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将学界多年以来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说与肯定说之间的争论通过立法的方式给出了一个肯定性的结论——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笔者作为一个兼有教学与实务经验的法律从业者,发现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虽然在立法上得以确立,但在司法实践及人们的观念中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所以笔者写作本文以期能够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进行准确的定位并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的概述、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的建立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力进行讨论。
     第一章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概述。该章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从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的立法现状出发对其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再用唯物史观探索善意取得的渊源,对典型国家的善意取得的立法与我国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最后针对我国法学界在该领域存在的肯定与否定两种理论观点进行分析。
     第二章论述我国建立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的基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个是理论基础,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我国建立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第二个是价值基础,即保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安全保护背后的私法伦理为我国建立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的价值基础。第三个是现实基础,即我国建立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的现实基础在于登记错误的现实存在。
     第三章论述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善意、无权处分、客体及客观行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四章论述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的法律效果。主要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与债上请求权的法律效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Property law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06 for the academic years of real estat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deny that and say for sure that the debate between the way through the legislature gives a positive conclusion -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can also be applied. I, as a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both teaching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that al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s been established, but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people also need a long-term practice, still exist i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many problems, So I write this with a view to the rules of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nd accurate positioning of the work to bring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a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This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will be an overview of the rules, our rules of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to establish a foundation,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the force of law and other issue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overview of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The chapter discussed from three aspects. First of all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from our rules of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islative concepts, to define the natur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nd then explore the origin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e typical state legislativ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with our country's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islation, Finally, for our jurisprudence in this area there are two theories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point of view for analysis.
     The second chapter deals with China to establish the rules of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basis. Divided into three basic areas are discussed. The firs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trust property publicity of China's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to establish the theoretical basis. The second is based on basic values, namely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and transaction security for our ethics behind the private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to establish the rules of basic valuesThe third is based on realistic basis, which is our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to establish the rules of reality is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the registration error exists.
     Chapter III discusses China's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Mainly from the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transferee in good faith, no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object and objective analysis of four aspects of behavior.
     The fourth chapter deals with China's rules of real property acquired in good faith legal effect. Mainly from the legal effect of changes in property and debt claims on the legal effect analyzed in two ways.
引文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68页。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37页。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70页。
    4孙忠宪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210-211页。
    5孙忠宪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211页。
    6伊文嘉主编:《经济法概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170页。
    7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213页。
    8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第2页,转引自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43-246页。
    9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10伊文嘉主编:《经济法概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173页。
    11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载于《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第36页。
    16纪振永著:“论物权变动规则中的责任配置——从‘后手不得优于前手’与‘以手护手’原则的山边谈起兼论各草案中物权变动制度的选择”,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74页。
    17曙东湘著:“日耳曼法的启示——从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谈起”,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69页。
    18李青著:“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研究”,载于《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刊,第
    18页,转引自李秀清著:《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2页。
    
    19王轶著:“动产善意取得规则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第38页。
    20王轶著:“动产善意取得规则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第39页。
    21魏潜:“论物债二分理论及其对民法典体系建构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转引自【德】维亚克尼:《近代私法史》,第339页。
    22余能斌:《民法典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页。
    23常鹏翱:“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6期,第156页。
    24孙潇:“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理论反思”,载《行政与法》2010年9月刊,第122页。
    25刘彦博:“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再探索”,兰州大学2009年学位论文,转引自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6《德国民法典》第873条。
    27【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28于丽娜:“联邦德国、瑞士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载西南政法大学网,登陆时间2008年11月12日。
    
    29【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30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31常鹏翱:《物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32尹田:“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8月出版,第69页。
    
    33程啸:“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理论反思”,载于《行政与法》2010年09期,第122页。
    34梁慧星著:《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1页。
    35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36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211页,转引自王泽鉴著:《用益物权(占有)》,第138-139页。
    37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38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39杨立新:“共同共有小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67页。
    40梅瑞琦、汪淑华:“小动产善意取得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41尹田:“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载《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4月,第42页。
    42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转引自: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43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2页。
    44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45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303页。
    
    46韩松、姜战军、张翔:《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页。
    47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48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49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50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
    5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52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
    54程啸:“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释义”,载于《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第79页。
    55案例来源: 2007年10月11日刊登于新华网的“各地“物权法”第一案高调出炉”一文。
    56程啸:“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释义”,载于《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第79页。
    57唐宇英:“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58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第3页。
    59伊文嘉主编:《经济法概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218页【案例11-3】。
    60刘保玉:“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转引自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页。
    61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第3页。
    62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6-57页。
    63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第3页。
    64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第9页。
    67常鹏翱:《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版。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
    3、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
    4、伊文嘉主编:《经济法概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5、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王泽鉴著:《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余能斌:《民法典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常鹏翱:《物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11、常鹏翱:《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韩松、姜战军、张翔:《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4、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6、【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9、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0、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尹田:“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8月出版。
    1、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2、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载于《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3、纪振永:“论物权变动规则中的责任配置——从‘后手不得优于前手’与‘以手护手’原则的山边谈起兼论各草案中物权变动制度的选择”,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
    4、曙东湘:“日耳曼法的启示——从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谈起”,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5、李青:“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研究”,载于《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刊。
    6、常鹏翱:“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6期。
    7、孙潇:“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理论反思”,载《行政与法》2010年9月刊。
    8、程啸:“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释义”,载于《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魏潜:“论物债二分理论及其对民法典体系建构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2、唐宇英:“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于丽娜:“联邦德国、瑞士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载西南政法大学网,登陆时间2008年11月12日。
    2、刘保玉:“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