十板。如系职官,送刑部折赎。举人送礼部、监生送国子监、生员送顺天府责治。凡登闻之设,原以伸辨冤枉,近有无赖棍徒,本无冤枉,或希图报复,或受主使,劈鼓抹项,持刀诈害者,明系无赖刁徒。嗣后如有此等,除原状不准外,将本人送刑部责四十板,照例于长安门外枷一月示众。凡设鼓原恐民间受屈于贪官污吏,及官民被陷重罪,冤枉无伸,俾得直达天听。近见辩复官职者,纷纷见告,事多虚罔,不惟长嚣陵之风,且原非国家设鼓之初意也。嗣后凡官员被革被降者,既系职官,均应赴通政使司具奏,庶蝇营之徒,不致日集都门,觊仕宦之捷径矣。至于奸民假托条陈,希图幸进,尤可痛恨,并应严禁。凡告鼓状,必明白开具情节,不许黏列款单。如列款单,不与准理。状后仍书代书人姓名,如不书代书人姓名,亦不与准理。凡民间冤抑,必亲身赴告,果本身羁禁,亦应的亲正身,确具籍贯、年貌保结,方准抱告,违者不准。其有奸徒代人击鼓挟骗者,即令直鼓官即时拿送五城,严讯的实,照光棍例治罪。
    ①《清圣祖实录》卷25,康熙七年三月辛酉条。
    ②《吏部处分例·呈辩》:“处分官员,控告注考官受贿侵勒者,将所告不准行,有冠带者革职,无冠带者交刑部议罪。如止呈辩本身冤抑,将所告亦不准行,有冠带者,初次罚俸九月,复控降二级调用。其控告通政使司鼓厅者,初次罚俸六月,复控降一级调用,无冠带者交刑部议罪”。
    ①《清圣祖实录》卷117,康熙二十三年冬十月辛亥条。
    ②《汉书》卷60《杜周传附子延年传》,第2664页。
    ①《新唐书》卷47《百官志二》,第1206页。
    ②〔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6《钱谷部·催征》,康熙三十八年(1699)种书堂刊本。
    ③《清仁宗实录》卷46,嘉庆四年六月戊子朔条。
    ④〔清〕李渔:《资治新书初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45页。
    ①《清仁宗实录》卷263,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壬申条。
    ②杨启樵:《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香港三联书店,1981年,第179页。
    ③《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第4211页。
    ④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七十六,1983年,第306页。
    ⑤《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第4211页。
    ①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第602页。
    ②《清世祖实录》卷85,顺治十一年秋七月庚戌条。
    ③《清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三月庚午条。
    ④〔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13《都察院·宪纲·陈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第17218页。
    ⑤〔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15《刑部·刑律·诉讼·越诉》,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第15326页。
    ①〔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15《刑部·吏律·公式·照刷文卷》,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第14715—14716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1368,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庚申条。
    ③〔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15《刑部·吏律·公式·事应奏不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第14704页。
    ④《清仁宗实录》卷150,嘉庆十年九月己未条。
    ⑤〔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39《刑律·诉讼·越诉》,光绪三十一年(1905)京师刊本。
    ①【清】张应昌:《清诗铎》引赵怀玉《吴童冤》,中华书局,1960年,第271—272页。
    ①赵秉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0-26页。
    ②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33页。
    ①〔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21《兵律·宫卫·冲突仪仗》,光绪三十一年(1905)京师刊本。
    ②《清仁宗实录》卷234,嘉庆十五年九月癸亥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241,嘉庆十六年闰三月庚子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289,嘉庆十九年夏四月乙亥条。
    ②王锺翰:《清史补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1页。
    ③〔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39《刑律·诉讼·越诉》,光绪三十一年(1905)京师刊本。
    ①柏桦、于雁:《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第3册第1672-1681页,第4册第675页,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版。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6页。
    ②说贴,属于刑部档案的一种。刑部内部各机构在讨论案件时,将该案件事实及本机构的分析、处理意见以公文形式发往刑部内部有关机构。主要用途有二:一是作为修律例时的参考,二是未经著为定例的部分,存馆备察。由于“说贴非颁行者可比,不可遽作成案声叙,引以辩驳也”(《刑部说贴抄存·凡例》)。
    ③【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7页。
    ④【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80页。
    ⑤【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81页。
    ⑥【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5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6页。
    ③【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2—1673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4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2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8—1679页。
    ③【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80页。
    ④【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9页。
    ⑤【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80页。
    ⑥【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81页。
    ⑦【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679页。
    ①《清圣祖实录》卷113,康熙二十二年十一月乙酉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42,乾隆六年五月癸酉条。
    ③〔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93《刑政·治狱》载御史吴绶绍乾隆二十九年《请禁原官会审覆审疏》,清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皕宋斋校印本。
    ①《清世祖实录》卷80,顺治十一年七月庚戌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330,嘉庆二十二年五月壬子条。
    ①〔清〕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3《治体·治法》载裘德俊同治元年《胪陈时务八条疏》,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皕宋斋校印本。
    ②《清宣宗实录》卷51,道光三年夏四月丁卯条。
    ③〔清〕饶玉成辑:《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12《治体·治法》载欧阳云《敬陈管见疏》,光绪八年(1882)江右双峰书屋刻本。
    ④《清仁宗实录》卷65,嘉庆五年闰四月丙寅条。
    ⑤《清仁宗实录》卷114,嘉庆八年六月戊寅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70,嘉庆五年六月乙亥条。
    ②《清世祖实录》卷137,顺治十七年六月壬子条。
    ③《清圣祖实录》卷21,康熙六年夏四月庚午条。
    ④《清圣祖实录》卷22,康熙六年五月己未条。
    ①《清圣祖实录》卷130,康熙二十六年秋七月辛卯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149,嘉庆十年八月丙午条。
    ③《清圣祖实录》卷130,康熙二十六年秋七月己亥条。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册第1734页。
    ②《清圣祖实录》卷187,康熙三十七年三月丁酉条。
    ③《清圣祖实录》卷198,康熙三十九年三月丙申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232,嘉庆十五年秋七月己卯条。
    ①《清世祖实录》卷80,顺治十一年秋七月庚戌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124,嘉庆八年十二月丙寅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150,嘉庆十年九月己未条。
    ④《清世祖实录》卷80,顺治十一年秋七月庚戌条。
    ①《清世祖实录》卷95,顺治十二年十一月癸未条。
    ②《清世祖实录》卷95,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乙酉条。
    ③《清世祖实录》卷95,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丁亥条。
    ④韦庆远:《明清史新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94页。
    ⑤简敬〔1631—1695〕字又弓,沭阳县〔今江苏省〕人,顺治十二年〔1655〕进士,历官国子监司业、吏部侍郎、翰林院侍读学士、礼部侍郎、太常寺少卿,因此案发配河南汝阳,后因大赦得以回到沭阳,著有《二十一史通论》《太极图说》等。
    ①《清圣祖实录》卷146,康熙二十九年五月辛丑条。
    ②《清圣祖实录》卷146,康熙二十九年六月乙丑条。
    ③《清圣祖实录》卷25,康熙七年夏四月庚辰条。
    ④《清圣祖实录》卷102,康熙二十一年夏四月乙巳条。
    ⑤《清圣祖实录》卷13,康熙三年九月庚寅条。
    ⑥《清圣祖实录》卷121,康熙二十四年八月辛丑条。
    ①莫洛,伊尔根觉罗氏,满洲正红旗人,因鼇拜案受牵连,因同僚及陕西民呼吁,得以免罪,后死于王辅臣叛变。
    ②《清圣祖实录》卷256,康熙五十二年十月庚辰条。
    ③《清世宗实录》卷64,雍正五年十二月癸卯条。
    ④《清世宗实录》卷34,雍正三年秋七月庚戌条。
    ①《清世祖实录》卷70,顺治九年十二月壬寅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463,乾隆十九年闰四月丁卯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1362,乾隆五十五年九月戊子条。
    ④《清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三月庚午条。
    ⑤《清圣祖实录》卷14,康熙四年十一月丁未条。
    ①《清圣祖实录》卷21,康熙六年夏四月庚午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359,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丙午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1364,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丙辰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1366,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壬午条。
    ①郭东旭:《宋朝法律史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5页。
    ②《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夏四月辛巳条。
    ③《清世祖实录》卷82,顺治十一年三月丙申条。
    ④李治亭主编:《清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5页。
    ⑤《清高宗实录》卷307,乾隆十三年正月甲寅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309,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312,乾隆十三年夏四月丙寅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313,乾隆十三年夏四月乙亥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十三年六月壬午条。
    ⑤《清圣祖实录》卷30,康熙八年六月庚寅条。
    ⑥《清世宗实录》卷47,雍正四年八月乙丑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604,乾隆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子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329,嘉庆二十二年夏四月己亥条。
    ③《清宣宗实录》卷51,道光三年夏四月丁卯条。
    ④《清文宗实录》卷145,咸丰四年九月庚辰条。
    ⑤《清穆宗实录》卷27,同治元年五月戊子条。
    ⑥《清德宗实录》卷48,光绪三年二月辛亥条。
    ⑦《清仁宗实录》卷371,嘉庆二十五年五月丙子条。
    ⑧《清世宗实录》卷65,雍正六年春正月甲子条。
    ⑨〔明〕赵南星:《赵忠毅公文集》卷3《陈铨曹积弊疏》,明崇祯十一年(1638)桥范景文刊本。
    ①《清圣祖实录》卷39,康熙十一年六月丁酉条。
    ②《清圣祖实录》卷43,康熙十二年九月壬辰条。
    ③《清宣宗实录》卷129,道光七年十一月壬寅朔条。
    ④《清世宗实录》卷44,雍正四年五月壬辰朔条。
    ⑤李豫、李学梅:《赵二姑宝卷与清代山西叩阍大案》,《山西档案》2003年第3期。
    ⑥韩崶〔1758—1834〕,字桂舲,江苏元和(今吴县),乾隆间拔贡,历任刑部七品京官、刑部擢郎中、岳常澧道、按察使、布政使、刑部侍郎、巡抚、总督,官至刑部尚书,承办此案虽然有功,但也因别事被夺职遣戍,因年老,得以从宽命效力万年吉地工程处。
    ⑦《清史稿》卷352《韩崶传》,第11277页。
    ①《清宣宗实录》卷69,道光四年六月乙巳条。
    ②《清史稿》卷352《韩崶传》,第11277页。
    ③洪亮吉〔1746—1809〕字君直,阳湖(常州),乾隆五十五年〔1790〕榜眼,授翰林院编修,嘉庆四年(1799〕,以《乞假将归留别成亲王极言时政启》触动当时忌讳,被论罪,免死戍伊犁,遇赦得以回原籍,居家十年而卒。其所著被整理为《洪亮吉集》,由中华书局于2001年整理出版。
    ④〔清〕洪亮吉撰,刘德权点校:《洪亮吉集》,中华书局,2001年,第1册第229—230页。
    ⑤《清世祖实录》卷61,顺治八年十二月己未条。
    ①《清世宗实录》卷84,雍正七年闰七月癸未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194,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已未条。
    ④〔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9《吏政·吏论》引包世臣《山东东西司事宜条略》,光绪二十三年〔1897〕思刊楼刊本。
    ⑤〔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39《刑律·诉讼·越诉》,光绪三十一年〔1905〕京师刊本。
    ①〔清〕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2《请禁健讼条议》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1318册该卷47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六月壬辰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257,乾隆十一年正月是月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70,嘉庆五年六月乙亥条。
    ⑤《清宣宗实录》卷297,道光十七年五月丙午条。
    ⑥〔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亲民在听讼》,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第5册第275页。
    ⑦〔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23《吏政·守令》载姚莹《覆方本府求言札子》,清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皕宋斋校印本。
    ①〔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33《户政·赋役》载道光二年直隶布政使屠之申《敬筹直隶减差均徭疏》,清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皕宋斋校印本。
    ②《清仁宗实录》卷365,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戌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748,乾隆三十年十一月甲申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221,嘉庆十四年十一月癸未条。
    ⑤《清仁宗实录》卷263,嘉庆十七年十一月癸未条。
    ⑥《清仁宗实录》卷295,嘉庆十九年八月丁亥条。
    ⑦〔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12《治体·治法》载嘉庆四年御史何道生《敬陈亲政四事疏》,清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皕宋斋校印本。
    ①《清高宗实录》卷718,乾隆二十九年九月丁巳条。
    ②〔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9《吏政·吏论》引包世臣《山东东西司事宜条略》,光绪二十三年〔1897〕思刊楼刊本。
    ③《清文宗实录》卷185,咸丰五年十二月丙申条。
    ④〔清〕徐栋辑:《牧令书》卷23《宪纲》,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刊本。
    ①《清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六月壬辰条。
    ②〔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4《治体·治法》引严正基《复贺耦耕中丞问治黔书》,光绪二十三年〔1897〕思刊楼刊本。
    ③〔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5《吏政·守令》引郭昆焘《论居官十一则》,光绪二十三年〔1897〕思刊楼刊本。
    ④〔美〕施坚雅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第446页。
    ⑤《清高宗实录》卷778,乾隆三十二年二月壬寅条。
    ⑥〔清〕张集馨撰,杜春和、张秀清整理:《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8—50页。
    ①〔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5《吏政·守令》引郭昆焘《论居官十一则》,光绪二十三年〔1897〕思刊楼刊本。郭昆焘〔1823—1882〕,字仲毅,自号意诚,晚号樗叟,湖南湘阴人,道光二十四岁〔1844〕举人,咸丰间为数名督抚的幕府,熟悉官场风气,故有是论。
    ②以上引文见《清仁宗实录》卷132,嘉庆九年七月壬寅条;卷135,嘉庆九年十月癸酉条。
    ③参见陆永棣:《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陈翠玉:《清代刑事司法实际透视——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评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2期。
    ①〔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3《因部民乞留而留任且加擢者》,中华书店局,1987年,第479页。
    ②〔清〕陈其元:《庸闲斋笔记·福建宰白鸭之惨》云: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先大夫在谳局,尝讯一污人杀案,正凶年甫十六岁,检尸格则伤有十余处,非一人所能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为。提取覆讯,则供口滔滔汩汩,与详文无丝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误,盖读之熟矣。加以驳诘,夭口不移。再四开导,始垂泣称冤,即所谓“白鸭”者也。乃驳回县更讯。未几,县又顶详,仍照前议。再提犯问之,则断断不肯翻供矣。他委员嗤先大夫之迂,迳行提讯,遂如县详定案。比臬使过堂问之,仍执前供。因讯:“尔年纪甚轻,安能下此毒手?”则对曰:“恨极耳。”案定后发还县,先大夫遇诸门,问曰:“尔何故如是执之坚?”则涕泗曰:“极感公解网恩,然发回之后,县官更加酷刑,求死不得;父母又来骂曰:‘卖尔之钱已用尽,尔乃翻供,以害父母乎?若出狱,必处尔死!’我思进退皆死,无甯顺父母而死耳。”先大夫亦为之泪下。遂辞谳局差。噫!福建人命案,每年不下百数十起,如此类者良亦不少,为民牧者如何忍此心也!
    ③《清宣宗实录》卷249,道光十四年二月乙丑条。
    ①《清史稿》卷354《朱方增传》,第11296页。
    ②《清仁宗实录》卷296,嘉庆十九年八月丁亥条,中华书局,1987年,第31册第1051—1052页
    ③《清仁宗实录》卷296,嘉庆十九年九月戌子条,中华书局,1987年,第31册第1053页。
    ①〔清〕程含章:《小儿歌一》,载《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年,第281页。
    ①【清】张应昌:《清诗铎》引宋翔凤《械斗》,中华书局,1960年,第280页。
    ①〔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6页。
    ②以上引文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99页。
    ③〔美〕钟威廉:《大清律例研究》,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18-423页。
    ①〔美〕斯普林克尔著,张守东译:《清代法制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
    ②刘小萌:《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辽宁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382页。
    ③〔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72页。
    ④《清世祖实录》卷137,顺治十七年六月壬子条。
    ⑤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2页。
    ⑥《清圣祖实录》卷34康熙九年十月癸巳条。
    ①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8页。
    ②〔美〕德沃金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76页。
    ③〔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09页。
    ①〔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2《吏部·处分例》,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
    ①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页。
    ②〔美〕阿列克斯德·托克威尔:《美国的民主》,转引自〔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页。
    ③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页。
    ①〔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2页。
    ②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9—23页。
    ③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2页。
    ①〔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73页。
    ①〔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卷100《慎刑宪》,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3年,第1230册,该卷第4页。
    ②〔日〕滋贺秀三:《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年,第282、283页。
    ①《清圣祖实录》,卷1,顺治十八年正月庚午条。
    ②《清圣祖实录》,卷39,康熙十一年五月己亥条。
    ③《清世宗实录》,卷36,雍正三年九月癸丑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439,乾隆十八年五月癸未条。
    ⑤《清高宗实录》,卷576,乾隆二十三年十月甲寅条。
    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朋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62-163页。
    ⑦〔美〕哈罗德·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
    ①徐忠明、杜金:《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143页。
    ②徐忠明、杜金:《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144页。
    ①徐运嘉:《察冤抑于囹圄——试析<申报>在杨乃武案中的作用》,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52辑《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杭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2页。
    ②徐载平:《百余年前的社会新闻——介绍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的报道》,《新闻记者》1983年第4期。
    ③牛创平:《清代档案中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葛品连身死案的冤狱与平反》,《档案学通讯》1992年第1期。
    ④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52辑《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7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1190,乾隆四十八年冬十月甲子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194,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丙寅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1197,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丙辰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1200,乾隆四十九年三月戊子条。
    ⑤《清高宗实录》卷1200,乾隆四十九年三月丙申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1201,乾隆四十九年三月甲寅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103,乾隆四十五年三月丁酉条。
    ③《清史稿》卷323《李侍尧传论》,第10824页。
    ④《清高宗实录》卷1213,乾隆四十九年八月癸卯条。
    ①徐忠明、杜金:《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144页。
    ②《浙江余杭杨氏二次叩阍原呈底稿》,《申报》1874年12月7-8日。
    ③余杭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主编:《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页。
    ④王策来编著:《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1077,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乙亥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078,乾隆四十四年三月癸巳条。
    ①俞金生:《杨乃武案探源》,中国天马图书出版社2003年,第44页。
    ①松筠:《都察院御史松筠奏阎思虎强奸酿命案山西各审以和奸逼勒结案折》,《宫中朱批奏折·法律·申办·1823手稿》,藏北京故宫博物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②《清宣宗实录》卷66,道光四年三月丙寅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1077,乾隆四十四年二月甲申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182,嘉庆十二年六月庚子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186,嘉庆十二年冬十月戊子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187,嘉庆十二年十一月戊申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307,嘉庆二十年六月己巳条。
    ⑤〔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2,《吏部·处分例·严禁讼师》,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
    ①《清世祖实录》卷82,顺治十一年三月丙申条。
    ②《清圣祖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戊辰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1201,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壬子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343,嘉庆二十三年六月甲申条。
    ⑤《清宣宗实录》卷69,道光四年六月丁酉条。
    ⑥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讲:“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始终包含着两个截然不同的要点和三个不可解决的矛盾。两个要点:一是官必须拥有权力,主要表现在设官分职上。二是官不能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主要表现在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和由中央直控的监察制度上。三个不可解决的矛盾:一是行政权力支配一切与人治的矛盾,二是官僚分职任事与皇权专制的矛盾,三是统治阶层的权力和财产分配的矛盾,这些矛盾直接影响官场的风气。在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官僚秩序初建,君主和官僚均拥有很高的个人威信和名望,故这三种矛盾还不突出,官场风气还不至于败坏到不可收拾的地步。随着官僚秩序的巩固和官僚队伍的扩充,君主的威严还在,而官僚威信却随着人事的更替而变动,三种矛盾也就变得十分突出,官场的排挤倾轧、争权夺利也变得非常激烈,官场的风气也随之败坏,官僚们那种对权和利的欲望也从各方面表现出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72—373页。
    ①参见余英时:《历史与思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第46—75页。
    ①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91页。
    ②〔清〕王乂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见《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第4册第770页。
    ③〔清〕刘衡:《庸吏庸言·理讼十条》,见《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5年,第6册第197页。
    ④参见〔清〕姚雨芗:《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台湾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2949页。
    ①〔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96页。
    ②《清仁宗实录》卷204,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壬寅条。
    ③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08页.
    ①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8页。
    ①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63页。
    ②〔清〕饶玉成辑:《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15《吏政一》载曾国藩《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光绪八年〔1882〕江右饶氏双峰书屋刊本。
    ①柏桦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38页。
    ②崔岷:《山东京控繁兴与嘉庆帝的应对策略》,《史学月刊》2008年第1期,第58页。
    ①〔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6页。
    ①〔清〕蓝鼎元著,刘鹏云、陈方明译:《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270页。
    ②《清仁宗实录》卷191,嘉庆十三年春正月乙丑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286,嘉庆十九年闰二月丙寅条。
    ①〔清〕李渔:《资治新书初集》卷5《文告部·逃人示》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册前221页。
    ②〔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5《文移部·咨总镇》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册后153页。
    ③〔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12《文告部·警戒衙役示》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册后429页。
    ④《清仁宗实录》卷306,嘉庆二十年五月己酉条。
    ⑤〔英〕亚当·斯密著,王亚南、郭大力译:《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4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30,乾隆元年十一月辛丑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17,乾隆五年五月辛酉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541,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己丑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1368,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庚申条。
    ⑤〔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2页。
    ①〔德〕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页。
    ②参见〔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③〔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246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1380,乾隆五十六年六月戊申条。
    ②《清圣祖实录》卷12,康熙三年五月辛巳条。
    ③《清圣祖实录》卷88,康熙十九年春正月辛亥条。
    ④《清圣祖实录》卷88,康熙十九年春正月辛亥条。
    ⑤《清圣祖实录》卷162,康熙三十三年春正月壬申条。
    ⑥《清世宗实录》卷78,雍正七年二月丙子朔条。
    ①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11册,《胥役类胡文忠论部吏》。
    ②〔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5,《吏政一·吏论上》载李之芳:《请除无益条例疏》。
    ③〔明〕谢肇淛:《五杂俎》卷14《事部二》,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④〔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5,《吏政一·吏论上》载徐越《省科条以培治本疏》。
    ⑤《清史稿》卷111《选举志六》,第3222页。
    ⑥〔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3《治体·用人》载潘耒《上某学士书》。
    ⑦〔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5《吏政·吏论》载徐越《省科条以培治本疏》。
    ⑧〔清〕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借粜仓谷》。
    ⑨〔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6《吏政二·吏论下》载汪志伊:《敬陈吏治三事疏》。
    ①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3页。
    ②〔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66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1201,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壬子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1244,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己卯条。
    ③〔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67页。
    ④《清史稿》卷54《地理志序》,第1891页。
    ⑤〔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页。
    ⑥〔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08页。
    ⑦参见郭成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政治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407—408页。
    ①【清】张应昌:《清诗铎》引张云璈《杂感》,中华书局,1960年,第588页。
    ②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和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①《清世宗实录》卷61,雍正五年九月丁丑条。
    ②《清高宗实录》卷27,乾隆元年九月是月条。
    ③《清高宗实录》卷157,乾隆六年十二月是月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252,乾隆十年十一月丁丑条。
    ⑤《清高宗实录》卷425,乾隆十七年十月丁未条。
    ⑥《清高宗实录》卷546,乾隆二十二年九月己亥条。
    ⑦《清高宗实录》卷576,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甲寅条。
    ⑧《清高宗实录》卷297,乾隆十二年八月是月条。
    ⑨《清高宗实录》卷400,乾隆十六年冬十月丁酉条。
    ⑩《清高宗实录》卷718,乾隆二十九年九月甲寅条。《清高宗实录》卷1141,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丁巳条《清高宗实录》卷1289,乾隆五十二年九月辛巳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1412,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己亥条。
    ②陈翠玉:《清代刑事司法实际透视——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评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2期。
    ③《清世宗实录》卷25,雍正二年冬十月壬申条
    ④拨什库,清代官名,满语,汉语称催领,在佐领衙门司册籍、俸饷事务。
    ⑤《清圣祖实录》卷204,康熙四十年夏四月甲子条。
    ①《清仁宗实录》卷263,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壬申条。
    ②《清仁宗实录》卷293,嘉庆十九年秋七月乙巳条。
    ③《清仁宗实录》卷339,嘉庆二十三年二月甲戌条。
    ④《清仁宗实录》卷369,嘉庆二十五年夏四月乙卯条。
    ⑤刘家楠:《清代民事审判研究综述——以黄宗智与滋贺秀三的研究为核心》,《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7辑第202页。
    ⑥〔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与意义——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争论》,《北大法学评论》1998年第1卷第2辑,第608页。
    ⑦〔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6页。
    ①王洪兵、张思:《清代法制史研究路径探析——以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为中心》,《史学月刊》2008年第4期。
    ②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89页。
    ①刘昕杰:《引“情”入法:清代州县诉讼中习惯如何影响审断》,《山东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23页。
    ②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65页。
    ③《清高宗实录》卷117,乾隆五年五月庚申条。
    ④《清高宗实录》卷142,乾隆六年五月癸酉条。
    ①《清高宗实录》卷350,乾隆十四年冬十月戊寅条。
    ②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社,1981年。
    ③以上论点,参见张晋藩:《中华法系研究新论》,《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①《清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春正月壬午条。
    ①张晋藩:《中华法系研究新论》,《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114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599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599—1600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68页。
    ③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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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清】官修:《清高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1986年。
    [26]【清】官修:《清仁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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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清】官修:《清文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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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清】官修:《清德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
    [31]【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
    [32]【清】官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原刻本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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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柏桦、于雁:《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
    [25]卞利:《明代徽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26]陈翠玉:《清代刑事司法实际透视——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评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2期。
    [27]崔岷:《山东京控繁兴与嘉庆帝的应对策略》,《史学月刊》2008年第1期。
    [28]戴延辉:《清律例上之共犯(上,中,下)》,《法学丛刊》,1973年第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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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董康:《前清法制概要》,《法学季刊》,19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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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杜负翁:《满清之刑》,《中央日报》,1960年10月25—27日。
    [33]杜负翁:《满清州县刑人之典》,《中央日报》,1960年7月25、26日。
    [34]杜家骥:《清代督、抚职掌之区别问题考察》,《史学集刊》2009年第6期。
    [35]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文史》2004年第3辑。
    [36]郭东旭:《宋的越诉之法》,河北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37]郭卫:《清六律之检讨(吏、户)上》,《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937年第4期。
    [38]郭卫:《清律名例(中国旧律之检讨)》,《中华法学杂志》,1936年第4期。
    [39]郭卫:《清刑律之检讨(附工律)》,《政治季刊》,1939年12月。
    [40]韩俊英、韩绘宇:《关于三审终审制几个问题的思考》,《理论观察》,2004年第6期。
    [41]何敏、汪世荣:《清代刑事投诉制度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42]李豫、李学梅:《赵二姑宝卷与清代山西叩阍大案》,《山西档案》,2003年第3期。
    [43]刘家楠:《清代民事审判研究综述——以黄宗智与滋贺秀三的研究为核心》,《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7辑。
    [44]刘昕杰:《引“情”入法:清代州县诉讼中习惯如何影响审断》,《山东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45]陆永棣:《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
    [46]吕丽:《论<大清律例>“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4期。
    [47]牛创平:《清代档案中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葛品连身死案的冤狱与平反》,《档案学通讯》1992年第1期。
    [48]阮毅成:《清代的刑律》,《法令月刊》,1969年第11期。
    [49]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食货月刊复刊》1卷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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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王洪兵、张思:《清代法制史研究路径探析——以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为中心》,《史学月刊》,2008年第4期。
    [52]徐载平:《百余年前的社会新闻——介绍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的报道》,《新闻记者》1983年第4期。
    [53]徐忠明、杜金:《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54]徐忠明:《明清诉讼: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10期。
    [55]羊震、徐新:《国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的构建》,《常熟高专学报》,2003年第3期。
    [56]翟东堂:《论清代的诉讼制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57]张溯崇:《清代律例简释》,《华冈法粹》,197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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