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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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朝前期是中国古代涉外法律的成熟时期。这一时期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多和涉外冲突的频仍,清政府规范调整中外关系的法律制度也表现出由简单到系统、由缺漏到完备的发展态势,逐渐形成了包括朝贡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涉外民商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等在内的涉外法律体系,可以说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是中国古代涉外法律发展的顶峰。清朝前期,广东地区是来华外国人最多的地区,也是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最为集中的地区,因此本文主要以广东地区为中心,深入探讨清朝前期针对来华外国人的涉外经济法律、涉外民商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等。论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研究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既有利于把握中国古代对外政策和中国古代涉外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又对我国当前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涉外法律建设具有深刻的历史借鉴意义。同时,绪论中总结了中外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概况,并指出研究不足主要是缺乏对涉外法律的专题研究,缺乏对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缺乏对中外史料的对比互证。据此,本论文将采用案例分析、互证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清朝前期涉外经济法律、涉外民商法律、涉外刑事法律、涉外诉讼法律等展开专题研究。
     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叙述清朝前期对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的政策与涉外法的渊源。其中第一节介绍清朝前期广东地区来华外国人概况,主要叙述了清朝前期来到或经过广东的使节、商人、士兵水手、西洋教士、飘风难民、驻澳葡人等六大群体的规模、特征及发展变化。第二节以广东地区为中心探讨清朝前期对来华外国人的政策与涉外立法情况,具体以乾隆二十二年实行广州一口通商为界限分两个阶段展开叙述。第三节论述清朝前期涉外法的渊源,指出皇帝谕旨、成文法典、判例成案、习惯法和双边条约等都是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的重要渊源。
     第二章主要论述清朝前期涉外经济法律。其中第一节讨论清政府对来华外商的管理法令,分对外国商船之管理法律、对外国商民之管理法律、对进出口商品之管理法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节阐述海关法律,介绍了粤海关的口岸和人员组成,探讨了海关的主要职权,包括征收关税、稽查走私、管理贸易及其它管理职权,论述了海关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走私行为的法律责任、其它违反海关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海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第三节论述涉外税收法律,包括海关税则的演变,海关税的组成即商税、船料、附加税三个部分,海关税的减征与免征等。
     第三章主要探讨清朝前期涉外民商法律。其中第一节介绍涉外物权法律,指出清朝前期广东地区的涉外物权法律并不健全,其对涉外所有权关系的调整主要集中在规范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方面,对涉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调整以涉外典权、涉外质权和涉外抵押权较为常见。第二节叙述涉外债权法律,清朝前期广东地区的涉外债权法律较为完善,特别是调整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是非常发达的,据此,本节着重探讨清朝前期广东地区的涉外合同之债,对最为常见的涉外合同关系如涉外买卖关系、涉外租赁关系、涉外承揽关系等展开详细论述,还专门讨论了涉外合同之债中影响重大的商欠问题。第三节论述涉外婚姻与财产继承法律。总的来看,清朝政府关于涉外婚姻与财产继承的法律政策并不多,且经常与查禁天主教纠合在一起,呈现出不同时期不同地点采取不同法律政策的特点。第四节论述涉外民事诉讼法律,探讨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起诉、审理、判决、执行情况,也分析了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异同之处。
     第四章主要考察清朝前期涉外刑事法律。其中第一节依据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同对中西方档案文献记载中的涉外刑事案件分三类进行叙述:外国人对中国人的犯罪案件,中国人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外国人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在叙述中特别注意对中西方档案文献的记载进行比较考证。第二节研究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分别讨论了上述三类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情况。清政府一直强调对外国人杀死中国人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却越来越多地遭到西方国家的抵制和反对,到19世纪上半期清政府已经很少能够对外国国籍的杀人凶手进行审判处刑。与此相对比,清朝政府对几乎所有中国人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都积极实行司法管辖并严格审判、认真执行。另外对纯粹外国人之间的犯罪案件,清政府更多的是调解干预,而不是审判处刑。第三节介绍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论述了涉外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参加人,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情况,也注意考察涉外刑事诉讼与国内刑事诉讼的相同与区别之处。
     第五章主要是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其中第一节是从中西法律观念比较看清朝前期的涉外法律,中国古代历史上形成了以“天下共主”为核心的天下观,而在近代欧洲则形成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主权国家平等意识,这种天下观和主权观的差异在礼仪之争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另外,义务本位观是古代中国法律的重要特征,而近代欧洲则形成强烈的权利本位观念,这就造成中西法律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必然冲突。通对中西方法律观念比较,可以看出清朝在法律观念方面存在的缺陷与问题。第二节是从中西实体法律冲突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清朝前期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中最突出的是刑法中关于外国人犯罪刑事责任的问题。连带责任原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原则,而近代西方则孕育出个人责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另外清朝法律虽然规定防卫杀人和意外事件可以减免刑事处罚,但在涉外案件中却极少适用。第三节是从中西程序法律冲突看清朝前期涉外法律,清朝法律继承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西方传统诉讼文化中则一直强调通过程序上的公正实现公平和正义。中西诉讼程序法律之争主要集中在对外国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和刑讯问题上。
     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和对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的思考。首先总结了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的总体特征,指出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经历了由缺乏到完备、由简单到系统的发展过程,但也表现出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国别地区差异性。其次,在涉外经济法律方面,清朝政府对来华外商制定的法律政策表现出强烈的限制与防范特征,但与清政府对本国商民的限制措施比较,对外国商民的限制措施是相对宽容的。这些说明,清廷对于来华外商既持有防范限制的一面,也抱有“怀柔远人”的一面。第三,在涉外民商法律方面,清廷对破产行商进行严厉制裁,对行商欠外商债务积极予以偿还,但却对外商欠华商债务不闻不问,说明清朝政府对本国商民和外国商民政策的不平等。第四,在涉外刑事法律方面,大清律例虽然规定了“化外人有犯,并依律拟断”的法律原则,但在实践中却遭到严重的挑战与反对。这一方面是由于以英国人为首的西方人自始就不想服从于东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清政府缺乏竖持涉外案件司法管辖权的意识。第五,尽管清朝前期涉外法律在许多方面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的执行状况却非常糟糕,虽然有法可依,但经常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第六,从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看,以清朝前期涉外法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涉外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与冲突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基本的价值理念。西方国家对清朝涉外法律乃至整个大清律例的意见与批评有其深刻与合理的一面。这些深刻与合理的东西,是西方法律文化长期历史积淀的精华所在,对于我们今天进行法制建设是有借鉴意义的。
It was in early Qing Dynasty that ancient Chinese foreign-related law went towards mature and reached its climax. Along with the communic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broad developed, the laws that Qing Dynasty imposed to adjust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broad increased. Not only was Canton the most densely populated region for foreigners, but also it was the most intensive district that Qing Dynasty legislate on foreigners. So this thesis will focus on the laws that Qing Dynasty imposed on foreigners in Canton. 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introduction, main part and conclusion, of which the main part includes five chapters.
     Introduction mainly illustrates the academic value and realistic magnificence of research of the foreign-related law in Canton during early Qing Dynasty. It not only helps us to reveal the principles and characters of ancient Chinese foreign-related policies and ancient Chinese foreign-related laws, but also helps us promote the foreign-related legislation in nowadays. Meanwhile,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history of this subject, it summarizes the extant achievements and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of previous studies. Since there were little research on special issues and actual cases, even little comparative study, I will adopt the methods of cases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in studying the foreign-related economic law,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law.
     Chapter one inspects the foreign-related policies and sources of foreign-related law in early Qing Dynasty. The first section introduces the scales, characters and development of six main foreign groups in Canton: embassies, merchants, soldiers, western missionaries, refugees and Portuguese in Macro. The second section introduces the foreign-related policies and foreign-related legislation in Canton before and after 1757 when Emperor Qianlong determined to confine the foreign trade to Canton. The third section discusses the sources of foreign-related law in early Qing Dynasty, pointing out that the emperor' edicts, statute law, case law, customary law and treaties were all sources of foreign-related law in early Qing Dynasty.
     Chapter two discusses the foreign-related economic law in early Qing Dynasty. The first section inspects the regulation law on foreign merchants. It specifies the laws on foreign ships, on foreign businessmen, and on importing and exporting goods. The second section studies the customs law. It discusses the agency and staff, authority and power, law responsibility of Canton Customs. The third section studies the foreign-related tax law. It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and contents of customs tariff, abatement and exemption of customs tax.
     Chapter three specifies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early Qing Dynasty. The first and second sections respectively introduce the foreign-related property law and the foreign-related debts law in early Qing Dynasty. There was only a little foreign-related property law, while there was a lot of foreign-related debts law which centered on foreign-related relations such as buyer-seller, landlord-tenant, employee-employer. It also pays emphasis on the happening and settlement of Hong debts. The third section discusses the foreign-related law of marriage and succession. There was not so much law about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and succession, which was usually connected to the prohibiting of Catholic. The fourth section discusses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procedure law. It inspects the jurisdiction, trial, execution, and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Chapter four discusses the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law in early Qing Dynasty. The first section introduces the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cases in Canton. It classifies these cases into three kinds: the cases that foreigners committed crime on Chinese, the cases that Chinese committed crime on foreigners, the cases that foreigners committed crime on foreigners. The second section discusses the jurisdiction of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cases. For the first and third kinds of cases, Qing government paid only attention to those serious cases. However, for the second kind of cases, Qing government was always active and effective in investigation and arresting the criminals. The third section inspects the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ch mainly discusses the participants, trial, and execution of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cases.
     Chapter five studies the foreign-related law through the comparation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law culture. The first section inspects the foreign-related law through the comparation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law conception. The "Tianxia conception" and "liability-first conception" were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principles in ancient China, while the Sovereignty conception and "rights-first conception" were popular in modern Europe. The second section discusses the foreign-related law through the conflict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entity law. The most intense conflict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law culture wa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foreign criminals. Another question was whether the foreign criminals could lessen or relieve punishment when he or she committed crime in special conditions. The third section specifies the foreign-related law through the conflict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procedure law. Ancient China formed the tradition of neglecting the rights of citizens. However, modern Europe developed conception of "procedure justice".
     Conclusion is the synopsis of whole topic. Firstly, it summarizes the main characters of foreign-related law in early Qing dynasty. Secondly, it puts forwards that although the law to regulate western merchants was acrimonious; it was moderate contrasting to the policies that Qing dynasty made for domestic merchants. And this illustrated that Qing dynasty' foreign attitude was "cherishing men from afar". Thirdly, Qing government penalized all the Chinese debtors when they went bankrupt, and required other Hong merchants to pay off the debts, but paid no attention to foreigners in debt to Chinese merchants. Fourthly, the foreigners especially Englishmen did not intend to obey the jurisdiction of orient countries from the beginning, while Qing government did not have the concept of jurisdiction. Fifthly, although there was so much foreign-related law in early Qing dynasty, they were not executed well. Sixthly, there were a lot of reasonable and beneficial aspects in western criticism to the law of Qing dynasty which we may absorb and learn from in nowadays.
引文
① (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十<本纪第十·肃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一册第253页)载:“癸巳,广州奏大食国、波斯国兵众攻城,刺史韦利见弃城而遁。”(宋)司马光撰:《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十<唐纪三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标点本,第十五册第7062页)载:“癸巳,广州奏:大食、波斯围习州城,刺史韦利见逾城走,二国兵掠仓库,焚庐舍,浮海而去。”
    ② 穆根来、汶江、黄倬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6页。
    ③ (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63页。
    ① 张天泽著、姚楠、钱江译:《中葡早期通商史》,香港: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88年版,第6页。
    ② 穆根来、汶江、黄倬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页。
    ③ (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第八<卫禁>“越度缘边关塞”条,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7—178页。
    ④ (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一百六十三<列传第八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十六册第5009页。
    ⑤ (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五百六十三,韩愈《正议大夫尚书左丞孔公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第5703页。
    ⑥ 《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死商钱物”条,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224页。
    ⑦ 《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死商钱物”条,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页。
    ① 《唐律疏议》卷第六(名例)“化外人相犯”条,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3页。
    ② (宋)朱彧撰:《萍洲可谈》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页。
    ③ 《宋刑统》卷八<卫禁律>“越度缘关边塞共化外人交易婚姻”条,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158页。
    ① 《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条,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225页。
    ②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二十四<本纪第二十四·仁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标点本,第二册第554页。
    ③ (摩洛哥)伊本·白图泰著、马金鹏译:《伊本·白图泰游记》,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52页。
    ④ 《大元通制条格》卷第三<户令>“婚姻礼制”条,郭成伟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⑤ (日)桑原骘藏著、冯攸译:《唐宋元代中西通商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218页。
    ①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百二<志第五十·刑法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标点本,第九册第2611页。
    ②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标点本,第九册第2665页。
    ③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七十五<志第五十一·职官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六册第1848页。
    ④ 参见陈尚胜:《闭关与开放:中国封建晚期对外关系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166页。
    ① (清)印光任、张汝霖著:《澳门记略》,赵春晨点校,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
    ② (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二十二<户部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260页。
    ③ 《大明律》卷第六<户律三·婚姻>“蒙古色目人婚姻”条,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④ 《大明律》卷第一<名例律>“化外人有犯”条,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① 参见戴逸:《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载于《人民日报》1979年3月13日);胡思庸:《清朝的闭关政策和蒙昧主义》(载于《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2期);汪敬虞:《论清朝前期的禁海闭关》(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张光灿:《论清朝前期的闭关政策》(载于《宁夏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陈东林、李丹慧:《乾隆限令广州一口通商政策及英商洪任辉事件述论》(载于《历史档案》1987年第1期);朱雍:《不愿打开的中国大门:18世纪的外交与中国命运》,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王先明:《论清代的“禁教”与“防夷”——“闭关主义”政策再认识》(载于《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吴建雍:《清前期对外政策的性质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载于《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向玉成:《清代华夷观念的变化与闭关政策的形成》(载于《四川师大学报》1996年第1期);陈尚胜:《也论清前期的海外贸易——与黄启臣先生商榷》(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伐——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① 参见郭蕴静:《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载于《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严中平:《科学研究方法十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载于《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夏秀瑞:《清代前期的海外贸易政策》(载于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王永曾:《清代顺康雍时期对外政策论略》(载于《社会科学》1984年第5期)。
    ① (清)梁廷枏:《海国四说·粤道贡国说》,骆驿、刘骁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剪164页。
    ①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九十三<礼部·主客清吏司·朝贡上>,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901、902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三<礼部·朝贡>,续修四库全书第806册第35、37页。据(清)梁廷枏总纂:《粤海关志》卷二十一<贡舶一>(袁钟仁校注,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页)称,康熙六年,题定暹罗国贡期,三年一次,贡道由广东,其贡道规定时间应为有误。
    ② 美国学者费正清和邓嗣禹根据《清史稿》和《东华录》的有关记载,统计出暹罗在此期间共朝贡44次(参见J.K.Fairbank and S.Y.Teng,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941(6),pp.193-196)。笔者根据《清实录》记载,考证暹罗此间来华朝贡共52次,其中四次(乾隆四十二年、嘉庆五年、道光元年、道光五年)朝贡使节到粤即被遣回。费正清和邓嗣禹所据之资料遗漏了康熙六十年、六十一年、雍正七年、乾隆十八年、三十一年、五十三年、五十四年、嘉庆五年、十二年、二十三年、道光元年暹罗朝贡之史实,而多计了道光十二年、十六年、十八年本来未有之朝贡使节。
    ③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④ 《清圣祖实录》卷二九八,康熙六十一年六月壬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六册第884页。
    ⑤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一,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乙丑,第二四册第812页。
    ① 本表未列入俄国访华使团。据张维华、孙西著《清前期中俄关系》(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清朝前期俄国曾十次遣使访华,主要包括:1654—1656年的巴以科夫使团,1658—1662年的佩尔菲利耶夫和阿布尔使团,1668—1672年的阿布尔使团,1670年的米洛瓦诺夫使团,1675—1677年的斯帕法里(即尼果赖)使团,1685—1686年的文纽科夫和法沃罗夫使团,1686—1689年的戈洛文(即费要多罗)使团,1692—1695年的义杰斯使团,1719—1721年的伊兹玛依诺夫使团,1725—1728年的务拉的思拉维赤(即萨瓦)使团.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三,顺治十三年八月甲辰,第三册第804页。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礼部·朝贡·市易>,第806册第130页。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礼部·朝贡·市易>,第806册第130页;卷五一一<礼部·朝贡·禁令一>,第806册第134页。
    ④ John E. Wills, Jr., Embassies and Illusion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pp.48-81.
    ⑤ John E. Wills, Jr., Embassies and Illusion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pp.145-169.
    ⑥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二<礼部·朝贡·贡期>,第806册第35页。
    ⑦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七,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丙申,第五册第353页。
    ① (美)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② 《清圣祖实录》卷三三,康熙九年六月甲寅,第四册第450页;卷三四,康熙九年十月壬辰,第四册第461页。
    ③ (葡)施白蒂著、小雨译:《澳门编年史》,澳门:澳门基金会1995年版,第60页。
    ① Peter Auber, China: 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and of the British and Foreign Embassies to, and Intercourse with, that Empire.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1834, p.200.
    ① 根据(美)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各卷统计,从1699年到1833年,共有4946艘西方国家商船来广州贸易,参见附录1。根据《粤海关志》卷二十四<市舶>(第484—488页)历年夷船来数统计,从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750年2月1日)至道光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1838年5月18日),共有5390艘外国商船来广州贸易,参见附录2。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09页。
    ② 见附录1统计。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92页。
    ④ 见附录1统计。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91页。
    ⑥ 见附录1统计。
    ① 见附录1统计。另吴建雍在《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对外关系卷》(沈阳:辽海出版社1959年版,第186页)中统计,从1732年到1807年,共有123艘丹麦亚洲公司商船来华。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12页。
    ③ 见附录1统计。另尹建平在《瑞典东印度公司与中国》(载于《世界历史》1999年第2期)中引述托林·福兰斯密尔(Tore Fransmyr)著《东印度公司》(Ostindiska Kompaniet,斯德哥尔摩1990年版)的研究成果认为,瑞典东印度公司从1731年1月14日得到政府颁发的特许状之日起到1813年公司解体共进行了82年对华贸易。在82年里公司共进行过132次远东航行。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59页。郭廷以著:《近代中国史》(一)(长沙: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209页)称1722年维也纳政府组织东印度公司,1724年开始东航,1727年派船来粤。不知郭先生所依何据。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98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74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24、439、511、569页。
    ③ 散商绝大多数都是英印商人,但也出现过法国散商,见《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76页。
    ④ (英)格林堡著、康成译:《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页。
    ⑤ 《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10页。
    ⑥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515页。
    ⑦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27、390页。
    ① 《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18页。
    ② 《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22页。
    ③ 笔者根据《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各卷统计,来华贸易散商船只1699年2艘,1714年2艘,1720年4艘,1723年2艘,1724年5艘,1730年2艘,1732年2艘,1736年1艘,1737年1艘,1739年2艘,1741年1艘,1751年3艘,1753年2艘,1764年3艘,1768年3艘,1771年2艘,1772年4艘,1773年2艘。见附录1统计。
    ④ 见附录1统计。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11页。
    ⑥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78页。
    ⑦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515页称:(1761年)“第一次记载有大班签发伦敦董事部汇票的事。第一张汇票是1761年11月25日签发的”。
    ① 《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2页。
    ② (美)赖德烈著、陈郁译:《早期中美关系史(1744—1844)》,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11页。
    ① (美)赖德烈著、陈郁译:《早期中美关系史(1744—1844)》,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5页。
    ② 见附录1统计。
    ③ 《延丰擅准(口足各)(口臣)夷船进埔卸货著即革职吴熊光等亦办理未协均交部议处嗣后该国商船来广严行驳回上谕》(十一年正月二十日),载于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二册,第3页。
    ④ 刘芳辑、章文钦校:《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澳门:澳门基金会1999年版,第861页。
    ⑤ 说明:1、本表译自Earl H.Prichard,Anglo-Chinese Relations during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Urbana: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1930,pp.224—225,附入本文时略有修改。2、1716年人数包括在澳门商船船员数量,1732、1740、1741年人数为实际船员人数而非估计数量,1751年除英国船员人数外其它国家船员人数为实际人数。3、1740—1760年公司船实际吨位都在498—499吨,1740—1790年商船平均人数取100;1789年公司命令建造新船须达到1200吨,1790—1795年商船平均人数取110;1796年后绝大多数商船都达到1200吨,1796—1800年商船平均人数取120。
    ① 《粤海关忐》卷二十四<市舶网>第488页载,道光十七年(1837)共有213艘外国商船来到广州,213×120=25560人。
    ①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13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76页。
    ③ Peter Auber, China: 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pp. 293-294.
    ④ 林子昇异编:《十六至十八世纪澳门与中国之关系》,澳门:澳门基金会1998年版,第131页。
    ① (法)费赖之著、冯承钧译:《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2、157、224、607—608页。
    ② 故宫博物院编:《康熙与罗马使节关系文书》,第15页。另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二辑第655—661页所载《总督广东广西等处地方赵弘燦奏覆西洋人学习汉话事折》(康熙四十九年闰七月十四日)记康熙谕令西洋人在广州学习华语:“西洋新来之人且留广州学汉话,若不会汉话即到京里亦难用”,可供对照。
    ③ 徐宗泽:《中国天主教传教史概论》,上海:土山湾印书馆1938年版,第243—244页。
    ④ (法)杜赫德编、郑德弟等译:《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中国回忆录》(Ⅰ),郑州:大象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
    ⑤ 方豪:《中西交通史》(下册),长沙: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980页。
    ⑥ 徐宗泽:《中国天主教传教史概论》,上海:土山湾印书馆1938年版,第260页。
    ① 参见《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883页。
    ② 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遣使会已有会士来华,如毕天祥(Sudovicus Appiani,1663—1732)、穆天尺(Mullener,1673—?)、德理格(Theodoricus Pedrini,1670-1746),但并未成为主流。
    ① (瑞典)龙思泰著、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北京:东办出版社1997年版,第238页。
    ① 《澳门记略》,第65页。
    ② 《澳门记略》,第65页。
    ③ 《澳门记略》,第65页。
    ① 《澳门记略》,第65页。
    ② 参见刘序枫编:《清代档案中的海难史料目录》,台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亚太区域研究专题中心2005年版。
    ③ 《两广总督李侍尧题报乾隆三十七年分发遣难番归国等情本》(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载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7页。《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九,康熙五十七年五月辛未,第六册第733页。
    ④ 《清世宗实录》卷八五,雍正七年八月丁未,第八册第132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五二,乾隆二月闰九月庚午,第九册第889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7—18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二二一,乾隆九年七月戊戌,第一一册第843页。
    ④ 《广东巡扰杨文乾奏报苏禄国贡使阿石丹座船被风飘至香山澳已加安顿给修船桅情形片》(雍正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56页。
    ⑤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三<礼部·朝贡·拯救>,第806册第165页。
    ⑥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三<礼部·朝贡·拯救>,第806册第165页。
    ⑦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三<礼部·朝贡·拯救>,第806册第167页。
    ① 韦庆远:《<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序言》,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清朝实行禁海、迁海政策的时间,学术界尚有争议,如万明著《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52—353页)认为清朝发布禁海令的时间是顺治十二年(1655)、十三年(1656)、康熙四年(1665)、十一年(1672)、十七年(1678);发布迁海令的时间是顺治十八年(1661)、康熙十一年(1672)、康熙十七年(1678)。兹存疑待考。
    ② John E. Wills, "Ching Relations with Dutch 1662-1690", in John K. Fairbank ed.,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225-256.John K. Fairbank, 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 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 1842-1854.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3, p.48.
    ③ 《清世祖实录》卷三三,顺治四年八月丁丑,第三册第275页。
    ① (清)戴肇辰等修、史澄等纂:(光绪)《广州府志》卷八○<前事略六>,光绪五年粤秀书院本,第391页。《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六)第156页录其为康熙六年所云,应为错录。关于澳门免迁的原因,中西方文献记载差异较大。(葡)施白蒂著、小雨译:《澳门编年史》(澳门:澳门基金会1995年版第56页)称:“1667年(2月15日)香山县知府敦促澳门市执行北京下达的‘迁海’旨令,但承诺如果澳门交纳二十五两白银,他将设法重开通商。在这以前的几天里,有十二只船开到湾仔岛和凼仔岛沿岸,以包围澳门。禁止船只出海捕鱼和运木柴,同时还关闭了关闸。而早在二十天前已禁止运进大米。澳门人答应了这些条件,三天后关闸重新开放,中国舰队也随即离开。”“(3月31日)广东来函说,鉴于与清军为敌的‘海盗’郑成功的袭击,皇帝下令沿海居民前往内地。广东总督已下令派船来澳,把市民及其财物迁至内地。后萨尔达尼亚使团终于说服了皇帝。”(法)费赖之著、冯承钧译:《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94页<刘迪我传>称:“一六六三年迪我受命为南京驻所道长。时鞑靼欲驱葡萄牙人出澳门,禁与外人贸易。顾澳门为传教士入中国境之唯一门户,迪我因急赴北京,与汤若望神甫谋挽救策。居数月,事解,一六六四年五月还抵南京。”
    ② (清)李士桢:《抚粤政略》卷二<奏疏·请除市舶岙门旱路税银疏>,台北: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第211-212页。
    ③ (清)李士桢:《抚粤政略》卷二<奏疏·请除市舶岙门旱路税银疏>,台北: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从刊本,第212-213页。
    ④ 《两广总督杨琳奏报巡查澳门谕令西洋人等须安分守法及沿海一带情形折》(康熙五十六年五月初十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12页。
    ⑤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七,康熙五十七年二月戊戌,第六册第719页。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三○,顺治四年二月癸未,第三册第251页。
    ② 《清世祖实录》卷三二,顺治四年六月丁丑,第三册第267页。另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八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1459页)载有《给吕宋国王敕谕》:“大清皇帝敕谕吕宋国王,朕扰定中原,视天下为一家,念尔吕宋,自古以来,世世臣事中国,遣使朝贡,业有往例。令故遣人驰(敕)谕尔围,若能顺天循理,可将故明所给封诰印敕,遣使赍送来京,朕亦照旧锡(赐)封。”可供参考。
    ③ 《清世祖实录》卷三三,顺治四年七月甲子,第三册第272页。
    ④ 资料来源:(光绪)《大清会典》卷三九<礼部·主客清吏司>,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第372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二<礼部·朝贡·敕封>,续修四库全书第806册第27—35页。
    ⑤ 资料来源:(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二<礼部·朝贡·贡期>,第806册第35—37页。
    ① 资料来源:(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二<礼部·朝贡·贡道>,第806册第37—38页。
    ② 资料来源:(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四<礼部·朝贡·从人>,第806册第170—171页。关于朝贡使团规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四<礼部·朝贡·从人>(第806册第170页)称:“顺治九年议准,各国由陆路进贡,每次不得过百人,入京止许二十人,余皆留边听赏。由海道进贡,不得过三船,每船不得过百人,一应接贡、探贡等船,不许放入。”表中所列是后来又对各国使团人数作出的具体规定。
    ① 资料来源:(光绪)《大清会典》卷三十九<礼部·主客清吏司>,第794册第373页。
    ①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九十三<礼部·主客清吏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902页。
    ② (韩)全海宗:《清代韩中朝贡关系考》,载于(韩)全海宗著、全善姬译:《中韩关系史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页。
    ③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康熙七年十一月己亥,第四册第377页。
    ④ 《清世祖实录》卷七,顺治元年八月丙辰,第三册第74页。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三一,康熙八年八月辛未,第四册第417页。
    ② 《总管内务府为颁给西洋传教士王义仁等印票事致礼部咨文》(康熙四十七年闰三月初一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77页。
    ③ (法)费赖之著、冯承钧译:《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上),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493、547、416、485页。
    ④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二,康熙五十六年四月戊戌,第六册第669页。
    ①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七,康熙五十七年二月丁亥,第六册第716—717页。
    ② 《清世宗实录》卷一四,雍正元年十二月壬戌,第七册第251页。
    ③ 《清世宗实录》卷二七,雍正二年十二月庚寅,第七册第419页。
    ④ 《广东巡抚鄂弥达奏闻驱逐广州各堂堂主至澳门将教堂改作公所折》(雍正十年七月初二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71页。
    ① 《两广总督策楞等奏明查封澳门进教寺不许内地民人入教折》(乾隆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24页。
    ② (清)暴煜修、李卓揆纂:(乾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456—457页。
    ② 《喀尔吉善、周人骥折》,载于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第十期<乾隆朝外洋通商案>,第天355页。
    ③ 《托恩多奏覆乾隆二十四年粤海关收税短少折》,载于《史料旬刊》第三期,第天97页。
    ④ 《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覆札商筹办禁夷船来宁贸易情形折》(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载于《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五辑,第780页。《清高宗实录》卷五二二,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乙巳,第一五册第582页。
    ⑤ 《谕宁波征税须稍重于粤海关以防洋船云集宁波》(乾隆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02—303页。《清高宗实录》卷五三三,乾隆二十二年二月甲申,第一五册第721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五五○,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第一五册第1023—1024页。
    ② (清)阮元等修、陈昌齐等纂:(道光)《广东通志》卷一八○<经政略二十三>,近代中国史料从刊本,第3313页。
    ③ (清)李士桢:《抚粤政略》卷六<文告·分别住行货税>,台北: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第55页。
    ①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4—86页。《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62—163页亦有译文,可供对照。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67页。
    ③ (清)梁廷枏总纂:《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1页。
    ④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6页。据《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03页称:“潘启官为这件事花了100000两。由公司偿还给他。”
    ⑤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2页。
    ①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9—502页。
    ② 《广东十三行考》,第171页。
    ③ 《钦差大臣新柱等奏报审明英商洪任辉状告澳门等关口勒索陋规定拟缘由折》(乾隆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28页。《新柱等奏审明李永标各款折》,载于《史料旬刊》第四期,第天122页。《广东十三行考》第143页称:外船驶入广东时,举凡入口货税及出口货税均须经行商之手,并须由行商一人保证,是为“保商”制度。
    ④ 《准设洋行总商上谕》(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四册,第6页。《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9页。吴建雍《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对外关系卷》(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认为总商制度“发轫于乾隆十年策楞所设保商。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成立公行时,其发起者潘振成正式成为第一任总商。”
    ⑤ 《德庆折》,载于故宫博物院编:《文献丛编》第九辑<清嘉庆朝中外通商史料>,第2页。《粤海关志》 卷二十五<行商>,第498页。
    ①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卷),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1页。
    ② 《天津镇总兵昌福奏闻英商赴天津海口呈控粤海关监督李永标情形折》(乾隆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13—314页。
    ③ 《两广总督李侍尧奏陈粤东地方防范洋人条规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37页。
    ④ 《清高宗实录》卷六○二,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子,第一六册第760-761页。《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45—548页。《两广总督李侍尧奏陈粤东地方防范洋人条规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 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37—340页。具体内容见附录5。
    ① 《澳门记略》,第28—29页。《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35—537页。具体内容见附录3。
    ② 《澳门记略》,第36—38页。《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37—539页。(清)暴煜修、李卓揆纂:(乾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该条议葡文本相对简略,且删去第12条。具体内容见附录4。
    ③ 具体内容参见附录6—9。
    ④ 关于清朝前期法律渊源,可参考苏亦工著:《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①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第119页。
    ② 参见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① 《广东巡抚岳浚奏闻哑吗嚧等殴毙民人李廷富等依法办理情形折》(乾隆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39页。
    ② 《广东巡抚岳浚奏报哑吗嚧等殴毙民人已搭船出洋请参处失职官员折》(乾隆十四年二月初一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41页。
    ① 《澳门记略》,第37页。
    ② 《大清律例》卷五<名例律下>“化为人有犯”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③ 会典、则例、事例是否为清代法律渊源学术界争议较大,参见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① 《广东巡扰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顺治十年三月初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6页。
    ②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康熙七年十一月己亥,第四册第377页。
    ③ 《清圣祖实录》卷三八,康熙十一年三月戊申,第四册第511页。
    ④ 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① 《广州将军策楞等奏报办理晏些卢扎伤商人陈辉千致死案缘由折》(乾隆九年正月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98—199页。
    ② 《澳门记略》,第36页。
    ③ 《广东巡抚岳浚奏闻哑吗嚧等殴毙民人李廷富等依法办理情形折》(乾隆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广州将军锡特库奏闻哑吗嚧杀伤李廷富等案岳浚办理错误奉旨申饬现由硕色办理折》(乾隆十四年正月二十日)、《广东巡抚岳浚奏报哑吗嚧等殴毙民人已搭船出洋请参处失职官员折》(乾隆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两广总督硕色奏报哑吗嚧等已搭船回国请准照夷例完结折》(乾隆十四年二月初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38—245页。《清高宗实录》卷三四○,乾隆十四年五月庚申,第一三册第708—709页。
    ① 《澳门记略》,第37页。
    ② 《署两广总督杨廷璋等奏报水手咿呲呢掷伤民人郑亚彩致死已在澳门勒死折》(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四日)、《两广总督李侍尧等奏报咹哆呢吔殴死民人方亚贵按律拟绞折》(乾隆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两广总督李侍尧等奏报(口让)呢咕刀伤民人杜亚明等致死拟绞折》(乾隆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报咈啷哂吐咕噶啪殴毙民人照例勒毙折》(乾降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82-383、390—391、392—393、399—400页。
    ③ 《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报呲嘛(口试)吔(口英)刀伤致毙民命遵例审办缘由折》(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广东巡抚郭世勋奏报(口庇)哆嚧劫戮毙民命遵例审办缘由折》(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巡抚郭世勋奏报噧喴哩哑嘶戮毙民命遵例审办缘由折》(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两广总督阮元等奏报遵例审办致毙民命之夷人绞决折》(道光六年二月十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505—506、506—507、512页,(二),第183—184页。
    ④ 参见(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载于(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96页。
    ⑤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⑥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① 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②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蕃人若瑟山多藉词修整逼迁三层楼租户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58—259页。
    ③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咟呅将叶罗氏铺屋照旧收租毋得盘踞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五月初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7页。
    ④ 《澳门记略》,第36页。
    ① (朝鲜)李容元等纂辑、李完用等校正:《闲朝宋鉴·别编》卷之一<仁祖朝一>,朝鲜隆溪三年本,第8页。
    ① 《清太宗实录》卷三三,崇德二年正月戊辰,第二册第430—431页。
    ②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卷,第2页。
    ③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卷,第6—7页。
    ④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卷,第7、9页。
    ⑤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卷,第19页。
    ①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卷,第27—28页。
    ②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卷,第29—30页。
    ③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20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09—310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10—321页,(第四、五卷),第628—631页。
    ① 《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覆札商筹办禁夷船来宁贸易情形折》(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载于《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五辑,第780页。《清高宗实录》卷五二二,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乙巳,第一五册第582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五五○,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第一五册第1023—1024页。
    ③ (英)格林堡著、康成译:《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3页。
    ④ (清)李士桢:《抚粤政略》卷二<奏疏·请除市舶岙门旱路税银疏>,台北: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第211—212页。
    ⑤ 《广东提督张溥奏请仍令外来洋船照旧于澳门内拉青角湾泊折》(乾隆元年八月二十九日),载于《明 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82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85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90—91页。
    ③ 《广东十三行考》,第78页。
    ④ 《清高宗实录》卷六○二,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子,第一六册第760—761页。
    ⑤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0页。
    ① 《军机大臣庆桂等奏会议两广总督百龄等酌筹民夷交易章程逐款胪陈呈览片》(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百龄等酌筹之民夷交易章程照军机大臣等所议行并申训嗣后与夷人交易办法谕旨》(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三册,第16—18页。
    ② 《军机处寄两广总督蒋攸锸等所奏夷商贸易及洋行各事宜着照议行并妥为处置(口英)人呞噹(口東)上谕》,载于《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四册,第25页。
    ③ 《□□□呈酌议增易防范夷人章程八条清单》(录副奏折:档号03—2981;缩微号209—0772);《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4页。
    ④ 《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荷兰船只来粤要求贸易恐与住澳葡人发生矛盾须从长计议本》(顺治十年三月初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8页。
    ⑤ 《清高宗实录》卷二八,乾隆元年十月甲子,第九册第597—598页。
    ⑥ 《清高宗实录》卷三七,乾隆二年二月戊子,第九册第683页。
    ① 《两广总督孔毓殉奏陈梁文科所奏不许夷人久留澳门限定夷船数目等条切中粤东时事折》(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42页。
    ② 《两广总督孔毓殉奏陈西洋人居住情形折》(雍正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载于《宫中档雍正期奏折》第三辑,第392—393页。
    ③ 《澳门记略》,第24页。
    ④ 《澳门记略》,第28—29页。
    ⑤ (道光)《广东通志》卷一八○<经政略二十三·市舶>,第3314页。
    ⑥ 《粤海关监督盛佳为由同昌行商许永清办理上下省澳货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31—632页。此粤海关监督名应为盛住,《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录入有误。
    ① 《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44页。
    ② 《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51页。
    ③ 《广东布政使曾燠等会议详驳判事官(口眉)(喀頁)(口带)呖禀请十七条议》(嘉庆十五年),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19页。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礼部·朝贡·市易>,第806册第130页。《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40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80—181、212、292、324页。
    ⑥ 《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46页。
    ① 许地山编:《达衷集》卷下,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167页。原文称两广总督为“部堂张大人”,查《清高宗实录》,长麟自乾隆五十八年八月至乾隆六十年六月任两广总督,故“部堂张大人”应为长麟无疑。
    ② 《军机大臣庆桂等奏会议两广总督百龄等酌筹民夷交易章程逐款胪陈呈览片》(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百龄等酌筹之民夷交易章程照军机大臣等所议行并申训嗣后与夷人交易办法谕旨》(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三册,第16—18页。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2—563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91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17页,(第四、五卷),第502页。
    ⑥ 《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46页。
    ① 《达衷集》卷下,第140—141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99页。
    ③ 《广东十三行考》,第104页。
    ④ 《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46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68页。
    ⑥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22页。
    ⑦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22—323页。
    ⑧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83页。
    ①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1页。
    ② 《澳门记略》,第28页。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1—562页。
    ④ 《□□□呈酌议增易防范夷人章程八条清单》(录副奏折:档号03—2981;缩微号209—0772);《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6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04页。
    ① 《澳门记略》,第28页。
    ② 《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49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户部·关税·禁令二>,第801册第834页。
    ③ 《达衷集》卷下,第165—166页。
    ④ 《粤海关志》卷二十六<夷商一>,第514页。
    ① 《□□□呈酌议增易防范夷人章程八条清单》(录副奏折:档号03—2981;缩微号209—0772);《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6页。
    ② 《澳门记略》第38页。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七<夷商二>,第517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250—251页。
    ⑤ 《广州将军庆保等密奏(口英)咭唎大班携番妇进省居住并将船内枪炮偷运夷馆折》(十年九月十二日)、《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密奏(口英)咭唎大班已将炮位搬回黄埔各船其番妇因病恳俟稍愈遣回并商夷交易安贴》(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三册,第38—39、41—42页。
    ①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0—561页。
    ②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4—565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六○二,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子,第一六册第760—761页
    ④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1页。
    ⑤ 《□□□呈酌议增易防范夷人章程八条清单》(录副奏折:档号03—2981;缩微号209—0772);《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5页。
    ① 《广州左翼副都统毛克明奏报住澳西洋人往来内地所征人税可否邀免折》(雍正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75—176页。
    ② 《香山县丞贾奕曾为法船水手私驾三板载运火药烂铁来澳事行理事官牌》(乾隆五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73页。关于西瓜扁船,(美)威廉·C·亨特著、冯树铁译:《广州“番鬼”录》(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描述云:“用来运输的驳艇是特制的,有圆形的舱板和侧舷。外形像一个瓜,中国人称为‘西瓜艇’,外国人则称为‘官印艇’。载重量为500担,或容茶叶500箱。”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3页。
    ④ 《□□□呈酌议增易防范夷人章程八条清单》(录副奏折:档号03—2981;缩微号209—0772);《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6页。
    ⑤ (清)沈之奇著:《大清律辑注》卷之十五<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李俊等点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5页。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第807册第753页。
    ②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41页。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第807册第765—766页。
    ④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42页。
    ⑤ (清)沈之奇著:《大清律辑注》卷之十五<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李俊等点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5页。
    ⑥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二○<吏部·处分例·海防>,第800册第127页。
    ⑦ 《著广东并各省督抚查禁银两出口及鸦片进口事上谕》,载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38—39页。
    ① 《清宣宗实录》卷一五八,道光九年七月己亥,第三五册第431页。《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遵旨查禁官银出洋及私货入口并会议章程七条折》(九年六月初一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三册,第10—13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四○九,乾隆十七年七月甲申,第一四册第492页。
    ③ 《清宣宗实录》卷一五二,道光九年二月己丑,第三五册第337—338页。
    ④ 《清宣宗实录》卷二九四,道光十七年二月甲子,第三七册第557页。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01册第820页。《清世宗实录》卷一○四,雍正九年三月乙酉,第八册第383页。《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称此禁令为雍正七年二月颁发,应为有误。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二○<吏部·处分例·海防>,第801册第127页。《清世宗实录》卷一一三,雍正九年十二月癸巳,第八册第504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三三八,乾隆十四年四月辛卯,第一三册第671页。
    ④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50页。
    ⑤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51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吏部·处分例·海防》,第800册133—134页。
    ⑥ 《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二,康熙四十七年二月辛卯,第六册第319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第807册第754页。
    ①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一,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第六册第658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第807册第754页。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01册第823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三二四,乾隆十三年九月癸丑,第一三册第344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第807册第762页。
    ④ 《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七,雍正十三年六月壬辰,第八册第926页。
    ⑤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八<兵部·绿营处分例·边禁>,第807册第741页。《清高宗实录》卷二○○,乾隆八年九月甲申,第一一册第566页。
    ⑥ 《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五,乾隆十一年九月丁巳,第一二册第594页。
    ⑦ 《澳门同知王衷为奉宪牌外船运米来粤进埔进澳分别办理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155页。
    ⑧ 《清宣宗实录》卷六六,道光四年三月戊辰,第三四册第39—40页。《两广总督阮元等请定洋米易货之例折》(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洋米易货之例著照阮元等所议办理上谕》(四年三月初五日),载于 《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二册,第1页。
    ① 《军机大臣阿桂等奏议限定大黄出口数目折》(乾隆五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504页。《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四一,乾隆五十四年十月庚午,第二五册第1181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乾隆五十七年四月庚申,第二六册第1181页。
    ③ 《山东巡抚布政使国泰奏复查禁外洋船只装载缅甸棉花进口事》(乾隆四十二年五月廿三日),载于《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三十八辑,第730—731页。《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一,乾隆四十二年四月戊午,第二一册第819—820页。《粤海关志》卷十八<禁令二>以此谕令颁行时间为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应为有误。
    ④ 《广州府海防同知禁止棉花入口下洋商谕》,载于许地山编:《达衷集》卷下,第150—151页。《署澳门同知观为奉旨查禁棉花进口事下理事官谕残件》(乾隆四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149—150页。
    ⑤ 《署澳门同知观为奉旨弛棉花进口之禁事下理事官谕》(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初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150页。另许地山编《达衷集》卷下第151—152 页载有《广州海防同知?准棉花入口告示》,可供参考。
    ① 《香山知县杨椿为奉旨弛棉花进口之禁事行理事官牌》(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150—151页。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第807册第763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五九六,乾隆二十四年九月辛亥,第一六册第639—640页。
    ④ 《清高宗实录》卷六六○,乾隆二十七年五月甲辰,第一七册第391页。
    ⑤ 《清高宗实录》卷七○一,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戊戌,第一七册第836页。
    ⑥ 《闽浙总督苏昌奏为外洋属国贡船恳请配买绸缎据情代奏折》(乾隆三十年三月十九日),载于《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二十四辑,第425—426页。《清高宗实录》卷七三三,乾隆三十年三月乙已,第一八册第79页。
    ⑦ 《粤海关志》卷十八<禁令二>,第356页。
    ⑧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40页。
    ① (清)黄恩彤纂:《大清律例按语》卷五十,咸丰元年海山仙馆刊本,页四十二至四十三。
    ② 《清仁宗实录》卷二四○,嘉庆十六年三月己西,第三一册第233页。
    ③ 《著两广总督蒋攸铦等晓谕洋商严禁夹带鸦片等事上谕》,载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8—19页。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五十三<征榷二十五>称此章程为嘉庆元年所颁,应为有误。
    ④ 《著两广总督蒋攸铦晓示外商私运鸦片烟泥者将从重治罪事上谕》,载于《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21页。
    ⑤ 《酌定失察鸦片条例事上谕》,载于《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51—52页。
    ① 《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复查禁纹银出洋鸦片入口各弊章程折》,载于《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67—70页。
    ② 《大学士敬敏等奏为遵旨会议具奏严禁鸦片章程折》、《大学士等所议严禁鸦片章程尚属周妥着照所议办理事上谕》,载于《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564—585、597—598页。
    ③ 《军机大臣穆彰阿等奏复定拟洋人携带鸦片入口治罪专条折》,载于《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602页。
    ① 《粤海关志》卷五<口岸一>第59页。
    ② 资料来源:《粤海关志》卷五<口岸一>;卷六<口岸二>。
    ① 《澳门记略》,第42—43页。
    ② 《粤海关志》卷七<设官>,第114页。
    ③ (道光)《广东通志》卷一八○<经政略二十三>,第3310页。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七<户部·关税·考覆一>,第801册第800页。
    ⑤ 《粤海关志》卷七<设官>,第116页。
    ⑥ 《奏请派委丞倅就近兼管关口并请添设库官事》(录副奏折:档号03-0601-020;缩微号041-2157)。(道光)《广东通志》卷一八○<经政略二十三>,第3312页。
    ① 《粤海关志》卷七<设官>,第122页。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01册第815页。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01册第817—818页。
    ④ The Chinese Repository,Voi.V,p.126.中译文见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7—58页。
    ⑤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01册第820页。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01册第821页。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01册第815页。《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37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91页。
    ④ 《奏为查办粤海关税银解部迟延事》(录副奏折:档号03—0598—017:缩微号041-1491)。
    ⑤ 《两广总督苏昌等奏报英商带到该国公班衙文请求释放洪任辉等情折》(乾隆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63页。
    ⑥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01册第831页。
    ⑦ 《达衷集》卷下,第168页。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户部·关税·禁令二>,第801册第838页。
    ②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37页。
    ③ 《奏为查办粤海关税银解部迟延事》(录副奏折:档号03-0598-017;缩微号041-1491)。
    ④ 《粤海关志》卷十五<奏课二>,第308页。
    ⑤ (道光)《广东通志》卷一八○<经政略二十三>,第3310页。
    ⑥ 《粤海关志》卷十六<经费>,第324页。
    ⑦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八<户部·关税·考覆二>,第801册第802页。
    ① 《粤海关志》卷十四<奏课一>,第281页。
    ② 《奏请派委丞倅就近兼管关口并请添设库官事》(录副奏折:档号03-0601-020;缩微号041-2157)。《粤海关志》卷七<设官>,第117页。
    ③ 《奏为粤海关查口差员往返徒劳兼多糜费现差期届满请停止简员来粤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25-020:缩微号04-01-12-021-2515)。
    ④ 《奏请派委承停就近兼管关口并请添设库官事》(录副奏折:档号03-0601-020;缩微号041-2157)。《粤海关志》卷七<设官>,第117页。
    ⑤ 如第217号《澳关委员钟溥泽为奉宪饬谕查民蕃勾串偷运铁锅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年十月十九日)、第218号《娘妈阁口职员为查获民蕃勾串偷运出洋铁锅事呈上官禀(粘单)》(约嘉庆二年)、第 246号《澳关委员李璋为奉宪谕批饬嗣后进口额船遵旨按船查验有无夹带鸦片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十年七月十一日)、第266号《澳关委员罗锦为饬知蕃人严禁私运米谷出洋事下理事官谕》(乾隆六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第282号《澳关委员曾成龙为奉宪饬谕查额船咸砂进口存贮实数及硝商赴买情形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等。
    ①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7页。
    ② 《澳门记略》,第28—29页。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52页。
    ④ 《澳门记略》,第67页。
    ① (道光)《广东通志》卷一八○<经政略二十三>,第3314页。
    ②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1—562页。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56页。
    ④ 如第325号《澳问总口为缴赴鼻烟听候给价事下理事官谕》(乾隆四十五年七月初一日);第854号《粤海关监督达三为转饬判事官不得以四歪兵充当蕃兵事下行商谕》(道光三年七月二十日)、第1441号《澳关委员伊为传知毋许英船兵丁入澳滋事下理事官谕抄件》(嘉庆七年三月十六日)、第1484号《澳关委员李培滔为查禁澳蕃不得与湾泊鸡颈洋面之英国(?)哯船往来滋弊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第933号《澳关委员王为奉宪谕捕盗番船须与官兵一同出洋事下理事官谕(乾降五十八年六月初六日)、第984号《澳关委员胡湛为饬查明出洋捕盗番船下落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五月初九日);如第1031号《粤海关监督书鲁为三巴堂苏起文潜入内地传教事下澳父委员谕抄件》(嘉庆二年三月初四日);第1237号《粤海关监督盛佳为由同昌行商许永清办理上下省澳货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第1238号《粤海关监督盛佳为覆禀请不用澳行经理省澳货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第1239号《粤海关监督盛佳为准同昌行商许永清退办澳行 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1240号《粤海关监督盛佳为饬将有关澳行之节次谕帖缴销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初四日);第1344号《澳关委员胡湛为咪唎(口坚)船遭风到澳事下理事官谕残件》(嘉庆十一年二月)、第1471号《澳关委员金源为饬将遭风之英国吗叻(口时)船详情禀复事下理事官谕》(约嘉庆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①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39页。
    ②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39—340页。
    ③ 《粤海关监督李质颖为严禁在澳商民艇户替英国呷吧(口家)噋二船买卖运载货物尔》(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753页。
    ④ 《达衷集》卷下,第196—213页。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礼部·朝贡·市易>,第806册第130页。《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40页。
    ①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36—338页。
    ② 《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一>,第338—339页。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七<户部·关税·考覆一>,第801册第788页。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七<户部·关税·考覆一>,第801册第794页。《粤海关志》卷十四<奏课一>,第288—289页。
    ② 《奏为粤海关短收税银请著监督及管关总督照数赔补事》(录副奏折:档号03-0599-020:缩微号041-177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七<户部·关税·考覆一>,第801册第799页。《粤海关志》卷十四<奏课一>,第295页。
    ③ 《奏请粤海关各年短少银两应否著落各该监督赔补事》(录副奏折:档号03-0598-044;缩微号041-1561)。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八<户部·关税·考覆二>,第801册第805—806页。
    ⑤ 《清高宗实录》卷四七,乾隆二年七月丙午,第九册第812页。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五,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己亥,第五册第200页。
    ②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六,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丁丑,第五册第215—216页。
    ③ 《清圣祖实录》卷一八八,康熙三十七年四月癸亥,第五册第999页。
    ④ 《奏请敕定杂货税比例以便画一征收事》(录副奏折:档号03-0020-004;缩微号001-1724)。《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52页记户部议准时间为雍正十三年七月。
    ⑤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九<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01册第823页。《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53页。
    ① 《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60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一,乾隆四十九年三月甲寅,第二四册第70页。《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66页。
    ③ 《李鸿宾等折》,载于《史料旬刊》第九期<道光朝外洋通商案>,第天314—315页。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七<户部·关税·考覆一>,第801册第792页。
    ② 《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50—151页。
    ③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七<户部·关税上>,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496页。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五<户部·关税·粤海关>,第801册第777页。
    ①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七<户部·关税上>,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496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五<户部·关税·粤海关>,第801册第777页。
    ②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四,康熙二十五年二月甲午,第五册第317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七<户部·关税·粤海关>第801册第777页称:“康熙二十四年题准,酌减二分”,与《清圣祖实录》记载时间不同。
    ③ 《粤海关志》卷九<税则二>,第181页。
    ④ 《达衷集》卷下,第173—174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66-267页。
    ② 《粤海关志》卷九<税则二>,第181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五<户部·关税·粤海关>,第801册第777页。
    ③ 《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51页。
    ④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七<征榷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5092页。
    ① 《两广总督苏昌等奏报英商带到该国公班衙文请求释放洪任辉等情折》(乾隆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61页。
    ②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四十三上,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8册第282页。
    ③ 《粤海关志》卷十一<税则四>,第215页。
    ④ 《新柱等奏各关口规礼名色请删改载于则例内折》,载于《史料旬刊》第五期<乾隆二十四年(口英)咭唎通商案>,第天159页。
    ⑤ 《新柱等奏各关口规礼名色请删改载于则例内折》,载于《史料旬刊》第五期<乾降二十四年(口英)咭唎通商案>,第天159页。
    ⑥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关税六·禁令一>,第801册第826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85、198页。
    ② 《粤海关志》卷十一<税则四>第213页载:凡外国夷船到,征收“进口规银一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六分(内法兰西加一百两,苏喇减一百两),出口规银五百三十三两八钱(以上俱纹银九折库平)。”
    ③ 《新柱等奏各关口规礼名色请删改载于则例内折》,载于《史料旬刊》第五期<乾隆二十四年(口英)咭唎通商案>,第天159页。《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67—268页记载1950两的具体组成:拨归皇上进港1089.640两、出港516.561两,援归粮道赈济款132.000两,拨归保商差役12.000两,丈量船只书办8.400两,照料丈量兵丁5.560两,海关兵勇16.780两,抚院2.800两,广州府2.800两,番禺县(辖黄埔)1.700两,南海县(辖商馆)1.200两,军民府(澳门军官)1.200两,验船海关检查吏两名150.000两,解京补平等9.359两,共计:1950.000两。《达衷集》卷下第174—175页计述1950两的具体组成:“规礼银计一千九百五十两,一九三折算,倾纹银计一千八百一十三两五钱。内应完放关纹银四百八十两零四钱二分,应完粮道放关纹银一百一十六两四钱二分四厘,入口礼纹银一千零一十三两三钱六分四厘(交大关),余银二百零三两二钱九分二厘(交通事支各项零用),以上四款共支银一千八百一十三两五钱。”
    ④ 《李鸿宾等折》,载于《史料旬刊》第九期<道光朝外洋通商案>,第天314—315页。《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密奏妥议酌减夷船进口规银片》(十年正月二十八日)、《军机处寄谕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将一二三等各夷船进口规银减去十分之二余照所议办理上谕》(十年三月十五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三册,第22-23、26页。《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69—170页。《清宣宗实录》卷一六六,道光十年三月癸巳,第三五册第568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244页。
    ⑥ 《清圣祖实录》卷二九九,康熙六十一年九月戊子,第六册第891页。
    ⑦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五,顺治十一年七月壬子,第三册第670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九,雍正十三年十二月辛卯,第九册第333页。
    ② 《粤海关志》卷十一<税则四>,第213页。
    ③ 《钦差大臣新柱等奏报审明英商洪任辉状告澳门等关口勒索陋规定拟缘由折》(乾降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27页。
    ④ 《清高宗实录》卷二二一,乾隆九年七月戊戌,第一一册第843页。
    ⑤ 《奏为筹办粤海关税银解部加平事》(录副奏折:档号03-0590-071;缩微号041-0197)。《钦差大臣新柱等奏报审明英商洪任辉状告澳门等关口勒索陋规定拟缘由折》(乾降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两广总督苏昌等奏报英商带到该国公班衙文请求释放洪任辉等情折》(乾隆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27—328、360—361页。
    ⑥ 《广州左翼副都统毛克明奏请免征吕宋商船之缴送一项银两折》(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76—177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二十八,乾隆元年十月甲子,第九册第597—598页。
    ② (清)王之春著:《清朝柔远记》卷七,赵春晨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62页。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2—493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142页。
    ① 《广州左翼副都统毛克明奏请洋船不必移泊澳门外洋之十字门以免贻误税课折》(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78页。
    ② 《粤海关监督德庆为饬照例由十三行商承揽大西洋船货税示》(嘉庆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23页。
    ③ 《达衷集》卷下,第164—165页。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康熙二十四年四月戊申,第五册第268页。
    ② 《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51—152页。
    ③ 《谕军机大臣著长麟传知英使臣将来再行进贡不必拘定年限》(乾隆五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载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英使马戛尔尼访华档案史料汇编》,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78页。
    ④ (道光)《广东通志》卷一八○<经政略二十三>,第3312页。
    ⑤ 《史料旬刊》第三期<乾隆二十四年(口英)咭唎通商案>,第天92页。
    ⑥ 《粤海关志》卷八<税则一>,第151页。
    ⑦ 《清世宗实录》卷八十二,雍正七年六月庚子,第八册第93页。
    ① 《蠲缓被灾商夷税银上谕》(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一册,第37页。《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83页称:“向皇上申请由于火灾损失的结果是成功的,减免公司未交货的毛织品的应付入口税总额140243两:行商所欠的总额524156两,下季只缴付一半,其余的半数,则根据行商只损失仓库,抑或行和仓库都一起损失,而分三次或五次分期缴付。”
    ② 《两广总督阮元等奏(口英)咭唎商船被焚据情吁请酌免税钞折》(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豁免被焚之(口英)咭唎货船税钞上谕》(六年正月二十八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二册,第16、17—18页。《阮元等奏夷船被焚援案请免税钞折》,载于《史料旬刊》第四期<道光朝外洋通商案>,第天130—131页。《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39页称:“在国库贫乏时,帝国政府仍豁免在口内焚毁的‘皇家乔治号’的税金。已缴纳的9791两(因为货物已交出)没有退还:但船钞3738两和已焚毁货物应缴的税金则免缴。”
    ① 《山西巡抚阿里衮奏报拿获由澳门到晋天主教徒王若含情形折》(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16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四,乾隆五十一年五月癸卯,第二四册第845页。
    ①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县丞在澳内修葺公馆驻扎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96页。
    ② 《署香山县丞朱鸣和为民人杨亚苟私垦截泉等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3页。
    ③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清厘营地墟亭积弊晓谕各行人等告示》(嘉庆十年十月初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5页。
    ① 《香山知县马德滋为催饬查明澳门沿海一带民人私筑铺屋以凭押拆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十年八月十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51页。
    ② 《署澳门同知辛为奉宪札饬查发疯寺山脚水坑尾沙田及山坡房屋民人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六年七月初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6页。
    ③ 《工部“为内阁抄出礼部奏”移会》,载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八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1586—1587页。
    ④ 《工部“为内阁抄出礼部奏”移会》,载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八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1586—1587页。《发落西洋人自置房间一案谕旨》(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三册,第51页。
    ① 《达衷集》卷下,第166—167页。
    ② 《粤海关志》卷二十七<夷商二>,第516—522页。
    ①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再催饬查民人伪造屋约占收租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九月初九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0页。
    ② 《两广总督杨琳奏报巡查澳门谕令西洋人等须安分守法及沿海一带情形折》(康熙五十六年五月初十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12页。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38页。《澳门记略》第37—38页。
    ④ 《军机大臣庆桂等奏会议两广总督百龄等酌筹民夷交易章程逐款胪陈呈览片》(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百龄等酌筹之民夷交易章程照军机大臣等所议行并申训嗣后与夷人交易办法谕旨》(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三册,第16—18页。
    ⑤ 参见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⑥ (店)杜佑撰:《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15页。
    ① (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卷三十九<列传第二十·陆澄>,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标点本,第二册第686页。
    ② (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十五<本纪第十五·宪宗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二册第448页。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五<刑部三三·户律田宅二·典买田宅>,第809册第331页。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五<刑部三三·户律田宅二·典买田宅>,第809册第331页。
    ⑤ 《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郑秦、用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⑥ 《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⑦ 《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200页。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九<户部·田赋·畿辅官兵庄田一>,第800册第582页。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九<户部·田赋·畿辅官兵庄田一>,第800册第583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三七八,乾隆十五年十二己卯,第一三册第1197页。
    ④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再催饬查民人伪造屋约占收租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九月初九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0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489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133页。
    ② 《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64页。
    ① 《理事官为覆判事官(口眉)(喀頁)(口带)呖吃(口架)拖欠曾永和等货银揭限事呈香山知县禀》(嘉庆二十五年),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0—301页。
    ② 参见章文钦、刘芳:《一部关于清代澳门的珍贵历史纪录》,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871页。
    ① 《代理香山知县吴为蕃人味(口先)哋禀控余老信生前缺欠本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六年八月十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92页。
    ②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蕃人噧喴咑噜(口士)禀控江门阜财装等船欠交酬劳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七年三月初一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92页。
    ③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饬咟呅将叶罗氏铺屋照旧收租毋得加租取回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正月二十五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咟呅将叶罗氏铺屋照旧收租毋得踞住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咟呅将叶罗氏铺屋照旧收租毋得盘踞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五月初二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严饬咟呅收租退铺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闰五月初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5—277、279页。
    ①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饬禁噧(?)咕将张延芳铺屋加租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七年四月十九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62—263页。
    ② 《香山县丞刘为黄际勋禀控喏嗱喱负欠修筑围墙工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十一年闰六月初四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99—300页。
    ③ (美)威廉·C·亨特著、冯树铁译:《广州“番鬼”录》,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12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90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33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03、290、253页,(第四、五卷),第557、569、543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31、325、376、411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47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515、434、448、463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194—195、220、243、304、327、330—332、351页,(第四、五卷),第137页。
    ③ 《奏为奉旨查办西洋夷商来粤贸易情形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06-0005-002;缩微号04-01-06-001-0305)。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66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90页。
    ⑥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439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573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582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30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93、171、225—226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440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10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19、510-511、529—530、611、708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708-709、723-724页,(第三卷),第4—5、27页,(第四、五卷),第237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724页,(第四、五卷),第237页。
    ② 《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57页。
    ③ 《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63页。
    ①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西满禀控梁信骗取货物定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五年六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92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91页。
    ③ 《澳门记略》,第2、60—61页。
    ④ (清)祝淮修、黄培芳纂:(道光)《新修香山县志》卷四<海防·附澳门>。
    ① 《香山县丞贾奕曾为蕃人喏(口瑟)(口山)喥逐鲍亚蒂迁铺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59页。
    ② 《署澳门同知嵩为饬查吗吔咑逼迁文亚雄铺屋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二年七月初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4页。
    ③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蕃人若瑟山多藉词修整逼迁三层楼租户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58—259页。
    ④ 《香山县丞贾奕曾为蕃人喏(口瑟)(口山)喥逐鲍亚蒂迁铺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59页。
    ⑤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噧喴味(口先)(口地)逼迁蕉园围黄玉成房屋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四年十一月初二日)、《香山知县许乃来为噧喴味(口先)(口地)复渎禀押迁蕉园围居民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香山知县许乃来为蕉园围房屋听任民人照旧居住毋得妄思押迁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五年四月十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60—262页。另(清)祝淮修、黄培芳纂:(道光)《新修香山县志》卷四<海防·附澳门>对此案亦有记载:“嘉庆四年,澳民以迫加蕉园围地租构讼。初,西洋夷居澳,华人错处其间,以租输夷人。至是夷人噧喴欲加租,居民以屋非夷造为辞。则率黑奴迫迁,且毁其闩门屋壁,澳差复助之。澳民诉县。知县李德舆檄夷目禁止,不听。后许乃来接任,案始定。”可供参考。
    ⑥ 《香山知县狄尚絅为蕃人瘦鬼逼迁王岱宗铺屋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九年十月初五日)、《香山知县彭州麟为王岱宗铺屋由蕃人瘦鬼照旧收租毋得逼迁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九年十一月八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铺屋仍听王岱宗交租居住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九年十二月初八日)、《香山县丞吴兆晋 为铺屋仍听王岱宗交租居住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正月二十八日)、《香山县丞吴兆晋为铺屋仍由王岱宗交租居住事再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三月初七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65—267页。
    ① 《署澳门同知嵩为饬查吗吔咑逼迁文亚雄铺屋事下理事官谕》(嘉从十二年七月初三日)、《香山县丞吴兆晋为饬吗吔咑将文亚雄铺屋照旧收租毋得逼迁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二年七月初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4—275页。
    ②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蕃人若瑟山多藉词修整逼迁三层楼租户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58—259页。
    ③ 《署香山县丞王为郭宁远与(口央)(口的)陡(口士)铺屋纠纷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七年六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64页。
    ④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吗喏欲将吴亚耀原租铺屋售卖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七月),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69页。
    ① 《署澳门同知熊为杨亚旺铺屋照旧收租或偿还工料银收回事行理事官牌》(嘉庆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8页。
    ② 《澳门同知马滮为饬查禀覆张老济等与前理事官噧喴吡喱等租务纠纷事行判事官札》(嘉从十七年二月初三日)、《署澳门同知杨丕树为转饬噧喴吡喱嚹张老济铺屋毋得遽请押迁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80—282页。
    ① 《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52页。
    ② 《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53页。
    ③ 《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53页。
    ① 《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53—54页。
    ② 《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55页。
    ③ 《澳门记略》,第29页。
    ④ 《署香山县丞王为澳蕃修葺房屋着与匠头行长议价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六年正月十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28—429页。
    ⑤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蕃役禀称官亲需索民蕃修葺房屋规银事行理事官札》(嘉庆七年十月二四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4页。
    ①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奉宪批差役需索修屋使费案饬遵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05页。
    ② 《署澳门同知熊为蕃人修屋不许差役需索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七月初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06页。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2页。
    ①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3—494页。
    ② 《广东十三行考》,第391页。
    ① 《两广总督李侍尧奏陈粤东地方防范洋人条规折》,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页。
    ②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4—495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三,乾隆六十年七月丁卯,第二七册第818页。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户部·关税·禁令二>,第801册第834—835页。
    ③ 《清宣宗实录》卷一五五,道光九年四月戊辰,第三五册第371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576页载其欠东印度公司和散商1244000两,另外还有债券款约400000两。第584页载其资财家产估变得银280000两,除缴皇上税捐外,偿还债权人的约100000两,余下欠款600000两,分六年偿还,二兄威官(Wyequa)充军伊犁,石中和在狱中死去。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148页载鹏官(即倪禀发)于1811年2月15日死于狱中;第162页载谦官(即郑崇谦)欠公司551101元,欠私人债权人743274元,共计1294375元;鹏官欠公司369242元,欠私人债权人348992元,共计718234元;第190页载谦官死于鞑靼边界(即伊犁)。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76—77页载其欠行佣18800两,欠英公司308565两。欠英公司委员会69602两。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84页载其欠外国人债务达1900000元以上。
    ② 《大清律例》卷二十<兵律·关津>“盘诘奸细”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一,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壬辰,第二一册第688页。
    ② 《奏为遵旨将关税盈余银两支给商欠夷货价银再令各商分限缴还归款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11-0005-003;缩微号04-01-11-001-0341)。《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5页。
    ③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第497—498页。
    ①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8—44、47—49页。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len and Co.,pp.224—230.关于本案详情见第四章第一节。
    ③ (清)钱仪吉:《碑传集》卷二十<康熙朝部院大臣下之中·劳之辨·自序>,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第92辑第1267—1268页。
    ④ 《署香山县丞王为饬三号船将撞坏盐船雇匠修复事下理事官谕抄件》(嘉庆七年三月十九日)、《署香山县丞王为再饬三号船将撞坏盐船雇匠修复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署香山县丞王为再饬催三号船将撞坏盐船雇匠修复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七年四月初二日)、《署香山县丞王为饬三号船将撞坏盐船赔缴修复银项面交船户完案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七年四月初六日)、《署香山县丞王为按例断结三号船撞坏盐船案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七年四月初七日)、《署香山县丞王为饬三号船将撞坏盐船赔缴修复银项完案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七年四月初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49—251页。
    ①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饬将司达充公黄亚苟银两给领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七年十月十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58页。
    ② 《大明律》卷第六<户律三·婚姻>“蒙占色目人婚姻”条,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③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之六<户律·婚姻>“外番色目人婚姻”条,李俊等点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283页。
    ①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一,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第六册第658页。
    ② 《清世宗实录》卷二五,雍正二年十月己亥,第七册第397页。
    ③ 《清世宗实录》卷五八,雍正五年六月丁未,第七册第892页。
    ④ 《清高宗实录》卷三六四,乾隆十五年五月乙巳,第一三册第1009页。
    ⑤ 《清高宗实录》卷四六三,乾隆十九年闰四月戊寅,第一四册第1012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二○二,乾隆八年十月乙卯,第一一册第604—605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二二六,乾隆九年十月丙午,第一一册第922页。
    ③ 方豪:《中外文化交通史论从第一辑》,重庆:独立出版社1944年版,第27—28页。
    ④ 《澳门记略》,第29—30页。(清)暴煜修、李卓揆纂:(乾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
    ① 《澳门记略》,第31页。(清)暴煜修、李卓揆纂:(乾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
    ② (清)暴煜修、李卓揆纂;(乾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
    ① 《陕西总督岳钟琪奏报西洋人穆觐远病故请准处理其遗物折》(雍正五年七月十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52—153页。
    ② 《山西抚阿里衮奏报拿获由澳门到晋天主教徒王若含情形折》(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16—217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四,乾隆五十一年五月癸卯,第二四册第845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585—586页。
    ⑤ 《澳门记略》,第65页。
    ⑥ 《香山县丞查潜为将往地满贸易身故民人黎社伯货物交伊叔黎德朝等领回事下理事官谕》(乾隆四 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40页。
    ①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志一百十九·刑法三》,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第十五册第4207页。
    ② 《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越诉”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页。
    ③ 《广东总督赫玉麟等奏报遵旨会议营制事宜请添设香山县县丞驻扎前山寨就近控制折》(雍正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61页。
    ① 《广州将军策楞等奏请移同知驻扎澳门前山寨以重海防折》(乾隆八年八月初四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97页。
    ②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谢清高与(口哥)吵铺租货银纠纷事下理事官谕》(嘉从十一年八月初三日)、《署澳门同知嵩为追清(口方)(口钥)(口架)积欠谢清高本利银事行理事官牌》(嘉庆十二年正月三十日)、《香山知县彭昭为押追(口方)(口钥)(口架)所欠谢清高银两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3、277页。
    ③ (美)泰勒·丹涅特著、姚曾廙译:《美国人在东亚》,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4—75页。
    ④ 《香山县丞葛景熊为华民追讨蕃人赊欠钱债事告示》(道光五年十二月),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1页。
    ①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谢清高与(口哥)吵铺租货银纠纷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一年八月初三日)、《署澳门同知嵩为追清(口方)(口钥)(口架)积欠谢清高本利银事行理事官牌》(嘉庆十二年正月三十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押追(口方)(口钥)(口架)所欠谢清高银两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3、277页。
    ②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53页。
    ③ (美)泰勒·丹涅特著、姚曾庚译:《美国人在东亚》。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4页。
    ①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所禀民人伪约占租查无实据立案不行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71页。
    ① 《大清律例》卷二十<兵律·关津>“盘诘奸细”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
    ②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蕃人若瑟山多藉词修整逼迁三层楼租户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58页。
    ③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王岱宗铺屋由蕃人瘦鬼照旧收租毋得逼迁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66页。
    ④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咟呅将叶罗氏铺屋照旧收租毋得盘踞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五月初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窠汇编》(上册),第277页。
    ⑤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噧喴味(口先)(口地)复渎禀押迁蕉园围居民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香山知县许乃来为蕉园围房屋听任民人照旧居住毋得妄思押迁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五年四月十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60—261页。
    ① Peter Auber, China: 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p.290.
    ② (葡)叶士朋著:《澳门法制史概论》,澳门:澳门基金会1996年版,第45页。
    ③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澳蕃禀请备船捕盗以九事要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09页。
    ① 清朝东南沿海地区有记录的最早涉外刑事案件是1685年发生在厦门的“忠诚冒险号”事件。一名“暹罗帆船上的满洲人”从公司商船“忠诚冒险号”水于帐篷中偷走两顶帽子,一名水手追赶并开枪打伤了他的腿。负伤的中国人被抬到船上疗伤。经过两个月的交涉,事情以赔偿解决。具体可参考《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59—60页。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Rreen. 1928, pp. 28-29.
    ② 括号内为案件发生地,下同。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81—83页。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p.149.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29.
    ①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一),长沙: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524页。关于此案,笔者未见其他中西方档案文献有记载,不知郭先生所依何据。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66—167页。Peter Auber, China: 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pp. 155-156.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30.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73页。 Peter Auber, China: 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pp.156-157.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p.30-31.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51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1928,p.32.关于此案,《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83—184页所载《两广总督鄂弥达奏覆莫伦志案查系误伤不便因此不准洋船湾泊黄埔折》(乾隆二年二月十六日)称:“至啵囒(?)彝人于上年八月在仑头村将鸟枪伤死民人一案,查系彝人泊船上岸买菜,乡民群聚观看,彝人(?)(口美)持枪下船,(?)板滑跌,鸟枪原装火药,枪门消息有自来火,因触机误发,飞出砂子,不但打伤乡民莫伦志,即其同伴彝人(?)(口花)吔呧亦重伤死去,彝人照伊本等治法疗治,虽(遂)得复生。彼时,亦将莫伦志扶载上船,医治不愈,以致身死。当经番禺县知县(?)英验讯明确,实系误伤,通报在案。”可供参考。
    ⑤ 《广州将军策楞等奏报办理晏些卢扎伤商人陈辉千致死案缘由折》(乾隆九年正月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98—199页。
    ① 《广东巡抚岳浚奏闻哑吗嚧等殴毙民人李廷富等依法办理情形折》(乾隆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广州将军锡特库奏闻哑吗嚧杀伤李廷富等案岳浚办理错误奉旨申饬现由硕色办理折》(乾隆十四年正月二十日)、《广东巡抚岳浚奏报哑吗嚧等殴毙民人已搭船出洋请参处失职官员折》(乾隆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两广总督硕色奏报哑吗嚧等已搭船回国请准照夷例完结折》(乾隆十四年二月初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38—245页。《清高宗实录》卷三四○,乾隆十四年五月庚申,第一三册第708—709页。
    ② 《署两广总督杨廷璋等奏报水手咿(口些)呢掷伤民人郑亚彩致死已在澳门勒死折》(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四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82—383页。
    ③ 《两广总督李侍尧等奏报咹哆呢吔殴死民人方亚贵按律拟绞折》(乾隆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90—391页。
    ④ 《两广总督李侍尧等奏报(口让)呢咕刀伤民人杜亚明等致死拟绞折》(乾隆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92—393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609—610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37.(瑞典)龙思泰著、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99—100页。关于本案,《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99-400页所载《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报咈(口朗)晒吐咕噶(口地)殴毙民人照例勒毙折》(乾隆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称:“乾隆三十七年八月,有向在澳门喏(口京)嚒咧(口事)夷船充当舵工之红毛国夷人咈(口朗)哂吐咕噶(口地),雇倩(请)民人刘亚来在澳佣工,每月番银一圆,已历四月,给过番银二圆,当欠二圆。十一月二十日,刘亚来辞归,咈(口朗)哂吐咕噶(口地)因乏人使唤,二十一日上灯时候,亲赴刘亚来家唤令至寓交银,行抵中途,该夷斥责刘亚来辞回之非,彼此角口,时有民人黄亚三经见。刘亚来不肯同往夷寓,哺(口朗)哂吐咕噶(口地)强欲拉回,刘亚来转身举拳欲殴,咈(口朗)哂吐咕噶(口地)拔出佩刀,砍伤刘亚来囟门,刘亚来扑扭该夷手腕,复被踢伤小腹,跌断手腕,旋即殒命。该夷即雇谭亚匡渔船,夤夜逃回本船躲匿,该船夷众因见裤有血迹,曾相询问,该夷当将血裤脱换丢弃海中.尸母投保报县验明尸伤,饬令夷目唩嚟哆拘出哺(口朗)哂吐咕噶(口地)研讯,该夷初犹狡赖,迨传至黄亚三、谭亚匡质证,始据供认前情不讳,将咈(口朗)哂吐咕噶(口地)拟绞,照例交夷目收管。……今夷人咈(口朗)哂吐咕噶(口地)砍殴刘亚来身死,据讯供认明确,并无助殴之人,拟以绞决,情罪相符,随批司饬委广州府陈淮前往澳门,督同署香山县富森布,饬令夷目提出凶夷咈(口朗)哂吐咕噶(口地),于本年二月初三日照例勒毙。”可供参考。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94—395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08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21—427页。Peter Aubc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pp.183-185.关于本案,《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447页所载《粤海关监督穆腾额奏报英船放炮误毙水手并请毋庸添设西洋人在省城常住折》(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称:“本年十月十三日,据黄埔税口书吏家人禀称。有(口英)咕唎国哙(口廉)船因送(口連)国洋船开行,从舱眼放炮,旁船未及躲开,轰伤扁艇船上水手三名。嗣据续报,吴亚科、王运发二名,于十四、十六等日先后身死。”第451—452页所载《寄谕两广总督舒常等著孙士毅不必进京入千叟宴回粤查办西洋人以盖前愆》(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称:“(口英)咭唎国哙(口廉)船因送洋船出口,在舱眼放炮,轰伤内地民船水手吴亚科、王运发身死,随派员将该国大班吐(?)锁拿进城,据供出炮手(口的)(口些)哗系无心毙命,可否发还该国自行惩治。等语。所办甚属错谬,寻常斗殴毙命案犯尚应拟抵,此案(口的)(口些)哗放炮致毙二命,况现在正当查办西洋人传教之时,尤当法在必惩,示以严肃。且该国大班吐(?)未必果系委员锁拿进城,(口的)(口些)哗亦未必果系应抵正凶,既据吐(?)供出,即应传集该国人众,将该犯勒毙正法,俾共知惩(?),何得仍请发还该国。试思,发还后该国办与不办,孙士毅 何由而知乎。”第459—461页所载《广东巡抚孙士毅奏报行至新淦县奉旨回粤查办英船放炮伤人等案折》(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称:“至(口英)咭唎国哙(?)船因送洋船出口放炮伤人一案,钦奉谕旨,现当查办西洋人传教之时,尤当以严肃,传集该国人众,将该犯勒毙正法,何得因无心毙命,请旨发还该国。臣办理种种舛误,实属罪无可逭,仰蒙皇上恩施逾格,不即罢斥治罪,仪传旨申饬不准赴京入宴。令即兼程回粤妥办,以盏前愆。”可供参考。
    ① 《福康安等奏折》,载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八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1556页。另《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31—332页载《香山知县彭翥为蕃人杀死张亚意案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可供参考。
    ② 《广东巡抚郭世勋奏报(口庇)哆嚧劫戮毙民命遵例审办缘由折》(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寄渝广东巡抚郭世勋处理(口庇)哆嚧戳毙民命案援例不当著传旨申饬》(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广东巡抚郭世勋奏报(口庇)哆嚧案援例不当奉旨训示感愧情形折》(乾隆五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506—508页。《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九三,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甲子,第二六册第716页。
    ③ 《广东巡抚郭世勋奏报噧喴哩哑嘶戮毙民命遵例审办缘由折》(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512页。另《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32—337页所载《署香山县丞朱鸣和为铺民汤亚珍被蕃人戳伤身死案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九日)、《香山知县许敦元为汤亚珍被蕃人戳伤身死案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香山知县许敦元为临澳验汤亚珍尸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香山知县许敦元为汤亚珍被蕃人戳伤身死事再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香山知县许敦元为汤亚珍被杀案再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香山知县许敦元为缉捕汤亚珍案凶蕃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香山知县许敦元为催交汤亚珍案凶蕃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澳门同知韦协中为催交汤亚珍案凶蕃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门同知韦协中为勒限催交汤亚珍案凶蕃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香山知县许敦元派差押解汤亚珍案凶蕃噧喊哩亚斯受审签》(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香山县丞朱鸣和为将凶蕃噧喊哩亚斯发交收禁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香山知县许敦元为会同澳门同知临澳覆讯凶蕃噧喊哩哑嘶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可供参考。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13—14页。另《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37—342页所载《香山知县彭昭麟为提讯戳伤民人陈亚连致死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闰六月初一日)、《香山县丞吴兆晋为饬交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受审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闰六月初三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交出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受审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闰六月初八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再饬交出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受审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闰六月初十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催饬交出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受审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闰六月二十六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催饬交出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受审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七月初三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交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暂停交易匠作示》(嘉庆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勒限催交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七月二十八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催交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八月十三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催交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受审毋得自行正法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八月十七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催交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受审毋得自行正法事再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八月十九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凶蕃(口晏)嗲(口礼)(口时)需候宪示办理不得自行正法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可供参考。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8—44、47—49页。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ien and Co.,pp.224-230.另《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720—721页所载《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将伤毙民人廖亚登之英船水手(口压)(口核)(口扇)解省受审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二年五月初五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令英国大班暂缓将(口压)(口核)(口扇)一犯交出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令英国大班将(口压)(口核)(口扇)一犯交行商卢观恒解省审办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可供参考。另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页所载《香山知县致澳门理事官谕文》(嘉庆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内容与《香山知县彭昭麟为饬令英国大班将(口压)(口核)(口扇)一犯交行商卢观恒解省审办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相同,而时问记录不同,需参照原件考证。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120—122、148—151、167—168页。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len and Co.,pp.237-238,但记载是“皇家乔治号”(Royal George)。另许地山编《达衷集》卷上第86—124页所载《广东巡抚为黄亚胜被夷人戳伤身死事下南海县札》、《哑(口士)(口但)上镇粤将军禀》、《哑(口士)(口但)上广东巡抚禀》、《哑(口士)(口但)上两广总督禀》、《粤海关下洋行商人谕》、《喇(口佛)上两广总督禀》、《喇(口佛)致行商书》、《哑(口士)(口但)上广州将军禀》、《南海县下洋商谕》、《啵啷上两广总督禀》、《粤海关下洋行商人谕》、《啵啷等上总督及海关禀》、《行商上粤海关禀》、《行商具结》、《南海县下洋商谕》等,可供参考。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76—379页。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len and Co.,pp.283-285.另《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六册第57—58页所载《两广总督阮元等奏明审办(口英)咭唎夷船水手放枪伤毙民人一案折》(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可供参考。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4—15、25—29页。另《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一册第7—9页所载《两广总督阮元奏审办咪唎(口坚)夷船水手伤毙民妇一案折>(元年十月十四日),可供参考。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20—21、30—31、139—140页。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len and Co.,pp.288-308.关于本案,《清仁宗实录》卷三十一,道光二年三月壬子,第三三册第549页载:“阮元奏,(口英)咭唎国护货兵船停泊外洋伶仃山,夷人赴山汲水,与民人斗殴,互有伤毙。饬谕该国大班及该国兵官交出凶夷,彼此互相推诿,当将货船封舱,禁止贸易。该夷兵狃于该国被伤后致死无须抵偿之例,延不交凶,旋即畏罪潜逃。该大班寄信本国,奏知国主照例究办,现仍著落交凶,并饬谕办理等语。天朝定例,凡斗殴致死人命,无论先后动于,均应拟抵。该夷兵在内地犯事,应遵内地法律办理。至该国兵船,系为保护货船之用。该大班承管买卖事务,其兵船伤毙民人,岂得藉词延诿。今兵船既已扬帆驶逸,凶夷自必随往。著照所议,准令各船开舱下货。仍饬该大班告知该国王,查出凶夷,附搭货船押解来粤,按名交出,听候究办。”另《奏为遵旨审明广东新安县民黄奕通京控英咭唎国兵船夷人伤毙伊兄一案定拟事》(朱批奏折:档号04-01-08-0037-012;缩微号04-01-08-002-1743),《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一册第11-13页所载《两广总督阮元奏究办(口英)咭唎夷人伤毙内地民人一案折》(二年正月二十八日)、 第23—24页所载《督察院奏新安县民黄奕通呈控洋商故纵(口英)咭唎逞凶夷人两命莫偿各情节折》(二年七月十四日)、《军机处寄两广总督阮元确查新安县民呈控洋商故纵(口英)咭唎逞凶夷人两命莫偿一案据实覆奏上谕》(二年七月十四日)、《黄奕通呈控洋商故纵(口英)咭唎逞凶夷人一案交阮元亲审谕旨》(二年七月十四日),第30页所载《两广总督阮元覆奏查明黄奕通呈控洋商故纵(口英)咭唎逞凶夷人一案情形折》(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第38—40页载《两广总督阮元奏审拟新安县民黄奕通呈控洋商故纵(口英)咭唎逞凶夷人一案折》(三年正月二十二日),第45—46页所载《两广总督阮元奏究办(口英)咭唎凶夷伤毙内地民人一案情形折》(三年八月二十日),可供参考。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83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44—145页。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len and Co.,p.313.关于本案,(清)祝淮修、黄培芳纂:(道光)《新修香山县志》卷四<海防·附澳门>载:“(道光)六年正月,西洋夷人(口玛)(口努)(?)(口尔)杀澳民严亚照,知县蔡梦麟揭报总督,檄广州府知府高廷瑶、香山协副将曹耀清、澳门同知冯晋恩同蔡梦麟赴澳诛之。初,严亚照之姊进天主教,为(口玛)(口努)(?)(口尔)妻,亚照常出入其家。其母令以果馈,姊留之宿。(口玛)(口努)(?)(口尔)归,遽意为妻奸外人,杀之。而后知为妻弟,乃分贮其尸笼中,潜弃于山僻,澳民以为鸦片也,逐夷人,夷人跄踉走,遗一股于路,澳民大骇愕,莫得主名。其母以子不归,闻而疑之,往视得实,控于县。婪麟七日乃往验。(口玛)(口努)(?)(口尔)先令人遥守山僻,遇觅药者至,执以为杀人。梦麟听夷人言,挞尸亲,澳民以夷人进贿,哄然愤与澳夷斗,复毙一人,几激变。冯晋恩调护其间,民情始定,乃置(口玛)(口努)(?)(口尔)于法云。”另《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二册第18-19页所载《两广总督阮元等奏审办西洋哋(口们)国夷人殴毙敏明一案折》(六年二月十三日)、《两广总督阮元等奏西洋夷人(口玛)(口努)(?)(口尔)实系殴毙民命之正犯折》(六年二月十三日)、第26-27页所载《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审办藉案打毁夷人房屋并乘机抢夺之匪犯折》(六年九月十六日),《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42—343页所载《香山知县蔡梦麟为饬将杀死民人严亚照之蕃人玛帑厄尔究明禀候提讯事行理事官札》(道光六年正月二十六日)、《香山知县蔡梦麟为将凶蕃玛帑厄尔羁禁听候查办事下理事官谕》(道光六年正月三十日)、《香山知县蔡梦麟为邓亚瓞等打毁蕃人房屋门窗抢夺财物案下理事官谕》(道光六年五月二十日),可供参考。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64页。
    ④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pp.62-63.本案案情与下面案件多有相似,疑为同案,兹存疑待考。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281—283页。
    ② 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ien and Co., pp.361-368.《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374-379页。The Chinese Repository,Vol.Ⅱ,pp.513-515.
    ③ 《钦差两江总督林则徐等奏报已将义律等英夷驱逐出澳并严断接济等情折》(道光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钦差两江总督林则徐等奏报谕令英船听候搜查并办理审明命案凶夷各情形折》(道光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钦差两江总督林则徐等奏报英国趸船好夷现已驱逐并伤取切结等情折》(道光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钦差两江总督林则徐等奏报叠次击退阻挠该国货船具结进口并各处滋扰之英国兵船折》(道光十九年十月十六日)、《钦差两江总督林则徐等奏报查看英夷反复情形遵旨停止交易折》(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初九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二),第334—337、351—353、357—368页。The Chinese Repository,Vol.Ⅷ,p.194.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81页。
    ① 《广东提督董象纬奏报澳门洋人醉酒伤人业已平复结案折》(雍正三年),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47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35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31.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71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427—428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32.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601—602页。该书(第一、二卷)第303页所载1769年案例与此案例情节相似,虑为同一案例而年代记载有误。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37.
    ⑥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65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43载中国人是因为盗窃而被枷锁示众。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67页。
    ②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民蕃斗殴案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0页。
    ③ 《香山县丞贾奕曾为蕃人戳伤民人梁亚纪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0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573—574页。
    ⑤ 《香山县丞贾奕曾为黑奴打伤杨亚熙等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樑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1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646—652页。关于本案。《达衷集》卷下第188—189页所载《番禺县因核治骨船命案下行商谕》称:“署番禺县正堂尧谕洋商等知悉。案据县民许彩廷禀称,本年正月十七日四更船至四沙海面,经过红毛(口核)(口治)嗗船。该夷人疑是贼船,即放鸟枪,打伤工伴蒋亚有,并拉跌刘亚实下水无踪,生死未卜,等情到县。当即验明蒋亚有伤痕,填单附卷,一面饬差移行打捞刘亚实务获,并禀明关宪。饬令该商着落该国大班,查明夷犯,交出审办。并传通事谢鳌等面谕确查在案。”可供参考。
    ②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蕃兵赊欠银钱并殴伤梁亚顺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五年三月十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91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640页。
    ④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洋船蕃人殴伤民人陈亚二等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年闰六月十一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2—323页。
    ⑤ 《署香山县丞周飞鸿为理事官咉(口晏)哆呢殴辱监生史惠元事下判事官谕》(嘉庆十七年正月)、《澳门同知马滮为理事官映(口晏)哆呢殴辱监生史惠元事行判事官札》(嘉庆十七年二月初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5—327页。
    ⑥ 《署香山县丞顾远承为蕃兵黑奴殴伤铺户吴亚表等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署香山县丞顾远承为铺户吴亚表等被蕃兵黑奴毁抢物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七年九月初十日)、《署香山知县郑承雯为铺户吴亚表等被蕃兵黑奴殴伤毁抢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七年九月十二日)、《署香山知县郑承雯为蕃兵黑奴殴伤铺户吴亚表等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载于《葡萄牙 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7—330页。
    ① 《香山知县马德滋为小吕宋水手戳伤铺户方亚豪等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香山县丞周飞鸿为饬将戳伤华人之小吕宋水手送出查验质讯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香山知县马德滋为将戳伤华人之小吕宋水手监禁保辜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65—666页。
    ② 《香山知县马德滋为饬蕃人不许与民人争闹打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35页。
    ③ 《前山营游击达色为饬查蕃人违禁越界与关闸汛兵口角互殴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35—436页。
    ④ 《香山县丞刘为黑奴酗酒致殴伤梁全佐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十一年闰六月初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30页。
    ⑤ 《香山县丞周飞鸿为蕃人吪呤(口思)(口时)(口故)将民人蔡亚尚殴伤割辫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30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60页。
    ②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69.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94页.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40.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29—430页。Peter Auber, China: 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pp. 187-188.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42.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52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66—467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j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44.
    ②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将抢劫澳蕃斐哩嘶船海盗枭示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46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601页。
    ④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p.53—54.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16—317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55.关于本案,《清仁宗实录》卷三三二,嘉庆二十二年六月庚子,第三二册第375页称:“咪唎(口坚)国噢哋夷船,在香山外洋停泊,蜑民李奉广等诈抢拒捕,杀伤夷人五命。该督将李奉广等拿获,恭请王命分别斩枭,并传齐该国在粤夷商,环视行刑,俾知天朝法度森严,咸知畏服,所办甚是。至将噢哋夷人量加赏恤一节,则办理错误。噢哋夷船,如系装载该国货物,运赴粤省销售,被内地奸民抢劫杀伤,除将匪犯正法外,自应优加赏恤,以示怀柔。兹该夷人所带鸦片烟坭,是例禁之物,如该夷人私运入口,即应按律治罪。今因其横被劫夺,戕害数命,不行究治,已属恩施,何得再加赏恤。蒋攸铦即通行晓示各夷商,以鸦片烟坭产自外夷,不准私入内地.天朝例禁綦严。此次噢哋夷船私贩烟坭,因其未经进口,又遭劫掠。是以只将烟坭烧毁,免其治罪。”可供对照。另《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大册第43—47页所载《两广总督蒋攸铦奏拿获诈抢咪唎(口坚)夷船之匪犯分别审办折》(二十二年六月初六日)、《两广总督蒋攸铦奏夹带鸦片致被抢劫之咪唎(口坚)夷船量加赏恤现已回国并严谕不准再来片》(二十二年六月初六日)、《军机处寄谕两广总督蒋攸铦咪唎(口坚)夷船夹带鸦片本应按例治罪反加赏恤办理错误即晓谕各夷商嗣后严禁私带上谕》(二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可供参考。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86—187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63.关于本案,《清宣宗实录》卷一四一,道光八年八月乙酉,第三五册第156—157页称:“(口佛)囒哂国夷人十四名,并福建客民十二名,同搭福建厦门绿头船,自越南国开行放洋,于六月二十三日驶至老万山外洋寄椗。福建客民转雇渔船先到澳门。该绿头船舵工水手于二十四日夜将夷人杀死十二名,另有二名凫水逃走,一名已经淹毙,一名遇救得生,逃至澳门禀报。”《清宣宗实录》卷一四三,道光八年九月癸亥,第三五册第198—199页称:“孙尔准等奏,拿获在洋谋害夷人多命之首从凶犯,……著孙尔准等迅将现获各犯解赴广东,交李鸿宾等严审,按律定拟具奏。”可供对照。另《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二)第190—203页所载《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报夷人搭坐闽船被害严饬缉捕并咨会闽省合拿片》(道光八年七月十三日)、《寄谕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夷人搭坐闽船被害著严饬舟师营县一体盘诘查拿务获》(道光八年八月十八日)、《闽浙总督孙尔准等奏报拿获在洋谋害夷人多命之匪犯现饬解省严审查办折》(道光八年八月十八日)、《两广总督李鸿宾奏报咨商闽省督抚将现获凶犯解粤质审按律拟办片》(道光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谕内阁著将拿获谋害夷人多命之凶犯解赴广东严审按律定拟并饬将逸犯严拿务获》(道光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两广总督李鸿宾奏报遵旨审明谋杀夷人多命之凶匪分别办理折》(道光九年正月十六日),《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二册第38—39页所载《两广总督李鸿寅等奏(口佛)囒哂人雇坐闽船在洋被害现通饬严缉凶犯各情形片》(八年七月十三日)、第41—45页所载《军机处寄两广总督李鸿宾闽浙总督孙尔准(口佛)囒哂人雇坐内地船只竟被舵水人等中途谋害即饬水陆一体严拿勿任远扬上谕》(八年八月十八日)、《闽浙总督孙尔准等奏拿获在洋谋害夷人凶匪解省审办之大概情形折》(八年八月十八日)、《孙尔准等所获在洋谋害夷人各犯迅解广东交李鸿宾等审拟上谕》(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第48页所载《闽浙总督孙尔准等奏遵将所获在洋谋害(口佛)囒哂夷人多命之人犯解交广东督抚审办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三册第1—4页所载《两广总督兼署广东巡抚李鸿宾奏审明谋杀(口佛)囒哂人之闽省凶夷分别办理折》(九年正月十六日),可供参考。
    ② 《张润胜为色串民人蕃梢出洋抢劫三板杀人夺烟事供词》(约道光十年正月二十九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44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284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p.65-66.
    ① 《署香山县丞黄为将蕃人(口晏)哆呢(?)暗被民人容亚苟打伤事报明究惩行理事官牌》(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9—320页。
    ②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查究铺户林亚扶殴伤吕宋蕃人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初十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55页。
    ③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发银医治被民人李亚康殴伤蕃人啲(口诺)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五年十月初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1页。
    ④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蕃人喏(口望)依纳爵被民人殴伤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六年十一月初九日)、《署香山县丞王为蕃人喏(口望)依纳爵被殴伤再恳究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2页。
    ⑤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民人王时官买屋高筑致与黑奴争殴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十二月初四日)、《香山县丞吴兆晋为民人王时官买屋高筑致与黑奴争殴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年十二月初十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3—324页。
    ⑥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查验铺户鲍亚何殴伤吕宋水手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载 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63页。
    ① 《署香山知县郑承雯为民人劳赞辉等殴伤蕃妇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六年八月十三日)、《署香山知县郑承雯为民人劳赞辉等殴伤蕃妇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六年九月初九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24—325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167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200页。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p.54—55.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二卷),第200页。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p.54—55.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200页。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55.
    ⑥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75—376页。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56.另《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728页所载《理事官为英人嗲(口庇)(口时)等遭华人围殴希即饬差查拿究办事呈香山县丞禀》(嘉庆二十五年五月初六日),可供参考。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349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66.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349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66.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366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p.66—67.
    ④ 《署理两广总督祁(土貢)奏报审拟纠抢拒伤在洋遭风贸易夷船夷人之犯折》(道光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二),第276—282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75页。
    ⑥ 《香山县丞朱念高为催速结华人陈亚球偷窃蕃人央必的财物案行理事官牌》(乾隆七年三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2—303页。
    ①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36.
    ② 《香山知县杨椿为饬查民人容亚志行窃蕃人吧哋唎哗(口时)等货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3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56、365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38.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65、376页。
    ⑤ 《署香山知县吴光祖为大西洋船主财物被窃事行理事官牌残件》(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香山知县吴光祖为发还被民人黄亚四等所窃西洋船主财物事行理事官牌》(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775页、(上册)第304页。
    ⑥ 《署澳门同知王为蕃人失窃事三起下理事官谕》(约乾隆四十五年),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3页。
    ⑦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67页。
    ① 《署澳门同知许为给领赴地满贸易额船被窃货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署澳门同知许为发回赴地满贸易额船被窃货物事行理事官牌》(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署澳门同知许为蕃书率禀冒领赴地满贸易额船被窃货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香山知县许敦元为给领赴地满贸易额船被窃货物事行理事官牌》(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初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640—642页。
    ② 《香山县丞朱鸣和为旧理事官亚方些加等被窃案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初二日)、《署香山县丞朱鸣和为讯追饬领旧理事官亚方些加被窃财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香山县丞朱鸣和为讯追饬领旧理事官亚方些加被窃财物事再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4—306页。
    ③ 《香山县丞朱鸣和为旧理事官亚方些加等被窃案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八月初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4页。
    ④ 《署香山县丞朱鸣和为蕃人多明我波得略禀控佣工文亚平偷窃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5页。
    ⑤ 《署香山县丞朱鸣和为蕃人斐理想因黑奴行窃禀控铺户收买赃物事行理事官牌》(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6—307页。
    ① 《署香山县丞朱鸣和为民人唐亚苟偷窃额船总管夫拉诺番银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四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7—308页。
    ② 《香山县丞朱鸣和为旧蕃官加尔搦依罗禀控木匠何文志买受黑奴偷窃木板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8页。
    ③ 《香山县丞朱鸣和为蕃妇理达禀控买办郑信周偷窃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乾隆五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9页。
    ④ 《香山县丞朱鸣和为将铺户郭端盛等赃银饬蕃人多明我给领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09—310页。
    ⑤ 《香山县丞朱鸣和为民人徐亚保等偷窃蕃官安多尼各财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九月)、《香山县丞朱鸣和为饬蕃官安多尼各认领失窃财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香山县丞朱鸣和为饬蕃官安多呢各收领失窃财物赃价银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载于《葡 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0—311页。
    ① 《署澳门同知署香山知县李德舆为澳额船主毕度卢山度地古鲁苏米石被窃事行理事官牌》(乾隆六十年五月初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1页。
    ② 《香山县丞贾奕曾为兵总马诺哥斯达失窃军衣银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元年六月二十九日)、《香山县丞贾奕曾为饬查覆兵总马诺哥斯达失窃军农银事下理事官谕》(约嘉庆元年),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2—313页。
    ③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民人黄亚就等计诱蕃奴偷窃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五年三月十九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3页。
    ④ 《香山知县许乃来为蕃妇啰(口渣)被刘亚方等伙窃财物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六年九月十三日)、《香山知县许乃来为饬蕃妇啰(口渣)收领失窃农物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4页。
    ⑤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吕亚蒂等偷窃蕃妇咹嗱衣物认领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5页。
    ①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蕃人禀控唐亚连诱拐黑奴偷窃出逃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6页。
    ② 《香山知县彭昭麟为蕃商嗲(口庇)(口臣)失窃水手工银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三年二月初八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6页。
    ③ 《香山县丞吴兆晋为叶亚满偷窃蕃人咈啷哂咕吡喇哪财物讯追饬领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6—317页。
    ④ 《香山县丞周飞鸿为三号船水手伙同梁亚四等偷窃货物事下理事官谕》(嘉庆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7—318页。
    ⑤ 《香山县丞刘为蕃人咉嗱(口离)禀控杨亚奇偷窃时辰表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8页。
    ① 《香山县丞葛景熊为梁亚相等串同黑奴图窃事下理事官谕》(道光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9页。
    ② 《两广总督陈大受等奏报荷兰商船船员自相伤害已照例处治折》(乾隆十五年十月初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53—255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428—431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p.32-33.
    ④ 《两广总督苏昌等奏报洪任辉已释押回国及荷兰船哨互殴致死委员眼同行刑折》(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69页。
    ① 《两广总督苏昌等奏报洪任辉已释押回国及荷兰船哨互殴致死委员眼同行刑折》(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69页。
    ② 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len and Co.,p.181.《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81—382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601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38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p.49-50.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200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55.
    ⑥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210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55.
    ⑦ 《香山知县马德滋为饬查禀西洋兵戳死英国水手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几年八月十六日)、《香山知县马德滋为饬据实禀报西洋兵(口罷)喂(口知)戳死英国水手(口亟)叻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初三日)、《香山县丞周飞鸿为饬据实禀报西洋兵(口罷)喂(口知)等戳死英国水手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九年十一 月初五日)、《香山知县屿德滋为催令查报西洋兵(口罷)喂(口知)等戳死英国水手(口亟)叻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香山知县马德滋为饬查报西洋兵(口罷)喂(口知)等戳死英国水手(口亟)叻事行判事官(口眉)(口额)札》(嘉庆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册),第723—724、726—727页。《香山知县致葡使札文》(嘉庆十九年十月廿日),载于《中葡关系史资料集》上卷,第581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253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245—247页。另《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第三册第40—41页所载《两广总督李鸿宾奏(口英)咭唎夷人殴毙嗬囒夷人查照旧案技律定拟饬令(口英)大班寄信回国自行处置折》(十年九月十二日)、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91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34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31.
    ① 《广州将军策楞等奏闻英国被风哨船飘至澳门已令移泊四沙折》(乾隆八年七月初二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94—195页。
    ② 《两广总督陈大受等奏报荷兰商船船员自相伤害已照例处治折》(乾隆十五年十月初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53—255页。
    ③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35.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601页。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81页。
    ⑥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33页。
    ⑦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65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65—466页。
    ②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69.
    ③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69.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56—357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37.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53—454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43.
    ⑥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44.
    ⑦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29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200—201页。
    ② 《署澳门同知李澐为覆禀追育婴庙被窃银器事行理事官札》(嘉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香山县丞刘为蕃人(口央)嗱(口离)禀控杨亚奇偷窃时辰表事下理事官谕》(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317、318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213—214页。
    ④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67. Peter Auber, China: 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pp.367—369.
    ⑤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69.
    ⑥ 《大清律例》卷五<名例>“化外人有犯”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① 《广州将军策楞等奏报办理晏些卢扎伤商人陈辉千致死案缘由折》(乾隆九年正月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98—199页。
    ① 《广州将军策楞等奏报办理晏些卢扎伤商人陈辉千致死案缘由折》(乾隆九年正月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98—199页。
    ② 《澳门记略》,第34页。
    ① 《澳门记略》,第36页。
    ② 《澳门记略》,第37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第13—14页。
    ① (葡)叶士朋著:《澳门法制史概论》,澳门:澳门基金会1996年版,第43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15页。
    ① (美)爱德华:《清朝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载于(美)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9页。
    ① (美)爱德华:《清朝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载于(美)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一,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甲午,第二一册第689—690页。
    ② (美)爱德华:《清朝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载于(美)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8页。
    ① 《两广总督陈大受等奏报荷兰商船船员自相伤害已照例处治折》(乾隆十五年十月初三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53—255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四七六,乾隆十九年十一月己丑,第一四册第1154页。
    ① Koo, V. K. Wellington, 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p.89.
    ② Koo, V. K. Wellington, 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p.90.
    ③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p.117-119.
    ④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27—128页。
    ⑤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27页。
    ①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81.
    ②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80.
    ③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p.81-82.
    ④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80.
    ⑤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92页。
    ⑥ Peter Auber, China: 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p. 153.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p.6-7.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92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244页。Keeton,George Williams,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1928,p.81 对此条文记载称:“既然我们代表东印度公司.我们应当受到所有中国人的尊重;如有中国人虐待或伤害欧洲人,应由中国官员给予适当惩罚:如有欧洲人虐待或伤害中国人,则由我们按照我们自己的法律进行惩办。”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82—383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27—428页。
    ② Earl H. Prichard, The Crucial Years of Early Anglo-Chinese Relations, 1750-1800. Pullman, Washington: State College of Washington, 1936, p.229.
    ③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44.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82—483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554页。
    ③ 《译出英吉利国表文》(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载于《英使马戛尔尼访华档案史料汇编》,第163页。
    ④ 《为派人留京断不可行事给英王敕谕》(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载于《英使马戛尔尼访华档案史料汇编》,第15—16页。
    ⑤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Ⅷ, p.131. Koo, V. K. Wellington, 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p.97.
    ① 孙晓楼、赵颐年著:《领事裁判权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61页。Koo,V.K.Wellington,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1912.pp.99-100.
    ②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36页。Koo,V.K.Wellington,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1912,p.102.
    ③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37—138页。
    ④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Ⅷ, p.181.
    ⑤ 参见《义律海军上校致广州知府函》,载于胡滨译:《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38页;(日)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九年文书第十号,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版,第167—168页。
    ① 《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载于胡滨译:《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第430页。关于五名水手的审判结果,The Chinese Repository(Vol.Ⅷ,p.194)的记载略有差异:有两名水手入狱或教养院服苦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英镑;另外三人入狱或教养院服苦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英镑。前书的翻译可能有误。
    ② (日)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道光十九年文书第九十号,第220页。
    ③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Ⅷ, pp.216-219.
    ④ 《会批澳门厅转禀义律抗不交凶说帖》,载于《林则徐集(公牍)》,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0页。
    ⑤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712—713页。
    ⑥ 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一)》第3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32页。
    ⑦ Koo, V. K. Wellington, 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p.138.
    ⑧ Koo, V. K. Wellington, 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p.139.
    ① Koo, V. K. Wellington, 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p.140.
    ②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6页。
    ③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42页。
    ④ Koo, V. K. Wellington, 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p.141.
    ⑤ Koo, V. K. Wellington, 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pp.141-142.
    ① 《广州“番鬼”录》,第37页。
    ② (清)暴煜修、李卓揆纂:(乾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
    ③ 《达衷集》卷下,第125页。
    ④ 《达衷集》卷下,第169页。
    ⑤ 《大清律例》卷三十六<刑律·断狱上>“狱囚诬指平人”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8页。
    ① 《达衷集》卷下,第189页。
    ② 《达衷集》卷上,第123—124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284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549页。
    ②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澳蕃禀请备船捕盗以九事要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10页。
    ① 《广州将军策楞等奏报办理晏些卢扎伤商人陈辉千致死案缘由折》(乾隆九年正月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98—199页。
    ② 《澳门记略》,第36页。
    ③ 《澳门记略》,第37页。
    ① 《阮元奏审办伤毙民妇之夷船水手折》载于《史料旬刊》第六期<道光朝外洋通商案>,第天210页.
    ② 《澳门记略》,第36页。
    ③ 《澳门记略》,第37页。
    ④ 《澳门记略》,第37页。
    ①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澳蕃禀请备船捕盗以九事要恩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410页。
    ① 《四书五经·书经》,宋元人注,天津:天津市古籍书店1988年影印本,第37—38页。
    ① 《十三经清人注疏·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九册第2292页。
    ② 《四书五经·礼记》,宋元人注,天津:天津市古籍书店1988年影印本,第74页。
    ③ (汉)班固撰:《汉书》卷九十四下<匈奴传第六十四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十一册第3833—3834页。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九十三<四裔考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影印本,第7413页。
    ② 《为请于浙江等口通商贸易断不可行事给英国王的敕谕》(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载于《英使马戛尔尼访华档案史料汇编》,第57页。
    ③ 《嘉庆皇帝给英吉利国王敕谕》(嘉庆二十一年七月),载于《英使马戛尔尼访华档案史科汇编》,第213页。
    ④ John E. Wills, Jr., Pepper, Guns and Parleys: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and China 1622-1681,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207.
    ⑤ (法)博丹(Jean Bodin):《论主权》(On Sovereignty),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英文版,p.1.
    ⑥ (法)博丹(Jean Bodin):《论主权》(On Sovereignty),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英文 版,p.1.
    ① (法)博丹(Jean Bodin):《论主权》(On Sovereignty),北京:中州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英文版,p.13.
    ② (法)博丹(Jean Bodin):《论主权》(On Sovereignty),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英文版,p.56,p.63,p.64,p.67,p.73,p.78,p.78,p.80,p.81.
    ① (德)岛尔里希·贝克:《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于(德)乌·贝克等著、王学东等译:《全球化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2页。
    ① James L. Hevia, A Multitude of Lords: Qing Court Ritual and the Macartney Embassy of 1793, Late Imperil China, vol. 10, No. 2, December, 1989, pp.82-83.
    ② James L. Hevia, A Multitude of Lords: Qing Court Ritual and the Macartney Embassy of 1793, Late Imperil China, vol. 10, No. 2, December, 1989, p.75.
    ③ (美)何伟亚著、邓长春译:《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④ Peter Auber, China: 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p.189.
    ⑤ 《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39页。
    ①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
    ①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于(开)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②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① (汉)司马迁撰:《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八>,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七册第2230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60页。
    ③ (汉)司马迁撰:《史记》卷七十九<范睢蔡泽列传第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七 册第2417页。
    ① (汉)班固撰:《汉书》卷八<宣帝纪第八>,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一册第251页。
    ② (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三十<志第二十·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三册第926页。
    ③ (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三十<志第二十·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三册第927页。
    ④ (北齐)魏收撰:《魏书》卷七上<高祖纪第七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一册第140、150页。
    ⑤ (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第十七<贼盗>“谋反大逆”条,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1页。
    ⑥ (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第六<名例>“同居相为隐”条,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0—131页。
    ⑦ 《宋刑统》卷十七<贼盗律>“谋反逆叛”条,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4—305页。
    ⑧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标点本,第九册第2651页。
    ① 《大明律》卷第十八<刑律一·贼盗>“谋反大逆”条、“谋叛”条,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135页。
    ② 《大清律例》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谋反大逆”条、“谋叛”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366页。
    ③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32页。
    ① (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等译:《论法的精神》,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
    ② 《达衷集》卷下,第130—132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23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84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82—483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85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554页。
    ④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561页。
    ⑤ 《达衷集》卷下,第169页。
    ⑥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3页。
    ①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谋杀人”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0—421页。
    ② 《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贼盗下>“夜无故入人家”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页。
    ③ 《大清律例》卷二十八<刑律·斗殴下>“父祖被殴”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8页。
    ④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27页。
    ① 《广东巡抚岳浚奏闻哑吗嚧等殴毙民人李廷富等依法办理情形折》(乾隆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39页。
    ② 《广东巡抚岳浚奏报哑吗嚧等殴毙民人已搭船出洋请参处失职官员折》(乾隆十四年二月初一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241页。
    ③ 《清高宗实录》卷三四○,乾隆十四年五月庚申,第一三册第708—709页。
    ④ 《寄谕两广总督舒常等著孙士毅不必进京入千叟宴回粤查办西洋人以盖前愆》(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451—452页。
    ①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27页。
    ②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27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428页。
    ①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118.
    ② 《四书五经·论语》,宋元人注,天津:天津市古籍书店1988年影印本,第52页。
    ③ 《四书五经·周易》,宋元人注,天津:天津市古籍书店1988年影印本,第10页。
    ④ (明)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十六《十家牌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5册第427页。
    ⑤ (明)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三十一上《禁省词讼告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5册第838页。
    ① 《世祖章皇帝圣训》卷四,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1册第127页。
    ② 《圣祖仁皇帝圣训》卷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1册第216页。
    ③ (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四《词讼》“为人作辞牒加状”条、“教令人告事虚”条,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4、445页。
    ④ 《大明律》卷第二十二<刑律五·诉讼>“教唆词讼”条,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⑤ 《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郑秦、田涛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页。
    ⑥ (清)田文镜、李卫撰:《钦颁州县事宜》,载于张希清、王秀梅主编《官典:中国历代从政名著全译》(第二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21页。
    ① (清)蓝鼎元著:《鹿洲公案》,刘鹏云、陈方明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25页。
    ② (意)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0—241页。
    ③ (英)丹宁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④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66页。
    ①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69页。
    ②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③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82—383页。
    ① 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页。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五<刑部·刑律诉讼·越诉一>,第810册第28页。
    ③ 《澳门记略》,第36页。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二九<刑部·刑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续修四库全书第810册第249页。
    ①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32页。
    ① (乾隆)《大清会典》卷五十六<礼部·主客清吏司·宾礼·朝贡>,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499页。
    ② 按照日本学者滨下武志的观点,朝贡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土司、土官(西南诸州)的朝贡。(2)羁縻关系下的朝贡(女真及其东北部)。(3)关系最近的朝贡国(朝鲜等)。(4)两重关系的朝贡国(琉球等)。(5)位于外缘部位的朝贡国(暹罗等)。(6)可以看成是朝贡国,实际上却属于互市国之·一类(如俄罗斯、欧洲诸国等)。参见(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贸易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① 《香山知县许敦元为蕃人若瑟山多藉词修整逼迁三层楼租户事下理事官谕》(乾隆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载于《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第258—259页。
    ② 《广州将军策楞等奏报办理晏些卢扎伤商人陈辉千致死案缘由折》(乾隆九年正月十五日),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198—199页。
    ①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96.
    ② Keeton, George Williams,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8, p.78.
    ③ Koo, V. K. Wellington, 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p.64.
    ① (美)亨特著、沈正邦译:《旧中国杂记》,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① 《(口英)咭唎国大后管理外国事务宰相谨启》载于《史料旬刊》第三十九期<清道光朝密奏专号第五>,第地426页。
    ② (美)费正清著、张沛译:《中国:传统与变迁》,北京:世界知识小版社2002年版,第314页。
    ① 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① 《澳门记略》,第28—29页。
    ① 《粤海关志》卷二十八<夷商三>,第537—539页。《澳门记略》第36—38页。
    ① (葡)徐萨斯著、黄鸿钊、李保平译:《历史上的澳门》.澳门:澳门基金会2000年版,第119—120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六○二,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子,第一六册第760—761页。
    ① 《军机大臣庆桂等奏会议两广总督百龄等酌筹民夷交易章程逐款胪陈呈览片》(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百龄等酌筹之民夷交易章程照军机大臣等所议行并申训嗣后与夷人交易办法谕旨》(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三册,第16—18页。
    ① 《两广总督蒋攸铦等密陈夷商贸易情形及酌筹整饬洋行事宜折》(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载于《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四册,第22—23页。
    ① 《军机处寄两广总督蒋攸铦等所奏夷商贸易及洋行各事宜着照议行弗妥为处置(口英)人呞噹(口東)上谕》,载于《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四册,第25页。
    ① 《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第560—563页。
    ① 《□□□呈酌议增易防范夷人章程八条清单》(录副奏折:档号03—2981;缩微号209—0772)。《粤海关志》卷二十几<夷商四>,第563—567页。
    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未刊。
    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未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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