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设股东会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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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研究的原因:
    根据中国目前的外资立法,外商投资企业中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其组织机构制度的特点是:不设立股东会,而是设董事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经理作为日常经营管理机构,该董事会实际上兼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双重职能。这一法律规定既与传统公司法理论中“以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原则不相符合,又与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形成双轨制。
    这一问题早就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注意。例如,国外学者大多对这一制度表示惊奇和诧异,而国内学者则大多提议对这一制度进行修改。但是一般都是点到为止。而且国内学者都着重论述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或《公司法》在企业制度上的漏洞,如董事的职能不完善,董事会的议程不健全,没有派生诉讼保护小股东等等。目前还没有学者就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制度”与《公司法》中的“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制度”进行专门研究。
    虽然在中国利用外资实践中,已有30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了这种以董事会为首的组织机构制度,股东会缺省也并未引起外商的注意,在以前的实践中也未带来多大问题,但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利用外资新时期的到来,这种制度必然会面临挑战。在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增大、股东人数增多、企业组织形式转变、消极股东出现等情况下,这种制度因股东会缺省而带来的弊端将会暴露无疑。所以,这一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此,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国外资立法中是否应针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设股东会制度?
    二、研究的方法和结论: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概念分析、法条解释等传统研究方法,并结合商业实践和企业管理等经济学思想,进行逐层深入的剖析。首先概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制度,以及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度的现状,随后立即对中国外资立法不采纳股东会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找出历史原因。其次,论述外国合营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制度,以及外国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尤其是重点阐述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管理和控制特点。最后,在充分认识被研究对象,同时又参照国外最新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利用外资的情况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设股东会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法律研究,笔者认为当前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组织机构制度需要改进,以增强法律的弹性和超前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设股东会制度的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在外资立法中针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设股东会,但是规定董事会+经理,或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两套组织机构模式,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通过股东协议选择适用。
    第二,对于采用董事会+经理模式的,各机构职能按原外商投资企业法保持不变。对于采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模式的,各机构职能按《公司法》规定办理。第一种模式中的董事会和第二种模式中的股东会分别兼任《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能。
    第三,法律修订后,原30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有权继续适用原董事会+经理模式。但也可根据需要转变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模式。在增设股东会后,原董事会消亡,公司各机关权力按《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重新分配。
    第四,在法律修订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可以在设立时选择适用这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之外,在存续过程中如果发生股东数目大幅度增减或企业组织形式转变等情况,还可根据需要重新选择适用。
    第五,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只有一两个或两三个股东,并且所有股东都积极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则较适合于选用董事会+经理模式。如果企业规模较大,股东人数又多,达到三、四十人,或者有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需要等,则适合于采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模式。
    三、研究的意义:
    总之,中国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缺省股东会制度的种种潜在弊端,使修改这种制度存在一定的必然性。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多,组织形式的转变、消极股东的出现等情况又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制度提出了增设股东会的要求。上述增设股东会制度的可行性方案是在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原理和我国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能够最大限度地缩小我国外资立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制度与我国《公司法》、国外公司法、合营企业组织机构惯例之间的距离,同时又能吸收我国过去利用外资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并最佳地体现国际合营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灵活的特点,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引进外资规模,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引文
一、中文著作
    (一)、图书
    1. 雷兴虎主编:《外商投资企业法新论》,中国检查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
    2. 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
    3. 沈四宝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4. 吴海编著:《企业制度创新通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5. 黄建速、沈志渔主编:《公司制度与企业改革》,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
    6.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7. 刘鸿儒、孙效良:《股份制在中国的实践》,人民出版社,1993年1月第1版
    8. 赵涛:《股份制——现代企业的重要形式》,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9.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10. 孔祥俊主编:《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
    11. 刘丰名:《股份公司与合资企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12. 四川省股份经济与证券研究会、《股份经济与证券市场》杂志社主编:《股份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
    13. 林发新:《海峡两岸公司制度比较》,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5月第1版
    14. 初保泰、董薇园编著:《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问题》,企业管理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
    15. 陈文椿、韦华腾主编:《三资企业的法律与实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
    16. 史际春主编:《公司法教程》,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17. 孔祥俊著:《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18. 曹建民、丁伟著:《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
    19. 沈达明、冯大同:《国际商法》,对外贸易出版社,1982第1版
    20.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21.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
    22.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23. 张振波:《股份公司与多元投资主体》,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24. 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大出版社,1986年5月第1版
    25. 董冬主编:《公司法全书》,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
    26. [加]彼德·凯林:《合资经营的成功策略》,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
    27. [加]保罗·毕密斯:《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合资企业》,东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
    28. 吴越涛、张海涛编著:《外资能否吞并中国》,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29. 徐崇利、林忠:《中国外资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30. 韩福荣、徐艳梅:《合营企业的稳定性和寿命周期》,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31. 刘李胜、万建伟:《利用外资新方式——中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选择》,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
    32. 段毅才、岳公侠、汪异明著:《现代公司董事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
    33. 俞文钊、贾咏、汪解、范律砚编著:《合资企业的跨文化管理》,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34.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8/1999
    35. 储小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学》,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36. [英]迈恩哈特著:《欧洲九国公司法》,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
    
    (二)、期刊
    1. 王保树:《股东大会的地位及其运营的法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5年第1期
    2. 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3. 李灵雅:《我国利用外资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国际经济合作》,1996年第6期
    4. 卢炯星:《论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5. 雷兴虎:《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6. 雷兴虎:《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现状及重新配置的法律思考》,《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
    7. 高尔森:《对修订我国外资法的一些看法》,《国际经贸研究》,1997第1期
    8. 沈木珠:《完善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若干建议》,《政治与法律》,1997第2期
    9. 丁作提:《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关系初探》,《江海学刊》,1997第5期
    10. 韩小兵:《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中央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第3期
    11. 周建红:《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涉外投资立法的走向》,《国际贸易》,1994第6期
    12. 钟立国:《制定外资法典,优化投资环境》,《国际经济合作》,1996第4期
    13. 远行:《中国外资法六大新课题》,《广东大经贸》,1999年第1期
    14. 沈四宝:《董事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概念》,《国际贸易》,1985年第6、7期
    15. 沈四宝:《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年第5期
    16. 王开定:《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比较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97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17. 曾华群:《合营企业的事实控制问题》,《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
    18. 曾华群:《中外合营企业管理权分享探讨》,《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
    19. 罗世英、李玫:《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法学研究》,97年第6期
    20. 吴建斌:《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21. 吴建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法学杂志》,1996年第4期
    22. 陈治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
    23. 钟明霞、殷召良:《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体—美国有限责任企业述评》,《法学家》,1998年第3期
    24. 《中国外资》,1999年第9期
    
    二、英文著作
    1. Jacques Buhart: Joint Ventures in East Asia: Legal Issues, Graham & Trotman and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1992
    2. Baden-Baden: 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Partners:Practical Alternatives,Standing Committee for Standard Contracts of 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Law 1991
    3. James A. Dobkin , Jeffrey A. Burt: Joint Ventures with International Partners Butterworth Legal Publishers, 1992
    4.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Joint Ventures in the United States, London Butterworths 1998
    5. Robert Porter Lynch: The Practical Guide to Joint Ventures and Corporate Alliances, John Wiley&Sons, Inc. 1989
    6. E. Rawigorora, G. Wolflaudon: East-West Joint Ventures: The New Business Environment, Cambridge Blackwell 1991
    7. Pawl W. Beamish: International Joint Ventur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Routledge 1988
    8.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9. Lond: International Joint Ventures: the Legal and Tax Issues, Eurostudy1991
    
    
    1 卢炯星:《论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第69页
    2 李灵雅:《我国利用外资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国际经济合作》,1996年第6期, 第52页
    3 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实施《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4 雷兴虎主编:《外商投资企业法新论》,中国检查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31-132页
    5 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389页
    6 雷兴虎主编:前引书,第163页
    7“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称谓曾出现于雷兴虎:《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现状及重新配置的法律思考》,《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第23页;卢炯星:前引文,第74页
    8《中国外资》,1999年第9期
    9 Jacques Buhart: Joint Ventures in East Asia: Legal Issues, Graham & Trotman and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1992, p87
    10 本文所指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指全体股东的利益、意志及权力的总和,不是仅指一年一度或临时召开的具体会议。董事会也是指全体董事的集合,不是仅指董事会会议。
    11 Jacques Buhart: ibid., p87
    12 雷兴虎:前引文
    13 沈四宝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44页
    14 沈四宝:《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年第5期
    15 实践中,已举办的合营企业的董事人数在7-11人之间的较多。沈四宝:前引书,第144页
    16 王开定:《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比较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97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17 沈四宝:前引文
    18 王开定:前引文
    19 曾华群:《中外合营企业管理权分享探讨》,《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
    20 罗世英、李玫:《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法学研究》,97年第6期,第153页
    21 姚梅镇:前引书,第568页;雷兴虎:前引文
    22 Baden-Baden: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Partners:Practical Alternatives 1991, p130
    23 吴海编著:《企业制度创新通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133页
    24 黄建速、沈志渔主编:《公司制度与企业改革》,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33页
    25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16页
    26 江平主编:前引书,第16页
    27 刘鸿儒、孙效良:《股份制在中国的实践》,人民出版社,1993年1月第1版,第2页
    28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14—117页
    29 孙振波:《股份公司和多元投资主体》,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10页
    30 Jacques Buhart: ibid., p87 ; Baden-Baden: ibid., p130
    31 徐崇利、林忠著:《中国外资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4页。随着中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中国企业立法正逐渐向国外靠拢,按责任形式分类。
    32 Jacques Buhart: ibid., p87
    33《股份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四川省股份经济与证券研究会等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43页;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44页
    34 林发新:《海峡两岸公司制度比较》,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5月第1版,第95页
    35 初保泰、董薇园编著:《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问题》,企业管理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第140页;陈文椿、韦华腾主编:《三资企业的法律与实践》,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1年2月第1版, 第121页
    36史际春主编:《公司法教程》,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97页;孔祥俊著:《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230页
    37 初保泰、董薇园编著:前引书,第140页
    38 初保泰、董薇园编著:前引书,第140页
    39 初保泰、董薇园编著:前引书,第140页
    40 姚梅镇:前引书,第353页
    41 曹建民、丁伟著:《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96页
    42 James A. Dobkin , Jeffrey A. Burt: Joint Ventures with International Partners Butterworth Legal Publishers, 1992, p1-4
    43 沈达明、冯大同:《国际商法》,对外贸易出版社,1982第1版,第323页
    44 姚梅镇:前引书,第360页
    45 曹建民、丁伟:前引书,第102页
    46 姚梅镇:前引书,第563-564页
    47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Joint Ventures in the United States, London Butterworths 1988, p9
    美国还有一种企业叫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但它是一种非公司法人企业(non-corporation)。钟明霞、殷召良:《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体—美国有限责任企业述评》,《法学家》,1998年第3期,第115页。
    48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52
    49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52
    50 James A. Dobkin, Jeffrey A. Burt: ibid., p1-23
    51 James A. Dobkin, Jeffrey A. Burt: ibid., pp12-6—12-20
    52 James A. Dobkin, Jeffrey A. Burt: ibid., pp5-13—5-16
    53 James A. Dobkin, Jeffrey A. Burt: ibid., pp7-3—7-6
    54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16页
    55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207-208页
    56 刘俊海:前引书,第208页
    57 梅慎实:前引书,第116页
    58 刘俊海:前引书,第208页
    59 王保树:《股东大会的地位及其运营的法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5年第1期,第11页
    60 吴建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法学杂志》,1996年第4期,第16页
    61 雷兴虎: 《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法学评论》, 1998年4月第4期,第59页
    62 江平:前引书,第123页
    63 江平:前引书,第125—127页
    64 江平:前引书,第126页
    65 林发新:前引书,第99页
    66 江平:前引书,第126页
    67 林发新:前引书,第95页
    68《美国标准公司法》第8.01条、第7.32 条、第35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条、第48—50条;《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5条、第27条、第33条、第35条;《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9条、第57条、第64条。卞耀武: 《当代外国公司法》, 法律出版社, 1995年4月第1版
    69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p51-52
    70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p47—59
    71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2,p52
    72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 45
    73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1990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pp160—167
    74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 60
    75 Robert W. Hamilton.: ibid., pp151-153
    76 Robert W. Hamilton.: ibid., p155, p167
    77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47
    78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52
    79 Robert W. Hamilton.: ibid., p265
    80 John I. Forry, Mark R. Joelson: ibid., p52, p55
    81 [加]彼德·凯林:《合资经营的成功策略》,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第10、12、13页
    82 彼德·凯林:前引书,第12页。据报告,在10个合资企业中,有7个企业的经理一直摸不清他们母公司的想法。有4个合资企业的母公司,连它们自己也闹不清楚怎样来衡量它们的合资企业是否成功。9个母公司的经理们说,要想知道和理解母公司有关成功的定义和标准,需要有一个过程。该报告还得出一点结论:对合资企业的总经理来说,首要的任务是避免在母公司之间造成矛盾和紧张关系,其次才是去争取完成实际工作目标。彼德·凯林:前引书,第96页
    83 James A. Dobkin, Jeffrey A, Burt: ibid., p12-5
    84 韩福荣、徐艳梅:《合营企业的稳定性和寿命周期》,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7年6月第1版,第92页
    85 曾华群:《合营企业的事实控制问题》,《法学研究》, 1987年第2期,第186页
    86 Baden-Baden: ibid., p130
    87 1998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19,79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454.63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方式只占了9个项目和7.07亿美元。《中国外资》,1999年第9期,第12页
    88 有学者认为中国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制度造成了董事会的分裂,使董事会处于“一仆二主”的地位,董事直接将其所代表的投资者的观点、利益带入董事会,使中外合营者的个人目的和利益、中外合营者相互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了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钟立国:《制定外资法典, 优化投资环境》, 载《国际经济合作》,1996年第4期, 第43页)但是,笔者认为这不是完善合营企业组织管理体制的直接原因。因为从我们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管理和控制特色的分析来看,上述这些特点是由合营企业本身管理和控制的特性所决定的,并非是能通过设立股东会等方法能够解决好的。关于这一点,读者可在彼德·凯林《合资经营的成功策略》一书中找到许多答案。
    89 姚梅镇:前引书,第568页
    90 《中国外资》,1999年第9期,第4页
    91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98/99, 第9页。根据最新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324620家,《中国外资》1999年第9期,第8、13页
    92徐崇利、林忠:前引书,第16页
    93《中国外资》1999年第9期,第13页
    94刘李胜、万建伟:《利用外资新方式》,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106页
    95刘李胜、万建伟:前引书,第5页
    96 Robert W. Hamilton.: ibid., p256
    97 姚梅镇:前引书,第568页
    98 徐崇利、林忠:前引书,第15页
    99 国外学者有一种说法:公司法本身并不是万能的,而只是一种“成全性法规”(enabling statue),使股东与董事会有个“参照系”而已。公司法中难以规定的问题往往比实际的更重要。转引自:段毅才、岳公侠、汪异明著:《现代公司董事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43页
    100 韩小兵:《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中央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7年第3期,第33页
    101 卢炯星:前引文
    102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否应增设股东会制度,而对于我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权力机构设置及运作的弊病,如董事的职权,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派生诉讼等,并非本文讨论的内容。关于这些内容,读者可参阅《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一卷中陈治东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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