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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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侵权法归责体系中的一个基本要件,因果关系为每天的司法实践所操作。但作为侵权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因果关系却是众说纷纭,未获得根本解决。
     本文以因果关系的性质与功能为中心,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多角度的研究。在绪论简短地引出因果关系问题的重要性之后,文章分四章分别基于历史的、哲学的、系统的、类型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自己的结论。
     文章的整体思路为:历史论展现了因果关系的现实背景——性质与功能地位存在理论的混乱;基础论说明了因果关系能够提供什么功能——因果关系指向事实层面,这决定了因果关系能够为法律归责作出的可能贡献;关系论表明了侵权归责体系需要因果关系提供什么功能——提供事实上的因果链条,价值判断与政策考量的功能由其他要件承担更为合适:类型论补充论证了因果关系事实性指向的性质——区分过错与无过错责任为事实性因果关系划定了适用范围,整理特殊因果类型再次论证其提供事实链条的基础功能;最后基本的结论是在过错责任中,要坚持事实性因果关系一元论,将价值判断与政策考量的因素从因果关系中剔除。认为重新界定功能后的归责体系结构在理论上更合理,在实践上能更好地说明案件。
     第一章是侵权法中因果理论历史论。在该部分,作者首先梳理了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分析了英美法系的“But for”规则、“实质因素”规则、“直接结果”规则与“预见性”规则、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等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同时介绍了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具有广泛影响、最近也开始进入民法视野的“客观归责”理论。然后将视角转向国内,回顾了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的大致发展。在回顾因果理论的发展历史及总结我国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就各国一般因果理论而论,将因果关系的判断区分为两个阶段的做法让人质疑(英美法系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区分必要条件判断与相当性判断);而对我国因果理论而言,又缺乏哲学的、系统论的及类型化的研究。出于对因果理论“两分法”的质疑,结合我国的研究现状,文章对于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展开了哲学、系统、类型三个角度(即下面三章)的研究。
     第二章是侵权法中的因果理论基础论。本章是基于探究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基本性质而对哲学中相关的因果理论进行的研究。作者首先探讨了哲学中的因果理论与法学中的因果理论的关系。认为在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中,仍然需要全面深入地整理哲学因果理论的成果。对于“强调区分哲学中的因果理论与侵权法中的因果理论,主张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中不应过多强调哲学因果理论影响的观点”,作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是因为哲学因果理论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分析框架在侵权法中的失灵,而引起的对哲学因果理论的反感与轻视。其实“必然性与偶然性因果关系”只是哲学因果理论中的一种观点,或者说是一种分析方法。随后作者梳理了与侵权法中的因果理论联系密切的三种哲学因果理论:休谟、康德及逻辑实证主义(主要是莱欣巴哈)的因果理论。休谟认为在“关于实际的事情”中没有必然性知识,主张因果关系不过是“基于过去事物的惯常结合而做的习惯性联想”,但他同时认为:“因果关系是可靠性程度最高的关于实际事情的推理方式”。休谟的结论对于侵权法中因果理论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它打破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神话,让人们对于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所揭示的事实性程度产生怀疑;二,它指出在各种关于实际事情的推理方式中,因果关系具有最高的可靠程度,这提示因果关系还要在侵权归责中一如既往地发挥作用。康德因果理论的诱人之处在于其关于因果关系“必然性”特征的论证。但经过考查我们发现康德的“必然性”并非休谟所讲的“关于实际事情之间联系”的必然性,而是现实事物的联系方式必然符合于“先天的因果范畴”的“必然性”。而由于先天因果范畴是头脑的产物,这样康德就把因果判断的最终根据由客观转向了主观。对于因果关系判断的客观性质而言,康德的必然性并没有实质性贡献。莱欣巴哈关于因果关系的概率论解决方案对于侵权法中的因果理论意义重大。莱欣巴哈并不认为事物之间一定具有必然联系,但是他认为,如果存在这种必然联系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概率论来把握这种联系。他认为,通过不断的观察与统计“两事物结合出现的频率”,我们就可以不断地接近关于事物联系的“极限频率”(如抛掷硬币足够多的次数,其正面朝上的概率为50%),这种极限频率即为事物之间联系的规律。而如果事物的联系不具有规律性,即不存在这样“极限频率”的话,运用这种方法我们也不会失去什么。即概率论是把握这种联系的最好方法。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们当然承认事物之间的客观性联系。概率论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寻求事物客观性联系的“最好方法”,而这种概率统计的方法又是客观与可验证的。即,莱欣巴哈的概率论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问题存而不论,但却重建了因果关系性质的客观性。这一结论对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来说意义重大,为其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哲学中因果理论的基本研究结论是:哲学中的因果理论给法学中的因果理论提供了“核心的意义”,即探求并提供关于事物之间的客观性的联系(虽然不能提供必然性的联系,但是通过概率能提供客观性的联系,这种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三章是侵权法中因果理论关系论。本章以系统论原理为指导,将归责要件体系视为一个系统。以合理的归责为前提,以理清归责各要件的功能为目标,以其它要件对于因果关系要件的政策考量功能的替代性为重点,进行因果关系内外部关系的考查。
     以归责要件体系为界,将因果关系问题区分为内部问题与外部问题。在内部关系上,考查了因果关系与“归责”、过错、损害及违法性的关系。得出了其他要件完全可以分担因果关系中政策考量的功能。在外部关系上,探讨了因果关系与法律政策、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关系。认为因果关系要件不是法律政策进入侵权法责任认定过程的合适途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性质是同一的——都指向事物联系的客观层面;将政策考量的内容从因果关系要件中剔除有利于“判决正当化的实现”,因为失去了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幌子,政策考量更易于受到监督。
     第四章是侵权法中因果理论类型论。在该部分,首先区分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类型,从而为客观性因果关系一元论的适用划定范围。在过错责任中,作者坚持适用客观性因果关系一元论。完全将政策性考量的因素从因果关系要件中剔除,还原因果关系事实性指向的本来面目。而对于无过错责任,则持谨慎态度。认为虽然在无过错责任中具有多个责任限制的手段,如违法性要件、赔偿限额、比较过错等,但由于一方面无过错责任涵盖的领域宽泛,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将会面临日新月异的新案件类型;另一方面缺少了过错这一政策考量的基本入口,所以将政策性考量从因果关系之中剔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需要仔细斟酌。稳妥起见,暂时保留传统两分法的因果理论在这一领域内的适用。在该部分,文章还探讨了各种特殊的因果关系类型,如重叠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超越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及累积因果关系等。针对各种特殊因果类型名称与定义的不统一进行了分析与整理。认为特殊因果类型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提供因果链条的不同种类,指导案件事实层面的澄清,并有助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但是对于责任的认定,特殊因果类型的研究则只能提供间接的帮助。因为具体案情的差异,相同因果类型之下的责任认定并不相同。这也再次说明了“因果链条的截取”,即责任的认定是诸要件合力的结果,而非因果关系单独所能解决。最后作者还讨论了普通的因果关系与人际交互的因果关系(心理因果关系)、认定的因果关系与推定的因果关系、解释性因果关系与归责性因果关系。认为概率论在心理因果关系与推定因果关系之中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就心理因果关系来说,通过人们对于特定言行反应的观察与统计,可以为案件中心理影响的认定提供指导。而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而言,其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客观的概率,二是政策的考量。概率论的作用就是作为其主要依据之一来实现的。
     最后是结语部分。通过上述四个部分的论述,作者提出了过错侵权法中客观性因果关系一元论主张。这一主张的具体内容是:在过错侵权责任中,作为归责体系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的主要功能在于探求并呈现案件事实上的因果链条,为责任的认定提供一个客观的基础,并以此来限制责任认定中政策性考量的任意。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只限于事实层面的考查,而不应进行价值判断与政策性考量。这里的事实性,意义有二,一是对象的事实性,二是性质的客观性。为了更好地说中心论点,文章还简要探讨了与中心论点相关的几个问题。
As an important factor of the system of liability-fixation in torts law, causation is used in everyday judicial practice. But as a basic academic problem, it has been argued and longs for being settled.
     Focusing on the character and function,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problem of causation in different ways. After introducing the value of the causation question briefly in the preface, causation is deeply discussed in historical, philosophic, systemic and typology ways. At last, conclusion is drawn.
     The whole idea of this article is as below. The study of history shows the status quo of causation: the theoretical confusion about the character and function. The discussion about foundation explains what function causation can offer to the tort law: causation deals with the factual things. The theory of relationship tells what kinds of job the tort liability-fixing system need causation to do: provides the factual chain of causation, but not the policy pondering. The theory of type offers supplying argument to the factual character of causation: confirm the bound of causation by separating fault and non-fault liability, clearing up special causation sorts re-demonstrates the causation's basic function which is providing the factual chains. The conclusion is that in fault liability monism of factual causation should be insisted, while eliminating policy pondering. In author's opinion, the system of liability-fixing being restructured does better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first chapter is on the history of causation theory.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history of causation theory in the two legal systems. And the author specifically analyzes the main doctrines in common law system including the rule of but for, the rule of substantial factors, the rule of direct cause and so on; the main doctrines in civil law including the condition sine qua none, reason, adequate causation and legal aim. What's more,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influential theory on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And then, the author turns the perspective into the theory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 history of causation theory, the author draw a conclusion that we should doubt on the dichotomy on the theory of causation, whether in civil law or common law. And in China, we are lack of philosophy, system study on causation theory.
     The second chapter is about the basic theories of torts law. On the basis of researching the fundamental characters of causation in torts law, this chapter aims at studying the cause theories concerned in philosophy. Firstly, the author stud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philosophy and those in law. The author urges that on studying the causation in the torts law of China, the theoretic achievements about causation made in the field of philosophy should be still cleaned up totally. As the argument that differing the theories in philosophy from those in torts law and not taking the affluences of the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philosophy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studying those in torts law as concerned, the author regards it is a kind of misunderstand resulting from the neglect and antipathy to the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philosophy just because that the analytic system of inevitability and chanciness in philosophy fails to work in torts law.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causation of inevitability and chanciness is only one of the arguments of the causation theory in philosophy. In other words, it is only a kind of analytic path. Secondly, the author analyses three theories of consequence in philosophy which connect with those in torts law closely: theories of Hume's, Kant's and logical positivism (Reichenbach' s mainly). Hume urged that there is no inevitability in the things about actuality and just regarded the causation as the conventional imagination bases on the wonted connection of used things. Hume argued, in the meanwhile, however, the causation is the most trustable way of logical reasoning about actuality. The effects of Hume's conclusion lie in two ways. On the one hand, it broke down the myth of the inevitability of causation, which made people question the degree of actuality in the causation in torts law. On the other hand, Hume's conclusion told us that in all the ways of logical reasoning, the causation was the most trustable one, which meant that the causation did work in the liability fixation as usual. The irresistible place of Kant's casualty theory is his argumenta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s inevitability. After a seriously inspection, we find out that Kant's inevitability is differ from Hume's inevitability theor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ctual things. Kant's inevitability means the contacts of real thing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evitability of "innate causal relationship". Because of the innate causal relationship is the product of mind, so Kant turns the final founda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 from objectivity to subjectivity. Kant's theory of inevitability has made no contribution to the objectivity of the judgment of causal relationship. Raichenbach's probability theory of causal relationship has mad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casualty theory in torts law. Raichenbach don't think that there are inevitable contacts between things, but he think that we can grasp the inevitable contacts with probability theory, if the inevitable contacts is true. Raichenbach believes that we can constantly near the "ultimate frequency" by observing and summing up the probability on the combination between two things. The "ultimate frequency" is the rule of the things' relationship. If there is no rule in the contacts of things, we lose nothing by this method. Therefore, the probability theory is the best method in grasping this contact.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m, we can certainly accept the viewpoint of objectivity. The theory of probability provides the best way to ascertain the objective relationship. What's more, the method of statistical probability is objective and validated. That is to say, Raichenbach's theory sets the inevitability of causality aside, but it rebuilds the objectivity of causation. This conclusion has profound significance for the theory on causation in tort law, and provides firm philosophical ground for the tort law. In conclusion, the causation theory in philosophy provides core meaning for that in law. The objectivity in tort law is just a kind of probability, and it can't be distracted by human's will.
     The third chapter i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ation and other factors. This chapter holds that liability fixati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complete system at the basis of systems theory. The reasonable liability fixation being a premise, clearing the functions of civil liability factors being an objective and functional replacement in policy pondering by other factors being an emphasis, this chapter discuss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lationship of causation.
     The causation problem can be divided into internal problems and the external problems by the criterion of liability factors system. In the interior, this chapter does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among "liability fixation", negligence, damages and illegality and reaches a conclusion that other factors can completely accomplish functional replacement in policy pondering of causation. In the exterior, this chapt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among causation and legal policy,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Causation is not a proper way in which legal policy goes into the field of liability fixation.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and in civil law is the same in essence. Both of them point to the objective connection among events. To eliminate the legal policy from causation factor is favorable to accomplish validity of the verdict. Because the causation as a signboard is given up, policy pondering is easier to be supervised.
     The forth chapter is on the sorts of causation in tort law.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firstly differentiates the causation between negligent liability and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and then defines the field in which objective causation can be applied. In the filed of negligent liability, the author strikes to objective causation. Policy pondering should be completely eliminated from the definition of causation and make causation return to its original image. But when it comes to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the author holds a cautious opinion. Now there are a variety of means to limit the liability, for example, illegality, limitation of compensation, comparative fault and so on, however, in one hand, the filed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covers is too wide and more new kinds of cases appear with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other hand, to eliminate policy pondering in this filed must be carefully considered due to lack of negligence which is the basic gate for policy pondering. In order to be sound, traditional dichotomy in causation can still be applied. In this section, I also discuss all kinds of special causation, for example, overlapping causation, one-selecting causation, overtaking causation, supposing causation, cumulative causation and so on. This chapter analyzes and coordinates the names and concepts of these kinds of causation. Furthermore,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study on different kinds of causation can help understand different kinds of causation links, clear up factual levels in cases and better sort out tort conduction. But this can only provide indirect help to liability fixation. Liability fixation is different due to different specific cases. This displays that "cutting off a section of causation links", that is to say liability fixation is an outcome of join forces of all factors again, not being solved by only causation. Finally, the author discusses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on causation and association causation (psychological causation), defined causation and presumed causation, explanatory causation and liability fixation causation. The author holds probability theory can play a role in the psychological causation and presumed causation. As to psychological causation, the observation and statistics of people's action to special words and deeds can provide directions to defining psychological influence in concrete cases. As to presumed causation, there are mainly two points: one is the objective causation, the other is policy pondering. The function of probability theory is embodied by one of the two points.
     The last chapter is conclusion. Through the discussion in the above four sections, the author brings up the idea of objective causation monism. The concrete contents of this view are as follows: in the field of negligent torts, the main function of causation as o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factors is to seek causation link which can display cases' fact, provide an objective basis for liability fixation and limit policy pondering arbitrarily in liability fixation. The definition of causation should be limited to factual level and can not carry merit judging and policy pondering. This actuality has two meanings: one is the actuality of the object, the other is the objective of the character.
引文
[1]所谓因果关系最少主义者,“这些学者给因果关系问题在决定法律责任方面分配了一个次要角色,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认为唯一真正的因果关系问题就是必要条件或者说就是‘事实原因'。”而因果关系最多主义者则认为“造成损害是侵权责任的一个必要的而且充分的条件的学说。”分别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版前言第31、37页。
    [2]参见[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117页。
    [3]参见[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文版前言.
    [4]Edward J.Kionka,Torts.2~(th) Edition,p.25,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美国法精要·影印本)
    [5]将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在本文中的以下部分被简称为“两分法”。
    [1]See David S.Clark,Tugrul Ansay,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p.190,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2]See Clerk & Lindsell on Tort,17~(th) Edition,pp.39-60,Sweet & Maxwell Press,London,1995;
    W.V.H.Rogers,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16~(th) Edition,pp.209-247,Sweet & Maxwell Limited,London,2002;
    Steven L.Emanuel,Torts,pp.137-172.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Richard A.Epstein,Torts,pp.247-273。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John Cooke,Law of Tort,5~(th) Edition,pp.111-137,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See Richard A.Epstein,Torts,p.248,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4]除哈特所讲的因果关系最少主义者之外,他本人也是因果关系“两分法”的有力反对者,他主张的是“常识因果关系”理论,参见[美]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王守亮:《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6]甚至对于“两分法”持批评意见的学者,如认为在两个层次中都存在政策因素的学者。基于“两分法”有助于解释因果关系问题,也在这一体系之下来讨论,“由于‘两分法'有助于说明问题,所以仍然存在于本章中。但是需要保持警惕的是,政策因素在两个阶段会交替性地(interchangeably)起着作用。”See clerk & Lindsell on Tort,17~(th) Edition,p.40,Sweet&Maxwell Press,London,1995.
    [7][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1]Jerry J.Phillips,Nicolas P.Terry,Frank L.Maraist,Frank M.Mcclellan,Tort Law:Cases,Materials,Problems.The Michie Company(1991),p.82.
    [2]如潘维大:《美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之认定》,载《东吴大学学报)(台湾)第七卷第二期,1992年6月,第3页,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王暘:《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页。
    [3]Restatement of Law of Tort 2d,Sec.281,i11.3.转引自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8页.
    [1]英国法院也是据此认为,欠缺执照非本船舶碰撞之原因.See F.H.Lawson&B.S.Markesinis,Tortious Liability for Unintentional Harm in the Common Law and the Civil Law:VolumeⅠ:Text,109-110(Co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转引自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2]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2-92页.
    [1]关于下列各类特殊的因果关系类型的详细内容,参见本文第四章。
    [2]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7页。
    [4]用哈特的话说,就是“通过对不可缺少的原因不是原因关联因素的那些案件,以及原因关联性因素不是不可缺少的原因的那些案件进行审查,可以抽象出一种普遍寓意。简单而言,作为在特定场合某一事件产生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和作为与它存在因果联系的因素,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这里的原因关联性因素,应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解。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107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112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3]黄荣坚:《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号及台湾省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o.96)2003年5月,第321页。
    [1]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9-91页.
    [2]黄荣坚:《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号及台湾省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o.96)2003年5月,第321页.
    [3]Steven L.Emanuel,Torts,p.138,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9页.
    [5]德国诗人诺瓦里斯语,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德文第二版序第1页。
    [1]张小义博士认为,事实原因是那个导致事物正常进程发生了偏离的因素,在想象中排除了这个因素,就能让思维去考虑没有这个潜在原因时的事物正常进程会是怎样,由于思维更熟悉事物正常进程,对其进行反面归纳(这里说的反面不是异常面,而实际进程即异常面的反面--正常面)也就要有力的多,參见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8页。且不说对于正常进程的认识就是对于反常进程的认识,两种认识的深入程度是一种正比关系。即使确如张博士所言,人对于事物正常进程的认识要深入,“But for”规则也无法实现让人从事物异常进程跳到事物正常进程中,因为进程的正常或异常,是适用"But for”规则的结果而不是前提,在适用"But for”规则之前,我们无法判断事物现实进程的反面是正常还是异常.
    [2]Jeremiah Smith,Legal Cause in Actions of Torts,25 Harv.L R.103,223,303,310(1911).转引自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3]Leon Green,Rationale of Proximate Cause,134(1927).See Richard W.Wright,“Causation in Tort Law",73 Cal.L.Rev.1782.转引自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1]W.Page Keeton Dan B.Dobbs,Robert E.Keeton&David G.Owen,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268.转引自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2]Prosser,Handbook of the Law of Torts,West Publishing 1971,P.243.转引自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4页。
    [3]参见刘兴善译:《美国侵权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中英文对照版),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年5月印行。本文中有关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的英文内容皆引自该书,而中文译文则根据两岸的用语习惯的不同而作了修改。
    [1][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1]Jerry J.Phillips,Nicolas P.Terry,Frank L.Maraist,Frank M.Mcclellan,Tort Law:Cases,Materials,Problems,The Michie Company(1991),p.82.
    [2]W.Page Keeton Dan B.Dobbs,Robert E.Keeton & David G.Owen,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268.转引自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3]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4][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5][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6]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1][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116页.
    [2]William P.suOky,Torts:Personal Injury Litigation,second edition,p.317,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0.
    [3]应当说明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适用于过失侵权中,而在英美侵权法中的故意侵权(intentional torts)与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中,是不适用的。“在故意侵权中不存在近因问题,因为‘故意'不会使因果链产生过分延长的问题”,而“在严格责任中,也不适用‘预见性规则'”。See Michael A.Jones.Textbook on Torts.7~(th)Edition,p.250,Blackstone Press Limlted 2000,London.
    [4]See William P.Statsky,Torts:Personal Injury Litigation,second edition,p.311,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0.
    [1][美]艾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2]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3]有的学者在“Remotemess of damage”之下来探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测试原因是否过于“遥远”的方法历来存在两种,一种是如果一个理性的人不能预见,则该后果与侵害行为的距离即过于遥远;另一种是不管一个理性人是否能够预见,被告都要为其行为造成原告的直接后果负责.See Richard Owen.Essential Tort law,3~(th)Edition,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4]在英美侵权法的早期.direct与indirect是用于判断诉因(forms of action)的一对概念,并不适用于这里.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263页。
    [5]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6]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5页。
    [1]王守亮:《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页。
    [2]Court of Appeal,[1921]3 K.B.560,转引自潘维大编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3]Richard A.Epstein,Torts,中倌出版社2003年版,第270页.
    [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100页.
    [5]See David S.Clark,Tugrul Ansay,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p.194,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Richard Owen.Essential Tort law,3~(th) Edition,p.47,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具体论述可参见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7-132页.
    [1]Prosser,Handbook ofthe Law of Trots,West Publishing 1971,P.266.转引自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0页.
    [2]See 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3]See David S.Clark,Tugrul Ansay,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p.194,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4]根据其分析,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其二者考察的目的不同。过失认定中可预见性考察的目的在于宣示违反必要注意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可责难性。过失认定中的可预见性与特定之注意义务相联系。这种可预见性于普通法中被称作实践意义上的可预见性。而因果关系认定中可预见性考察的目的在于为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损害结果设定合理的界限。这里的可预见性更重视事物发展的自然层面。可预见性的损害包括一切在任何情况下一个理性的人将可以接受或可以通过特定行为予以防止的损害。基此,大量不能构成过失的风险对因果认定而言却被认为是可以预见的,因为此类风险的存在是以已经实施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初级损害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这又被称为理论意义上的可预见性。第二,两者所依据的有效信息不同。构成过失的可预见损害是行为人依据行为前所获得的有效信息所作的判断,因果关系中的可预见损害是以行为最后阶段的有效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王暘:《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3-495页。
    [5]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异常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之原则,各国和地区法院曾以不同理由限制之。例如,法国法院以被害人之异常体质为不可抗力,而减轻加害人之赔偿责任。瑞士法院则认为被害人之特殊体质,为损害发生之与有原因,依据与有过失之规定,应减轻加害人之赔偿责任。此外,苏格兰法院以可能性理论,限制因被害人之异常体质导致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1]See Michael A.Jones,Textbook on Torts,7~(th) Edition,p.243,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2000,London.
    [2]William P.Statsky.Torts:Personal lniury Litigation,second edition,p.319,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0.
    [3][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4]Privy Council,[1961].A.C.388,Privy Council,[1967]1A.C.617,两个案例的介绍参见潘维大编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169页.
    [5]有学者认为,在Wagon Mound(No.1)案中,考虑到原告关心油污的可燃性问题,其工程师也警告不要将引燃物掉入海面,法院主张的对于油污造成大火缺乏预见性是令人怀疑的。其判决原告败诉的真实的原因可能是原告的 与有过失--其预见到了起火的可能性但是没有避免,而与有过失规则直到四年后才被当地的法院所采纳。而对于Wagon Mound(No.2)案.原告却是一个无辜的旁观者(an innocent bystander).See Jerry J.Phillips,Nicolas P.Terry,Frank L.Maraist,Frank M.Meclellan,Tort Law;Cases,Materials.Problems.The Michie Company(1991),p.101.
    [2][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1]Rosenberg,David.The Hidden Holmes:His Theory of Torts in History 118(1995).See 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2]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264页.
    [3]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
    [4]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5]Richard A.Epstein,Torts,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
    [1]Restatement of 3~(rd) of Torts(2000 Draft),Art 26,comment and illustrations a.转引自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6页.
    [1]M' Lean v.Bell(1932)48 T.L.R.467,see clerk & Lindsell on Tort,17~(th) Edition,p.40,Sweet & Maxwell Press,London,1995.
    [2]潘维大:《美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之认定》,载《东吴大学学报》(台湾)第七卷第二期,1992年6月,第29页.
    [3][美]罗伯特·J·皮斯里:《复合因果关系及赔偿》,林海译,载(美)布兰代斯著:《哈佛法律评价·侵权法学精粹》。徐爱国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215页。
    [4]See David S.Clark,Tugrul Ansay,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p.190,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1]有学者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原因在于立法机关应起的功能因为内耗而丧失,司法机关进而填补了这一立法的真空。而立法机关的内耗在于两种对立力量的斗争,一个是代表保险企业的“defence lobby”.一个是代表原告利益的“American Trial Lawyers Association”.See David S.Clark,Tugrul Ansay,Introduction Jo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p.190,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2]“‘两分法关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处理机械论上的(mechamistic)X是否造成了Y(的伤害),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处理被告是否要对于造成的伤害负责这一政策问题'已经被正确地批评了.……但是由于两分法有利于说明(问题),所以还会在这里出现。”See clerk & Lindaell on Tort,17~(th) Edition,p.40,Sweet&Maxwell Press,London.1995.
    [3]“我们不能要求被告对于他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负责,而不管这些损害有多遥远与多间接,否则人们的行为自由就会被不合理地束缚,法律必须(在无限延绵的因果链上)画出一条线,以确定哪些后果是相关的,而画这条线的根据不是纯粹的逻辑,而是实践方面的理由。”See W.V.H.Rogers,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16~(th).p.223,Sweet & Maxwell Limited,London,2002.
    [4]W.V.H.Rogers,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16~(th),p.224,Sweet & Maxwell Limited,London,2002.
    [1]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2]许玉秀:《“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六九号判决之再检讨--前行为的保证人地位与客观归责理论初探》,载《刑事法杂志》(台湾)。第三十五卷第四期,第22页。转引自古振晖:《论相当因果关系之“相当”(上)》,载《月旦法学杂志》,1997年3月第22期,第87页.
    [3]古振晖:《论相当因果关系之“相当”(上)),载《月旦法学杂志》,1997年3月第22期,第87页。
    [4]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1]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97页。
    [2]黄荣坚:《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号及台湾省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o.96)2003年5月,第322页.黄立也认为在此案中应对甲、乙二人的行为进行合并的因果关系考查,而认定两行为与丙死亡之因果关系,只是也没有进一步从理论上予以解释这样修正如何让条件说保持其内部的自洽性。参见黄立:《重新检讨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度重诉字第一一二二号判决评释》,载《台湾本土法学》,2001年11月,第28期.第59页。
    [3]这是“四要件说”的体系构成,而“三要件说”中不包括违法性要件,四要件说为我国通说。
    [1]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9页.
    [2]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7页。
    [3]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7-98页,
    [1]曹兆兵:《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下载于http://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341.最后浏览时间:2008年3月21日.
    [2]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第71页,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页。
    [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206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168页。
    [1]参见王千维:《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载《月旦法学教学》,2004年8月第23期.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页。
    [3]古振晖:《论相当因果关系之相当(中)》,载《月旦法学教室》,1997年4月第23期,第88页。
    [4]古振晖:《论相当因果关系之相当(中)》,载《月旦法学教室》,1997年4月第23期,第87页。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2]亦有学者反对这种批评,认为除条件说外,所有其他的因果关系理论都以自然的可能率为基础而建立。可以说可能率问题是所有因果关系理论的命门,参见古振晖:《论相当因果关系之相当(中)》,载《月旦法学教室》,1997年4月第23期,第87页。
    [3]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6]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6页。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3]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16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428页。
    [6]参见王千维:《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载《月旦法学教学》,2004年8月第23期。
    [1]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注释.
    [2]黄立:《重新检讨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度重诉字第--二二号判决评释》,载《台湾本土法学》,2001年11月,第28期,第61页.
    [3]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114页.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9页.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9页.
    [4]如通过程序对于解释的制约、通过共识获得的制约等。
    [1]有关大陆法系犯罪阶层体系的发展历程,可参见许玉秀:《犯罪阶层理论(上)(下)》。分别载于《台湾本土法学》第2期(1999年6月)、第3期(1999年8月).
    [2][德]骆克倌(Roxin):《客观归责理论》,许玉秀译,载《政大法学评论》(台湾),1994年5月第50期(1994年4月15-16日中德西刑法学研讨会特刊),第12-13页。
    [1][德]骆克信(Roxin):《客观归责理论》,许玉秀译,载《政大法学评论》(台湾),1994年5月第50期(1994年4月15-16日中德西刑法学研讨会特刊),第13页。
    [2][德]骆克信(Roxin):《客观归责理论》,许玉秀译,载《政大法学评论》(台湾),1994年5月第50期(1994年4月15-16日中德西刑法学研讨会特刊).第12-13页;
    林钰雄:《第三人行为介入之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贲--从北城医院打错针及芦洲大火事件出发》(下).载《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3月第80期;
    林钰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下).载《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10月第13期。
    [3]这一点在侵权中有所不同.
    [4]参见.vgl.Roxin,AT I§11/63ff.转引自林钰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下),载《月旦法学教室》 2003年10月第13期。
    [5][德]骆克信(Roxin):《客观归责理论》,许玉秀译,载《政大法学评论》(台湾),1994年5月第50期(1994年4月15-16日中德西刑法学研讨会特刊)。第14页.
    [1]正面的评价如,客观归责理论实质地定义了构成要件行为、提出了与“结果不法”相对的“行为不法”理论、是一种新的体系与新的思维等。负面评价有:(1)相当理论已能单独决定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进而决定结果归责;(2)故意犯不适用于客观归责理论,因为以行为人的故意即可限制归责范围;(3)阻却客观归责事由当中容纳了各种阻却构成要件、阻却违法和阻却罪责事由,相同例子用不同理由排除归责,各种排除归责的原则彼此互相重疊,客观归责理论因此根本不是真正的理论,只是一种集合:(4)规范保护目的无法作为指示法律如何适用的原则;(5)危险升高理论将结果犯转变为危险犯,违背罪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参见许玉秀:《客观归责理论的回顾与前瞻--记一段我国刑法理论的继受过程》,载《刑事思潮之奔腾--韩忠谟教授纪念论文集》,财团法人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印行,2000年版,105-107页、84页。
    [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429页。
    [1]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30页;林钰雄:《第三人行为介入之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从北城医院打错针及芦洲大火事件出发》(上),载《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2月第79期;客观归责理论的创立者Roxin也是在论述因果关系在归责中的章义及其局限的基础上展开其客观归责理论的,参见:[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2][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另,该书中所讲的适当性理论即为通常所言的“相当性理论”,作者注。
    [3]意义重大理论的提出者梅茨格尔认这适当理论是其意义重大理论的基础.“适当理论是一个责任理论,一般来说,是一个在法律上意义重大的理论。”由于‘哪一些因果关系是意义重大的,梅茨格尔不是仅仅根据适当的基本原理,而是也通过一种对法定行为构成具有符合意义的解释来查明的”,所以罗克辛认为“这包含了一种与因果性审查相联系的独立的归责理论的要求”。同时梅茨格尔“没有把自己的意义重大理论发展成一个一般的归责理论'。参见[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
    [1]如在下列案件中.就能较好地说明客观归责理论的解释力:风高浪急的海难求助中.即使抛救生圈于某一落海之人.他也未必能拿住并借助其脱险,但是阻止抛救生圈的行为的确减少了其脱险的可能性,亦即增加了其死亡的风险.这一案例用“风险”就比用因果关系更具解释力.
    [2]许玉秀:《犯罪阶层理论(上)》,载《台湾本土法学》第2期,1999年6月,第29页图一。
    [1]原来所谓‘归责”.系德文Zuredhnung之眵译,中文的意义为“归因于”之意.故在刑法上系指判断构成要件结果是否归因于行为人之行为之意.此又可进一步区分成西个问题,该结果是否因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该结果之发生是否基于行为人之故意还是过失?前者称为“客观的归责”,后者则称为“主观的归责”.日本学者山中敬一认为.所谓客观归责理论即是寻求各种判断之基准以妥善求得构成要件结果归因于行为人之行为的理论。参见古振晖:《论相当因果关系之相当(下)》.载《月旦法学教室》.1997年5月第24期,第88页.
    [2]林钰雄:《第三人行为介入之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从北城医院打错针及芦洲大火事件出发》(上),载《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2月第79期.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2]王千维:《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法上关系之结构分析以及损害赔偿之基本原则》,载《政大法学评论》.1998年12月第60期,第206-207页.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2]王千维:《民事捐害赔偿责任法上关系之结构分析以及损害赔偿之基本原则》,载《政大法学评论》第60期.第208-209页.1998年12月.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191页。此处注意的是,王泽鉴教授对于侵权归责,采用的是三层结构.其认为,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通说认为须具备者有六: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不法;须侵害他人之权利;须致生损害;须有责任能力;须有故意或过失.前四者为该行为的状态及其所造成结果的问题.属客观要件;后二者乃行为人本身主观方面的问题,屑主观要件。此等要件在体系结构上可归纳为构成要件(Tatbestand)、违法性(Rechtswidrigkeit)、及故意或过失(Verschulden),是为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此项理论.源自刑法.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88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7页。
    [3]参见王千维:《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载《月旦法学教学》第23期,2004年8月。
    [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2]参见朱柏松:《侵权行为理论发展之新趋势》,载《法学丛刊》1994年第153期.转引自梅益峰:《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之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3]佟柔、赵中孚、郑立:《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8页,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册),中田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唐德华、王利明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44页,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53页;马俊驹、余廷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8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5页.
    [1]参见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184页以下.
    [2]参见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35-46页.
    [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8页.
    [4]刑法学者对于因果关系作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同时对于必然因果关系的理解.刑法上与民法上的差异不大,所以这里引用了张教授研究结论。参见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7-72页.
    [1]参见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112-113页.
    [2]张文:《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几个问题的探讨》.载《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转引自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3]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173页.
    [1]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2]参见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105页以下.
    [3]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4]陈兴良主编:《刑法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
    [5]该案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总17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简要案情为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受雇于被告.被告指挥张国胜等违章作业,造成张国胜在厂房大梁上滑落坠地,踩关节挫伤,受伤第五天住院,半月后死亡.鉴定结论:左躁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后法院认为这起事故是“过失责任事故”,“张国胜死亡是工作后引起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从而支持了原告的有关医疗费、家属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赔偿请求.转引自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265页.
    [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3]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页。
    [4]朱文杰:《侵权责任法上相当因果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9-41页。转引自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需要注意的,张新宝教授却在该处认为:应当承认。迄今为止未见最高人民法院承认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权威表述.
    [5]如王利明,杨立新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张新宝也赞同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法律原因认定的基本标准,认为这与我国一贯继受德国法系 理论的传统有关.且学界对于相当因果关系学说较为了解,对其适用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较小.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9页.
    [1]参见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5-636页。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页.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
    [1]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546页.
    [2]王守亮:《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成慧:《美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研究》.对外经贸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3]硕士论文如,钟鸣:《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外经贸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李益松:《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重构》.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康时华:《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理论之探讨》,四川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涂斌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冯滑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蒋晓红:《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苏州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博士论文如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等.
    [4]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349页.
    [5]参见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1]李薇:《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下载于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2251。最后浏览时间:2008年4月1日。
    [2]参见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3-544页.
    [3]涂斌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4-46页。
    [4]杨立新:《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海南民法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下载于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3140.最后浏览时间,2008年3月21日.
    [5]张新宝教授将我国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特点总结为如下四个;第一,对前苏联相关学说的借鉴;第二。哲学概念的引入;第三,因果关系两分法的引入:第四,与过错要件的缠绕不清.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0-391页.作者同意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总结的思路,但是在具体的观点上,又与其不同。
    [1]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0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页.
    [3]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2页.
    [1]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2页.
    [2]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2-503页。
    [3]K·科茨.H·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第149页,转引自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2页.
    [1]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0页.
    [2]W.V.H.Rogers,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16~(th),p.224,Sweet & Maxwell Limited,London,200
    [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4][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4][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5][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6][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在此处穆勒区分了“哲学的”或者“科学的”原因概念与原因的“普通概念”.根据前种概念,只有对结果的产生共同起着充分条件作用的所有条件的总体,才是这一结果的原因,而后种概念的特点则在于.这些条件中的一个条件要被“选择”或者被“挑出”作为原因看待,虽然事实上它与结果的联系方式与总体中其他条件与该结果的联系方式完全同一.哈特认为,作出这种选择所要遵循的原则,则随特定因果关系陈述的语境和目的而改变。
    [1]需要注意的是,穆勒分析的上述缺陷都是哈特以“把穆勒的分析看作是对因果关系普通概念的阐明”为前提而得出的.参见[英]H.L.人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2页.
    [2]张新宝教授谈到了休谟、穆勒,黑格尔,王守亮谈到了休谟、康德与韦伯,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谈到了康德与黑格尔。以上分别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285页;王守亮:《英美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陈兴良主编:《刑法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这种反感体现在学者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判中.如梁慧星先生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在于混淆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哲学因果关系概念代替法律因果关系概念.”这种对于整个哲学因果理论的反感显然是由必然说这一哲学分析框架所带来的。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页.
    [3]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页.
    [1]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2]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3]在他的物理学中.“原因”与为什么相对应.并不与“结果”相对应.对于一个对象,我们可以提出多少“为什么”的问题,它就有多少“原因”.而其著名的四因-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与目的因.不过是对于四个方面“为什么”问题的回答:第一,事物为什么在运动中继续存在?因为他们有不变的质料构成,这一理由即质料因,第二.事物为什么会以某一种特定的方式运动?因为他们各有特定的形式.表述本质的定义即形式因;第三.事物为什么会开始或停止运动;因为它们受到推动或作用,推动者成作用者即动力因;第四.事物为什么要运动?因为它们都朝向各自的目的.解释运动朝向目标的理由即目的因。参见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4]分别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引论第8页、第9页。
    [5]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引论第8页.
    [6]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4页.
    [1][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页.
    [2][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页。
    [3][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21页.
    [4][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2页.
    [5][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页.
    [6][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7-29页.
    [7][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5页.
    [1][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457年10月第1版.第26页.
    [2]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228页.
    [3][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5-86页.
    [1][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9-90页。
    [2][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0-91页。
    [3][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1-93页。
    [1]对于这一研究方法的转换,休谟认为是迫不得已。他一方面认为这种研究是缺乏计划、碰运气的:“有些人在寻找一种掩藏起来的东西.而在他们所预期的地方找寻不到时,就毫无确定的观点与计划,只是在附近各处遍处搜索.希望他们的好运气最后会引导他们碰到他们所寻找的东西。我们现在也必然仿效这些人的做法.”另一方面,认为这种颠倒次序是无可宽恕的.因为这种研究方法是在没有说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在研究中就使用了因果关系进行了推理.休谟这两个观点分别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4、194-195页。
    [2][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4页.
    [3][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5页.
    [4][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6页.
    [1][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9页.
    [2][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1页。
    [3][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1-104页.
    [4][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4-105页.
    [1][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5页。
    [2][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5-109页.
    [3][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0-112页.
    [1](4)部分所有引文均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6-152页.
    [2][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5页。
    [1][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7页.
    [2][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5页.
    [1][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8-179页.
    [2][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8-179页.
    [3][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2页。
    [4][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0-191页。
    [5]这种影响指的是习惯性联想。
    [6][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7-198页。
    [1]康德说,正是休谟将其从独断论中惊醒。参见[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页.
    [2]恩格斯说:“的确.单是某些自然现象的有规则的依次更替,就能产生因果观念:随太阳而来的热和光;但是在这里并没有任何证明。而且在这个范围内休谟的怀疑论说的很对:有规则的重复出现的post hoc[在这以后]决不能确立propter hoc[由于这]。”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50页.转引自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3]通过对于因果关系的论证,休谟证明了我们对于有关事实性事件不存在必然性的知识,利用这个论证,我们就可以引出休谟关于外在世界的怀疑论论证。这个论证的关键是:“我们感觉经验是否是由外在实在引起的”这个问题本身是一个“事实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关于外在实在的信念都要依赖的那个假定,本身就是一个关于外在实在的信念.因此,如果这个特殊的信念本身得不到辩护,那么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信念也就不到辩护了.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4]“因果性”的概念属于形而上学的领域.因为虽然一切科学都试图寻求原因,都试图具体地说明各种事件之间的因果相互作用,但对因果性概念的分析则是哲学家的特权.比如说,哲学家们问的是:什么是因果关系的本质?在世界上只是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还是有几种因果关系?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
    [1][英]休谟:《人性论》(上).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0页.另这三种关系指的是同一关系、时间中间的位置与因果关系.
    [2][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3页.
    [1]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
    [2][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页。
    [1]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2]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1]转引自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2]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3]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263页.
    [4]这一部分参考了赵敦华教授的总结。参见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266页.
    [1]此外。康德还对为何说空间与时间是感性直观的纯形式作出了复杂的说明,出于研究重点的需要.我们略去了其说明的过程.详细的论述参见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6-267页.
    [2]二图皆引自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页。
    [1]参见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265页.
    [1]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2]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页。
    [3]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关于客观的第二种解释,可同时参照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页.
    [1]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1]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3-505页。
    [2][英]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筹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98、105页。
    [3]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
    [4]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
    [5]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6]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6-519页.
    [1]参见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页。
    [2]参见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页.
    [3]王海金:《概率原理在司法证明中的应用研究》,武汉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4]参见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5]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1页.
    [1]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0页.
    [2]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3]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4]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1]铁省林:《休谟问题及其效应》,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页。
    [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页.
    [1][美]布赖恩·莱特编:《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高中、杜红波等译.高中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2][美]朱尔斯·科尔曼、布赖恩·莱特:《确定性、客观性与权威性》,载安德霄·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张卓明,徐宗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318页.
    [3][美]朱尔斯·科尔曼、布赖恩·莱特:《确定性、客观性与权威性》.载安德雷·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张卓明、徐宗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8页。
    [4][美]朱尔斯·科尔曼、布赖恩·莱特:《确定性、客观性与权威性》.载安德雷·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张卓明、徐宗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8页.
    [1][美]朱尔斯·科尔曼、布赖恩·莱特:《确定性、客观性与权威性》,载安德雷·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张卓明、徐宗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页.
    [2][美]朱尔斯·科尔曼、布赖恩·莱特:《确定性、客观性与权威性》,载安德雷·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张卓明、徐宗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页。
    [3][美]布赖恩·莱特编:《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高中,杜红波等译,高中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4][美]杰拉尔德·J·鲍斯特玛:《适于法律的客观性》,载[美]布赖恩·莱特编:《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高中、杜红波等译,高中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5][美]杰拉尔德·J·鲍斯特玛:《适于法律的客观性》,载[美]布赖恩·莱特编:《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高中、杜红波等译.高中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6][美]布赖恩·莱特:《客观性、道德和司法判决》,载布赖恩·莱特编:《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高中、杜红波等译.高中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1][美]布赖恩·莱特:《客观性,道德和司法判决》,载布赖恩·莱特编:《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高中、杜红波等译,高中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2][美]布赖恩·莱特:《客观性、道德和司法判决》,载布赖恩·莱特编:《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高中、杜红波等译.高中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1]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贵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401页。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页
    [1]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9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0页.
    [3]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1]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2]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3]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143页.
    [4]邹珊刚等:《系统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3页.
    [2]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Text and Commentary,Springer-Verlag/Wien,New York,2005,p.43.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3页。
    [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3页.
    [3][德]克霄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8页注释。
    [4][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3页.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9页.
    [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页。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93页.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8页.
    [2]Judith Jarvis Thomson,Remarks on Causation and Liability,on Saul Levmore,Foundations of Tort Law,p110,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226页。
    [2]一般性理论认为.我们对于每个因果联系的确认,都是依据于一个通则:即该原因所属的一类事件与该结果所属的一类事件存在着一般性的联系.而个别性理论则认为我们对于单个的因果链的判断并不必然依赖于这种一般性判断.即通则的存在。关于一般性理论与个别化理论的详细介绍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449页.
    [1]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2]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3]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558页.
    [1]可以王泽鉴先生所举的大量案例为参照,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221页.
    [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0-521页.
    [3]涂斌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4]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3-495页.
    [5]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6-463页。
    [1]注意.巴尔为了避免混乱,在考查主观方面的过失时.用“可归责性”代替了传统的“过错”概念.“即使客观上存在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可赔偿性损害,行为人能否或在什么条件下不承担赔偿义务,换句话说,法院能否或在什么条件下必须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是否‘应该能够'避免不当行为,对于未履行应有的行为义务他具有个人可归贵性吗?人们倾向于将这个问题等同于对‘过错'的认定.然而对这一倾向应持谨慎态度。”“在整个欧共体层面上使用‘可归贲性'(Vorwurfbarkeit)这样一个不是很技术化的术语并将它作为各种不同细节问题的集合名词可能更合适些。”参见[德]克霄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287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2页.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1-552页。
    [1]分别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228页。
    [2]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6页.
    [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0-521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31页.
    [2]J.Spier,Unification of Tort Law:Causati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p.127.
    [3]涂斌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李益松:《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重构》,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刘锐:《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演化-质疑因果描述的两分法》.载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中美侵权法国际研讨会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4]黄荣坚:《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号及台湾省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o.96)2003年5月,第321页.
    [5]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1]王泽鉴:《损害赔偿法的体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及发展趋势》,载《月旦法学杂志》(No.119)2005年4月,第126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3]正在起草的《欧洲侵权法(草案)》第1条规定:“任何人遭受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损害(legally relevant damage),有权从故意或过失造成此等损害的从或者对产生该损害负有责任的人处得到救济。”本文参见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第1辑),刘生亮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8页.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3][德]克霄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0页.
    [4]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8页。
    [2]正是这个原因.有学者认为纯经济损失的赔偿主要是一个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应放在因果关系之下解决,而不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0页.
    [3]参见陈卫佐译著:《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程啸:《侵权法中“违法性”概念的产生原因》,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89页.
    [2]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4-525页。
    [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268页.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546页。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232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3]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4]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页。
    [1]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5页。
    [1]参见刘仁文:《论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2]这是与刑事一体化的思潮一起展开的。刑事一体化的主要思想在于将预防犯罪看作一个系统工程,由于刑罚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局限性,所以应该与其他法律措施与社会政策结合起来。参见曲新久《刑事政策之概念界定与学科建构》,载《法学》2004年第2期。
    [3]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1页;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2页。
    [4]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5页。
    [5][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10页。
    [6][英)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以下。转引自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1页。
    [7][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568页。
    [1]这也是刑事政策论者一方面强调应提倡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批判与指引作用,同时又强调坚持罪刑法定,防止刑法沦为实现刑事政策的工具的原因。同时也是民法学者一方面强调法律政策应成为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依据,同时又强调法律政策的客观化问题--法律政策是实体上受制于成文法体系及法律传统的,程序上受制于司法机制的。分别参见陈兴良:《刑事法治视野下的刑事政策》,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4-45页。
    [2]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44页。
    [1]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6页。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8页。
    [2]See W.V.H.Rogers,Winfieid and Jolowicz on Tort,16~(th),p.213,Sweet & Maxwell Limited,London,2002.
    [1]参见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07页.
    [2]参见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
    [3]参见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1]参见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6页.
    [2]黄荣坚:《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号及台湾省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0.96)2003年5月,第321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351页。
    [2]详见下一章类型论的相关部分。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3页。
    [2]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
    [3]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上关涉的因果关系问题的方法论阐释”部分;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因果关系部分。
    [4]英美法学者明确表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一种政策性考量,参见[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大陆法系,冯·巴尔认为不仅法律政策,甚至道德观念也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参见[德]克霄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568页。
    [1]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
    [2]“这些学者给因果关系问题在决定法律责任方面分配了一个次要的角色。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认为唯一真正的因果关系问题就是必要条件或者说就是‘事实原因'。”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版前言第31页.
    [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版前言第20页.
    [4]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Text and Commentary,Springer-Verlag/Wien,New York,2005,p.43.
    [5]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6]黄荣坚:《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号及台湾省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o.96)2003年5月.第321页.
    [7]如涂斌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李益松:《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重构》,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1]如有学者认为,哲学中的因果关系侧重于“通则”的探究,而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侧重于“通则”的运用.
    [2]哈特也持此种观点.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351页。
    [1]黄荣坚:《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号及台湾省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o.96)2003年5月,第321页。
    [2]如日本学者森岛昭夫认为制定损害赔偿标准的基础在于分析判例并进行类型化处理。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 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张新宝教授认为.损害类型的界定是探寻损害赔偿界限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方向。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164页;杨立新教授为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做了大量的工作。参见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以下.
    [2]如德国学者穆勒(R·Muller-Erzbach)主张以危险归责代替过错归责,从而确立危险一元归责。他认为,民事责任应基于行为者形成危险而归责,故意和过失都是对危险的形成,性质上属于“危险责任”的一部分,并无独立的归责原理。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4页。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6页。
    [4]王利明教授最初主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三元论,后认为将过错推定责任改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更为合理。这两种主张分别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8页;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5]孔祥俊:《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转引自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1]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2]米健:《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两元制定式--从罗马法到现代法的历史考察》,载王文杰主编:《月旦民商法研究;侵权行为法之立法趋势》(月旦民商法研究丛书9),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6页.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田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2页.
    [3]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3-496页.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3-496页.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7页.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9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65页.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6页.
    [2]王利明教授认为通常大家所认为的无过错责任不过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严格责任”。在我国法律中只有民法通则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而对于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分.他认为主要表现在前者考虑双方的过错,而后者不考虑.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272、332-334页.
    [3]参见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164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页.
    [1]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2]参见张钰光:《“法律论证”构造与程序之研究》,辅仁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45-260页.
    [1]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180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393页。
    [3]从这个意义上,哈特认为严格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较过错责任中容易。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版前言第11页.
    [4]涂斌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1]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63页。
    [2]张小义:《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以法律政策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5-106、152-166页。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197页.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123页.
    [5]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一种为了探讨的方便所作的大致划分。因为严格说来,一因一果的形态并不存在,任何结果的产生都是“一组充分条件”所致。
    [6]刘士国教授将因果关系分为一般形式与特殊形式:“一般形式主要指一因一果的简单形式。我国民法理论中也有一因多果和一因一果相区别的分类.而这两者并无实质区别,我认为,一个原因不管引起的损害后果有几项事、涉及几个人.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后果,仍属因果关系的一般形式.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多因一果形态,因为此种情况下有研究多种原因的行为人对后果在承担赔偿责任上的关系的必要.”参见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
    [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211页。
    [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28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张新宝教授也称为聚合的因果关系,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页。
    [5]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6]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331页;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62页.
    [3]对于此种情况日本侵权法认为:虽然逻辑上不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一般认为,对于各原因,均应例外地承认与结果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另参见黄荣坚:《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号及台湾省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o.96)2003年5月,第322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195页.
    [1]Steven L.Emanuel,Torts,p.138,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2]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3]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331页。
    [4]参见[美]罗伯特·J·皮斯里:《复合因果关系及赔偿》.林海译.载(美)布兰代斯著:《哈佛法律评价·侵权法学精粹》,徐爱田编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202页。
    [1]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505页.
    [4][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1]转引自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
    [1]参见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犯》,载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2]参见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219页。
    [3]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页。
    [4]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5]王干维:《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评“最高法院”2000年年度台上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o.137).2006年10月第256-264页。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196页。
    [2]刘士田:《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3]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4]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197页。
    [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7]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9页;唯应注意的是,王利明教授关于假设因果关系的定义与大家相同,但是对于超越的因果关系,却采取了狭义的定义方法(详见下文)。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438页。
    [1]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2]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438页。
    [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2]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有两种,第一是主观之计算法,此计算法以利益说为准;第二是客观之计算法,此计算与被害人之实际利益无关,乃以客观价值为准。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3]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209页。
    [4]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1]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55页。
    [1]“所谓利益,如上所述,实等于损害事故发生前被害人之财产状况与损害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财产状况之差额。该差额之计算原则上以判决时为准.是依利益说,凡判决时日前所发生之一切足以影响损害大小之因素,均应予以考虑。因之,如以利益说为解决修补因果关系之标准,则第二原因应予以考虑。”“果如此,则因第一原因而负损害赔偿责任者,悉可主张第二原因之存在而免责。此解决方法虽就一部分案件而言,甚为正确.但对另一部分案件。则颇有问题。此所以多数学者渐趋于一致。认修补因果关系问题不得严格适用利益说以解决之。”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197页。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211页。
    [3]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9页。
    [3]曾世雄教授所举“违反交通法规辗毙脚踏车手案”的案例经常在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部分被讨论,而其假设的原因也与我们在适用替代法时所构想的“合法行为”无法区分。
    [4]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197页。
    [1]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
    [2]通过比较两者可以发现,违法拆除违法建筑应予赔偿损害的观点存在商榷的余地。除适用替代法得出不同结论外,理由还有如下两个:一是从法规目的方面的理由。应该说此处相关的法规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程序上的,即公权力应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影响私权,从而保障公权秩序与私权利益。第二个目的則是实体上的,即对于私权的处理在实体上是合法的。此处学者强调了法规的第一个目的,而忽略了第二个。第二个理由則是与国家赔偿法的协调问题。国家赔偿要求违法行为导致了相对人的损害,而此处相对人并无损害。但此处我们还是先假定违反法定程序案件中假定的原因不影响责任认定的观点是正确的。
    [3]代替法所代替的违法行为一般与结果不具有因果联结的性质,如“违反交通法规辗毙脚踏车手案”中的违反保持适当距离的规定;而假设因果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则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如典型案件中的“违法拆除”。但是这样处理会遇到原因与结果的描述难题。即如果使用“违反交通法规辗毙”描述,则违法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的结果.而如果将“违反交通法规”与“辗毙”分开,则辗毙的原因不是违反交通法规,而是车手的醉酒。即可以说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并不具有事实上的因果联系。同样,在典型案例中,也可以对“违法拆除”作同样的分析。合并使用“违法拆除”,其是房屋倒塌的原因,将“违法”与“拆除”分开使用,违法并不是拆除的事实原因,原因是房屋属违法建筑。
    [1]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页。
    [2]黄荣坚教授使用累积因果关系概念,而刘士国教授区别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分别称为加算的因果关系与共动的因果关系.分别参见黄荣坚:《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号及台湾省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号判决》,载《月旦法学杂志》(No.96)2003年5月,第322页注19: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6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7页.
    [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2页。
    [4][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1]提供机会的类型只要证明这个机会对于结果来说很重要,且有效存在就够了,而不必证明当这些因素有效存在时,它们永远都会被如此加以使用.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5页.
    [4][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2][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1页.
    [3]尽管一块坠落的瓦片可能极少砸死过路人,但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我们也能够很容易地追寻从原因到结果,从结果到原因之间存在的联系,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显示这里存在着与隐含使用的简单粗糙的通则相反的任何有关事例.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4][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页。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7页。
    [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1页。
    [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0-511页。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9页。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7页。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9页。
    [3]马栩生:《因果关系推定的基本法律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7卷第4期,2004年7月。
    [4]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3页。
    [1]潘剑锋:《论证明的相对性》.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2]马栩生、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2期.83页注1。
    [3]邱聪智:《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4]在此可以借鉴王利明教授对于“一般的过错推定”与“特殊的过错推定”的说明。他认为严格责任不过是一种 “特殊的过错推定”,其与“一般的过错推定”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其反证需要法定的免责事由。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268页。
    [1]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推定的产生与无过错责任密不可分。没有因果关系推定的配合,环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的目的就会落空。参见马栩生:《因果关系推定的基本法律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7卷第4期,2004年7月。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5-296页.
    [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版前言第3页.
    [4][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版前言第3页.
    [1]冯·巴尔教授指出了这一点,而张新宝教授也持相同观点.分别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276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2]冯·巴尔教授认为,因果关系要件存在于归责体系之内本身就意味着“侵权行为法并未将损害赔偿责任仅归因于法律政策的考虑”。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8页.
    [1]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260页。
    [2]这种使用的例子是在客观归责理论中.
    [3]参见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113页。在这里,“危险”其实指的是“超常危险”,即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中的“超常危险活动”(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ies).
    [4][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5]吕太郎:《因果关系之比例与损害额》,载《台湾本土法学》,第33期,2002年4月.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优势证据规则具有激励当事人举证的作用,能最大程度上减少责任承担上的错误,而比例因果关系规则会降低当事人举证的动力,其适用必须以优势证据规则为前提,而其优势也只是表现在“机会丧失”等一些特定的案件类型中。See Saul Levmore,Probabilistic Recoveries,Restitution,and Recurring Wrongs,on Saul Levmore,Foundations of Tort Law,pp.128-138,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昌太郎:《因果关系之比例与损害额》,载《台湾本土法学》.第33期,2002年4月。
    [2]See Alastair Mullis and Ken Oliphant,Torts,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3]Judith Jarvis Thomson,Remarks on Causation and Liability,on Saul Levmore,Foundations of Tort Law,pp.118-119,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陈聪富:《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法草案之检讨》,载王文杰主编:《月旦民商法研究,侵权行为法之立法趋势》(月旦民商法研究丛书9),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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