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德政与司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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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德政下的司法和司法中的德政为研究的切入点,对西周时期的德政与司法选择进行综合性的研究。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重点讨论作为司法价值基础的德政问题。德政是以普遍的德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的,在周人普遍的德意识的基础上产生了德政思想。德政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如统治者要有中正之德,厚载与包容之德;能够容民畜众,称物平施,推行德教;能够关心民瘼,施惠于民,宽缓徭役,丰足衣食;能够选贤任能,以感化仁厚政策治民;还要与民同心同德,民之所欲,君必从之。统治者不能贪图安逸享乐,实行苛政,与民争利。德政的这些内容决定了德政之下,司法必然以慎刑、中刑、教化刑为基本的价值选择,以体现德政的精神和原则,并以军事讨伐刑惩罚破坏德政秩序的诸侯方国,来恢复或巩固德政秩序。
     第二章主要讨论了德政下的慎刑思想以及慎刑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等问题。德政之下,刑罚的适用必然是谨慎的,滥施刑罚不符合德政的精神和原则。西周时期的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都有反映慎刑思想的内容。如金文中的“明刑”、“怀刑”、“敏誎罚讼”都有慎刑的意思。《尚书》中提出统治者不能随意干涉司法官司法的观点,以体现统治者的慎刑之意。司法官要谨慎施刑,不滥杀无辜,甚至对于犯有重罪的人也要从宽处理,以显示统治者的好生之德。司法官对疑狱当核验于众人,不可轻易裁断,又当“哀敬折狱”,不可视折狱为吉祥之事。《周易》认为,勤勉于德政,不轻施刑罚,就会大吉。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慎之又慎,如同口中嚼物,玩味再三,再做审断。“革言三就”,有罪者更改供辞,要经过三次审问,确认无误后再对其施加刑罚。《周易》又从自然物象来阐明“明慎用刑”、“议狱缓死”、“无敢折狱”、“赦过宥罪”的慎刑思想。西周时期的慎刑思想有两个方面的保障,一是实体保障,二是程序保障,使慎刑思想落实在制度层面。司法官在审理狱讼时还要征询民意,以示慎刑,这是兴起于西周时期的民本思想在司法中的体现。西周时期的慎刑还有条件的限制,一般来说,涉及生命财产的重大犯罪和宗法伦理性犯罪不适用慎刑原则。
     第三章主要讨论德政与司法的教化功能。施行德政,必然要以教化为务,德政教化下的司法也必然具有教化的功能,以维护德政秩序。本章内容包括:法令的公布宣传所体现的教化功能,德政下的司法教化思想,司法制度所体现的教化功能,象刑的教化功能和司法教化与无讼追求等。西周时期职掌司法的官员同时也负责各种刑罚禁令的公布和宣传,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法令的公布宣传所体现的教化功能归入司法的教化功能。德政下的司法教化思想主要体现在《周礼》、《尚书》、《周易》等文献中。《周礼》认为,司法审判和惩罚就是教化,可以使人改恶向善。《尚书》提出“厥民刑,用劝”的司法教化方式,各种刑罚的运用最终都是为了教化民众,以恢复或加强德政秩序。《周易》往往用比喻的手法来说明刑罚的教化意义,最终使人远离刑害,敬德向善,合于德政的要求。司法的教化功能不仅体现在司法理念上,更体现在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通过坐嘉石、入圜土、施肉刑、作调解、服象刑等司法制度的实施,将教化的功能实现在具体的惩罚当中,最终实现无讼的德政秩序。
     第四章主要讨论德政与司法中正的问题,作为德政重要内容的中德思想决定了司法的中正选择。中德思想源于周人尚中的观念,在尚中的观念基础上产生了中德思想。中德是重要的君道,也是臣民行动的准则。中德对法官来说尤其重要,司法能否中正,取决于司法官是否有中德素养。《周易》中把有中德素养的司法官称为大人,对于诉讼者来说,能够让有中正之德的大人来审理案件就是吉祥有利的事情。司法官持守中德,审判就能中正,结果就能服人。《尚书》中主张“非佞折狱,惟良折狱”,选择有中德素养的司法官而不是奸佞小人来审理狱讼,以保证司法中正。铭文中把中正司法称为“不井(刑)不中”或“不中不井(刑)”。司法中正要求司法官惟察惟法,严格依法审理;重视各类证据的使用,不可主观归罪;让诉讼双方盟誓,以保证司法中正;还要采用直诉制度来实现司法中正。西周时期不仅存在司法中正,同时还存在着司法等差的现象,可以说西周司法是中正和等差的矛盾统一。
     第五章主要讨论德政与军事讨伐刑。在周人的观念中,军事讨伐就是一种刑罚,属于刑事司法的内容。军事讨伐既然是一种刑罚,说明被讨伐对象必然是有罪的,其罪名主要包括叛乱罪和“不庭不享”罪,它们都是对德政秩序的破坏。军事讨伐刑的目的就是要对破坏德政秩序的诸侯方国进行惩罚,以恢复或巩固德政秩序。军事讨伐刑的实施主体是军队,因此军队受到格外重视,在编制、法令和司法职掌上都有较为完备的规定。西周时期,军事讨伐刑的实施主要表现在代天行罚和对俘虏的审判和惩罚上。代天行罚表示军事讨伐刑是顺乎天命的,因而是合乎道义的行为,这是战争观念方面的特点。对俘虏的审判和惩罚是军事讨伐刑的完成阶段,凸现出军事讨伐刑的刑事司法特点。
     基于以上内容,本文得出结论:德政决定了慎刑、中刑、教化刑的司法选择,并以军事讨伐刑来恢复或矫正被破坏了的德政秩序;慎刑、中刑、教化刑的司法选择又成就了德政的内容和价值,并通过军事讨伐刑巩固了德政秩序。在此结论的基础上,本文又提出包括天命、德政在内的司法治理模式这一拓展性的结论,以深化对西周时期司法思想及其与德政和天命关系的理解。
Taking the rule of law amidst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nd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midst rule of law as a cut-in point, this dissertation offers a comprehensive study on choice between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Except preamble and conclusion, it consists of five chapters.
     Chapter One focuses on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hat is regarded as value basis for the rule of law. Widespread benevolent awareness is a precondition to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while thoughts of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come into being on the basis of such awareness of citizens of the Zhou Dynasty.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is rich in content, according to which, rulers should maintain a virtue of justness, generousness and forgivingness; be able to readily accept and cultivate the people, grant subsidies to the extent of supplies available, and carry out moral education; concern about people's hardships, benefit them and relieve their corvee, to get them well-fed and well-clothed; select the virtuous and appoint the able, and introduce benevolent policies; and have one mind with the people, and listen to desires of the people. Rules should not seek ease and comfort, engage in tyranny, or strive for interests against the people. As a result, the foregoing definitely shows that the rule of law, under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evitably choose basic values that punishments are imposed in a prudent, proper and enlightening manner, so as to reflect spirit and principles of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nd launch military campaigns against those kingdoms who disrupt the order of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o resume or reinforce this order.
     Chapter Two chiefly discusses issues such as though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under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guarantee for cautious punishment. When the administration is implemented in a benevolent manner, any punishment should be imposed cautiously, for abus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i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spirits and principles of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he documents in West Zhou Dynasty that were unearthed and are being passed down reflect the thought of cautious punishment.“Explicitly stipulated punishment”,“having a fear of the law”and“imposing punishment and finishing litigations in an expeditious manner”as recorded in bronze inscription all indicate more or less though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Book of History, rulers should not arbitrarily interfere with judges’affairs, so as to show the rulers’inten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Judges should impose any punishment cautiously, refrain from kill the innocent, or even treat with leniency criminals who committed felonies, so as to display the rulers’virtue of caring for living things. Judges should verify and check complicated cases in public, free of rashly making judgments, and should try cases with mercy and care, without regarding trials as auspicious. According to the Book of Changes, if rulers keep diligent in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nd refrain from rashly imposing any punishment, everything would take its proper course. Judges should try cases with extreme care, thinking twice just like chewing, and then make judgments. As a suspect would modify his confessions again and again, judges should interrogate him several times to confirm them, and then impose appropriate punishment against him. By virtue of natural phenomena, the Book of Changes expounds the thoughts of cautious punishment, such as“imposing criminal penalty with caution”,“reviewing cases and reducing death penalties”,“trying cases without any fear”and“pardoning faults and forgiving offenses”. The thoughts of cautious punishment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have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guarantee, making such thoughts implemented in terms of systems. Judges should, during trial of cases, listen to the people's opinions, and make cautious punishment known to the public, a reflection of humanistic thought that emerged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he application of principle of cautious punishment is subject to restrictions, i.e. with the exception of major crimes involving life and property, as well as ones against religious ethnics.
     Chapter Three mainly deals with the education functions of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To implement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education should be taken essential. In turn, the rule of law with help of education by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would inevitably have functions of education, consequently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his Chapter covers the education function arising from publicity of laws and orders, thought of judicial education under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education function as reflected in judicial systems, education function of symbolic punishment, pursuance of no litigations, etc.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officials in charge of the justice also were responsible for the publishing and publicity of various criminal punishments and bans; just in this sense, we include the education function from publicity of laws into that from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 thoughts of judicial education under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re mainly indicated in the Rites of Zhou, the Book of History, the Book of Changes, and other literatures. According to the Rites of Zhou, judicial adjudication and criminal punishments are a kind of education, which can remove the evil and follow the good. The Book of History offers a method of judicial education that persuasion should be used before imposing punishment upon the people, according to which, exercise of each criminal punishment is to ultimately educate the people, resume or reinforce the order of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he Book of Changes often employs metaphors to indicate moral educa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with an aim at keeping the people away from afflic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making the people respect virtues and do good deeds, and ultimately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he function of judicial education is reflected not only by judicial philosophy, also by judicial system and practice. By using detention, imprisonment, corporal punishment, meditation, symbolic punishment and other judicial systems, the education function is exercised in specific criminal penalties, ultimately realizing the order of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in which no disputes would be brought before courts.
     Chapter Four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nd fairness of the justice. The thought on virtue of moderateness, as a major part of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determines that the justice should choose fairness and justness. The thought on virtue of moderateness derives from the concept of people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on valuing moderateness, on the basis of which such thought came into being. The virtue of moderatenes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odes of conduct for the monarchs, and also a code of conduct for their subjects. The virtue of moderateness is very important to judges because the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depends on the fact that judges are equipped with the virtue of moderateness. In the Book of Changes, judges with virtue of moderateness are known as honorable officials. It is auspicious and favorable for litigants to let them adjudicate cases. If judges adhere to the virtue of moderateness, trials will be conducted in a fair and equitable manner, and the judgments will be complete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 The Book of History insists that“judges with the virtue of moderateness but crafty and fawning persons are chosen to adjudicate cases”, so as to ensure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As recorded in the inscription,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means that“no crimes will be punished unless they are serious enough”or that“only those crimes that are serious enough will be punished”. The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requires judges to adjudicate cases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o pay much attention to use of various types of evidence, free of conviction based on subjective judgment. It also requires the parties to litigation to make oaths, ensuring the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In addition, direct appealing may be used to reach this end.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apart from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hierarchically there also existed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other words, the justice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is the unity of opposites, namely the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and the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
     Chapter Five mainly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unishment through military expeditions. In the mind of the people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military expedition is a kind of criminal punishment, also a part of criminal judicature. Since military expedition is a kind of criminal punishment, it shows that the targets must be guilty, and criminal charges mainly include crime of armed rebellion and crime of disobedience both of which definitely bring destruction to the order of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through military expeditions is to penalize those kingdoms that undermine the order of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o resume or reinforce this order. The subject implementing the punishment through military equitable manner, and the judgments will be complete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 The Book of History insists that“judges with the virtue of moderateness but crafty and fawning persons are chosen to adjudicate cases”, so as to ensure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As recorded in the inscription,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means that“no crimes will be punished unless they are serious enough”or that“only those crimes that are serious enough will be punished”. The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requires judges to adjudicate cases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o pay much attention to use of various types of evidence, free of conviction based on subjective judgment. It also requires the parties to litigation to make oaths, ensuring the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In addition, direct appealing may be used to reach this end.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apart from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of the justice, hierarchically there also existed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other words, the justice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is the unity of opposites, namely the fairness and equitableness and the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
     Chapter Five mainly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unishment through military expeditions. In the mind of the people in the West Zhou Dynasty, military expedition is a kind of criminal punishment, also a part of criminal judicature. Since military expedition is a kind of criminal punishment, it shows that the targets must be guilty, and criminal charges mainly include crime of armed rebellion and crime of disobedience both of which definitely bring destruction to the order of the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through military expeditions is to penalize those kingdoms that undermine the order of benevolent administration, to resume or reinforce this order. The subject implementing the punishment through militar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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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见刘成群:《清华简〈旨阝夜〉与尊隆文、武、周公———兼论战国楚地之〈诗〉学》,东岳论丛,2010年第6期。
    7见马楠:《清华简〈旨阝夜〉礼制小札》,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伏俊琏、冷江山:《清华简〈旨阝夜〉与西周时期的“饮至”典礼》,西北师大学报,2011年第1期。
    1《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周礼注疏》,转引自李学勤:《从金文看周礼》,《缀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2李学勤:《从金文看周礼》,《缀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3李学勤:《从金文看周礼》,《缀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1李学勤:《从金文看周礼》,《缀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7页。
    1郭沫若:《周官质疑》,《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五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186页。
    2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前言。
    3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学林出版社,1986年,序。
    4【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
    6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7《周易·系辞传下》
    8顾颉刚:《〈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见《十家论易》,岳麓书社1993年版,第128页。
    9高亨:《周易古经今注》旧序,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页。
    10李镜池:《〈周易〉的作者问题》,引自周振甫:《周易译注》前言。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1页。
    1见耿志勇、陈莉:《〈周易〉犯罪学思想探析》,周易研究,2003年第3期。
    2【唐】李鼎祚:《周易集解》,吴县周孝垓平叔氏校刊,中国书店影印,1984年版。
    3【清】孙星衍:《周易集解》,上海书店,1988年版。
    4【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宋】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
    6闻一多:《周易义证类纂》,载《闻一多全集·古典新义》,三联书店,1982年版。
    7李镜池:《周易通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
    8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
    9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
    1唐兰:《唐兰先生金文论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版,第500页。
    2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中华书局,1998年版。
    4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版。
    5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1994年版。
    7刘雨、卢岩编著:《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中华书局,2002年版。
    8锺柏生、陈昭容、黄铭崇、袁国华主编:《新收殷周青铜器铭文暨器影汇编》,台北:艺文印书馆,2006年版。
    9刘志基、臧克和、王文耀主编:《金文今译类检》(殷商西周卷),广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0胡澱咸:《甲骨文金文释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1吴镇烽编:《陕西金文汇编》(上下册),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
    12王辉:《商周金文》,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13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1《左传·宣公十二年》
    2《国语·鲁语》
    3《国语·晋语》
    4《司马法·仁本》
    5《辽史·刑法志》
    6【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7《孟子·尽心下》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9页。
    2张立文:《帛书周易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301页。
    1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35页。
    2戴琏璋:《易传之形成及其思想》,[台北]文津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3《尚书·酒诰》
    4《尚书·召诰》
    5《尚书·召诰》
    1《尚书·召诰》
    1崔永东:《殷周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2《尚书·吕刑》
    3裘锡圭:《簋铭补释》,安徽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3页。
    2朱熹:《周易本义》,廖明春点校,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4页。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4页。
    2程颐:周易程氏传,《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08页。
    3胡朴安:《周易古史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页。
    4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1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12页。
    1《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08页。
    2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3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23页。
    4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83页。
    1高亨先生对这段话的解释是:“《系辞》认为《履》之义为礼。《履象传》曰:‘君子以辨上下,定民志。’辨上下者,等级之礼也。《序卦》曰:‘《履》者,礼也。’其说同。德以礼为基础,仁义忠信诸德皆建筑在礼上,故《履》为德之基。”“谦虚始能执德,骄傲则必失德。故《谦》为德之柄。”“《系辞》认为《复》是返归善道。……返归善道,始能有德,故《复》为德之本。”“《系辞》认为《恒》是坚持德操,久而不易。《恒象传》曰:‘君子以立不易方。’其说同。有恒,其德乃固,故《恒》为德之固。”“《系辞》认为《损》是人减损其之恶念与过行。《损象传》曰:‘君子以惩忿窒欲。’其说略同。减损恶念与过行,乃所以修德,故《损》为德之修。”“《系辞》认为《益》是人增益其善念与美行。《益象传》曰:‘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其说略同。增益善念与美行,乃所以扩充其德,故《益》为德之裕。”“《系辞》认为《困》是人处于穷困之境。《困象传》曰:‘君子以致命遂志。’言君子穷困,虽死亦不屈其志。其说同。人处于穷困之境,则其人或有德或无德,或德厚或德薄,可立辨矣。故《困》为德之辨。”“地疑当作施,形似而误。《系辞》认为井是以水养人,《井彖传》曰:‘井养而不穷也。’其说同。井以水养人,似人以德施人,故《井》为德之施。”“《说文》:‘制,裁也。’《系辞》认为,《巽》,逊也,退让也。《彖传》常以巽释巽,即以谦逊释经卦之巽,其说同。(逊即退也)退让必以德制裁之,故《巽》为德之制。”“《履》,礼也。和,不争也。至,施加于人也。《礼记·乐记》曰:‘礼至则不争。’”《谦》卦“尊而光”之尊,“王引之说:尊读为撙,自贬损也。”“《复》,返归善道也。小谓小事也。王引之曰:‘辨读曰遍。’返归善道,从小事做起,以遍及一切事物。”《恒》卦“杂而不厌”之杂,王引之曰:“杂当读为帀。帀,周也,一终之谓也。《恒》之为道,终始相巡,而无已时,故曰:‘帀而不厌。’”“《损》,减损其恶念与过行也。韩康伯曰:‘刻损以修身,故先难也。身修而无患,故后易也。’”“《益》,长裕而不设”:“增益其善念与善行,则长久宽裕,而不困顿。”“《困》,穷而通。”韩康伯曰:“处穷而不屈其道也。”朱熹曰:“身困而道亨。”“《井》,居其所而迁”:“井体永居其处,井水可迁移以养人。以喻人居于其位,而能施德于人。”“《巽》是退让。而犹且也。君子退让,有所称述,又有所隐讳,不敢处处直言,所以避免招祸也。”“《履》,礼也。人之利害有矛盾,皆循礼而行,其行始能和而不争。故曰:‘《履》以和行。’”“制犹从也,制礼为从礼也。《谦》以礼为准,故曰:‘《谦》以制礼。’”“《复》是返归善道。自知犹自觉也。《复》在于自觉。”“《恒》者不二三其德。”“《损》是减少其恶念过行,如此则远害矣。”“《益》是增益其善念美行,如此则兴利矣。”“《困》以寡怨”:“困而不为非义之事,则怨之者少。”“井者以水养人,损己以利人,是义也。辨别义与非义,当以井为准,故曰:‘《井》以辨义。’”“《巽》是退让。常用之道为经,一时之计为权。退让者称而隐,乃行其一时之计也。故曰:‘《巽》以行权。’”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517-521页。
    1见杨庆中:《周易经传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9-146页。
    2《周易·系辞上》
    3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1尚秉和:《周易尚氏学》,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5页。
    1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3灾。
    1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562页。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31页。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426页。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第396页。
    2《尚书·金縢》
    3《尚书·酒诰》
    4《尚书·召诰》
    1《尚书·召诰》
    2《天官·大宰》
    3见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1《尚书·大禹谟》
    2《尚书·皋陶谟》
    3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7页。
    4《尚书·皋陶谟》
    5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
    6《尚书·皋陶谟》
    7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
    8《尚书·皋陶谟》
    1《尚书·微子》
    2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3《尚书·微子》。蔡沈注曰:“色纯曰牺,体完曰牷,牛羊豕曰牲。牺、牷、牲,祭祀天地之物,礼之最重者,犹为商民攘窃而去,有司用相容隐,将而食之,且无灾祸。岂特‘草窃奸宄’而已哉?……雠敛,若仇敌掊敛之也。不怠,力行而不息也。诏,告也。下视殷民,凡上所用以治之者,无非雠敛之事。夫上以雠而敛下,则下必为敌以雠上。下之敌雠,实上之雠敛以召之,而纣方且召敌雠不怠。君臣上下,同恶相济,合而为一,故民多饥殍而无所告也。”蔡沈:《书集传》,第121页。
    4《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
    5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479页。
    1《尚书·多方》
    2《尚书·梓材》
    1《尚书·多士》
    2《尚书·多士》
    3《尚书·多士》
    4《尚书·召诰》
    5《尚书·召诰》
    1《尚书·吕刑》
    2《尚书·康诰》
    1丰捷:《清华简:让人读起来太激动》,光明日报,2009年4月28日。
    2李学勤:《清华简〈夜〉》,《光明日报》,2009年8月3日。
    1见伏俊琏、冷江山:《清华简〈夜〉与西周时期的“饮至”典礼》,西北师大学报,2011年第1期。
    1孔疏:“王曰:‘呜呼!小子封,治民为善而除恶政,当如痛病在汝身欲去之,敬行我言哉!所以去恶政者,以天德可畏者,以其辅诚故也。以民情大率可见,所以可见者,以小人难保也。安之既难,其往治之,当尽汝心为政,无自安好逸豫而宽纵,乃其可以治民。我闻古遗言曰,人之怨不在事大,或由小事而起。虽由小事而起,亦不恒在事小,因小至大。是为民所怨,事不可为。当使施顺,令不顺者顺。勉力劝行,令不勉者勉。则其怨小大都消,令汝消怨者。已乎!汝惟小子,乃当服行政德,惟弘大王道,上以应天,下以安我所受殷民。不但汝身所当行,此亦惟助王者居顺天命,为民日新之教。’”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363页。
    2《尚书·康诰》
    3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页。
    4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页。
    1《尚书·康诰》
    2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59页。
    3从希斌:《〈易经〉中的法律现象》,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4李镜池:《周易通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页。
    1【唐】李鼎祚:《周易集解》,吴县周孝垓平叔氏校刊,中国书店影印,1984年版。
    2李镜池:《周易通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页。
    3崔永东:《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5。
    4《周易大传今注》,第172页。高亨又训“咸”为杀戮,咸临谓以刑杀临民。“甲骨文咸作□(《殷虚书契前编》卷一第四十三页)。金文作□(史兽鼎)。咸即砍杀之砍,从戉,□象物形。戉即钺字,大斧也笠?斧砍物之形。《书·君奭》曰:‘咸刘厥敌。’《逸周书·世浮》篇曰:‘则咸刘商王纣。’咸刘犹杀戮也。咸临谓以刑杀临其民,与威临意相近。”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75页。
    5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73页。
    1李鼎祚:《周易集解》,吴县周孝垓平叔氏校刊,中国书店影印,1984年版。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76页。
    2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9页。
    3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78页。
    4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79页。
    
    1见林明、徐艳云:《〈周易〉古经“明德慎罚”观辨析》,周易研究,2007年第6期。
    2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1孔颖达:《尚书正义》,第320页。
    2孔颖达:《尚书正义》,第321页。
    3孔颖达:《尚书正义》,第322页
    1王博:《易传通论》,中国书店,2003年版,第76页。
    2成中英:《易学本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3王夫之:《船山全书》(第一册),岳麓书社,1988年版,第587页。
    4《易传·文言》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246页。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22页。
    3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85页。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第145-146页。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416页。
    1王德培:《〈书〉传求是札记》,《天津师大学报》,1983年第4期。
    2刘泽华:《先秦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8页。
    1《尚书·舜典》
    2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3《尚书·舜典》
    1郑康成注曰:“猾夏,侵乱中国也。强取为寇,杀人为贼,由内为奸,起外为轨。”“三就,原野也、市朝也、甸师氏也。”马融注“三就”曰:“谓大罪陈诸原野,次罪于市朝,同族适甸师氏。既伏五刑,当就三处。”孙星衍注“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刑有服者,服谓画衣冠。……所谓五刑之服,有上中下三等(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故云‘三就’?甭砣谧ⅰ拔辶饔姓逭印保骸拔皆诎?议,君不忍刑,宥之以远。五等之差亦有三等之居:大罪投四裔,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郑康成则注此句为:“宅,读曰咤,惩刈之器。谓五刑之流,皆有器惩刈。五咤者,是五种之器,谓桎一梏二拲三。三处者,自九州之外,至于四海,三分其地,远近若周之夷、镇、蕃也。”孙星衍曰:“五流者,谓流宥五刑。……五流有宅,似谓左右乡一、郊二、遂三、远方东西二,为五也。三居者,郊、遂、远方也。”见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5-67页。
    2《尚书·大禹谟》
    3《尚书·益稷》
    4《左传·成公二年》
    1胡留元、冯卓慧:《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1《尚书·吕刑》
    2见周秉钧:《尚书注译》,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239页。
    3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9页。
    4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页。
    5《尚书·康诰》。孙星衍注曰:“言汝既陈是臬,事罚断用殷法矣,当用其刑杀之合义者,勿用以就汝之意。”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第366页。
    6《尚书·康诰》
    1《尚书·梓材》
    2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
    3伪孔传:“以民当敬劳之故,汝往之国,又当详察奸宄之人及杀人贼,所过历之人,有所宽宥,亦所以敬劳之。听讼折狱,当务从宽恕,故往治民,亦当见其为君之事,察民以过误残败人者,当宽宥之。言王者开置监官,其治为民,不可不勉。当教民无得相残伤,相虐杀,至於敬养寡弱,至於存恤妾妇,和合其教,用大道以容之,无令见冤枉。王者其效实国君,及於御治事者,知其教命所施何用,不可不勤。能长养民,长安民,用古王道如此,监无所复罪,当务之。”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386页。
    1《尚书·康王之诰》
    2《尚书·吕刑》
    1《尚书·吕刑》
    2《尚书·吕刑》
    3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6页。对“简孚有众”,蔡沈解为“简核情实可信者众”,与孔疏甚异,盖孔疏是从民心而解,蔡沈是从证据而解。蔡沈注此段曰:“简核情实可信者众,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礼》所谓‘色听’是也。然听狱以简核为本,苟无情实,在所不听。上帝临汝,不敢有毫发之不尽也。”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页。
    4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40页。
    5曾运乾:《尚书正读》,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88页。
    6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37页。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82页。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61页。
    3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61页。
    4《周易·震·九四》
    5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97页。
    1另有一说可备参看:“山上有火,则山上之嘉树恶木,香花毒草,美玉顽石,一时俱焚。犹听狱掌刑之官,不辨是非,不分轻重,一律严办,滥用刑杀也。故君子明慎用刑。”见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427页。
    2马振彪:《周易学说》,广东花城出版社,2002年版。
    3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74页。
    4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04-105页。
    5程颐:周易程氏传,《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高亨对《贲·象》另有一解:“或曰:“山下有火,则山下之嘉木恶树、香花毒草、美玉顽石,一时俱焚。从政者宜辨是非,论功罪,以行赏罚,故君子以明庶政。断狱者如不分皂白,一律严办,均加囚系,皆施刑杀,更为不可,故君子不敢以此折狱。”见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89-190页。
    6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319页。
    1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
    2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3《周礼·秋官·司刺》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6页。
    2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6页。
    3《周礼·秋官·司刺》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7页。
    5《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6页。
    6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8页。
    1叶时:《礼经会元》卷4下《刑罚》,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
    2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8页。
    3闻一多:《周易义证类纂》,载《闻一多全集·古典新义》,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62页。
    4另有二说可备参看。高亨先生释《萃·初六》:“某人将受君上之罚,而终未罚之。其人大恐,发疯、得病而哭号,一屋之人皆笑之。然勿忧也,向前往仍无咎。”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35页。崔永东教授解《萃·初六》“不终”为《尚书·康诰》中之“非终”,即偶犯。与“非终”相对的是“乃惟终”之“终”,“终”为惯犯。这样,《萃·初六》的意思就是,若惩治偶犯,则会导致人们的忧虑,甚至会引发社会混乱。见崔永东:《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5。二说尽管不同,但都体现了慎刑的思想。
    5见从希斌:《易经中的法律现象》,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32页。
    6《汉书·惠帝纪》
    7《汉书·刑法志》
    8《汉书·宣帝纪》
    9《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
    10《汉书·刑法志》
    11《汉书·平帝纪》
    1《后汉书·光武帝纪》
    2《后汉书·和帝纪》
    3《汉书·刑法志》
    4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98页,第311-312页。
    5《周礼·地官·大司徒》
    6《周礼·地官·大司徒》
    7《周礼·秋官·朝士》
    8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2页。
    9《周礼·秋官·士师》
    10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4页。
    2《尚书·康诰》
    3王充:《论衡·答佞篇》,载《诸子集成》,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影印版。
    1见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70页。
    2见温慧辉:《〈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3页。
    3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6页。
    4《尚书·吕刑》
    1《左传·昭公二十年》
    2《左传·僖公十一年》引《尚书·康诰》佚文。
    3《尚书·大禹谟》
    4《尚书·蔡仲之命》
    5《荀子·君子》
    6《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1贾公彦:《周礼注疏》,第914-915页。对于“五听”,贾公彦疏曰:“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后。’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4-915页。“五听”当在审理过程中,非在审理结束时对于判决结果之确证,则贾公彦所疏非当也。
    2《晋书》卷30《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0页。
    3《唐律疏议·刑律·断狱》,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2页。
    4郑克:《折狱龟鉴》卷五《察奸》,刘俊文译注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71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8页。
    2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23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8页。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1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3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3页。
    2孙诒让:《周礼正义》卷66,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66-2767页。
    3伪孔传:“要囚,谓察其要辞以断狱。既得其辞,服膺思念五六日,至於十日,至於三月,乃大断之。言必反覆思念,重刑之至也。”孔疏:“既用刑法,要察囚情,得其要辞,以断其狱。当须服膺思念之,五日六日,次至於十日,远至於三月,一时乃大断囚之要辞。言必反覆重之如此,乃得无滥故耳。”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页。孙星衍:“言断狱者据囚要辞以论罪,恐不详慎而误入人于刑,当伏而思念五六日,或十日至三月,乃大断之,为求其生可以出之,且恐囚虚承其罪,容其自反覆也。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三木之下,何求不得,故君子尽心焉。”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第366页。孙星衍所注实得慎刑之精义也。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0页。
    1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26页。
    2《尚书·皋陶谟》。蔡沈注曰:“明者显其善,畏者威其恶。天之聪明非有视听也,因民之视听以为聪明。天之明畏非有好恶也,因民之好恶以为明畏。上下,上天下民也。敬,心无所慢也。有土,有民社也。言天人
    一理,通达无间。民心所存即天理之所在,而吾心之敬,是又合天民而一之者也。有天下者,可不知所以敬之哉?”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
    3《左传·襄公三十年》引《泰誓》
    4《尚书·无逸》
    1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9页。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13页。
    3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267页。
    1见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2《周礼·地官·乡大夫》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页。
    4《周礼·秋官·小司寇》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7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7页。
    2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上册),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531页。
    3《周礼·秋官·小司寇》。郑玄注曰:“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贾疏:“墨劓施于面,故为上服。宫刖施于下体,故为下服。凡行刺必先以物规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见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7页。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6页。
    5《周礼·秋官·司刺》
    1见冯卓慧:《从传世的和新出土的陕西金文及先秦文献看西周的民事诉讼制度》,法律科学,2009年第4期。
    2吴荣曾:《试论先秦刑罚规范中所保留的氏族制残余》,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
    1沈家本这样评价孟子的思想:“刑人众弃之义,即国人杀之之义,盖必以天下共之,而不出于一己之私意也。众弃之本旨如此。”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7页。吕思勉先生认为:“‘左右皆曰可杀’即所谓‘讯群臣’;‘诸大夫皆曰可杀’即所谓‘讯群吏’;‘国人皆曰可杀’即所谓‘讯万民’。盖古之遗制也。”。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甲帖·先秦·断狱重情》,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388页。
    2张国华、李贵连合编:《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页。
    3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中国书店,1988年版,第239页。
    4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103页。
    5【日】东川德治:《中国法制史研究》,廖维勳译,载《中华法学杂志》,第二卷第六号。
    1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2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6页。
    3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67页。
    4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71页。
    1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6-367页。
    2引自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48页。
    3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48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1页。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2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6页。
    4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
    5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8页。
    1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合集·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6页。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3见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1-122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4页。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1《周礼·夏官·大司马》
    1《周礼·秋官·讶士》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6页。
    3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93页。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432页。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436页。
    2《论语·尧曰》
    1《周礼·地官·大司徒》
    2《周礼·地官·大司徒》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
    3《周礼·地官·大司徒》。贾疏:“上以礼乐化民,而万民不猒服十二教,则斗争起。有狱讼者,将断割之时,恐有狱讼不审,故与其有地治者谓治民之官,共听而断之。若有小罪,则司徒决之。其附于五刑,则归于士,使秋官士师之等断之。”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270页。
    1《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曰:“功,农功。力,勤力。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4页。杨天宇译曰:“一是针对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励务农而纠察是否勤劳;二是针对军队的刑法,以鼓励服从军令而纠察是否有离队的;三是针对六乡之民的刑法,以鼓励德行而纠察是否有不孝的;四是针对官府的刑法,以鼓励贤能而纠察是否失职;五是针对国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励谨慎而纠察是否恭敬。”见杨天宇:《周礼译注》,第508页。
    2《尚书·多方》。伪孔传:“乃惟成汤,能用汝众方之贤,大代夏政,为天下民主。汤慎其施政於民,民乃劝善。其人虽刑,亦用劝善。言政刑清。言自汤至于帝乙,皆能成其王道,长慎辅相,无不明有德,慎去刑罚,亦能用劝善。帝乙已上,要察囚情,绝戮众罪,亦能用劝善。开放无罪之人,必无枉纵,亦能用劝善。”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9页。
    3《尚书·多方》。孔疏:“汝乃复所蹈行者,数为不安,时或叛逆,是汝心未爱我周家故也。汝乃不大居安天命,是汝乃欲尽播弃天命。汝不爱我周家,播弃天命,是汝乃自为此不常谋信於正道。言其心不常谋正道,故为背违之心。我惟汝如是不谋信於正道之故,其以言辞教告之。我惟汝如是不诚信於正道之故,其用战伐要察囚系之。由汝数为不信,故我教告汝,战伐要囚汝,至於再,至於三。我教告汝,战伐要囚汝,已至再三,如今而后乃复有不用我命者,我乃其大罚诛之。言我更将杀汝也。非我有周执德不安,数设诛罚,乃惟汝自召罪也。此章反覆殷勤者,恐其更有叛逆,故丁宁戒之。”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3页。
    1《尚书·酒诰》
    2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1页。
    3蔡沈:《书集传》,第250页。
    4《尚书·吕刑》
    5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第529页。伪孔传认为“三德”即刚、柔、正直,蔡沈注同伪孔传,孙星衍盖继前说。孔广森解为伯夷、禹、后稷三后之德。周秉钧认为三德当指敬顺、公正和勤劳。见周秉钧:《尚书注译》,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241页。
    1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页。
    2程颐:《周易程氏传》卷1,载《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21页。
    3朱熹:《周易本义》,廖明春点校。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4页。
    4胡朴安:《周易古史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5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75页。
    6崔永东:《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5。
    1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18页。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268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6页。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6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6-907页。
    4《周礼·秋官·大司寇》
    5《周礼·秋官·大司寇》
    6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7页。
    7《周礼·地官·司救》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页。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5李镜池:《周易通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3页。
    6张立文:《帛书周易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08页。
    7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3页。
    8崔永东:《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5。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4页。
    2《周礼·秋官·大司寇》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4-905页。
    4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46页。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5页。
    6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5页。
    7《周礼·秋官·司圜》
    8《周礼·秋官·司圜》
    1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93页。
    2崔永东:《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5。
    3李镜池:《周易通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4页。
    4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236页。
    1《汉上易传》引郑氏注。
    2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24页。
    3《释文》引刘表注。
    4李镜池:《周易通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9页。
    5高亨:《周易大传今注》,第237-238页。又金景芳、吕绍纲:“丛棘,囚禁犯人的地方,其实就是牢狱。在周围土墙上插上带刺的东西,不使犯人跑掉,所以叫丛棘。‘系用徽纆,窴于丛棘,’用绳索拴上,投入牢狱。‘三岁不得,’……是犯人被囚禁三年后仍不得免,得后被处死。这当然是凶了。……上六为什么会有如此严重的凶象呢?因为上六自身是阴柔之辈,又处在坎险之极,已经陷入深险,没有出险的可能了。”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页。
    6李鼎祚:《周易集解》,吴县周孝垓平叔氏校刊,中国书店影印,1984年版。
    1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2页。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83页。
    3闻一多:《周易义证类纂》,载《闻一多全集·古典新义》,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38页。
    4李鼎祚:《周易集解》,吴县周孝垓平叔氏校刊,中国书店影印,1984年版。
    5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49页。
    6见崔永东:《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5。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83页。
    2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3页。
    3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86页。
    4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6页。
    1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页。
    2《周礼·地官·调人》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4《周礼·地官·调人》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页。
    6《周礼·地官·调人》
    7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8《周礼·地官·调人》
    9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9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2页。
    2《周礼·地官·调人》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2曾运乾:《尚书正读》,转引自周秉钧:《尚书注译》,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9页。
    3《尚书·舜典》
    4董诰等编:《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版,第9091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8页。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8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8页。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8页。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8页。
    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9页。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231页。
    1丘濬:《大学衍义补·慎刑宪·明流赎之意》,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
    2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3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页。
    1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2【宋】杨万里:《诚斋易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6页。
    4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0页。
    5李鼎祚:《周易集解》,吴县周孝垓平叔氏校刊,中国书店影印,1984年版。
    6【宋】胡瑗:《周易口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程颐:《周易程氏传》卷一,《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29页。
    2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0页。
    3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8页。
    4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0页。
    5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6《论语·子路》
    7《国语·周语》
    8【宋】俞琰:《周易集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元】胡震:《周易衍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高亨注此爻曰:“克,胜也。克讼犹今语之‘胜诉’。逋,逃也。眚,灾也。爻辞言:奴隶主虐其邑人,邑人讼之于上级奴隶主,其人败诉,将受惩罚,乃归而逃走,其邑人三百家得免于灾难。”《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高亨注《象传》曰:“至,止也。掇当读为辍,辍亦止也。传意:爻辞云‘不克讼,归而逋’,言其人败诉,归而逃窜也。云‘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言邑人自下讼上,灾患因而辍止也。”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8-89页。高亨所注与上述诸家所注均有不同,可备一说。
    1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1页。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9-90页。
    3【元】胡震:《周易衍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杨永林:《〈周易·讼〉卦与中国古代的诉讼观念》,周易研究,2008年第6期。
    5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1-62页。
    6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90页。
    1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2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7-360页。
    1《论语·颜渊》
    2《商君书·垦令》
    3《汉书·贾谊传》
    4【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天官·冢宰》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4见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5“中”是《周易》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周易》中频繁出现。钱基博说:“《易》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一言以蔽之,曰‘中’而已矣!”见钱基博:《四书解题及其读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转引自崔永东:《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年第5期。《周易》的“中”指下卦的第二爻和上卦的第五爻,因居上下卦之中位,故称中或中位。朱伯崑先生说:“中位,指居上下卦之中,即二五爻位。一般的情况下,虽不当位,但居二五之位,亦吉。如《噬嗑》卦,其六五爻并不当位,但居上卦之中,所以《彖》说:‘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以此卦为吉利。又如,其解《未济》卦说:‘未济,亨,柔得中也。’此指六五爻,居中位,所以吉。《象》解此卦九二爻辞说:‘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此是以居下卦之中位为吉。上卦之中位,又称为尊位,如果此位为阳爻所居,既当位,又处尊位,则更为吉利。如其解《需》卦说:‘位乎天位,以正中也。’此指九五爻,既当位,又居中位,称为‘天位’,即天子之位,以此解释此卦卦辞‘亨,利贞。’所以后来解易者,以乾卦九五爻辞‘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为天子之占,称帝王为九五之尊。”朱伯崑:《易学哲学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6页。
    1林忠军:《象数易学发展史》第一卷,齐鲁书社,1994年版,第12-13页。
    1崔永东:《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5。
    2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74页。
    3《汉上易传》,转引自《帛书周易注译》,第318页。
    4张载:《横渠易说》上经,见《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114页。
    5程颐:《周易程氏传》,《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21页。
    6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11页。
    7徐志锐:《周易大传新注》,第163页。
    8崔永东:《帛书〈易经〉与西周法制》,孔子研究,2001,5。
    9《周易·复·象》
    1邓球柏:《白话帛书周易》,第167、168页。
    2程颐:《周易程氏传》,《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15页。
    3王弼:《周易注》,见《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30页。
    4程颐:周易程氏传,《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916页。
    5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25页。
    6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73页。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74页。
    2程颐:《周易程氏传》,《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821页。
    3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205页。
    4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76-177页。
    1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页。
    2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3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308页。
    1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3页。
    2《尚书·洪范》。孔疏曰:“更言大中之体。为人君者当无偏私,无陂曲,动循先王之正义。无有乱为私好,谬赏恶人,动循先王之正道。无有乱为私恶,滥罚善人,动循先王之正路。无偏私,无阿党,王家所行之道荡荡然开辟矣。无阿党,无偏私,王者所立之道平平然辩治矣。所行无反道,无偏侧,王家之道正直矣。”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页。
    3《尚书·洪范》。孙星衍注引郑康成曰:“会其有极”,“谓君也当会聚有中之人以为臣也。”“归其有极”,“谓臣也当就有中之君而事之。”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6页。
    4《尚书·酒诰》
    5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页。
    6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72页。
    1《论语·雍也》
    2《史记·孔子世家》
    3《论语·述而》
    4《论语·子路》
    5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保训〉释文》,文物,2009年第6期。
    6李学勤:《论清华简〈保训〉的几个问题》,文物,2009年第6期。
    1见刘光胜:《清华简〈保训〉与〈易经〉的形成》,光明日报,2009年5月18日。
    2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保训〉释文》,文物,2009年第6期。
    3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0页。
    4李学勤:《论清华简〈保训〉的几个问题》,文物,2009年第6期。
    5《荀子·正名》主张“制名以指实”,“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简文“言不易实变名”,反对随便变易名实,说与荀子近。见廖名春、陈慧:《清华简《保训》篇解读》,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
    6【简文“用作三降之德”,什么是“三降之德”,李学勤认为尚不能解。见李学勤:《论清华简〈保训〉的几个问题》,文物,2009年第6期。廖名春释“降”为“愉”,“用作三降之德”意思是因而产生了“三愉”的德政。何谓“三愉”,作者承认具体内容仍不清楚。见廖名春、陈慧:《清华简〈保训〉篇解读》,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刘光胜认为“三降之德”是指《尚书·洪范》之三德。《尚书·洪范》有云:“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平康正直,强弗友刚克,燮友柔克。沈潜刚克,高明柔克。”见刘光胜:《〈保训〉之“中”何解———兼谈清华简〈保训〉与〈易经〉的形成》,光明日报,2009年5月18日。本文从刘说。
    7《论语·尧曰》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页。
    2见李均明:《周文王遗嘱之中道观》,光明日报,2009年4月20日。
    3见刘光胜:《〈保训〉之“中”何解——兼谈清华简〈保训〉与〈易经〉的形成》,光明日报,2009年5月18日。
    4见刘光胜:《〈保训〉之“中”何解——兼谈清华简〈保训〉与〈易经〉的形成》,光明日报,2009年5月18日。
    1廖名春、陈慧:《清华简〈保训〉篇解读》,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
    1《周易·讼·彖》
    3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1页。
    4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7-88页。
    5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03页。
    1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2页。
    2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1页。
    3伪孔传:“我敬於刑,当使有德者惟典刑。”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2页。孙星衍注曰:“我甚敬于刑,不敢妄用也,有德者当思此祥刑。”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40页。二人所解大致相同。
    1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5页。
    2《尚书·立政》
    1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页。
    2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页。
    3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31页。
    4引自周秉钧:《尚书注译》,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243页。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4页。
    6孙诒让:《周礼正义》,第十一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11页。
    1吕绍纲:《庚辰存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2伪孔传:“尧躬行敬敬在上,三后之徒秉明德明君道於下,灼然彰著四方,故天下之士无不惟德之勤。天下皆勤立德,故乃能明於用刑之中正,循道以治於民,辅成常教。”孔颖达认为这是“美尧君臣明德,能用刑得中以辅礼教。”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1页。蔡沈注曰:“君臣之德,昭明如是,故民皆观感动荡,为善而不能自已也。如是而犹有未化者,故士师明于刑之中,使无过不及之差。率乂于民,辅其常性,所谓刑罚之精华也。”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50页。
    3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页。
    4《尚书·吕刑》
    1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1页。
    2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3《尚书·吕刑》
    4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1页。
    5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6《尚书·吕刑》
    7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8孔疏:“今上天治民,命人君为天子,配天在於下,承天之意,为事甚重。其听狱讼,当明白清审於狱之单辞。民之所以治者,由狱官无有不用中正听讼之两辞。由以中正之故,下民得治。汝狱官无有敢受货赂,成私家於狱之两辞。勿於狱之两家受货致富,治狱受货非家宝也,惟是聚罪之事。言汝身多违则不达,虚言戒行急恶,疏非虚论矣。多聚罪则天报汝,以众人见被尤怨而罚责之。汝当长畏惟天所罚,天罚汝者非是天道不中,惟人在於自作教命,使不中尔。教命不中,则天罚汝。天道罚不中也,若令众民无有善政在於天下,则是人主不中,天亦将罚人主。诸侯为民之主,故以天罚惧之。”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2-553页。
    9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2页。
    1《尚书·吕刑》
    2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页。
    3朱熹:《周易本义》,第101页。
    4高亨:《周易大传今注》,第141页。
    1高亨:《周易大传今注》,第161页。
    2朱熹:《周易本义》,第102-103页。
    3崔永东:《出土文献的法学价值》,政法论坛,2006,2。
    1《论语·子路》
    2《尚书·吕刑》。“无简不听”的思想亦见于《礼记·王制》:“有旨无简不听。”
    3《尚书·吕刑》。孙星衍注曰:“不行者,谓蠲除之法。……已蠲,罚又行之,则刑罚不信,民无所措手足。‘惟察惟法’,谓惟以明察,惟用今时之法也。”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37页。
    4《尚书·吕刑》
    5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0页。
    6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页。
    7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37页。
    1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2《周礼·秋官·司刑》
    3《周礼·秋官·司刑》
    4《周礼·秋官·士师》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3页。
    6《周礼·秋官·士师》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2页。
    2《周礼·秋官·士师》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3-924页。
    4见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21页。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0页。
    6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1页。
    1转引自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31页。
    2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31-532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页。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5页。
    5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21页。
    6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5-906页
    1郑玄注曰:“政谓赋也。凡其字或作政,或作正,或作征,以多言之宜从征,如《孟子》‘交征利’云。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凡簿书之要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事异,异其名耳。礼命,礼之九命之差等。”贾疏:“以官府之中有八事,皆是旧法成事品式,依时而行之,将此八者,经纪国之治政,故云‘经邦治’也。‘一曰听政役以比居’者,八事皆听者,旧事争讼当断之也。政谓赋税,役谓使役,民有争赋税使役,则以地比居者共听之。‘二曰听师田以简稽’者,稽,计也。简,阅也。谓师出征伐及田猎,恐有违法,则当阅其兵器与人,并弄(弄上面有竹子头)足否。‘三曰听闾里以版图’者,在六乡则二十五家为闾,在六遂则二十五家为里。闾里之中有争讼,则以户籍之版、土地之图听决之。‘四曰听称责以傅别’者,称责,谓举责生子,彼此俱为称意,故为称责,于官于民,俱是称也。争此责者,则以傅别券书决之。‘五曰听禄位以礼命’者,谓听时以礼命之其人策书之本,有人争禄之多少,位之前后,则以礼命文书听之也。‘六曰听取予以书契’者,此谓于官直贷不出子者,故云取予。若争此取予者,则以书契券书听之。‘七曰听卖买以质剂’者,质剂为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八曰听出入以要会’者,岁计曰会,月计曰要,此出入者,正是官内自用物。有人争此官物者,则以要会簿书听之。”见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59页。
    2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9页。
    2见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42-45页。
    1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142页。
    2陈戍国:《中国礼制史》(先秦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56页。
    3孔颖达等:《礼记正义》卷5,载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6页。
    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92页。
    5田兆元:《盟誓史》,上海文艺出版社,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0页。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1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1-952页。
    4晁福林:《春秋时期的“诅”及其社会影响》,《史学月刊》,1995年第5期。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2页。
    6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3页。
    2见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52-55页。
    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214页。
    2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徵》,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62页。
    3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1见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
    2见茅彭年:《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1页。
    3孙常叙:《则、法度量则、则誓三事试解》,《古文字研究》第七辑。
    4雒有仓:《论西周的盟誓制度》,考古与文物,2007,2。
    5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39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7页。
    2沈括:《梦溪笔谈校正·器用》,胡道静校正,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32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7页。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8页。
    1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499页。
    2《史记·孝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23页。
    3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第二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4萧统编:《文选·永明九年策秀才文五首》,李善注,中华书局,1977年影印版,第507页。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7页。
    1《诗·甘棠》
    2见冯卓慧:《从传世的和新出土的陕西金文及先秦文献看西周的民事诉讼制度》,法律科学,2009年第4期。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8-909页。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9页。
    1《周礼·天官·大宰》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7-978页。
    4见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69页。
    5《周礼·天官·大宰》
    6《周礼·秋官·小司寇》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5页。
    2《周礼·秋官·小司寇》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5-917页。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于隐处,故不踣之。”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1-962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9页。
    2孔颖达等:《礼记正义》卷20,载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9页。
    3《礼记·文王世子》。方氏慤曰:“有生所以传类,而宫刑则无生之道,故无宫刑。”陈氏澔曰:“受宫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朽腐无发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绝其生生之类耳。”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5页。
    4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305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3-914页。
    2茅彭年:《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1徐鸿修:《先秦史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2《后汉书·光武帝纪》
    1《辽史·刑法志》
    2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3《左传·禧公二十五年》
    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唐虞》(一),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8页。
    5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425页。
    1《左传·成公十三年》
    3《周礼·地官·小司徒》
    4《周礼·夏官·大司马》。郑玄注曰:“赋,给军用者也。”刘沅:“赋,兵也。以地之美恶,人之众寡而制兵。”转引自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16页。
    1《周礼·夏官·叙官》
    2《周礼·夏官·大司马》
    1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2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3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3页。
    4李鼎祚:《周易集解》,中国书店,1984年版。
    5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243页。
    1《尚书·费誓》
    2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566页。
    1见陈恩林:《试论先秦的军事刑罚》,史学集刊,1987(4),第18-23页。
    2《周礼·天官·小宰》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2《周礼·地官·小司徒》
    3《周礼·夏官·大司马》
    4《周礼·夏官·司右》
    5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483页。
    6见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
    7《周礼·地官·大司徒》
    8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2《周礼·地官·乡师》
    3《周礼·地官·乡师》
    4《周礼·地官·州长》
    5《周礼·春官·小宗伯》
    6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页。
    7《周礼·春官·小宗伯》
    8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3页。
    9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8页。
    2《春官·冢人》。郑玄注“凡有功者居前”曰:“居王墓之前,处昭穆之中央。”贾疏:“云‘居前’,则不问为诸侯与卿大夫士,但是有功,则皆得居王墓之前,以表显之也。……言‘处昭穆之中央’者,上云‘诸侯居左右已前’,即是昭居左,穆居右。今云昭穆之中央,谓正当王冢前,由其有功,固特居中显异之也。”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8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8页。
    4《周礼·秋官·士师》
    5《周礼·秋官·士师》
    6《周礼·秋官·讶士》
    1《周礼·秋官·士师》
    2《周礼·秋官·士师》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6页。
    4《周礼·秋官·掌戮》
    5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1页。
    6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78页。
    1《周礼·春官·大宗伯》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页。
    3见《中国文化史百题·古代的五礼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7页。
    5《周礼·秋官·掌交》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2页。
    2《周礼·夏官·大司马》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0-763页。
    1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0-763页。
    2《司马法》九条军事禁令是:“会之以发禁者九:凭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禽兽行则灭之。”见《司马法·仁本》。从《司马法》一书的内容来看,主要记载的是三代军事礼法,尤其是西周时期的军事礼法。《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说《司马法》“其言大抵据道依德,本仁祖义,三代军政之遗规,犹籍存什一于千百。盖其时去古未远,先王旧典,未尽无征,掇拾成编,亦汉文博士追述《王制》之类也。”用《司马法》“九条禁令”可辅证《周礼》“九伐之法”非是虚妄之言,而是确有此制。
    3陈青荣:《略论周代的“法”观念与习俗》,《管子学刊》,2002年第4期。
    4章炳麟:《文录》,转引自陈青荣:《略论周代的“法”观念与习俗》,管子学刊,2002年第4期。
    1见《管子·大匡》
    2《司马法·仁本》
    1孔颖达曰:“甸、侯、绥、要、荒五服之名,尧之旧制。洪水既平之后,禹乃为之节文,使赋役有恒,职掌分定。甸服去京师最近,赋税尤多,故每於百里即为一节。侯服稍远,近者供役,故二百里内各为一节,三百里外共为一节。绥、要、荒三服,去京师益远,每服分而为二,内三百里为一节,外二百里为一节。以远近有较,故其任不等。”见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2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3见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3-460页。
    4《国语·周语》
    5《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10页。转引自张秀华:《西周金文六礼礼制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6。
    1上述内容参见张秀华:《西周金文六礼礼制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6。
    2见李家浩:《说“貖不廷方”》,载张光裕、黄德宽编:《古文字学论稿》,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7页。
    3见张秀华:《西周金文六礼礼制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6。
    4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下)。上海书店出版社, 1999年版,第144页。
    5李学勤:《新出青铜器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8页。
    1李学勤:眉县杨家村新出青铜器研究,文物,2003,6。
    2李家浩:《说“貖不廷方”》,载张光裕、黄德宽:《古文字学论稿》,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7页。见张秀华:《西周金文六礼礼制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6。
    3《论语·季氏》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4页。
    1《周礼·春官·小宗伯》
    2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3页。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8页。
    4《尚书·甘誓》
    5见周秉钧:《尚书注译》,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49页。
    6见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11页。
    1见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10页。
    2《尚书·甘誓》
    3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68页。
    4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13-214页。
    5见周秉钧:《尚书注译》,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50页。
    1蔡沈注曰:“叙者,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伦叙也。秩者,尊卑、贵贱、等级、隆杀之品秩也。……典礼虽天所叙秩,然正之使叙伦而益厚,用之使品秩而有常,则在我而已。故君臣当同其寅畏,协其恭敬,诚一无间,融会流通,而民彝物则各得其正,所谓‘和衷’也。章,显也。五服,五等之服。自九章以至一章是也。言天命有德之人,则五等之服以彰显之。天讨有罪之人,则五等之刑以惩罚之。盖爵赏刑罚乃人君之政事,君主之臣用之,当勉勉而不可怠者也。”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1蔡沈:《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
    2《尚书·牧誓》
    3《尚书·牧誓》
    1《尚书·大诰》
    3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3页。
    4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1页。
    5《司马法·仁本》
    1刘雨:《西周金文中的军事》,张永山主编:《胡厚宣先生纪念文集》,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8页。
    2李学勤:《小盂鼎与西周制度》,《当代学者自选文库·李学勤卷》,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301页。
    1参见张秀华:《西周金文六礼礼制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6。
    2见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08-109页。
    3见陈戍国:《中国礼制史》(先秦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
    4见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114页。
    1《文物》,2006年第5期。
    1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42页。
    2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176页。
    3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243页。
    1《尚书·吕刑》
    2《尚书·吕刑》
    3庞德说:“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些东西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甚至在像希腊城邦那样先进的文明中,人们通常使用同一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式、城市立法,把所有这一切看作一个整体;我们应该说,现在我们称为法律的这一名称,包括了社会控制的所有这些手段。”【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1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68页。
    2《尚书·多方》
    3《尚书·康诰》
    1《尚书·吕刑》
    1.【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
    2.【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
    3.【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
    4.【唐】孔颖达:《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唐】孔颖达:《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唐】李鼎祚:《周易集解》,中国书店,1984年版。
    7.【唐】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版。
    10.【唐】陆德明:《经典释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
    11.【宋】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
    12.【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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