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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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政目标的提出和对建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法治国家的强调,使得党委政法委员会处于一个较为敏感和微妙的地位而成为特殊的研究对象,在我国政法治理方式的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本文通过对苏南C区政法委员会制度的个案研究,运用归纳和对比研究的方法,理顺并分析基层政法委员会与同级其他政法部门(主要是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微妙关系;透过其关系本质,并通过制度性的分析,提出对政法委员会恰当定位的可行性建议。本文在纵向理顺政法委员会制度发展沿革脉络的同时,重点对横向方面基层政法委员会与同级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权限责任关系在法定地位、财政权、人事权等方面做了尝试性的分析探讨,从而对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定位及走向做出预判,得出结论:基层政法委员会虽有影响司法独立的嫌疑,但并没有能力实质性地影响司法独立和妨碍司法公正。并据此结论,在我国以社会稳定为最终治理效果目标的背景下,提出完善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的可行性方案。
The announcement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s the goal of governance and the emphasis placed on building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dicial justice as the basis of rule of law has rendered the Legal Commission of Committee of CPC a sensitive and subtle subject of research. It has now taken a substantive part in the research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This thesis studies case of the Legal Commission of CPC Committee in C district of south Jiangsu province, sort out and present the subtle relations between the grass root Legal Commission with other judicial and enforcement bodies(mainly including public security, procuratorate and court), and provide advices on the proper positioning of the Legal Commission based o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Meanwhile, the thesis review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Legal Commission, and discusses the mandate of Legal Commission with other judicial and enforcement agencies at the same level in terms of responsibility, finance and personnel so as to predict the future status of Legal Commission. The conclusion is, grass-root Legal Commission might be suspected to undermine judicial independence, yet it does not have the capacity of substantive affect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dicial justice. China will make feasible plan of improving the institution of grass root Legal Commission with an aim at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as the ultimate goal of governance.
引文
[1]郭道晖:《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崔敏:《论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杨一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54页。
    [2]江华,《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46页。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7页。
    [1]束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工作与和谐平安建设》,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1]束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工作与和谐平安建设》,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2]束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工作与和谐平安建设》,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1]束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工作与和谐平安建设》,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1]束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工作与和谐平安建设》,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2]参见侯猛《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制度变迁--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载《燕京泫学论丛》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有关司法场域的分析参见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侯猛,《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个案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103页。
    [1]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1982年1月13日)中,就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争取社会治安情况的根本好转作为自己的第一任务,以保障经济上的进一步调整,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团结,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秩序。
    [2]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朱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章。
    [1]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1]王跃生,《小脚侦缉队的作用与局限--谈谈制度与国家》,《经济学家茶座》第二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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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崔敏:《论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9.王跃生,《小脚侦缉队的作用与局限--谈谈制度与国家》,《经济学家茶座》第二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0.《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三日)
    11.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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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董必武,《目前中国的法律工作概况》(一九五五年九月八日)
    14.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15.《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发[1980]5号文件)
    16.彭真,《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的任务》(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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