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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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环境污染转移亦是如此。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历史等不同的因素导致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这使得一部分地区优先发展起来,在中国体现为城市较农村、东部沿海地区较西部内陆地区优先发展起来,这就形成了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划分。在经济发达地区,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随之而产生的是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水平的上升。这使得经济活动的环境成本提高,在利益的驱使下经济主体不得不重新寻找具有较低环境成本的地方。经济欠发达的地方的状况却恰恰相反,在较低的经济水平条件下,环境让位于生存,环境成为经济活动的牺牲品。在这一供一需条件下,环境污染转移便应运而生。
     对于环境污染转移的研究不少学者在上个世纪就进行了研究。基于环境污染转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学者研究的角度、视角以及认识水平的不同,学者们对环境污染转移的含义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认为环境污染转移是指,环境主体一方有意的通过一定的方式侵犯另一方环境权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课以对方以环境义务并将本来属于本身的环境责任转移为另一方的行为。其中的“区域”不是国际上的某个具体的区域,也不是国内行政上所划分的以具体的省为单位的区域,而是指在国内以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所划分的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区域污染转移是有一定构成要件的:主体方面需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且“这种主体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抽象的”;主观方面需要转移方是恶意的;客观方面要求污染转移行为本身是可以人为控制的,并不以污染损害的产生为要件。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有一定原因的,区域污染转移也不例外。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是区域污染转移产生的经济原因;由于经济水平的不同,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这是造成区域污染转移的法律层面的原因;传统环境保护意识的缺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是造成环境污染、区域污染转移的其他社会原因。
     区域污染转移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活都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此外,区域污染转移还与环境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公平理论等相违背。因而对区域污染转移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本文从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操作两方面进行考虑,提供建议,以期能够更加完善我国的区域环境污染防治体系。
The gene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issues is accompanied by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 is the pollution transfer. Geographical location, natural resources, population, history and various factors lead to imbalanced economic development, which makes some areas to give priority to developmen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levels, it classifies as economically developed regions and underdeveloped areas. In China, eastern areas prior to western areas and city prior to rural areas give priority to the development. In the developed areas, with the economic level rising, demand of the people on the environment has continued to improve. Also the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of residents strengthens, and the level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rise. Because of the increase of the environmental cost of economic activity, economic entities have to re looking for places with lower environmental costs driven by interests. In the undeveloped areas, by contrast, that is in a lower level of economic conditions, the environment gives way to survive, so the environment become victims of economic activitie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supply and dem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came into being.
     Many scholars conducted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in last century. Based on the complex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problem itself, the angle of the scholars'study and different level of awareness, the scholars to understand the meaning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is "benevolent see benevolence and the wise see wisdom". In this article, I have the view th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refers a behavior, though which one environment main body intends to infringe upon other environmental body environmental rights, exerts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without justification and shifts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o the other party, which originally belongs to themselves. "Regional" is not a specific region in the world, and is not local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in specific area, but is economically developed areas and economically backward areas in the country under the Standard Division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has certain elements:there should be two or more than two main bodies, and "the principal can be a concrete or abstract "; the subjective aspect needs that the body of the transfer is a malicious;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pollution transfer itself can be manipulated, not to pollution damages for conditions.
     Everything happens for a certain reason, so as the regional pollution transfer. The different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etween regions is the economic reasons for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Because of different economic levels, the superstructure-the law, which establishes on the economic base, will also appear very different. And this is legal reasons of the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Traditional lack of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thinking of taking economic construction as the center are the social causes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has very bad negative impacts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society. In addition, the transfer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environment right theory, the theo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Equity theory. So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ansfer is very necessary, and it is very urgent. Under the consider two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he oper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is article gives some advices, which may be useful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引文
①王向阳:《整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载《四川环境》2002年第3期,第84-85页。
    WCED, Our Common Future[M],Engla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p.6。
    ①靳乐山:《环境污染的国际转移与城乡转移》,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8期,第335页。
    ②曹树青:《环境污染转嫁问题的法律控制》,载《环境导报》2000年第2期,第12页。
    ③包晴:《污染转嫁问题的法律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164页。
    ④高德耀:《我国环境污染转嫁的法律思考》,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79页。
    ⑤张成立:《论环境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制》,载《生态经济(学术版)》2007年第2期,第23页。
    ①胡峰、陈华彬:《污染转移的法学解读》,载《国际贸易问题》2007年第4期,第110-11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9页。
    ①孙昌兴、曹树青:《环境污染转嫁探析》,载《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121页。
    ①参见曹树青:《环境污染转嫁的几个基本问题——污染转嫁的概念、途径、本质及法律控制》,载《皖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59页。又见胡峰、陈华彬:《污染转移的法学解读》,载《国际贸易问题》2007年第4期,第111页。
    ②参见高德耀:《我国环境污染转嫁的法律思考》,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79页。
    ①韩文辉、曹利军、李晓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与生态理性》,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2年第19期,第8-11页。
    ②曾建平:《环境公正三题》,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85页。
    ①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②参见牛文元编著:《理论地理学》,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26页。
    ①武青艳:《我国环境问题中不公正现象产生的思想文化因素》,载《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第1-4页。
    ①曹树青:《环境污染转嫁的几个基本问题——污染转嫁的概念、途径、本质及法律控制》,载《皖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60页。
    ①靳乐山:《环境污染的国际转移与城乡转移》,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8期,第337页。
    ①[美]V.F.韦斯科夫著:《人类认识的自然界》,张志之等译,科学出版社1975年版。转引自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①黄锡生、李希昆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①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①刘红玉:《浅谈水体污染》,载《黑龙江环境通报》2004年第28期,第23-24页。
    ②参见刘树铎:《生存环境仍在恶化中》,载《中国经济时报》2007-01-16第3版。
    ①周凯、王智芳、彭兴芝、雒海潮:《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和扩散的动因及其后果》,载《农业现代化研究》2008年第4期,第474页。
    ②20世纪60年代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位医生认为向北海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并据此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从而引起了人们对环境权的激烈的讨论。
    ①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②对于环境权的主体问题本文不作讨论,由此而形成的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以及人类环境权的划分本文也不进行论述,仅从与污染转移的关系方面简单论述。
    ③参见曹树青:《环境污染转嫁的几个基本问题——污染转嫁的概念、途径、本质及法律控制》,载《皖西学院学报》2003年2月第19卷第l期,第62-63页。
    ①刘东辉:《从“增长的极限”到“持续发展”》,载《可持续发展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6页。
    ②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台湾地球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①参见钱庆:《浅谈可持续发展思想》,载《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刊》2004年第2期,第86页。
    ①张瑀:《环境污染转嫁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有人称之为生态成本,指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以及因此而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危害所构成的负经济效应。参见向玉乔:《生态经济伦理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①向玉乔:《生态经济伦理研究》,湖南师范人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②延军平等著:《跨世纪全球环境问题及行为对策》,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①罗杰伯曼·马越、詹姆斯麦吉利夫雷·迈克尔科蒙等著:《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页。
    ②张宁:《浅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载《政策研究》2009年第3期(下),第27页。
    ①参见靳乐山:《环境污染的国际转移和城乡转移》,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4期,第335-339页。
    ②参见马燕:《论西部发展中污染转嫁的法律控制》,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38 -40页。
    ①参见曹树青:《环境污染转嫁的几个基本问题——污染转嫁的概念、途径、本质及法律控制》,载《皖西学院学报》2003年2月第1期,第58-63页。
    ②参见曹利军、李晓明、韩文辉:《污染转移:比较优势说误区》,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第111-113页。
    ③参见包睛:《污染转嫁问题的法律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4月,第164-166页。
    ①梁利辉、曾凡英:《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环境税费研究》,载《商业时代》2010年第10期,第52页。
    ②黄明健著:《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6页。
    [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6]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高家伟著:《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10]舒俭民、高吉喜等编著:《全球环境问题》,贵州科技出版社:2001年版。
    [11]常纪文著:《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王立著:《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13]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王蓉著:《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兰天著:《贸易与跨国界环境污染》,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17]汪劲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8]中国环境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环境年鉴2007年》,中国环境年鉴社出版2007年。
    [19]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徐祥民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王曦著:《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2]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3]黄明健著:《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贾爱玲著:《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1]胡峰、陈彬:《污染转移的法学解读》,载《国际贸易问题》2007年第4期。
    [2]靳乐山:《环境污染的国际转移和城乡转移》,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4期。
    [3]钟筱红、陈彬:《论污染转移的内涵与本质》,载《生产力研究》2008年第14期。
    [4]王华梅:《城市污染转移视角下的农民环境权保护》,载《前进》2008年第8期。
    [5]曹利军、李晓明、韩文辉:《污染转移:比较优势说误区》,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
    [7]张代谦:《发展城乡经济应注重城乡统筹》,载《农村经济》2009年第6期。
    [8]周凯、王智芳、彭兴芝、雒海潮:《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和扩散的动因及其后果》,载《农业现代化研究》2008年第4期。
    [9]秦佩华、王舒怀:《别让城市垃圾污染农村环境》,载《人民日报》2007年2月9日。
    [10]李文强、刘文荣、马小明:《城镇发展中的污染转移问题》,载《四川环境》2005年第4期。
    [11]包晴:《对我国环境污染转移问题的理性思考》,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12]马士伟、蒋学文:《对污染产业跨国转移的经济学分析及我国的对策》,载《产经论坛》2006年12期。
    [13]杨昌举、蒋腾、苗青:《关注西部:产业转移与污染转移》,载《环境保护》2006年第8期。
    [14]曹树青、王冬平:《环境污染转嫁的法律责任》,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1期。
    [15]曹树青:《环境污染转嫁的几个基本问题——污染转嫁的概念、途径、本质及法律控制》,载《皖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16]孙昌兴、曹树青:《环境污染转嫁探析——污染转嫁的内涵、途径、本质与 调控》,载《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7]曹树青:《环境污染转嫁问题的法律控制》,载《环境导报》2000年第2期。
    [18]郑易生:《环境污染转移现象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载《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2期。
    [19]周文静:《解决污染转嫁的新视角》,载《鸡西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0]谢姚刚:《理性看待污染密集产业转移》,载《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11期。
    [21]马燕:《论西部发展中环境污染转嫁的法律控制》,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2]陈学友:《污染转嫁及其民事责任研究》,载《环境保护》1992年第3期。
    [23]包晴:《污染转嫁问题的法律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4]李耀芳:《污染转移和相关国际立法》,载《世界环境》2000年第2期。
    [25]张东山:《政府在污染转移中的环境责任研究》,载《安徽农业科学》2009年第22期。
    [26]张成立:《论环境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制》,载《生态经济:学术版》2007年第2期。
    [27]李文强等:《城镇发展中的污染转移问题》,载《四川环境》2005年第4期。
    [28]黄明健著:《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29]李挚萍著:《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版。
    [30]张式军:《环境公益诉讼浅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75期。
    [31]朱谦:《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32]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2期。
    [33]Nektarios . Aslanidis, Smooth Transition Pollution Income Paths[J], Ecological Economics,2006,PP.57.
    [34]Foster . S,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an Era of Devolved Collaboration [J],The 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02,PP.26.
    [1]陈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的城乡污染转移治理研究——以台州市为例》,浙江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2]陈维春:《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3]廖艳:《跨国环境污染转嫁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4]罗丽敏:《论我国面临的跨国污染转移问题及其对策》,天津财经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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