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案件”的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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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研究整体思路是建立在对“国家——社会”框架的反思和应用上。“国家——社会”框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由国内学者从国外引介到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上,一时间,研究之势蔚为大观,但因为社会层面力量的缺失,公共领域概念适用上的瓶颈,国家社会二者关系处理一度使得对此框架的研究陷入到尴尬的困境之中,均成为我国“国家—社会”框架研究的理论难点所在。笔者拟提出新的研究范畴“公共法律案件”,认为公共法律案件在中国语境下二元公共领域结构中生成,从立法和司法上推动了“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是我国“回应型法治”的有效实践。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提出公共法律案件这一新的概念,近年来发生的诸如许霆案、邓玉娇案、黄静案、药家鑫案等一系列案件从司法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学界对此也有相关的研究。但从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并未达成任何理论上的共识,也缺乏宏观研究上的提炼。笔者在开篇提出“公共法律案件”作为此类案件的概括,进而说明为什么选用公共法律案件,公共法律案件的定义、特征以及公共法律案件的类型。同时,笔者强调“公共法律案件”作为一个理论概念的提出并不是本文最终的目的和结果,而是将其作为研究中国社会与法律层面紧张关系的概念性工具。正如韦伯在对社会行为理想类型所设定的那样。因此在进行现实解释之时,对公共法律案件不可能作出严格意义上的划分,近年来发生的如吴英案、许霆案、邓玉娇案、彭宇案、黄静案、胡斌案、崔英杰案等都可以纳入到公共法律案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以对“国家——社会”框架/公共领域理论的理论反思为基础,提出二元公共领域。“国家——社会”框架/公共领域理论自引介入中国之后,遭遇到这一研究范式不能用于解释中国的尴尬境地,其中社会力量的缺失和孱弱和良性互动论中的路径构建成为中国“国家——社会”框架研究的理论瓶颈。在笔者看来,网络社会的出现为社会层面力量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国家——社会”良性互动的推动力。同时,对于西方经典的公共领域理论笔者认为应该持有更加审慎的态度,中国的公共领域自产生到发展演变到现阶段传统公共领域与网络公共领域二元结构性,表现出不同于西方经验的特征。中国的公共领域存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与社会均在场,是国家和社会活动两个领域相互渗透的巨大交叠的区域,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社会,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参与。
     第三章借助于梅丽教授在《诉讼的话语》一书中对纠纷的意义解释,从公共法律案件中的三类社会行动者对许霆案进行了意义解释,根据德国教授菲利普教授(PhilipKunig)对社会行动者(social actor)的解释,社会行动者是不担任任何国家公职,不代表国家,不属于政府或者不隶属于政府的行政机构,不是立法机构也不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任何委托。在笔者看来,公共法律案件中的社会行动者包括当事人、媒体和公众,他们均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案件作出了意义解释,并在公共领域形成了公众的话语文本,公众自由表达对公共法律案件的看法、观点和意见,积极热情投身到公共法律案件的解释和重构中,是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义务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自觉,是公民精神的彰显。
     第四章在对社会行动者在公共法律案件中的行为进行了意义解释后,笔者将目光转投向国家,国家对公共法律案件进行的解释,是国家基于公共领域话语文本表达出的利益、诉求的应答和认同,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国家回应:对于一部分公共法律案件仅局限在司法层面,如许霆案、刘涌案的改判;部分公共法律案件导至的是国家立法层面的变化或者是法律的解释,如孙志刚案引起收容制度的废止到国家救助条例的实施,如彭宇案引发了各地见义勇为条例的修订。从内在性结构来看,公共法律案件中国家的回应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表现国家对公共法律案件中体现出来的利益、诉求、期望的认知和判断;第二个阶段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标准、准则、价值取向对公共法律案件作出评价和认可;第三阶段是国家回应的作出。这三个阶段所体现出来的是一个连续的递进的关系和发展的过程。国家对公共法律案件的回应正是国家同公众话语文本利益表达上达到了动态契合,是国家在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过程中对我国法治生态环境出现的某种格局失衡进行的一种“纠偏”,同时,国家正是通过这种“纠偏”在“网络社会/社会”的同构发育的获得正当性。
     第五章通过对“公共法律案件”这类案件产生、发生的内在规律揭示,透过司法过程总结我国当代转型时期法律和社会紧张与互动关系无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揭示了公共法律案件的定义、内涵、特征、产生的社会背景、怎样产生以及产生过程和国家的选择性回应后。公共法律案件这一范畴的提出作为我国的司法资源,对法官判决生成、对司法改革、对司法知识传播进程具有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公共法律案件作为普法的新路径在“国家——社会”良性互动下的普法相对于传统的国家向社会单向灌输的普法路径,公众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国家的普法政策、计划也相对更加科学,单向的普法灌输变成了双方互动下的普法。在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上,公共法律案件的出现对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实践法律人的职业化要求也相应的提高,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实践法律人和学术法律人之间整合提供了契机。对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出现的一些问题之解决上也存在不少启发。同时,公共法律案件平衡了规则性和灵活性,弥补了因为过度强调形式法治而流失的“实质正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共法律案件是国家回应型法治的有效实践。
The research method of this dissertation established at the foundation of using andreassessing of “state-society”framework. Since years around the1980’s, when the “state-society”framework was introduced from abroad to China, the academic research aroundthis analytical framework ran into difficulties. The dilemma of the absence of power ofsociety, the applicance of public spher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were the problems in researching this framework which was applied in China. As thewriter of this dissertation, I supposed to put forward a new concept named “Public LegalLitigation” and hold the opinion that these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were generated in thebibasic public sphere, promote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whichwas the effective practice of substantive rule of law.
     In the first chapter, I supposed a new concept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andillustrated what was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in this dissertation, in the recent years, aseries of cases such as XuTing, DengYujiao, HuangJing, YaoJiaxing came into publicsphere from judicial sphere, which provoked a hot debate and attention among public atmass. At the same time, lots of academic researchers did academic research around thesecases. But if we looked trace to these academic researching, we could easily find thatalmost all these research didn’t extract any common view in theoretical. In thisbackground, I put forwards this new concept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as the summarizeof these cases and illustrated why I choose this concept, the feature and types of “PublicLegal Litigation”. Except explain these problems,I emphasized that putting forwardsthis concept was not the final goal and result of this dissertation, I supposed it as theconceptual tools to do research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as the MaxWeb used ideal types in his research. When we use d the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toexpou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we can’t give a strict divide which cases are PublicLitigation and which were not. XuTing case, DengYujiao case, PengYu case, HuangJingcase, Hubing case,CuYingjie case could be brought into Public Litigation.
     In the second chapter I promoted the bibasic public sphere on the ground of self-examination of “State-Society”/Public Sphere theory. When “State-Society”/Publicsphere theory were introduced in China,this framework and concept encountered lots ofdifficulties, among these difficulties, the lack of power of society and the ways andmeans of construct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were the bottleneck. In my opinion, the rise of network society brought fresh vigour to the research of society whichbecame the motive force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So, the attitude to the research of thisframework must be stay in cautions. The public sphere in China showed bibasic featurewhich traditional and network public sphere coexisted in nowadays, the public sphere inChina expressed the different properties from the west, it existed in the intermediate field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state and society both participating in the field which was notbelong to state nor belong to society.
     In the third chapter, in the aid of interpretation of signification of Professor Merrywrote in her famous book (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 Legal Consciousness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 I interpreted the XuTing case from three dimension(social actor), according to the Germany Professor Philip Kunig’s expound of socialactor, social actor doesn’t work for the government, nor hold the post of position in thegovernment. Social actor was not the legislative nor the judicial office. The social actorin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included parties in the lawsuit, mass media and public at large.They interpreted the lawsuit from their own standpoint and shaped the utterance text inthe public sphere, the mass public at large gave their views and ideas to these PublicLegal Litigation, who actively acted and participate in the debate and reconstruct in thelitigation. Which expressed and showed the civism in China, includes right consciousness(participate and supervisor) and obligation consciousness (legal rights and duty).
     In the fourth chapter, I moved my eyes to the action of state after explaining themeaning of action of social actor in the public litigation, the state gave its interpretationof public litigation established the response to the utterance text, in my submission, theresponse of state was a kind of selective response: to parts of Public Litigation, theresponce of state stay in judicial level as XuTing case and LiuYong cases, to parts ofPublic Legal Litigation, the response of state up to legislative level or legal interpretationlevel such as SunZhigang case. In these both two famous cases, the death ofSunZhingang result in the abolishing of regulation of Detention and repatriation andgiving birth to the new legislation of National Assistance Act. Another example wasPengYu case, because of this case, the revise of do boldly what was righteous opened to anew page. From the standpoint of inner structure dimension of response of state, theresponce of state was series of process, this process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thefirst stage was the cognition and judge of the utterance of interest, appeal and expectationexpressed from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The second stage was that the state evaluated the public litigation accords to specified standard and value orientation. The third stage wasthat state gave response to public litigation. This whole process was process can’t bedivided into single ones and it dioes a continuous, evolutionary procedure. The responceto the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was Dynamic combination between state and interest ofpublic in mass, which was a kind of rectify a deviation of Legal environment in the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At the same time, the state gained its legitimacy throughthis rectify in the background of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network society.
     The fifth chapter illustrated the theory and practical meaning of Public Legallitigation through these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includes how these litigation came outand happened in China and the regular pattern of these litigation, which expressed the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After discussing the concept, features, types ofthese litigation, I continued to discuss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these litigation, how thelitigation came out and the process of these litigation. In this chapter, the meaning ofpromote of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was which I supposed to discuss, the Public LegalLitigation was use as the judicial resources in China, promoted the judges how madedecision in lawsuit, the judicial evolution, the transmission of judicial knowledge. At thesame time, the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as a new way and mean of transmission of judicialknowledge, which was more effective than the old ways, in this kind of transmission ofjudicial knowledge, the public in mass was more active, the one way path became tomutual interaction. In this context, the legal education policy was more scientific andoverall planning compare to the old ways. As to the constructing of Community of lawoccupation, the rise of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promote the raise of requirement of legaloccupation of practical lawyer includes judgers, prosecutors and lawyers, and provide theintegration chance to the interaction of practical lawyer and academic lawyer. Besides,the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gave some inspire to legal education. Last, the Public LegalLitigation balanced the systematicness and flexibility in judicial activities which remedythe lost “substantive justice”. To some extent, Public Legal Litigation was the effectivepractice of substantive rule of law.
引文
①许章润:《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随谈》,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①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Bryan A. Garner (Editor in Chief), Thomson West,2004, p.228;《元照英美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9页。
    ①吴革主编:《影响诉讼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吴革主编:《影响性诉讼2006上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1月版。
    ②参见http://www.imlawyer.org/Main.asp。
    ③何珊君:《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7页。
    ①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②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6页。
    ③关于这个方面的论述详见本文第二章。
    ④唐士其:《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①陈林林:《公众意见在裁判结构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②邓晓芒:《在张力中思索》,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124页。
    ①吴革:《影响性诉讼:一种由个案到法治的实践活动和研究范式》,载《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23页。
    ①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②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92页。
    ③自益诉讼、他益诉讼的分类参见林莉红:《公益诉讼的含义和范围》。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149—
    150页。
    ④杨仁忠:《阿伦特公共领域范式的学术构建及其政治哲学意义》,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1月第十七卷第1期第35页。
    ①何珊君:《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89页。
    ②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266页。
    ①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②应星:《村庄审判中的道德与政治——1951~1976年中国西南一个山村的故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77页。
    ①桂林《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已达成和解》,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04/03/content_5926881.htm。
    ②何三畏《彭水诗案当事人秦中飞:平反后的恐惧》,载《南方人物周刊》2006年11月13日。
    ③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http://www.sina.com.cn2009年01月01日03:05中国新闻网。
    ④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借卖书索贿涉嫌非法经营罪,http://www.zsnews.cn/news/2011/11/21/1878113.shtml。
    ⑤蒋韬不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男性身高1.68米”的条件,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被告改正原先规定,原告坚持诉讼,被法院驳回。武法、张晓东《身高限制就业武侯法院开审宪法平等权案》,载《法制日报》2002年5月6日。
    ⑥李刚因质疑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上的“全国牙防组认证”而起诉生产商乐天公司和“牙防组”的主管部门卫生部。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驳回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判决乐天公司及销售超市赔偿李刚8.9元。后卫生部撤销“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这一机构。闾宏《“全国牙防组”在京沪被诉疑其不具认证资格》,载《新京报》2006年3月17日;《“牙防组现形记”折射中国认证乱象》,载《新闻午报》2007年6月2日。
    ①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思辨性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①桑本谦:《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121页。
    ②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③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④何海波:《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载《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
    ①贾云勇:《南都十年:张金柱案,舆论之锋初亮剑》,载《南方都市报》2006年12月27日。
    ①参见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载《前线》2001年第五期;万鄂湘:《社会弱者权利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李常青,冯小琴:《少数人权利及其保护的平等性》,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②[英]布赖恩·特纳,李康译:《社会理论指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①唐利平:《国家与社会:当代中国研究的主流分析框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②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构架》,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2期。
    ③何增科:《市民社会:民主化希望还是偶像——八十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第2期。
    ①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邓正来、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增订版,第486页。
    ②孙立平在《我们面临的抉择:重建权力,还是重建社会》中以大学恋爱需向学校登记以及北京手机定位个人出行等情况两件小事表达了对国家总体性权力扩张的忧虑,载《社会学家茶座》2011年第2辑,总第三十九辑,第41页。
    ③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第176—182页;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5期,第184页。
    ④魏斐德著,张小劲,常欣欣译:《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365页。
    ①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②Esther Dyson, Release2.0: A design for living in the Digital Age,1997, Big Apple Tuttle-mori Agency, Inc.
    ③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页。
    ④童星,罗军:《网络社——一种新的,现实的社会存在方式》,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⑤冯鹏志:《延伸的世界:网络化及其限制》,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⑥[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①参见张雷:《网络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历程与趋势论析》,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7月。
    ②黄利会:《网络社会的结构功能主义分析》,载《经济师》2005年第7期。
    ①杨国彬:《中国互联网与公民社会——共进的动力机制与数字化组织形式》,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年第六卷。
    ②Tianjian Shi,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Beijing(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
    ②《自然之友大事记》,载《生命·保护》第256期。
    ③自然之友:《2011中国环境绿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4月版。
    ①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5-126页。
    ②参见:[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第136-139页。
    ③[美]列奥·马修:《凝聚性“公众”的分立成形》,程农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
    (增订版)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2006年1月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①相关文章参见《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2006年1月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②俞祖成、邢坤:《中国公共领域构建之新探索——基于西方公共领域理论文化现象之解读》,载《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④司法领域的公共性案件就是笔者在文章研究的主题——公共法律案件。
    ⑤阂大洪:《年终特稿:2003年的中国网络媒体》,人民网传媒研究,2004年2月2日。
    ⑥苏钥机、李月莲:《新闻网站、公共空间与民主社会》,世纪中国网站,2005年2月3日。
    ①周桂田:《网际网络上的公共领域一在风险社会下的建构意义》第二届资讯与社会研讨会论文集。
    ②熊光清:《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征与前景》,载《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1期;徐文婷:《网络公共领域形成的三要素分析——以厦门PX事件为例》,载《新闻世界》2011年第5期。
    ③管中祥:《传播权力、弱势发声与市民社会之形成》,中国新闻研究,2004年8月21日。
    ①罗锋:《网络公共领域:理想国与乌托邦之争——以怀德门事件为例》硕士论文,苏州大学传播学2005年5月。
    ②[德]尤根·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问答》梁光严译,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①参见《直隶教育杂志》第九期,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初一。
    ①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参见:许纪霖:《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的原初形态及其演变》载“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九届中国社会史年会论文集2002年8月。
    ②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3卷,第176-180页。
    ③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3卷,第296-297页。
    ①郑观应:《盛世危言》之日报篇。
    ②郑观应:《罗浮侍鹤山人诗草》卷一,第30页,转引自胡太春:《中国近代新闻思想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
    ①Tai Zixue.,The Internet in China: Cyberspace and Civil Society[M]·New York: Routledge,2006.
    ①蒋东旭严功军:《微博问政与公共领域构建》,载《新闻研究导刊》2010年04期。
    ②方曙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网络公共领域及二重构建——对一个网络事件的分析》2009年6月
    ①深圳版网文剽窃事件,参见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101/436083.shtml2012年1月8号访问。
    ②我眼里的怀德门事件:一个事件,各自表述,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110890.shtml。
    ③阂大洪,《中国互联网的民意表达》,载《媒介研究》2004年第4期。
    ④[法]皮埃尔·布厄迪:《实践与反思》(中译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144页。
    ①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26页。
    ①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0页。
    ②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0页。
    ①温家宝:吴英案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http://jingji.cntv.cn/20120314/113294.shtml。
    ②《孙志刚之死惊动中央13名嫌疑人全部被缉捕归案》,新华网2003年5月13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5/13/content_867553.htm
    ③张悦,杨洋:《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载《南方周末》2008年4月10日。
    ①张隆栋:《大众传媒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页。
    ②孙笑侠:《公案中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③孙笑侠:《公案中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④谢小瑶:《转型期司法语境中的民意表达——以当下的若干公案为分析标本》,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7月第20卷第4期。
    ⑤学界在此方面的研究参见张琪教授、周光权、梁根林、谢新竹、葛洪涛等。
    ①谢新洲,王宇:《“沉默的螺旋”假说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实证研究》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3-08/19/content_1033425.htm。
    ②何海波;《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载《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
    ①参见Randy David,“Popular opinion and the law” Philippine Daily Inquirer, Filed Under: Crime and Law andJustice, Graft&Corruption, Coup d etat, Antonio Trillanes IV, Legal issues.
    ②James A. Stimson, Public Opinion in America: Moods, cycles, and Swings(2nded), Westview Press,1999.
    ③李松:《中国迎来民意调查时代》2010年08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
    ④何海波;《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载《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
    ⑤笔者之所以会选择许霆案件作为分析样本在于许霆案典型、集中体现了公共领域话语文本对司法影响的整个过程。
    ⑥在这些话语文本的选择上笔者试图剔除文本中非理性、情绪化的一部分,也就是将公共领域话语化约出来,当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免带有笔者十分主观的判断。
    ⑤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载《浙江人大》2011年第12期。
    ①[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晓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②季卫东:《民意与司法》,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年2月13日。
    ④张悦、杨洋:《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南方周末》2008年4月10日。
    ①江必新:《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载《法制日报》2000年3月12日。
    ①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②李辉、陶睿:《法治视野下的公民精神》,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③李楠明:《个体的丰富性与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意义》,载《学习与探索》206年第1期。
    ④顾成敏:《古希腊公民社会与公民精神》,载《理论月刊》2005年第5期。
    ⑤李丽华:《公民精神的培育与转型时期群体文化的和谐的实现》,载《三峡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⑥荆文凤,栾颖娜,付金凤:《罗尔斯公共理性所彰显的公民精神》,载《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①李楠明:《个体的丰富性与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意义》,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②[美]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3页。
    ③李辉、陶睿:《法治视野下的公民精神》,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④王庆英:《网络论坛中的公民精神探析》,北京邮电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3月。
    ⑤荆文凤,栾颖娜,付金凤:《罗尔斯公共理性所彰显的公民精神》,载《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⑥董敏志:《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载《时事观察》2007年第12期。
    ⑦一般说来,研习权利的学者偏重利用资格、利益、力量、主张中一个或者两个要素来建立权利理论,如资格说、权力论、利益论、主张论、意志论和选择论等。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页-第60页。
    ①《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与分权为确立的社会便无宪法可言”。
    ②在《说文解字》中“民”解释为“民,眾萌也”即失去了双眼的人,无瞳之眼,寓意众人的无知。
    ③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④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2007年5月版。
    ⑤董敏志:《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载《时事观察》2007年第12期。
    ⑥近年来,人民法院甚至受理了一些形形色色关于权利的案件,如“接吻权”“悼念权”“贞操权”等产生的纠纷。
    ①不少学者如何海波等几乎都是从案件事实角度出发,强调黄静案中黄静的裸死、邓玉娇中性、暴力的成分迅速吸引公众眼球而忽略了当案件进入公共领域后公众对女性权利的关注。如邓玉娇案中公众质疑警方几次通报的前后矛盾和警方对邓女遭到性侵害证据的漠视的舆论浪潮。
    ②钟瑛,余秀才:《1998—2009重大网络舆论事件及其传播特征探析》,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四期。
    ③刘国秋:《培养公共精神: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载《理论前沿》2006年第3期。
    ④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动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①GraverStarling,Managing in thePublic Sector, The Dorsey Press,1986, pp.115-125.
    ②谭亦玲:《浅析政府回应性及中国政府回应面临的挑战》,载《社科纵横》2004年第2期。
    ③李伟权:《政府回应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④戚攻:《论回应范式》,载《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①朱丽峰:《网络民意与政府回应》,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4月1日。
    ②徐文星:《警察选择性执法之规范》,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②[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①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版第一期。
    ②李伟权:《政府回应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④[美]克莱姆·布鲁克斯,杰夫·曼扎著,季蕾译:《发达的民主国家中社会政策的回应性》,载《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
    ⑤[美]克莱姆·布鲁克斯,杰夫·曼扎著,季蕾译:《发达的民主国家中社会政策的回应性》,载《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
    ①[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82页。
    ①《网民改变中国政治版图》:http://news.xinhuanet.com/internet/2009-02/28/content_10923203.htm。
    ②《最高法院副院长: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http://news.sina.eom.en/e/1/2008一03一11/020515117847.shtml。
    ③《不识字选民“投豆”行使选举权》http://www.sina.com.cn,深圳特区报。
    ④《绿葱坡文盲老人不弃选举权》http://www.cjbd.com.cn。
    ①《教育事业发展成就显著——“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三》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www.jconline.cn/Contents/Channel_6930/2011/0310/611188/content_611188.htm。
    ②《让老师到网络里去”——新时代新教育》http://www.qianlong.com,2012年1月18日,千龙网。
    ③《论网络对残疾人教育的促进作用》王海庚,2011年5月18日,http://www.sdcl.org.cn:8087/llyj/2011-05-18/22407.htm。
    ④《国内高校学生热衷观看世界名校网络公开课》http://www.jiaodong.net/edu/,齐鲁晚报。
    ⑤《国内高校公开课点击量不输哈佛》http://www.qiuxue.com/article/show.php?itemid-16291/page-2.html,华西都市报。
    ②卢坤建:《论回应型政府的运行模式》,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7月。
    ③刘学民:《我国回应型政府建设的实践和发展》,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9月。
    ④《政府回应要制度化》,载《领导科学》2008年第21期。
    ⑤毛天祥:《回应机制:决策与民意互动的第一步》,载《协商新报》2006年8月4日。
    ①刘学民:《我国回应型政府建设的实践和发展》,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
    ②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版。
    ③王绍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治生态环境建构》,载《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①参见徐忠明:《小事闹大,大事化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总第60期。
    ②罗依平,覃事顺:《民意表达与政府回应的决策机制构建——厦门PX事件引发的思考》,载《科学决策》2009年第7期。
    ①[德]马克斯·韦伯,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②[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①[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页。
    ①[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的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①王亚军:《论汉密尔顿的司法独立思想》,载《皖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②刘武俊:《影响性诉讼:法治进步的司法引擎——解读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载《人大研究》2006年第
    3期。
    ①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页。
    ②韩春晖:《软法的未来:走向回应型法——以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为背景》载《保定学院学报》2008年1月第21卷第1期。
    ③郭威:《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与回应型法治秩序》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10月第9卷第4期。
    ①沈岿.:《因开放、反思而合法——探索中国公法变迁的规范性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第33页。
    ②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pp.56.
    ①[美]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②严存生:《法治社会与实质正义》,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
    ①此方面的学术论文参见:朱健,王人博:《“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媒体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12期;王阁:《影响性诉讼中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载《理论探索》2011年第2期。
    ①这种观点参见: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①朱苏力:《中国法官的形象塑造——关于“陈燕萍”工作法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
    ①沈德咏:《立足中国国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完善中国特色主义司法制度》http://www.hicourt.gov.cn/news/news_detail.asp?newsid。.
    ②李学饶:《法律职业主义》,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0期。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④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2-303页。
    ⑤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
    ①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872页。
    ②《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参见http://wenku.baidu.com/view/793ffff9770bf78a6529541b.html。
    ③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250页; Stanley B. Lubmen, Bird in a Cage: 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Mao,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253ff。转引自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
    ①刘书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载,《求知》2011年4月刊。
    ①彭宇案判决书(完整版)http://bbs.tiexue.net/post_5281197_1.html。
    ①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②徐昕、黄艳好、卢荣荣:《2010年中国司法改革报告》,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①徐昕:《民间机构如何参与司法改革———从《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切入,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6期。
    ①张福森:《努力开创普法依法治理的新格局》,载《人民日报》2001年11月7日,第11版。
    ②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载《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2-02/03/content_3332355.htm?node=7864。
    ③许章润:《普法运动》,载《三联哈佛燕京学术丛书》第十一辑
    ④许章润:《普法运动》,载《三联哈佛燕京学术丛书》第十一辑
    ⑤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载《法学》2009年第10期。
    ①全国农民工总数2.42亿,2011年05月24日07:32来源:深圳商报。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524/4060851.shtml。
    ①姚建宗:《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反思》,载《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7月。
    ②姚建宗:《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反思》,载《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7月。
    ①孙志刚惨死案被处分的23名广州市政府官员(名单)2003-06-0815:11:08羊城晚报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ews/1/4905.shtml。
    ②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载《法学》2009年第10期。
    ①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载《法学》2009年第10期。
    ②张文显,信春鹰,孙谦:《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45页至第
    446页。
    ③陈信勇:《法律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
    ①许章润:《以法律为业———关于近代中国语境下的法律公民与法律理性的思考》
    ②张志铭:《.20世纪的中国律师业》,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4页。
    ③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二期。.
    ④强昌文、颜毅艺、卢学英、于宁:《呼唤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5页至507页。
    ②孙笑侠,李学尧:《论法律职业体自治的条件》,载《法学》2004年第4期。
    ③这点在前文以及孙笑侠和何海波的论文中已经进行了详细叙述,不再赘述。
    ①强昌文、颜毅艺、卢学英、于宁:《呼唤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②蒋伟龙:《法律职业共同体探微》,载《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12期。
    ③王利明:《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与司法改革》,载《人民日报》2002年07月24日第十版。
    ④《药家鑫案一审择日宣判律师称是激情杀人》 http://news.hsw.cn,华商网。http://news.hsw.cn/system/2011/03/23/050846178_01.shtml。药家律师:《20万是赠与药家不应该给也不能给》,http://society.dbw.cn/system/2012/02/08/053677123.shtml。
    ①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②李龙、廖奕:《人本法学教育观论要———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③苏力,贺卫方:《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①孙晓楼:《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困惑———从比较视角去观察》,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
    ③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④甄真:《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载《中国高等教育》2002年第8期。
    ①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②付子堂,周祖成:《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与趋势》,载《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7期。
    ③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目前最有影响力的法律诊所教育指导机构,截止到2011年1月30日其会员已经达到141所高校。
    ④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
    ⑤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机遇与挑战》,载《法学》2006年第2期。
    ①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6页。
    ①[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2页。
    ②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2页。
    ③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载《中国高等教育》2002年第7期。
    ④付子堂,周祖成:《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与趋势》,载《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7期。
    ①何海波:《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收录于《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②杨仁忠:《阿伦特公共领域范式的学术构建及其政治哲学意义》,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1月第十七卷第1期第35页。
    ①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②杨国彬:《中国互联网与公民社会——共进的动力机制与数字化组织形式》,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年第六卷。
    ①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1]吴革主编:《影响性诉讼2006上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吴革主编:《影响诉讼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何珊君:《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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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7]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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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间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0]谢岳:《社会抗争与民主转型——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威权主义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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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谢岳:《社会抗争与民主转型——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威权主义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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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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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4][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
    [2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6][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7][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9][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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