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的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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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在立法定向的法学向司法定向的法学转向的学术研究背景下,在法院、法官和疑难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法律生活背景下,通过对司法判决有效性的研究,为法官适用法律进行司法判决提供有益的借鉴。正如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而法院和法官主要是和司法判决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充分说明司法判决在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研究司法判决对法学理论的重要意义。
     本文从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来探讨司法判决的有效性,意在把法律的安定性和正义性、确定性和正确性、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综合平衡考虑,形成对法律和司法判决的全面认识。本文的研究借鉴了国外哈特、德沃金、哈贝马斯、拉伦茨等为代表的各法学流派的理论和国内法条主义与泛道德主义、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的主张,注重对案例的实证分析,研究的内容较为广泛,对各种对立的观点没有先入之见,不厚此薄彼,力戒片面性。
     本文由导论、主体部分四章和结语构成。
     在导论部分,首先提出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司法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对司法判决的有效性研究具有时代意义;现代法律要求司法判决同时兼备确定性和正确性,这就是司法判决有效性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当前我国的司法判决面临着较为严重的“有效性”危机,这种状况也提出了对司法判决有效性理论研究的现实要求。接着,概括性地交代哈特、德沃金、哈贝马斯的司法判决有效性理论,展现本文的理论来源。然后提出本文的研究进路。最后,基于法学的特点和本文的研究旨趣,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语用学分析法、反思平衡法和实证分析法。
     第一章介绍了司法判决有效性的基础理论知识,意在为进一步的研究作铺垫和准备。首先界定司法的概念,司法的本质在于裁判,裁判分为判决、裁定、决定、命令四种,判决是依据严格程序对当事人争议事项作出判断,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这四种裁判形式中最具影响力,为使本文研究集中化,本文的主题明确地定为判决而非裁判。接着介绍“有效性”的概念,在英语中,“有效性”可以指它具有实际效力,也可以指它具有正当理由,从本文的理论旨趣来看,用“有效性”比“效力”更具有包容性,所以本文的题目是“司法判决的有效性研究”而非“司法判决的效力研究”。最后,较为全面地阐述哈特实证主义的司法判决有效性理论、德沃金新自然法的司法判决有效性理论、哈贝马斯商谈论的司法判决有效性理论,通过休谟问题分析司法判决为什么存在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及二者的关系。
     第二章研究司法判决的事实有效性,也就是司法判决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表现在: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裁判的依据被确定为法律、法规,若法律规范冲突时,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官适用司法三段论,以确定的法律规范赋予确定的案件事实以确定的后果,司法判决有“形”可见、有“迹”可循、有“量”可算、有“果”可测,判决结论具有确定性即事实有效性。本章首先研究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探讨了大前提的来源、大前提与小前提的关系和大前提的有效性及其构成这三个方面。然后研究司法三段论的小前提,对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如何定性准确,要根据案件事实的实质定性,并基于语境把握案件事实的实质。最后讨论判决结论的确定性问题,批评“预测论”对确定性的消解,肯定哈特的“内在观点”对确定性的维护,法官应当把法律的要求而非自己的意志赋予当事人行为的后果。
     第三章研究司法判决的规范有效性,也就是司法判决的正确性。规范有效性是无“形”可见、无“迹”可循、无“量”可算、无“果”可测,规范有效性不具有事实有效性的客观性,不是就形式而言,而是就实质而言。现代法律从根本上讲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其正当性、正确性而获得公民的尊重和遵守,规范有效性是司法判决的灵魂,对事实有效性具有统摄作用。本章从三个视角探讨司法判决的规范有效性问题,首先区分了司法三段论的适用模式:概念涵摄和类型归属,类型归属这种适用模式包含价值判断于其中,关注司法判决的正确性;接着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探讨“说者”、“听者”的角色转换,唯有经过这种角色转换,司法判决才具有可接受性;最后运用德沃金的法律原则理论,讨论在法律规则被穷尽时,适用法律原则来确保司法判决的正确性,也从学理上分析适用法律原则失败的案例。
     第四章研究司法判决的方法有效性。本章分两个部分:一是探讨一种法律发现方法,分析了概念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整体性法律理论关于解决疑难案件的理论得失,从学术上探讨“隐藏的法律”是化解司法判决中确定性和正确性紧张关系的新路径,厘清“隐藏的法律”和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的区别。二是探讨一种法律推理方法,法律语用推理的特点是:对语境的依赖性,根据语境增删大前提,推理过程不具有普遍性,“主体间性”法范式,论证的思维方式;法律语用推理的价值在于:弥补形式推理对司法判决合理可接受性的忽视,强化司法判决的正确性维度。
     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研究结论:司法判决的有效性重在平衡艺术和说理艺术。平衡艺术是在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之间的平衡,司法判决的事实有效性具有优先性,规范有效性具有统摄性,二者具有等同的重要地位,不能强调一方而牺牲另一方;对规范有效性的关注导致新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判决事实有效性的重新确立,司法判决实现静态和动态的互动平衡。说理艺术在于,“理由优先于结论”是现代法治理念对司法判决的要求,说理艺术对维护司法判决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对判决说理不是“敬而远之”而是“勤而行之”。
This thesis is in the academic research background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lawturned to the judicial law, in the legal life backgrounds that the courts, judges andhard cases become the focus in the society,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validity ofjudicial decisions,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to judges to conduct judicial decisions.Just as Dworkin had once said:“the courts are the capital of law’s empire, and judgesare its princes, but not its seers and prophets.” While the courts and judges andjudicial decisions are mainly linked to one another, which fully shows that judicialdecisions is important to the rule of law, research judicial decisions is important to thelegal theory.
     In this thesis, from the two dimensions of the facto validity and normativevalidity,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I intend to bring integratedequilibrium between justice and stability, certainty and accuracy, predictability andacceptability, to form the full understanding of judicial decisions. This study draws onforeign Hart, Dworkin, Habermas, Larenz as the representatives of various schools oflegal theory, national doctrine laws and expensive moralism, judicial conservatismand judicial activism,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positive analysis about case. Thestudies are wide-ranging variety of opposing views without preconceived notions, orfavoritism, and avoid one-sidedness.
     This paper includes introduction, the main part of four chapters and epilogue.
     In the introductory section, first propose to the problem of this thesis: Judicialbecome a focus of the study of law, so the research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 validityhas the era meaning; modern judicial decisions required by law at the same time bothcertainty and correctness, and these are the two dimensions validity of norms andfacts in judicial decision; current judicial decisions in our country is facing a moreserious problem of “validity”, this situation also raised to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by the practical requirements. Then, I give a generalaccount of Hart, Dworkin, Habermas theory of the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toshow the theoretical source of this article. The next, I put forward the path of thisresearch. Finally,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 and the purport of this research,describes the main research methods of this paper: Pragmatic analysis, reflectiveequilibrium method and positive analysis.
     The first chapter describes the basis theoretical knowledge of the judicialdecision validity, this intend to pave the way for further research and preparation.First define the concept of justice, justice is the essence of referee, refere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decisions, ruling, judgments and orders. Decision is based on strictprocedures to give judge to the parties directly involved in the substantive rights andobligations, is the most influential in these four Referee form, for the concentration ofthis study, the subject of this paper is decision instead of referee. Then introduced the"validity" concept, in English, the “validity” can refer to both practical effect andvalid reason, from the purport of this article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 the “validity”is more inclusive, so this article is entitled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judicialdecisions”. Finally, by the validity of the theory of judicial decisions, I give a more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Hart's positivism, Dworkin new natural law theory,Habermas legal discourse. I also according to Hume's problem to analyze why thereare the two dimensions validity of fact and norms in the judicial decisions.
     The second chapter studies the facto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also thecertain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Such certainty is reflected in: the court is the onlyorgan which has the authority of jurisdiction; referees have been identified as thebasis for laws and regulations, if the law norms conflict, the supremacy of theConstitution, laws above the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bove localregulations. Judge apply the judicial syllogism, give the certain legal norms to certainfacts and so has the certain consequences of judicial decisions, this have “form” canbe seen, the “track” to follow, the “quantity” can be counted, the “fruit” canbe measured, the conclusions has the certainty,that is the validity of the facts. Thischapter firstly study the premise of the judicial syllogism, discussed the source of thepremis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emise and the minor premise, the validity ofpremise and its constitution. Then study the judicial syllogism minor premise,according to the essence of case facts and context to give the nature to case facts.Finally to study the certainty of decisions conclusion, criticizing “prediction theory”which harm the certainty, to affirm Hart's “internal perspective” which protect thecertainty, the judge should be required by law rather than their own will to give theconsequences to the parties.
     The third chapter studies normative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that is, thecorrectness of judicial decisions. Normative validity has no seen“form”, no followed“tracks”,no counted“quantity”and no measured“fruit”. The normative validityhas not the objectivity as facto validity, it direct to essence rather than form. Modernlaw is fundamentally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itizens, it obtains respect andobservance of citizens by its legitimacy and correctness, normative validity is the souland govern facto validity.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perspectives, this chapter will discuss the normative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Firstly, I distinguish the applyingmodel of judicial syllogism: conception subsumtion and type classification, typeclassification contains value judgments and concern for the correctness of judicialdecisions. Then discuss how to transform the role of speaker and listener one another,according to Habermas discourse theory, only subject to such role reversal thatjudicial decisions have the acceptability. Finally by the use of Dworkin’s theory oflegal principles, to discuss when the regulation has been exhausted, to apply legalprinciples to ensure the correctness of judicial decisions, also to analyze the failure oflegal principles applying from academic analysis.
     The fourth chapter studies the methodological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Thischapter include two parts: Firstly, study a method of legal discovery, to analyze thetheory of gains and losses that concept law, legal positivism, legal realism, overalllegal theor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hard case, from the academic to discuss that“hidden law” is the new path to resolve the tension between uncertainties and thecorrectness in judicial decisions, to clarify the distinction between“hidden law"”anddiscretion, the legal principle. The second part discuss a kind of legal reasoning, legalpragmatic reasoning ha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 the context dependence; under thecontext to modify the major premise; reasoning process is not universal;“inter-subjectivity” legal type. The way of thinking is demonstrating, the value oflegal pragmatic reasoning is: to make up for shortcoming that formal reasoning ignorethe rational acceptabil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and strengthen the legitimacy ofjudicial decisions.
     Epilogue will summarizes the text and propose findings: the validity of judicialdecisions focuses on balancing art and the reasoning art. Balancing art is balance inthe two dimensions of the between facto validity and normative validity, facto validityhas a priority while normative validity has the governing, both has the sameimportant position, without emphasizing one at the expense of the other party.Concerning about the normative validity leads to new legal rules and reestablish thefacto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which achieves balance between static anddynamic. Reasoning art lies in the following:“reason takes precedence over theconclusions”is the request of modern rule of law, reasoning arts is essential tomaintain the validity of judicial decisions, we have the attitude about reasoning arts asfollowing:“diligent to do something” rather than“Politely keep somebody at arm’s length”.
引文
①参见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以阿列克西的理论为线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页。
    ②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4页。
    ③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页。
    ④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代序第2页。
    ⑤科瑟著:《社会学思想名家》,石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53页。
    ①舒国滢等著:《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15页。
    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页。
    ①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页.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7页。
    ③舒国滢等著:《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5页。
    ④转引自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4页。
    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35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37页。
    ①康德认为:“根据普遍法则,凡是妨碍自由的事情都是错误的,任何方式的强制或强迫都是对自由的妨碍和抗拒。因此,如果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妨碍,那么,根据普遍法则,这是错误的;反对这种做法上的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自由的妨碍的制止,并且与那种根据普遍法则而存在的自由相一致。”(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42页)
    ②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0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45页。
    ④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44-145页。
    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685页。
    ②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32页。
    ③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04页。
    ④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以阿列克西的理论为线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7页。
    ⑤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96页。
    ⑥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11页。
    ⑦John Gardner. Legal positivism:51/2Myths[M].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2001, pp.199-227.
    ①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9页。
    ②《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15页。
    ③转引自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7页。
    ④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3页。
    ⑤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4页。
    ①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文版序言第3页。
    ②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文版序言第3-4页。
    ③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文版序言第21页。
    ④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27-28页。
    ①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203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44页。
    ③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69页。
    ④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34页。
    ⑤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88页。
    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47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44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45页。
    ④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45页。
    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46页。
    ①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2页。
    ②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9页。
    ③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29页。
    ①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71页。
    ②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以阿列克西的理论为线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页。
    ③舒国滢等著:《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页。
    ①Brown G, Yule G,Discourse Analysis,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p.37.
    ①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0页。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49页。
    ②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③白建军:《公正底线——刑事司法公正性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自序第3页。
    ④白建军:《司法实证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76页。
    ②唐代州一级主管司法事务的官员为“司法参军”,县一级为“司法”,都是指官职,而非一种国家权力活动。参见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司法公正观念源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34页。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5页。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5-186页。
    ⑤米健:《法治国家与法官国家》,《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31日。
    ①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00页。
    ②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10页。
    ③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10-111页。
    ④陈瑞华:《司法公正与司法的被动性》,《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9日。
    ①转引自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98页。
    ②陆尔奎等编:《词源》,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321页。
    ③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34页。
    ④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34页。
    ⑤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35页。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529页。
    ②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7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第476-477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704页。
    ①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2页。
    ②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9-40页。
    ③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429-430页。
    ①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83页。
    ②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35页。
    ①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①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46—247页。
    ②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75页。
    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2页。
    ②哈勒:《新实证主义》,韩林合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8-19页。
    ①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28页。
    ②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23页。
    ③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4-5页。
    ①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52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50页。
    ③“Open Texture”在本文所采用的信春鹰译本中翻译为“空缺结构”,而童世骏对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译本中翻译为“开放”的结构,“Open”的字面意思确实是“开放的”,开放也意味着“留有空缺的”,两种译法意思都通,但“空缺结构”的翻译更准确,更好地把握了哈特的原意。——笔者注。
    ①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6页。
    ②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8页。
    ③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1-42页。
    ④参见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5页。
    ①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7页。
    ②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28-129页。
    ③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22页。
    ①孙国东:《合法律性、合道德性与合法性》,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78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82页。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87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71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35-36页。
    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90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704-705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67页。
    ④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①参见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67-68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42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32页。
    ④王晓升:《“事实性和有效性”似乎更准确》,《社会科学报》2008年11月13日。
    ⑤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9页。
    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5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90页。
    ③高全喜:《休谟的法学方法论转换及其内在机制》,《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6年第2期,第97页。
    ④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09-510页。
    ①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第261页。
    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36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36页。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153页。
    ②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下)——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思想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③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62-63页。
    ①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2页。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页。
    ③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16页。
    ①参见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5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7页。
    ③参见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④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
    ③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3页。
    ④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8页。
    ⑤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9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3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5页。
    ②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3页。
    ③北京大学西方哲学教研室编:《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23页。
    ④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1页。
    ①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4页。
    ①参见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52页。
    ①参见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7页。
    ①参见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1-110页。
    ②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3页。
    ③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6页。
    ④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5-46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92页。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92页。
    ③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文版序言第18页。
    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29页。
    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24页。
    ②张教授就这一点举例说:“例如,在扒窃等场合,虽然行为人针对的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但由于其行为十分平和,而不是迅速瞬间性的对物暴力,所以也不可能致人伤亡。因而只能认定为盗窃,而不能评价为抢夺。”(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30页。)
    ③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30页。
    ④张明楷教授认定盗窃罪“其一”的例子是:“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此时,尽管乙眼看着自己的钱包,但由于其脚摔伤不能行走,不能捡回钱包。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乙的钱包已经离开了乙的身体,不管甲的行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乙的伤亡,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宜认定为盗窃罪。”(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30页。)张教授这个分析我是赞成的,但仔细分析,这个例子也是张教授“其三”的一种情况,即被害人在场的一种情况。
    ①参见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第2期;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30页。
    ①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4-5页。
    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18页。
    ③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10页。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024、1269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92页。
    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18页。
    ①但不以其是否使用为条件。——笔者注。
    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27页。
    ③包括可得到支援的力量,比如坐在他身边的朋友是武林高手,那被害人立即敢声张了。
    ①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第2期
    ②吴林生:《平和窃取说之批判——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法学》2010年第1期。
    ③吴林生:《平和窃取说之批判——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法学》2010年第1期。
    ①吴林生:《平和窃取说之批判——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法学》2010年第1期。
    ②吴林生:《平和窃取说之批判——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法学》2010年第1期。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91页。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92页。
    ①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45页。
    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99页。
    ③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90页。
    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98页。
    ②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95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26页。
    ①]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9页。
    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2页。
    ②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页。
    ③转引自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0页。
    ④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36页。
    ①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0页。
    ①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61页。
    ②参见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3页。
    ③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92页。
    ①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91页。
    ②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91页。
    ①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7页。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74页。
    ②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③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④原文为:“‘所有的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就让我从这个恰当且著名的(尽管,我们有时会注意到,这并不是标准的)三段论开始。这一论证的有效性——而不是结论的真实与否,结论真实与否取决于大小前提是否真实——看上去令人完全信服。但这只是因为这个结论,即苏格拉底会死,是包含在大前提对‘人’的界定中了。这个前提实际说的只是:这里有一个贴了标签‘人’的箱子,箱子里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会死’。小前提则告诉我们,箱子里的东西都有个名字牌,其中有一个牌子上写的是‘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箱子时,我们就知道他是会死的,因为箱子里唯一有的东西都是会死的。因此,我们拿出来的不过是我们预先放进去的东西。”(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9页。)
    ①如焦宝乾的《当代法律方法论的转型——从司法三段论到法律论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周舜隆的《司法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局限性——兼论法官裁判思维》,《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52页。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52页。
    ①Hume,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53, p.24.
    ②参见赵敦华:《参见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8页。
    ③Hume,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53, p.26-27.
    ①Hume,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53, p.32.
    ②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1页。
    ①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55-256页。
    ②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57页。
    ③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1页。
    ①转引自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0-71页。
    ②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9页。
    ③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页。
    ①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74页。
    ②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1页。
    ①Roscoe Pound,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9, p.178.
    ②转引自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7页。
    ①陈金钊:《法律方法论体系的“逻辑”问题》,《政法论丛》2008年第4期。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74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73页。
    ②陈汝东:《认知修辞学》,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5-16页。
    ③转引自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4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01页。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03页。
    ③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8页。
    ④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55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49页。
    ②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3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3页。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95页。
    ③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02页。
    ④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7页。
    ⑤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2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2-183页。
    ②参见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3页。
    ③哈夫特:“法律与语言”,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03页。
    ④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95页。
    ⑤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0页。
    ⑥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1页。
    ①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86页。
    ②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50页。
    ③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1页。
    ④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16页。
    ⑤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3页。
    ⑥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5页。
    ⑦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30页。
    ①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30页。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3页。
    ③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54页。
    ①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6页。
    ③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第113页。
    ①参见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3页。
    ①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Translated by William Rehg, The MIT Press,1996, p.449.该书的中文译者童世骏先生指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现代法律秩序只能从‘自决’这个概念获得其合法性:公民应该时时都能够把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创制者。这句话值得高度重视,它大概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最重要的一句话。”(童世骏:《“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哲学问题的政治-法律含义》,《求是学刊》2006年第5期。)笔者对这句话的译文与童世骏先生的中译本稍有不同。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189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57页。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595页。
    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39页。
    ①章国锋:《哈贝马斯访谈录》,《外国文学评论》2000年第1期。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78页。
    ③参见殷杰、郭贵春:《论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界面》,《自然辩证法通讯》2002年第4期。
    ①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80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81页
    ①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Translatedby William Rehg, The MIT Press,1996, p.107.
    ①管伟:《论司法裁判正当性的考量标准》,《法律方法》第6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38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75页
    ①参见童世骏:《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高鸿钧、马剑银主编:《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8页。
    ②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95页。
    ③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39页
    ①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6页。
    ②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6页。
    ③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7-188页。
    ④参见章国锋:《话语·权力·真理——社会正义与“话语的伦理”》,《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①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01年第1期。
    ②姚莉、詹建红:《刑事程序选择权论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法学家》2007年第1期。
    ①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53页。
    ②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6页。
    ③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6页。
    ④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6页。
    ⑤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
    ⑥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5页。
    ⑦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82页。
    ①关于这两个案件或其一的研究论文是很多的,如: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郑永流:《道德立场和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北大法律评论》(2004)第6卷第1辑;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的一个角度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喻敏:《文义解释:民法解释的基础与极限——评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1期;胡吕银:《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与违反善良风俗的适用——对一起遗嘱继承案的法理剖析》,《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张锋:《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0期;赵兴军、时小云:《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黄江东:《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功能》,《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王文:《论“不道德者的权利”》,《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等。
    ②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4-19页。
    ①转引自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7-288页。
    ②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7-314页。
    ③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08页。
    ①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19页。
    ①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19页。最后一句译得很费解,似乎应加上一个“不”字为“而不是通过本人的体验认识不清楚不正义是多么大的一个邪恶的。”
    ②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8页。
    ③卡多佐:《法律的成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页。
    ①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56-157页。
    ②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43页。“赫尔克勒斯”在童世骏译本《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是“赫拉克勒斯”。
    ①道德“强度”是指立法者认为一种行为违反道德达到何种程度才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和接受法律的调整。道德“强度”不能单靠法律原则识别,比如许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对道德的违反“强度”相差很大。道德“强度”主要靠法律规则识别,比如《继承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四种“但书”规定,表明这四种行为违反道德的“强度”达到现行法秩序不能接受的程度,必须接受法律的调整和制裁,《继承法》并未规定对同居者的遗赠无效,表明同居行为违反道德的“强度”尚未达到现行《继承法》法秩序所不能接受的程度。
    ①陈金钊:《认真地对待规则——关于我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索》,《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②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52页。
    ③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92页。英美法的公共政策指公序良俗,一项法律原则。
    ①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②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③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①参见陈金钊:《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侯淑雯:《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②康德说:“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他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
    ③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p.22.
    ①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②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
    ①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63页。
    ①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8页。
    ①即使在本例中,概念与事实之间张力的消除和概念准确性的保证也是相对的,因为本概念只确定年龄事实的年份,而一年又有12个月。再如,对于婴儿,3个月不同于3天,6个月又不同于3个月。
    ①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 p.255.
    ②转引自谢晖:《法律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40页。
    ①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②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3页。
    ①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0-11页。
    ②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6-19页。
    ①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
    5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
    ①原文是:“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二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老子·一章》)
    ①参见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①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81页。
    ①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7-18页。
    ②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5页。
    ①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6页。
    ②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1-42页。
    ①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121页。
    ①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页。
    ①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70页。本书的译者和《法律的概念》译者不同,中文术语也有差异。
    ②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72页。
    ①参见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73页。
    ②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73页。
    ③《法国民法典》,马育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2页。
    ④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02页。
    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页。
    ①参见陈金钊:《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侯淑雯:《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②陈金钊教授指出:“法治要求法官等法律人的判断不能是任意的,必须根据法律做出。这个法律不一定是立法者所创立的那个法律,而是一种综合了法律规定、法律价值、法律精神、法律文化和法律方法的整体性法律。依据这种法律作出判断仍不失为法治,法治意味着所有的判断都是根据法律作出的。”(陈金钊:《法律方法论体系的“逻辑”问题》,《政法论丛》2008年第4期。)
    ③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61页。德沃金在此是批判现实主义法学的司法能动主义观点。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16页。
    ②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4页。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17页。
    ①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29页。
    ②贺来:《后形而上学视域与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①姜望琪:《当代语用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6页。
    ②胡泽洪:《语言逻辑与语用推理》,《学术研究》2003年第12期。
    ①胡泽洪:《语言逻辑与语用推理》,《学术研究》2003年第12期。
    ②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70页。
    ③姜望琪:《当代语用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9页。
    ①霍尔斯特:《哈贝马斯传》,章国锋译,东方出版中心,2001年,第73页。
    ②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17页。
    ①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4页。
    ②殷杰、郭贵春:《论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界面》,《自然辩证法通讯》2002年第4期。
    ③童世骏:《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高鸿钧、马剑银主编:《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84页。
    ④童世骏:《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高鸿钧、马剑银主编:《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07页。
    ⑤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⑥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685页。
    ①张斌峰:《从事实的世界到规范的世界——评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对言语有效性范畴的超越与拓展》,《自然辩证法通讯》2002年第4期。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75页。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19页。
    ②陈金钊:《法律方法论体系的“逻辑”问题》,《政法论丛》2008年第4期。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278页。
    ①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②卡多佐:《法律的成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4页。
    ①卡多佐:《法律的成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4页。
    ②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2页。
    ③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64页。
    ①参见胡平仁:《诉讼艺术研究评述》,《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笔者认为,胡平仁先生的观点是犀利的,他对法律艺术的定义及“技术”与“技巧”的区别是完全正确的。当然,本文认为,“技术”与“技巧”尽管有明显不同特征,但也有很强的关联性,“技巧”比“技术”高级,但“技术”是“技巧”的基础,通常情况下,无“技术”就无“技巧”,这正如一个书法艺术家总是先“合”(技术规则)而后“离”(技术规则而至艺术),如果他首先不按技术规则来训练,那就达不到离开技术规则限制的具有创造性的艺术。司法判决的艺术(技巧)不仅不排除法律科学(技术)反而要以之为根基,法律逻辑作为司法判决的“技术”是首先必须遵循的,本文将概念涵摄与类型归属区别开来,是一种“技术”处理,但却为司法艺术奠定基础。当然,在疑难案件中,仅靠“技术”就不行了,疑难案件的恰当处理是离不开法官娴熟的司法艺术的,在德沃金的理论中,赫拉克勒斯就是一个智慧的、有高超艺术的理想型法官。
    ①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①似乎为“权利”的笔误,但没法亲自请教刘星教授,也不敢妄自猜测,笔者注。
    ②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变革》,《外国法评译》1995年第3期。
    ③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变革》,《外国法评译》1995年第3期。
    ④谢晖:《论法律效力》,《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①Hart,“American Jurisprudence through English Eyes: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in Essays in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 p.132.
    ②孙笑侠、褚国建:《判决的权威与异议——论法官不同意见书制度》,《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③张千帆:《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兼论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0-71页。
    ①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②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③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④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⑤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132页。
    ①龙宗智:《刑事判决应加强判决理由》,《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
    ②胡桥:《判决理由的概念和功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③转引自:张心向:《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社会学视域下的刑法运作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代序第31页。
    [1]白建军:《公正的底线——刑事司法公正性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2]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3]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4]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5]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6]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7]陈汝东:《认知修辞学》,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
    [8]陈锐:《法律推理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
    [9]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
    [10]方孔:《实在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07年。
    [11]高鸿钧:《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12]高全喜主编:《西方法政哲学演讲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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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高全喜:《休谟的政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15]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
    [16]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
    [17]姜望琪:《当代语用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18]季卫东:《正义思考的轨迹》,法律出版社,2007年。
    [19]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0]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21]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22]刘治斌:《法律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
    [23]刘青峰:《司法判决效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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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1]马明亮:《协商性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
    [3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
    [33]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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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36]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37]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
    [38]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
    [39]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
    [4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1]王海明:《人性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
    [42]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以阿列克西的理论为线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43]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
    [44]谢晖:《法律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
    [45]谢晖:《法治演讲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46]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47]杨立新:《民事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
    [4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49]张世英:《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50]张心向:《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社会学视域下的刑法运作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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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5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5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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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
    [58]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1][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2][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
    [4][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
    [6][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
    [7][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8][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9][美]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1][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12][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13][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14][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
    [1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
    [17][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
    [18][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
    [19][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
    [20][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2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22][英]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23][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峰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2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
    [2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
    [26][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全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27][德]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28][美]霍维茨:《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信春鹰、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9][美]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30][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31][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
    [3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33][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4][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35][德]考夫曼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
    [36][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
    [3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
    [3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39][美]库恩:《英美法原理》,陈朝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
    [40][法]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
    [41][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42][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43][美]列维:《法律推理引论》,庄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44][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45][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
    [4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
    [47][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48][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4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
    [50][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
    [5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
    [52][英]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冬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
    [5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
    [5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
    [55][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制出版社,2001年。
    [56][美]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57][美]庞德:《法理学》(第一卷),余履雪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58][美]庞德:《法理学》(第二卷),封丽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59][美]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6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上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
    [61][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62][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
    [63][英]休谟:《人性论》(上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
    [64][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
    [65][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
    [6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6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
    [1]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2]白建军:《司法实证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01年第1期。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5]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6]陈金钊:《法官司法缘何需要奉行克制主义》,《扬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7]陈金钊:《认真地对待规则——关于我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索》,《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8]陈景良:《从人生智慧的角度重新认识中国法文化的价值》,《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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