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反思与重构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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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变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司法领域顺应时代潮流也开展了一场意义深远的变革。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热点问题。在这场变革中,审判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和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审判体制改革的内容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可见一斑。
     作为审判体制改革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其母体——审判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不言而喻,它对于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有力的促进司法审判人员加强业务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增强司法审判人员廉洁司法的自觉性,无庸讳言,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当今世界司法改革浪潮的影响下,经过广大司法实务和理论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司法独立的观念已经被相当多的人士所接受。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就鲜明的提出了“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司法独立”的表述。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简单的以“实体结果”作为错案的认定标准,并由设立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错案追究机构对相关的司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样的制度设计,无论是在错案的认定标准上,还是在对相关司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设计上,其运行都与司法独立、司法中立以及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不相符合。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从分析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的实践背景和它的理论支支撑点——实事求是的哲学思想和“有错必纠”的政策思想出发,指出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紧接着在第二部分作者分析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什么是错案,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反思,指出了其与母体——审判方式改革的不协调之处;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作者从比较中外对法官进行追究的制度作为思考的出发点,一方面简要的分析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不能盲目的仿效外国,现在还不能取消;另一方面,国外在对法官进行追究时的程序性理念和制度设计,非常值得我们加以借鉴。所以,为了确保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该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加以完善。针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作者主要从错案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以及如何追究造成错案相关司法审判人员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表述了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Since 1980s,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system reforms in China, the revolution with profound significance was initiated in the judicial field in order to confirm to the trend of the times. At the present time in China, after many discussions have been made on the reform in economic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has become another one of the heat issues on the social system reforms. In the move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the trial system reform is the one of the major works that needs to be well handl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trial system reform could be observed in the 1st and the 2nd Five-Year Reformative Guidelines which were promulga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of misjudged cases, which came into being spontaneously in the process of the trial system reform and in the judiciary practice, played the promoting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ial system reform. By 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l supervising mechanism of the People's Court and the trainings of the judiciary, the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of misjudged cases could promote the qualities and the incorrupt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and raise the quality of the judgment. However, affected by the movement of the judicial reforms around the world, the concept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scholars after many-year arguments which has been discussed both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backgrounds. In the 2nd Five-Year Reformative Guideline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clearly expressed 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the regulations with the Chinese feature. For example, "Constructing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independent trial for the judges to strengthen the tr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llegial bench and the sole judge. The president, the vice president, the chief and the vice chief of the people's court should participate in the trial cases of the collegial bench.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ystems of the collegial bench and the sole judge should be realized gradually." However, the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of misjudged cases, which was implement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generally took the substantial consequence as the standard of the misjudged cases and investigated and fixed the liability of the related judges by the misjudged-case-investigating organizations which were established in the people's court itself. Under this circumstance, both the standard of the misjudged cases and the charging process on the related judges were in contradiction with the judicial ideas in the procedural law and the basic legal principles, including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dicial neutrality.
     In the first part of the paper, from the practice background and theory hold of the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of misjudged cases in China, the author shows the positive effect of the system; following, the author analyze its kernel -what's misjudged? and make self-examination from practice and theory in the second part of the paper, and point disharmony with its mother body; In the third sector, comparisons to the systems of the liability of misjudged cases which are adopted by some foreign countries has been made to analyze the points that we can not just blindly follow the methods adopted by some countries to abolish the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of misjudged case because of the necessity of the system at present time in China. Furthermore, we can learn a lot from the procedure ideas and the institution designs on charging the misjudged judges which was developed by the foreign countries. Therefore, the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of misjudged cases must be reformed and perfected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eform of the trial style. At last, the author expressed his own ideas and suggestions on reorganization the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of misjudged cases, formulating the standard of the misjudged cases and charging the liability of the related judges.
引文
①参见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33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②陈一云:(证据学》,第115/11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巫宇苏主编:(证据学》,第79页,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①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第42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①张骅:《神圣的天平——“错案追究制”出台前后》,《民主与法制》1998年第15期。
    ①参见田平安、罗健豪:《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论》,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
    ②李阿宁、张寿信、黄勇:《德城区法院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见实效》,《山东审判》1995年第5期。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毕东升:《论人民法院开展错案追究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论和实践》。
    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错案追究制保障审判方式改革的健康发展》,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资料宣读》(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③转引自齐树洁、钟胜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错案追究制》,载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④如第7页《德城区法院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见实效》—文中关于案件质量得到有效保证的“数字”。
    ⑤金汉标:《错案的界定》,第56页,《法学》1997年第9期。
    ①参见于伟:《错案标准的界定》,载《法学》1997年第9期。
    ②参见陈福民:《健全错案追究制,保障严肃执法》,载《法学》1997年第9期。
    ①参见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法学》1997年第3期。
    ②梁治平:《司法走向自治之路》,《中国律师》1998年第8期。
    ①龚瑞祥:《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第12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②[英]戴维·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自然正义”词条,第628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③参见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第228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①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①顾培东:《诉讼制度的哲学思考》,载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第68页。
    ①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第14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二版。
    ②Shimon Shetreet supra note。
    ③张卫平著:《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④[德]傅德在华演讲录,引自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①张卫平著:《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04/105页。
    ②金汉标:《错案的界定》,第56页,《法学》1997年第9期。
    ③张柏峰:《中国的司法制度》,第223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①我国法院体制的行政化,不是本文论述的要点,故在这里不再展开论述。
    ②关于这一点,笔者已经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自然正义”中加以论述。
    ①黄松有:《民事审判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72页。
    ①张卫平著:《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12页。
    ①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错案追究制保障审判方式改革的健康发展》,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资料选读》(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①转引自齐树洁、钟胜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错案追究制》,载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第23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①http://www.ks5.cn/lunwen/sifazhidu/200603/30593.html。
    ①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第5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②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第69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①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第137/138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②金汉标:《错案的界定》,第56页,《法学》1997年第9期。
    ③张柏峰:《中国的司法制度》,第223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①廖永安:《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②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第483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①参见熊秋红:《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第15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②参见周道鸾:《法官法讲义》,第19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③参见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第1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④参见熊秋红:《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第15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①关于我国司法权的产生方式以及司法权力地方化的问题正是与此紧密相关的问题,不属于本文展开论述的范围,在此不再细述。
    ②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下)——检察院民食行政抗诉与个人监督的制度比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6期。
    ①参见张卫平著:《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第288页。
    ②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时代》,夏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220页。
    ③人民法院报,1994年1月27日。
    ④当然,这里所指的“错案”,应该予以什么样的标准,笔者将在下面展开论述。
    ①笔者找不到一个更加合适的词语来代替“错案”一词,姑且用之.
    ②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一向被理解为“神见的事实”,而不得予以怀疑,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一个明证。
    ③[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第4/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①陈一云:《证据学》,第115—11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②巫宇苏主编:《证据学》,第79页,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③[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第23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①黄松有:《事实认定权:模式的选择与构建》,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②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1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③[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第2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④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16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①参见《法哲学经纬》,倪正茂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144页。
    ①其意是指:只要投入一个硬币——案件的事实,法官便能依据法律作出一个确定且唯一正确地裁判结论。“自动售货机”理论主要是对19世纪下半叶欧洲大陆国家的司法状况进行提炼和概括的结果,是一种纯粹的观念形态,不仅不适用于对英美国家司法活动的分析,就是对19世纪下半叶的欧洲大陆国家的司法时间活动也没有多大的实践意义,更不适合表征大陆法系国家20世纪以来具体而丰富的法律运作现实。此观点参见:左卫民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第67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②《新一轮打假风暴》,《南方周末》,载王晨光:《错案追究制的误区:兼谈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北京第1版。
    ①陈有西:《中国法院改革大写意》,《民主与法制》1995年第1期。
    ①实践中,二审法院在诉讼中的处理结果并不一定就比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更高明、更正确。
    ②参见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第36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③笔者参考陈桂明先生的这段话并不代表完全赞同这种以单纯的“程序错误”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引用的目的是强调“程序错误”应该作为我国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违法审判责任制度的考量范围,纳入其视野范围之内。通过此种方面的强调旨在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实体纠正,轻程序不当”的弊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树立“程序法治”的现代法治理念。
    ④[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⑤[德]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①刘海年:《略论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②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时代》,夏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220页。
    ①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刘全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211页。
    ②参见[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申政斌、王治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第1版,第245页。
    ③[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52页。
    ④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说论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①以上内容主要参考、总结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兰荣杰同学提供的实证资料。
    ①参见谭世贵著,《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第322、323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①参见[美]伊思.罗伯逊:《社会学》(上),黄育馥译,第124页,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②据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取消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取代之的是“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对法官的考核不再以结果而是以“行为”论英雄。以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即使没有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但如果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有不当、违法行为的,今后在北京一中院也会被惩戒。并且在该院制定的“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的制度中,对因疏忽、因能力、因过错产生的三类不当行为作了详细而具体的区分和规定,对此法官也应进行必要的规制、矫正和惩戒,并以此来全面规范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行为。(http://www.law-star.com/cac/7813.htm。
    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实行判后释明听证的规定》,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对本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判生效后2个月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针对申请释明的问题向当事人作出解释。06年5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海南法院建立判后公开释明听证制度》
    ①笔者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项举措,并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而是对“错案”如何认定的一种更为科学、更为合理的改进。
    1 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2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巫宇苏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4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德]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 张柏峰著,《中国的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8 龚瑞祥:《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9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10 顾培东:《诉讼制度的哲学思考》,载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
    11 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二版。
    12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3 熊秋红:《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14 周道鸾:《法官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15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6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7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士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8 [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 《法哲学经纬》,倪正茂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20 左卫民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21 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22 《西方法律思想史》,刘全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
    23 [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申政斌、王治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第1版。
    24 培根著:《论司法》,载《培根说论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5 谭世贵著,《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26 [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载自宋冰著,《程序、正义和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7 [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上),黄育馥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28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9 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1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错案追究制,保障审判方式改革的健康发展》,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资料选读》(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2 张骅:《神圣天平——“错案追究制”出台前后》,《民主与法制》1998年第15期。
    3 李阿宁、张寿信、黄勇,《德城区法院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见实效》,《山东审判》,1995年第5期。
    4 最高人民法院毕东升,《论人民法院开展错案追究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论和实践》。
    5 转引自齐树洁、钟胜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错案追究制》,载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6 金汉标:《错案的界定》,《法学》,1997年第9期。
    7 于伟:《错案标准的界定》,载《法学》1997年第9期。
    8 陈福民:《健全错案追究制,保障严肃执法》,载《法学》1997年第9期。
    9 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载《法学》1997年第3期。
    10 梁治平,《司法走向自治之路》,《中国律师》,1998年,(8)。
    11 张卫平著:《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12 黄松有:《民事审判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72页。
    13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14 http://www.ks5.cn/lunwen/sifazhidu/200603/30593,html。
    15 廖永安:《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载《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16 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下)——检察院民食行政抗诉与个人监督的制度比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6期。
    17 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时代》,夏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
    18 黄松有:《事实认定权:模式的选择与构建》,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9 《新一轮打假风暴》,《南方周末》,1996年12月16日,载王晨光:《错案追究制的误区:兼谈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北京第1版。
    20 陈有西:《中国法院改革大写意》,载《民主与法制》,1995年(1)。
    21 刘海年:《略论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22 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时代》,夏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220页。
    23 http://www.law-star.com/cac/78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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