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税收目的的公益性,为了迅速而公平地征收税款,法律往往赋予征税机关一系列特权,如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税收保全上的特权。这使得在力量上处于弱式地位的纳税人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同时对民事交易安全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为了平衡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国家权力的任意扩张,需要对征税机关的权力做出一定的约束,在充分化解冲突的基础上,完善税收保全措施。
引文
1、刘剑文、宋丽:《〈税收征管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税务研究》200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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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金子宏:《租税法》,弘文堂株式会社昭和50年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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