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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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损害是环境资源受到的“直接损害”——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由此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才是“间接损害”,以往法律的规定与人们的认识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免显得本末倒置。环境损害本质上是生态功能损害,被长期忽视的根源在于没有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益可以使之对号入座,公共环境资源蕴含的环境利益尚未完全进入立法者的“法眼”。
     法律意义之环境损害实乃客观上生态损害的一部分,并非所有的生态损害都能够纳入立法范畴。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立足实际重点解决突发型与积累型环境损害造成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同时,这也决定了环境损害赔偿法之目的在于填补环境利益损失、维护区域生态环境。
     环境损害的成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中国已进入环境高风险阶段,环境损害对环境安全和公共环境资源的危害巨大,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环境事件将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缺位给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雪上加霜,立法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认定与评估环境损害主要以环境标准为尺度、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环境损害赔偿法不能因为生态功能损害难以评估、无法修复等客观原因而放弃追究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而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环境科技水平对环境损害的认定与评估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行为人对环境施加不良影响造成环境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对环境利益损失的补偿。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以“恢复原状”作为指导原则。但是,能够通过“赔偿”得到救济的环境利益、可以恢复的生态环境毕竟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法律功能。
     环境利益是环境资源蕴含的生态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环境条件,也是环境法的部门法益。环境利益是一种特殊利益,不能简单地用传统的利益观来看待:环境利益是围绕主体这一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环境利益的主观要素是对人的环境需要的满足,而非人身或财产等其他需要;环境利益以人类环境为客观基础,公共环境资源是环境利益的载体,两者具有根本一致性;环境利益是可以实现的,一定状态和质量的环境能使环境利益得到满足;环境利益本质上是生态利益,根本区别于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等传统利益,尚无法完全被人类掌握和控制;环境利益在客观上接受了环境法的保护,但它只是一种“反射性利益”得不到有效救济。
     说到底,环境利益就是环境资源按照人类利益观在社会意识层面的投影。当人类发现环境问题威胁自身生存与发展时不得不按照人类利益观为环境资源定做某种权益的旗号,从而名正言顺地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环境危机。环境利益法律化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认可环境利益的重要价值与法律地位、明确环境利益的法律形式、制定保护与救济环境利益的实体法依据。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正义,需要通过环境损害赔偿法设定环境损害作为法律底线,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建立新的平衡,使不同群体、地区以及后代平等地享有环境利益。损害环境利益就等于损害维系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基本环境条件,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环境要素具有无法替代的价值,这种价值难以量化但并非不可量化因而不能成为阻碍救济环境利益的理由。
     业已存在的法律权利体系无法有效保护遭受危机的公共环境资源、救济环境利益,“环境权”理论应运而生并且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但争议颇多仍被排除于法律权利范畴之外,短期内无法成为环境利益的权利外衣。同时,严峻的环境形势不容等待,被侵蚀的环境利益亟待救济,要求法律迅速反应。
     利益是权利的本质与核心,从一般利益到法益再到权利,经历复杂曲折,代表了法律权利的衍生过程。环境利益更具本质属性,是环境权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环境利益法律化应当率先实现从一般利益到法益的飞跃,同样可以达到救济环境利益损失、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的目的。
     环境利益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是环境法的一个致命伤,环境利益法律化可以参照民法法益的保护与救济制度采用原则与规则的二元模式。公共环境资源是环境利益的载体,人们无法直接掌握和控制环境利益而只能对公共环境资源施加影响。只要将公共环境资源作为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前提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并非一定要强求某种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就可以发挥效用,救济环境利益。
     “外部不经济性”是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经济根源,追究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质是一个“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传统的私力救济难以胜任。在明确环境法公法属性的前提下,环境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理应纳入政府维护的公益范畴。面对环境损害、环境利益被侵蚀,政府不能袖手旁观将索赔重任诿之他人,必须挺身而出发挥主导作用全面承担起救济环境利益的重任。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确立“政府干预、行政主导”的基本原则。
     依照“权力法定”的原则,为了解决环境利益诉讼代表缺位以及环境损害索赔之诉的程序启动权,环境损害赔偿法需要赋予政府特定部门“环境损害索赔权”。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从宏观上确立陆上与海洋两套环境损害索赔体系,充分发挥环境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认定、监测、调查与评估环境损害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强化政府维护公共环境资源的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强制力与执行力,督促特定部门有效行使环境损害索赔权,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环境损害赔偿法还需要借助检察机关的“震慑力”建立监督机制,由人民检察院下达检察建议书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代位提起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从而充分落实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有赖于行政协助、公众参与、责任填补社会化等配套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赔偿法难以涵盖所有问题,需要在法律颁布实施之后由特定部门按照立法授权结合实际情况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环境损害赔偿法以责任和救济为切入点,基本功能仍在于对破损状态法律事实的消极修复,在解决环境损害问题方面不可或缺,也是我国环境法制的必要内容,但其作用范围与实际功能均有局限性。为使生态损害的对策体系更加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与制度建设还应当吸取日本的经验,贯彻“环境管理”的理念,对生态损害的源头与过程实行全面控制。彻底解决生态损害问题,终究还要依靠人类自身的觉醒、反思并通过每个社会主体积极履行环境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The fatal pollution event of the Songhua River is a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ina. This event proves that“Environment Crisis”is not an alarmist prediction and also provides clear incentives to the whole society to face up to the flinty challenge. Later in 2005 a series of corresponding measures were adopted. Especially“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Law”as one of those measures is in the eleventh five-year legislation program.
     Beginning with the serious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destruction accidents happened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henomena and essence of“environmental damage”from the angle of interest by comparison between environment interest with civil interests. Then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history and realit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studies the method to cognizing and evaluating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th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to make sure the legislation direction and research train of thought .
     To codify that the public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must not be damaged, this paper takes“environment interests”which should be the independent environmental law interest as research emphasis and emphasizes the necessity to protect it. After making sure that the“environment right”is not law right but moral right and casting back the right, the legal protection approach of environment interest is clear by comparison to civil interest.
     Then premising that environmental law belongs to public law, this paper advises that“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Law”should establish the guiding principle that the government must take on the hard task to claim for compensation of environment interest. This paper also designs the claim process, the supervision program and other accessorial programs so as to establish a whole system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the end this paper thinks through shortages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Law, puts forward a new proposal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nd system and surveys the ultimate way to resolve ecological damage problems beyond the view of law.
     The first chapter lucubrates“environmental damage”including the legal definition, the history and reality, the cognizance and evaluation measures and th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ll about it.
     The second chapter studies“environment interest”reflectingly including the conception, the necessity of protection, the difference from“environment right”, the evolvement of legal rights and the measures of legal protection all around it.
     The third chapter discusses the system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deep including the design approach, the claim process, the supervision program, and accessorial programs from a macroscopical view.
     The epilogue believes that the legislation and system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have disadvantages from the point of the applicable scope and effect and should learn from Japanese improving environment management. Besides, human should confess, wake up to the situation, and carry out the moral liability to meliorate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to absolutely resolve completely ecological damage and to realize continuable development with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idity and nature.
引文
3 参见《潘岳:环境立法虽多但还只停留在理想主义层面》,2006 年 7 月 13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6-07/13/content_4824946.htm
    4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 页。
    5 参见《中石油捐助 500 万元支援防控松花江污染》, 2005 年 12 月 5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5-12/05/content_3879095.htm。
    6 参见《黑龙江省长称松花江污染现象背后有必然性》,2005 年 11 月 27 日下载于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7/16257552648s.shtml。
    7《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164 页。
    8 参见周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1 页;杜群著:《环境法融合论》,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8 页。
    9 参见杜群著:《环境法融合论》,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0 页。
    10 参见张梓太著:《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第 26-30 页。
    11 从环境角度来看,像水、土地、森林、草原、动植物、矿产、空气等一切自然资源,都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从资源的角度来看,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存量也是一种自然资源。而环境资源构成的整体,不仅表现为有形的物质性的资源实体,而且又具有无形的生态功能,所以称为生态系统,又叫生态环境。但是,“环境”一词更具有代表性和概括性,往往包涵“资源”与“生态”。(参见刘燕华、周宏春著:《中国资源环境形势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85 页)
    13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5-16 页;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 页。
    17 如前文所述,环境、资源与生态,三者具有根本一致性。但是,“环境”一词相对于“资源”与“生态”更具有代表性和概括性,广义的“环境”概念能够容纳资源与生态,这可以从很多《环境法学》教材实际上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与生态保护法三部分内容得到印证。因此,仅从字面角度理解,松花江水资源作为“环境要素”蕴含的“生态利益”也可以称为“环境利益”。此处提及“环境利益”是为了引出利益研究的视角,对“环境利益”的论述将在第二章展开。
    18 参见叶勇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 年第 6 期。
    19 参见夏光:《环境权益及其市场化代理制度》,《中国环境科学》1994 年 10 月。
     20 参见杜群:《论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环境保护》2002 年第 5 期。
    21 参见金瑞林编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时事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98 页。
    22 参见马骧聪著:《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41 页。
    23 参见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 页。
    24 参见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 页。
    25 参见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 页。
    26 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27 参见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法学论坛》2006 年第 2 期。
    28 曹明德先生在分析环境侵权这个概念时说了这样一段话:“要探讨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概念,对侵权行为这一概念不可不察,这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参见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3 页)
    29 参见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法学论坛》2006 年第 2 期。
    30 参见李艳芳:《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 年第 6 期。
    31 参见陈泉生:《环境侵害概念初探》,《科技与法律》1994 年第 3 期。
    32 参见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法学论坛》2006 年第 2 期。
    33 参见李艳芳著:《环境损害赔偿》,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5 页。
    34 参见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28 页。
    35 参见蔡守秋、海燕:《也谈对环境的损害——欧盟〈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启示》,《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 年第 4 期。
    36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因为正是法律规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范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等要素以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即法律事实)。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不限于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规则和原则,还包括以习惯法和判例法形式存在的规则和原则以及某些准法律和隐形法律。”(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6 页。)
    37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可以概括为国家权力、人身与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和信息七大类;上述各种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又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一定的利益。(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7-109 页。)
    38 参见葛洪义著:《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21 页。
    39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2 条,环境要素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40 翟勇,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助理巡视员,原法规处处长,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积极倡导者。(参见周晨、陈晨:《我国海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新进展——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2005 年会综述》,2005 年 10 月 27 日下载于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网 http://www.7265.cn/showarticle.asp?id=1196&sort=理论前沿&tsort=百家争鸣。
    41 参见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159 页。
    42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Activities Dangerous to the Environment(Lugano, 21.VI.1993).
    43 White Paper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 COM(2000) 66 final)
    44 Directive 2004/35/C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April 2004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prevention and 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OJ L 143, 30.4.2004, p. 56-75
    45 以上关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损害”的发展,参见蔡守秋:《关于处理环境纠纷和追究环境责任的政策框架》,载于《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 年)》;蔡守秋、海燕:《也谈对环境的损害——欧盟〈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启示》,《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 年第 4 期。
    46 生态功能,又称生态服务功能,是指生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以及生态系统在发展变化过程中为人类提供的一种持续、稳定、高效、舒适的服务功能。例如,维护自然界的氧、碳平衡,提供氧气;进化环境,提供清洁的空气和饮用水;为人类提供优美的生态环境和休息娱乐场所;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等。(参见江伟钰、陈方林主编:《环境资源法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07页)
    47 生态系统是指生物和环境构成的综合体,即生物群落和无机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断进行着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如河流污染,必然导致鱼类无法逆流产卵、使鱼类资源遭到破坏;毁草毁林,必将导致鸟兽巨减,使之无法生存),达到动态平衡、相对稳定的综合体。(参见江伟钰、陈方林主编:《环境资源法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15 页)
    48 参见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53-254 页。
     49 参见徐祥民、周晨、李懋宁:《无居民海岛立法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 年第 2 期。
     58 参见蔡守秋:《关于处理环境纠纷和追究环境责任的政策框架》,载于《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 年)》。
    59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73 页。
    60 参见肖海军编著:《环境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25 页。
    61 “有限理性”理论是著名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针对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绝对理性”理论所提出的一种修正理论。(参见[美]西蒙(H﹒A﹒Simon)著,李柱流等译:《管理决策新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45 页。)
    62 外部不经济性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的负面影响而又未将这些负面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在环境问题上,外部不经济性不仅体现在环境污染上,而且也体现在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上。比如,化工、钢铁、炼油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会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但是污染物的排放者却没有对这些不利影响承担任何责任。(参见王蓉著:《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 页。)
    63 参见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59 页。
    64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具,到七月解除禁令。《田律》是迄今为止中国发现的最早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文献实物。(参见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2-58 页;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 52 页。)
    65 这句话的含义是,商朝居民如果将生活垃圾倾倒在街道上,要受到断手的处罚。(参见《韩非子集释(上)》,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4 年版,第 541 页。)
    66 参见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8 页。
    67 参见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5 页。
    68 参见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5-57 页。
    69 河北省沙河县褡裢乡赵泗水村与该县磷肥厂相邻。工厂 1973 年春投产后,排放出大量废气、废水和废渣,致使该村 200 亩作物绝收,300 亩作物减产 70%,并且危及村民健康。村民多次到厂、乡和县反映污染受害情况,均被驳回。在村民一直要求下,村干部派人到电站关闭磷肥厂电闸以示抗议。县委接到报告立即责成赵泗水村送电,并指派县委组织部进行专案调查,将该事件认定为“反革命破坏事件”,将两名村干部逮捕法办在全县游街示众 7 天,县法院对两人判处了有期徒刑。这一结果遭到村民强烈反对,经不断申诉,直到 1979 年才在当时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干预下予以平反。(上述有关这一时期环境纠纷的情况参见王灿发著:《中国环境纠纷及其处理的初步研究》,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5 页。)
    75 参见《潘岳:环境问题是个政治问题》,2006 年 2 月 9 日下载于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6-02-09/10119054790.shtml
    76 《环保总局通报近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2006 年2 月 6 日下载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http://www.zhb.gov.cn/eic/649094490434306048/20060206/15009.shtml
    77 关于开县井喷事故的详细情况,参见新浪网专题报道 http://news.sina.com.cn/z/chongqingjingpen/
    78 参见《我国 10 个诉讼主体向泄漏原油外轮索赔 1.7 亿元》,2005 年 5 月 14 日下载于网易http://media.163.com/05/0414/14/1HABU3NF00141EHC.html。
    79 《中国七大水系均遭污染 三成失去功能成有害脏水》,2006 年 1 月 11 日下载于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xiaofei/consume/20060111/0745490093.shtml
     80 《环保决定指出上游省份造成污染应赔偿下游》,2006 年 2 月 15 日下载于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6-02-15/05258206652s.shtml
    91 参见潘岳:《朝着和谐公平的社会前进》,《商务周刊》2004 年 10 月。
    92 参见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 页。
     93 参见《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2006 年 9 月 15 日下载于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网http://www.mem.gov.cn/docs/subject/2006/200601/subject200601_2.jsp。
    94 参见《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 年)第 10-14 条、第 26-27 条。
     96 参见《潘岳:甘湘两起重大环境事件源于“行政不作为”》,2006 年 9 月 18 日下载于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9/15/content_5093160.htm
     97 参见《中国七大水系均遭污染 三成失去功能成有害脏水》,2006 年 1 月 11 日下载于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xiaofei/consume/20060111/0745490093.shtml
    103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 页。
     112 参见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10 页。
    113 恢复原状有“恢复原有状况”与“恢复应有状况”之分。所谓原有状况,即损害未发生前之状况;所谓应有状况,即损害如未发生时,应有之状况。一般而言,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应有状况,司法实践也往往以恢复应有状况来进行救济。例如,海洋溢油造成的生态损害评估就包括恢复期的损失。(参见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0 页;高振会等著:《海洋溢油对环境与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及应用》,海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6 页。)
    114 参见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8 页,第 14-17 页。
    115 参见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 页。
    116 参见张梓太著:《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第 69-79 页。
    117 参加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6、58 页。
    118 “中国环境立法最早规定‘无过失责任制’是《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 年)第 42 条。该法第 43 条兼顾国际惯例还规定了不可抗力、第三者故意等免责条件。1984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 41 条、第 42 条确立了中国公害赔偿无过失责任的‘立法模式’,并规定了‘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的’免责条件。1989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几乎是简单地重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免责条件却只规定了不可抗力中的自然灾害。”(参见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 3 期)
    119 参加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2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62 页。
    120 参见高振会等著:《海洋溢油对环境与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及应用》,海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4 页。
    121 参见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 页。
    122 参见常纪文:《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限度研究》,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版,第 118-126 页。
    123 据新华网 2005 年 7 月 10 日报道,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起草制定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上报国家批准,我国国内油污基金制度有望建立实施。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介绍说,建立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航运、石油业,涉及法律、贸易、保险、金融、环保、海洋资源利用等诸多方面,需要在不同层次、从不同角度对赔偿机制进行研究。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我国全面加入国际基金公约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发生在我国其他地区的船舶污染事故尚得不到国际基金的补偿。为保障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有必要建立我国国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要求我国沿海运输的船舶进行强制保险;由石油货主摊款建立赔偿基金,对船舶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进行必要的补充。(参加《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海上油污赔偿制度》,2006 年 10 月 18日下载于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7/10/content_3199058.htm)
    124 参见于文轩:《论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法中的作用》,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 年)》。
    
    125 主要是指《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62 条、《水污染防治法》第 55 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4、85 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61 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的规定。
    126 参见张梓太著:《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第 34 页。
    
    127 转引自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60 页。
    128 参见郭明瑞、房绍坤、於向平著;《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62 页。
    
    129 参见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政法论坛》2003 年第 5 期。
    130 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 页。
    131 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29 页。
     132 参见张梓太著:《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第 106-107 页。
    133 参见《最高检公布四川沱江污染事故等渎职侵权 4 大案件》,2006 年 10 月 20 日下载于网易http://news.163.com/41121/6/15NPDP390001124S.html
    134 参见《环保总局最大罚单能否震慑企业低成本违法?》,2007 年 1 月 25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1/25/content_5649470.htm
    
    135 参见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0-41 页。
    136 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序言部分第 5 页。
    137 2006 年 7 月 1 日,以“环境利益”为检索词,以“篇名”为检索项,精确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79 年-2006 年)的经济政治与法律类文章,仅查到 6 篇;然而,在相同检索范围和条件下,以“环境权”为检索词却查到 224 篇。环境利益的研究现状由此可见一斑。
    138 参见王春磊:《论环境利益的法律保护》,2005 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1 页。
    139 参见蔡守秋著:《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 页。
    140 参见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现代法学》2002 年 2 期。
    141 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1 页。
    142 参见张璐:《从利益限制到利益增进——环境资源法研究视角的转换》,《法学评论》2004 年第 3 期。
    143 参见谷德近:《区域环境利益平衡——〈环境保护法〉修订面临的迫切问题》,《法商研究》2005 年第 4期。
     144 参见王春磊:《论环境利益的法律保护》,2005 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6-7 页。
     145 参见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 页。
    147 参见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9 页。
    
    148 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 4 期 。
    149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15 页。
    150 参见吕忠梅:《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法律科学》2000 年第 5 期。
    151 参见[日] 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9 页。
    152 以上关于环境利益的论述,参见王春磊:《论环境利益的法律保护》,2005 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13-15 页,第 25-27 页。
    153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 页。
    155 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59 页。
    160 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148-150 页。
    161 参见杜群:《论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环境保护》2002 年第 5 期。
    162 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6-18 页。
    163 参见[日]淡路刚久:《日本环境纠纷处理的历史与现状》,载《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22-23 页。
    164 参见《专家建议近期不要食用松花江里的鱼等水产品》,2005 年 11 月 26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fortune/2005-11/26/content_3838118.htm。
     165 参见《民法通则》第 119、123、124 条,《水污染防治法》第 55 条。
    167 值得一提的是,2006 年 3 月 5 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新的经济增长指标,即中国今年要在保持 8%经济增长率的同时努力把单位 GDP 的能源消耗减少 4%。由于这是中国首次把能源消耗作为从宏观经济层面衡量经济增长的一个准绳,标志着中国开始将环境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朝着“绿色 GDP”增长迈出的第一步,因而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极大关注。(参见《海内外媒体关注中国开始致力“绿色 GDP”增长》,2006 年 3 月 9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6-03/09/content_4279154.htm)
    168 参见刘燕华、周宏春:《中国资源环境形势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85-94 页。
    169 参见《广东北江流域污染事故》,2005 年 12 月 24 日下载于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z/gdbjwr/index.shtml
    170 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6 页。
    171 参见高振会等:《海洋溢油对环境与生态损害评估技术研究》,载《2005 年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172 如《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 7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73 参见蔡守秋、海燕:《也谈对环境的损害——欧盟〈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启示》,《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 年第 4 期。
    
    174 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1 页。
    175 参见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9-101 页;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04-109 页。
    176 参见徐祥民、田其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 页。
    177 参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 年第 2 期;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 年第 6 期。
    178 参见阳东辉:《环境权基本问题探讨》,《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 1 期。
    179 参见马晶:《论环境权的确立与拓展》,《法学》2001 年第 4 期。
    180 参见唐澍敏:《论环境权》,《求索》2002 年第 1 期。
    181 参见朱谦:《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1 年第 3 期。
    182 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 4 期 。
    183 参见徐祥民、田其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8 页。
    184 参见朱谦:《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法律科学》2004 年第 5 期。
    
    185 参见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5 页。
    186 参见[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3-24 页。
    187 参见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979 页。
    188 参见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2-233页。
    189 参见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7 页。
    190 参见周伟著:《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 页。
    192 参见谷德近:《论环境权的属性》,《南京社会科学》,2003 年第 3 期。
    193 参见李鸿禧:《论环境权之宪法人权意义》,载李鸿禧著《宪法与人权》,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1995 年 3 月第 8 版,第 54、234 页。
    194 参见叶俊荣:《宪法位阶的环境权——从拥有环境到参与环境决策》,载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 页。
    195 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4 页。
    196 参见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 年第 6 期。
    197 参见陈泉生:《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 年第 4 期。
    198 参见吴国贵:《环境权的概念、属性——张力维度的探讨》,《法律科学》2003 年第 4 期。
    199 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 04 期 ;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权论》,《法学》2004 年第 2 期。
    200 参见李艳芳:《环境权若干问题探究》,《法律科学》1994 年第 6 期;阳东辉:《环境权基本问题探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 1 期。
    201 参见谷德近:《论环境权的属性》,《南京社会科学》2003 年 3 期。
    202 参见 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Theory, London :Duckworth,1981,p.67ff 转引自[英]米而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5 页。
    203 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74-80 页。
     204 参见范进学:《权利概念论》,《中国法学》2003 年第 2 期。
    
    205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哲学历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8 页。
    206 参见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政法论坛》1995 年第 3 期。
    207 参见秘明杰:《环境权利法律确认的法理分析》,2005 年福州大学硕士论文,第 17-23 页。
    208 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9 页。
    209 对于法益,不同学者作出了不同的阐述: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洪逊欣先生认为法益是“法律之反射作用所保护之利益”;曾世雄先生认为“法益者,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消极承认,一方面肯定其合法性,他方面则提供相对薄弱之保护”;熊谞龙先生认为法益是介乎权利和一般利益之间的概念,它是一个社会的法观念认为应予保护的利益,对它的保护乃是对违反法律基本理念行为的制止,由于这种利益形态尚不具有法律上可供概括归纳的确定特质,难以类型化,因此它受法律的保护弱于权利;张明楷先生认为“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27 页;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2 页;洪逊欣著:《中国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 1979 年版,第 50 页;熊谞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比较法研究》2005 年第 2 期;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67 页。)
    
    210 参见公丕祥著:《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57 页。
    211 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11-316 页。
    212 参见公丕祥著:《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15 页。
    
    213 根据张文显先生的论述,应有权利和习惯权利实际上相当于从一般利益转化而来的法益。
    214 参见秘明杰:《环境权利法律确认的法理分析》,2005 年福州大学硕士论文,第 19 页。
    215 参见徐祥民、田其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4 页。
    216 以德国《环境责任法》为例,第 16 条规定:“财物的损害同时造成对自然或风景的不利影响的,如果受害人将之恢复至不利影响未发生前应有的状态,在适用民法典第 251 条第 2 款的规定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不能仅因为其超过了财物的价值而被认为过巨。”这是典型的“私益外溢”性质的规定,因为德国《环境责任法》第 1 条明确规定,只有环境影响导致人员伤亡、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或者损害财物的,才能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而环境损害只能根据第 16 条的规定在救济财物损害的同时予以恢复原状。(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环境责任法》,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 年)》)
    217 参见王家福、加藤一郎著:《民法和环境法的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3 页。
    
    218 参见唐忠辉:《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益分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5 期。
    219 参见吴文嫔:《论民法法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 年第 1 期。
     223 参见《潘岳:环境问题挑战中国未来》,2006 年 1 月 10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6-01/10/content_4037564.htm
    224 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10 页。
     226 参见《潘岳:环境立法虽多但还只停留在理想主义层面》,2006 年 7 月 13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6-07/13/content_4824946.htm
    227 参见张世秋:《中国环境管理制度变革之道——从部门管理向公共管理转变》,《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 年第 4 期。
    228 参见王蓉:《环境保护中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研究——权利救济公法化的经济学分析》,《政法论坛》2003年第 5 期。
    229 参见沈满洪:《论环境经济手段》,《经济研究》1997 年第 10 期。
     230 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74页。
    231 参见[美]科斯著,张军译:《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 1990 年版,第 128 页。 源。环保民间组织资金最普遍的来源是会费,其次是组织成员捐赠、政府及主管单位拨款和企业捐赠。环保民间组织一直面临着经费不足的压力和挑战。经费之外,环保民间组织还有许多其他的问题,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参见《环保民间组织调查:工资是没有的 垫钱是经常的》,2006 年 4 月
    24 日下在于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4/24/content_4465051.htm;《调查显示我国近8 成环保民间组织无固定经费来源》,2006 年 5 月 4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5/04/content_4507941.htm)
    233 参见李铮:《中日公害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之比较》,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版,318 页。
    234 参见叶勇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 年第 6 期。
    235 1922 年 2 月,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初期,列宁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由此只是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参见《列宁全集》第 36 卷,人民出版社 1959 年版,第 587 页。)
    236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9 年第 6 期。
    237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1 页。
    238 参见赵娟:《论环境法的行政法性质》,《南京社会科学》2001 年第 7 期。
    239 而所谓公害,是指“以事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为原因,大气、水、安静稳定等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乃至污染作为其结果,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财产及其生活环境发生损害”。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 页。
    240 参见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1-52 页。
    241 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序言部分第 5 页。
    242 尽管存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趋势,但公法与私法两者的界限依然清晰,大量的具体问题或当事人的利益仍然可以毫不费力地归入到公法或私法范畴中去。(参见黄金桥:《公法与私法初辨》,《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 年第 6 期)
     245 转引自征汉年、章群、刘玲:《法律权利化:权利本位》,《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 年第 3期。
    246 参见韩帮强、王红英:《赋予检察机关有限民事公诉权的理性分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 3 期。
    247 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第三人(非系争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为他人而以自己名义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制度。
    248 参见史长青:《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理论问题解析》,《行政与法》2004 年第 1 期。
    
    249 参见熊跃敏、赵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法理价值及其程序建构》,《河北法学》2005 年第 1 期。
    250 参见史长青:《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理论问题解析》,《行政与法》2004 年第 1 期。
    252 参见武从斌:《减少部门条块分割,形成协助制度——试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改善》,《行政与法》2003年第 4 期。
    257 参见《年终特稿:2006 年中国环保“利剑”锋芒初显》2006 年 12 月 18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6-12/18/content_5502964.htm
    258 参见《环境指标考核中国政府执行力》,2006 年 4 月 20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4/20/content_4454426.htm
    259 参见《环保总局督查中心陆续挂牌 督查直指地方保护》,2006 年 12 月 6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fortune/2006-12/06/content_5441407.htm
    260 环保总局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湖南省临湘市委、市政府在 2005 年4月还公然下文对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两家非法企业进行“挂牌重点保护”;当地环保部门对这两家企业未履行任何环评手续,对他们的长期违法排污行为,视而不见,放纵不管。而甘肃省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在当地环保部门支持下,竟通过了 ISO14000 环境体系认证。
    261 参见《潘岳:甘湘两起重大环境事件源于“行政不作为”》,2006 年 9 月 16 日下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9/15/content_5093160.htm
     267 参见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政法论坛》2003 年第 4 期。
    271 参见别涛:《环境公益呼唤环境公诉》,《环境经济》2004 年第 9 期。
    272 参见肖玮、赖长浩:《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2006 年 2 月 14 日下载于“法律图书馆”网站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819
    273 参见韩帮强、王红英:《赋予检察机关有限民事公诉权的理性分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 3 期。
    274 参见贾佳:《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初探》,2004 年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15-16 页、第 20-21页。
    275 参见贾佳:《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初探》,2004 年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15-16 页、第 20-21页。
    
    276 参见韩志红:《我国检察机关应当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南开学报》2000 年第 5 期。
    277 参见熊跃敏、赵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法理价值及其程序建构》,《河北法学》2005 年第 1 期
    278 参见韩志红:《我国检察机关应当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南开学报》2000 年第 5 期。
     280 参见关保英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31页。
     281 有关行政协助的内容参见武从斌:《减少部门条块分割,形成协助制度——试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改善》,《行政与法》2003 年第 4 期。
     282 在社会领域,公众的环境运动已经从上世纪对抗政府和企业转向通过具体的机制监督、帮助政府与企业合理调整和分享环境利益。(参见《解读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2006 年 2 月 16 日下载于“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shiyiwu/1125380.htm)
    283 参见张世秋:《中国环境管理制度变革之道——从部门管理向公共管理转变》,《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 年第 4 期。
    284 所谓公共管理,是以公共资源为管理对象,实现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与配置、收入保障或移转、管制或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公共管理强调政府通过所掌握的手段,进行公共资源的配置和公共管制,并充分发挥和调动相关利益群体的有效参与和民主决策过程的实现。(参见夏光:《论环境政策创新——环境政策的经济分析》,2000 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第 11 页。)
    285 公众参与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环境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参见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30-131 页)
    286 参见陈冬:《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2006 年第 1 期。
     287 参见陈冬:《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2006 年第 1 期。
    290 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8 页。
    291 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 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6 页。
    292 有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填补社会化方式,参见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法学评论》 2003 年第 6 期;孙明娟、安喜厌:《论环境侵害救济的社会化》,《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 年第 2 期;宋宗宇、颜可:《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 年第 1 期。
    294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2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69 页。
    295 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8-39 页
     296 参见张璐:《从利益限制到利益增进——环境资源法研究视角的转换》,《法学评论》2004 年第 3 期。
    297 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8 页。
    298 1993 年,《环境基本法》代替《公害对策基本法》标志着日本环境法和环境行政的目标与理念从“公害对策”转向“环境管理”,完成了从公害的救济和预防这样一种对症治疗向以保护全球的环境为目标的转变。该法倡导环境对策应在把降低环境污染,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从而将良好的环境留给后代继承的同时,把推进国际合作保全地球环境作为目标。环境对策的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防止公害对环境的破坏上,而应该转向保全和管理有限而宝贵的资源。这种环境对策,即使在资本主义体制之下,也不应该完全听凭市场原理的左右,而应该在有国民积极参与的前提之下,发挥行政主导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加以展开。(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序言部分第 3、4 页,第 19 页)
    299 参见葛洪义著:《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8 页。
    300 参见徐祥民:《极限与分配——再论环境法的本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 年第 4 期。
    301 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 4 期 。
    302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有两层意思:一为份内应做的事;二为没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此应当承担的过失。文中所指责任显然属于前者。(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2 年增补本,第 1574 页)
    303 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著,徐奕春译:《西塞罗三论》,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第 91 页。
    304 参见陈晨:《对环境责任的几点思考——从“权利—义务”到群体利益》,《法学论坛》2006 年第 4 期。
    1. 金瑞林编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时事出版社 1985 年版。
    2.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3. 马骧聪著:《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
    4. 蔡守秋著:《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
    5. 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6. 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7. 徐祥民、田其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8. 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9. 周珂著:《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10.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1. 吕忠梅主持:《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12. 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13. 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 2004 年版。
    14. 张梓太著:《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
    15. 李艳芳著:《环境损害赔偿》,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7 年版。
    16. 王蓉著:《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17. 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18. 杜群著:《环境法融合论》,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9. 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20. 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21. 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2. 邱聪智著:《公害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1984 年版。
    23. 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24. 李金昌等著:《生态价值论》,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5. 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26. 刘燕华、周宏春著:《中国资源环境形势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27. 肖海军编著:《环境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28. 高振会等著:《海洋溢油对环境与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及应用》,海洋出版社2005 年版。
    29.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30.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31. 王家福、加藤一郎著:《民法和环境法的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32.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33. 葛洪义著:《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34.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2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35.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 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36. 郭明瑞、房绍坤、於向平著;《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37. 周伟著:《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38. 公丕祥著:《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39. 公丕祥著:《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40.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41. 洪逊欣著:《中国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 1979 年版。
    42.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43. 孙谦、刘立宪著:《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中国出版社 2000 年版。
    44. 关保英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45. 《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3 年版。
    46. 《韩非子集释(上)》,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4 年版。
    47. 《列宁全集》(第 36 卷),人民出版社 1959 年版。
    1. 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环境科学》1997 年第 3 期。
    2. 蔡守秋、海燕:《也谈对环境的损害——欧盟〈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的启示》,《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 年第 4 期。
    3. 蔡守秋:《关于处理环境纠纷和追究环境责任的政策框架》,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 年)》。
    4. 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 4 期 。
    5. 徐祥民:《极限与分配——再论环境法的本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 年第 4 期。
    6. 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权论》,《法学》2004 年第 2 期。
    7. 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法学论坛》2006 年第 2 期。
    8. 徐祥民、周晨、李懋宁:《无居民海岛立法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 年第 2 期。
    9. 王灿发著:《中国环境纠纷及其处理的初步研究》,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10.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政法论坛》2003 年第 4 期。
    11. 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法学评论》2003 年第 6 期
    12. 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 年第 2 期。
    13. 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 年第 6 期。
    14. 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政法论坛》2003 年第 5 期。
    15. 吕忠梅:《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法律科学》2000 年第 5 期。
    16. 李鸿禧:《论环境权之宪法人权意义》,载李鸿禧著《宪法与人权》,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1995
    17. 年 3 月第 8 版
    18. 叶俊荣:《宪法位阶的环境权——从拥有环境到参与环境决策》,载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9. 陈泉生:《环境侵害概念初探》,《科技与法律》1994 年第 3 期。
    20. 陈泉生:《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 4 期。
    21. 祝光耀:《加强环境行政监察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环境保护》2005 年第 8 期。
    22. 潘岳:《朝着和谐公平的社会前进》,《商务周刊》2004 年 10 月。
    23. 别涛:《环境公益呼唤环境公诉》,《环境经济》2004 年第 9 期。
    24. 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现代法学》2002 年 2 期。
    25. 李艳芳:《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 年第 6 期。
    26. 李艳芳:《环境权若干问题探究》,《法律科学》1994 年第 6 期。
    27. 谷德近:《区域环境利益平衡——〈环境保护法〉修订面临的迫切问题》,《法商研究》2005 年第 4 期。
    28. 谷德近:《论环境权的属性》,《南京社会科学》,2003 年第 3 期。
    29. 朱谦:《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1 年第 3 期。
    30. 朱谦:《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法律科学》2004 年第 5 期。
    31. 马晶:《论环境权的确立与拓展》,《法学》2001 年第 4 期。
    32. 唐澍敏:《论环境权》,《求索》2002 年第 1 期。
    33. 夏光:《环境权益及其市场化代理制度》,《中国环境科学》1994 年 10 月。
    34. 叶勇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 6 期。
    35. 杜群:《论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环境保护》2002 年第 5 期。
    36. 吴国贵:《环境权的概念、属性——张力维度的探讨》,《法律科学》2003 年第 4 期。
    37. 张璐:《从利益限制到利益增进——环境资源法研究视角的转换》,《法学评论》2004 年第 3 期。
    38. 王蓉:《环境保护中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研究——权利救济公法化的经济学分析》,《政法论坛》2003 年第 5 期。
    39. 刘长兴:《环境利益的人格权法保护》,《法学》2003 年第 9 期。
    40. 陈红梅:《后代人环境法主体地位的构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 年第 5 期。
    41. 常纪文:《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限度研究》,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版。
    42. 于文轩:《论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法中的作用》,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 年)》。
    43. 周建军:《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 1 期。
    44. 张世秋:《中国环境管理制度变革之道——从部门管理向公共管理转变》,《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 年第 4 期。
    45. 沈满洪:《论环境经济手段》,《经济研究》1997 年第 10 期。
    46. 赵娟:《论环境法的行政法性质》,《南京社会科学》2001 年第 7 期。
    47. 武从斌:《减少部门条块分割,形成协助制度——试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改善》,《行政与法》2003 年第 4 期。
    48. 唐忠辉:《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益分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5 期。
    49. 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研究》2000 年第 1 期。
    50. 肖海军:《论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法学论坛》2004 年第3 期
    51. 陈冬:《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 1 期。
    52. 周晨:《环境侵权的层次性》,《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第 5 期。
    53. 陈晨:《对环境责任的几点思考——从“权利—义务”到群体利益》,《法学论坛》2006 年第 4 期。
    54. 宫为所:《论环境权之非法律属性》,《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 2 期
    55. 孙明娟、安喜厌:《论环境侵害救济的社会化》,《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 年第 2 期
    56. 宋宗宇、颜可:《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 年第 1 期。
    57. 阳东辉:《环境权基本问题探讨》,《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 1 期。
    58. 向泽选:《危害环境罪概念及行政从属性》,《法商研究》1997 年第 6 期。
    59. 蒋国保:《论环境正义的基本类型》,《青海师专学报》2004 年第 3 期。
    60. 方国庆:《塔轮海洋环境污染赔偿案简析》,载《2005 年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61. 高振会等:《海洋溢油对环境与生态损害评估技术研究》,载《2005 年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62. 李铮:《中日公害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之比较》,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版。
    63. 范进学:《权利概念论》,《中国法学》2003 年第 2 期。
    64.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哲学历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65. 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政法论坛》1995 年第 3 期。
    66. 熊谞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比较法研究》2005 年第 2 期。
    67. 吴文嫔:《论民法法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 年第 1 期。
    68. 白飞鹏:《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从一般条款对法益的保护考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 年第 1 期。
    69. 白飞鹏、李红:《私法原则、规则的二元结构与法益的侵权法保护》,《现代法学》2002 年第 2 期。
    70. 黄金桥:《公法与私法初辨》,《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 年第 6 期。
    71. 征汉年、章群、刘玲:《法律权利化:权利本位》,《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 年第 3 期。
    72. 刘艺:《认真对待利益——行政法中的利益问题》,《社会科学家》2004 年 9月
    73. 韩帮强、王红英:《赋予检察机关有限民事公诉权的理性分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年第 3 期。
    74. 史长青:《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理论问题解析》,《行政与法》2004 年第1 期。
    75. 熊跃敏、赵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法理价值及其程序建构》,《河北法学》2005 年第 1 期。
    76. 叶百灵、钱洁萍、张罗宝:《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的四点思考》,《政法论丛》1997 年第 5 期。
    77. 韩志红:《我国检察机关应当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南开学报》2000 年第 5期。
    78.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9 年第 6 期。
    79. 夏光:《论环境政策创新——环境政策的经济分析》,2000 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
    80. 范晓莉:《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国际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 年 4 月
    81. 王春磊:《论环境利益的法律保护》,2005 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2. 秘明杰:《环境权利法律确认的法理分析》,2005 年福州大学硕士论文。
    83. 贾佳:《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初探》,2004 年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2. [美] 西蒙(H﹒A﹒Simon)著,李柱流等译:《管理决策新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 年版。
    3. [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4. [英]米而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
    5. [日]淡路刚久:《日本环境纠纷处理的历史与现状》,载《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6.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9 年版。
    7. [美]科斯著,张军译:《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 1990 年版。
    8. [古罗马]西塞罗著,徐奕春译:《西塞罗三论》,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
    1.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Activities Dangerous to the Environment. 21.VI. 1993, Lugano.
    2. Directive 2004/35/C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prevention and 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OJ L 143/56, 30.4.2004, p. 56-75.
    3. Marianne Roth. (2001). Towards Procedural Economy: Reduction and Duration and Costs of Civil Litigation in German. Civil Justice Quarterly, Vol. 20, p. 114, April 2001.
    4. Niels S.J.Koeman. (1999). Environmental Law in Europe, ISBN-10: 9041197397,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5. White Paper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COM(2000) 66 final. 9 February 2000, Europea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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