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的司法发展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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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我国公司法的司法发展机制研究”为题,以实证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以司法文献、司法裁判为主要基础素材,致力于研究如下问题:公司法如何经由司法过程成为法律秩序?立法建构与司法发展两种法律生长方式如何实现良性互动?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介绍论文的问题意识、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
     第二章为“司法发展公司法的机制基础”。首先解析公司这一利益联结体中多类多样现实和潜在的利益冲突现象;其次指出公司法所承载的主要功能及各类利益平衡机制;然后对公司法的自我实施、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等实施机制进行分析;再次,指出司法活动在公司利益处理机制中的特殊地位与特别功能,分析法院形成公司法秩序、发展公司法规则的作用空间和主要机制。
     第三章为“司法发展公司法的机制构造”。首先从宏观理念与微观技术两个层面,解析司法发展法律的机制构造,对不同司法哲学之下、不同法系之中判例的法律发展功能予以简要比对,对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予以简要归类,对规范性司法解释理论予以简要梳理,作为后文展开实证分析的理论基础。进而简要考察英、美、德、日四国法院发展公司法的现象,以之作为本文的域外事实证明。
     第四章为“司法文献对公司法的解释与续造”。首先类型化梳理规范性司法解释,分析其“准立法化”、“趋政治性”等主要特征及成因;然后类型化梳理地方性公司法司法文件,分析其对公司法治秩序的双重影响;最后分析诉讼成本等约束因素对公司诉讼的影响,考察我国公司诉讼受案范围和诉讼费用规则的变化趋势,分析我国法院如何调控公司诉讼之门。
     第五章为“司法裁判对公司法的解释与续造”。选取公司担保、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决议效力三类在公司法制度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和代表意义的具体规则,基于近400份司法裁判文书,分析司法与立法的互动关系,归纳了有价值的司法经验。检思法院惯常的解释论证思路发现,我国法官在具体适用公司法过程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轻逻辑推理、重价值判断”的不当思维惯性和惰性。法官思维的“规范隐退”及与之关联的“同案异判”现象,必须引起高度注意。
     第六章为“我国公司法的判例发展机制(代结论)”。在实证分析基础之上,论述通过判例机制来发展公司法规则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公司法判例(指导性案例)机制合理化构造的关键问题提出建议。
With research on judicial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corporate law of China as its theme, positive analysis asmajor research methods, justice literature and judicial opinions as major basis materials, this paper with five chapterstotally applies itself to the following two main questions: How does corporate law change into legal order throughjustice? How do legislative building and judicial development keep benign interactions?
     Chapter One is an introduction and mainly introduces problem consciousness, research significance, researchstatus and research thought.
     Chapter Two is mechanism foundation of judicial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law. First analyze diversified realisticand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phenomenon of corporate interest coupling body. Second point out the main functionsthat corporate law bears and balance mechanism of all kinds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then analyze the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corporate law,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judicial referee and so on. Finally, thispaper analyzes corporate law order, its scope of developing the rules of the corporate law and the main mechanism.
     Chapter Three is mechanism composition of judicial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law. First analyze mechanismcomposition of judicial development from the macro and the micro technology, compare case law development functionsunder both different judicial philosophy and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briefly, sort out the methods of different legalinterpretations briefly, and sum up the theory of normati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briefly, which are theoretical basis forempirical analysis. Last observe and study phenomenon of development corporate law among Britain, the United States,Germany and Japan, which are the factual proofs from foreign countries.
     Chapter Four is the interpretation and renewal of judicial documents to corporate law. Firstly classify normative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analyze its genesis and features like quasi legislation and the trend of politics. Then classify thelocal judicial documents and analyze the dual influences on corporate law order. Last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litigation bythe restricted factors, such as by the cost of litigation. Check the scope of accepting the lawsuit for the companies of Chinaand the change of the cost of litigation, and analyze how to control the corporate lawsuits.
     Chapter Five is the interpretation and renewal of judicial referee to corporate law. Select the specific rules that arecorporate guarantee, disregarding corporate entity, and corporate resolution effectiveness with core status and significancein corporate law.Analyze the judicial and legislative interaction and summarize valuable judicial experience based onnearly400judicial referee documents. We find that judges in application process of corporate law have obvious, improperthinking inertia called "lighten technology reasoning, aggravate essence judgment". Legal norms’retrogression in judges’thought and “The same case is sentenced in a different place” must be highly paid attention to.
     Chapter Six is development method of precedent cases of our corporate law.(General conclusion) On the basis ofprevious empir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developing the system of corporate lawthrough case mechanism and comes up with some solutions to some crucial problems of our country case system(Guiding Case System) rationalization composition.
引文
①参见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3~28页。
    ②可参见赵旭东:《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51页。
    ①“法条的公司法”、“实践的公司法”这一提法系王保树教授率先使用,实际上与“文本上的公司法”、“行动中的公司法”等义。可参见王保树:《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第21~29页。
    ②参见[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林毅夫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页。
    ③参见周汉华:《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第91页。
    ④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⑤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⑥参见赵军:《卖淫刑事政策实证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⑦参见张维迎、柯荣住:《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31-43页。
    ⑧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一)——4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现代法学》2003年第5、6期,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5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
    ①参见余凌云:《法院如何发展行政法》,《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87~99页。
    ②参见左卫民:《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第25~34页。
    ③例如:于东智:《董事会、公司治理与绩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29~41页。
    ④曲振涛著:《公司法经济学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⑤罗培新等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⑥参见罗培新:《公司法学研究的法律经济学含义——以公司表决权规则为中心》,《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第44~57页。
    ⑦参见叶林:《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学分析》,《河北学刊》2006年第4期,第165~170页。
    ⑧参见蒋大兴:《样本观察: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比较——专业训练与性别构成是否会导致差异?》,《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第73~101页。
    ⑨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一种政治解释的路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125~133页。
    ⑩参见蒋大兴:《国民性、资本市场与法律的深层结构——民众的“好赌性”与市场调控法则》,《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3页。
    ①参见王保树:《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现状与期待——公司治理问卷调查分析》,《当代法学》2008年第4期,第3~9页。
    ②例如李建伟主编:《公司法案例、裁判经验与法理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③参见吴越编著:《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④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II:裁判思维&解释伦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⑤参见吴建斌、赵屹:《公司设限股权转让效力新解——基于江苏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第105~127页;吴建斌:《合意原则何以对决多数决——公司合同理论本土化迷思解析》,《法学》2011年第2期,第55~65页。
    ⑥参见孙宪忠、刘静:《德国民法的结构、意义和经验》,《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第77页。
    ①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42页;刘俊海著:《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②《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1页。
    ③[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词典》,贺卫方、樊翠华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①例如,保罗.戴维斯认为公司核心特征在于独立的公司人格、有限责任、董事会结构下的集中管理、股东控制。可参见:[英]保罗.戴维斯著:《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2页。汉密尔顿认为公司制度的优势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集中管理、生命的连续性、权利的自由转让等特点。可参见:[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7页。应该说,公司法学者关于公司的核心特征并无大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曾对这些特征提出质疑。参见: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②例如,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之一吴敬琏教授曾指出,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即指20世纪上半叶逐渐成熟的现代公司制度。可参见吴敬琏:《对现代企业制度需作明确的界定》,《市场经济导报》1994年第1期。
    ③参见蔡立东:《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29~30页。
    ④参见郎咸平著:《公司的秘密》,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⑤参见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153~170页。
    ⑥布罗代尔认为13世纪锡耶纳附近的银矿及图鲁兹附近的磨房可视为公司的原初样态。汉司.豪斯赫尔、吉尔伯特.C.菲特、吉姆.E.里斯、王文宇等学者认为,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近代意义上股份公司的原初样态。笔者认为,这些对公司原初样态看法的差异系因论者对公司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所致,并不存在根本性对立,而且,这些认识对于经济实践并无重大意义。参见:[法]布罗代尔著:《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471页;[德]汉司.豪斯赫尔著:《近代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0页;[美]吉尔伯特.C.菲特、吉姆.E.里斯著:《美国经济史》,辽宁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王文宇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①See Bryan A.Garner (Editor 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9th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2009, p885.《辞海》将“利益”定义为“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并从内容、范围、时间等角度作出不同划分。可参见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2010年版,第1131页。利益概念是法理学重要的争议点。例如,黑克将利益定义为人们的全部生活要求,并认为“只有在这种最宽泛的意义上,在涉及所有利益和生活理想的意义上,利益一词对法学才是有用的”。参见[德]菲利普.黑克著:《利益法学》,傅广宇译,《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第147~148页。庞德承继并发展耶林等人的思想,将利益定义为“人们——不管是单独地还是在群体或社团中或其关联中——寻求满足的需求、欲望或期望。”参见[美]罗斯科.庞德著:《法理学》(第3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对利益的概念作出精准的定义和细致的分析,在法理学中是一个重要而有价值的工作。但出于研究目的的考虑,本文无意纠缠于利益概念的界定。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④参见[美]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著:《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者革命》,重武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9页。
    ⑤参见[美]哈罗德.德姆塞茨著:《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1页。
    ⑥钱德勒认为,“有一些支薪的高中层管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就可以被恰当地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参见[美]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著:《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者革命》,重武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9页。
    ①See 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Sweet&Maxwell1997, Sixth Edition, pp.182~183.
    ②American Law Institute,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2005).
    ③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524页。
    ④[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3页。
    ⑤参见[美]阿道夫.A.伯利、加纳德.C.米恩斯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页。
    ①陈郁编译:《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②参见M. 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商事法论集》第3卷,第403~404页。
    ③Se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2005).
    ④相关分析可参见施天涛、杜晶:《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阪依及其法律规制——一个利益冲突交易法则的中国版本》,《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127~128页。
    ①参见M. 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商事法论集》第3卷,第404~406页。
    ②See LaPorta.R,Lopez-de-Silances.F、Shleifer A.: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1999(54), pp471~517.
    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1.10从两个方面对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首先是当然控股股东,指的是“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一人或多人达成的协议或共识:(1)持有一家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权证券的50%以上,并有权行使这些股权证券的表决权;(2)基于其股东的身份,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管理或政策或者公司的某项交易或行为实施控制性影响”。其次是推定控股股东,指“一个人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一人或多人达成的协议或共识,持有公司中2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权证券,或有权决定25%以上的公司发行在外的股权证券的表决的人”,“除非存在另一个人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一人或多人达成的协议或共识持有或有权决定更高比例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证券的表决”。可参见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楼建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①依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可见,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控股股东指的是那些基于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而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而不包括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②See Bernard S. Black, Shareholder Passivity Reexamined,89Michagan. Law. Review.520,567(1990).
    ③See Iman Anabtawi&Lynn Stout, Fiduciary Duties for Activist Shareholders,60Stanford Law. Review.1255,1283~1292(2008).
    ④[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128页。
    ⑤经批准上市的个人定向募集股份和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募集的股份。
    ②[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柴芬斯指出:“一家公司的股东之间也会存在着潜在的不和。这种情况在一个人或一个紧密的股东联合拥有公司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时很可能发生。此时,在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和其他剩余股东之间会存在潜在的不和。争议的一个可能来源是少数股东担心占主导地位的股东把公司看作是‘他自己的’。导致产生这种担心的行为可能是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和公司之间可疑的资产转让和改变业务,从而将业务转向占主导地位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企业。”
    ③参见余明贵、夏新平:《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与关联交易: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4年第7期,第38页;余明贵、夏新平、汪宜霞:《我国股票市场的财富效应和投资效应的实证研究》,《武汉金融》2003年第11期,第23~24页。
    ④有学者对我国1997年6月至1999年5月期间上市的222家公司实证分析发现,43.69%的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比例超过2/3,74.33%的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比例超过50%,董事成员代表的股权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数量只有13家,仅占样本公司总数的5.86%。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苏力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5页。
    ②参见[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3页。经仔细分析可发,柴芬斯系根据其重要性而非一致的标准指出这三类债权人。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苏力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6页。
    ①[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②美国学者Lawrence E. Mitchell将公司利益拥有者分为强势与弱势两方,强势方为公司管理者,其他利益拥有者均为弱势方,进而将公司管理者与其他利益拥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归类为垂直的利益冲突,将弱势利益者之间的冲突归类为水平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此种分类思路有其参合理性,适合描述分散持股的大型公司中的利益冲突情形。但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持股相对集中的公司之中,若一概地将公司管理者视为强势方,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参考区分强弱的思路,在这类公司中,将股东划归强势一方更为合理。See L. E.Mitchell, A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ramework for Enforcing Corporate Constituency Status,70Texas. Law.Review.579, pp.590~592.
    ③[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①[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②See Lawrence E1Mitchell, Fairness and Trust in Corporate Law Fairness and Trust in Corporate Law,43DukeLaw Journal (1993) pp425—491.
    ①参见胡国成:《公司的崛起与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研究》1993年第3期,第7~31页。
    ①代表性著作可参见伊斯特布鲁克、费希尔著:《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Easterbrook与Fischel甚至把公司看成一个掩盖了交易本质的实体。Frank Easterbrook,and Daniel Fischel,The Corporate Contract,89Columbia Law Review1416~48(Nov.1989), pp.1426.
    ③参见[英]保罗.戴维斯著:《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④参见[美]莱纳.克拉克曼、[英]保罗.戴维斯等著:《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⑤参见[美] M. 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王保树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391页。
    ⑥参见[加]]布莱恩. 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238页。
    ⑦参见汤欣:《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109~125页。
    ①参见[加]]布莱恩. 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169页。
    ①有关“股东民主”运动的讨论可参见Iman Anabtawi, Some Skepticism About Increasing Shareholder Power,53UCLA Law Review pp.561~599(2006). Lisa M. Fairfax, The Future of Democracy,84Indiana Law Journal, pp.1259~1380(2009).
    ②相关新闻信息可参见:《SEC通过代理参与新规股东“加权”》,《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8月27日,第5版。
    ③Ballantine&Stering, California Corporation Laws,1984, p5.转引自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①David Rosenberg, Making Sense of Good Faith in Delaware Corporate Fiduciary Law: a Contractarian Approach,29Delaw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pp.492~49(2004)4.
    ②参见赵万一、赵信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和基本思路》,《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第139页。
    ③参见李燕:《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义务剖析》,《法学》2006年第5期,第143~147页。
    ④可参见:[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157页。
    ①See Mary Siegel, Fiduciary Duty Myths in Close Corporate Law,29Delaw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377,pp381~382(2004).
    ②See B. M. Wertheime, 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d How Courts Determine Fair Value. Duke LawJournal (Feb,1998) p.616.
    ③See Hugh T.Scogin, Withdrawal and Expulsion in Germany: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the “CloseCorporation Problem”,15Michig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127,154~160(1993).
    ④参见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8~585页。
    ⑤参见权赫在:《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求实》2006年第3期,第90页。
    ⑥See Iman Anabtawi&Lynn Stout, Fiduciary Duties for Activist Shareholders,60Stanford Law. Review.1255,1283~1292(2008).
    ①王文宇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②参见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政法论坛》2005第3期,第132页。
    ③相关论述可参见傅穹、仇晓光:《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变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93~97页。
    ①参见金剑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第117~118页。
    ②参见蒋大兴:《中国职工持股立法难点问题研究——一个经验、理论和立法的分析》,《法律科学》2001年第2期,第94~95页。
    ③参见朱慈蕴:《职工持股立法应注重人力资本理念的导入》,《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125~132页。
    ④参见姚德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9~90页。
    ⑤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231页。
    ①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117页。
    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是法理学上的恒久论题。亚里斯多德、凯尔森、博登海默等在规范形式意义上将法律秩序抽象等同于法律制度;马克思..韦伯、哈耶克等社会法学家则强调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动态完善过程;前苏联C.雅维茨、我国周旺生教授等则在制度结果意义上将法律秩序解释为法律制度实际实现的社会状态。笔者认为,这些解说差异在于侧重点不同,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关于法律秩序的概念界定和理论梳理可参见谢晖:《论法律秩序》,《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88~95页;周旺生:《论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学家》2003年第5期,第34页;李晓安、杨宏舟:《寻找法律秩序正当性基础——和谐社会的法律供给》,《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第48页。
    ③参见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13页。
    ④参见陈甦编著:《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02~308页。
    ⑤参见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⑥See Mark J. Roe, Political Preconditions to Separating Ownership from Corporate Control,53Stanford LawReview539~606(Dec.2000).
    ①参见陈甦编著:《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60页。
    ②参见徐菁:《论公司法的边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103~104页。
    ③参见[美]史蒂芬. J.奎尔:《法律、金融和路径依赖:发达强大的证券市场》,吴敬琏编《比较》第8期,第158页。
    ①参见吴志攀:《市场转型与规则嬗变——WTO条件下中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面临的挑战与完善建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②例如,在2006年新华人寿董事会两派对立致免除总经理职务的提案未获通过时,保监会直接召集公司高管宣布人事任免。董事长关国亮配合调查,工作向总经理孙兵移交。参见于宁:《新华人寿董事长关国亮辞职》,《财经》2006年第22期。
    ③[德]赫克:《利益法学》,转引自王洪著:《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④法律的不完备性系借鉴合同不完备理论对法律作出的分析,皮斯托、许成钢将其定义为“如果所有可能的损害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我们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这或是因为法律存在空白(即法律不能处理特定的损害行为),或是因为法律条款的开放性质(即法律的边界未清晰地加以界定)”。参见[美]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一种概念和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汪辉敏译,吴敬琏编《比较》第3、4期;许成钢、卡塔琳娜.皮斯托:《执法之外的机制——中俄金融市场的治理》,汪辉敏译,吴敬琏编《比较》第6期。
    ①参见[美]A.L.科宾著:《科宾论合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3页。
    ②[美]爱德华. H.列维著:《法律推理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③参见陈甦:《司法解释的建构理念分析——以商事司法解释为例》,《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6页。
    ①参见[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199页。
    ②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8页。
    ③这一标准系借鉴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律不完备程度及性质、对损害行为进行标准化的能力、行为可能损害和外部性的大小,均会影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分配。可参见[美]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一种概念和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汪辉敏译,《比较》第3期,第111~116页。
    ①See JeffreyN.Gordon,The Manddatory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7Columbia. Law. Review. pp.1592(1989).
    ②M. 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王保树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
    ①参见王宪森:《公司分配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研究》,《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第2~6页。
    ③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页。
    ③参见朱圆:《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法学》2011年第10期,第129~137页。
    ④参见M. 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商事法论集》第3卷,第401页。
    ⑤同前注,第406~410页。
    ⑥See Hanks., Evaluating Recent State Legislation on Director and Offic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ndIndemnification. Vol.43Business Law1207,1243(1988).转引自罗培新:《填补公司合同“缝隙”——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一个分析框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129页。
    ①美国、日本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制定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权力。但在大陆法国家,宪法等法律文件普遍未赋予其最高人民法院此项权力。可参见牛振宇:《最高法院规则制定权研究:比较与借鉴——以美、日两国最高法院为解析对象》,左卫民等著,《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①参见刘凯湘:《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157页。
    ②参见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43~44页。
    ③参见耿利航:《群体诉讼与司法局限性——以证券欺诈民事集团诉讼为例》,《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63~65页。
    ④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①参见左卫民等著:《《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②参见[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页。
    ①参见何家弘:《论法官造法》,《法学家》2003年第5期,第134~143页。
    ②参见江必新:《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91~93页。
    ③参见李步云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3~695页。
    ④参见张文显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5页。
    ①参见陈云生:《论司法谦抑及其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16页。
    ②J. H. Merryman, The Civil Law Tradition,1985. p34~38.转引自周汉华著:《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
    ④经济学界、法学界对“管制”的定义颇多,本文所称管制乃指政府通过法律的威慑来限制个体或经济组织在价格、生产数量等方面的自由选择。可参见[美]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M.弗农、小约瑟夫E.哈林顿著:《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第3版),陈甬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174页。
    ⑤参见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6-572页。
    ⑥关于自治法与回应法的理论梳理可参见周汉华著:《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⑦同前注,第6页。
    ⑧关于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源流、背景、基本主张可参见前注,第5~69页。
    ⑨同前注,第58~59页。
    ①[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②See Bryan A. Garner (editor 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9thed., West Publish Co.,2009, P922.
    ③[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④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红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⑤这种分类系在朱苏力、潘云华、范愉的观点基础上提出,但在内容归纳上与他们的观点有明显不同。朱苏力认为,中国语境中的司法能动大致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的坐堂办案,不考虑后果地刻板地适用法律,法官,在尚未真正形成的制度限制内,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由司法操作的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来有效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努力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参见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编,第460页。潘云华则明确地将司法能动区分为政治性司法能动、方法性司法能动、立法性司法能动三类。参见潘云华:《中国司法能动的规范化构想》,《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第47~48页。
    ⑥参见[英]靳克斯著:《英国法》,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⑦同前注,第15~16页。
    ①参见高桐:《论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其早期的发展》,《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2辑,第49~50页。
    ②Lawrence v. Texas,539U. S.558,573.
    ③See Bryan A. Garner(editor 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9thed., West Publish Co.,2009, P1537.
    ④参见李浩:《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1期,第90~91页;林彦:《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第951~957页。
    ⑤参见[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①[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②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郝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③[英]P.S.阿蒂亚、[美]R. S.萨默斯著:《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④林彦:《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第957页。
    ⑤[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⑥参见[英]鲁伯特.克罗斯、J. W.哈里斯著:《英国法中的先例》(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4页。
    ⑦参见[英]P.S.阿蒂亚、[美]R. S.萨默斯著:《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⑧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郝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9~112页。
    ⑨李永军:《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82页。
    ①参见[美]格伦顿等著:《比较法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②参见陈金钊:《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第27页。
    ③参见[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
    ④参见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第894页。
    ⑤刘飞:《德国“法官造法”的功能解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79页。
    ⑥参见[日]后藤武秀:《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75~76页。
    ⑦[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8~239页。
    ⑧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①参见王玧:《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第50页。
    ②[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页。
    ③NJW1967, P816.转引自褚红军著:《能动司法与公司治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0页。
    ④参见[日]后藤武秀:《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75~76页。
    ⑤参见解亘:《日本的判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92页。
    ⑥[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52~53页。
    ⑦参见胡伟新:《德国、葡萄牙法院案例中指导审判和保证法律统一适用方面的作用》,《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第113页。
    ⑧参见解亘:《日本的判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93页。
    ⑨同前注。
    ①参见张鹏:《台湾、香港地区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大陆引进判例制度的可行性》,《政法学刊》2005年第8期,第16页。
    ②参见解亘:《日本的判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93~95页。
    ③参见[日]后藤武秀:《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77页。
    ④李步云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0页。
    ⑤[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5页。
    ⑥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⑦参见李步云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页。
    ⑧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3页。
    ⑨参见[德]考夫曼等著:《当代法律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
    ⑩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0~219页。
    ①D. Neil MacCormick and Robert S. Summers (1991), ed., Interpreting Statutes: A Comparative Study,Dartmouth,512ff.综合转引自李步云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5~572页;王旭:《行政法解释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42页。
    ②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3~214页。
    ③参见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增订5版),建诚印刷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90~531页.。
    ④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⑤See K. E. Whittingt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ion: Textual Meaning, Original intent, and Judicial Review,Lawrence: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9, p85.转引自王旭:《行政法解释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36页。
    ⑥See Original Meaning and Its Limits,120Harvard Law Review1282(2007).转引自王旭:《行政法解释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36页。
    ①李步云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9~560页。
    ②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8、236页。
    ③王旭:《行政法解释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28页。
    ④代表性著作可参见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页;沈宗灵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页;朱景文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0页。
    ⑤此系拉德布鲁赫之观点,转引自[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页。
    ⑥See Martin P. Golding, Discovery and Justification in Science and Law, in Aleksander Peczenik eds., Theory oflegal science,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4, p.297.转引自侯学勇:《法律解释方法的证立功能与司法能动主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115页。
    ⑦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辩论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①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②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③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59页。
    ④[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372页。
    ⑤参见侯学勇:《法律解释方法的证立功能与司法能动主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120页。
    ⑥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俊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78页。
    ⑦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6~247页。
    ①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261页;[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9~255页。
    ②[德]埃尔马.邦德:《类推:当代德国法中的证立方法》,吴香香译,《求是学刊》2010年第3期,第5页。
    ③[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7页。
    ④同前注,第267~274页。
    ⑤同前注,第286~298页。
    ①在证成的意义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实际上已经高度统合。在我国学者中,张文显教授等亦认为,“司法活动中,法官的推理过程实际上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页。
    ②参见陈林林:《司法裁判中的演绎推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153页。
    ③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④参见李燕:《美国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董事义务剖析》,《法学》2006年第5期,第145页。
    ⑤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郝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⑥[英]P.S.阿蒂亚、[美]R. S.萨默斯著:《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0页。
    ⑦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郝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0页。
    ⑧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108页。
    ①参见刘国:《目的解释之真谛——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考辨》,《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52~57页。
    ②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以下;张志铭著:《法律解释的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以下;D. Neil MacCormick and Robert S. Summers(1991), ed., Interpreting Statutes: A Comparative Study, Dartmouth.转引自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4页;[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9~222页;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增订5版),建诚印刷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31~532页.。
    ③参见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3~9页。
    ④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127~130页。
    ⑤在波斯纳看来,追求形式合理性是司法区别于其他行业的重要特征,具有节省信息费用、诉讼费用等社会成本的重要作用。参见波斯纳著:《法律理论的前沿》,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页。
    ①吴煦:《美国法律解释中的新文本主义》,《学术论坛》2010年第11期,第148页。
    ②陈金钊、尹绪洲:《法律的文义解释与词典的使用——对美国司法过程中词典使用的述评》,《法商研究》1996年第3期,第85~99页。
    ③以解释效力为标准,法律解释可分为民间解释与官方解释。前者包括学理解释与当事人任意解释;后者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参见陈春龙:《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24~25页。
    ④关于司法解释诸种定义的梳理,可参见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⑤在我国,司法解释被法律单列为一种权力授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领域、检察领域分由二者集中垄断行使。参见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08页。
    ⑥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现第32条)表述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6月10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表述为:“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⑦参见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⑧参见方流芳:《罗伊判例中的法律解释问题》,载《法律解释问题》,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314页。
    ②参见丁广宇:《欧洲各国最高法院保证法律统一解释的作用与机制》,《法律适用》2007年第3期,第19页。
    ③参见[英]温斯坦莱著:《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0~152页。
    ④参见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00~115页;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探微》,《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贺日开:《司法解释权能的复位与宪法的实施》,《中国法学》2004第3期,第5~11页;陈林林、许杨勇:《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33~38页;张勇:《规范性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实施中的责任和使命》,《法学》2011年第8期,第26~28页。
    ⑤法发[2007]12号第3条、第5条、第6条、第10条、第17条。
    ①参见左卫民等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②参见颜廷:《美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成长——评伯纳德.施瓦茨的<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史>》,《美国研究》2007年第3期,第149~158页。
    ③参见肖仕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逻辑及影响——兼论司法解释的功能与合法性问题》,左卫民等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页。
    ④刑事法律领域,《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可为例证;行政法律领域,《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为例证。
    ⑤余凌云:《法院如何发展行政法》,《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87~99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1条。
    ③参见陈甦:《司法解释的建构理念分析——以商事司法解释为例》,《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4~6页。
    ①参见陈甦:《司法解释的建构理念分析——以商事司法解释为例》,《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9~14页。
    ②参见王伟国著:《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140页。
    ③参见纪诚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个初步的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202页。
    ④参见陈甦:《司法解释的建构理念分析——以商事司法解释为例》,《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15~18页。
    ①See Katharina Pistor et al., The Evolution of Corporate Law: A Cross~Country Comparison,23University of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al Law,(2002). P791.
    ③[英]保罗.戴维斯著:《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④相关介绍可参见李霖:《英国公司法的新近改革——英国“2006年公司法”评介》,《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第173~177页。
    ①L. C. B. Gower, Gower’s principle of Modern Company Law,(1979)2nd. Ed. P.143.转引自陈东:《英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受信义务”》,《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198页。
    ②吴建斌:《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兼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33~35页。
    ③[1976]1WLR123.转引自[英]保罗.戴维斯著:《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页。
    ④[1988] Ch.114.
    ⑤Lee v. Neuchatel Asphalte Co.(1889)41Ch D1., Verner v. General and Commercial Investment Trust.(1894)2Ch239, Dimbula Valley (Ceylon) Tea Co. Ltd v. Laurie (1961) Ch353.均转引自葛伟军著:《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页。
    ⑥Companies Act1985, s263(3).
    ⑦Trevor v Whitworth.(1887)12App Cas.409.
    ①Foss v Harbottle (1843)2Hare461.
    ②Menier v Hooper’s Telegraph Works (1874)9Ch App350. Daniels v Daniels (1978) Ch406.转引自葛伟军著:《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243页。
    ③Salomon v. Salomon&Co. Ltd(1897) AC22.
    ④DHN Food Distributions Ltd v. Tower Hamlets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76)1WLR852,(1976)3All ER462.
    ⑤Gilford Motor Co Ltd v Home (1933) Ch935; Creasy v Breachwood Motors Ltd (1993) BCLC480.
    ⑥[英]保罗.戴维斯著:《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⑦Alexander v Automatic Telephone Co.(1900)2Ch56.
    ⑧Re City Equitable Fire Insurance Co. Ltd (1925) Ch407.转引自张明澍编:《英国公司法经典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156页。
    ①Dorchester Finance Co. Ltd v. Stebbing(Dorchester Finance Co Ltd v Stebbing (1989)[Z]1BCLC498,cho(1977)1)转引自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②Re D’Jan of London Ltd [1994]1BCLC561.
    ③该案中,董事计划以股东身份参与投票批准其以董事身份进行的自我交易。法院认为,被诉董事(兼为股东)没有不将自己置于利益冲突地位的一般义务。North-West Transportation Co. Ltd v. Beatty.(1887)12AppCas589.
    ④Kinsela v. Russell Kinsela Pty Ltd (1986)10ACLR395.
    ⑤Re Welfab Engineers Ltd (1990) BCLC833.
    ⑥参见:《英国2006公司法》,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108页。
    ⑦Punt v. Symons&Co. Ltd.(1903)2Ch506(董事虽有权发行新股,但不属为适当目的而为。)Meridian GlobalFunds Management Asia Ltd. V. Securities Commission (1995)3All ER918,923.(董事的行为代表公司,也受章程这一公司宪法性文件约束,在获得授权后也必须以适当目的行使权力。)
    ①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nsultants v. Cooley.[1972]1WLR443.
    ②Aberdeen Rly Co v Blaikie Bros (1854)1Macq461.
    ③Regal (Hastings) Ltd. V. Gulliver[1942]1All ER378, HL.
    ④Attorney~General for Hong Kong v. Reid (1994)1AC324.(受信义务人接受第三方礼物违反信义义务,构成受贿行为;所接受的财产应被视作信托财产。)
    ⑤See Company Directors: Regulat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s and Formulating A Statement of Duties (CP153), TheLaw Commission&The Scottish Law Commission,(1998), p273.
    ⑥See Modern Company Lawfor a Competitive Economy: Final Report (URN01/942), Department of Trade andIndustry,(2001), Vol.1Paragraphs3.8~3.14.
    ⑦参见:《英国2006公司法》,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⑧[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第69页。
    ①同前注,第70页。
    ②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 Deveaux,5Cranch (9U. S.)61(1809)
    ③参见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57页。
    ④“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源自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1款,乃指“任何一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该条款本为保护美国内战后被解放奴隶的利益,后经发展,成为公民防止政府侵权的重要法律武器。“正当程序”条款具体内容可参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91页。
    ⑤Santa Clara County v. Southern P. R. Co.,118U.S394(1886).
    ⑥Lochner v. New York,198U.S.45,57(1905).转引自[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潘嘉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06页。
    ⑦[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295页。
    ①相关叙述可参见胡晓进、任东来:《联邦最高法院与现代美国公司的成长》,《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38~46页。
    ②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公司宪法权利的扩展和限定情况,可参见曲相霏:《美国企业法人在宪法上的权利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4期,第8~17页。
    ③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马萨诸塞州一项禁止公司通过捐赠影响全民公投结果的刑事法律违宪。First National Bank v. Belloti (S. Ct.1978).
    ④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 (S. Ct.1990).转引自[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
    ⑤Central Bank of Denver, N.A v. First Interstate Bank N.A511U.S.164.(1994).
    ⑥相关情况梳理可参见耿利航:《美国证券虚假陈述的“协助、教唆”民事责任及其借鉴——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分析对象》,《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第128~129页。
    ⑦Stoneridge Investment Partners, LLC v. Scientific-Atlanta, INC., et al.552U. S.148(2008).
    ①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 (S. Ct.1980). Dirks v, SEC (S. Ct.1983). United States v. O’Hagan (S. Ct.1997).转引自[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77~380页。
    ②See Marcel Kahan&Edward Rock, Symbiotic Federalism and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58VanderbiltLaw Review1573,1578~1583(2005).
    ③参见李清池:《美国公司法研究:传统、革命与展望》,《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第276页。
    ④See Lucian Bebchuk&Alma Cohen, Firms’DecisionsWhere to Incorporate,46Journal of. Law.&Economic.2003, pp.383,389.
    ⑤Ronald J. Gilson, Globaliz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Convergence of Form or Function,49Journal of.Company. Law.2001, S.329.
    ⑥McQuade v. Stoneham&McGraw,263N. Y.323,189N. E.234(1934).转引自薄守省遍:《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⑦Galler v. Galler,32III.2d16,203N.E.2d577(1964).转引自薄守省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19页。
    ⑧Stone v. American Lacquer Solvents Co. Supreme Court of Pennsylvania345A.2d174(1975).转引自薄守省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1页。
    ①Goodnow v. American Writing Paper Co.(N.J.1908).转引自[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2页。
    ②Dodge v. Ford Motor Co.(Mich.1919).相关案情可参见苗壮著:《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202页。转引自[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6~447页。
    ③参见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68~369页。
    ④244N. Y.84,155N. E.58,50A. L. R.599(1926).转引自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7页。
    ⑤309N.Y.103,127N.E.2d832(1955).转引自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⑥Walkovszky v. Carlton (N. Y.1996).转引自[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⑦Minton v. Cavaney (Cal.1961).转引自[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⑧[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104页。
    ①[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335页。
    ②Graham v. Allis~Chalmers Mfg. Co.188A.2d125(Del.1963).
    ③Lewis v. Aronson.473A.2d805,812(Del.1984).
    ④Smith v. Van Gorkom488A.2d858~899(Del.1985).
    ⑤Unocal v. Mesa Petroleum Co.(Del.1985).
    ⑥Revlon v. MacAnders&Forbes Holding, Inc (Del.1985).
    ⑦See Robert B. Thomp son&Randall S. Thomas, The New Look of Shareholder Litigation: Acquisition~Oriented Class Actions,57Vand. L. Rev.2004, p.169.
    ⑧Cinerama, Inc. v. Technicolor, Inc.(Del.1995).
    ⑨In re Cr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 Derivative Litigation698A.2d959(Del. Ch.1996).
    ⑩In re Walt Disney Company Derivative Litigation, WL1562466. Del. Sup r.2006.对该案予以较为详细介绍的中文资料可参见任自力:《美国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研究》,《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第109~118页。
    ①Donahue v. Rodd Electrotype Co.(Mass.1975).
    ②参见[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8~280页。
    ③Smith v. Atlantic Properties, Inc.12Mass. App.201,422N.E.2d798(1981).转引自薄守省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56页。
    ①刘飞:《德国“法官造法”的功能解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78页。
    ②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224页。
    ①参见王东光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商事判例评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5~96页。
    ②参见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4~182页。
    ③参见乔文豹:《突破传统还是维持现状》,蒋大兴编《公司法律报告》第2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263页;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0~284页。
    ①参见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②参见:《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56页。
    ①参见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198页。
    ②《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地加损害于他人的人,负有向该他人赔偿损害的义务。”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7页。
    ③参见高旭军:《德国法中公布虚假临时报告时的董事责任——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0~229页。
    ④参见权赫在:《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求实》2006年第3期,第89~90页。
    ①鉴于译文生涩,本文在尊重原意的基础上按中文习惯对法条进行了重新表述。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②参见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4~107页;王东光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商事判例评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158页。
    ③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6~489页。
    ④BGH Urteil vom13. Dezember2004~II ZR206/02.转引自王东光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商事判例评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220页。
    ①参见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9~414页。
    ②同前注,第425~445页。
    ③参见加藤雅信:《从民法典的制定看法与政治的关系》,渠涛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270页。
    ①关于日本公司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情况,可参见平力群:《公司法变革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研究》,南开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31~33及第135~145页。
    ②参见布井千博:《日本公司法的美国法化》,于敏、杨东译,王保树编《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③转引自姜一春:《日本公司法判例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6页。
    ④同前注,第98~99页。
    ①转引自姜一春:《日本公司法判例研究》,第95~96页。
    ②同前注,第70~71页。
    ③参见吴建斌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④转引自姜一春:《日本公司法判例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152页。
    ⑤同前注,第118页。
    ⑥同前注,第159~160页。
    ①参见吴建斌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②转引自姜一春:《日本公司法判例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③同前注。
    ④参见吴建斌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⑤转引自姜一春:《日本公司法判例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106页。
    ①参见吴建斌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②转引自姜一春:《日本公司法判例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8页。
    ③参见吴建斌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110页。
    ④“福冈县鱼市场事件”、“SUNR ISE公司事件”、“野村证券事件”、“CEMED NE公司事件”、“东京都观光汽船事件”判决情况均转引自蔡元庆:《经营判断规则在日本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185~188页。
    ①转引自梁爽:《日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法律适用对我国的启示》,《法学》2011年第1期,第112~114页。
    ②转引自陈国奇:《论法人格否认法理中的“不当劳动行为”——日本近期两则判例的启示》,《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2期,第157~159页。
    ③同前注,第162页。
    ①参见孙宪忠:《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88页。
    ②关于我国近代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和制度功用,可参见魏淑君:《公司法在中国的百年历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72~78页。
    ③有关台湾地区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参见王文杰:《台湾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发展》,《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期,第454~468页。
    ④《宪法》第126条。
    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
    ⑥庞德将司法区分为“据法司法”(justice with law)与“不据法司法”(justice without law),前者系指根据权威律令、规范进行司法;后者则指赋予裁判者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57页。
    ①具体包括“规定”5件66条、“解释”1件1条、“批复”5件10条、“通知”3件10条、“答复”4件4条、“函”1件1条、“复函”2件2条、会议纪要1件1条。
    ②此种分类,对王旭博士就行政法解释技术所作类型化处理有所借鉴。可参见王旭:《解释技术、实践逻辑与公共理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解释考察》,《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6辑),第116~119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5月6日)。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办单位欠付企业的注册资金应用以承担企业债务的函》(1993年11月13日)。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1995年4月10日)。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1997年2月25日)。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1997年5月16日)。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承担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1997年12月1日)。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8年1月13日)。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的开办单位所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注册资金的答复》(1998年12月29日)。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9月13日)。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9日)。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2年11月15日)。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2月1日,简称《企业改制规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2003年5月15日)。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简称《公司法解释》(一))。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简称《公司法解释》(二))。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1月27日,简称《公司法解释》(三))。
    ①参见侯猛:《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经济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内部管理费用为分析视角》,《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第207页。
    ①参见陈甦:《司法解释的建构理念分析——以商事司法解释为例》,《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7~8页。
    ①关于“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合理性的评述,可参见王军:《评“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法释[2003]1号司法解释的一个理论误区》,《法学》2007年第12期,第136~143页。
    ①参见罗培新:《科学化与非政治化:美国公司治理规则研究述评———以对<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反思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第148页。
    ②可参见吴良志:《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万鄂湘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36~56页。
    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回应企业改革政策的分析可参见刘思萱:《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万鄂湘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59~60页。
    ①详情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向广西高院作出的[1987]民他字第10号《关于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的批复》(1987年3月31日)。
    ②详情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法发[2012]2号《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年1月18日)。
    ①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0条(2003年6月3日)。
    ②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2008年4月21日)。
    ③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第22条(2004年2月24日)。
    ④广东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第7条(2003年9月25日)。
    ⑤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第4条(2004年3月18日)。
    ①北京高院京高法发[2004]50号《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条(2004年2月24日)。
    ②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2003年6月3日)。
    ③上海高院沪高法民二[2003]15号《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1~3条(2003年12月18日)。
    ④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38条(2003年6月3日)。
    ⑤山东高院鲁高法发[2007]3号《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2006年12月26日)。
    ⑥上海高院沪高法民二[2003]15号《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15条(2003年12月18日)。
    ⑦陕西高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条(2007年12月6日)。
    ⑧广东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2003年9月25日)。
    ⑨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5条(2006年12月26日)。
    ①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16条(2003年12月18日)。
    ②Raylor v. Standard Gas&Electric co.(S. Ct.1939).转引自[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③1999年,李存捧先生等将该书翻译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齐东祥先生等将该书更新版本译为《美国公司法》(第5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①蒋大兴:《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一种政治解释的路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126页。
    ②[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页。
    ①关于“制度市场”的观点可参见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43页。
    ②例如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9条(2003年6月3日)。
    ③例如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9条(2003年6月12日);陕西高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条(2007年12月6日)。
    ①See Richard A. Epstein, 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
    ②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著,苏力译:《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③参见苏力:《医疗的知情同意与个人自由和责任——从肖志军拒签事件切入》,《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④具体规定可见:广东高院粤高法[2003]200号《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7条(2003年9月25日)。上海高院民二庭沪高法民二[2004]2号④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第5条(2004年3月18日);沪高法民二[2005]3号④上海高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二)》第5条(2005年3月24日)。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2008年4月21日)。
    ①上海高院民二庭沪高法民二[2005]12号《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五)》第1条(2005年12月1日);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2008年4月21日)。
    ②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4条(2003年6月12日)。
    ③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2006年6月6日发布)。
    ④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2008年4月21日)。
    ⑤上海高院民二庭《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第1条(2005年11月29日)。
    ⑥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2008年4月21日)。
    ⑦同前注,第19条。
    ⑧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0条(2003年6月3日)。
    ⑨北京高院京高法发[2004]50号《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4条(2004年2月24日)。
    ①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
    ②如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陕西高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③如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④蒋建湘将“公司诉讼”定义为“因现代公司制度下的特定主体违反有关公司具体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而引发的一类民事诉讼”。参见蒋建湘著:《公司诉讼研究》,中南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6~7页。奚晓明、金剑锋将“公司诉讼”定义为“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因公司相关利益主体违反公司法律关系中特定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适用特殊程序的民事诉讼,是公司纠纷的司法解决形式。”参见奚晓明、金剑锋著:《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5页。
    ⑤参见蒋建湘:《公司诉讼研究》,中南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1~23页。
    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任建新在1988年4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即提到:“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判决难以执行。据不完全统计,经济纠纷案件判决后未能执行的,1985年、1986年平均为20%左右,1987年上升到30%左右,有的省高达4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85~1994),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41页。
    ①可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3条、第138条、第148条等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此外,亦有论者以请求权为标准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界定。例如,罗筱琦将民事案件案由界定为:法官在民事判决中对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概括性表述。参见罗筱琦:《民事判决对象的比较研究》,《比较民事诉讼法》(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期,第24页。但因我国法律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请求权体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案由体系时并未采纳请求权标准。
    ③参见罗东川、黄建中:《<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5期,第19页。
    ①参见《人民法院年鉴》编辑部编:《人民法院年鉴》(198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930~931页。
    ②参见《人民法院年鉴》编辑部编:《人民法院年鉴》(1992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838~839页。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⑤参见程晓燕:《我国公司法的可实施性刍论》,《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74页。
    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当前审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困境及其对策》,《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第27页。
    ②再如,“股权确认纠纷”修改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将“股东名册变更纠纷”修改为“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将“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修改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修改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
    ③《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85~1994),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79页。
    ④《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任建新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9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85~1994),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930页。
    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报告》(199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85~1994),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944页。
    ⑥《加强审判工作,狠抓队伍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9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95~1999),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05页。
    ①《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人民法院工作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报告(摘要)》(199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95~1999),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42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④参见孙宏:《股东代表诉讼风潮逼近》,2005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报》第4版。
    ⑤参见黄松有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⑥〕参见李国慧:《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综述》,《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第75~81页。
    ①参见陈晓峰:《公司法人治理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风险防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页。
    ②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2008年4月21日)。
    ③同前注,第10条。
    ④同前注,第15条。
    ⑤同前注,第16条。
    ⑥同前注,第21条。
    ⑦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年6月3日)第17条、第73条。
    ⑧上海高院沪高法[2003]216号《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2003年6月12日)第4条。
    ⑨同前注,第11条。
    ⑩上海高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2005年11月29日)第7条。
    11上海高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五)(2005年12月15日)第1条。
    12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6月6日)第2条。
    13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第59条。
    14同前注,第64条。
    ①参见贺卫方:《诉讼费问题》,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页。
    ②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③参见傅郁林:《诉讼费用的性质与诉讼成本的承担》,《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第242~243页。
    ④参见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30~131页。
    ⑤关于美国、德国等代表性国家诉讼费用制度的归纳和评述,可参见傅郁林:《诉讼费用的性质与诉讼成本的承担》,《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第245~255页。
    ①参见:《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4辑第2册,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80~297页。
    ②方流芳教授曾就经济案件的高额诉讼费问题进行细致的实证验算分析。可参见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42~144页。
    ③参见:《最新日本公司法》,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479页。
    ④参见奚晓明、金剑锋著:《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89~91页。
    ①例如,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6月6日)第6条规定,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按照被解散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计收案件受理费。
    ②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当前审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困境及其对策》,《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第27页。
    ③参见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43~44页。
    ①例如(2005)二中民终字第12866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2009)海民初字第9755号民事裁定、(2008)一中民终字第14176号民事判决。
    ③例如(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062~2号、(2007)普民二(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
    ④例如(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7号、(2005)沈中民(3)权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
    ⑤例如(2009)焦民终字第598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
    ⑥例如(2009)民二终字第75号、(2008)怀民初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
    ⑦参见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⑧2003年至2009年数据转引自张勇健、刘崇理:《全国地方人民法院2003~2009年受理部分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0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6~27页。2010年数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0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情况》,《法院调研与司法统计》2011年第1期(总第153期),第13页。
    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1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情况》,《法院调研与司法统计》2011年第8期(总第160期),第11页。
    ①参见张勇健、刘崇理:《全国地方人民法院2003~2009年受理部分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0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8~30页。江苏、浙江等地法院针对部分公司诉讼案件开展的调查分析,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支持这些结论。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状况及其疑难问题——关于近年来浙江省公司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6~87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233页。
    ①(2000)经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②实指该案主审法官曹士兵发表于《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1卷)一书中的《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分析——从法律适用到利益衡量》一文。
    ③2002年11月29日《财经时报》第1版。
    ①代表性观点可参见王玉梅:《论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第139页;许光:《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担保诸问题的法律探析》,《法律适用》2002年第11期,第57页;虞政平:《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法律适用》2003年第7期,第54页;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②(2000)经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③广东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第7条。
    ④从(2000)经终字第186号判决中就可以明确推论出,若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则担保有效。
    ①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第5条。
    ②上海高院《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二)>的通知》。
    ③例如(2003)镇京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④(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
    ⑤(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
    ⑥例如(2002)绍中经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⑦例如(2001)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⑧(2001)锡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①例如(2009)甬鄞商初字第1988号、(2009)台椒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2008)椒民二初字第2288号、(2008)慈民二初字第3582号、(2008)台民二初字第55号、(2009)浙台商终字第123号、(2009)郑民四初字第73号、(2009)浙嘉商终字第485号、(2009)浙嘉商终字第485号、(2009)浙甬商终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
    ③例如(2009)甬海商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
    ④例如(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
    ⑤(2010)浙湖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
    ⑥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
    ⑦(2008)余民二初字第2500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2372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2063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4660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4538号、(2010)杭余商初字第785号、(2010)杭余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
    ⑧例如(2009)杭萧商初字第3817号、(2010)东商终字第55号、(2009)甬东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
    ⑨(2010)浙杭商终字第795号民事判决。
    ⑩(2009)杭萧商初字第5460号民事判决。
    ①(2007)慈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
    ②(2009)台临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③(2009)甬鄞商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
    ④(2008)奉民二(商)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
    ⑤(2010)渝二中法民终字第972号民事判决。
    ⑥(2010)浙湖商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
    ⑦(2009)浙绍商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⑧(2009)湖德商初字第57号、(2010)浙杭商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
    ⑨(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90号、(2009)浙嘉商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
    ⑩(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05号、(2009)浙嘉商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
    ①(2003)民二终字第199号判决。
    ②例如(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
    ③(2000)经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
    ④(2002)琼民二终字第43号、(2007)桂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
    ⑤(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
    ⑥(2007)慈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
    ⑦例如,(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认为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限制董事、经理的越权行为,防止公司董事、经理利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认为该法条“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⑧例如,(2003(镇京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认为,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系“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⑨例如,(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017号民事判决认为,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资产为自己的债务作担保,变相地挪用或者抽逃公司资产”;(2007)苏民三终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为大股东担保“损害了长毛绒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①例如(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617号、(2009)甬海商初字第1844号、(2010)浙湖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2008)奉民二(商)初字第1055号、(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90号、(2009)甬鄞商初字第2314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57号、(2009)浙绍商终字第194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05号、(2009)浙嘉商终字第240号、(2010)浙湖商终字第24号、(2010)浙杭商终字第346号、(2010)渝二中法民终字第972号民事判决。
    ③例如(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⑤例如(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⑥例如(2008)海南民三终字第64号、(2010)浙湖商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
    ③有学者称之为“审慎的形式审查”,可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91页。
    ④例如:(2007)民二终字第184号判决;(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2008)甬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2010)东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
    ⑤例如(2000)经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2001)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2001)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但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与郑州信托投资公司等企业债券包销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却认为,债务人年报中对其与担保人的股东关系虽有记载,但其内容是针对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股东的,并非所有人都有义务知晓。
    ⑥(2009)杭萧商初字第5074号民事判决。
    ①(2008)台民二初字第55民事判决。
    ②(2008)台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
    ③(2009)浙绍商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
    ④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吴庆宝编《权威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⑤(2007)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⑥(2002)绍中经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⑦曹士兵:《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第26~29页。
    ⑧例如(2002)琼民二终字第43号、(2007)成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
    ⑨(2009)浙台商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
    ⑩(2009)甬东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
    ①可参见李金泽、刘楠:《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公司对外担保新规定》,《中国金融》2007年第4期,第45~46页。
    ②参见徐海燕:《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法学》2007年第9期,第89页。
    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④(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
    ⑤(2004)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
    ⑥(2007)成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
    ⑦王轶教授曾将我国民法学研究的主要缺陷界定为“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这一观点对公司法研究同样富有意义。可参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第87~97页。
    ①参见朱弈锟:《董事会结构性偏见的心理学机理及问责路径》,《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92~105页。
    ②参见钱玉林:《作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第95~100页。
    ①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②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刘玲伶:《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影响》,《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1辑,第66~73页。
    ③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III:裁判逻辑&规则再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145页。
    ④例如(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⑤如(2001)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⑥北京、湖南等多地工商部门提供的章程范本即大体一致。
    ⑦如(2008)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⑧(2002)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⑨(2007)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⑩参见刘伶玲:《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影响》,《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1辑,第70页。
    ③例如,法释[2000]27号函《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规定,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9规定的,不影响其所签借款合同的效力;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6条规定;法释[2004]14号第5条、第7条;法释[2005]5号第2条、第9条、第11条、第16条;法释[2005]6号第14条
    ①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②参见叶林、宋尚华:《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140~146页。
    ①例如(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2008)西民初字第13417号民事判决。
    ③See Frank H. Esterbrook&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91, pp.41~44.转引自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0页。
    ④赵旭东教授等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细分为主体、行为、主观、结果四要件。但从其行文内容可知,这种划分与本文所称五要件并无实质区别。可参见赵旭东:《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第108页。
    ①上海高院沪高法民二[2003]15号《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15条(2003年12月18日)。
    ②陕西高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条(2007年12月6日)。
    ③(2005)昆民四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④例如(2006)锡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⑤例如(2008)一中民五(知)初第132号、(2010)渭中法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
    ①(2007)鲁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
    ②(2008)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
    ③例如吴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之化解》,《法学》2009年第7期,第124~135页。
    ④例如(2005)昆民四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①例如(2009)东商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②出资不实的案件如(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58号、(2007)琼民一终字第23号、(2007)宁民终字第7号、
    (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45号、(2009)江法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抽逃出资的案件如(2005)湖民初字第1945号、(2006)杨民一(民)初字第2609号、(2007)朝民初字第04823号、(2008)港商初字第305号、(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21号、(2009)周民终字第1209号、(2009)沈民初字第76号、(2010)青民四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③(2010)浙绍商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
    ④例如(2009)二中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
    ⑤例如(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45号、(2010)徐商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⑥例如(2009)二中民终字第489号、(2010)徐商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⑦(2010)三民三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是少有的例外。
    ⑧例如(2009)海民初字第15123号民事判决。
    ⑨例如(2009)浙杭商外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
    ①例如(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41号、(2008)甘民重字第6号、(2009)温瓯商初字第280号、(2009)甬鄞商初字第917号、(2009)甬鄞民初字第4197号、(2009)浙商外终字第14号、(2009)魏民二初字第25号、(2010)武商初字第627号、(2010)郑民四终字第922号、(2010)昆民四终字第271号、(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429号、(2010)许民二终字第13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67号民事判决。
    ②参见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页。
    ③(2010)皖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
    ④(2009)温瓯商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
    ⑤例如(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
    ⑥例如(2006)闽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⑦例如(2010)洛民终字第980号民事判决。
    ⑧例如(2006)甬民四初字第298号、(2008)天法民二初字第1240号、(2009)涧民二初字第840号、(2009)温永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⑨例如(2009)璧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
    ①例如(2006)湖民一初字第9号、(2009)温瓯商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2009)武民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
    ③例如(2008)成民终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
    ④(2006)锡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⑤例如(2011)杭萧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
    ⑥例如(2007)宜中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
    ⑦(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
    ⑧例如(2009)成民终字第98号、(2010)桂市民终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
    ⑨例如(2008)西民初字第13417号、(2010)开民二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
    ⑩(2008)安商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
    11可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005年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①参见《揭开公司面纱——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4期。
    ②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③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2辑,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①DHN Food Distributions Ltd v. Tower Hamlets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76)1WLR852,(1976)3All ER462.
    ②参见薄厚省主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页。
    ③BGH Urteil vom13. Dezember2004~II ZR206/02.转引自王东光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商事判例评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220页。
    ④参见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9~414页。
    ⑤可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005年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所作说明。
    ①参见刘俊海:《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第18~19页。
    ②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118页。
    ①参见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5~445页。
    ①例如叶林:《股东会会议决议形成制度》,《法学杂志》2011年第10期,第30~39页。
    ②(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
    ①例如(2004)榕民初字第236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1996)浦民初字第5940号民事判决。
    ②(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
    ③(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
    ④殷林诉淮安工商局违法变更淮信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他人请求撤销行政变更登记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行政.国家赔偿专辑)(总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147页。
    ⑤(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⑥(2004)榕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⑦(1996)虹经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
    ⑧(1996)榕经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
    ①(2005)二中民终字第12866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2002)城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③(2002)玄经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④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
    ①例如(2008)一中民终字第14864号、(2009)昆民五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
    ②(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
    ③例如(2009)二中民终字第18900号民事判决。
    ④(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⑤(2008)慈民二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
    ⑥例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1日)第10条规定,股东仅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效,法院不予受理。相关司法裁判如(2008)大民初字第7450号民事裁定、
    (2009)浙湖商外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2009)宜中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⑦(2009)浙湖商外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⑧(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627号民事裁定。
    ⑨(2008)大民初字第7450号、(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627号民事裁定。
    ⑩(2009)宜中民二终字第122号、(2009)浙湖商外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①例如(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03号、(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38号、(2008)海民初字第6687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2007)普民二(商)初字第337号、(2009)渝二中民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
    ③(2009)昆民五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另参见(2007)浙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
    ④(2008)一中民终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
    ⑤例如(2010)商梁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
    ⑥例如(2009)宜中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⑦(2009)二中民终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
    ⑧例如(2009)原民初字第1089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
    ①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1日)第9条。
    ②(2009)一中民终字第929号民事判决。
    ③例如(2007)淄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
    ④例如(2008)成民终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
    ⑤(2007)淄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
    ⑥(2009)一中民终字第929号民事判决。
    ①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第60条。
    ②(2009)海民初字第9717号民事判决。
    ③(2009)朝民初字第12507号民事判决。
    ④(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062~2号民事判决。
    ⑤(2009)二中民终字第03643号民事判决。
    ①(2007)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②(2009)高民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
    ③例如(2007)西民初字第745号、(2009)东民初字第5714号民事判决。
    ④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总第131期),第41~48页。
    ⑤(2009)海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类似理由见(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90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13311号、(2009)朝民初字第22482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3524号民事判决。
    ⑥例如(2009)二中民终字第17173号民事判决。
    ①(2009)二中民终字第17091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2008)高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
    ③(2007)普民二(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
    ④例如(2009)一中民终字第5995号民事判决。
    ⑤(2008)慈民二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
    ①(2010)民提字第48号民事判决。
    ②(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062~2号民事判决。
    ③(2007)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④(2008)南法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
    ⑤(2009)舟岱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
    ⑥(2010)驻民三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⑦例如(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
    ⑧(2009)焦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
    ①(2009)浙嘉商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
    ②(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
    ③(2010)浙绍商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④(2009)一中民终字第7749号民事判决。
    ⑤例如(2010)闽民终字第677号、(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17号、(2008)下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
    ①(2008)鼓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
    ②(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③(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
    ④(2008)慈民二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
    ①例如(2009)二中民终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
    ②例如(2009)一中民终字第929号民事判决。
    ③例如(2009)二中民终字第17091号民事判决。
    ④(2009)浙嘉商终字第571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
    ①参见陈金钊:《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5~18页。
    ①参见陆鼎揆:《判例法与大陆法系》,《法学季刊》第4卷第1期,1930年。转引自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第79页。
    ②例如,参见武树臣:《判例中我国法制制度中的地位》,《法学》1986年第6期,第18页;曹培:《借鉴判例法,推进改革中的法制建设》,《人民日报》1987年3月13日;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
    ②萨维尼甚至宣称,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转引导自梁彗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
    ③相关介绍可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6页。
    ④同类观点可参见李永军:《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84页。
    ⑤参见:《英国2006公司法》,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108页。
    ①[法]保罗.勒嘉钕:《向所有人开放的简化股份公司(SAS)》,孙涛编译,《法学家》2000年第4期,第122~127页。
    ②相关介绍可参见蒋舸、吴一兴:《德国公司形式的最新变革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第143~150页。
    ③参见[日]布井千博:《日本公司法的美国法化》,于敏、杨东译,《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5页。
    ①参见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②参见白建军:《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133~134页。
    ①相关论述可参见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第79~93页。
    ②相关论述可参见刘作翔:《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22~23页。
    ④相关论述可参见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第6页。
    ⑤相关介绍亦可参见李霖:《英国公司法的新近改革——英国“2006年公司法”评介》,《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第173~177页。
    ①See 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New York: Aspen Law&Business,6thed.(2002), p253.
    ①2003年至2009年数据转引自张勇健、刘崇理:《全国地方人民法院2003~2009年受理部分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0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6~27页。2010年数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0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情况》,《法院调研与司法统计》2011年第1期(总第153期),第13页。2011年上半年数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1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情况》,《法院调研与司法统计》2011年第8期(总第160期),第11页。
    ②See: Hansman and Reinier Kraakman, 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89Georgetown Law Journal(2001),p458.
    ③《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④(2001)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⑤(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
    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5期,第39~48页。
    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第41~48页。
    ⑧(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期,第37~43页。
    ②例如陈越峰:《公报案例对下级法院同类案件判决的客观影响——以规范行政许可侵犯相邻权争议案件为考察对象》,《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第176~191页。
    ③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75~181页。
    ⑤有研究者曾对广东法院系统法官开展“法官如何对待判例”的专项调查,分析公报案例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影响。可参见卜晓虹:《试论我国行政判例制度之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全国法院第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21页。
    ⑥可参见张庆旭:《“判例法”质疑》,《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第109~113页。
    ⑦参见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法学》2009年第6期,第59~77页。
    ⑧可参见李桂英:《判例法刍议》,《法学家》2000年第4期,第26页;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第79~94页;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6~29页;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第3~24页。
    ①可参见董皞:《迈出案例通向判例的困惑之门——我国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合法有效之路径》,《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第38~43页。
    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函[1990]68号《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订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通知》。
    ③2009年2月,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政法工作突出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具有地域性、层级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下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协调法制统一性和地区差别性中的作用,减少裁量过程中的随意性”。2009年2月12日《法制日报》。
    ①参见薛波编:《元照英美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6页。
    ②此系川岛武宜观点,转引自解亘:《日本的判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94页。
    ③参见[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词典》,贺卫方、樊翠华等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9-330页。
    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德国判例考察情况的报告》,《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第10页。
    ⑤例如夏锦文、吴春峰:《法官在判例指导制度中的需求》,《法学》2010年第8期,第137页。再如,华东政法大学于2011年4月9日至10日举行“判例研读沙龙”,讨论对象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象化”。
    ⑥本文归纳的判例法制度精髓和核心特征,系笔者对一项判例法具体制度予以研究后的深切体会。可见胡旭东:《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州行为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王晓晔编《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180~231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②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第91条。
    ①参见孙笑侠、禇国建:《论司法批复的解释论证功能及其局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73页。
    ①吴英姿:《案例指导制度能走多远?》,《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70、71页。
    ②例如,特拉华州在吸引大规模公众公司在该州设立投资方面之所以如此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该州的衡平法院主要是一个“商法”法院,被誉为全美国对公司法事务最有学识的司法系统;其法官将70%的时间用于处理公司法事务,拥有丰富的公司纠纷裁判经验。参见:[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页;[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③例如,英国从从1865年即开始汇编公司法判例。1865年至1910年,大量的公司法判例被编入报告,其后数量有所减少。英国从前的判例主要被收编在Ch App (Chancery Appeal)、ChD(Chancery Division)等报告中。从80年代开始,由于设立了两个专门的公司法方面的判例报告即BCLC(Butterworths Company Law Cases)和BCC(British Company Law Cases),被收编的公司法判例随之增加不少。收编公司法判例的其他报告还有WLR(Weekly Law Report)、QB(Queen’s Bench)、AC(Appeal Cases)、KB(King’s Bench)、All ER(All EnglandLaw Reports)等。参见葛伟军著:《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5页。
    Bryan A. Garner(editor 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9th ed., West Publish Co.,2009.
    《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
    《美国法律词典》,[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贺卫方、樊翠华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元照英美法律词典》,薛波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辞海》,辞海编辑委员会编,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
    《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德国民法典》(第二版),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日本公司法规范》,吴建斌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最新日本公司法》,于敏、杨东译,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英国2006公司法》,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陈甦编著:《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陈甦著:《法意探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董皞著:《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高旭军编著:《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葛伟军编著:《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侯猛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纪诚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个初步的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II:裁判思维&解释伦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III:裁判逻辑&规则再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姜一春编著:《日本公司法判例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苗壮著:《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沈宗灵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孙宪忠:《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王保树、崔勤之著《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王东光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商事判例评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王文宇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王伟国著:《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吴越编著:《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吴庆宝编:《权威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奚晓明、金剑锋著:《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张明澍编:《英国公司法经典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张文显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张志铭著:《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赵旭东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周汉华著:《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朱景文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左卫民等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陈郁编译:《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英]保罗.戴维斯著:《英国公司法精要》,樊云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德]卡尔·拉伦著:《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美]阿道夫.A.伯利、加纳德.C.米恩斯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红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郝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美]莱纳.克拉克曼、保罗.戴维斯等著:《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罗伯特. 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美]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金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林毅夫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美]伊斯特布鲁克、费希尔著:《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陈甦:《司法解释的建构理念分析——以商事司法解释为例》,《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陈金钊:《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陈越峰:《公报案例对下级法院同类案件判决的客观影响——以规范行政许可侵犯相邻权争议案件为考察对象》,《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陈云生:《论司法谦抑及其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程晓燕:《我国公司法的可实施性刍论》,《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
    曹士兵:《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
    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董皞:《迈出案例通向判例的困惑之门——我国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合法有效之路径》,《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方流芳:《罗伊判例中的法律解释问题》,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傅郁林:《诉讼费用的性质与诉讼成本的承担》,《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
    耿利航:《群体诉讼与司法局限性——以证券欺诈民事集团诉讼为例》,《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耿利航:《美国证券虚假陈述的“协助、教唆”民事责任及其借鉴——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分析对象》,《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何家弘:《论法官造法》,《法学家》2003年第5期。
    贺日开:《司法解释权能的复位与宪法的实施》,《中国法学》2004第3期。
    后藤武秀:《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侯猛:《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经济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内部管理费用为分析视角》,《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侯学勇:《法律解释方法的证立功能与司法能动主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胡国成:《公司的崛起与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研究》1993年第3期。
    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加藤雅信:《从民法典的制定看法与政治的关系》,渠涛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蒋大兴:《样本观察: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比较——专业训练与性别构成是否会导致差异?》,《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蒋大兴:《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一种政治解释的路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
    蒋大兴:《国民性、资本市场与法律的深层结构——民众的“好赌性”与市场调控法则》,《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
    蒋大兴:《公司法的政治约束——一种政治解释的路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
    蒋舸、吴一兴:《德国公司形式的最新变革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金剑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李霖:《英国公司法的新近改革——英国“2006年公司法”评介》,《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
    李浩:《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1期。
    李清池:《美国公司法研究:传统、革命与展望》,《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法学》2009年第6期。
    李永军:《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
    林彦:《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
    刘飞:《德国“法官造法”的功能解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刘伶玲:《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影响》,《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1辑。
    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罗东川、黄建中:《<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5期。
    罗培新:《公司法学研究的法律经济学含义——以公司表决权规则为中心》,《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罗培新:《填补公司合同“缝隙”——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一个分析框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罗培新:《科学化与非政治化:美国公司治理规则研究述评———以对<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反思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M. 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王保树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钱玉林:《作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曲相霏:《美国企业法人在宪法上的权利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4期。
    权赫在:《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求实》2006年第3期。
    任自力:《美国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研究》,《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
    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当前审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困境及其对策》,《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
    孙宪忠、刘静:《德国民法的结构、意义和经验》,《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
    汤欣:《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王保树:《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现状与期待——公司治理问卷调查分析》,《当代法学》2008年第4期。
    王军:《评“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法释[2003]1号司法解释的一个理论误区》,《法学》2007年第12期。
    王旭:《解释技术、实践逻辑与公共理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解释考察》,《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6辑。
    王玧:《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吴建斌、赵屹:《公司设限股权转让效力新解——基于江苏公司纠纷案件裁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吴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之化解》,《法学》2009年第7期。
    吴建斌:《合意原则何以对决多数决——公司合同理论本土化迷思解析》,《法学》2011年第2期。
    夏锦文、吴春峰:《法官在判例指导制度中的需求》,《法学》2010年第8期。
    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解亘:《日本的判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徐海燕:《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法学》2007年第9期。
    叶林:《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学分析》,《河北学刊》2006年第4期。
    叶林、宋尚华:《解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叶林:《股东会会议决议形成制度》,《法学杂志》2011年第10期。
    余凌云:《法院如何发展行政法》,《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于东智:《董事会、公司治理与绩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探微》,《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赵万一、赵信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和基本思路》,《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赵旭东:《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赵旭东:《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
    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张庆旭:《“判例法”质疑》,《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张维迎、柯荣住:《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张勇:《规范性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实施中的责任和使命》,《法学》2011年第8期。
    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状况及其疑难问题——关于近年来浙江省公司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邹海林编:《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政法论坛》2005第3期。
    朱弈锟:《董事会结构性偏见的心理学机理及问责路径》,《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朱圆:《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法学》2011年第10期。
    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德国判例考察情况的报告》,《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
    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Roberta Romano, 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Law, Thomson West1993, First Edition.
    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Sweet&Maxwell1997, SixthEdition.
    Robert W. Hamilton, Jonathon R. Macey,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Thomson West2003, Third Edition.
    David Rosenberg,“Making Sense of Good Faith in Delaware Corporate Fiduciary Law: aContractarian Approach”, 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Vol.29,2004, p492.
    Hansman and Reinier Kraakman,“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 Georgetown LawJournal, Vol.89,2001, p458.
    Hugh T. Scogin,“Withdrawal and Expulsion in Germany: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the‘Close Corporation Problem’”,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5,1993, p127.
    Iman Anabtawi,“Some Skepticism About Increasing Shareholder Power”, UCLA Law Review,2006, Vol.53, p561.
    Iman Anabtawi&Lynn Stout,“Fiduciary Duties for Activist Shareholders”, Stanford Law.Review, Vol.60,2008, p.1255.
    Katharina Pistor et al.,“The Evolution of Corporate Law: A Cross-Country Comparison,”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al Law, Vol.23,2002, p791.
    Lawrence E1Mitchell,“Fairness and Trust in Corporate Law Fairness and Trust in CorporateLaw”, Duke Law Journal, Vol.43,1993, p425.
    L. E. Mitchell,“A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ramework for Enforcing Corporate ConstituencyStatus”, Texas. Law. Review, Vol.70,2005, p.579.
    Marcel Kahan&Edward Rock,“Symbiotic Federalism and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Vanderbilt Law Review, Vol.58,2005, p.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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