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民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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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保护农民个体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民事权利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既存立法、形成历史、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实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进而提出应当以农村法人土地制度改造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度。
     本文通过历史考察,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并不是经济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政治经济运动的产物。“集体”的概念并不符合传统民法理论。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律规定、政策及其演变的考察,认为认为我国立法发展脉络是朝着保护农民土地权利方向发展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基本概念的表述,认为现有的理论并没有能够解释清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问题,尤其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集体成员权利问题等,因此,本文指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侵犯农民土地权利问题,用民法理改造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实为必要。
     本文从有利于保护农民个体民事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立法进行详细梳理,分析讨论了当前我国立法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权利行使、保护规定上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考察立法,认为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集体”的法律内涵,现行制度下抽象“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缺位,给侵害农民个体土地权利带来了可能。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缺失的立法局限,认为这种权能缺失违反了民法平等精神,带来的后果必然是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可能从可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土地商业性利用中获得应得利益,难以避免基层政府由于利益的驱使和现存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相互勾结,合谋侵犯农民权益。
     解决此问题的着眼点应该在民法保护私法的框架内,即通过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行使主体实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目的。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民法学者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的不同学理解释。学者都承认在我国存在着集体所有权,争议主要在于应如何对其进行改造。
     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本文提出应以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造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和私有化的批驳,否定了这两种革命性的改革方案,肯定并支持在维护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改造。本文认为,采用法人制改造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具有先进性、合理性,符合民法的传统理念。现在使用的农民集体概念用语具有落后性,也不符合民法理论。本文认为,构建农村法人应以我国民法之社团法人为基础,仿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本文努力尝试对农村法人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提出以法人制改造现存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以法人替代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在村民委员会之外设立独立的法人,是必要的,而且具有可行性。
     本文主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设计、改造必须以保护农民权利为前提。
From the angle of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farmer’s civil rights on rural collective land, the thesis renders a systemic research on such problems as the formation of collective land system,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exertion of farmer’s rights on land and further proposes that rural legal person land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Based on research on history, the thesis demonstrates that“collective land”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not the result of natural economic evolvement. The concept of“collective”does not accord with traditional theories of civil law. Through research on the stipul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its evolvement, the thesis demonstrates that th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 of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is towards safeguarding of farmer’s rights on land. Through analyzing statements for the basic concept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system in the academic field of civil law, the thesis holds the view that the existing theories do not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issues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especially subjects of collective ownership and rights of members of collectives and etc. . therefore the thesis demonstrates that regarding issues of encroachment on farmer’s rights on land, it is truly necessary to reform the current rural collective land system with theories of civil law.
     From the angle of assisting safeguarding of individual farmer’s civil rights, through a complete review of the current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system the thesis discus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tipulations in our country in the aspects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exertion of farmer’s rights on land and protective regulations. Through research on stipulations the thesis holds the views that the stipulations in our country do not provide a definite legal connotation for“collective”. In the current system abstract“collective”being the subject of rights increases the possibilities of encroachment on farmers’rights on land. By analyzing the loss of contents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the thesis demonstrates that the loss goes against the equality spirit of civil law, and the result will be the current subjects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can not obtain interests they deserve from the commercial utilization which can produce great financial benefits and the phenomenon occurs that driven by interests and benefits the basic-level governments collude with the current subjects collective ownership to encroach on farmers’legal rights.
     The key resolution is to achieve the aim of safeguarding farmers’right through reforming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its subjects within the frame of civil law protective rights. After analyzing the various academic explanations by scholars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science for the nature of subject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the thesis demonstrates that scholars all agree that there exists collective ownership in our country. The differences among scholars are on what position collective ownership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end part of thesis, the thesis demonstrates that rural collective land system should be replaced by rural legal person’s land ownership. Through remark on rural collective land nationalization and privatization, the thesis denies the two revolutionary reform schemes. The thesis holds the view that utilizing the concept of rural legal person is advanced and reasonable which conforms to civil law science, while the existing concept of“farmer collective”is backward which does not accord with civil law standard. The thesis demonstrates that formulating rural legal person should take the juridical association in civil law in our country as its basis imitating the managing structure of corporation legal person. The thesis tries to make an extensive and future design on rural communal legal person’s land ownership, puts forward in a creative way the replacement of village committee by legal person as the performing subject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t i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to construct legal person independent from village committee on the basis of farmer groups. The thesis puts forward that rural legal person’s land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on the premise of safeguarding farmers’rights to achieve the aim of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farmer’s rights on land.
引文
1本文下文称《决定》,均指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束景陵:《试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之克服》,载《中共中央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第47-48页。
    3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
    4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5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5页。
    6如,《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如,《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8参见陈小君著:《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法制运行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57页。
    9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8页。
    10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1
    11这里的村是指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5页。长远来看,应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初始登记,以确定所有权。参见国土资源部2001年11月9日颁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12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由村民组成的组织,它是村民自治共同体的一种组织形式,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13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页。
    14邵彦敏:《“主体”的虚拟与“权利”的缺失》,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5苏联政府在迫使农民参加集体农庄时,曾出动成师的军队用飞机大炮镇压农民的反抗,逮捕流放了百万的富农。公在1930年初卷入反抗暴动的农民就达70万人,镇压的残酷甚至导致了红军的哗变(因为许多军人也是出身于农民),全盘集体化运动耗时四年。即使不得不接受集体农庄,农民在加入之前还是忍痛杀掉了他们自己半数以上的牲畜。(参见沈志华著:《新经济政策与苏联农业社会化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2-432页。)
    16转引自张广荣著:《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民事立法研究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17转引自张广荣著:《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民事立法研究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18王树春:《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变迁的历史及趋势》,载《天津商学院学报》2003年版第1期。
    19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0条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20参见温铁军著:《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21参见常红晓:《江苏农民“集中居住”得失》,载《财经》2006年第20期。
    22秦晖著:《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23佟柔:《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页。
    24德国联邦宪法院判决BVGerfGE24,367,389。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扉页。
    25叶华:《农地承包权具有所有权性质》,载《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6期。转引自邵彦敏:《“主体”的虚拟与“权利”的缺失》,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7月第4期。
    26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7参见:常红晓、宫靖:《地权回归》,载《财经》2008年10月13日总第222期。
    28参见黄河:《两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数十亿万富豪诞生:非暴力拆迁的深圳样本》,载《南方周末》2010年2月4日D17版。
    29刘俊:《论土地征用权的公共性目的》,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1992年第1期。
    30刘俊:《论土地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1993年第6期。
    31刘俊著:《土地权利沉思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39黄宗智著《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40 [德]罗伯特·霍恩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
    41参见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的文件。
    42参见杨振山、朱庆育:《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载2000年11月9日《法制日报》,第3版。转引自梁慧星著:《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00页。
    43参见[美]塞缪尔·P·享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44参见贺雪峰:《中国式城乡二元结构》,载《凤凰周刊》2010年第8期,总357期,第70页;贺雪峰:《反对积极城市化战略》,载《南方周末》2008年5月15日,C19“原富”版;厉以宁:《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关键何在》,载《文汇报》2008年3月2日第6版。
    45本文作者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有必要进行改革,实现公民权的平等,不作城乡身份区别;但应看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对现实的重要意义,以保守的态度对待之,不能冒然进行改革。
    46参见孟勤国等著:《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7页。
    47参见孟勤国等著:《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48参见刘凯湘著:《权利的期盼》,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9参见秦晖著:《思无涯,行有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1页。
    50参见温铁军著:《解构现代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118页。
    51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27页。转引自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62页。
    52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27页。转引自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63页。
    53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63页。
    54参见钱明星、唐勇:《农村房屋自由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出路—从“城里人买农村房首次获判有效”案谈起》,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55参见郑永年著:《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6 A. Kaufmann, Rechtsphilosophie, 1997, S. 153。转引自王洪亮:《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归属论》,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57如,《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不得被用于建筑住宅或者工业生产等非农业建设;根据《物权法》第128条、第1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四荒土地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可以流转,但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只有在例外情况下,集体土地可以被用于建设目的,如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情况。
    58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国务院2008年1月8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59参见郭明瑞、房绍坤等:《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调查与研究》,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79页。
    60王洪亮:《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归属论》,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61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78页。
    62 A. Kaufmann, Rechtsphilosophie, 1997, S. 156。转引自王洪亮:《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归属论》,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
    63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78页。
    64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6页。
    65参见任辉:《利益衡量视角下“小产权房”的出路探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69转引自陈小君等著:《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法制运行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70参见束景陵:《试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之克服》,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71马俊驹、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第351页。
    72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73崔栓林著:《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74邵彦敏:《“主体”的虚拟和“权利”的缺失: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
    75吴大英等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08页。
    76孙宪忠著:《中国民法教科书》,澳门大学法学院出版2005年版,第192页。
    77参见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68页。
    78参见贾桂茹著:《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1页。
    79参见王铁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完善:民法典制定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2期。
    80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81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61-62页。转引自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82土地共有,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于广义而言,包括土地总有、土地合有两种;而狭义仅指按份共有或分别共有。本文所指土地共有,是于狭义而言。
    83参见胡吕银:《集合所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载《扬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84马俊驹、陈本寒著:《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85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86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87参见黄河等著:《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1页。
    88邓曾甲著:《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89高风:《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90参见[日]石田文次郞著:《土地总有权史论》,印斗如译,1970年版,第106-107页。转引自高风:《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91参见[日]石田文次郞著:《土地总有权史论》,印斗如译,1970年版,第72页。转引自高风:《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92参见[日]石田文次郞著:《土地总有权史论》,印斗如译,1970年版,第71页。转引自高风:《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93参见[日]石田文次郞著:《土地总有权史论》,印斗如译,1970年版,第107-108页。转引自高风:《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94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页。
    95参见韩松:《论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96参见[日]石田文次郞著:《土地总有权史论》,印斗如译,1970年版第75-76页。转引自高风:《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97参见[日]好美清光·米仓明编:《民法读本1·总则·物权法》,有斐阁1981年版,第213页。转引自高风:《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民法重构》,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98参见韩松:《集体所有权研究》,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1页。
    99参见韩松:《集体所有权研究》,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8页。
    100参见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9页。
    101朱冬亮著:《社会变迁中的村级土地制度:闽西北将乐县安仁乡个案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311页。
    102参见徐勇著:《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103马俊驹:《合作社与集体所有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3年第5期。
    104参见谭庆康、潘智慧:《论我国村的懂事法律地位:对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构想》,载《法学》2003年第3期。
    105李静堂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第民法教研室1980年印行,第96页。转引自高风:《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民法重构》,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106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107参见韩松:《集体所有权研究》,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61页。
    108参见高富平著:《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6-360页。
    109参见彭诚信著:《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110参见彭诚信著:《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111张广荣著:《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民事立法研究论纲:从保护农民个体土地权利的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112参见殷晓清著:《农民的职业化:社会学视角中的三农问题及其出路》,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6-238页。因为现代社会是城市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资源几乎都集中在城市,因此,将农村问题放到城市来解决是时代的特征,其在我国的表现就是农村政策应该更加鼓励迁移,建立健全适用农民向城镇迁移的配套措施。
    113参见黄辉:《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114参见胡君、莫守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反思与重构》,载《行政与法》2005年版第12期。
    120参见王琢、许滨著:《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220页。
    121参见孙宪忠:《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122参见黄河:《非暴力拆迁的深圳样本》,载《南方周末》2010年2月4日D17版。
    123参见孙宪忠著:《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1页。
    124金永思:《农用地流转机制建立的难点分析与对策建议》,载《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9期。
    125参见孙宪忠著:《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4页。
    126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5-287页。
    127翟小波著:《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1、王泽鉴著:《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马骏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刘俊著:《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刘俊著:《土地权利沉思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操小娟著:《土地利用中利益衡平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靳相木著:《中国乡村地权变迁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8、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9、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8版。
    11、姚洋著:《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陈小君著:《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法制运行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3、黄宗智著:《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15、崔栓林著:《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广荣著:《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民事立法研究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7、张庆华著:《土地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8、孟勤国等著:《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9、彭诚信著:《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0、朱冬亮著:《社会变迁中的村级土地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张颖著:《经济增长中土地利用结构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2006年版。
    22、周诚著:《土地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3、黄河等著:《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高富平著:《物权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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