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控制权的契约构造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公司控制权的制度构造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世界范围内公司法改革的软化趋势,以公司控制权的契约构造理念为指引,对公司控制权的生成基础、行使路径以及失范救济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契约化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将公司控制权的制度构造全面还原为公司参与各方之间的契约安排。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共设四章,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文的导论部分首先介绍了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公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通过对公司法发展趋势的概括和揭示,提出了公司控制权的契约构造这一命题并阐明了该选题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此外,导论部分还简要说明了本文研究的路径选择以及具体的研究方法,并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第一章,公司控制权基本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人们对公司权力的传统认识并给予了适当评论,其后通过对公司权力内在逻辑的追问重新厘定了公司权力的概念定义,并从权力来源的角度论证了公司权力的生成机理;在此之后,围绕着公司控制权导源于公司权力这一核心论点,重点论述了公司控制权的概念限定及类型划分,并渐次梳理了公司控制模式的演进脉络。此外,本章还基于扬弃的立场对公司契约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检视和评介,其中重点分析了公司章程的契约属性,并解释了之所以存在公司法的主要原由。从逻辑体系上看,本章是其后各章节的基础铺垫。
     第二章,公司控制权生成的契约基础。本章重点论证了股东控制权、董事控制权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控制权得以生成的契约基础,并描述了不同控制权形态之间的转换过程。股东之所以拥有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向公司让渡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他们承担了公司经营的绝大多数边际风险,因此具有行使控制权的最佳激励。此外,由于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控制者,所以,董事的控制权主要来自于股东的整体授权,为了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在此过程中董事往往被要求承担信义义务。还有,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在特定的场合也可以通过签约获得控制权,因此,这种控制权的生成则完全是契约性的。
     第三章,公司控制权行使的契约路径。本章集中分析了股东控制权、董事控制权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控制权在实际运作中的各种行使方式及其契约属性。就股东控制权的行使路径而言,股东投票权、投票权代理、累积投票条款的设定、投票权信托、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等行使方式都是典型的契约安排。在董事控制权的行使方面,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商业判断原则、投票代理权征集等行使方式也可以在契约的框架内获得解释。较之于股东和董事控制权的行使路径,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控制权的行使方式则纯粹是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明确的。
     第四章,公司控制权失范的契约救济。本章主要分析了(控制)股东、董事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滥用控制权的各种可能情形,并从契约的角度提出了规制控制权失范现象的各种策略。为了防范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决策权;债权人则可以在订约的起点上要求股东放弃有限责任规则的庇护,也可就有限责任基础之上的交易后果及其相关事项与任何偿债能力有疑问的公司约定各种行之有效的自助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董事滥用控制权的情形,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董事服务契约为董事的行为设定各种具有针对性的契约义务并辅之以严格的违约责任。此外,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在实际控制公司以后,也可能实施对抗公司管理的潜在机会主义行为,此时对公司而言,契约的救济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自助措施。
     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了各章节的主要观点和研究结论,并再次重申了公司控制权的契约构造理念,最后,在前述基础上揭示出了公司控制权的适应性品格及其重要意义。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control is the core issu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Combined with the softening trend in corporate law reform around the world, guided by the idea of contract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control, this paper has provided a comprehensive and in-depth contract analysis over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corporate control, such as its formation basis, ways of exercise and anomie remedies.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this paper turn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control back to the contract design between corporate participant parts. Besides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parts, 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thesis are as follows:
     Firstly, the introduction part introduc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corporate law reform in some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Then it summarizes and reveals the trend of corporate law reform, and on this basis, it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control and clarifies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is subject. Furthermore, the introduction part shows briefly the path selection and specific research methods in this paper, as well as the main contents and structure design.
     The first chapter, Basic Overview of Corporate Control. In this chapter, it firstly introduces how people consider the power of corporate in traditional sense and then gives appropriate comments. Subsequently, it redefines corporate power through reconsidering its inherent logi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rigin of power, it illustrates the mechanism of corporate power. Thereafter, centering about the point that corporate control originates from corporate power, it emphasizes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e control. Moreover, the evolution of corporate control model is gradually combed. In addition, it gives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and review on the corporate contract theory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sublation. It emphasizes the contract characteristics of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and explains the existence of corporate law. Logically, this chapter is the basis of the following chapters.
     The second chapter, the Contract Basis of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e Control. This chapter demonstrates the contract basis of the control powers held by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stakeholders, such as creditors, and then describes the switching process between different forms of controls. The shareholders enjoy the ultimate control over the corporate. There are two reasons for this. On the one hand, they 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property in traditional sense to corporate. On the another, they take the company's most marginal risk during its running, and this gives them the optimum stimulation to exercise the control powers. Moreover, because shareholder is the ultimate controller in the company, the control powers of the board mainly comes from the shareholders' total authorizing.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shareholders' benefits, the directors are always required to assume fiduciary duties. And also, the stakeholders, such as creditors, can acquire control powers by signing in particular situations. Consequently, the generation of the control powers are completely contractual.
     The third chapter, the Contract Path of the Exercise of Corporate Control. This chapt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various exercise styles and its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control powers held by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stakeholders, such as creditors,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As for the exercise path of shareholders controlling, the typical contract arrangemen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exercise styles: shareholder voting rights, proxy voting, settings of cumulative voting terms, voting trust, and the voting agreements. In the respect of the exercise of director's control powers, these exercise styles can be explain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contract: rules of procedural of the board, business judgement rule and proxy solicitation. However, the creditors exercise the control powers in different ways from that of the shareholders controlling and directors controlling. Their exercise styles are purely determined by the contract.
     The fourth chapter, the Contract Remedies for the Anomie of Corporate Control. This chapter mainly analyses various kinds of possibilities of abuse of control by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stakeholders, such as creditors. It also provides a variety of strategies to regulate the anomie of corporate contro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In order to guard against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buse their control powers, decision-making power can be agreed upon in a contract between shareholders; at the starting point in the contracting, the creditors can require the shareholders to abandon the shelter of limited liability rule and can also reach agreements with those companies that are lack of solvency. The transaction results and its relevant issues that based on limited liability can be written into the agreements. In this way, creditors can arrange some terms, such as a variety of effective self-help measures, into the contract. With regard to the probable situation that the directors may abuse their control powers, shareholders can set all kinds of customized contract duties with the strict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s the supplementary. The above duties and liabilities can be formulated in the articles of corporation as well as director service contract. In addition to this, other stakeholders, like creditors, are probably to implement some potential opportunistic behaviours that will be against the corporate management after their actual control over the corporation. In this situation, the contract remedies will definitely be an effective self-help measures.
     The conclusion part summarizes the main ideas and research results of the above chapters, and reaffirms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control. In the end,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it reveals the adaptive characters of corporate control, as well as its significance.
引文
1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2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第154页。
    3公司制度的这种转变与后来法人制度的发展轨迹形成了鲜明的比照,其中的意蕴耐人寻味。方流芳教授曾在《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一文中指出,“尽管法人制度后来成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起源却是与‘私法自治’观念格格不入的:西方商业社团之所以争取法人地位,正是求助于国家权力的加入,以形成私人力量难以单独实现的行业垄断;国家之所以确认商业社团的法人地位——一种以团体名义受领、行使和持有行业垄断权的资格,正是将商业社团改造成推行公共政策的工具。因此,用‘政企合一’来描述法人的初始形态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参见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第157页。
    4王保树:“日本公司法告诉我们什么”,载《最新日本公司法》(2006最新版),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5关于英国2006年公司法改革的重点变化参见《英国2006年公司法》前言第三部分,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13页。
    6 [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与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7 [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上册),王卫国、徐国栋、夏登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8李建伟:《公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9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10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11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1-92页。
    12例如,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3.02条就公司的一般权力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所有公司以其公司名义永久存续,并有权像自然人一样进行所有必要和便于执行其业务和事务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力:(1)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和应诉,主张和抗辩;(2)持有公司印章并可以凭意愿更改印鉴,以及通过盖章或者固定或者任何其他复制方式使用该印章或者印章的复制件;(3)在不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本州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和修改内部细则,以经营公司业务和管理公司事务;(4)购买、接受、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拥有、持有、改善、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财产中任何法定或者衡平的利益,不论上述财产位于何处;……(15)在与法律不抵触的情况下,作出促进公司业务和事务发展的付款或者赠与,或者进行任何其他行为。”参见《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2006最新版),沈四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2页。
    13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14 J. Jeffrey Reinholtz Esq and Myron W. Wasiunec Esq, Fletcher Cyclopedia of the Law of Private Corporations, volume 6, revised volume, Callaghan and Company, 1989, p.332.转引自张瑞萍:《公司权力论——公司的本质与行为边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5参见张瑞萍:《公司权力论——公司的本质与行为边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16 Max Rad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Greeks and Romans on Corporations, Columbia Univ. Press, 1909, p.35.转引自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第155页。
    17 [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权力的分析》,陶远华、苏世军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18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和社会规律》,哈佛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323页。转引自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19刘星:《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20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Group., 7th edition, St. Paul, 1999, p.1189.转引自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21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22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4-95页。
    23 [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权力的分析》,陶远华、苏世军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
    24我们从经济角度来加以观察,其实各种商业组织均有相似之核心法则,那就是所谓的“资产分割”(assets partitioning)。所谓资产分割,系指市场上交易之主体,为达成经济上特定目的,而在法律认可之前提下,将其特定资产划分出来,而该特定资产之权利义务关系与该主体本身之权利义务关系分离。简言之,该特定资产因分割而具有独立性。参见王文宇:《新公司与企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2页;又见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1页。
    25李建伟:《公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页。
    26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9页。
    27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9页。
    28应当予以纠正的是,当我们致力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现象的讨论时,所有权总是被放在控制权的对立面上加以讨论的。然而,实际的情况却并非如此。美国企业法研究的领军人物亨利·汉斯曼曾在《企业所有权论》一书中敏锐地指出,“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说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因为所有权本身就是(名义上的)控制权,我们只能说所有权与有效的控制权相分离。”参见[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9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页。
    30殷召良:《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31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32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第4页。
    33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0页。
    34参见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页。
    35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36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页。
    37殷召良:《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38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168页。
    39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40《德国股份公司法》,贾红梅、郑冲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41《法国商法典》,金邦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42《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2006最新版),沈四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43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44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9页。
    45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46页。
    46 [美]莱纳·克拉克曼、[英]保罗·戴维斯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47早在1819年Tustee of 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一案中,英国法院即判决,公司特许令状(charter)被看作是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到20世纪中期,这种契约理论演变成一种三角分析法(triangular analysis):特许令状不仅是公司与政府的契约,而且是公司与其股东的契约,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契约。参见李建伟:《公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48 [美]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载[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4页。
    49 [美]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载[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5-26页。
    50参见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另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51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02页。
    52 [美]Ian 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53 [美]Ian 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54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55《法国民法典》(下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84页。
    56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版)总则第三章“法律行为”之下第三节“合同”,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1页。
    57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Group., 8th edition, St. Paul, 2004, pp.341-342.
    58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313页。
    59王文宇先生认为,“就此问题,争点在于‘契约’应作何解释。其实,我们这里所言之契约,不应单从法律观点诠释,而应由形式上之契约关系(explicit contracts),扩展至潜在性之契约(implicit contracts)关系。形式上之契约关系必须要有双方之协议存在,在诸多公司组织关系之处理,事实上并无法容许太多之协商机会,因为公司日理万机,组织庞杂,若每项权利义务须彼此磋商协议后始能确定,那公司与相对人将会付出太高之交易成本与资讯成本。我们实在不必囿于形式上之契约关系,因为,以经济之角度而言,潜在性契约在界定上更为广泛,也更适于解释公司组织。”参见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60 [美]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载[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6页。
    61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62董慧凝:《公司章程自由及其法律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63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64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65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第11页。
    66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67 [美]M.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页。
    68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页。
    
    69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23页。
    70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71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245页。
    72侯东德:“股东权的契约解释”,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1页。
    73《法国商法典》,金邦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74亨利·汉斯曼的这种观点转引自[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页。
    75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页。
    76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页。
    77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78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79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80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0页。
    81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82 [美]迈克尔·詹森、威廉姆·麦克林:“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载[美]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孙经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页。
    83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84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85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
    
    86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30页。
    87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
    88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Group., 8th edition, St. Paul, 2004, p.658.
    89实际上,“受信人”(fiduciary)与“受托人”(trustee)在概念上并非完全重叠。较之于后者而言,前者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含义也更为丰富,“从其所包括的内容上讲,在信托法中,受托人、受托人义务都具有相当确定的含义,而受信人(fiduciary)、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和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or fiduciary obligation)等术语,由于它们被广泛用于代理法、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领域,它们的具体含义须视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定,并没有固定的含义。”参见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90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2页。
    92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93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94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
    95《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企业合同是指一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将公司的领导权置于另一企业之下(支配合同)或负有将其全部盈利支付给另一企业的义务的合同(盈利支付合同)。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承诺为另一企业的利益而经营本企业的合同,也被视为是全部盈利支付合同。”此外,该法第308条具体规定了在有支配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支配企业所享有的领导权力。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贾红梅、郑冲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191-192页。
    96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7页。
    97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9页。
    98 [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99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第12页。
    100本小节所论及的部分内容来源于本人已发表的论文“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说明——以公司债权人的自我救济为导向”,该文刊载于《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5期,本文在引述时对原文内容作了必要增删和适当调整,特此说明。
    101参见[美]约·肯·加尔布雷思:《经济学和公共目标》,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3页。
    102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71页。
    103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105夏雅丽:《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76页。
    106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107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108甘功仁、史树林:《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109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义务,可以说是当代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就此话题的有关论述可参见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105页。
    110关于该观点的阐述和论证详见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18-36页。
    111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112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202页。
    113伏军:《公司投票代理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114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115《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2006最新版),沈四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116《德国股份公司法》,贾红梅、郑冲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0页。
    117《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118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4页。
    
    119《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2006最新版),沈四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120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121梅特兰关于信托本质的这段见解转引自唐义虎:《信托财产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122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页。
    123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24《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2006最新版),沈四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125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241页。
    126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页。
    127刘连煜先生认为,“表决权拘束契约(voting agreements)之存在,一般系在闭锁性公司里,其参与者为了能积极投入公司之经营,而与其他股东所签订之合约,针对表决权行使方向,相互约定遵行之情形。例如,约定互相选为董事。”就此柯芳枝先生表示,“申言之,表决权拘束契约乃股东基于支配公司之目的,自觉仅以自己持有之表决权将无济于事,而以契约结合多数股东之表决权,冀能透过股东会之决议以达成支配公司所运用之策略。”参见刘连煜:《现代公司法》(增订二版),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44页。
    128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129 Harry G. Henn & John R. Alexander, Law of Corporations, Horn books series, West Publishing Co., 1983, p.724.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130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131就股东选举董事的表决权约束契约的有效性,我国台湾地区第七十一年台上第四五○○号判决曾认为,“……此种表决权拘束契约,是否为法律所准许,在学说上虽有肯定与否认二说。惟选任董事权之行使,必须顾及全体股东之利益,如认选任董事之表决权,各股东得于事前订立表决权拘束契约,即公司易为少数大股东所把持,对于小股东甚不公平。……”参见刘连煜:《现代公司法》(增订二版),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45页。
    132梁上上:“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双重结构中生成与展开”,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第99页。
    133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235页。
    134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
    135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
    136参见《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2006最新版),沈四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6-101页。
    137参见《最新日本公司法》(2006最新版),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221页。
    
    138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139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140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9页。
    141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9页。
    142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143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144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145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286页。
    146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147伏军:《公司投票代理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148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0页。
    149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194页。
    150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151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113页。
    152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153朱羿锟:《公司控制权配置论——制度与绩效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154彭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2-53页。
    155彭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160页。
    156彭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157我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58彭贵:“中英浮动抵押制度之比较”,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第55-56页。
    159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160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161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162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
    
    163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41页。
    165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44页。
    166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43页。
    167 [美]莱纳·克拉克曼、[英]保罗·戴维斯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168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
    169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170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9页。
    171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2页。
    172 [美]莱纳·克拉克曼、[英]保罗·戴维斯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173《英国2006年公司法》,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
    174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175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176页。
    176本小节内容主要来源于本人已发表的论文“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说明——以公司债权人的自我救济为导向”,该文刊载于《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5期,本文在引述时对原文内容作了必要增删和适当调整,特此说明。
    177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178本小节内容主要来源于本人已发表的论文“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说明——以公司债权人的自我救济为导向”,该文刊载于《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5期,本文在引述时对原文内容作了必要增删和适当调整,特此说明。
    1.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李建伟:《公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4.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张瑞萍:《公司权力论——公司的本质与行为边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6.刘星:《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王文宇:《新公司与企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1.殷召良:《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5.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董慧凝:《公司章程自由及其法律限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18.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9.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版。
    20.夏雅丽:《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版。
    21.甘功仁、史树林:《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2.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3.伏军:《公司投票代理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4.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5.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6.唐义虎:《信托财产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7.刘连煜:《现代公司法》(增订二版),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
    28.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9.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0.朱羿锟:《公司控制权配置论——制度与绩效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31.彭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2.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3. [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与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 [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上册),王卫国、徐国栋、夏登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5. [英]保罗·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6. [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权力的分析》,陶远华、苏世军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7.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和社会规律》,哈佛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
    38.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9.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0.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1. [美]莱纳·克拉克曼、[英]保罗·戴维斯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2.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3. [美]Ian 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5.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6.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7. [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48. [美]约·肯·加尔布雷思:《经济学和公共目标》,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9.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2.王保树:“日本公司法告诉我们什么”,载《最新日本公司法》(2006最新版),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4.侯东德:“股东权的契约解释”,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5.梁上上:“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双重结构中生成与展开”,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6.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7.彭贵:“中英浮动抵押制度之比较”,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
    8.郑谷晨:“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说明——以公司债权人的自我救济为导向”,载《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5期。
    9. [美]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载[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10. [美]M.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 [美]迈克尔·詹森、威廉姆·麦克林:“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载[美]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孙经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 J. Jeffrey Reinholtz Esq and Myron W. Wasiunec Esq, Fletcher Cyclopedia of the Law of Private Corporations, volume 6, revised volume, Callaghan and Company, 1989.
    2. Max Rad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Greeks and Romans on Corporations, Columbia Univ. Press, 1909.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Group., 7th edition, St. Paul, 1999.
    4.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Group., 8th edition, St. Paul, 2004.
    5. Harry G. Henn & John R. Alexander, Law of Corporations, Horn books series, West Publishing Co., 198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06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6.《最新日本公司法》(2006最新版),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英国2006年公司法》,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2006最新版),沈四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德国股份公司法》,贾红梅、郑冲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0.《法国商法典》,金邦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1.《法国民法典》(下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2.《德国民法典》(第2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