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主要成员金融服务业监管体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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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文
1.马红霞、严洪波、陈革 编:《美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武汉大学出版社。
    2.黄毅,杜要忠:《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中国金融出版社。
    3.童适平:《日本金融监管的演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4.徐庆译:《日本证券法律》,法律出版社。
    5.黄毅、杜要忠 译:《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6.韩文 等译:《联邦德国股份法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7.江曙霞:《银行监督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中国发展出版社。
    8.伍贻康:《国际监管:跨国银行的金融规范》,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9.白钦先:《比较银行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0.陈元:《美国银行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
    11.吕汝汉:《香港股票市场》,商务印书馆,1993。
    12.刘玉操:《日本金融制度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
    13.余开祥:《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对中欧经济贸易关系的影响》,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编。
    14.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5.吴志攀:《中国金融化与中国金融法》,广州出版社,2000。
    16.徐冬根:《国际信贷的法律保障》,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
    17.黄宝奎主编:《比较金融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
    18.武为群:《香港证券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
    19.(日)铃木淑夫著 张云方等译:《日本的金融政策》,中国发展出版社
    20.(日)铃木淑夫著 李言赋等译:《日本的金融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
    21.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2.阎坤:《日本金融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
    23.陈己昕:《国际服务贸易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4.艾伦·加特:《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陈雨露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5.严武 等:《证券市场管理国际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6.何广文:《德国金融制度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7.李豪明:《英美银行监管制度比较与借鉴》,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28.中国银行伦敦分行:《现代金融混业监管的最新模式(上)》,《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
    
    
    29.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卡托杂志,1989春/夏季号。
    30.闻岳春:《美国新一轮金融改革的背景及影响》,《金融研究》,2000年3期。
    31.尤华:《德国银行的监管机制及启示》,《经济管理》,2001年第17期。
    32.理查德.戴尔:《1992—2002:欧洲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刘天鸣译,《欧洲共同体资料》[J]第三期,1991。
    33.尤.H.施奈德:《欧共体银行法的协调:“金融机构觅利的欧洲通行证与国际竞争”》,《国际商务法律与政策》,1991年英文版。
    34.周亮,李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融经济》,1997。
    35.王苏望:《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财经科学》,1996。
    36.陈忠、王汉春:《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与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管理》,《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
    37.龙欢,郝晓梅:《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新挑战:金融控股公司》,《上海金融》,2001年第3期。
    38.崔明霞:《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当代法学》,2000。
    39.彭雪梅:《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财经科学》2000年第3期。
    40.彭超:《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想》,《武汉金融》2000年第10期。
    41.彭朝华、唐击波:《加强保险监管,迎接入世挑战》,《保险研究》2000年第6期。
    42.New York State Assembly-Consolidated Laws-Insurance. Article 1409(b)[J]。
    43.New York State Assembly-Consolidated Laws-Insurance. Article 1409(d)[J]
    44.New York State Assembly-Consolidated Laws-Insurance. Article 2305[J]
    45.Arian Hassani: 《The Germany Banking System Under the Euro》,《 Brown Economic Review》,1999。
    
    1 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得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次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2 该账户既不受存款利率上限限制,又能享受专门投资货币市场的收益。
    3 即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1983年由存款机构创设。这种账户不仅没有最高利率限制,且可用此账户进行转账,并没有转账次数的限制。
    4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形成的Q条例旨在限制存款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
    5此条款的适用对象是:在1990年9月30日至1991年11月26日允许银行对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或有注册投资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进行投资的那些周内的银行,或已经从事上述股权投资的银行。如果银行的股权投资额超过其自有资本总额,则该行必须在三年内逐步停止此类业务。
    6 日本在96年推出了旨在推进日本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过渡的"大爆炸"金融业改革计划,确定在2001年前全面实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交叉经营彼此的业务。
    7 1998年花旗集团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霸主之一,拥有7000亿美元的资产,有分散在100多个国家的1亿多客户,从事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银行、保险承销、证券买卖和承销以及投资服务和消费融资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花旗集团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成为美国银行与非银行合并的重要模式。
    8陈元:《美国银行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美国商业银行可任选择是向联邦政府还是向州政府注册。向前者注册的是国民银行,向后者注册的为州立银行。
    9按《联邦储备法》的规定,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为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州立银行则悉听尊便。即不是所有的州立银行都受联邦储备银行的管理。
    10《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后,美联储继续作为综合管制的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
    11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和《国家住宅法》,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IJC),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12 1956年,美国颁布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其中有许多对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限制性规定:(1)限制多家银行控股公司跨州收购银行;(2)不许多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非金融业务活动;(3)一家银行控股公司拥有两家以上银行股权的1/4以上,必须向美联储登记;(4)收购其它银行股权时必须先得到美联储的批准。1970年又通过了《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把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之下。该法案把适用于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扩大到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13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
    14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1。《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等联邦证券法构成了美国的证券立法体系。尽管美国各州原有自己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但证券经营机构实质上是受联邦证券法的管制。
    15 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史称《蓝天法》。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蓝天法》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检查。
    16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是美国证券业中最大的自律性组织,该协会有近6 000家公司会员,24457个分支机构。美国几乎所有从事证券业的券商都是该协会会员。NASD又从全体会员中选出一个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NASD由主席主持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每年例会6次,会上制定相应的政策,处理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其各地区的分会处理。但是,违规处置权由分会的BCC(Business Conduct Committee)行使。
    17联邦政府也设有联邦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业务。联邦局和各州保险局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各司其职,互不干涉。
    18 1871年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IC),共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经过保险监督官协会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趋于一致。1999年 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改变和扩充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官机构。
    19 如美国《保险法》(纽约)规定股票投资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
    20 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同盟国家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了以美国怀特方案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总称布雷顿森林体系。
    21《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被认为是继30年代金融改革以来最重要的银行改革法令。其主要内容分别表现在取消对存款机构的某些管制和对货币管理的变化两大部分。
    22《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是1980年金融改革的继续,在取消金融管制和促进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竞争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23 1933年银行法的第16、20、21和32条款组成《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该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严格分离,在两者之间建立了一道格拉斯——斯蒂格尔金融防火墙
    24 1994年《里格--尼尔银行跨州经营与跨州设立分行效率法》专门对银行经营地域范围问题作了法律规定。
    25 1995年的《金融服务竞争法》规定美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分支机构介入证券业务。
    26 该评级法根据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管理水平、收益状况、流动性和对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六个方面的指标检查银行的经营状况,并对其进行评级。
    27 金融自由化包括国内和国际金融自由化,即金融监管当局在利率、经营业务范围、国内外市场等方面管制的放松
    28《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互相渗透并参与彼此的市场竞争,从而彻底打破了过去几十年美国金融业分割经营的局面。这意味着每一个美国人通过一家金融机构即可以获得一系列全方位的服务.。
    29这是一项法定贷款限制。保证金比率由联邦储备系统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
    30例如,选择消费信贷或证券保证金比率为管制对象,加强对其限制,以免过度膨胀。在美国, 消费和不动产信用管理在战争时期曾被用于引导信贷和物资流向战需品,其他时期被用于控制通货膨胀压力。
    
    31条例O规定,累计额超过25,000美元或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5%的内部人员贷款,事先须征得董事会批准。并且该当事人必须不直接或间接参加董事会对该项贷款的审议决定。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外,任何会员银行不得对其内部人员发放累计额超过500,000美元的贷款。
    32 有关股权按美国的管理条例解释,包括a.由某人控制的公司,或b由某人控制的政治或竞选委员会。
    33行政人员用于购买住宅或资助子女教育的贷款不受限制,但他用于其他目的的贷款总额必须不超过25,000美元或不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2.5%,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00,000美元。
    34联邦储备法第22(g)节。
    35 Aaa级、Aa级、A级和Baa级
    36银行能持有且仅能持有:联邦银行股票、附属服务公司股票、银行建筑物所属公司的股票及暂时作为无力偿还贷款而抵押的股票。
    37另外还可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同等级别银行间的比较、利润留存、打入资本市场或取得其他资金来源的机会。
    38该法第908节规定,联邦银行机构“应该通过确定最低资本比率和使用它认为合适的其他办法,促使银行机构取得或维持充足的资本。”
    39例如,国民银行可以在顾客指令下并为顾客买卖投资证券。在遵守个人发行证券的法定限制和货币监理官条例的前提下,可以持有自己的投资证券。另外,国民银行为自己买卖、包销联邦政府、州政府或政治机构及某些联邦机构的债券不受限制。
    40即非银行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必须是“与银行业务、管理或控制银行有如此密切之联系,以致这类业务是银行业务和银行管理的一种恰当的补充。”
    41 美国1913年12月23日颁布的《美国联邦储备法》是美国的中央银行法。联邦储备体系是一个独立性很强的中央银行,它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实体,其资本属于参加联邦储备银行的各会员银行,实质是股份制。此外,联邦储备法还规定了联邦储备体系的主要职责、组织结构、货币政策工具及财务制度。
    42 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统计,美国1982年至1984 年5月倒闭的110家银行中,有55家拥有超过10亿美元的经纪存款。
    43例如,1968年银行保护法对投保银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及程序的最低标准作了规定。
    44拥有1亿到10 亿美元固定资产的控股公司和拥有大量非银行资产或母公司债务与净资产比率超过30%的控股公司,一般每隔18个月接受一次审查。固定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通常每年接受一次审查。有问题的控股公司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审查。
    
    45存款超过10万美元的客户。
    46 OTC Market作为华尔股权交易所的一个独立股权交易系统运行,通过本身专业的市场服务能力,为股权交易提供一个可靠的交易平台。OTC Market一方面为卖方包装资产去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为买方提供投资信息。通过OTC Market独立、规范的市场体系,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优质股权买卖。
    47 即联邦储蓄保险公司
    48 即美国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
    49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及激烈的辩论,和英国上下议院对"提案"做了两千多处的修改,英国女王于2000年6月正式批准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它是英国历史上议院修改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立法法案。
    50FSA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局。由于法律和管理框架的十分接近,它与英国工业贸易部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FSA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它的经费收入直接来源于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51该体系下的一个监管周期包括“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采行恰当的监管工具(Tools of supervision)”和“监管评价(Supervision Evaluation)”三个阶段。
    52这些监管工具主要包括:风险评估组访查、审慎监管联会、专题研究分析等
    53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 "巴塞尔协议")。核心资本原则包括:1. 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两部分之间应维持一定的比例,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一半,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2. 要求在1990年底之前,凡参加国际清算银行清算体系的商业银行.其资本金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至少应达到统一标准的 7.25%;而到 1992年末,则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应少于4%。
    54因有保险公司频繁利用再保险市场上的金融再保险合约,这涉及到信用风险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转移。FSA怀疑有公司利用这种操作调整资金从中套利。
    55共有A、B、C、D四级,A级代表风险很大、很不稳定的企业,D级代表风险很小,很稳定的企业。
    56具体地说,投资机构的业务员要对自己的顾客非常了解,知道客户的背景、业务,等等。
    57即设在欧盟其他国家的分公司等机构的金融监管由母公司所在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58、Arian Hassani: 《The Germany Banking System Under the Euro》,《 Brown Economic Review》,1999.《德国银行法》在第六条中授权"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所有的信贷机构,以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国民经济良好运转"。
    59 Deutsche Bundesbank Monthly Report:《 The Deutsche Bundebank's involvement in banking supervision》, 2000.联邦银行监督局没有自身的分支机构,监管靠央行的分支机构完成
    60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十国集团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组织,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被世界100多个国家所采用。
    61.国家风险管理是将银行的国际贷款对象以国别分类,现在主要分为欧洲联盟国家、经合组织国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家(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和其他国家。由于保密等因素,对个别国家和区域国家集团的风险数据和评估方法尚不公开,但银行和审计部门都有评估国家风险的方法,并依此指导和评定银行的贷款政策。
    62 《银行法》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具体规定,但在这种尚无法定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德国私人商业银行协会、储蓄银行和信贷银行协会,已分别制定了自愿的存款保险计划。
    63根据1931年魏玛共和国时期银行危机的经验教训,当银行风险可能会构成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威胁时,联邦政府可以颁布一系列规定,关闭银行,延期清偿其债务,直至停止银行和证券交易所的业务经营。
    64准则1涉及资本管理,准则2主要涉及流动性管理。
    65特指总行设在大城市的大型商业银行
    66农林水产省下属机构
    67 1998年12月成立。该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负责执行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立案,并负责处置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几家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
    68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是指对银行利率或股价的变化、资金周转、信用等各种风险等方面的分析。
    69 1999年,日本金融监督厅在对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集团等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就曾采用了这一做法,并对该集团的五个在日分公司进行了处罚。
    70所谓"金融机构企业化"是指已经陷入经营危机的企业集团,将自己属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筹资机构,进行超量融资。
    71日本目前对金融机构大额投信的规定是对特定客户或其子公司的投融资,要求控制在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40%以内。对于非银行企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要求其包括对总公司出资比率不足50%的关联公司在内,对集团的整个投融资应控制在自有资本的40%以内,防止其搞迂回性的间接贷款等,并将对总公司和各种关联公司的范围实行严格的限制和划分。
    72 分别是东京—三菱银行、三井住友银行集团、日本UFJ控股集团、瑞穗金融集团
    73综合评级是对资本充足性、盈利水平和风险管理进行分别评级后得出的。以上三项指标在综合评级中所占比重分别是50%、10%和40%,综合评级分为A级:良好、B级:尚好、C级:尚可、D级:不合要求。
    74 1990年6月成立,是政府实施保险业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其工作执行的法律依据是1983年6月30日实施的《保险公司条例》。
    75除上述量化分析外,金管局还对数据之外的其它资料进行分析,如:了解机构特点,业务规模等基本情况;查阅以往非现场检查报告、审慎会议记录、现场检查报告及三方会议记录;通过审查年报,审查机构在过去一年中是否改变会计政策等;审阅内部审计报告等等。
    76比如,外部审计主要审计领域是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银行监管的审计领域则较外部审计更深、更广,要检查关系到银行生存的许多方面。
    77 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出“国际银行集团及其海外机构最低监管标准”,以便使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国机构得到有效的综合监管。
    78 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出另一份文件,提出多项流动资金的监管建议。
    79包括流动资金比率、到期失配组合、银行同业拆放市场的借款能力、集团内部交易和贷款与存款比率等。
    80该指引强调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衍生工具风险的管理、建立充分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适当的内部审计等的重要性。
    81冷静期指从1996年7月1日起凡在联会下属的公司购买寿险保单的投保人在寿险保单签发后14天或填写投保单后21天内二者以最迟的日期为准可以改变初衷,向保险公司取消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取回自己的保费,此为冷静期。
    8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销售有投资成分人寿保单的保险公司,须提供一份退保阐释文件,载明投资者退保时获发还的金额及载有指定的指示声明,并需投资者签名以确认投资者已审阅该文件。
    83 2003年4月26日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84在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中,资产安全性的权数达20%,而在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中,其权数仅为5%。
    85 “骆驼评级体系”中,盈利性指标权数达20%,而我国的权数仅为10%。
    86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主要通过国家宏观监管、保险协会中观协调和保险公司微观自控三种途径实现。
    87例如,199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筹)召集全国13家中资保险公司签署了我国第一份保险《同业公约》。
    88例如1997年全国9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公司制定了《全国机动车辆保险同业自律公约》。
    89 《保险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90包括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
    91包括从事证券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
    92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新金融产品的实行等。
    93办法规定,凡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期限至少为一年,所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94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市场欺诈等
    95上市公司特别处理(ST)事由:指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其它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断,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㈠财务异常两种情形;1.近两年亏损;2.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㈡其它状况异常四种情形1.生产经营中止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2.或有诉讼赔偿案件,其金额超过净资产。3.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4.其它。
    96股票特别转让服务(PT):对于被PT的股票,每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以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成交价即收盘价,转让价格以超过前周五收盘转让价5%为涨停价,跌停放开。"
    97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原则。
    98根据规定,在加入WTO的2年后,将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中国国内企业的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办理中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
    99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样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做了权威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100VAR指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给定的置信水平的一个持有时间内某种风险资产的最坏预期损失。
    101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由银行党组决定;行长、副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所以,董事会这一公司的核心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处于缺位状态,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102如第七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第二条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104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一些保险公司就在合同中加上了这项条款,并最终成为人身保险实务操作的惯例。
    105如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以人为保险对象的原本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的信用和责任保险;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和消费便利,在原有的保险财产主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可以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及服务。
    10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大宗交易制度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的交易。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00股(份),债券每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
    107如第九十九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第一百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108一种是通过发行申购而持有证券的原始持有人,一种是通过交易买卖而持有证券的继受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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