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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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正与效率”两大主题的要求下,各个国家在追求发现实体真实、保护公民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对其程序权利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诉讼日益爆炸的今天,各国面临的问题就是诉讼拖延,因此很多国家把“促进诉讼”作为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和要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规定了“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其在防止诉讼拖延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作为对诉讼主体的程序调控机制,通过“失权”机能的释放,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在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演变的思潮中,要求充分发挥当事人与法官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协同合作推进诉讼。因此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包括一般的诉讼促进义务和协力解明事实关系的义务,前者是在程序上当事人有不故意迟延诉讼的义务;后者是在实体的事实说明上当事人有积极阐明事实的义务。
     我国为防止从超职权、高效率但有损公正的职权主义走向法官过于消极、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而导致过分迟延的当事人主义,有必要加强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构建。因此本文借助对德国制度的探悉,试图为我国构建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给予启发。
Under the two major requirements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each nation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rights of procedure when it endeavors to discover the entity truthfulness and to protect the droits of citizens. Today, the number of litigations is soaring. Due to the problem of litigation delay, many countries make Litigation Facilitation a basic target and demand in the reform of civil judicatories reform. Among which,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one is the Rule of Litigation Facilitation Obligation. The rule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circumventing litigation delay, improves the litigation efficiency and ensures the entity justice.
     Since the principle of debate evolved to 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 active cooperative roles played by judges and parties will facilitate litigation. New contents have been added to the Rule of Litigation Facilitation Obligation which includes general litigation facilitation obligation and cooperatively interpreting factual relations obligation.
     The former one means that all parties have the duty of not deliberately delaying the litigation, the latter one means that all parities have the duty to actively clarify the reality. China is undergoing from the authority system to litigantarian system. The authority system is highly efficient but impairs the justice. The passiveness of judges and abuses of litigation rights by parties involved lead to over-delay. Through elaborately analyzing the German model, this dissertation tries to preliminarily probe into the formation of Rule of Litigation Facilitation Obligation in China.
引文
① 徐昕:《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载《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2003 年第 12 期。
    ② 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
    
    ① 唐力:《民事诉讼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9 页。
    ②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载《政法论坛》第 23 卷第 4 期。
    ①肖建华:《构建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5 期,第 29 页。
    ②唐力:《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载《现代法学》2005 年第 6 期,第 80 页。
    ①[德]鲁道夫·瓦塞尔曼:《社会的民事诉讼——社会法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载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
    ②[德]鲁道夫·瓦塞尔曼:《社会的民事诉讼——社会法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转引自唐力:《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载《现代法学》2005 年第 6 期,第 81 页。
    ①汤维健主编:《美国民事诉讼》,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3 页。
    ②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 年第 1 期,第 83 页。
    ③肖建华:《构建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5 期,第 30 页。
    ①陈桂明、刘田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维度——一个时段性分析》,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 1 期,第 175页。
    ②田平安、马登科:《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载《法学论坛》2006 年第 1 期,第 92 页。
    ①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载《政法论坛》1995 年第 5 期。
    ②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中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5 页。
    ③ 徐昕:《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载《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3 年第 12 期,第 16 页。
    ①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6 页。
    ②[意] 莫诺 ·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5页。
    ③[德] 卡尔 · 海因茨· 施瓦布、埃朗根、彼得 ·戈特瓦尔特、雷根斯堡:《宪法与民事诉讼》,载 [德] 米夏埃尔 ·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①[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②张卫平:《琐话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①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和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② 李浩:《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载《法商研究》2007 年第 3 期,第 87 页。
    
    ① 凌永兴:《当事人效率与民事司法改革》,载《法律适用》2007 年第 10 期。
    ②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为法局限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0 页。
    ①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② 蔡章麟:《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册),台湾五南出版公司 1974 年版,第 21 页。
    ① 唐力:《民事诉讼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45 页。
    ② 禁止反言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一项制度,它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就被视为违反信义原则而予以禁止。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前后不一致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造成诉讼拖延,影响程序的安定。
    ③ 禁止诉讼状态的不正当形成指当事人用欺诈或其他方式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时,法院应视为该种诉讼状态不存在。
    ④ 参见[日]古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45-147页。
    ⑤ 同上。
    ⑥ 柯阳友,吴英旗:《民事诉讼促进义务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 年第 3 期。
    ①民事案件在三大诉讼案件中的比例一直高居第一,近年来约占 85%左右。2006 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701379 件,审结一审民事案件 4382407 件,办理民事执行案件 2149625 件,审理一审行政案件 95052件。参见肖扬院长 2007 年 3 月 13 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会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②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2 页。
    
    ① 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 27 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3-164 页。
    ② 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 27 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72 页。
    ③ 邱联恭:《司法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 1992 年出版,第 126 页。
    ① 斯图加特模式是以 70 年代魏因考夫的《为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改革》和鲍尔的《走向言词辩论的集中》为基础进行的司法改革。他们都力倡以集中原则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其结果,经过斯图加特市法院的尝试,在实践中产生了所谓“斯图加特模式”。
    ② [德]《联邦宪法法院判例》,载《新法学周刊》第87卷,第2003页。转引自章武生、杨严炎:《德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评析》,载《比较法研究》第2003年第6期。
     ① [德]迪特尔·莱波尔德、弗莱堡:《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法官的责任》,载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8页。
    ② 同上,第 389 页。
    ① 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查询到截至 2007 年底所有关于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论文在数量上不足 3篇,且几乎没有专门对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构成要素进行全面系统论及的论文。尽管不是所有的学术期刊都加入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尽管笔者对资料的占有存在局限,但是笔者认为,依据 CJFD 的数据信息显示,我国对 “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研究显的十分薄弱,且缺乏专门性和系统性”的认识并不是武断的。
    ②陈桂明:《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 年第 2 期。
    ③柯阳友、吴英旗:《民事诉讼促进义务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 年第 5 期,第 35 页。
    ① [德]贝塔戈来斯:《西德诉讼制度》,[日]小岛武司译,东京中央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67 页。转引自唐力:《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载《现代法学》2005 年第 6 期,第 82 页。
    ② 沈冠伶:《论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知陈述——兼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当事人之陈述义务与诉讼促进义务》,载《政大法学评论》第 63 期,第 384 页。
     ①参见[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特:《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568 页。
    ①参见[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特:《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468 页。
    ②参见王甲乙:《自由顺序主义之检讨(之一)》,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数据库。
    ①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138 条第 4 项规定,不知之陈述仅得就非当事人本人的行为与非本人认识范围内的对象而为之。该条规定一般被评价为系加重当事人的陈述义务,使不负主张或举证的当事人不能任意进行不知陈述。参见:邱联恭:《民事诉讼法研讨》(三),第 241 页。
    ②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大多赞同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包括一般事案解明义务或协力义务。参见沈冠伶:《论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知陈述》,载《政大法学评论》第 63 期,第 386 页。
    ③陈桂明:《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 年第 2 期。
    ① [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特:《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467 页。
    ②[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47 页。
    ③参见田平安、罗建豪:《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论》,载《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 年第 9 期。
    ④程序权利的减损是指由于诉讼行为人实施了滥用程序的行为,使其原本享有的程序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
    ⑤ [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特:《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462 页。
     ① 参见姜世明:《论民事诉讼法失权规定之缓和与逃避》,载台湾地区《万国法律》2000 年第 10 期。转引自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38-540 页。
    ① 姜世明:《论民事诉讼法失权规定之缓和与逃避》,载台湾地区《万国法律》,2000 年第 10 期。转引自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40 页。
    ② 汤维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 6 卷,第 529 页。
    ③ [德] 奥特马 ·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 27 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5 页。
    ④ [德]迪特尔·莱波尔德、弗莱堡:《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法官的责任》,载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① 我国大部分翻译的德文著作里,均将《德国基本法》第 103 条第 1 款译为“每个人在法庭面前都有法定听审权”,我国也有的学者将此条规定纳入裁判请求权的范围,将其译为“当事人有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参见刘敏:《论裁判请求权——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载《中国法学》,2002 年第 6 期。
    ② [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特:《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570 页。
    ③ [德] 卡尔 · 海因茨· 施瓦布,埃朗根,彼得 ·戈特瓦尔特,雷根斯堡:《宪法与民事诉讼》,载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① 李浩:《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追问证据失权的正义性》,载《中国法学》2005 年第 3 期。
    ② [德]迪特尔·莱波尔德、弗莱堡:《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法官的责任》,载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92 页。
    ① [德]迪特尔·莱波尔德、弗莱堡:《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法官的责任》,载[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8页。
    ② 详见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2000 年版,第 381-385 页。
    ③ 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6 页。
    ① [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特:《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468 页。
    ② [德]马克斯·福尔考默:《在民事诉讼中引入听审责问》,载[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59页。
    ③ 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69 页。
    ④ [德]鲁道夫·瓦瑟尔曼:《社会的民事诉讼——社会法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载[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① BverfGE 52,131,(156f.),转引自蓝冰:《论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促进诉讼行为》,载中国期刊网硕士论文库,http://202.195.136.50/wfrs_mirror/cddbn/cddbn.Articles/Y648209/PDF/index.htm。
    ① 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36 页。
    ② 同上,第 343 页。
    ③ [德]K·茨威格特日·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键、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4 页。
     ① [德]K·茨威格特日·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键、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 页。
    ① 法国称“裁判请求权”为“诉讼权利”,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0 页;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称之为“诉讼权”,台湾地区“宪法”第 16 条规定:“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转引自刘敏:《论裁判请求权——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载《中国法学》,2002 年第 6 期。
    ②对与裁判请求权的内容参见刘敏:《论裁判请求权——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载《中国法学》,2002 年第 6 期。
    ① 参见陈刚、汪三毛:《宪法和民事诉讼程序》,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 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0 页。
    ② [德]卡尔·海因茨·施瓦布,埃朗根,彼得·戈特瓦尔特,雷根斯堡:《宪法与民事诉讼》,载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③ [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特:《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570 页。
     ① 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67-269 页。
     ①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 64 页。
     ① 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6 期。
    
    ①参见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6 期。
    ②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45 页。
    
    
    ①李浩:《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追问证据失权的正义性》,载《现代法学》2005 年第 3 期。
    ②[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69 页。
    ③ 骆永家:《阐明权》,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和(七),台北三民书局出版,第 169-171 页、第 352 页。
    ④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0-161 页。
     ① 黄松友:《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 年第 6 期。
     ① 沈岿:《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其实践之探索》,载《中外法学》2001 第 4 期。
    1.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
    2.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著:《美国民事诉讼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3. 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唐力:《民事诉讼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5. 汤维健主编:《美国民事诉讼》,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年版。
    6.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中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
    7.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8.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9. 张卫平:《琐话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为法局限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11. [日]古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12.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13.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 27 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14. 邱联恭:《司法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 1992 年出版。
    15.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
    16.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 [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特:《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
    18.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19. 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20. 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1. [德]K·茨威格特日·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键、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2.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23.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24. 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25.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 徐昕:《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载《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2003 年第 12 期。
    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载《政法论坛》第 23 卷第 4 期。
    3. 肖建华:《构建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5 期。
    4. 唐力:《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载《现代法学》2005 年第 6 期。
    5. [德]鲁道夫·瓦塞尔曼:《社会的民事诉讼——社会法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载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 年第1 期。
    7. 陈桂明、刘田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维度——一个时段性分析》,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 1 期。
    8. 田平安、马登科:《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载《法学论坛》2006 年第 1 期。
    9.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载《政法论坛》1995 年第 5 期。
    10. [德]卡尔·海因茨·施瓦布、埃朗根、彼得·戈特瓦尔特、雷根斯堡:《宪法与民事诉讼》,载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 李浩:《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载《法商研究》2007 年第 3 期。
    12. 凌永兴:《当事人效率与民事司法改革》,载《法律适用》2007 年第 10 期。
    13. 蔡章麟:《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册),台湾五南出版公司 1974 年版。
    14. 柯阳友,吴英旗:《民事诉讼促进义务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 年第3 期。
    15. 章武生、杨严炎:《德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评析》,载《比较法研究》第2003年第6期。
    16. 沈冠伶:《展望新世纪之德国民事程序法》,载台湾省《月旦法学杂志》1999 年 9 月。
    17. [德]迪特尔·莱波尔德、弗莱堡:《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法官的责任》,载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 陈桂明:《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促进义务》,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 年第 2 期。
    19. 王甲乙:《自由顺序主义之检讨(之一)》,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数据库。
    20. 沈冠伶:《论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知陈述——兼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当事人之陈述义务与诉讼促进义务》,载台湾地区《政大法学评论》第 6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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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沈岿:《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其实践之探索》,载《中外法学》2001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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