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东南地区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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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纠纷及其解决途径关涉到基层社会秩序与法律文化、民众心理诸层面,是观察社会变迁的窗口。而南宋东南地区具有独特的时代特质与地域整体性特点,是开展本问题研究的较为合适的范围。本文以南宋东南地区民间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为切入点,考察南宋社会变迁与法律文化。
     “民风好讼”是南宋东南地区突出的社会现象,既是社会变迁的结果,也存在着制度方面的动因。士大夫对“好讼”现象的认识,反映了他们的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也是他们在诉讼审理中采取策略的依据。而影响诉讼的诸因素包括制度性因素,士大夫的素养、胥吏介入等人为因素,以及检验等技术性因素。
     民间纠纷的调解解决途径可以分为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两种模式。官府调解为士大夫在审理亲邻类纠纷时优先考虑,在南宋时呈现制度化趋向。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民众可能更倾向于民间调解方式解纷。但民间调解缺乏强制力保障,常为豪民利用。民间纠纷以及民间调解反映了南宋乡村社会权力构成及秩序。在士大夫眼中,由豪民主导的乡村社会呈现一种“失序”状态。而这正是促使理学家重构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原因。
     南宋东南地区民间宗教信仰与纠纷及其解决关系密切。佛道的世俗化以及特殊的时代原因导致南宋时期教俗纠纷增多。另一方面,僧、道也在积极介入民间纠纷的调解。由于民间宗教信仰对民众形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力,政府、士大夫在对其进行规制的同时,双方也展开了竞争。在这种互动关系中,儒、佛、道以及民间宗教信仰不断融合。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处于纠纷情境中的民众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既是对利益与外部环境理性考量的结果,也为信仰、个性等因素所影响。
Civil disputes and their solution involving to grass-roots social order, legal culture and people's psychology can act as a mirror to reflect social change. Southeastern region of Southern Sung China has unique era and regional integration characteristics, which is an appropriate area for this kind research. In this dissertation, civil disputes and their solution were taken as an entry point to study the social change and legal culture in Southern Sung China.
     The litigious folk custom in Southeastern region of Southern Sung China was a prominent social phenomenon which was the result of not only social change, but also system. The understanding of litigious folk custom could reflect the conflicts between scholar-bureaucrat (Shi-dafu) ideas and social realities. Moreover, it was the basis of what strategy they would take in judgement. There were several factors that can affect lawsuit, such as the quality of scholar-bureaucrat, intervening in petty official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vestigation.
     The mediations of civil disputes include two approaches, official mediation and civil mediation. Official mediation was given priority to the family disputes, as well as neighborhood disputes, while official mediation showed a systematic tenden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 Due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litigation costs, grass-roots would prefer the civil mediation when they got into disputes. However, civil mediation had disadvantages, e.g., lacking of mandatory protection and often being used by rich and powerful people in country society called "Hao-min". Civil mediation could reflect the power configuration of country society and its order. However, according to scholar-bureaucrat's opinion, the country society led by Hao-min was in a disorder state, which exactly induced the Neo-Confucianism to make efforts to reconstruct the order of the county society.
     Folk religion wa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isputes and their solution. On the one hand, the secularization of Buddhism and Taoism in Southern Sung Dynasty, as well as the special times, resulted in an increase in civil disputes between religious and common people. On the other hand, monks and Taoist priests were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mediation of civil disputes. The influence of private religious beliefs on people can not be ignored. The government and officials regulated the folk religion; meanwhile, the two sides launched a competition. In this corelationship, Confucianism, Buddhism, Taoism and folk religion merged continuously. In such social environment, what choices grass-roots would make in civil disputes, not only decided by a rational consideration on interest and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but also affected by their beliefs and personalities.
引文
1 [西]米格尔·卡夫雷拉(Miguel Cabrera)《后社会史初探》(Postsocial History),[美]玛丽·麦克马洪英译、李康中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5页。
    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374-379页。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编者注:文中的“国立”、“中央研究院”、“中研院”加引号。
    戴建国:《<宋刑统>制定后的变化——兼论北宋中期以后<宋刑统>的法律地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1 何忠礼文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李裕民文载《求是学刊》2009年第5期。
    [美]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第80页。该文最初作于1985年,为黄宽重《南宋史研究集》代序。
    China turning Inward:Intellectual-Political Changes in the Early Twelfth Centur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中译本由赵冬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
    4 刘先生所定义的“知识分子”有特定的旨归,是集学术精英、道德楷模、政界要人(可以曾经是)三重身份合一的、有重大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人物。详见《中国转向内在》第12页。
    5 可参看汤文博:《宋代区域史研究的现状及其特点》,《中州学刊》2009年第5期。
    6 日文版出版于1988年;中译本为方键、何忠礼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
    黄宽重:《宋代的家族与社会》,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皮庆生:《宋代民众祠神信仰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1 《略论南宋的重要性》,见《两宋史研究汇编》第80页。
    2 《背海立国与半壁山河的长期稳定》,载《两宋史研究汇编》。
    3 葛金芳:《走向开放型市场的重大转折——兼论中国传统社会发展路向的转折发生于南宋时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1 参见韩秀桃:《中国法律史学史——一个学科史问题的透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2 英文本1967年出版,中译本为朱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
    1 关于美、日学者的研究状况参见梁治平的《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载杨念群、黄兴涛、毛丹主编《新史学:多学科对话的图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95-603页。尤陈俊:《“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
    2 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载《现代法学》2001年2月。关于研究集中于制度和思想这一事实在《二十世纪宋史研究论著目录》(方建新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中亦有明显的反映,此处不再举例。
    3 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4 《“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第70—71页。
    5 梅原郁主编:《中国近世的法制与社会》,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高桥(津田)芳郎:《宋代中国的法制与社会》,东京:汲古书院,2002年。《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关于日本学者的成果,引自柳立言《宋代的家庭和法律》“引用书目”,因语言能力及文献来源局限,无法深入了解两书内容,只能就题目做一推测。台湾的官箴研读会,创始目的虽未必是受到美国这场法律史“智识地震”的影响,但就客 观结果来看,旨趣相似。
    雷家宏:《从民间争讼看宋朝社会》,《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高楠:《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河北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该论文已出版:《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问题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高楠:《宋代的私有田宅纠纷——以亲邻法为中心》,《安徽史学》2004年第5期。高楠、宋燕鹏:《墓田上诉:一项南宋民间诉讼类型的考察》,《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郭艳芬:《南宋时期的风水坟地诉讼》,《河北法学》2008年10月。
    4 郭东旭:《论宋代的讼学》,载氏著《宋朝法律史论》,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原载《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日本同朋社1989年。收入氏著《宋史十二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陈景良:《宋代“法官”、“司法”和“法理”考略——兼论宋代司法传统及其历史转型》,《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柳立言:《青天窗外无青天:胡颖与宋季司法》,载柳立言主编《中国史新论》(法律史分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
    许怀林:《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因分析》,《宜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牛杰:《宋代好讼之风产生原因再思考——以乡村司法机制为中心》,《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1月。
    2 王华艳、范立舟:《南宋乡村的非政府势力初探》,《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刁培俊:《宋代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2期。谭景玉:《宋代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威——以民间纠纷的调解为例》,《江淮论坛》2007年第1期。
    3 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4 Brian E. McKnight. 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 ——Law and Order in Sung China,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1 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2 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3 陈景良先生的四篇文章分载:《试论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动中的德性原则与审判艺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之二》,《法学》1997年第6期。《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宋代司法传统的叙事及其意义——立足于南宋民事审判的考察》,《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4 柳立言:《青天窗外无青天:胡颖与宋季司法》,载柳立言主编《中国史新论》(法律史分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
    5 郭东旭:《胡颖的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载氏著《宋代法律与社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
    1 以上四篇文章见柳立言:《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2 宋东侠:《简析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邢铁:《宋代的财产遗嘱继承问题》,《历史研究》1992年第6期。
    3 Bettine Birge:"Women and Property in Sung Dynasty China,960—1279", Ph. D. diss., Columbia University,1992. ——"Gender, Property, and Law in China, Journal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Orient, 44.4(2001). ——Women, Property, and Confucian Reaction in Sung and Yuan China(960-1368),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4 Patricia B. Ebrey:"Property Law and Uxorilocal Marriage in the Sung Period",收入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近世家族与政治比较历史》上,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2年。
    5 如黄宗智先生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2001年)就涉及对清代民间调解和官府调判的研究,并通过对清代基层社会法律秩序的研究,提出了“第三领域”的概念,引发了学界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其他如春杨:《论清代民间选择纠纷调解的理由》(《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刘露瑶:《传统中国社会的民间纠纷调解机制》(《黑龙江史志》2009年第4期)等,兹不一一列举。
    1 《论宋代秘密宗教与法禁》一文收入氏著:《宋朝法律史论》,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民众观念中的鬼神与赏罚》收入氏著:《宋代法律与社会》一书。
    牛杰:《宋代民众法律观念研究》,河北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未刊)。
    3 [美]韩森:《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包伟民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皮庆生:《宋代民众祠神信仰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贾二强:《唐宋民间信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
    4 见陈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介绍》,原载《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4期,收入《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七。
    1 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收入《竺可桢全集》第4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年。
    1 竺可桢:《南宋时代我国气候之揣测》,收入《竺可桢全集》第1卷。
    2 竺可桢:《中国历史上气候之变迁》,收入《竺可桢全集》第1卷。
    3 关于中国社会、经济中心转移的时间,张家驹先生认为:中唐以后,南方已超过北方成为全国的经济、社会中心。本文采此观点。见氏著《中国社会中心的转移》,收入《张家驹史学文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4 (宋)洪迈:《容斋随笔》卷5《周世中国地》,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64页。
    5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85《东夷传》,(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809页。
    6 (西汉)司马迁:《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253页。
    7 《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19页。
    1 《后汉书》卷21《李忠传》,第756页。
    2 《后汉书》卷76《王景传》,第2466页。
    3 (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10《绍兴府》,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39页。
    4 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61页。
    5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61页。
    6 (东汉)班固:《汉书》卷28下《地理志》,(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68页。
    7 《汉书》卷28下《地理志》,第1666页。
    8 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2-53页、书后附“西汉元始二年人口密度图”。
    9 (西晋)陈寿:《三国志》卷16《魏书·杜恕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99页。
    《三国志》卷15《魏书·刘馥传》,第463页。
    2 《三国志》卷64《吴书·濮阳兴传》,第1451页。
    3 长江下游良田情况见孙休罪己诏:“自顷年以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之然乎!今欲广开田业,轻其赋税……”,《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第1158页。《三国志》卷60《吴书·钟离牧传》,第1392页。
    4 在谭其骧:《晋永嘉丧乱后之民族迁徙》,收入《长水集》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20页。
    5 葛剑雄、曹树基、吴松弟:《简明中国移民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3页。
    6 (唐)房玄龄等:《晋书》卷94《郭文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440页。
    7 (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94《湖州》,王文楚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885页。
    8 《晋书》卷76《张闿传》,第2018页。
    1 (梁)萧子显:《南齐书》卷40《萧子良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694页。
    2 《南齐书》卷40《萧子良传》,第694页。
    3 (唐)魏徵、令狐德桑:《隋书》卷31《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887页。
    4 (唐)李白:《李白集校注》卷26《为宋中丞请都金陵表》,瞿蜕园、朱金城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1514页。
    5 (宋)杨万里:《诚斋集》卷119《宋故尚书左仆射赠少保叶公(颙)行状》,《宋集珍本丛刊》第55册,明汲古阁钞本,第577页。
    1 (宋)马令:《南唐书》卷3《嗣主书》,傅璇琮等主编《五代史书汇编》第9册,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年,第5278页。
    2 何勇强:《钱氏吴越国史论稿》,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2-304页。
    3 陶懋炳:《五代史略》,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81页。
    4 (唐)韩愈:《韩愈集》卷19《送陆歙州傪序》,严昌校点,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240页。
    5 (唐)白居易:《白居易集笺校》卷68《苏州刺史谢上表》,朱金城笺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672页。
    6 张家驹:《宋代社会中心南迁史》,收入《张家驹史学文存》,第101页。
    1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开宝七年十月丙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版,第324页。
    2 宋代户口统计制度可参考穆朝庆:《两宋户籍制度问题》,《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苏启龙:《宋代的户口统计制度——对有关的综合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1期;何忠礼:《宋代户部人口统计考察》,《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马端临以汉、唐每户平均口数推测五口之家是家庭的一般状态,而元丰至绍兴,一家平均止于两口,“无是理,盖诡名子户,漏口者众也”,见(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1《户口考·历代户口丁中赋役》,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考118页。
    3 据(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90-111统计,王文楚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其中,信州户数据《唐元和十道要略》,见《太平寰宇记》卷107,第2149页。
    1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29页。
    2 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方键、何忠礼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2页。
    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17,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4810页。
    [日]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方健、何忠礼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19-236页。
    2 (宋)陆游:《渭南文集》卷20《常州奔牛闸记》,《宋集珍本丛刊》第47册,宋嘉定十三年刻本,第191页。
    3 (元)脱脱等:《宋史》卷96《河渠志·东南诸水上》,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2381页。
    4 《宋史》卷314《范仲淹传》,第10269页。
    5 以上《宋史》卷96《河渠志·东南诸水上》,第2381、2384、2386-2388页。
    6 《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第4169页。
    1 (宋)范成大:《吴郡志》卷2《风俗》,《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民国十五年(1926)吴兴张氏《择是居丛书》景宋刻本,第705页。
    2 《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考63页。
    3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2,李剑雄、刘德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23页。
    4 (宋)方勺:《泊宅编》卷3,许沛藻、杨立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5页。
    5 (宋)梁客家:《淳熙三山志》卷16《水利·长乐县》,《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崇祯十一年刻本,第7914页。
    6 (宋)郑樵:《夹涤遗稿》卷2《重修木兰陂记》,《宋集珍本丛刊》第42册,清钞本,第630页。
    7 《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第4189页。
    (宋)王炎:《双溪文集》卷11《上林鄂州书》,《宋集珍本丛刊》第63册,清钞本,第151页。
    (宋)陈傅良:《止斋集》卷44《桂阳军劝农文》,《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4册,第688页。
    3 (宋)黄震:《黄氏日钞》卷78《咸淳八年春劝农文》,《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555页。
    4 主要参考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程民生先生《宋代地域经济》(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张家驹先生《两宋经济重心的南移》(收入《张家驹史学文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等相关内容及结论,此恕不再出注。
    1 (宋)李觏:《李觏集》卷16《富国策三》,王国轩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7页。
    2 (宋)庄绰:《鸡肋编》卷中,萧鲁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4页。
    3 (宋)张世南:《游宦纪闻》卷5“三山方言”,张茂鹏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5页。
    4 (宋)方万里、罗濬:《宝庆四明志》卷4,《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清咸丰四年《宋元四明六志》本,第5041页。
    5 《淳熙三山志》卷41《果品》,《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8253页。
    《宋代经济史》,第175页。
    《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坑冶》,考179页。
    3 《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坑冶》,考181页。
    4 此数字为《文献通考》原文所载,将各监铜钱数额相加则仅得488万贯。以上各监铜钱数见《文献通考》卷9《钱币考·历代钱币之制》,考95页。
    1 《淳熙三山志》卷41《货》,《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8252页。
    2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己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411页。
    3 (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5《钦州博易场》,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196页。
    4 (宋)吴自牧:《梦粱录》卷18《物产·丝之品》,符均、张社国校注,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267-268页。
    1 (宋)苏易简:《文房四谱》卷5《纸谱》,《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78册,第232页。
    2 (宋)叶梦得:《避暑录话》卷上,《宋代笔记小说》第18册,第123页。
    3 《鸡肋编》卷上,第24页。
    4 (宋)何薳:《春渚纪闻》卷8《漆烟对胶》、《买烟印号》,张明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23、124页。
    1 主要史料来源:《元丰九域志》、《宋史·地理志》。
    2 (宋)李弥逊:《筠溪集》卷24《龙图阁直学士右通奉大夫致仕叶公墓志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7册,第743页。
    3 (宋)朱弁:《曲洧旧闻》卷7《张次贤记天下名酒》,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79页。
    4 (宋)王灼:《糖霜谱》,《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78册,第707页。
    5 (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中,诚刚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30页。
    6 (宋)太平老人:《袖中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01册,第385页。
    《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第243-245页。
    1 施坚雅:《导论:帝制中国的城市发展》,转引自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第292页。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0,第1582页。
    参见程应镠先生《宋代都市发展两证》,收入邓广铭、程应锣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622-630页。
    4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卷1《宋代都市的发展》,台北:华世出版社1981年新版,第286页。
    唐代县分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划分依据乃“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 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宋代县分为八等,除赤、畿外的其余五等以人口为划分依据“四千户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户以下为下。”见《文献通考》卷63《职官考·县令》,考573页。
    1 《宋史》卷186《食货志·商税》,第4541页。
    1 引自宋晞《南宋地方志中有关两浙路商税史料之分析研究》,见《宋史研究集》第四辑,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69年,第408-409页。
    2 (宋)西湖老人:《西湖老人繁胜录》,王民信主编《宋史资料萃编》第三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第43页。 (宋)宋敏求:《长安志》卷8《次南东市》载“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乾隆四十九年镇洋毕氏灵岩山馆刻《经训堂丛书》本,第118页。 (宋)周密:《武林旧事》卷6《小经记》,李小龙、赵锐评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74-175页。
    3 (宋)周必大:《二老堂杂志》卷4《临安四门所出》,《宋代笔记小说》第8册,第16页。
    4 全汉升:《南宋杭州的消费与外地商品之输入》,《宋史研究集》第三辑,台北: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84年再版。
    1 《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第321页。关于临安城市功能布局的部分参见同书第321-368页。
    《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第308-310页。
    (唐)韩愈:《韩愈集》卷19《送陆歙州参序》,第240页。
    2 (唐)常衮:《代杜相公让河南等道副元帅第二表》,见(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417,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4265页。
    3 参见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增订版)“引言”、“第四章:唐代藩镇的类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4 黄楼:《唐宣宗朝地方政局初探》,见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十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年
    5 (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1,邓广铭、张希清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1页。
    夏炎:《从刺史地位看唐代内外官的轻重》,见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九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年。《唐代藩镇研究》(增订版),第137页。
    2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68,(元)胡三省音注,“标点资治通鉴小组”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8742页。
    3 (清)吴任臣:《十国春秋》卷2,徐敏霞、周莹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版,第43-44页。
    4 《宋史》卷167《职官志·诸曹官》,第3976页。
    参见郑学檬:《五代十国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5-58页。
    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第76页。
    2 参见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365-366页、第451-452页。张其凡:《宋代史》,澳门:澳亚周刊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第202-205页。
    3 《唐代藩镇研究》(增订版)“第三章”。
    1 参见《五代十国史研究》,第151-177页。宋代身丁钱的征收情况见(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身丁钱》,徐规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26-328页。
    1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30《断狱》,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61页。不少学者认为,礼、例、六典也应算作唐律的法律形式。唐律的最大特点是“一准乎礼”,以违礼而构成犯罪的情形不少,所以,礼在唐代必须视为法律形式之一。《唐六典》是以《周礼》为体例,以国家机关与职官为纲目,摘抄现行令、式中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编制的规定而成,应该属于法制文献编纂。(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32-134页。)此外,“例(比附条例)”在司法实践中有运用,《唐律疏议》中就有用“例”的痕迹。
    2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6,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85页。《新唐书》卷56《刑法志》有“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第1407页。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重大制度的规范;格乃皇帝所颁“制、敕”经整理编修而成;式乃政府的办事规程。
    3 (宋)王溥:《唐会要》卷39《定格令》,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705页。
    4 (清)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82,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712页。
    5 可参见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之“序论”部分,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
    1 杜文玉:《五代十国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10-511页。
    2 《新唐书》卷56《刑法志》,第1414页。
    (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64页。
    《旧五代史》卷101《汉书·隐帝纪上》,第1349页。
    1 《文献通考》卷168《刑考七·配没》载:“(淳熙)十四年八月臣僚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后科禁寝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至于庆历,已一百七十余条。今淳熙配法凡五百七十条”,考1460-1461页。
    2 《资治通鉴》卷290,第9451页。
    3 《五代十国研究》,第77页。
    4 (宋)陆游:《南唐书》卷5《徐楷传》,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第9册,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年,第5501页。
    5 陆游:《南唐书》卷8《王崇文传》,第5528页。按,《文津阁四库全书》本作“以先止为怯”(第158册,第807页),似较当。
    6 《宋史》卷199《刑法志》,第4962页。
    7 郭东旭:《宋代编敕》,见《宋史研究论丛》,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79页。
    8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93《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79页。
    9 《宋史》卷199《刑法志》,第4963页。这牵扯到《宋刑统》的地位问题,有些学者认为“以敕破律”和“以敕代律”现象说明编敕事实上已经取代了《宋刑统》的法典地位。戴建国先生则认为《宋刑统》亦随着社会发展而被修订,终宋之世,用而不弃,只是编敕具有优先适用性而已。见戴建国:《<宋刑统>制定后的变化——兼论北宋中期以后<宋刑统>的法律地位》,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1 《宋史》卷20《徽宗本纪》载,崇宁四年十月甲申“以左右司所编绍圣、元符以来申明断例班天下”,第375页。
    2 参见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0页。
    3 (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8《刑法类》,孙猛校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333页。
    4 《宋史》卷199《刑法志》,第4964页。
    5 《宋大诏令集》卷200《刑法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39页。
    6 (宋)李攸:《宋朝事实》卷16,赵铁寒主编:《宋史资料萃编》第一辑, 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619页。
    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3“庆历三年九月丙戌”条,第3455页。
    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六年三月己未”条,第491页;卷25,“雍熙元年六月庚子”条,第581页。
    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咸平三年六月乙亥”条,第1021页。
    4 徐道临:《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年,第89-90页。转引自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第324页。
    主要参考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金滢坤:《中晚唐五代科举与社会变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郑学檬:《五代十国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6 《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21页。
    1 语见陈寅恪:《统治阶级之氏族及其升降》,氏著《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第22页。陈先生实认为,进士成为全国人民出仕之唯一正途始于武后专政时期,定局于玄宗时。吴宗国先生认为其时间要略晚一些。详见《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155-157页,此不赘言。然而,科举在唐中后期选官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则是毋庸置疑的。
    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淳化三年三月戊戌、辛丑”条,第734页。
    《中晚唐五代科举与社会变迁》,第11页。
    4 钱穆:《国史新论》,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282页。
    1 (宋)郑樵:《通志》卷25《氏族略·氏族序》,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39页。
    (宋)胡仔:《渔隐丛话》前集卷60《丽人杂纪》,《文津阁四库全书》第495册,第386页。
    3 刘海峰《唐代福建进士考辨》,原载《集美大学教育学报》2003年第1期。转引自《中晚唐五代科举与社会变迁》,第253页。
    4 (宋)蔡襄:《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卷26《兴华军仙游县等第记叙》,《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清雍正甲寅刻本,第160页。
    5 《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卷21《举刘柯述充州学教授状》,第111页。
    1 (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34“刘位知濠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版,据光绪三十四年许涵度刻本影印,第977。
    《鸡肋编》卷上,第36页。
    3 吴松弟:《北方移民与南宋社会变迁》,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137页。
    4 参见《北方移民与南宋社会变迁》第三章“移民分布(上)”
    5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七月丁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年,第3册,第444页。
    1 (宋)赵鼎:《忠正德文集》卷2《乞曲赦虔寇》,《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7册,第219-220页。
    2 《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48,第6353页。
    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4“绍兴三年四月己丑”,第1册,第834页。
    4 《北方移民与南宋社会变迁》,第35页。
    1 《宋会要辑稿》食货11之17-18,第5001页。
    2 见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考62页。
    3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9《条奏经界状》,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75页。
    1 曹松叶:《宋元明清书院概况》,《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周刊》第十集,第111-115期,1929年12月至1930年1月出版。转引自何忠礼:《南宋史稿》,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78页。
    范立舟:《论南宋书院与理学的互动》,《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7期。
    3 参见吴铮强:《科举理学化》第五章“南宋以来:科举理学化与君民整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
    4 (宋)耐得翁:《都城纪胜》之《三教外地》,第44-45页。收入张智编:《中国风土志丛刊》第48册,扬州:广陵书社2003年。
    1 参见《南宋史稿》第579-582页:《张家驹史学文存》第182-197页:杨渭生等:《两宋文化史》,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20-424页,第447-448页。
    2 (宋)洪迈:《夷坚丁志》卷19《江南木客》,何卓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版,第695页。
    3 杨军:《宋元三教融合与道教发展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9年,第71页。
    1 《宋史》卷199《刑法志》,第4965页。
    2 《绍兴刑名断例》编修,事见绍兴九年十一月高宗申命,载《宋史》卷29《高宗本纪》,第542页。《文献通考》卷167《刑考六·刑制》载“孝宗乾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七十卷”,考1454页。疑《宋史·刑法志》所载《乾道刑名断例》即《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名断例》事见开禧二年八月,《宋史》卷38《宁宗本纪》,第742页。
    3 《宋史》卷199《刑法志》第4965-4966页。
    4 《宋史》卷199《刑法志》第4966页。
    5 见《宋史》卷38《宁宗本纪》,第732页;卷43《理宗本纪》,第844页;卷200,第4966页;卷204《艺文志》,第5145页。
    6 (清)叶德辉:《书林清话》卷2《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6页。
    1 (汉)班固:《汉书》卷28下《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54页。
    2 《宋史·地理志》卷85“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第2112页; 卷88“其俗性悍而急,丧葬或不中礼,尤好争讼,其气尚使然也”,第2192页。
    1 (宋)苏辙:《栾城集》卷29《张绶湖南提刑》,曾枣庄、马德富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19页。
    2 (宋)苏颂:《苏魏公文集》卷54《秘书丞赠太师刘君神道碑》,王同策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822页。
    3 (宋)韩琦:《安阳集》卷50《故尚书工部侍郎致仕赠工部尚书崔公行状》,《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85册,第510页。
    4 (宋)刘攽:《彭城集》卷21《两浙提刑张询可知越州知濠州林颜可知虔州唐垧可知舒州制》,《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66册,第371页。
    5 (宋)尹洙:《河南集》卷16《故两浙转运使朝奉郎尚书司封员外郎护军赐紫金鱼袋韩公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3册,第434页。
    6 (宋)祖无择:《洛阳九老祖龙学文集》卷9《郑都官墓表》,《宋集珍本丛刊》第7册,第701页。
    7 (宋)张方平:《张方平集》卷39《朝散大夫右谏议大夫知相州军州同群牧事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赵郡李公墓志铭》,郑涵点校,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91页。
    8 (宋)胡寅:《斐然集》卷14《李弥逊直宝文阁知吉州》,《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0册,第143页。
    9 (宋)蔡襄:《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卷33《尚书屯田员外郎通判润州刘君墓碣》,《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第232页。
    10 (宋)秦观:《淮海集》卷36《鲜于子骏行状》,徐培均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156页。
    11 (宋)刘敞:《公是集》卷51《先考益州府君行状》,《宋集珍本丛刊》第9册,第766页。
    12 (宋)晁补之:《鸡肋集》卷66《夔州录事参军江君墓志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4册,第82页。
    13 《诚斋集》卷119《宋故尚书左仆射赠少保叶公行状》,《宋集珍本丛刊》第55册,第578页。
    1 《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卷33《光禄少卿方公神道碑》,《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第224页。
    2 (宋)郑侠:《西塘先生文集》卷7《代太守谢泉州到任》,《宋集珍本丛刊》第24册,第595页。
    (宋)陈师道:《后山集》卷21《谈丛》,《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2册,第722页。
    4 (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21《朝奉大夫军器监丞魏君墓志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9册,第336页。
    5 (宋)吴自牧:《梦粱录》卷7《小西河桥道》,第95页。
    6 (宋)杨时:《龟山先生全集》卷30《吴子正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29册,第520页。
    (宋)郑刚中:《北山集》卷20《与何倅》,《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7册,第570页。
    8 (宋)王十朋:《王十朋全集》文集卷18《答乐清徐令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877页。
    9 (宋)陆游:《剑南诗稿校注》卷18《秋怀》,钱仲联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397页。
    10 《宋史》卷89《地理志》,第2210页。
    11 莫家齐:《南宋土地交易法述略》,载《法学季刊》1987年第4期。
    12 (宋)胡颖:《弓手土军非军紧切事不应辄差下乡骚扰》,《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卷11,第438页。
    1 (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下,《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2册,第212页。
    2 许怀林:《宋代福建的民间诉讼》,载《福州师专学报》2001年第6期。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9《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5页。
    1 (宋)王巩:《张方平行状》,载《张方平集》附录,第784页。(宋)张方平:《张方平集》,郑涵点校,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
    2 (宋)翁甫(浩堂):《出继不肖官勒归宗》,《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第276页。
    3 见于《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立继类”的案例就有:“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第246-247页)、“立昭穆相当人复欲私意遣还”(第248-249页)、“继绝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第251-253页)、“利其田产自为尊长欲以亲孙为人后”(第258-259页)、“嫂讼其叔用意立继夺业”(第260-262页)、“后立者不得前立者自置之田”(第271-272页)、“出继不肖官勒归宗”(第276页)、“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第285-287页);以及卷4“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第124-126页)、卷5“侄与出继叔争业”(第135-136页)等等,不一而足。
    4 柳立言:《养儿防老:宋代的法律、家庭与社会》,收入氏著《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李淑媛:《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5 见(宋)窦仪:《宋刑统》卷12《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卑幼私用财》及卷13《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92、196、205页。
    6 (梁)沈约:《宋书》卷82《周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097页。
    7 《隋书》卷31下《地理志·扬州》,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886页。
    8 见郭东旭:《宋代财产继承法初探》,收入漆侠主编:《宋史研究论丛》,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15-132页。
    9 先是太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诏对西川及山南诸州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令“长吏申戒之,违者论如律”(《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9,第203页)。开宝二年八月丁亥,“令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其罪死”(《长编》卷10,第231页)。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癸丑,诏“川峡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前诏并弃市,自今除之, 论如律”(《长编》卷24,第556页)。按律,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由此,宋初对别籍异财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也可见政府提倡同居共财的决心和力度。
    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4“天禧三年七月丁卯”条,第2160页。
    2 《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卷29,《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第193页。
    3 (宋)朱松:《韦斋集》卷10《戒杀子文》,《宋集珍本丛刊》第41册,第71页。
    4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5“绍兴十二年六月乙亥”条,第3册,第30页。
    1 《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83,第6184页。
    2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兄弟之讼》,第372页。
    3 《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卷22《启请里正衙前札子》,《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第122页。
    4 (宋)叶适:《水心别集》卷13《役法》,载《叶适集》,刘公纯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804页。
    5 (宋)楼钥:《攻媿集》卷26《论役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5册,第268页。
    (宋)应俊:《琴堂谕俗编》“序”,《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86册,第497页。
    (宋)沈括:《梦溪笔谈校证》卷25,胡道静校证,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807页。
    3 (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15《邓思贤》,武克忠、尹贵友校点,济南:齐鲁书社2007年,第208页。
    4 (宋)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上《讼学业觜社》,吴企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59页。
    1 两条材料背景均是官员建言禁止讼学,其中前一条是林大声于绍兴十三年闰四月十二日提出的(见《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50,第6570页)。绍兴十三年八月丁未,林大声又言“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言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9,第3册,第88页)。
    (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62《尚书职方郎中分司南京欧阳公墓志铭》,李逸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907页。
    《琴堂谕俗编》卷下《戒忿争》,《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86册,第505页。
    4 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原载《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日本同朋社1989年。收入氏著《宋史十二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5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8“写状钞书铺户约束”,《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第157-158页。
    6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约束榜》,《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30页。
    《黄氏日钞》卷78《词诉约束》,《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552页。
    1 《黄氏日钞》卷78《词诉约束》,《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552页。
    2 状词有一定程式,见朱熹知潭州时所颁“约束榜”(《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约束榜》,《朱子全书》第25册)。该榜文中两次提到“经由书铺依式书状”之语:“今仰民户经由书铺依式书状”,第4630页;“自余理诉婚田债负或一时互争等事,人户须管经由书铺依式书状”,第4631页。具体程式大概为:“状词并直述事情,不得繁词带论二事。仍言词不得过二百字,一名不得听两状。并大字依式真谨书写。如有干照契据并未尽因,依听录白连粘状前”,第4631页。此外还可参考《作邑自箴》卷8“写状钞书铺户约束”,《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第157-158页。
    3 郭东旭:《宋代的诉讼之学》,载《河北学刊》1988年第2期。在许多语境中,“珥笔”以头上插笔随时准备打官司的形象用作好讼之讥,如“江西之俗,健而喜讼,号为珥笔之民”(宋·周紫芝:《太仓梯米集》卷61《妙香寮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1册,第399页。);“(洪州)里闾嚣讼,素传珥笔之讥”(宋·袁说友:《东塘集》卷15《谢除知洪州到任表》,《宋集珍本丛刊》第64册,第416页);前文提到的俗谚“瑞、袁、虔、吉,头上插笔”亦如是。
    1 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 《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二《崇真观女道士论掘坟》,第583-584页。
    2 《袁氏世范》卷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2册,第207页。
    3 《东塘集》卷10《体权札子》,《宋集珍本丛刊》第64册,第336页
    4 (宋)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0《申转运司为追逮汉川县吏及市民事》,《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66页。
    1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4《复江西漕杨通老》,《宋集珍本丛刊》第67册,第579页。
    2 (宋)不著撰人:《州县提纲》卷2《诬告结反坐》,《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5页。
    3 《州县提纲》卷2《告讦必惩》,《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6页。
    4 事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叔侄争》,第190页。
    5 《双溪文集》卷11《见洪宰》,《宋集珍本丛刊》第63册,第147页。
    6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以卖为抵当而取赎》,第169页。
    7 (宋)陈淳:《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47《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宋集珍本丛刊》第70册,第271页。
    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资给人诬告》,第489页。
    《鸡肋集》卷68《右通直郎杨君墓志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4册,第91-92页。
    3 《攻媿集》卷101《洪子忱墓志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5册,第544页。
    4 (宋)袁燮:《絮斋集》卷14《秘阁修撰黄公行状》,《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6册,第686页。
    5 《止斋集》卷21《转对论役法札子》,《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4册,第628页。
    6 (宋)林季仲:《竹轩杂著》卷3《论役法状》,《宋集珍本丛刊》第42册,第160页。
    7 《黄氏日钞》卷79《又再榜谕吉州词诉》,《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559页。
    《双溪文集》卷11《上林鄂州书》,《宋集珍本丛刊》第63册,第150页。
    (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23《故嘉议大夫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使董某行状》,《文津阁四库全书》第405册,第593页。
    《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47《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宋集珍本丛刊》第70册,第272页。
    4 《袁氏世范》卷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2册,第208页。
    5 (宋)杨简:《慈湖遗书》卷16《家记十》,《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6册,第597页。
    6 (宋)舒磷:《文靖集》卷下《通宋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6册,第807页。
    1 (明)程通:《贞白遗稿》卷2《送黄太守序》,《文津阁四库全书》第412册,第744页。
    2 (宋)程珌:《程端明公洺水集》卷16《祭汪给事》,《宋集珍本丛刊》第71册,第147页。
    1 《清明集》卷3《顽户抵负税赋》,第67页。
    2 《清明集》卷12《豪横》,第452页。
    3 《州县提纲》卷2《通愚民之情》,《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5页。
    4 《清明集》卷12《豪民越经台部控扼监司》,第458页。
    5 《清明集》卷12《豪横》,第452页。
    6 《清明集》卷13《钉脚》,第503页。
    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0“嘉祐四年七月甲辰”条,第4578页。
    2 《清明集》卷13《钉脚》,第503页。
    3 钱穆:《国史大纲》“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7页。
    4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与贪令捃摭乡里私事用配军为爪牙丰殖归己·断罪》,第464页。
    1 (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4《叶安仁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481页。
    2 政府在民众选择诉讼作为纠纷解决途径过程中的作用受启发于刘馨珺博士《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一书第362-363页内容。
    3 《清明集》卷13《撰造公事》,第482页。
    4 《州县提纲》卷2《示无理者以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5页。
    5 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再版,第615-623页。
    1 《清明集》卷4《已卖之田不应舍入县学》,第133-134页。
    《清明集》卷4《乘人之急夺其屋业》,第131-132页。
    1 《清明集》卷5《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第141-142页。
    1 《明镜高悬》,第264-270页。
    2 《清明集》卷1《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第2页。
    《清明集》卷6《谋诈屋业》,第192-193页。
    4 《清明集》卷6《舅甥争》,第191页。
    1 王志强先生在分析了南宋现存书判的基础上,认为南宋司法裁判中法律的作用虽不容忽视但具有以“情理”为中心理由的价值取向。参见氏著:《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2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第24页。
    3 [日]近藤一成:《宋代的士大夫与社会——黄斡的礼世界和判词世界》,载其主编的《宋元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29页。
    1 (宋)王溥:《五代会要》卷25“杂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08页。《旧五代史》卷117《周书·世宗本纪》“显德四年七月甲辰”条亦有相似记载,第1560-1561页。
    2 《宋刑统》卷13《婚田汝务》,第207页。
    3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46,第6600页。
    4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46,第6600页。
    1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48,第6601页。
    《黄氏日钞》卷78《词诉约束》,《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552页。
    3 《唐律疏议》卷24《越诉》,第447页。
    4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10,第6582页。
    5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11,第6583页。
    6 《宋大诏令集》卷202《置杖不如法决罚过多许越诉御笔》,第751-752页。
    7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25,第6590页。
    1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47,第6569页。
    2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55,第6573页。
    3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29,第6592页。
    4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2,第6593页。
    5 郭东旭:《论南宋的越诉法》,原载《河北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收入氏著《宋朝法律史论》,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41-349页。
    6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3,第6594页。
    1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1,第6593页。
    2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2,第6593页。
    3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40-41,第6597-6598页。
    4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1,第6593页。
    5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32-33,第6593-6594页。
    1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约束榜》,见《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30页。
    2 (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5《朝请郎通判平江府事包君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499页。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42,第6598页。
    4 《清明集》卷13《撰造公事》,第483页。
    1 如有日本学者宫崎市定的《王安石的吏士合一政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祖慧教授的《论宋代胥吏的作用及影响》(载《学术月刊》2002年第6期)、《宋代胥吏溢员问题研究》(载《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等,其博士论文即为《宋代胥吏制度研究》。赵忠祥的《宋代吏胥的职能浅析》(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试析宋代的吏强官弱》(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水心别集》卷14《吏胥》,载《叶适集》,第808页。
    (宋)陆九渊:《陆九渊集》卷8《与赵推》,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2页。
    4 (宋)许应龙:《东涧集》卷7《论久任札子》,《宋集珍本丛刊》第73册,第224页。
    《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30,第3433页。
    6 (宋)谢枋得:《新刊重订叠山谢先生文集》卷1《代干丞相免追筭功赏钱粮启》,《宋集珍本丛刊》第87册,第376页。
    1 《陆九渊集》卷5《与徐子宜书二》,第69页。
    2 《陆九渊集》卷11《与李宰书》,第148页
    3 《陆九渊集》卷8《与赵推书》,第111页。
    4 (宋)郑克:《折狱龟鉴》卷8《葛源》,《宋代笔记小说》第20册,第523-524页。
    5 《清明集》卷11《应经徒配及罢役人合尽行逐去》,第424页。
    6 《东涧集》卷7《论法例札子》,《宋集珍本丛刊》第73册,第225页。
    7 《王十朋全集》文集卷2《轮对札了三首》之三,第595页。
    1 《清明集》卷11《治推吏不照例禳祓》,第426页。
    2 (宋)司马光:《传家集》卷25《论财利疏》,《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65册,第569页。
    3 《陆九渊集》卷5《与徐子宜书二》,第68页。
    4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诸县推法司》,第765页。
    5 (宋)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卷52《公吏门·差补·职敕》,《续修四库全书》第861册,第557-558页。
    6 《清明集》卷11《治推吏不照例禳祓》,第426页。
    7 《州县提纲》卷1《防吏弄权》、《吏言勿信》,第743页。
    《文献通考》卷32《选举考五·举士》,考303页。
    2 (宋)柳开:《河东柳仲涂先生文集》,《宋集珍本丛刊》第1册,第479页。
    3 《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举士》,考294页。
    4 《宋史》卷155《选举志》,第3618页。《宋史·神宗本纪》亦载熙宁六年(1073)三月丁卯,诏“进士、诸科并试明法注官”,第283页。《文献通考》卷31载令“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又诏进士第一人以下并试”,考294。《通考》所载基本与《宋史》相同,不同者《宋史》载试“刑统”,而《通考》不载,“大义”有时以“时议”替代。
    《宋史》卷155《选举志》,第3620页。
    2 《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第271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0“绍兴二年十一月庚午”条,第1册,第792页;卷89“绍兴五年五月丙戌”条,第2册,第262页。
    4 《清明集》卷9《禁步内如非己业只不得再安坟墓起造垦种听从其便》,第322-324页。
    《宋史》卷416《胡颖传》,第12479页。
    1 真德秀:《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见《清明集》卷1,第2页。
    2 《清明集》卷2《缪令》,第59页。
    3 《清明集》卷2《监税迁怒不免对移》,第58页。
    4 《清明集》卷1《不许县官寨官擅自押人下寨》,第33页。
    5 《州县提纲》卷1《洁己》,《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2页。
    6 真德秀:《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见《清明集》卷1,第2页。
    《王十朋全集》文集卷2《轮对札子三首》之三,第595页。
    8 (宋)吕本中:《官箴》,《官箴书集成》第1册,第98页。
    1 (宋)刘克庄:《后村居士集》卷50《宋资政殿学十赠银青光禄大夫真公行状》,《宋集珍本丛刊》第80册,第67页。
    《絮斋集》卷18《刑部郎中薛公墓志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6册,第703页。
    3 真德秀:《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见《清明集》卷1,第2页。
    4 《州县提纲》卷1《平心》,《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2页。
    5 真德秀:《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见《清明集》卷1,第2页。
    1 《州县提纲》卷1《四不宜带》,《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4页。
    《官箴》,《官箴书集成》第1册,第98页。
    3 《作邑自箴》卷1,《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第138页。
    4 (宋)宋慈:《洗冤集录》序,高随捷、祝林森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页。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1《申转运司为追逮汉川县吏及市民事》,《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66页。
    6 《州县提纲》卷2《诬告结反坐》,《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5页。
    7 《州县提纲》卷2《通愚民之情》,《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5页。
    8 《州县提纲》卷2《听讼无枝蔓》,《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6页。
    9 《作邑自箴》卷2,《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第141页。
    1 以上均见:《作邑自箴》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第143页
    2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4《复江西漕杨通老》,《宋集珍本丛刊》第67册,第579页。
    3 《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47《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宋集珍本丛刊》第70册,第271页。
    4 (宋)范仲淹:《范仲淹全集》卷14《太常少卿直昭文馆知广州军州事贾公(昌龄)墓志铭》,李勇先、王蓉贵校点,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41页。
    5 现代法学中,以学理来分,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若干种。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6 现代证据法学中,当事人陈述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参见《证据法学》第217页。本文中,将当事人陈述界定为争讼两造的陈词,不再区分民事、刑事和行政类别。
    《唐律疏议》卷29《断狱》,第550页。
    2 郭东旭:《“干证人”的法制境遇》,收入氏著《宋代法律与社会》,第156页。
    3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2《危教授论熊祥停盗》,《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189页。
    4 《宋史》卷315《韩亿传》,第10297页。
    5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58-59,第6606-6607页。
    6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1,第6477页;刑法2之77-78,第6534页。
    7 《宋会要辑稿》刑法6之63,第6725页。
    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8,“绍兴二十五年三月甲子“条,第3册,第352页。
    2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83,第6619页。
    3 《作邑自箴》卷2,《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第141页。
    4 《折狱龟鉴》卷6《李处厚》,《宋代笔记小说》第20册,第470页。
    5 《折狱龟鉴》卷6《顾宪之》,《宋代笔记小说》第20册,第462页。
    6 《折狱龟鉴》卷6《王曾》,《宋代笔记小说》第20册,第466页。
    7 《清明集》卷6《兄弟争业》,第173-174页。
    1 《清明集》卷5《揩改文字》,第154页。
    2 《清明集》卷6《争山》,第197页。
    3 见《清明集》卷5《揩擦关书包占山地》,第159页;卷9《伪作坟墓取赎》,第318页;卷9《女家己回定帖而翻悔》,第346页。
    4 《清明集》卷6《争田业》,第177贞。
    5 《折狱龟鉴》卷6《韩亿》,《宋代笔记小说》第20册,第467页。
    1 《清明集》卷6《舅甥争》,第191页。
    2 《折狱龟鉴》卷6《程颢》,《宋代笔记小说》第20册,第468页。
    3 《宋史》卷200《刑法志》,第4995页;详细内容见《宋会要辑稿》刑法6之5-6,第6696页。
    收入郭东旭著《宋代法律与社会》一书,第133页。
    2 《清明集》卷9《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第311页。
    1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272页。
    叶孝信认为宋代调解中很少出现久调不决的情形,因为调解息讼在当时还未成为衡量官员政绩的标准。刘馨堵也认为《庆元条法事类·考课格》(卷5)只强调“无冤滥”,并未反映出调解而息讼是考课的标准。见《明镜高悬》,第188页。叶孝信的观点见其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上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49页,转引自刘馨珺书。
    1 高楠:《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问题研究》,第194-201页。
    2 (宋)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93《纪事》,《宋元方志丛刊》第4册,第4207页。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约束榜》,《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35-4636页。
    《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问题研究》,第196页。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约束榜》:“照对每月长沙等一十二县合解有无定额月桩等钱,从本司印格目书填钱物,监辖典吏桩办,限次日各分日限申解赴州交纳。”《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33页。
    《清明集》卷6《争地界》,第199页。
    2 《清明集》卷6《争界至取无词状以全比邻之好》,第200页。
    3 《清明集》卷10《兄弟争财》,第374-375页。
    4 《清明集》卷10《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第369-371页。
    5 《清明集》卷10《兄弟争葬父责其亲旧调护同了办丧事》,第376页。
    6 《清明集》卷6《争地界》,第199页。
    《清明集》卷6《争界至取无词状以全比邻之好》,第200页。
    8 《清明集》卷10《俾之无事》,第367-368页。
    《清明集》卷6《争地界》,第199页。
    2 《清明集》卷10《兄弟争财》,第375页。
    《清明集》卷10《俾之无事》,第367-368页。
    4《清明集》卷12《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诲之意》,第443页。
    《清明集》卷10《乡邻之争劝以和睦》,第394页。
    1 《清明集》卷5《争山各执是非当参旁证》,第161页。
    2 《攻愧集》卷86《皇伯祖太师崇宪靖王行状》,《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5册,第474页。
    3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6《知庆元县承议张公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515页。
    1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9《张运属兄弟互诉墓田(新淦)》,《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199页。同见《清明集》附录二,第585页。
    《清明集》卷10《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第369-370页。
    3 《州县提纲》卷2《示无理者以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5页。
    1 《清明集》卷10《俾之无事》,第368页。
    2 《清明集》卷6《争界至取无词状以全比邻之好》,第200页。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9《张运属兄弟互诉墓田(新淦)》,《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199页。
    2 《清明集》卷10《乡邻之争劝以和睦》,第394页。
    《清明集》卷10《兄弟争葬父责其亲旧调护同了办丧事》,第376页。
    4 分别见《清明集》卷6《争地界》,第199;卷6《争界至取无词状以全比邻之好》,第200页;卷10《兄弟争葬父责其亲旧调护同了办丧事》,第376页。
    5 《清明集》卷9《定夺争婚》,第348-349页。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6《知庆元县承议张公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515页。
    2 《清明集》卷1《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第2页。
    3 《清明集》卷10《兄弟侵夺教之以和睦》,第369-371页;卷10《乡邻之争劝以和睦》,第393-394页。
    4 《清明集》卷10《兄弟争财》,第374-375页。
    1 《宋刑统》卷13《户婚律·婚田入务》,第207页。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伪批诬赖》,第181-182页。
    1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87,第6539页。
    2 《做邑自箴》卷2《处事》,《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第141页。虽然官箴书不主张勾追当事人到官,能够作证的亲邻在官吏到地头取证时被问证,但考虑到官箴书有理想的成份,这一建议也许恰恰反映了实践中作为干证人的亲邻常被追呼到官的事实。
    3 有关追证的材料及追证与调解的关系受到刘馨珺博士的提示和启发,详见《明镜高悬》,第97页。
    4 (宋)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4《与王吉州论郡政书》,《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5册,第421页。
    5 (宋)何蓬:《春渚纪闻》卷5《天尊赐银》,张明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7-78页。
    6 《陆九渊集》卷8《与赵推书》,第111页。
    7 《袁氏世范》卷上,《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2册,第201页。
    《清明集》卷4《妄诉田业》,第123页。
    《清明集》卷10《乡邻之争劝以和睦》,第393-394页。
    (宋)洪迈:《夷坚丙志》卷5《兰溪狱》,何卓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07-408页。
    4 《黄氏日钞》卷78《词诉约束》,《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552页。
    《州县提纲》卷2《通愚民之情》,《文津阁四库全书》第199册,第745页。
    以上均见《双溪文集》卷11《见洪宰》,《宋集珍本丛刊》第63册,第147页。
    2 《清明集》卷10《乡邻之争劝以和睦》,第394页。
    3 《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问题研究》,第172-175页。
    (宋)范浚:《范香溪先生文集》卷22《吴子琳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42册,第505页。
    2 (宋)李遇撰《宋汪处士诔》,载(宋)汪晫:《康范诗集》附录《康范实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2册,第702页。
    3 (宋)陈文蔚:《克斋集》卷10《傅讲书生祠堂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1册,第294页。
    4 《渭南文集》卷39《求志居十彭君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47册,第333页。
    5 (宋)周必大:《庐陵周益国文忠公集》卷75《朝请郎致仕刘君大成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51册,傅增湘校清欧阳棨刻本,第702页。
    6 (宋)林光朝:《艾轩先生文集》卷6《与钟离守》,《宋集珍本丛刊》第45册,第9页。
    《范香溪先生文集》卷22《吴子琳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42册,第505页。
    8 《克斋集》卷10《傅讲书生祠堂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1册,第293-294页。
    1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1《特奏名李公墓志铭》,《朱子全书》第24册,第4207-4208页
    2 (宋)陈亮:《陈亮集》(增订本)卷36《陈思正墓志铭》,邓广铭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81页。
    3 以上均见(宋)刘一止:《苕溪集》卷51《太硕人傅氏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34册,清钞本,第361页。
    4 (宋)方大琮:《宋宝章阁直学士忠惠铁庵方公文集》卷36《李母孺人霍氏墓志铭》,《宋集珍丛刊》第79册,清钞本,第97页。
    1 《清明集》卷10《恃富凌族长》,第392页。
    2 《清明集》卷10《讼曾叔祖占屋延烧》,第392-393页。
    3 《夷坚三志》壬卷第8《徐咬耳》,第1531页。
    4 《清明集》卷13《骗乞》,第518页。
    5 《夷坚丁志》卷17《淳安民》,第681页。
    6 (宋)宗泽:《宗忠简公文集》卷3《陈公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30册,明崇祯刻本,第798页。
    《袁氏世范》卷上,《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2册,第201页。
    2 《宗忠简公文集》卷3《陈公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30册,第798页。
    3 《夷坚丁志》卷17《淳安民》,第681页。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下殇无立继之理》,第213-214页。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谋诈屋业》,第192-194页。
    1 《克斋集》卷10《傅讲书生祠堂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1册,第294页。
    2 《攻媿集》卷26《论役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5册,第268页。
    《清明集》卷5《争山妄指界至》,第157-158页。
    4 《清明集》卷6《伪批诬赖》,第181-182页。
    1 《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历代乡党版籍职役》,第124页。
    《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历代乡党版籍职役》,第124页。
    这是日本学者松本善海在《世界历史》3“东洋”(每日新闻社,1952)文中的观点,转引自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第15页。
    2 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第38-59页。
    3 《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历代乡党版籍职役》,第127、128页。
    1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29《福建罢差保长条令本末序》,《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245-246页。
    2 相关研究主要见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的论文《父老》,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黄金山、孔繁敏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谷川道雄:《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隋唐帝国形成史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他们分别提出了“里共同体”与“豪族共同体”理论。
    3 《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第83-84页。
    4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0《福州谕俗文》,《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412页。
    1 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2 研究宋代乡村力量和组织的文章较多,新世纪以来主要有王华艳和业师范立舟教授的《南宋乡村的非政府势力初探》(《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黄宽重先生的《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刁培俊博士的《宋代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2期)与《宋代的富民与乡村治理》(《河北学刊》2005年第2期),谷更有、尹子平合作的《宋代豪民与官吏勾结对国家的内耗性分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谭景玉的《宋代乡村社会的多元权威——以民间纠纷的调解为例》(《江淮论坛》2007年第1期)等。由于他们关注问题的不同,对乡村力量的着眼点也不大相同。如刁文将乡里和都保甲制的头目、宗族和家族的家长、族长、一部分居住于乡村的形势户、士人和一些僧道通称为乡村精英;谭文以权威来描述乡村力量,将宗族势力、士绅、豪强、民间组织首领及宗教人士划分为非制度性权威,乡村行政头目等为制度性的权威;黄文则认为以豪强和精英为代表的地方势力、地方官员、基层武力与胥吏共同构成支撑基层社会的三股力量,其中在地方势力方面,他更关注的是新兴的士人的力量。
    1 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第4页。
    《止斋集》卷21《转对论役法札子》,《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4册,第628页。
    4 刁培俊:《宋代的富民与乡村治理》,《河北学刊》2005年第2期,第151页。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68《井田类说》,《朱子全集》第23册,第3326-3327页。
    1 (宋)卫泾:《后乐集》卷19《潭州劝农文》,《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0册,第834页。
    (宋)孙觌:《鸿庆居士集》卷35《宋故左中大夫直寳文阁致仕李公墓志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9册,第400页。
    《宋史》卷401《辛弃疾传》,第12163页。
    4 《渭南文集》卷39《吏部郎中苏君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47册,第334页。
    《攻愧集》卷91《文华阁待制杨公行状》,《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5册,第494页。
    6 《庐陵周益国文忠公集》卷67《敷文阁直学士宣奉大夫赠特进汪公大猷神道碑》,《宋集珍本丛刊》第51册,第649页。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3《肇庆府节度推官曾君行状》,《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100页。
    8 (宋)高登:《高东溪先生文集》附录《东溪高先生言行录》,《宋集珍本丛刊》第41册,清钞本,第465页。
    9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28《申江西提刑辞差兼节干》,《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29页。
    10 《清明集》卷5《争山妄指界至》,第157-158页。
    1 《清明集》附录二《龚仪久追不出》,第601-602页
    2 《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42,第6598页。
    《黄氏日钞》卷80《引放词状榜》,《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563页。
    4 (宋)戴复古:《石屏诗集》卷3《庚子荐饥》,《宋集珍本丛刊》第72册,第656页。
    5 《克斋集》卷10《傅讲书生祠堂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1册,第294页。
    1 李治安:《宋明理学家对乡里社会新秩序的构思与探索》,载《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2 (宋)李觏:《李觏集》卷19《平土书》,王国轩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13页。
    3 (宋)田锡:《咸平集》卷10《复井田论》,罗国威校点,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第92-93页。
    4 《咸平集》卷10《复井田论》,第94页。
    5 (宋)张载:《张载集》附录《吕大临横渠先生行状》,章锡琛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 第384页。
    1 (宋)杨时:《龟山集》卷15《策问》,《宋集珍本丛刊》第29册,第412页。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9《条奏经界状》,《朱子全书》第20册,第875页。
    《宋史》卷429《朱熹传》,第12762-12763页。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98,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530-2531页。
    1 主要参见冯尔康等著《中国宗族史》第三章《宋元科举制下宗族制度的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李治安:《宋明理学家对乡里社会新秩序的构思与探索》。翟瑞芳:《宋代家礼的立制与实践》(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未刊)。
    2 (宋)魏了翁:《重校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4《朝奉郎新知卭州何君墓志铭》,《宋集珍本丛刊》第77册,明嘉靖铜活字印本,第418页。
    3 《中国宗族史》,第164页。
    4 张载:《经学理窟·宗法》,《张载集》第258-259页。
    5 《经学理窟·宗法》,《张载集》第260页。
    6 《经学理窟·祭祀》,《张载集》第292页。
    7 《经学理窟·祭祀》,《张载集》第295页。
    (宋)朱熹编:《河南程氏外书》卷1《朱公掞录拾遗》,载(宋)程颢、程颐:《二程集》,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版,第352页。
    (宋)朱熹编次:《河南程氏遗书》卷1,载《二程集》,第7页。
    (宋)朱熹:《家礼》卷1《通礼》,《朱子全书》第7册,第875、879、876页。
    4 翟瑞芳:《宋代家礼的立制与实践》,上海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未刊),第26页。
    5 《家礼》“序”,《朱子全书》第7册,第873页。
    1 《宋史》卷437《刘清之传》,第12957页。
    2 (宋)刘宰:《漫塘文集》卷21《希墟张氏义庄记》,《宋集珍本丛刊》第72册,明万历三十刻本,第365页。
    3 参见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310-315页。
    4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0《玉山刘氏义学记》,《朱子全书》第24册,第3791页。
    5 (宋)李吕:《澹轩集》卷5《会族讲礼序》,《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5册,第166页。
    1 《苕溪集》卷14《转对奏状》,《宋集珍本丛刊》第34册,第196-197页。
    2 《宋明理学家对乡里社会新秩序的构思与探索》,《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第133页。
    3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册,第3720-3722页;卷13《延和奏札四》,同上书第20册,第648-650页;卷99《社仓事目》,同上书第25册,第4596-4603页。
    4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17《袁州萍乡县西社仓絮矩堂记》,《宋集珍本丛刊》第67册,第716页。
    5 《黄氏目钞》卷91《跋新丰饶省元伋义贷仓》,《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609页。
    1 《黄氏日钞》卷96《知吉州兼江西提举大监麇公行状》,《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5册,第625-626页。
    2 姚伟钧:《乡饮酒礼探微》,《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
    3 《朱子语类》卷87《乡饮酒》,第2266页;《诚斋集》卷119《宋故尚书左仆射赠少保叶公行状》载“诏行乡饮酒,是礼久废,县官无习闻者”,《宋集珍本丛刊》第55册,第578页。
    4 《朱子语类》卷87《小戴礼·总论》,第2226页。
    5 《清明集》卷10《勉寓公举行乡饮酒礼为乡闾倡》,第395页。
    6 如有:《絮斋集》卷8《繁昌乡饮序》,《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6册,第653页:(宋)孙应时:《烛湖集》卷10《余姚乡饮酒仪序》,《文渊阁四库全书》卷389册,第693页:《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19《赵季仁习乡饮酒仪序》,《宋集珍本丛刊》第67册,第733-734页。
    1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19《赵季仁习乡饮酒仪序》,《宋集珍本丛刊》第67册,第734页。
    1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6《僧寺常住田》,第352页。
    1 《宝庆四明志》卷13《阿育王山广利寺》,《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第5167页。
    2 该结论为王曾瑜先生据台州和庆元府两地统计所得,但王先生认为“这大约有一定的代表性”参见氏著:《宋朝阶级结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07页;杨倩描:《南宋宗教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42-344页。
    3 《淳熙三山志》卷10,《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第7881页。
    4 《嘉定赤城志》卷35《人物门四》,《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第7551页。
    5 《南宋宗教史》,第342-343页。
    6 《清明集》卷11《客僧妄诉开福绝院》,第407-408页。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11,第4884页。
    8 《清明集》附录二《白莲寺僧如琏论陂田》,第580-581页。
    1 《清明集》附录二《崇真观女道士论掘坟》,第583-584页。
    2 以禅宗寺院为例,林殊悟先生考察认为:北宋时期的禅宗寺院“力图自我供给”,但元代禅宗寺院除了“蔬菜之类有限的食物或某些用物”由寺僧生产之外,寺院的田庄主要是靠佃户耕种,禅宗寺院已经习惯靠田租来供养了。见氏著:《从百丈清规看农禅——兼论唐宋佛教的自我供养意识》(载胡素馨主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80页),转引自《南宋宗教史》第346页。南宋连接北宋和元,正是这种过渡发生的阶段,而佛教其他宗派寺院以及道教宫观的情况很可能与禅宗寺院相同,不过仍需后续研究加以证明。
    3 《絮斋集》卷10《绍兴报恩光孝四庄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6册,第644页。
    4 详见氏著:《关于宋代佛教社会史》中的“一、宋代的佛教政策及其社会影响”,载《宋元史学的基本问题》,第268-272页。
    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1,元祐元年六月甲寅司马光奏言称:(熙宁中令)“官户、僧道、单丁、女户,有屋业,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斛斗及百石以上者,并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放免。”第9276页。
    6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3“绍兴十五年正月辛未条”,第3册,第133页。
    7 (宋)曹勋:《松隐文集》卷31《净严僧田记》,《宋集珍本丛刊》第41册,傅增湘校嘉业堂丛书本,第618页。
    1 《夷坚乙志》卷2《文三官人》,第199页。
    (宋)张孝祥:《于湖居士文集》卷16《乞不施行官员限三年起离僧寺寄居札子》,徐鹏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60-161页。
    《清明集》卷11《僧为宗室诬赖》,第405页。
    4 《清明集》附录二《崇真观女道十论掘坟》,第583-584页。
    《夷坚丙志》卷5《兰溪狱》,第407页。
    6 《清明集》卷13《钉脚》,第503页。
    1 《夷坚甲志》卷19《杨道人》,第173-174页。
    2 《夷坚甲志》卷12《京师道流》,第103页。
    3 《夷坚甲志》卷6《胡子文》,第47页。
    4 对小说可否当成史料加以运用的问题,学界已有《水浒传》研究的前例。具体到《夷坚志》的使用,刁培俊先生认为“经过悉心鉴别,完全可以作为一手史料使用”,而这部小说在不经意间反映了不少乡村社会的真实生活场景,从视角上看,介于谀墓之词与《清明集》之类官方文书批判性之间,较为中性。见氏著《<夷坚志>所见南宋乡村社会管窥》一文,载《宋学研究集刊》(第一辑),第239-240页。对本文而言,研究社会中的宗教与信仰,《夷坚志》是一部不可忽视的材料来源。
    5 分别见《清明集》卷11《客僧妄诉开福绝院》,第407页;附录二《白莲寺僧如琏论陂田》,第580页;附录二《崇真观女道士论掘坟》,第583页;卷13《钉脚》,第503页;卷11《僧为宗室诬赖》,第405页。其中,《客僧妄诉开福绝院》所载虽为僧人之间(客僧妄诉寺僧)的纠纷,但判词显示,早在乾道四年时,有僧志珠曾向转运司陈诉:保正刘时发将本院常住作绝产请佃。此为僧俗纠纷。
    1 《夷坚志补》卷14《宝峰张屠》,第1679页。
    《絮斋集》卷10《绍兴报恩光孝四庄记》,《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6册,第644页。
    《夷坚乙志》卷18《超化寺鬼》,第338-339页。
    1 《夷坚三志》壬卷10《石门羊屠》,第1542页。
    2 《夷坚内志》卷14《黄乌乔》,第488页。类似的还有同书甲志卷5《赵善文》,第43页。
    1 《夷坚甲志》卷7《法道变饿鬼》,第54-55页。
    2 宋代,乡村中亦建有佛寺,如“福州永福县有村律院”(《夷坚甲志》卷8《永福村院犬》,第67页)、邵武某村有双林院(同书甲志卷9《宗本遇异人》,第77页)、“吕彦能授自天台城中入山,过村落一小寺”(同书支丁卷3《圆真僧粥》,第989-990页)。类似的记载还有不少,佛教势力似已渗透至乡村。
    1 详细参见《南宋宗教史》第十章第二节“僧道在社会慈善活动及公益事业中的作用”,第370-38页。
    2 《吴郡志》卷31《府郭寺·广化寺》,《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930页。
    3 《夷坚丙志》卷8《顶山回客》,第434页。
    4 《夷坚支乙》卷5《谭真人》,第831页。
    5 《夷坚三志》辛卷2《许宝文女》,第1396页。
    6 《夷坚甲志》卷14《妙靖炼师》,第122页。
    7 《夷坚支丁》卷2《朱巨川》,第983页。
    1 《夷坚甲志》卷9《惠吉异术》,第79页。
    2 《夷坚志补》卷6《王兰玉童》,第1604-1605页。
    1 这是美国学者拉里·席纳尔在《经验研究中的世俗化概念》中所概括出的宗教世俗化含义的六点内容之一。转引自戴康生、彭耀主编:《宗教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00页。见《南宋宗教史》第7页。
    2 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
    3 竺沙雅章:《关于宋代佛教社会史》,见《宋元史学的基本问题》第276页。
    1 前两案为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所收,亦见《清明集》附录二,第580、583页。余见《清明集》卷11,第407页;卷12,第445页。
    1 《朱子语类》卷126,第3037、3038页。
    1 见氏著《道教与中国文化》,第251页。贾二强先生也说唐宋时期佛教中国化的最突出标志“无过于佛教对民间信仰的渗透和民间信仰对佛教的改造,这种渗透和改造已到如此程度,在民间信仰的层面上,何为本来的佛教,何为固有的信仰都难以区分了”(《唐宋民间信仰》,第286页)。有关儒、释、道以及民间各种秘密宗教和信仰的交互作用与融合,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在本文有限的篇幅内不可能阐述清楚,只足关注这种融合对民众的观念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2 《淳熙三山志》卷8“龙迹山广施庙”、“灵泽庙”,《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7865页。
    3 《夷坚三志》壬卷8《集仙观醮》,第1528-1529页。
    《夷坚支乙》卷9《陈二妻》,第860页。
    2 [美]韩森:《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包伟民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贾二强先生也指出民间信仰具有多功利性的特征,“下层民众的求神奉祭,往往并不是真讲信仰,而是出于一个个十分直接的利益诉求”,见《唐宋民间信仰》,第4页。
    1 《夷坚丁志》卷12《陈十四父子》,第638页。
    《唐律疏议》卷1《名例·十恶》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第8页。
    《夷坚甲志》卷8《不孝震死》,第71页。
    4 《夷坚支甲》卷3《熊二不孝》,第733页。
    《夷坚乙志》卷7《杜三不孝》,第242页。
    6 《夷坚丁志》卷16《吴二孝感》,第667-668页。
    1 《夷坚支癸》卷2《李五郎》,第1233页。
    2 《咸淳临安志》卷92“绍兴二十九年”条,《宋元方志丛刊》第4册,第4201页;《夷坚甲志》卷20《盐官孝妇》亦载,第180页。
    3 《夷坚丁志》卷11《丰城孝妇》,第627-628页。
    4 《夷坚支癸》卷7《古田民得遗宝》,第1275页。
    5 《夷坚支癸》卷6《舒七不偿酒》,第1268页。
    6 《夷坚甲志》卷7《张屠父》,第56页。
    7 《夷坚支乙》卷9《陈二妻》,第860页。
    1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页。
    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Law has to be believe in,or it will not work")这一命题,有学者已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存在翻译过程中的误解。"believe in"译为“相信”、“信赖”、“信任”更为贴切。参见张永和:《信仰与权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81-183页。然而,即使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不能被信仰甚或不应该被信仰(这是张永和书的观点),“法律是否能被信任(相信、信赖)”也仍是一个需要被证实应然与实然的问题,遑论在不同于西方沿袭法治传统发展而来的社会的中国。
    3 《夷坚志补》卷6《王兰玉童》,第1604-1605页。
    1 《南村辍耕录》卷5《清风堂尸迹》,第69-70页。
    2 参见吕志兴:《宋代法制特点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99—307页。
    3 (宋)郑兴裔:《郑忠肃奏议遗集》卷上《请行检验法疏》,《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1册,第66页。
    4 《宋会要辑稿》刑法6之5,第6696页。
    5 苏力先生对此有精彩的分析,详见氏著《法律与文学》第三章《窦娥的悲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
    1 《夷坚支癸》卷5《陈泰冤梦》,第1254页。
    1 《夷坚支戊》卷5《刘元八郎》,第1086-1088页。
    《夷坚支乙》卷8《陈李冤对》,第854。
    3 《夷坚甲志》卷19《毛烈阴狱》,第168页。
    4 《夷坚甲志》卷16《郁老侵地》,第137页。
    5 泰山神信仰的流变可参考贾二强:《唐宋民间信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39页。
    6 以上均见《夷坚丁志》卷14《孔都》,第656-657页。
    1 《夷坚支乙》卷8《水阳二赵》,第853-854页。
    2 《夷坚支乙》卷8《陈李冤对》,第854页。
    3 参见张永和:《信仰与权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8-21页。
    1 《夷坚支景》卷9《丘秀才》,第955-956页。
    2 《夷坚甲志》卷19《毛烈阴狱》,第168页。
    1 《夷坚乙志》卷5《张九罔人田》,第223页。
    2 《夷坚支景》卷4《宝积行者》,第909-910页。
    3 《朱子语类》卷108《论治道》,第2686页。
    1 参考郭美琴:《宋代家训文献述论》,载《兰台世界》2009年4月下半期。
    2 《四库提要·戒子通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3册,第575页。
    3 《忠正德文集》卷10《家训笔录》,《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7册,第253-254页。
    4 《宝庆四明志》卷10《叙人下·进士》,《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第5124页。
    5 《袁氏世范》序,《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2册,第199页。
    1 《四库提要·袁氏世范》,《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2册,第199页。
    2 《袁氏世范》卷上,《四库全书》第232册,第201页
    3 《袁氏世范》卷下,《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2册,第210页。
    4 《袁氏世范》卷下,第212页。
    5 (明)叶盛:《水东日记》卷15,魏中平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56页。
    1 《袁氏世范》卷中,《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32册,第206-207页。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0《再守泉州劝谕文》,《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408页。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0《隆兴劝农文》,《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414页。
    4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劝谕榜》,《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21页。
    1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龙岩县劝谕膀》,《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28-4629页。
    2 (宋)高斯得:《耻堂存稿》卷5《严州劝农文》,《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5册,第29页。
    3 《耻堂存稿》卷5《福建运司劝农文》,《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5册,第29页。
    1 《清明集》卷14《计嘱勿毁淫祠以为奸利》,第543页。
    2 以上均见《夷坚支丁》卷4《张妖巫》,第995页。
    《鸡肋编》卷上《事魔食菜教》,第11-12页。
    2 《清明集》卷14《莲堂传习妖教》,第535页。
    3 《清明集》卷14《计嘱勿毁淫祠以为奸利》,第544页。
    4 《清明集》卷14《宁乡段七八起立怪祠》,第544-545页。
    5 有些豪民并不以民间宗教信仰为业,但利用之以敛财、压迫百姓、横行乡里。如《清明集》卷12《为恶贯盈》中的鄱阳骆省乙,为乡间豪民,曾“以妖教为名,骗李有德见钱五十贯足”,第456页。对此类人,就采取法律惩治。
    1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0《劝民文》,《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415页。
    2 《夷坚甲志》卷8《闭籴震死》,第71页。
    3 《夷坚三志》己卷9《会稽富翁》,第1369页。
    4 《夷坚丁志》卷11《沈纬甫》,第633页。
    1 《淳熙三山志》卷39《戒谕》,《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8242-8243页。
    2 《清明集》卷11《治牙侩父子欺瞒之罪》,第409页。
    3 《夷坚丁志》卷13《阎四老》,第650页。
    4 (宋)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7《临海令彭仲刚续谕俗五篇·崇忠信》,《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清嘉庆二十三年《台州丛书》(乙集)本,第7579页。
    1 《夷坚甲志》卷7《不葬父落第》,第58页。
    2 《夷坚甲志》卷7《罗巩阴谴》,第58页。
    3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劝谕榜》,《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20-4622页。
    4 竺沙雅章:《关于宋代佛教社会史》,《宋元史学的基本问题》第275页。
    5 《水东日记》卷15,第154页。
    6 《关于宋代佛教社会史》,《宋元史学的基本问题》第275页。
    1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劝谕榜》,《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20-4622页。
    2 《夷坚乙志》卷16《何村公案》,第323-324页。
    1 《夷坚支甲》卷10《艾大中公案》,第793-794页。
    2 《夷坚三志》辛卷1《朱安恬狱》,第1392-1393页。
    1 《夷坚三志》辛卷6《玉山陈和尚》,第1426-1427页。
    2 《夷坚支景》卷9《建康三圣庙》,第948-949页。
    3 《夷坚三志》己卷10《界田义学》,第1382-1383页。
    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76“绍兴四年五月癸丑”条,第2册,第67、68页。
    《夷坚甲志》卷19《毛烈阴狱》,第169页。
    1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0《谕州县官僚》,《宋集珍本丛刊》第76册,第411页。
    2 《夷坚支景》卷7《范隅官》,第937-938页。此故事为李仁诗讲述,洪迈加工。《夷坚志》中,记有讲述者名姓的基本均非普通民众,从士大夫记官职的例子推测,单记名姓的为普通士人或与其相熟的友人。《毛烈阴狱》为杜起莘说,盖也是此种情况。
    氏著:《道教与中国文化》,第251页。
    1 (明)刘惟谦等:《大明律》卷22《刑律五·越诉》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需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第573页。
    2 《清明集》卷14《不为刘舍人庙保奏加封》,第540页。
    1 《宋代民众祠神信仰研究》,第324页。
    爱因斯坦:《科学和宗教》,《爱因斯坦文集》(增补本)第三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版,第215页。
    (宋)朱熹:《家礼》,收入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西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
    (东汉)班固:《汉书》,(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西晋)陈寿:《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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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马令:《南唐书》,傅璇琮、徐海荣、徐吉军主编:《五代史书汇编》第9册,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年。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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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宋慈:《洗冤集录》,高随捷、祝林森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诚刚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宋)苏易简:《文房四谱》,《文津阁四库全书》第27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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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郑克:《折狱龟鉴》,《宋代笔记小说》第20册。
    (宋)周必大:《二老堂杂志》,《宋代笔记小说》第8册。
    (宋)周密:《癸辛杂识》,吴企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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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李白:《李白集校注》,瞿蜕园、朱金城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宋)蔡襄:《宋端明殿学士蔡忠惠公文集》,《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清雍正甲寅刻本。
    (宋)曹勋:《松隐文集》,《宋集珍本丛刊》第41册,傅增湘校嘉业堂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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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陈淳:《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宋集珍本丛刊》第70册,明钞本。
    (宋)陈傅良:《止斋集》,《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4册。
    (宋)陈亮:《陈亮集》,邓广铭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宋)陈师道:《后山集》,《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72册。
    (宋)陈文蔚:《克斋集》,《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91册。
    (宋)程珌:《程端明公洺水集》,《宋集珍本丛刊》第71册,明嘉靖刻本。
    (宋)程颢、程颐:《二程集》,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版。
    (宋)戴复古:《石屏诗集》,《宋集珍本丛刊》第72册,明弘治刻本。
    (宋)范浚:《范香溪先生文集》,《宋集珍本从刊》第42册,清刻本。
    (宋)范仲淹:《范仲淹全集》,李勇先、王蓉贵校点,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
    (宋)方大琮:《宋宝章阁直学士忠惠铁庵方公文集》,《宋集珍本丛刊》第78-79册,清钞本。
    (宋)高登:《高东溪先生文集》,《宋集珍本丛刊》第41册,清钞本。
    (宋)韩琦:《安阳集》,《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85册,明正德五年张士隆刻本。
    (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文津阁四库全书》第38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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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宋集珍本丛刊》第67-68册,元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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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陆游:《剑南诗稿》,钱仲联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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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谢枋得:《新刊重订叠山谢先生文集》,《宋集珍本丛刊》第87册,明嘉靖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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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杨时:《龟山先生全集》,《宋集珍本丛刊》第29册,明万历十九年林熙春刻本、傅增湘校。
    (宋)杨万里:《诚斋集》,《宋集珍本丛刊》第53-55册,明汲古阁钞本。
    (宋)叶适:《叶适集》,刘公纯、王孝鱼、李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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